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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

税法原理
税法原理

税法

单选择

1、税之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从法学视野中观察的税具备法定性、普遍性、公共对价性三个特征。

2、税收价格论也被称之为新利益论。

3、税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

4、从《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后,随着税收是—种公法之债的观念的产生,人们对税法的认识发生了转变。

5、从语问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应为种属关系。

6、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7、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

8、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9、行为与目的税法,包括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和烟叶税法等

10、税法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11、一般来悦,一个主权国家主要参照下列原则来确定本国的税收管辖权。(一)属人原则(二)属地原则(三)折衷原则。

12、课税要件法定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优位原则

13、课税要件明确原则:税收法律中有关课税要件规定,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其意义还必须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产生歧义,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课税要件,即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的内容、宗旨、范围等都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而必须巾法律明确规定,从而使纳税人清晰认知其意义。此即“课税要件明确原则”。14、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之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

15、在对税的理解上,中国传统的税法理论完全可以归入权力关系说一类。

16、税权,是指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税收有关的权力(利)。

17、课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专属性。第二,法定性。第三,不可处分性。

18、地方政府同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

19、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1)增值税(2)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7)印花税

20、税收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核心的权力。

21、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2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3、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部门负责。

24、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最高税务机关

25、累进税率多在所得税中使用,一般可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重要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26、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9级超额累进税率。

27、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起征点和免征额

28、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三大项(一)销售货物(二)进口货物

(三)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9、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 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3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忘;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31、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们具体征收率的规定为3%。

32、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3、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年、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一次性木质筷子等

34、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35、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活动。

36、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率 3%。

37、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8、一国国境的范围与关境的领域大小是一致的,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39、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普通税率有二种情况:—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4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适用税率为20%,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该项所得暂按10%的税

率征收

41、优惠税率也有两种情况: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

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

43、同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44、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5、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

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

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7、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

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

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

态的固定资产

4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9、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

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50、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

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51、个人所得税最早在英国创立

5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在我国

境内居住365日:在—个纳税年度内

—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

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应视

同在华居住。不扣减日数;需要注意

的是,现行税法十关于“中国境内”

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

53、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

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

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托儿补助费;(4)差旅津贴、误餐补

54、实行比例税率的包括: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5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

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得额

56、纳税人通过中国人门福利基金

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

扣除。

57、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3.军人的转业费、复

员费。

5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

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0、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

率。

6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

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三属

于房产。

6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为了减轻农民负

担、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我国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63、矿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天然气、原

油、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

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64、固体盐是指海船原船、湖盐原盐

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65、1988年9月27日颁布了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

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

政府所有

66、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

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

政部批准。、

67、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土地:2.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自用的土地:3.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

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

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69、2007年12月1日,同务院第511

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

7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

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

3款、第6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

基础上提高50%

71、行为税种的行为是指除了商品流

转行为、取得收益行为、占有或转移

财产等行为以外的,依法应当纳税的

特定行为

72、荷兰是印花税的创始国

73、我国开征印花税始于北洋政府时

74、非营业账簿,均不征收印花税

75、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经

过多次调整,自2007年5月30口起,

适用千分之三的比例税率,即对买

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

股权转让书据,中立据双方当事人分

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

76、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

合汁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77、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以及产权转移书据

应纳税额二汁税金额X适用税

2.资金账簿

应纳税额二(实收资本+资本公

积)X适用税率

3.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

78、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

源丁东晋的“古税”

79、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

房屋交换的双方是具体的纳税人

80、纳税人应当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

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

税{l川女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

纳税款

81、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

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

车。

8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采用固定比例

税率,税率为10%

83、国务院决定至2006年底,在全

国全面停征农业税

84、税率分别规定为7%、5%、1%

三个档次。

8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税额。

86、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

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87、渊源于“自然正义”思想和“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现代税收程序

88、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法

律规范是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89、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

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

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上

资料应当保存10年

90、一般而言,以1日、3日、5日、

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

满后5日内申报纳税;以1个月为—

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内申报纳

9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92、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

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

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93、发票印制的文字使用可以加印当

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

的,也可以同时使用,户外两种文字

印制

9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

簿,应当保存5年

95、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96、调整税款的方法1.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

成法4.其他合理方法

97、税款征收的方式除了述几种外,

还有自计白填白缴(简称“三自”纳

税)和自报核缴等征收方式。

98、《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

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以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99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有

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

年。

100、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发现的情

况厂不加算利息,而在纳税人要求的

情况必须加算利息

101、印花税的征收不适用退税制度。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多贴印

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

102、税款入库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环

103、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供

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缴

抵缴税款

104、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5、优先权是—种担保性质的物权

106、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税务机

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

权。

107、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

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

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

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108、《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

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

109、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

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

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实

施细则》第77条规定,所谓欠缴税

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

上。

110、实施扣押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

务人员执行

111、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税款。

112、属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

权力1.查账权2.询问权3.取证

11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

发展而来,但税收稽查权与税收检查

权仍有区别,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

而非包容关系

114、税务代理机构,包括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115、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

三年,每年验证一次。

116、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可以概括

为三类:组织,即有限责任税务师事

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经批准

的其他机构。

117、税收行政复议也依此分为申请、

受理和决定三个环节

118、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5日内进行市查

119、税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

书面审查为主,以直接审查为辅。

120、行政复议的决定有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

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决定

121、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指

定管辖几种

122、原告是税收相对人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当

事人

12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托1至2人代为诉讼。

124、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

予受理。

126、被诉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127、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

权主体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使职权的行为违法3.存在损害事实

4.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128、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多选

1、我国现行税法的法源:(一)宪法

(二)税收法律(三)税收行政法规(四)

税收部门规章(五)税收地方性法规

和税收地方规章(六)税收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七)税法解释(八)国际

税收条约和协定

2、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

(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

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

增值税,船舶吨税等。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

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

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

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

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夫妻关系;(二)直系

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四)近姻亲关系;(打)可能影响

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4、税法要件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

体、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法律责任等八

大部分

5、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

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并负责代征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6、税率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

率和定额税率。

7、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进

口、生产、批发、零售四个环节。

8、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

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

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

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

缺人福利构提供的行养服务,婚姻介

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

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

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

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同级政府的教台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川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

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

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

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

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

口信用保险。

10、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

税期限为1个季度。

11、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

盟。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

税。

12、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没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同境内所

得的企业;此处所称机构、场所,是

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

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

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

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

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

13、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

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

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

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

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

准的公益性捐赠⑥赞助支出⑦未经

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

关的其他支出

1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

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

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

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

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

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

下、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

远洋捕捞

1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从事工业、手工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

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小产、

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

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下商业生

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厂商户和个人取得

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

得。

1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所洗的普

通标准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

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

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

住宅

18、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纳税人应

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9、车辆征税范围汽车、拖拉机、无

轨电车、三轮车、白行车、畜力驾驶

车等。船舶征税范围客轮、货船、气

垫船本船、帆船、舢板等。

20、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

2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

组织测量,但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

核季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

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

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

申报使用土地面积。

22、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情况:(1)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

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2)企

业范围内的没有利用的荒山、林地、

湖泊等占地。(3)企业搬迁以后,原

有场地不使用的;

23、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

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

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4、印花税的纳税人 1.立合同人

2.守据人;3.立账簿人:

4.领受人:5.使用人:

25、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

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26、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以下三类

单位所立的书据:(1)政府;(2)社

会.福利单位(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

会福利单位);(3)学校。免纳印花税

27、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1.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

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营业收入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

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

经营单位的营业收入三、文化事业建

设费的费率

28、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1.开业税

务登记2.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4.外出经营报

验登记5.税务登记证管理6.扣缴

税款登记

29、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

30、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

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

为记账联

3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

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

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

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

提供担保的

32、税务检查的方法1.全查法和抽

查法2.顺查法和逆查法 3.现场检

查法和调账检查法4.比较分析法

5.控制计算法

33、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

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

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

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

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包括选案、检杏,审理、执行)由稽

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

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34、税收违法行为特征:一是税收违

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某

种税法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二

是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

税收法律责任。三是税收违法行为包

括既有违反实体税法(如逃税),也有

违反程序税法(如拒不申报),不管实

施了哪类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必须依

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5、属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

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

机关小于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36、税收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方式:

(1)书面形式,(2)口头申请

37、税收行政诉讼的特征 1.税收行

政诉讼的前提性2.税收行政诉讼主

体的恒定性 3.税收行政诉讼内容的

限定性

名词

1、税收是同家为满是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参

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向

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

分配关系的活动。

2、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

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

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

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3、税之法律关系,就是税法确认和

保护的在税法主体之间基于税法事

实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

关系。

4、税收立法权,实质为国家的课税

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依据

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叮、

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权力。

5、税收执法权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采取—定的

措施,征收税款及实现税收立法权确

定的目标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国家

行政机关;内容包括征收税款和从事

有关税务管理活动的权力;行使的依

据则在于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

定:

6、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7、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

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

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8、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

满一年的个人。

9、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根据

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

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

基数。只有征税对象可以具体量化并

作为应纳税额的基础时,才称为计税

依据或税基。

10、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

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1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劳

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

品的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

税。

1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

劳务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流转税

13、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4、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

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

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

加税

15、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对在中

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

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

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

的上项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16、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取得

收入的企业和组织(以下统称为企

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17、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

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

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18、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

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内

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

而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

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

19、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

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对在中同

境内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种

所得税

20、印花税是指同家对纳税主体在经

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

征收的一种税收

21、契税是以所有权发十转移变动的

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

收的一种财产税

22、税收程序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其征

税机关和纳税主体间的税收关系所

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程

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

23、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4、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依

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

25、税收保全是指在税款缴纳期限期

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家

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税法规定

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

纳的制度的总称。

26、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或相

关主体逾期不履行税法义务,税务机

关采取的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税

款入库的各种间接或直接的强制执

行制度的总称

27、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

法律自勺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

1

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8、税收责任,是指税之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反税法义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29、税收行政复议,又称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主体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征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税收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相关行政行为并申请裁决的一种行政复查制度

30、税收成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的支出。

31、税收依据:又称课税的依据,是指纳税人必须据以缴纳税款的原因和国家可以据以征收税款的理由。32、税权是指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税收有关的权力(利)。

33、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34、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35、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36、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素,或者说,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37、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38、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固定税额。

39、税权的横向分配: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

40、重复征税:是一个含义较为复杂的概念。因此,需要对其多重含义先做出具体的解析,然后再对其做出具体的分类,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制度。

42、全额抵免:所谓全额抵免,就是对本国纳税入在外国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或用来冲抵其国内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43、限额抵免:所谓限额抵免,就是本国纳税人的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在外国所得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44、税收饶让:所谓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应纳所得税税款中得到减免的部分,视同其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得到外国减免的税款来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45、避税行为:所谓避税行为(或称税收规避行为),是为了规避税法,避免纳税义务成立,而采取的各种正当的和不正当的行为。

46、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47、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48、税收责任是指税之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反税法义务、实施税收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49、税收争议:就是由于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50、税是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题的居民和非居民,为了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依照合宪的法律向国家承担的公法上的金钱给付。

51、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与其征税机关和纳税机关等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2、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题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53、税权是指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税收有关的权力(利)。

54、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55、税收司法权是指法院和检察院适用税法,解决有关税收方面争讼的裁决权力。

56、税务管理权是指税务机关具有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发票、账簿、凭证管理、推行税控装置等权力。

57、税法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利和税法义务的承担者,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征税机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税法主体。

58、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9、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60、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61、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

62、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收对象的

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

63、税基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

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

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64、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

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

比例计征的税率。

65、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数

量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采用不同

的税率,所有等级的税率之和就是应

纳税额。

66、消费税收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

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67、税收抵免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

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68、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

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69、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的重压

组成部分,是调整在税收征收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

70、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主体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的期限。

71、补征期是因税务机关或者纳税

人、扣缴义务的原因,只是国家税款

未缴或者少缴的情况下,就发生要求

补交税款的问题。

72、退税是指在发生超纳、误纳的税

款退还给纳税人的制度。

73、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规范的存

在和表现形式。它包括国内法渊源和

国际法渊源两个方面。前者如宪法、

法律等;后者如国际条约、协定等。

74、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一定范

围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适用

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75、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

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

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76、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

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

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77、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

