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WTO体制下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对策研究

WTO体制下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对策研究

WTO体制下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对策研究
WTO体制下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对策研究

WTO体制下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试图就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对中国农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与要求,着重分析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的状况及对策。

关键词:WTO 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对策

一、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状况

农业结构指农村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和各个产业内部的各类生产及劳务之间比例关系和组合形式。

[1](P89)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组合系统。既包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联系方式,又包括农业各产业部门的内部结构,即农产品品种结构、产量结构、价格结构、供求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还包括农村产业整体结构,即农业、工业、交通业、商业、建筑业、金融业、服务业等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农业区域生产结构、农产品市场结构。农业结构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各个农业产业部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构成其综合体,在实践中它总是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其功能的。同时,农业结构受生产力水平、消费水平、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结构调整的本质表现为农业部门中的生产要素依据效率原则,服从一定目标而进行的重新配置。由于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生产主要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受自然条件和市场风险影响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相互交织构成农业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征。基于此,农业结构调整应该指:把农业部门的各种生产要素依据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流和能量流的自然运作机制和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市场机制进行重新配置,永续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全面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人们经济生活的物质需求主要靠农业提供。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是中国整个封建时期的“支柱产业”。邓小平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认识到,发达的农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美国早先工业发展快,靠农业有个强大的基础。日本二次大战后也因为先解决了农业问题,工业发展得很快。现在我们的弱点基本在农业。”[2](P321)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环境的变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日益显得迫切和重要。邓小平尖锐地指出,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农业搞不好,工业就没有希望,吃,穿用的问题也解决不了。”[3](P322)调整产业结构,农业是基础和重点。早在1985年中央就决定围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农工商综合经营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并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200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实际上就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阶段。”

改革开放前,欠发达地区同全国一样,农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单一结构,即农业结构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结构以粮为主,畜牧业内部片面强调养猪业,林业内部片面强调用材林;渔业内部片面强调近海捕捞。改革开放以后,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78-1984年,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因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而拥有除生产粮食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机会和自由,从而使粮食播种面积减少,棉花、油料、肉类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结构调整效果明显;1985-1989年,粮棉积压问题严重,于是引入市场机制、大幅调减播种面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1989-1991年的“三年治理整顿”时期,农业生产又得到全面发展。但大宗农产品卖难、农产品收购打白条现象及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局部地区注重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质农产品、获得较高收益而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并存;为此1992年政府提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战略,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又陷入停滞状态;1995年省长负责制和市长负责制的实施,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1998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亿吨左右。禽畜渔业产品供应充足,经济作物除油料外,大部分产品总量达到“供求平衡,丰年有余”,形成阶段性买方市场;1999年,一些地方开始着手农业结构新的调整,并初见成效。种植业开始形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协调发展格局,尤其是蔬菜、水果、花卉发展迅速。畜牧、水产、养殖业在保证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优质、高效、专用农产品逐步增加,并向专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但广大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的这种调整还只是初步的、浅层次的,具体来说:

第一、种植业比重高,农民在二、三产业收入增长缓慢。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仍是传统型农业,其农业总产值构成中,虽然种植业产植的份额有所下降,但下降速度很慢,种植业比重仍然很高。从当地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看,林牧渔副业收入比例过低,且增长缓慢。

第二、农业结构调整的进展缓慢,且不平衡。一方面由于这些地区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灵,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普遍具有从众心理,导致农业结构的区域间、产业间、产品间有较大范围同构性,致使新的农业经济运行波动和供求关系不平衡。另外,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往哪里调、怎么调,思路不清晰,往往只是对发达地区农业结构的模拟,从而陷入农业结构调整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陷阱。

第三、产业化经营水平低。成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要求有成规模的够品质的原料基地。欠发达地区生产农产品原料的主体是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下的分散的小农,龙头企业的带动、规模化经营和市场带动的条件均不存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各自为政。实践证明哪里的产业化经营搞得好,哪里的农业结构调整就快。

第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经济实力弱、技术落后,居住分散、市场信息不灵,缺乏市场营销售网络,产前、产中、产后都存在单个农户无力解决的问题。而广大欠发达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中介组织发育滞后,农民在生产、流通、加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无法解决。

第五、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还停留在家庭内部“多种哪些品种,少种哪些品种上”,即品种结构的适应性调整、事后调整和短期调整,工农关系、城乡关系还没有实质性调整。而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要求调整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用工业化的成果武装、支持农业的发展。目前,欠发达地区的以农支工、城乡分割体制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不健全、负担过重、劳动力过剩,使农业结构调整的余地很小,能力很有限。[4](P134)

