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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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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Legal System

★Fisher v Bell

字面解释规则。展示不等于销售,因为商品展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法官解释法律不得超出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Adler v George

黄金(扩大)解释规则。为避免不公平结果的出现,法官可以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扩大至该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上。

Corkery v Carpenter

社会恶疾解释规则。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成文法所针对的社会恶疾。

Contract Law

Gibson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要约的要件包括具体性和送达。缺乏具体性要件的“要约”是要约邀请。

Harvey v Facey

提供信息(supply of information)不是要约。

Harris v Nickerson

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向(statement of intention)不是要约

★Fisher v Bell

商品展示(display of goods)不是要约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不是要约,但如果满足要约的两个要件,商业广告可以为要约

★Hyde v Wrench

反要约等于对于要约的拒绝。

★Felthouse v Bindley

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此为基本原则,F4不考例外。

★Adams v Lindsell

投邮规则。原则上,在满足其他判例法所设定的条件,如果承诺是以邮件方式通知要约人的,承诺信件一旦交邮,即视送达,合同也随之成立。

★Re McArdle

过去的行为作为对价是不充足的。

★White v Bluett

对价必须有在法律上认可的价值。

Colins v Godefroy

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Glasbrook Bros v Glamorgan CC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tilk v Myrick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不可以作为对价。

Hartley v Ponsonby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约定义务的范畴,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成为充足的对价。

Shadwell v Shadwell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可以用来支持来自第三方的对价。

★Williams v Roffey Bros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果可以给对方带来新的实质性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可以支持来自对方的对价。

★Pinnel’s Case

债务的部分履行不可以解除债务的全部。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

禁止反言规则- PARE

D & C Builders v Rees

如果当事人有不诚信的行为,那么禁止反言规则不适用。

Combe v Combe

禁止反言仅可以作为被诉时的抗辩理由,而不可以作为起诉的理由。

★Dunlop v Selfridge

仅合同的一方可以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Tweddle v Atkinson

仅合同的一方可以获得合同所约定的利益。

★Poussard v Spiers

关乎合同根本目的的合同内容是条件。

★Bettini v Gye

附属于合同根本目的的合同内容是保证。

★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a Kaisha Ltd

中间条款。

L’Estrange v Graucob

在合同上签字使得被签字的内容自动进入合同,哪怕签字跟本就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Thompson v LMS

提供免责条款的一方仅需要通过合理的步骤来提示对方当事人免责条款的存在就可以使免责的内容进入合同。

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提示免责条款存在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

Spurling v Bradshaw

先前的交易行为可以使得免责条款进入合同。

Photo Productions v Securicor 1980

不利解释规则。

Green (RW) v Cade 1978

在判定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时,法院会考虑全部的周边情况。

★St Albans City Council v International Computers Ltd

如何判定免责条款是合理的,具体运用UCTA附表2的一些因素。

★Hochster v De La Tour 1853

什么是明示预期违约以及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Omnium Enterprises v Sutherland.

什么是默示预期违约。

White & Carter v McGregor

预期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方的选择权。

★Surrey CC v Bredero Homes

损害赔偿金不具有惩罚性。

★Victoria Laundry v Newman Industries

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中,正常损失全部要赔,而非正常损失是否赔偿取决于违约方在签定合同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Hawkins v McGee 1929

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预期利益原则。

Anglia Television v Reed

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信赖利益原则。

Payzu Ltd v Sauders 1919

非违约一方有减损义务。

Tort Law

★Donohue v Stevenson 1932

邻居规则。我们对谁负有注意义务。三步测试- FPP。

The Wagon Mound

侵权人对于过于遥远的损害结果不负赔偿责任。

Smith v Baker

被害人自愿这一免责事由包括两部分:第一,被害人知道;第二,被害人自愿同意。

Sayers v Harlow UDC 1958

共同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将使损害赔偿金打折。

Employment Law

Simmonds v Dowty Seals

什么是建设性解雇。

Devis v Atkins

事后发现的事实不可以做为解雇的理由。

Vaux Breweries v Ward 1969

什么不是遣散、裁员。

European Chefs v Currell

什么是遣散、裁员。

Law of Agency

★Freeman & Lockyer v Buckhurst Park Properties

董事的显而易见的授权,将使得表见代理成立。

★Panorama Developments v Fidelis Furnishing Fabrics

公司秘书的显而易见的授权,而使得表见代理成立。

Company Law

★Saloman v Saloman Ltd 1897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可以找自己的股东借钱。

★Woolfson v Strathclyde 1978

什么时候揭开公司面纱。

Hickman’s case

公司章程是法定合同,股东违约,公司可以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Pender v Lushington

公司章程是法定合同,公司违约,股东可以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Rayfield v Hands

公司章程是法定合同,股东违约,股东可以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Eley v Positive Government Security Life Assurance Co 1876

公司章程只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非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来主张滴。当然,还要注意股东和非股东的身份不等于股东和非股东的权力。

Allen v Gold Reefs of Africa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诚信地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Percival v Wright1902

董事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股东负责。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Ltd v Cooley 1972

董事应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即不得利用公司的机会。董事退职以后,也不得利用任职所知悉的公司的机会。

★Regal (Hastings) v Gulliver 1942

董事应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即不得利用公司的机会。公司自个儿可否从机会中获利、是否意欲利用该机会,一概不论。

★Aberdeen Railway v Blaikie

董事如将与公司订立合同,无论直接、间接,必须提前告知公司。是否提前告知会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一概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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