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适用的税率

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

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

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

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

反。累进税率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

和超额累进税率。

78、征税对象的归属:是指把具体的

征税对象归属于某个主体,从而使纳

税主体与征税对象结合起来,以确定

其具体的纳税义务。

79、税收体制:是指规定相关国家机

关的税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它主要

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

体制,在一国的税制中居于重要地

位。

80、所谓征纳义务:在此是指征税主

体和纳税主体各自依据税法所负有

的义务。

81、税法解释的含义:简单地说,就

是对税法中的某些条文做出的进一

步的解析和阐释。税法解释的重要价

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

有助于使税法规范具体化、明确化和

系统化。2.它有助于实现税法的宗

旨和原则,有助于实现税收的三大职

能,有助于增进税法具体适用的妥当

性和合目的性。3.它有助于补充税

法漏洞,体现正当的社会价值,有利

于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实现各

类相关的政策目标。4.它有助于税

收法制的完善。

82、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

或称语义解释方法,是通过对税法条

文的文义进行解析,来对税法内容做

出明确、具体阐释的方法。

83、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

就是通过对税法条文在形式意义的

税法体系中的具体位置与相关法条

关系的解析,来阐释法条意旨的解释

方法。

84、历史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

也称法意解释方法,是通过对立法背

景,特别是对立法时的价值判断和所

欲实现的目标的解析,来推知立法原

意,阐释税法意旨的方法。

85、目的解释方法:所谓目的解释方

法,是通过对税法立法目的的解析,

来阐释税法规范的意旨的方法。

86、实质课税原则:或称经济观察法,

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补充税

法罅漏的重要方法。它是通常的注重

外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形式课税原

则的重要补充,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

则。

87、重复征税是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

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非常具

有现实意义。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重

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先对重复征税的

理论作较为深入的研究,这对于国际

和国内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都甚

有裨益。

88、广义上的重复征税:从广义上说,

就是指对同一纳税主体、同一征税对

象或税源不止一次地征税。

89、横向重复征税:所谓横向重复征

税,是由于相同级次的征税主体分别

行使不同的税权而形成的重复征税。

90、税收逃避:所谓税收逃避,是相

关主体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

已成立的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

务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税负的各类

行为的总称。

91、逃税行为:所谓逃税行为(或称

偷税行为、税收偷逃行为),是为了

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

应纳税款,而采取的各种欺诈性的行

为,它具有突出的违法性。

92、节税行为:所谓节税行为,是指

相关主体为降低或免除税负,依法做

出的符合税法宗旨的各类避免纳税

义务成立的行为。

93、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在税收征纳

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94、纳税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

纳税人按期向征税机关申报与纳税

有关的各类事项的一种制度。

95、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

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

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提供担保的行为。

96、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

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在国际上

也通称为“商品和劳务税”。

97、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

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各国开征较为

普遍的一个重要税种。

98、关税税则:是关税的征税范围与

税率的统称,它反映丁征收关税的基

本规则,体现着国家的经济、社会等

政策,是关税制度的核心内容。

99、关税壁垒:通常是指用征收高额

进口关税和各种附加关税的办法来

构筑屏障,以阻止或限制外国商品输

入本国的一种税收措施。

100、非关税壁垒:是指为阻止或限

制外国商品输入本国,而用关税以外

的其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措施来构

筑的屏障。非关税壁垒呈在关税壁垒

日益受到削弱的情况下,作为贸易保

护的新措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0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102、税收争议:就是由于相关主体

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

产生的纠纷。

103、税收诉讼:是指在税收争议发

生后,由于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

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

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对税收

争议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

然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

活动。

104、撤销之诉:就是相关主体对征

税机关的涉税行为不服,因而希望通

过法院的审判来撤销该行为的税收

诉讼。

105、税收原则是在税制的设计和实

施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评价

税制优劣和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

的基本标准。

106、税法的外部关系,是指税法作

为一个部门法同与其密切相关的其

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和联系。

107、文义解释方法,或称语义解释

方法,是通过对税法条文的文义进行

解析,来对税法内容做出明确、具体

阐释的方法。它是税法解释方面非常

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

108、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爱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09、税务管辖也称征收管辖,是对

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的进一步具

体化。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

管辖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

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从征

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哪里

的哪个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

的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宜,以及依法

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问

题,因此是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方面

的管辖权划分问题。

110、所谓退还请求权,又称还付请

求权或返还请求权,它是在纳税人履

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征税主体

对纳税人缴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的

税收没有法律根据,因而纳税人可以

请求予以退还的权利。

111、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

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

种商品税。

简答

1、税之公平原则

为实现税收公平,首先在制定税

法、选择税源、确定纳税主体的范围

的时候,必须注意课税的普遍性,而

不应因地域或者纳税主体的身份的

不同而有不同。其次,在制定税法、

分配税收负担于纳税主体方面,应力

求公平。

同时,公平原则还表明,凡无税

收负担能力的人,就不应让其负担税

收。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是宪法平

等原则在税法亡的具体化。其精髓在

于它不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实

现,而且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贯彻。

2、税之效率原则

税之效率原则的一般含义是指国家

制定和执行税法进行课税,应力求以

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

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

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税的经济效率原则

税的经济效率是指国家课税应

优化税法,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

经济的良性发展或者尽可能地减少

征税对社会经济运行的不良影响。

二、税的行政效率原则

税的行政效率原则是指国家课

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

税收收入,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

际收入的差额最小。

3、税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税之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税之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

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税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

是国家或其征税机关

4、税务违法处理权

(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

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

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从具仔款小扣缴税款;(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

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税款。

(三)实施离境清税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

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

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

供担保。

(四)实施纳税担保措施权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

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

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提供担保的行为。

(五)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权和

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处罚权

(六)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

《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可以在

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相撤销

权。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应

代债务者行使其权利,即代替债务人

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

第三人给付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

务人作出无偿处分或以明显低价处

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

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5、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纳税人义务(一)

依法纳税的义务(二)接受管理的义

务(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四)提供信

息的义务

6、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区别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是企

业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

登汇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

标准:(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

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守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

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企业。

7、增值税特点:

第一,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

对象。第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纳税

制。第三,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

第四,增值税实行发票监督制。

8、税率(税额)的设计主要考虑了五

个方面:第—,能够体现同家的产业

政策和消费政策第二,能够正确引导

消费方向,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

用;第三,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

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四,要有一定得财政意义;第五,

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9、企业所得税改革

遵循的原则如下:

第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有

利于企业竞争:通过统—所得税制

度,使各类企业税收负担大体持平,

为企业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第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微

观搞活。通过改革,一方面理顺、规

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家

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促进企业搞

活,真正走向市场

第三,简化税制,便于征管,

易于操作

10、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

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

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

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

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

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

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

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

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

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

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

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

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1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六)特

许权使用费(七)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

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12、我国资源税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的特征:一是征税范围为特定资源,

而非所有资源。

二是从量定额征收,三是具有收益

性的税

13、征收车船税的意义和作用:首先,

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业

发展。其次,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

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

税,可以促使纳税人加强对已有车船

的管理与核算,合理使用车船,提高

车船的利用效率。再次,调节财富分

配,体现社会公平。

14、行为税的特点包括:

第—,目的性:国家特别选定社

会经济活动中某些特定行为作为征

税对象

第二,期间性。由于行为税法实

行的目的多在于满是国家特定时期

的宏观政策需要,因此,一旦实行该

类税种的原因消失或者国家宏观调

控目的实现后,该类税法的实施便失

去了继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则

通常采用停征或废止的方式终止该

类税种的实施。

第三,灵活性。行为税开征与停

征具有冈时、冈地制宜,相对灵活的

特点

15、印花税特点1.征收范围广;随

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发

展与完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书立、

领受各种凭证行为普遍发生,为征收

印花税提供了广泛的税源2.税负

轻;税率低、税负轻是印花税的一

个显著特征 3.纳税人自行完税;

印花税主要通过纳税人“三自”纳税

的方式完税

16、具体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有:查

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

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

托征收以及其他方式

17、税收优先权特点:(1)法定性。

(2)优先性。(3)价值权性(4)从属性。

(5)不可分性。

18、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具体内容 (1)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优先

于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3)税收优先

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19、被检查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主

要有以下几项:

1.接受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

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这是税

务机关行使相关税务检查权力的重

要前提条件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

依法询问的相关问题和情况。应该如

实反映;不得拒绝、隐瞒。

3.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20、税务代理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适格性 2.法律约束

性 3.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4.有偿性

21、税收法律责任具有下列特征

1.税收法律责任以违反税法义务、

实施违法行为为归责的前提2.税收

法律责任是税之法律关系的相关主

体在各种涉税活动中的责任 3.税收

责任法定4.税收责任的形式是承担

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2、税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税收违法行为

2、

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3、行为人

在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产生了

损害后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

23、税收行政复议的特点

1.税收行政复议的前提性

2.税收行政复议的法定性3.税收

行政复议的前置性4.税收行政复议

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4、税的特征,有传统三特征说:第

一,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

法律的制裁;第二,固定性,是指国

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

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

守;第三,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

后,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

任何报酬:从法学视野中观察的税具

备法定性、普遍性、公共对价性三个

特征。

25、课税权特征:

第一,专属性。是税权的主体方面的

特征。

第二,法定性。税权是法定权利平,

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设定。

第三,不可处分性。立法机关有权实

施课税权,但无权对它作任意处分。

26、消费权设计不同层级税率的意义

第—,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

费政策;

第二,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起到

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

第三,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

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四,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第五,

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27、税收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哪些方

面?答: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三种,即

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

28、简述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答:税

法与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税收活动必须严

格依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

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现代法

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

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

收。亦即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

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

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法

与税收亦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税收

是一种经济活动,属经济基础范畴;

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

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

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

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

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

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29、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内容:1、税

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优先于

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3、税收优先于

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30、简述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在税法

的解释和适用上,应考虑到课税的平

衡和税法条款的制定目的,不应使纳

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的侵害。在对某

事实是否已符合课税要件存有疑义

时,一般要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推

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自应实行

禁止溯及课税的原则。禁止溯及课税

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

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

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

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溯

及课税,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

的保障,有助于防止纳税人的财产受

到不当侵害。禁止溯及课税的原则在

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

从新”的原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

义务存在于新税法生效之前的,依从

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

义务存续期间发生税收程序法更新

情况的,依从新税法的规定。

31、概述避免重复征税的具体方法?

答: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

通常采用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

要有四种,即扣除法、减免法、免税

法和抵免法。

32、如何衡量税收负担的分配是否公

平:衡量税收负担的分配是否公平,

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受益原则,即

根据纳税主体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

品中受益的多少,判断其应纳税的多

少和税负公平与否,受益多者即应多

纳税,受益少者则少纳税。但这一原

则仅对少数税种的课税适用。二是负

担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主体的负担

能力的强弱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

少和税负公平与否,税收负担能力强

的人即应多纳税,税收负担能力弱的

人则少纳税。

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是宪法平

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其精髓在

于它不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实

现,而且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贯彻。

33、我国税务机关的权利(力):1、

税收行政立法权2、税务管理权3、

税款征收权4、税务检查权5、税务

违法处理权

34、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

别: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

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

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1)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当负无限

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

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中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

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

义务,即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

35、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

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起征税和

免征税。减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

的社会经济政策,对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某些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减轻或免

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起

征税是课税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

的界限。免征税是税法规定在征税对

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36、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根据《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1 6条的规定,下列

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

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

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

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

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37、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选

择性2、征税环节的相对单一性3、

征管的简便性。4、功能的调节性。

38、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

现有消费水平和消费政策,以及政府

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

确定的。消费税共选择了14种消费

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征收。应税消

费品包括五种类型: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类身体健

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

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

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如贵重首饰、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

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消费品,如小轿车、

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

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

消费品。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根据国家

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经济情况和消

费结构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39、《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

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

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的财务的损失5、、非

公益性的捐款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

公益性捐款6、赞助支出7、未经审

核的准备金支持8、与取得收入无关

2

的其他支出。

40、企业免税收入的情形: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41、可以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42、印花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广2、税负轻3、纳税人自行完税

43、契税的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

44、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进行税款调整的法定情形: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一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45、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

1、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2、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46、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答:税收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主体性。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活动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2)公共目的性(3)政权依托性(4)单方强制性(5)无偿征收性(6)标准确定性47、税收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答: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三种,即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48、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答:一、税收公平原则(1)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包括:受益原则、能力原则;二、税收效率原则。

49、简述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答:税法与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收。亦即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50、税法的特征有哪些?答:税法所具有的特征是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点,深入研究税法的特征有助于加深对税法的概念的理解。一般说来,税法的特征可以分为基本特征和引申特征两大类。

5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民法或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因而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因此,这一大陆法系的重要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也称“禁反言原则”或“禁止反悔原则”。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上的适用的补充。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亦须严格加以限制,且应满足下列条件:(1)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2)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3)纳税人已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据此已为某种行为。

52、税法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一定范围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适用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税法的效力源于税法的渊源,并有其发生的特定范围。税法发生效力的范围也称为税法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它是研究税法效力问题的核心。税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税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主体效力。53、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答: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简称实体法要素,作为构成税收实体法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以及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有学者径称

为“课税要件”或“课税要素”。在

这种狭义的、更直接意义上的课税要

素中,最为重要的是税法主体、征税

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而其他要素

则为辅助性的要素。

54、纳税义务的分类主要分为什么?