二、WTO体制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及影响

加入WTO,我国农业与国际市场关联度更加密切,世界经济体制和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对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影响越来越大。因为中国加入WTO谈判议程的主要方面在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而世界一体化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农业一直是重要的敏感经济部门。我国是一个农业生产大国,也是重要农产品消费国,农产品及加工的贸易总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7%左右。我国在入世谈判中承诺执行WTO农业协定,降低农产品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开放农产品市场,还承诺约束国内农业补贴、取消出口补贴、规范动植物卫生措施。

可见,加入WTO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更加紧密,世界农产品市场的波动会影响国内农产品的进出口进而要求农业结构的调整。如在加入WTO带来的产品生产刺激中,因为纺织业最快增长,带动棉花生产的快速增长。这样将促进我国农业按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WTO《农业协议》规定: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要求各方在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主要是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削减农产品关税、非歧视地实施关税配额和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进一步规范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主要是政府为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可采取“绿箱”措施,谨慎使用“黄箱”政策,逐步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以及提高动植物卫生检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必经遵守纪律。为此我国承诺,到2004年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7%(1999年为21.2%),对美国降到14.5%,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玉米、棉花实行关税配额的最后期限为2004年,豆油2006年,配额内关税仅为1-6%,配额外关税为10-65%,承诺不再使用出口补贴。[5](P134)

农业是中国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在13亿人口中有60%以上的人生活在农村;农业就业占全部就业的50%。欠发达地区农业受自然环境制约程度高,自耕农占绝大多数,粮食自给率在60%左右。加入WTO意味着全世界农产品都实现自由贸易,各国在国际分工链中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全球资源将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现实,打破了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制定政策者的梦想。从某种程度上说,世贸原则用理论假设上的逻辑公平和法规条文中形式公平掩盖了历史所造成的现实不公平,强迫经济弱者按经济强者的标准和能力进行生产,这使弱者在多数领域只能被动应对,勉强追赶,就范于强者制定的游戏规则。在世贸组织“无歧视”原则初始设计思想背景中,是隐含深度歧

视的,而在早已形成买方市场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中,要“实施”这种歧视是代价颇低且收益很高的,因此,加入WTO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对农业结构调整在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冲击。

第一、产品结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粮食(小麦、玉米、大米、大豆)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进口量下降,尤其是净进口量下降。80年代净进口粮食规模达7675万吨,占粮食产量的1.97%,90年代则为1403万吨,仅占国内产量0.3%,说明加入WTO在短期内不足以对中国粮食总量平衡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粮食生产要素边际生产率递减,欠发达地区粮食生产成本和价格不断攀升,1997年国内每生产1公斤小麦和玉米分别亏损0.15元、0.11元。又由于土地资源、水资源缺乏,国外优质低价农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挤占我国农产品。入世与不入世相比,2005年我国主要农产品每吨价格下降幅度为小麦20%、玉米25.9%、大豆20.4%(按1995年价格计算),因而2005年后农民种植小麦、玉米亩平均收入将下降87元、105元。因此入世后农业结构调整既要能发挥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又要遵循农业贸易自由化原则。

第二、贸易结构。受TBT(技术贸易壁垒)影响,我国许多农产品被限制甚至停止出口,如花生是我国传统出口农产品,其总产、单产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1994年出口额达到了3亿美元。近年来,产量增长,但出口量却一直下滑,出口额徘徊在2亿美元,原因是出口花生在检疫中的关键指标不符合国外标准的要求。2001年中国约有70亿$出口商品受TBT影响,此后却呈增加之势。如2002年我国出口茶叶中残留三氯杀螨、氰戊菊脂等成分及大肠肝菌等有害微生物不时被检出,欧洲从中国进口茶叶的减幅超过37%,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的消费信心和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8](P45-46)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的调查,我国118种主要农产品已全部供过于求,粮价持续走低及大量库存,棉花产出受替代品生产发展和纺织业品出口受阻的影响,市场需求一直疲软,一些需求收入弹性小的农产品严重过剩。另外人们消费结构正由温饱型向小康和富裕型转变,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降到0.4以下,在国际市场消费引致下人们对农产品的品质有了更高要求,新、特、奇、名、优、安成了农产品新的需求的要求,传统的习惯的农产品供求结构受到全面冲击。

第三、经营结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农业经营单位由集体(生产队)变为农户,曾带来农产品供给量的迅速增加,支撑了20多年的农业经济发展。但这种体制强化了欠发达地区的自给自足生产。而今欠发达地区仍是一种典型的小农经济,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户是市场主体,他们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否顺利地卖出去的不确定性在加入WTO后陡增,因为他们不仅受国内、且受国际市场价格和利益的诱导,相互间缺乏信息联系,因竞争而排斥或缺乏合作而难逃市场陷阱。同时,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0多个部委,再加上地区间封锁,形成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僵化格局,使政策制定、执行和协调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产品交易费用的极大浪费,而地方政府面临着稳定粮食产量的任务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压力,结构调整充其量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这样他们可能违背经济运行规律、排斥和压制市场的作用,这又更增添了农业结构调整风险。