答:纳税义务作为纳税主体税法义务

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依据不同的标

准做出多种不同分类。从理论意义和

实践价值上说,以下几种分类较为重

要:(一)抽象纳税义务和具体纳税义

务;(二)可分纳税义务和连带纳税义

务;(三)原生纳税义务和衍生纳税义

55、简答征税主体的权利?答:1.税

款征收权。2.税务管理权。3.税务

稽查权。4.获取信息权。5.强制执

行权。6.违法处罚权。

56、简答征税主体的义务?答:征税

主体除享有上述权利外,一般还负有

下列义务:1.依法征税的义务。2.提

供服务的义务。3.保守秘密的义务。

4.依法告知的义务。

57、简答纳税主体的权利?答:与征

税主体的主要义务大略相对应,纳税

主体一般主要享有以下几类权利:

1.限额纳税权。2,税负从轻权。3.诚

实推定权。4,获取信息权。5.接受

服务权。6.秘密信息权。7.赔偿救

济权。

58、简答纳税主体的义务?答:与征

税主体的权利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

一般主要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纳

税的义务。2.接受管理的义务。3.接

受稽查的义务。4.提供信息的义务。

59、简答税法解释的价值?答:简单

地说,就是对税法中的某些条文做出

的进一步的解析和阐释。

60、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应遵循的基本

顺序是?答: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应遵

循的基本顺序是:1.首先进行文义

解释,如果文义解释存在多种解释结

果,再考虑进行论理解释。2.在进

行论理解释时,应先进行体系解释和

历史解释,以求在不同的维度和不同

的参照系中明确法律的意旨,在此前

提下,可通过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

当然解释等来确定法律规范的具体

内容;如果仍然存在疑义,则应进行

目的解释,通过立法目的来明确规范

的含义;其后,再进行合宪解释,以

使税法的解释合乎宪法上的基本价

值判断。3.如果上述各种解释方法

仍然不能得出具体的结论,则应考虑

运用比较方法或进行社会学解释。

61、重复征税的不同性质?答:重复

征税依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税制

性的重复征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和

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三大类。这是非常

重要的分类,对于税法的理论研究和

实践具有重要意义。1.税制性重复

征税,所谓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

于一国实行复合税制所导致的重复

征税。2.法律性重复征税,所谓法

律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对同一纳

税人行使了法律依据不同的税收管

辖权所导致的重复征税。3.经济性

重复征税,所谓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是指由于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

同一税源征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

62、概述避免重复征税的具体方法?

答: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

通常采用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

要有四种,即扣除法、减免法、免税

法和抵免法。

63、抵免法的主要内容?答:抵免法

也称税收抵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

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直接抵

免和间接抵免等。这些不同种类的税

收抵免,是抵免法主要内容的体现。

64、登记协助制度主要表现的方面?

为了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

防止税收逃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依法负有一定

的协助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工商登记方面的协助2.金融开

户方面的协助。

65、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答:综

合各国的所得税制度,可以将其分为

三种基本模式或类型,即分类所得税

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

制。

66、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印

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3个税目,可

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凭证:1.合

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依

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

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

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上述依法

订立的各类合同,即购销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十大有名合

同,它们构成了印花税的10个税目。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

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

技术使用权等产权在买卖、继承、赠

与、交换、分割时所立的书据。3,

营业账簿。即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

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

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4.权

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

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

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经财

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67、税收诉讼的分类?答:税收诉讼,

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后,由于相关

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

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

活动,以及在对税收争议提起税收复

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法院

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一)撤销之

诉(二)确认之诉(三)履行之诉(四)赔

偿之诉。

68、税收诉讼的原则?答: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公定原则。

2.排除调解原则。3.被告举证原则。

4.有限变更原则

简答

一、税收的职能

(一)分配收入的职能。税收是国

家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与

各类主体的利益攸关,直接影响到公

共经济部门与私人经济主体之间的

收入分配。

(二)配置资源的职能。税收配置

资源的职能,也称宏观调控的职能。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经济

杠杆,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

作用,已成为影响当代经济生活的经

常性因素。

(三)保障稳定的职能。税收因其

有分配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物品的

提供、市场失灵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

题,因而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

的效率,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公平

和社会公平,进而有助于保障经济和

社会的稳定。

二、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1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二、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2、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三、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税收

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

障。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

一一对应的,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

税法亦必有税收。亦即税收必须以税

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

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

据。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主

要表现在,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

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

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

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

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

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

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

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税法的特征

(一)税法的基本特征。税法的基

本特征有两个,即经济性与规制性。

(二)税法的引申特征。1成问性

2强制性3技术性

五、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民法或私

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

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因而同样可以适

用于税收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要

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

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而不得

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

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因此,这一

大陆法系的重要原则在英美法系中

也称“禁反言原则”或“禁止反悔原

则”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

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

形式上的适用的补充。但是,该原则

的适用亦须严格加以限制,且应满足

下列条件:(1)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

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

(2)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3)纳

税人已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

据此已为某种行为。

六、禁止朔及课税原则

答: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上,应考虑

到课税的平衡和税法条款的制定目

的,不应使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的

侵害。在对某事实是否已符合课税要

件存有疑义时,一般要作出有利于纳

税人的推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自应实行禁止朔及课税的原则。

禁止朔及课税原则要求新颁布实

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

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

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

实或经济关系朔及课税,这是对纳税

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有助于防止

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侵害。

禁止朔及课税的原则在税法上往往

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

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于

新税法生效之前的,依从旧税法的规

定;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存续期

间发生税收程序法更新情况的,依从

新税法的规定。对此在后面还会讨论

到。

七、税法的效力

答: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一定范围

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适用所

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税

法的效力源于税法的渊源,并有其发

生的特定范围。税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也称为税法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它是研究税法效力问题的核心。

八、纳税主体的权利

1、限额纳税权

2、税负从轻权

3、诚实推定权

4、获取信息权

5、接

受服务权6、秘密信息权7赔偿救济

九、纳税主体义务

1、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应

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

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是纳

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2、接受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应

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

税务登记、设置和使用帐簿和凭证、

进行纳税申报。

3、接受稽查的义务。纳税人应

接受征税主体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核

和税务检查,这也是加强税收征管所

必需的。

4、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应

诚实地向征税主体提供与纳税有关

的信息,在必要时,还应接受征税主

体依法实施的调查。

十、税法解释的价值?

答:税法解释就是对税法中的某些条

纹做出的进一步的解析和阐解。

1、它有助于使税法规范具体

化、明确化和系统化。2、它有助于

实现税法的宗旨和原则,有助于实现

税收的三大职能,有助于增进税法具

体适用的妥当性和目的性。3、它有

助于补充税法漏洞,体现正当的社会

价值,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

准,实现各类相关的政策目标。4、

它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

十一、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

答:1、税制性重复征税。所谓税制

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一个国实行复

合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2、法律性

重复征税。所谓法律性的重复征税,

是指由于对同一纳税人行使了法律

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导致的重

复征税。3、经济性重复征税。所谓

经济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对不同

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征税所

导致的重复征税。

十二、抵免法的主要内容?

答:抵免法也称税收抵免,依据不用

的标准,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

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等。这些不

同种类的税收抵免,是抵免法主要内

容的体现。1、全饿抵免和限额抵免

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十三、合法的税收逃避和违法的税收

逃避?

答:依据税收逃避行为的合法性,可

以将税收逃避行为分为合法的税收

逃避和违法的税收逃避。在各类税收

逃避行为中,相关主体所从事的正当

的、符合税法宗旨的不违反税法规定

的行为,是合法的税收逃避,相关主

体从事的不正当或欺诈性的、违反税

法宗旨的不合乎税法规定的行为,是

违法的税收逃避。

确定税收逃避的合法与违

法,不仅在理论上有重要价值,而且

在实践中尤其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

对相关主体的义务的认定,以及税法

对其行为的是否做出肯定的评价等

问题,直接关系到各类主体的具体利

益。

十四、登记协助制度?

答:1、工商登记方面的协助。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

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

关通报。2、金融开户方面的协助。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犁基本存

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

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五、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

答:1、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

制,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

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

税的所得税制度2、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就是把纳税人全年各

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在作法

定宽免和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

得税制度。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或称混合所得税

制,它是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

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

和综合课征想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十六、财产税的概念及特征?

答: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

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

主体缴纳的一类税。财产税的征税对

象是财产。财产在广义上包括自然资

源,以及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和

非物质财富。但作为财产征税对象的

财产并不是广义上的全部财产,而只

能是某些特定的财产。同其他税类相

比,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

征税对象是财产。这是财产税与商品

税、所得税的最根本的区别,由此引

出了财产税的其他特点。2、属于直

接税,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由对财

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直接

承担,并且,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

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而不是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收,因而

其税负很难转嫁。3、计税依据是占

有、用益的财产额。财产税的计税依

据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税,而是纳

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即

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由于财产是

财富的重要体现,且财产税与财产的

用益密切相关,因此征收财产税能够

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社会

财富的公平分配。4、财产税是辅助

税种。尽管财产税历史十分悠久,但

由于各国以商品税、所得税为主体税

种,因而财产税在各国税制体系中多

为辅助性税种,不占有重要地位,作

为一种地方税,它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

十七、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答: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13个

税目,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凭

证: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

证。包括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以及

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

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

证。上述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即购

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十大有名合同、它们构成了印花税的

10个税目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

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在买

卖、继承、增与、交换、分割时所立

的书据3、营业帐簿。即单位或者个

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

算帐簿,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

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

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册、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八、税收诉讼的原则?

答:1、税收公定原则2、排除调解

原则3、被告举证原则4、有限变更

原则

二十一、重复征税带来的问题对于重

复征税带来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

分析:1、从纳税主体的角度说,如

果重复征税是因对同一纳税主体征

税造成的,则这种重复征税会加重纳

税人的税负,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和生活质量,是承受重复征税之苦的

纳税人与未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人,在

税法上的地位、待遇有所不同,从而

会影响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

社会分配的公平,进而可能会对经济

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从征税主体的角度说,如果从夫

征税是因不同的征税主体都对同一

纳税主体或同意征税对象征税造成

的,则重复征税反映了不同征税主体

之间的税收利益的分配,同时,也反

映了它们在税权反面的突出。

22、税收诉讼的原则?答:1、税收

公定原则。即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

在依法作出最终的审判以前,被推

定为具有合法性,对社会公众具有

公共确定力,因而在诉讼期间不停

止执行。2、排除调解原则。税收争

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具有突

出的公法性,除涉及赔偿的事项以

外,一般排除调节方法在审判中使

用,即法院在总体上不能适用调节

的方法来结案。3、被告举证原则。

为了实现税收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地

位的实质上的平等,有效地保护实

力较弱的相关主题的利益,在税收

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征税机关负

举证责任。4、有限变更原则。即人

民法院对征税机关的涉税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能在处罚

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改变原处

罚的内容,因而法院的变更是很有

限的。

23、税收政策的概念与分类税收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职能以

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和

实施的各类策略和措施。税收政策

不仅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在整个公共政策中也具有重要

的地位。

1.税收总体政策与税收具体政策

2.税收收入政策与税收调控政策

3.对内税收政策和涉外税收政策

24、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收

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简称实体法要

素,作为构成税收实体法的不可或

缺的内容,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

税以及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

立的必要条件,也有学者径称为“课

税要件”或“课税要素”。在这种狭

义的、更直接意义上的课税要素中,

最为重要的是税法主体、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和税率,而其他要素则为

辅助性的要素。下面分别介绍各类

重要实体法要素的具体内容。(一)

税法主体 (二)征税客体(三)税目

与计税依据(四)税率(五)税收特别

措施

25、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重复

征税依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税

制性的重复征税、法律性的重复征

税和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三大类。这

是非常重要的分类,对于税法的理

论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1.税制性重复征税

所谓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一

国实行复合税制所导致的重复征

税。如前所述,单一税制仅在理论

状态上存在过,世界各国(包括地

区,下同)在税制实践中实行的都是

复合税制或称复税制;而只要一国

实行复税制,由于征收多种税而

导致的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

2.法律性重复征税所谓法律性的

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对同一纳税人

行使了法律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可见,法律性

的重复征税,其形成原因不是由于

实行复合税制,而是由于行使不同

的税收管辖权。而税收管辖权的不

同,则是导因于法律依据的不同,

故此种重复征税的性质被称为法律

性的重复征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主体的角度来说,非常强调

其税收管辖权的不同,或者说,强

调其所享有的税权在法律依据上的

差异;从纳税主体的角度说,则更

强调不同税收管辖权所针对的承担

税负的主体的同一性。因为只有这

样,同一纳税主体才会承担双重的

或多重的纳税义务。

3.经济性重复征税

所谓经济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由]:

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

征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与上述的

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经济性重复

征税的形成原因并非法律上的税收

管辖权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冲

突,而是不同纳税主体在经济上的

税源的同……哇。法律性重复征税

强调承担非单…税负的主体是同一

主体;而经济性重复征税强调的则

不是纳税主体的同一性,而是税源

的同一性。

26、纳税担保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

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

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

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

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

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复

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

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7、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重复征

税依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税制

性的重复征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

和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三大类。这是

非常重要的分类,对于税法的理论

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1.税制性重复征税

所谓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一

国实行复合税制所导致的重复征

税。如前所述,单一税制仅在理论

状态上存在过,世界各国(包括地

区,下同)在税制实践中实行的都是

复合税制或称复税制;而只要一国

实行复税制,由于征收多种税而

导致的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

2.法律性重复征税所谓法律性的重

复征税,是指由于对同一纳税人行

使了法律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

导致的重复征税。可见,法律性的

重复征税,其形成原因不是由于实

行复合税制,而是由于行使不同的

税收管辖权。而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则是导因于法律依据的不同,故此

种重复征税的性质被称为法律性的

重复征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从

征税主体的角度来说,非常强调其

税收管辖权的不同,或者说,强调

其所享有的税权在法律依据上的差

异;从纳税主体的角度说,则更强

调不同税收管辖权所针对的承担税

负的主体的同一性。因为只有这样,

同一纳税主体才会承担双重的或多

重的纳税义务。

3.经济性重复征税

所谓经济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由]:

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

征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与上述的

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经济性重复

征税的形成原因并非法律上的税收

管辖权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冲

突,而是不同纳税主体在经济上的

税源的同……哇。法律性重复征税

强调承担非单…税负的主体是同一

主体;而经济性重复征税强调的则

不是纳税主体的同一性,而是税源

的同一性。

28、纳税担保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

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

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

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

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

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复

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

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论述

1、税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

(一)税是税法的创造物

要求对税之课征有法律依据,从而形

成了税法上至为重要的原则——税

收法定原则。强调了税必须要以满足

法定构成要件为必要前提,符合法律

规定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自然发

生,即税是一种法定的余钱之债。

(二)税是一种公法之债

其一,税之债乃是一种法定之债;

其二,主体不同,税之债具有一方主

体的固有性;

其三,内容不尽相同,税之债具有金

钱给付性和关系内容的不均等性。

(三)税是公共对价

作为纳税人全体的人民是债务人,其

纳税后有权请求作为债权人的国家

提供公共产品;而作为整体和抽象意

义上的国家是实质债权人,它在向人

民提供公共产品后,有权请求作为债

务人的人民以纳税的方式偿付享用

公共产品应当支付的费用和价格。如

果我们从公共财政的人框架中看待

税收利益流转的全过程,从数量关系

上看,以纳税为内容的财政税收关系

和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内容的财政支

出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

其间呈双向流动,不仅权利义务的性

质相同,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相

万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

等值或等额的。

2、税法的特点

(一)税法结构的统一性税收的

法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上的统

一性或者说是规范性;具体表现在以

下两个方面:

1.税种与税法的一一对正性

“一税一法”,每一个税种的开

征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

收法律的形式加以实施的,每—个税

种对应单个的税种法,作为征税时具

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2.税之要素和要件的规范性

虽然各个税种对应的税法的具

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就税的基本要素

或要件而言,是每一部税种法几乎都

必须予以规定的:

(二)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的不可分性

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是由实体

法、程序法相结合而组成的综合法律

体系。其内容涉及税法关系主体、客

休、实施标准、课税基本原则、解决

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因此,税法

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

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程序性法律

规范的不可分的统一体。

(三)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税法的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在具

体税目的选择、税率的确定、特别是

优惠税率的确定等方面都体现了税

法规范的技术性。二是表现在税收

程序法中,在税务管理制度中的账薄

和发票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等方面都

体现了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3

3、税法解释的特有原则

税法解释除遵循法律解释的——般原则外,由寸:税法领域的特殊性,税法解释还需遵循其特有的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诚信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一)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以决定是否课征税收(实质征收)。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至少满足以下要件:税务机关作为纳税人信赖的对象,对纳税人作出了代表公的见解的意思表示;纳税人信赖此种意思表示并依此采取了行动;如果与此种意思表示相反进行征税将会使纳税人因此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纳税人信赖此种表示并采取了行动,从而没有应该归责于纳税人的理由。

(三)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需承担任何税法上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应当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冈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4、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我国现行税法日趋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除了分别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20多项法律、行政法规巾以外,集中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具体内容如下:(一)税收知情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纳税人的知情权,除了依此处的税收法律、法规知情权和涉税程序知情权外,依《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还有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和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四)申请退税权

对纳税人多缴纳税款依法及时退还,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五)陈述与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六)申请税收救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9条、第4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税收监督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5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l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九)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国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白{台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其他权利

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纳税人义务

(一)依法纳税的义务

1.依注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

2.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4.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二)接受管理的义务

纳税人接受管理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设置账簿、保管凭证、纳税申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预防、发现、处理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维护税法尊严,营造公

正有序税收环境的基本手段。所以,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

纳税人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四)提供信息的义务

1.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2.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

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3.及时报告相关涉税情况的义

5、税法构成要件总论

税法构成要件,又称税法要素或课税

要件,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

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件的总称。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

利和税法义务的承担者

(一)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之法律关系中享有征

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1.财政部2.国家税务总局3.海关

总署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税之法律关系中最

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

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

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不同标准,纳

税主体可以分成不同种类: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2.居民纳

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3.居民企业与

非罟民企业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

纳税人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

二、课税客体

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

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

标的或依据。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

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

问题。

三、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

的数量关系或比率。(一)比例税率(二)

累进税率(三)定额税率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一般是针对商品货物

税而言的,货物的生产和钠售经历不

同的环节,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货物

进出口、商业批发和零售等各个环节

五、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属于税收构成要

件之消极要件。消极要件在规范形式

上通常以例外规定的形态存在。论其

作用属于对于积极要件之适用范围

的修正或限制、消极要件可以视情形

之需要针对各种积极要件规定、税收

特别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税收重课措

施,二是税收优惠措施。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

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

场所,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

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

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又称纳税时间,是指

纳税义务确定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依

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可分为

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类。

6、财产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以财产为征税对象。这是

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的主要区别

c财产税的其他特点均由这一特点派

生而来。

第二,是直接税。财产税由财产

的占有、使用或收益者直接承担税

负。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

过程中的财产征税,而非对生产、流

通领域的财产征税,因而属于直接

税,税负不易转嫁。

第三,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

产额为计税依据。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

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

价值,刑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

财产是财富的体现,财产税与财产的

用益密切相关,因此征收财产税能够

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体现税收

公平原则。

第四,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

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

的调节作用。因为纳税人的所得,如

果不是用于积累,就是用于消费,或

者用于投资。通过对财产征收财产

税,对高消费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

抑制消费、刺激投资、发展经济的作

用。同时,财产税的征收,还可以对

偷漏所得税的行为起到弥补作用,从

而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7、税收减免制度

税收减免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一

项重要制度,是税式支出的一种。税

收减免的直接结果是减少了政府的

税收收入,而直接赋予纳税人以利

益,其实质无异于政府取得税收收

入,然后又直接安排支出给纳税人。

因此,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财政支,

—种特殊的财政支出。税法设置这一

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挥税法促

进效率、保障公平的功能,贯彻国家

在特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保证国民经

济协调运行。但是,税收减免这一制

度还有—些消极作用值得注意。立法

机关对这种税式支出安排并没有相

应的监督措施,其间的裁量性、随意

性比正式的财政支出要大得多;如果

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很右可能

成为有丈单位和个人进行寻租的手

段另外过多的税收减免也会干扰经

济的正常运行,扭曲资源的有效配

置,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与

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8、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一、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是指在税款缴纳期限

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

家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税法规

定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

缴纳的制度的总称。具体的税收保全

制度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成提

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

缴抵缴税款。2001年《税收征管法》

完善了税收保全制度,规定税务村

[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

税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

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

二、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或相

关主体逾期不履行税法义务,税务机

关采取的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税

款入库的各种间接或直接的强制执

行制度的总称;税收强制执行是一般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关于强制执

行,世界上大体有两种模式。——种

是美法模式,一种是德奥模式

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到税务

机关,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原有

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保全

和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还规

定了一些有助于税款征收的保障制

度。借鉴国外税法学说和立法,承认

税收本质上债的属性,进而将民法上

相关制度引入税法,规定了税收优先

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制

度。(一)税收优先权制度

(二)欠缴税款公告制度(三).欠税设

定担保说明制度(四)处分不动产和

大额资产的报告制度(五)合并、分

立时的税款缴纳制度(六)解散、撤销

和破产时的报告制度(七)清税离境

制度(八)针对特定主体的扣押制度

(九)针对承包人、承租人的特殊制度

(十)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制度

9、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1.示证检查义务

税务机关派山的人员进行税务

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

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

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

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

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资料退还义务

税务机关在必要时,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凋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

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

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征、

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

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保守秘密义务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获

得的被检查人的相关信息,有责任为

被检查人保密;税务机关在查询存款

账户时,也要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4.回避义务

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

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应该回避。这些关系包括:(1)夫妻

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行使存款账户查询权时的义

首先应当经过相关主体的批准。

其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

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

行。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

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

往来情况。最后,税务机关查询所获

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

途;应该为被检查人保密: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的义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

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

10、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代理原则

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

法成立的税务师事物所,其次,税务

代理人开展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最后,税务

代理人必须尊重被代理人的合法意

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

(二)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税务

代理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中介服

务,税务代理人一投应取得相应的报

酬。

(三)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

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关、团

体阳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保守秘密原则

由于代理工作需要,税务代理人对

委托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在业务

活动扣了解、掌握和取得的情况、资

料、数据,凡涉及到应当保守秘密的,

必须为主保密。

(五)“双重忠诚”原则

“双重忠诚”原则是指税务代理人

在代理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

托人合左权益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

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是税务代

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1、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全面审查的原则包含两方面的

内容:—是税收行政复议既对税务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对特定的

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二二是

税收行政复议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杏,山肘税务具体

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二)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税务征管相

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则不能

再向任何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而应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法、公正、公平、及时、

便民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复

议中请进行审查时,应按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

税收行政复议时应力求体现公平和

正义的价值取向,作出符合其基本精

神的复议决定:公正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过程的公正;二是结果的公正。

公正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然发展,合

法是基本要求,

公平是本质要求。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

税收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应做到复议

过程、复议资料、复议结果三公开。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扔;称效率原则:是

指税务机关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高

效率的处理税务争议,作出复议决

定,防止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税务复议活动应

尽可能方便复议申请人

(四)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不适用凋解的原则,是指税收行

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税务争议、进行复

议时,既不能居中进行调解,也不能

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五)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复

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

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作出的所被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2、税收行政诉讼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

审理税收行政案件时,只对税务机关

所作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

行审查:(二)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是

以审理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为争议内容的案件,人民

法院在对具体征管行为是否合法进

于;市理时,必须在查明情况的基础

上作出裁判,而不得进行调解,也不

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三)不适用处分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

重要体现,赋子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而

专职行使,具有权义合一性。税务机

关无权自行处分该权力,既不得转

让,也不得放弃

(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作出小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

关在税收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负有

向人民法院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的责任:

(五)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人民法院

在审理征管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

作/㈠的具体征管行为的诉讼期间,

征税机关的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不能停止该具体征管行为的执行,除

非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不

停止执行无法挽回损失:

(六)复议前置原则

征纳主体双方因税款的征纳而

引起的争议,必须先向税收行政复议

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

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12、试论述税的本质

税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

(一)税是税法的创造物

税意味着以国家(实质L6竹[税

主体)为主体无偿地“剥夺”纳税人

的财产,税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

“侵杜’,为了使人民(从最广义解释

的纳税人)的财,:权免遭非法侵害,

就必须要求对税之课征有法律依据,

从而形成了税法上至为重要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由此,“租税是

租税法律的创造物。在不存在租税法

律的地方,实际上也就不产生租税关

系,这就是山机税法律主义原则所下

的定论”

在西方自然法学家看来,国家

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汁会

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通过

平等协商和相耳合意的方式刚结起

来,并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公共机构

——”契约国家”,人们向国家纳税。

自愿让渡其刚·户的—部分,是为了

能够更女/地享有人的其他的自然

权利以/土布具㈠然权利一旦受到

侵犯时可以习·水国家的公力救济

“国家是主权扦即国民的白汁团体,

所以维持国家及其活动的必要费用

乃是同民的共同贤用,应由国民自己

承担;”’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税法,

就是获得了同民同意的规则国民

同意税沾的过程,就是税收守法中民

主发挥作用的过程。

(二)税是一种公法之债

“税法在体系亡虽被划入公

法,但它在内容上和实体卜仍和私法

有着千担万缕的密切联系;租税问题

足以人们

私人生活关系为前提或契机而产牛

的,因此.租税实体法的对象是私人

上活关系,特别是私法关系;”如果

债权的观念可以理解为特定主体之

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

权利的话.那么这种观念决非私法所

独行.而应为公法、私法所共通。

税收关系的主体只能是通过“契约

(合同)建立彼此;之间债的关系;换

言之,税收之债乃契约之债;这且,

税收的法定之债小的”契约”实际上

就是“税法”的代名词。

(三)税是公共对价

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

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究竟

税足一种尤对价,还呈一种等价交

换,义抑或是其他的性质、著名大法

官霍姆兹有句名言:”税是文明的对

价”,其强调的就是税对于纳税人刚

言。可以说税既是一种利益,又是一

种义务,只是其利益与义务未必对

等、也就是说,具体到每个个体而

言,具亨有的利益与其依法所纳之税

的义务并不‘定是对等,们也不排除

可能是对等的,我们尤法用‘种标准

化的公式去衡量,也确实无法衡量·:

因此,笔者认为,税具有的这种特性

就是无对价给付性,税收主体间的权

利义务既非不是一对一的对等,也非

一比零的绝对失衡,而是在宏观上的

对等,具体个体上的失衡,

由此,税的本质即税是公共对

价的公法之债:作为纳税人全体的人

民是债务人,其纳税后有权清水作为

债权人的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而作为

整体和抽象意义上国家是实质债权

人,它布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后,有

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人民以纳税的

方式偿付享用公共产品应当支付的

费州和价格;如果我们从公共财政的

人框架,,I看待税收利揣流转的伞过

程,从数量关系上看,以纳税为内容

的财政税收关系和以提供公共产品

为内容的财政支出关系,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义务在其问址双向流动,不

仅权利义务的性质相同,而且在这种

交换活动中,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

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13、试述税收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

审理税收行政案件时,只对税务机关

所作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

行审查:凡是合法的税收行政行为,

就应予以维持和支持;凡是违反法律

的税收行政行为,则判决撤销或变

更,并依法追究税务机关违法的责

仟:而对该行为是否适当则一般不予

审查,如有争议原则上应当由税收行

政复议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刁;能代

替税务机关作/㈠决定:同时对税务

村[关作㈩自勺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

行政行为也不予以审查。

(二)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

是以审理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为争议内容的案件—

在这方面不能搞双方当事人—互谅

汁、协商解决而是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

税务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税收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其他税收行政处理决

定是否合法:冈此,人民法院在对具

体征管行为是否合法进于;市理时,

必须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而不得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的方

式结案:,

(三)不适用处分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

重要体现,赋子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而

专职行使,具有权义合一性:税务机

关无权自行处分该权力,既不得转

让,也寸;得放弃:在税收行政诉讼

中,作为被告的国家税务杉L关,无

权转让、放弃或者停止行使国家赋予

税收征收管理职权,无权任意撤销对

原告所作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其他税收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原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识也不能随意拒

绝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行政处罚或

者其他税收行政处理决定:如果原告

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自动履行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适

用处分原则。

(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作小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在税收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负有向

人民法院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

责任:

(五)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人民法院

在审理征管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

作/㈠的具体征管行为的诉讼期间,

征税机关的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不能停止该具体征管行为的执行,除

非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不

停止执行无法挽回损失:

(六)复议前置原则

征纳主体双方因税款的征纳而

引起的争议,必须先向税收行政复议

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

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不能未经复议程序而直接进人诉讼

程序。

14、试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税之法定原则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

们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

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

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

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

则三个方面的要求:一、课税要件法

定原则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的内容,

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

原则”。其要求是:

1.法律保留原则

税法是对有关主体的自由和财

产权利的重大限制,所以应如刑法中

的“罪刑法定”一样,有关纳税人实

体权利义务的课税构成要件必须以

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非依法律规定

不得课征税收。

2.法律优位原则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称“法律优位原

则”。

二、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税收法律中有关课税要件规定,

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其意

义还必须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产牛

歧义,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自由裁量

权来确定课税要件,即有关创设税收

权利义务的规范的内容、宗旨、范围

等都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而必须

巾法律明确规定,从而使纳税人清晰

认知其意义此即“课税:要件明确原

则”。

三、程序合法原则

所谓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

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

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

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

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

序的协议。所有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

为日的的一切税收协议都是无效的:

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仅没有减

免税的白山,也没有征收税款的自

由,税务机关不得白行开征或停{l[,

也不得白行减免或者退补。

第二节税之公平原则

税之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

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

的具体体现

为实现税收公平,首先在制定税

法、选择税源、确定纳税主体的范围

的时候,必须注意课税的普遍性,而

不应因地域或者纳税主体的身份的

不同而有不同。

其次,在制定税法、分配税收负

担于纳税主体方面应力求公平、税收

负担的公平,既包括纵向公平也包括

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是指税收负担能

力不同的人,必须负担数额不同的税

收,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税收

负担能力不同的人;横向公平则是税

收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则应纳同额的

税,亦即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税

收负担能力相同的人:故义有人称之

为量能负担原则同时,公平原则还表

明,凡无税收负担能力的人,就不应

让其负担税收

第三节税之效率原则

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

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

率:’税之效率原则的一般含义是指

国家制定和执行税法进行课税,应力

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

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

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

大限度地减轻课税对经济发展的妨

碍: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

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一、税的经济效率原则

税的经济效率是指国家课税应

优化税法,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

经济的良性发展或者尽叫有巨地减

少征税对社会经济运行的不良影响:

二、税的行政效率原则

税的行政效率原则是指国家课

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

税收收入,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

际收入的差额最小。在这里,税收成

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巾所发生的

各种费用,通常分为征税费用和纳税

费用两大类。

要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就应尽

量减少上述各项征纳费用,降低税收

成本。为此,应尽可能地科学、简明

地制定税法、简化税制、简化征纳手

续、增强税法税制的透明度、建立现

代化的征管体系,从而实现征纳费用

最省。

15、税收对经济的影响

(一)税收对生产的影响

1,税收对劳动力的影响税收对劳动

力的影响是指税收对人们工作努力

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效

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所谓收

入效应是指由于开征新税或增加税

额而使纳税人的收入发生的变化。这

种变化通常是纳税入可支配收入的

减少,从而减少纳税人的消费和储蓄

额度。一种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效应的

大小与平均税率成正相关。所谓替代

效应也称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

征税而使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致使人们对相关商品或

服务的选择也发生变化。

2.税收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是投资的源泉,它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着生产。由于征税是对私人经济

资源的转移,必然会对储蓄发生影

响。这种影响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

主要表现在对储蓄愿望的影响和对

储蓄报酬的影响两个方面。

3.税收对投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由

于税收会影响到收入和储蓄,因而亦

会对投资和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对投

资收入的税收处理方式不同会引起

资本流向的不同。

(二)税收对消费的影响

由于征税会使纳税人收入减少并使

商品价格发生变化,因而必然会对消

费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对于各类

课税要素的不同调整,对消费产生的

4

影响亦不相同。

除了上述对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以外,税收还可以对分配和经济稳定产生影。税收对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相关税种的设置和累进税率的推行来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合理。税收对经济稳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税收可以影响投资和消费,进而影响就业;由于税收会对生产、消费、分配和经济稳定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并且这些影响在实质上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因此,国家应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发挥税收职能,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政策,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

16、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依据税权分配理论,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体现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享有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

由于税收管辖权被公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加以约束,甚至所有国家的宪法也没有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加以任何限制。税收管辖权被认为是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约束的权力。

但实际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仍然要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特别是要受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一国政治权力的边界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界定:从地域或称空间的角度来看,一国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应当包括该国领域范围内的全部空间;从主体或人的角度来看,一国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应当包括该国所有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上述两个方面的界定,形成了一国行使各类管辖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的区别,起源于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国家的治理,究竟应当通过对人的管辖,还是通过对地域的管辖来实现。侧重点不同会导致形成的原则也不同。在税法上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也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为此,在税法理论上对两个原则一般有如下界定:所谓属地原则,通常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来确定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一种原则。它是由国家对其领域的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其他管辖权的最基本的原则。

依据属地原则,国家和政府可以且只能对相关主体在该国领域内发生的所得或经济行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不能对其源于境外的所得或在境外从事的经济活动征税。根据各类税收的不同特点,各国一般是对间接税适用属地原则,而对直接税则适用属人原则。

所谓属人原则,是以相关主体的国籍和住所等人的因素为标准,来确定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一种原则。依据该原则,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对“人”的界定的制约,即只能对依相关标准确定的该国的居民和公民行使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在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的征收中适用非常普遍。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是一国确立和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但是,一国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究竟仅依据某个原则,还是同时适用各个原则,在国际上并无统一规定,各国完全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本国所适用的确立和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区分,可以把税收管辖权分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包括公民管辖权)两类。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对于国家和相关主体的税收利益分配,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各国一般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来行使这些管辖权,从而会形成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冲突。

17、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之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他说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原则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一)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法定其含义是指税法构成的全部要素内容(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等)及其程序(包括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其要求是:

1.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优位原则

(二)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税收法律中有关课税要件规定,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其意义还必须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产生歧义,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课税要件,即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的内容、宗旨、范围等都不应是模糊的二般条款,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从而使纳税人清晰认知其意义。

(三)程序合法原则所谓程序合法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

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以法定程序纳

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

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变更征

纳税程序的协议。所有以排除强行法

的适用为目的的一切税收协议都是

无效的。

二、税之公平原则

税之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

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

体体现。为实现税收公平,首先在制

定宪法、选择税源、确定纳税主体的

范围的时候,必须注意课税的普遍

性,而不应因地域或者纳税主体的身

份的不同而有不同。其次,在制定税

法、分配税收负担于纳税主体方面,

应力求公平。税收负担的公平,既包

括纵向公平也包括横向公平。

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是宪法平等原

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其精髓在于它

不仅要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实现,而

且更加强调实质平等的贯彻。

三、税之效率原则

(一)税的经济效率原则

税的经济效率是指国家课税应

优化税法,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

经济的良性发展或者尽可能地减少

征税对社会经济运行的不良影响。

税收的经济效率体现为两方面的要

求:一是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让

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

调节作用。二是税使人民因纳税而发

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人民遭受

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

(二)税的行政效率原则

税的行政效率原则是指国家课

税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

税收收入,以使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

际收人的差额最小。

要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就应尽可能地

科学、简明地制定税法、简化税制、

简化征纳手续、增强税法税制的透明

度、建立现代化的征管体系,从而实

现征纳费用最省。

18、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免税,是指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

应纳增值税款不予征收,同时也不容

许抵扣该项货物已负担的进项增值

税款。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

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

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6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

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

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

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

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

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

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

个人,其术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依照

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

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

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

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

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

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9、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主要有免税和起征点两种。

(一)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营业税帮行条例》第8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

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

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

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

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

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

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

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

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

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

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

出口信用保险。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

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

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

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

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

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l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

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税收饶让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