第四、就业结构。欠发达地区土地生产率不低,但劳动生产率只及社会平均水平的1/3,原因是农业劳动力总量居高不下,因此减少滞留农民是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按估算,我国4.33亿农业劳动力中约有1.3亿剩余劳动力,加入WTO后由于农业生产部门收缩,必造成种植业人口过剩,而我国2亿多文盲中2/3在欠发达农村地区,加上农村信息、交通的闭塞,农业转置成本太高,农业就业比重虽然下降,但就业人数却呈上涨趋势。农户数上升,农户平均经营面积减少,农业劳动力利用率低下(60%)据美国农业经济研究局的一份报告分析,入世后会使国内稻谷、小麦、棉花、羊毛、植物油等农产品呈不同程度的减产,减幅为14-37%,这就减少劳动就业机会1320多万个。

三、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的对策

由于欠发达地区现行农业结构与WTO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而WTO农业协议对世界农产品开放的作用又有限,欠发达地区必须按照中央[2003]3号文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方向来调整农业结构:

1、发展农产品产业带。加入WTO后以物美价廉的国产农产品加工商品充实国内市场,这实际上是在参与国门之内的国际竞争。欠发达地区农产品竞争力不强,表现为“三低一高”,优质率低、

外向度低、产业化经营程度化、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高。为了提升竞争力,必须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农产品产业带。首先要分析选择优势农产品和优质产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国内外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具有优势或潜在优势的农产品都是集中在生态适宜性最佳、生产基础最好、市场潜力最大的地区生产的。欠发达地区应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优化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比例,优化复种指数,调控灌溉面积,改进耕作施肥制度,使种植业向良性循环发展。

在过去短缺经济条件下调整农业结构主要是适应性调整,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国内供求已转向国内外市场均衡,农业结构调整,不能仅局限于品种结构的优化上,而必经以提高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提高农业竞争力为主线。在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提高质量的同时,立足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经营模式和制度结构,实现农产品向产量型结构向专用型、高附加值型结构转变,解决农业生产中各类污染问题,解决“绿色壁垒”限制问题,升级换代,创名牌,提高分级、加工、包装、保鲜、储运效率。要因地制宜考虑各地历史沿革、资源禀赋、社会发育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结合各地产业带形成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瓶颈因素,发展不同模式的产业带,反对政府按计划经济方法强制推进,又反对盲目机械套用先行地区的产业带模式。第三,在发展农产品产业带中,必经选好选准优势产业,以发挥它的激活效应、乘数效应、升级效应。规避低水平的过度竞争和同类种群同向增长的拥挤效应,有意识地生产要素流动在各部门之间处于相对平衡、相对停滞的局面,在部门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培育新的增长点和发展极。

2、跳出“就农业论农业”的局限。由于城乡分割的体制,使欠发达地区农业结构调整中,“就农业抓农业”的问题比较严重,是在此增彼长的关系上做文章。加入WTO后必须实现城乡统筹,调整农村就业结构和投入结构。有关方面的研究报告表明,在发达国家工业化演进中,农业产值和劳动力就业向工业的转换基本是同步的。但发展中国家产值结构转换普遍先于就业结构转换。一般地说,开始工业起点时,产值比重高于就业比重约25个百分点,真正同步要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以后。目前我国农业产值比重与就业比重相差30.65个百分点,农村富余劳动力约1.5-1.6亿。根据趋势分析2001-2010年全国农村新增劳动力约6350万,年均增长600-800万。转移农村劳动力,调整就业结构任务非常艰巨。为此必经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统一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另外,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进入依靠农业自身积累解决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阶段,但必须通过调整农业投资结构、加大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方法调整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方式,按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加大财政国内支持,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3、实破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TBT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为了限制其它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一系列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6](P180)发达国家在农产品方面的技术壁垒主要包括:有害成分含量标准、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检验检疫制度、绿色壁垒。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技术要求最高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稳定现有出口市场,必经利用WTO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来处理与成员国的农产品贸易关系。如运用透明度原则,迠应TBT伩息中心,提前获知其他成员国TBT最新动向,并将伩息及时传递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部门、经营单位、出口企业;利用WTO/TBT协议的“例外条款”,阻止某些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在WTO农业保护基本框架下,利用“绿箱”措施中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按WTO要求,加强农业耕种技术推广,改良原有物种,培植新物种,在此基础上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调整农业结构,建起各种具特色和优势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形成区域性产业优势、产品优势。