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

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

免限额内抵免。

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

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内所

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

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

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税收饶

让制度的主要体现在:它是缔约国之

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

安排方能实现;它的目的是为了使来

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

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目前,与我

国签订税收协定79个国家或地区

中,有15个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包含

了税收饶让条款。《企业所得税法》

引入税收饶让制度,该法第58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

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

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法,即如

果外国政府同我国政府订立的税收

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应当依

照税收协定执行。

2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

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体现了具体的征

税范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

11项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

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企事业单

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

报酬。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

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

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

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

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

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

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

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

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T资、薪

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

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

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

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

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

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

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

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

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

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

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

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的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的其他所得,指除上述10项应税所

得以外,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应征税的所得。个

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

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2、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

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

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

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

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重

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报送

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税种、税目,

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

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

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

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

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审报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各税种法都规定了

相应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般而言,以

l 日、3日、5日、10日、l5日为一

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再5日内中报纳

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

满后10内申报纳税。

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纳

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

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三种方式。

此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

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申报纳税方式。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的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政

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报送纳税

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方式。采取邮

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

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

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邮寄申报以寄

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

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

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

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

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

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3、税收优先权制度

一、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其设立的依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

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

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

债权受清偿。

税收优先权设立的依据在于,税收是

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

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

源,是国家各项公共建设事业的基

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取

之于民时,表现为社会个体利益向国

家的无偿转移;税收用之于民时,作

为一种公共产品,通过财政支出的方

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个体无偿提供。

税收分配关系实际上体现了社会整

体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协调

平衡。这两大矛盾方面之间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社会整体以社会个体

的存在为基础,没有社会个体,就无

所谓社会整体;没有社会个体不断焕

发的活力及其健康的成长、壮大,就

不可能有社会整体的发展。反之,没

有强大的社会整体,社会个体也不可

能得到有力的保护和发展。

二.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具体内容

依据我国《征管法》的规定,税

收优先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税务机关

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

权。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破产法》和《保险法》中关于企业

或保险公司破产时,企业或保险公司

欠职工或被保险人的工资、劳动保险

费、人寿保险金等应优先于税收受

偿:这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

所必须的,属基本人权范畴,是我国

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2)税收优先于发生后的担保

债权

《征管法》规定,纳税入欠缴的

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

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

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执行。这种规定.对于防止纳

税人通过事后设立物的担保方式逃

避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

收违法所得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

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是纳税人对

国家应尽的义务,而行政罚款和没收

违法所得是对纳税人违法所进行的

行政制裁。前者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

利益,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制裁促使违

法者遵纪守法,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

所得本身不是目的,因此,当两者出

现矛盾时,税收应当优先。

为了保障一般债权人(指享有税

权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利

益,《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对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

告,以免一般债权人不知情而蒙受损

失。此外,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

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

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

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的欠税情况。

24、论述我国税权分配模式存在的问

题?答:国家税权作为一种宪法性的

权力,其分配首先是一个应在宪法中

解决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国

家都在宪法上规定了税权的分配问

题。我国的税权在纵向分配上届于集

权模式,在横向分配上属于分享模

式。在这两个方面上都存在着一些问

题,需要全面分析,并通过加强税收

法制建设逐步予以解决。在税权分配

方面,由于税收立法权是原初的权

力,也是至为重要的权力,因此,下

面就着重对税收立法权的分权问题

略作说明。(一)集权模式及其问题。

我国税权分配实行的是集权模式,是

因为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一直是高度

上收中央政权。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

政策中,反复强调的是:税收管理权

限要高度集中于中央。实行集权模

式,对于我国这样的实行单一制,并

有着悠久的中央集权历史的国家,对

于我国这样的存在着很大的财政压

力的发展中的大国,当然是有其必要

性的。特别是从提高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的角度说,汲取财政的能力

是最重要的国家能力,它是宏观调控

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执行能力等

国家能力的基础”。而汲取财政的能

力,主要体现为国家获取税收的能

力。国家要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全

面提高国家能力,就必须集中财力。

可见,我国实行集权模式有其客观的

需要和必要。总之,现行的集权模式

的主要问题是,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

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

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

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

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

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

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

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

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实行分

权,这在中国大概是一种较为适当的

改进路径。(二)分享模式及其问题。

在横向分权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

实行的是分享模式。而且就立法的现

实来说,恰恰是中央政府在大量地行

使税收立法权。从严格的税收法定主

义的角度说,这是违反“议会保留”

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对此用

“授权立法”的理论来解释是不够

的。因为即使在实行分享模式的情况

下,也必须强调立法机关作为税收立

法主体的地位,而不能由政府及其职

能部门越俎代庖,否则至少在理论上

会造成对国民财产权的侵犯,与依法

治国或依法治税的精神大异其趣。从

立法权的纵向分割来看,可以分为以

下四类,即中央政权专门的立法权、

地方政权专门的立法权、中央与地方

共有的立法权,以及剩余立法权。在

共有立法权方面,一般实行中央优位

原则,即中央已有立法的,地方不得

重复立法;地方先立法,中央后立法

的,应取消地方立法。从立法权的横

向分割来看,既包括立法机关专门的

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以及作为两者之间的“连接”的委托

立法权。其中,对授权立法必须加强

限制。这已是人们的普遍共识。从中

国未来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来看,

由于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而分享模式

很难改变。但由于税收立法存在着特

殊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

逐渐成为税收立法的最重要的主体,

从而应当改变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

部门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主体的局

面,这既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

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是未来一段时期

需要继续努力的主要方向。

25、财产税的概念及特征?答:财产

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

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

的一类税。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

产。财产在广义上包括自然资源,以

及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和非物

质财富。但作为财产税征税对象的财

产并不是广义上的全部财产,而只能

是某些特定的财产。同其他税类相

比,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征

税对象是财产。这是财产税与商品

税、所得税的最根本的区别,由此引

出了财产税的其他特点。2.属于直

接税,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由对财

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直接

承担,并且,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

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而不是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收,因而

其税负很难转嫁。3.计税依据是占

有、用益的财产额。财产税的计税依

据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而是纳

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益)的

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

由于财产是财富的重要体现,且财产

税与财产的用益密切相关,因此征收

财产税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

则,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4.财

产税是辅助性税种。尽管财产税历史

十分悠久,但由于各国以商品税、所

得税为主体税种,因而财产税在各国

税制体系中多为辅助性税种,不占有

重要地位,作为一种地方税,它是地

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6、税法适用的原则

答:1实质课税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3禁止类推适用原则4禁止朔及课税

原则

27、税法罅漏的补充方法?

答:1、目的性限缩。所谓目的性限

缩,是指在税法条文的文义过宽,以

至于超越了税法的立法目的,使本不

应纳入税法调整范围的事项亦受税

法规范的情况下,通过限制该条文的

适用范围,来恢复被扩张的立法目

的,从而补充税法的罅漏。2、目的

性扩张。所谓目的性扩张是指在税法

条文的文义过窄,一至于不能体现税

法的立法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将条文

的适用范围扩大,把本来不包括在条

文文义内的事项扩容进来,以恢复被

紧缩的立法目的,从而补充税法的罅

漏。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

则是具有一般法理价值的普遍适用

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举重

明轻原则和举轻明重原则、实高于形

式原则等。4、类推适用。类推适用

是指将税法上适用于某类事项的规

定,适用与税法并未直接规定但与其

相类似的事项。

28、违法收益的课税问题?

答:违法是导致私法行为无效的重要

原因。对于直接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

收益是否应当征税,也是理论和实际

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类问题,

曾经存在过不同的认识,但现在的认

识已经日渐趋同。

一般认为,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

益,无论是赌博、贩毒违法收益,还

是贪污、盗窃等违法收益,只要满足

课税要素,就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

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的经济

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因而当然

应当征税。如果对合法收益都征税,

而对违法收益却不征税,则是很不公

平的。为此,违法收益获得者应当负

有申报的义务,而征税机关只需依其

他法律进行实质审查。当然,如果违

法行为被查处,并因而发生了违法收

益被没收、追缴或返还被害人等情况

时,征税机关可与相关执法机关协

调,采取退税或其他更正措施。

上述基于经济实质而对违法收益

征税的理论,对于实践有很大影响。

在许多国家,地下经济的规模都越来

越大,无照经营的情况很多。对于无

照经营行为,自应依法取缔,对在取

缔前因无照经营所产生的违法所得,

则因其符合课税要素,因而可以依据

税法进行征税。

29、税收保全制度?

答: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

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

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

定的各项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

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

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税收

征管法》规定,为了实现保全税收的

目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依

次递进的各项税收保全措施:1、责

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

担保。3、通知冻结等额存款。4、扣

押查封等额财产。

30、纳税主体的分类与纳税义

务的承担?

答:依据税法原理和税法制度实践,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主体分

为两类,即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可见,在居民企业的划分标

准上,我国同时适用注册地标准和实

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即凡是在中国境

内注册成立的企业,不管是内咨企

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我国税

法上的居民企业,凡是依照外国法律

成立的企业,尽管其属于外国企业,

但只要其从事跨国经营,且实际管理

机构在我过境内,即为我国税法上的

居民企业。

31、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关

系?

答: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关系问

题,在前面有关税收服役制度的部分

已经有所论及。两者的关系主要涉及

到两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兼容性,

一个是依赖性。

从救济途径来看,如果在发生税收争

议后,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复议和

税收诉讼两种方式得到救济,则可认

为在两者关系上存在兼容性,如果法

律规定只能通过其中一种途径获取

救济,非此即彼。则可认为税收复议

与税收诉讼不具有兼容性。由于我国

的法律规定税收争议可以通过两种

途径来解决,因而我国的税收复议与

税收诉讼具有兼容性。

32、税收诉讼的分类?

答:税收诉讼,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

后,由于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

执法行为不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并

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对税收争议

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

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

动。,从当时人的愿望和诉讼结果的

角度,可以从理论上把税收诉讼大略

分为如下几类:1撤消诉讼2、确认

之诉3、履行之诉4、赔偿之诉

5

《财税理论与实践》

诸位难兄难弟:这是我应学委俊杰的嘱咐抓紧年底有限的余暇简单整理的考试题,如考试之中您认为有不妥之处害怕不及格请以老师的为准。另,如有手写累者,请简而单之,大多以第一个句号前话为干即可。望多体谅为盼! 《财税理论与实践》思考题: 1、凯恩斯关于财政政策的观点。 答:①“凯恩斯革命”: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一次向古典经济思想发起挑战,主要阐述如何解决就业、利息、货币、投资等问题,以缓解经济危机——没有任何自动机制可以保证经济会迅速复苏,除非政府进行干预。他主张扩大政府开支、赤字预算和举债支出。②凯恩斯关于财政政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减税。由于减税,个人收入会有所增加,从而可以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长,促进社会总需求增加。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主要是增加政府购买和扩大公共工程投资。(注:画出下面的图)附加:凯恩斯理论的核心:有效需求理论。1.有效需求是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平衡时的总需求。在这种状态下,能实现充分就业——社会资源被充分利用,没有失业人口和闲置设备,实质就是需求决定供给。如果有效需求不足与失业存在,解决的办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2.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三条心理规律的作用: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②资本边际效率递减;③流动偏好。 理论框架:

2、什么是拉弗曲线? 答:①拉弗曲线是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形象描述,因其提出者为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而得名。该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 ②如图所示,横轴表示税率的高低,纵轴表示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其机理如下,在较 低的税率区间,税收收入将随税率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税收毕竟会对纳税人投资和工作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继续提高边际税率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对劳动供给与投资产生负激励,进而抵制经济增长,使税基减小,税收收入下降。拉弗曲线提示各国政府:征税有“禁区”,要注意涵养税源。这里的税源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即GDP或经济增长。 老师的答案: 在原点O 处税率为零时, 将没有税收收入; 随着税率增加, 税收收入达到最高额ON;当税率为100% 时, 没有人愚蠢到还要去工作,所以也没有税收收入, 因此曲线是两头向下的倒U 型。拉弗曲线说明, 当税率超过图中E 点时, 挫伤积极性的影响将大于收入影响。所以尽管税率被提高了, 但税收收入却开始下降。图中的阴影部分被称为税率禁区, 当税率进入禁区后, 税率与税收收入呈反比关系, 要恢复经济增长势头, 扩大税

第二章 财税法原理

第二章财税法原理 第一节财税法概念和体系 一、财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财税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税收内含于财政之中,从部门法角度看,财税法也就是指财政法。由于现实存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两大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一定差异且各具特点,从行政执法角度看,称财税法是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所称财税法,是与行政法并列的部门法,也就是指一般意义的财政法。财政法和行政法共同构成财税行政法的基础。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依法治国体现在财政分配领域,需要强化财政法制建设,规范国家在财政活动中与各方面产生的财政关系,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用财、依法理财。 财政法或财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确认和调整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税法调整对象 财税法的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经济关系、财政程序关系和财政权限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可分以下几类:(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2)预算管理关系。(3)国家信用关系。(4)税收关系。(5)国有资产管理关系。(6)财务管理关系。(7)会计管理关系。(8)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9)财政监督关系。 二、财税法的地位 1、财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财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财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2)财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财税法在对财政关系调整时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税法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是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调整。(3)财税法有独立且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财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财税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无偿转移财产的性质。 (2)财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财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同点,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有不平等的一面,都采用命令和服从的办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财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前者发生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后者则不发生这种转移。 (3)财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国家财税活动中。而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则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的;在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在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则是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在财税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3、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第一层次,它统帅着各个法律部门。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一样,属于第二层次的法

英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浅析英国的税收体制 摘要:无论是哪个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都是依靠税收,税收体制对国家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了解国家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英国税收体制的特点及其演变历程,并分析了英国现行的税收体制的现状,这对我们了解英国的税收体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英国,税收体制,特点,演变,现状 一、英国财政制度的发展 英国政府财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早期形成阶段(1215-1688)、中期发展阶段(1688-1852)、近期成熟阶段(1852至今),这三个阶段。英国政府财政制度从1215年开始,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议会在和君主集权的斗争中逐步获得对财政的控制权,从上世纪末开始,政府的财政决策权从议会转到政府手中。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继位后英国遭遇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入困境,激化了国王和贵族的矛盾,1215年,贵族反叛,国王约翰被迫和贵族签订《大宪章》。这确立了议会制度的基础,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非赞同不纳税和没有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确立下来,标志着应该政府预算制度的开始。英法百年战争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也为议会权力的扩大创造了条件。战争带来的开支使君主要获得议会的支持,同时要扩大纳税,以此来获得经费。由此可见,英国每个阶段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都涉及到税收,希望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可见英国的财政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在英国的税收体系中,其不仅有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在所有的税收中占比达到6成以上。在上世纪末期英国的税收收入中,其直接税收贡献了近七成,间接税收占比33%左右,其

初级经济师财税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2)

第四节购买性支出 知识点:购买性支出的一般性分析 财政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一)政府消费性支出与经济运行 政府消费性支出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耗性和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提供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而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等于它的经营性业务支出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后者等于政府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用户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用户收取的报酬。 从整个社会来看,一定时期内对商品和劳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称为社会总消费,它包括居民消费、企业(单位和集团)消费和政府消费。因而,社会总消费构成了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而政府消费又构成社会总消费的一部分,所以政府消费性支出就成为社会总需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政府消费性支出的作用 1.政府消费性支出既是经济运行的结果,又是经济运行的前提 【提示】如何理解? 一方面政府作为需求方,对市场的供求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政府消费性支出扩张具有启动经济运行的功能,对刺激整个社会消费的扩大发挥巨大作用。 经济运行的结果: 政府消费只能是消费生产出来的商品和劳务,政府消费性支出取决于生产,生产规模决定政府消费性支出的规模,生产结构决定政府消费性支出结构。 经济运行的前提: 一方面政府作为需求方,对市场的供求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政府消费性支出扩张具有启动经济运行的功能,对刺激整个社会消费的扩大发挥巨大作用。 2.政府消费性支出是社会总需求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 政府消费性支出规模的扩大或缩小,对商品的供求关系会产生巨大影响: ①政府消费性支出规模扩大,会形成一股强大的购买力;

主推自考专业表 分数表

会计(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20204 姓名考籍号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 三、新旧计划课程顶替办法 会计(独立本科段)专业计划课程与原专业计划 及会计电算化(独立本科段)专业计划课程对照表 说明:1、2018年前取得的的00162会计制度设计(5学分)或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4学分)课程的合格成绩,可以顶替08129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课程的成绩;取得的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5学分)、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4学分)和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00052实践) (4学分)课程的合格成绩,可以分别顶替00801会计学、05175税收筹划和08125财务软件应用与开发(实践)课程的成绩;但顶替后不得再计入选考课的课程门数和学分。 2、2018年前取得的的00058市场营销学(5学分)课程的合格成绩,可以顶替00184市场 营销策划课程的成绩。

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20218 姓名考籍号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说明:2018年前取得的的00034社会学概论(6学分)和00277行政管理学(6学分)课程的合格成绩,可以分别顶替选考课的课程门数和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

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30107 姓名考籍号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

交通土建工程(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80809 姓名考籍号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

财税法专业方向

财税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介绍 (2) 第三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高级课介绍 (3) 第四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师资介绍 (5) 第五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选拔办法 (8) 第六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培养计划 (9)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Peking University Fiscal Law Research Center)是以财税法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校级学术研究机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任主任。该中心先后于2005年、2009年和2014年连续三次被评为“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机构”,是法学类唯一连续三次获此殊荣的优秀科研机构。 中心下设学术委员会、财税法理论研究室、预算法研究室、金融税法研究室、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美加财税法研究室、欧盟财税法研究室、东亚财税法研究室、港台财税法研究室、国际税法研究室等机构。 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6人,兼职研究人员60余人。研究人员主要是由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荷兰、奥地利、日本和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近20所著名大学,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机构的专家、学者所组成。中心成立以来,本着“自强、拓新、务实、开放”的精神,致力于打造全国财税法学的立体化研

究平台,扩大中国财税法学的国内、国际影响,推进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市场化,已成为财税法学全国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财税法律与政策智库。 中心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努力实现“国内保第一、世界创一流”的发展目标。在北京大学和法学院的关心与指导下,中心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平台建设等方面均已取得可喜成绩。 第二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介绍 北京大学财税法专业,是法学院最早在法律硕士(非法本法硕、法本法硕)设立的专业方向之一,现依托于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面向所有有志于从事财税法事业的同学。 法律硕士专业设置,其培养目标的定位在于通过对具备其他专业基础知识人才的法律职业培训,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法律硕士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能够掌握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基础、复合型知识结构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职业能力,并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 本方向注重为税法实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重视学生法律与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的双重知识构架的形成,并重视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和税法职业技术操作的双重培训,以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

第二章财政支出基本理论

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加以分配,而有效率的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的是 () A. 公共物品 B. 私人物品 C. 消费品 D. 固定资产 2.为使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效益最大化,其产量应达到使其()为零 A. 社会边际效益 B. 社会边际成本 C. 净边际效益 D. 社会总成本 3.如果学校是政府办的,但办学的成本全部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 教育在提供方式和生产方式上采取了下述哪种组合?() A. 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 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 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 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4.在弥补外部效益时,可供政府选择的有效对策是() A. 征税 B. 补贴 C. 公共管制 D. 公共生产 5.如果政府与私人公司签定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城市的绿化服务,政府支付该公司费 用以补偿提供服务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绿化这项服务在提供和生产上采用的组合是() A. 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 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 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 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6.解决自然垄断的有效措施有() A. 征税 B. 采取反垄断措施 C. 公共定价 D. 收费 7.政府在为自然垄断产品定价时,会产生企业亏损问题的定价方法是() A. 边际成本定价 B. 二部定价 C. 平均成本定价 D.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定价 8.在如下假设基础上,二部定价法相比平均成本定价法能给社会带来更多经济福利 () A. 没有或极少有消费者退出 B. 没有收入再分配问题 C. 没有亏损问题 D. 有众多消费者退出 9.当产量从而价格产生较大波动时,农产品供求弹性的不对称会形成如下市场() A. 垄断市场 B. 蛛网市场 C. 寡头市场 D. 完全竞争市场 10.竞争市场上以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公共定价主要针对以下产品 () A. 奢侈品 B. 耐用消费品 C. 高档消费品 D. 生活必需品 1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规费的是() A. 过桥收费 B. 护照费 C. 商品检验费 D. 毕业证书费 12.下列项目中属于使用费的是() A. 律师执照费 B. 商标登记费 C. 出生登记费 D. 公园门票收费9 13.政府对产品实行收费,依据的是() A. 产品消费中的外部效益 B. 产品消费中的内部效益 C. 产品消费中的内部成本 D. A与B 14.下列有关政府收费表述正确的是() A. “拥挤”收费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外部成本的一种弥补 B. 政府收费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 C. 政府收费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 D. 政府收费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的

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2012-2-9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文件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典型补丁文件,相关文件列示与解读分析如下: 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补丁之补丁) (一)财税[2002]29号文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2008]170号文 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以时间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显然是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而未想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仍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情形,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北大财税法课程简介

《财政税收法》课程介绍 一、教学目的与主要内容 引导学生掌握财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理解财税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提高财税法方面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急需的财税法方面的专门人才,并推动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发展。本课程面向高年级本科生开设,共48学时,每周3学时,计3学分。课程内容主要包括财税法基础理论、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紧密联系经济与社会热点,尤其侧重评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我国税收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突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旁及税收筹划。课程采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财政税收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该教材品质卓越,在第四版列选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后,根据我国财税立法与实践方面的新进展,更新了相关内容,特别是调整了彩票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 二、课程优势与特色 本课程依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两届北大优秀研究中心)强大的教学与科研平台,学生可以获得丰富的学术和实践资源,努力开拓学习视野,课程特色致力于在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学课程基础上提高法学专业的高附加值,为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视角。以学生为教学之本,注重教学创新,彻底改变传统的讲授模式,将课程教学定位于开阔思路、提高兴趣,引导学生走自学为主、听课为辅的学习之路。立足国内外真实的财政税收实践,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展示现实生活中的财政与税收法律问题,秉承开放包容的教学理念,鼓励多元化的学习和研究思路。在课堂教学之外,还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中国财税法网)、讲座论坛(北大财税法论坛)、暑期学校等多种形式充实教学内容、促激发学习兴趣。

税法原理复习题

单选题 1、税收的形式特征是()。 A、自愿性 B、强制性C灵活性D有偿性 答案:B 2、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来源的税种是()。 A、增值税 B、营业税C消费税D资源税 答案:C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属于纳税人权利的事项是()。 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B、依法办理税务申报 C、依法缴纳税款D依法申请减免税答案:D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 A、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B、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C、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的销售额D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答案:B 5、依据消费税立法规定,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商品是()。 A、竹制筷子 B、复合地板C卡车D汽车轮胎 答案:D 6、流转税法属于()。 A、税收实体法 B、税收程序法C税收权限法D、税收处罚法 答案:A 7、某皮件零售商场,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附设快餐厅提供就餐服务,该商场的业务依现行法律规定()

A、缴纳增值税 B、缴纳营业税 C、销售皮件缴纳增值税,附设快餐厅提供的就餐服 务缴纳营业税D、销售皮件缴纳营业税,附设快餐厅提供的就餐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案:A 8、根据消费税立法规定,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高档化妆品 B、宝石 C、啤酒D酒精 答案:C 9、我国现行应税消费品中采用从定价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卷烟 B、摩托车 C、豪华轿车D游艇 答案:A 10、某酒店除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外,还附设外卖部对外销售酒店特色卤菜,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卤菜外卖业务收入()。 A、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B、按服务业劳务征收营业税C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D、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答案:D 11、依据增值税立法规定,以下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的护照工本费B、法院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C、家政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D、中华全国总工会收取的会员费 答案:C 12、纳税人机构转让专利权缴纳增值税,其申报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居住地 B、转让专利权合同签订地 C、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D、专利权使用地答案:C

财税法-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模板) 《财税法》教学大纲(二号黑体) 课程编号:1004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专业名称)法学 先修课程:宪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 (以上标题为黑体,四号字;内容为宋体,四号字) 一、教学目标(黑体,小四号字) 说明本课程的性质以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明确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在思想、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对后续课程的影响。 目标1:深入理解财税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目标2:较为全面地了解财税法体系,理解财税法基本概念和理论。 目标3:初步了解财税法常规实务,逐渐培养学生财税法操作技能。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黑体,小四号字)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重点讲授财税法基本原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债法、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是对于预算法和所得税法应精讲,一些小的税种法有选择地讲授,其他财政管理与支出方面的内容可粗粗讲或不讲。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理论讲解和法规精解为基础,以案例分析为支撑,辅之以一定的访谈、现场考察等其他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环节的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分析财税法案例的能力和计算税额、剖析征纳程序等基本业务能力。 本课程要求学生课前和课后开展一定的自学,特别是查阅案例、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涉税情形等。 中央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贯穿全课程,以强化学生对此理念及相关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健全学生的法科知识体系,契合国家财税法治的战略需求。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黑体,小四号字) 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 教学课时分配

自考 课程代码-课程

电子政务(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82218 的任两门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政务(专科)专业毕业生不得选考“行政法学(0261)”课程。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管理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 2、其他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行政管理学、政府信息资源管

英语(外贸英语方向)(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C050201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英语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 2、其他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听力、口语、综合英语(二)等四门课程。

会计电算化(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20236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会计、企业财务管理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 2、经济管理类非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会计、企业财务管理等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等三门课程; 3、其他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基础会计学、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等五门课程。

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20202 一、考试课程及学分 二、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 2、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市场营销学、生产与作业管理等两门课程; 3、其他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企业会计学、市场营销学、生产与作业管理等三门课程。

税收学原理教案上课讲义

《税收学原理》教学方案 课程名称:税收学原理 课程号:0030578 编写日期:2007年4月 导论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对的税收理论有初步的了解。 二、教学要求 了解西方学者关于税收一些理论;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税收理论;了解本书的研究方法;理解和掌握中国现代的税收理论体系。 三、教学实数:1个课时 四、教学重点: 1. 马克思、恩格斯的税收理论 2. 构建中国的税收理论体系 五、教学难点 1.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构建中国的税收理论体系 六、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自学并讨论。 七、主要参考书目: 1.阮宜胜著:《税收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修订版 2.黄甫生刘凤健主编:《政治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3.孙翊刚主编:《中国财政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 4.扬斌主编:《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5.陈永良编著:《外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八、作业: 1. 如何构建中国的税收理论体系?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应使学生掌握税收的概念、基本特征及税收的基本术语。二、教学要求 理解并掌握税收的概念;重点掌握税收“三性”的基本特征;对税收的基本术语有所了解。 三、教学时数:2个课时 四、教学重点 1.税收的概念及解析 2.税收“三性”的基本特征 3.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比较 五、教学难点 1.税收概念的解析 2.对税收“三性”基本特征的认识 六、教学方法 课堂讲解;提问。 七、主要参考书目: 1.阮宜胜著:《税收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修订版 2.扬斌主编:《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3.陈永良编著:《外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八、作业 1.什么是税收?怎样理论税收的概念? 2.怎样评析作为税收概念的“税收价格”? 3.什么是税收的“三性”特征?怎样认识税收的“三性”特征?认识税收“三性”特征的重要意义何在? 第二章税收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税收是怎样起源的及其发展的过程,了解新中国税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二、教学要求 了解税收的产生的原因;了解中国税收的发展历程;了解西方国家税收的发展过程。 三、教学时数:2个课时

《财政学》习题、答案

第一章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 三、简答题 1、简述公共需求的特征。 2、简述财政是如何产生的。 3、简述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论述题 1、试述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产生的背景及依据。 2、试述财政的三大职能。 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 1、(1)公共需求满足的受益外在性;(2)公共需求的整体性;(3)公共需求一般 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 2、(1)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2)为了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实现其职能,国家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这就产生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 3、(1)垄断(2)不能有效解决外在性问题;(3)不能有效提供公共商品;(4)市场信息不充分;(5)收入分配不公平;(6)宏观经济波动 四、论述题 1、(1)背景:在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西方经济学发生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经济自由思想转入低潮,市场失灵理论以及以此为依据的政府干预理论成为主流理论。出现这种转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西方国家的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二,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第三,政府计划体制的成就。 (2)依据:市场失败理论,其核心是对市场缺陷的分析。由于在某种状态下,市场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会失败,政府政策的基本作用就是针对这种现实的失败或可能出现的失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是政府进行经济干预的逻辑起点。但市场失败仅仅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2、(1)资源配置职能。资源配置指通过对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调配,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使各种资源都得到最有效的使用,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财政配置资源职能的主要内容有:(1)预算安排;(2)制度安排,包括环境性制度,制约性制度和引导性制度。 (2)收入分配职能。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对市场经济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予以调整的职责和功能。A、通过税收对收入水平进行调节,缩小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B、通过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及其子女的生活、保健或教育状况,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与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定。C、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兴建公共福利设施、开展社会服务以及举办种种福利事业,增进社会成员利益,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广大群众提供生活质量保障,这也使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增加,个人收入差距缩小。D、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人口的合理流动。实际上,打破人口流动壁垒,使劳动者可以通过“以足投票”获得最大效用,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遏制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的有效途径。 (3)经济稳定职能。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政府运用财政工具和政策保障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与增长的职责与功能,而这一功能的产生是基于市场机制自身调节功能的失败。A、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docx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 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 步确立。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 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 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 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 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 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正文: 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 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 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 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 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 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 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第五,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 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 活动。 上述法律体系的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 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

第二章 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

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财政补贴以()和企业亏损补贴为主要项目,且每年反映在国家预算上仅有这两项补贴。 A、生活补贴 B、现金补贴 C、实物补贴 D、价格补贴 2、按照财政补贴的(),财政补贴可分为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外贸补贴、房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财政贴息及减免税收等。 A、环节 B、经济性质 C、项目和形式 D、内容 3、目前在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中,作为冲减财政收入的财政补贴项目是()。 A、企业亏损补贴 B、价格补贴 C、职工生活补贴 D、财政贴息 4、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财政农业投资范围要有明确界定,主要投资于以()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A、水利 B、土地 C、农业生产工具 D、农业机械 5、下列支出项目中,属于创造性支出的是()。 A、司法支出 B、行政支出 C、国防支出 D、文教支出 6、关于可控性支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柔性较小的支出 B、是弹性较大的支出 C、是刚性很强的支出 D、是弹性较小的支出 7、我国财政支出的结构以()设想的原理为基础。 A、凯恩斯 B、萨缪尔森 C、马克思 D、马歇尔 8、.按()对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可以揭示财政支出的去向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A、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

B、财政支出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C、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分类 D、财政支出的受益范围分类 9、以下属于瓦格纳的政府活动扩张法则观点的是()。 A、政府职能不断扩大以及政府活动持续增加导致公共支出增长 B、政府所征得的税收收入必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政府支出随之上升 C、公共支出逐步转向以教育、保健和社会福利为主的支出结构,使公共支出增长速度加快 D、公共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偏低导致其规模越来越大,其支出水平越来越高 10、“公共收入增长导致论”认为,()决定了公共收入水平。 A、公民所容忍的税收水平 B、经济发展水平 C、GDP增长率 D、经济发展所处阶段 11、在对财政支出规模的增长趋势解释中,“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总是同步增长的”是()的观点。 A、瓦格纳 B、皮考克和魏斯曼 C、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 D、弗里德曼 12、由于某项目的建设致使相关产品价格上升或下降,从而使某些单位或个人增加或减少了收入,由此发生的成本效益称为()。 A、实际成本、效益 B、金融成本、效益 C、直接成本、效益 D、间接成本、效益 13、根据“公共劳务”收费法,对繁华地段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应采取的政策是()。 A、免费 B、平价政策 C、高价政策 D、低价政策 14、某地区电力供应不足,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增加当地的电力供应,政府筹措了一笔资金欲投资建立发电厂,该发电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政府应该通过()来确定选择哪个方案合适。 A、“成本—效益”分析法 B、最低费用选择法 C、“公共劳务”收费法 D、公共定价法 15、当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增加时,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是()。 A、企业利润率下降 B、市场价格水平下降 C、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上升 D、生产紧缩

自考复习资料 07946税法原理 word文件16页

07946税法原理辅导资料(共分 三部分) 资料一 1.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2.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旦被法律确认,它对财政立法反过来又具有法律约束力; 3.财政机关在解释法律时不得违反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只能在基本原则的范围内进行; 4.试述我国1994年税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1)流转税法的改革。流转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税收分配机制,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促进专业化合作化的精神,使总的税收负担基本维持原有水平。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资、涉外企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法的改革。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现公平竞争。合并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统一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3)其他税种法的改革。包括强化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取消产品税、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殊税、资金税、工资调节税,拟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开征房地产税和车船税,以及下放屠宰税、筵席税。 (4)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改 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税收征 管法为依据,以计算机现代化手 段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 互制约,申报、服务、稽核相互 配合,科学、严密、实效的税收 征管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有: 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 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 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 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分税制的 需要,组织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 两套税务机构;较为明确地划分 各级政权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和 管理权。 5.某彩电厂5月份销售彩电800 台,每台含税价3600元,另将 20台彩电(每台含税价值3600 元)赠送给关系单位。本月购进 物料共计支出60万元,专用发 票注明税额为8000元。计算该 彩电厂5月份应缴的增值税。 (1)本期销项税额=(800+20) ×3600÷(1+17%)× 17%=428923.08(元) (2)本期进项税额=8000(元) (3)本期应纳税额 =428923.08-8000=420923.08 (元) 6.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 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 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加强; 7.行政法在财政法中发挥着基 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行为的作 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 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 8.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 法,有属于行政法,是二者交叉 综合的产物。 9.中国奴隶社会财政法的内容 主要包括贡赋制度、岁用制度和 管理制度; 10.一条鞭法从税制上结束了中 国二千多年赋役分征的历史,基 本上完成了从对人税向对物税、 从实物之征向货币之征的转化; 11.甲生产性企业2003年第二 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出口货物80吨,离岸价格 为7000美元/吨(1美元=8.5 元); (2)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 万元,适用税率为17%; (3)对内销售货物销售收入 2000万元(不含税)。 出口货物假定适用17%税率,试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1)当期进项税额为:200× 17%=34(万元) (2)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为: 2000×17%=340(万元) (3)出口货物税额为:80×7000 ÷10000×8.5×17%=80.92(万 元) (4)当期应纳税额为: 340+80.92-34=386.92(万元) 12.自1994年起,中国在财政 管理体制上改革过去的地方财 政包干体制,对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 13.德国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 专享税为补充的分税体制; 14.税收征管中的预提税制度和 税理士制度是日本卓有成效的 特色制度; 15.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 办法》,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享 有以下权利:(1)可以向税务机 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2)可以要求 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 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 他必要的协助;(3)可以对税收 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 出意见和修改建议;(4)可以对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法 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 管部门反映。 16.美国历史上1864年的斯普 林厄案和1894年的波洛克案。 直接导致了当年所得税的存废, 并最终带来了1913年的宪法修 正案。 17.目前,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 策主要有:(1)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其本身业务范围 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费 来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实 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 税3年。(3)宗教寺庙、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5)经财政部批 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面提出 的可以免纳房产税的情况以外, 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8.中国《预算法》规定,县级 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 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 设立国库; 19.中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 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0.中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方案》要求,必须对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 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 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 21.上海市财政局率先开展政府 采购试点; 2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是中国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 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23.国家外债是一国政府或政府 授权的部门、单位在国外举债并 承担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 务。发行国家外债应当遵循的原 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经济效 益原则、量力而行原则。 24.2002年,中国第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 过《政府采购法》,并正式颁布。 25.1994年以前,中国曾广泛 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承包制; 26.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财 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 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 和财政监督法。 27.1994年,中国推行分税制; 28.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 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 方的收入。 29.美国政府划分税收权限的做 法属于税权分散型,其特点是赋 予各级政府很大的税收权限,尤 其是地方在税权上的自主性相 当大; 30.在税权划分上,德国实行的 是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体制; 31.日本实行分税制,按税种划 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 32.税负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 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 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 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33.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 口的外籍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34.英国于17世纪编制了第一 个国家预算; 35.法国在大革命时期的《人权 宣言》里对预算作出了规定 36.中国《预算法》1994年通 过,1995年起施行。 37.根据中国《预算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②批准权④变更撤销 权。 38.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 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 行初步审查; 39.《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 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地方各 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和 批准; 40.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 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 门机构; 4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的应税所得。 42.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 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3.政府性基金,是政府基于特 定的政策目的,或为弥补财政收 入的不足,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 人征收,并设定特定用途的一种 费用。 44.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 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 户中拨付; 45.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 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 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 核算和集中管理。 46.按照收入的归属层次,税收 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47.税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分类 是将税收分为:所得税、流转税、 财产税。 48.①Albert Hensel在1924 年出版的《税法》一书中明确主 张税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 一种公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49.德国和日本的税收法律均认 为税收的成立无须行政权力的 介入; 50.金子宏被认为是日本税收法 律关系性质二元论的代表; 51.预算年度,是国家预算收支 的起止期限,通常为1年。 52.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 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 为,而税收法定主义在现代的重 点之一,是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从这个角度看,《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相关条款不足以成为税收 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 53.我国关税分为进口税和出口 税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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