4、调整出口结构。出口结构是产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由产业结构决定。出口结构的变化是国内产业调整和优化的结果,反过来,调整和优化出口结构又会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随着我国农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农业发展的重点必须转到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以国内资源禀赋为起点,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动态的多元化观点对我国参与国际农业分工进行现实的定位,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促进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升级。

加入WTO后,过渡期中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管理、环保等优势,设置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对中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设置了新的“门槛”,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上百亿美元。由于WTO对技术壁垒缺乏严格的规范,使我国技术水平低、管理标准落后的农产品的出口屡遭重创,该类产品的农民生产风险上升,就业不稳定,收入增长受到明显抑制。农民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向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转移就业的道路受阻,延缓了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王维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典[M]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

[2] [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5]林善浪张国中国农业发展问题报告[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6] 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制度

国际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 (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 、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B 、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 C 、地域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即港澳台)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 、条件:1,产品低于正常价格或低于成本价出口销售、 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 3,国内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具有因果关系 B 、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 C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 在反倾销个案中,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不能同时并用 成员国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弥补倾销或出口补贴造成的相同情况 D 、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E 、一般不超过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进口经营者缴纳 一般不超过5年 一般不追溯征收 外贸管制和WTO 外贸管制 关税制度:法律依据、关税种类、完税价格 非关税制度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WTO 产生发展:WTO 和GA TT ,WTO 与中国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贸易政策评审 重要协议:GA TT1994、TRIMS 和GA TS 初裁:调查起 60天后采取,不超过 6个月:①临时反倾销税;②提供担保 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主管机关初裁之前, 不能接受。

F、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纳税人是进口商)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 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G、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2),反补贴措施 A、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 2,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3,因果关系 B、补贴的3个构成要件: 1,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 2,接受者获得利益; 3,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专项性(企业,产业,地区专项性补贴,禁止性补贴)C、补贴的分类:禁止性补贴(法律禁止),可申述补贴,不可申述补贴(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补贴——企业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D、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 E、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F、一般不超过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3)保障措施 A、条件:1,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 2,近期内进口数量增加、 3,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4,因果关系 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针对所有WTO成员方) 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WTO法律制度 1、WTO与GATT的关系:组织意义上取代与被取代;规则意义上包含与被包含(将调整范围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2、WTO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随机) 、二、三、四、五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随机)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一、单选题(共7道试题,共28分。) 1.实行数量限制主要是采用( )手段限制外国产品与本国工业竞争 A. 非行政 B. 行政 C. 价格 D. 关税 满分:4分 2.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 )的概念 A. 禁止性补贴 B. 可申诉补贴 C. 不可申诉补贴 D. 允许性补贴 满分:4分 3.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以( )身份提供服务 A. 本国政府 B. 个人 C. 争端中的某一方 D. 争端中的双方 满分:4分 4.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 )方面 A. 争端解决机制 B. “一揽子”协议

C.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D. 基本原则 满分:4分 5.( )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 地区性组织 B. 单独关税区 C. 地方政府 D. 国际组织 满分:4分 6.对禁止性补贴,双方应进行磋商,磋商应在( )天内完成,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 )天内提出最终报告 A. 30,90 B. 30,60 C. 60,60 D. 60,90 满分:4分 7.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由( )组成 A. 发达成员方 B. 部分成员方 C. 所有成员方代表 D. 发展中成员方 满分:4分 二、多选题(共18道试题,共72分。) 1.补贴的特征

A. 补贴是一种私人行为 B. 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生产与销售企业 C. 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生产上的竞争力 D.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满分:4分 2.布雷顿森林会议决定建立的是 A. gatt B.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 世界银行 D. wto 满分:4分 3.( )应视为政府补贴 A. 政府采购 B. 税收豁免 C. 债务转移 D. 资金赠与 满分:4分 4.WTO与GATT之间的区别 A. WTO是永久性的正式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 B. WTO调整的经贸关系领域远宽于GATT C. WTO是统一的多边贸易管理机构,要求一揽子接受 D. WTO具有健全的机构体系和更广泛的代表性 满分:4分 5.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厂家造成( )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保障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 — 2014 学年第二学期 论文题目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相关建议 课程代码及课序号 课程名称 世界贸易组织教程 学 号 201101109 姓 名 夏海 学院(系)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专 业 国际贸易

摘要 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但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行中,现行机制的一些缺陷逐渐显露,如执行期限过长,发展中国家难以实行交叉报复等,这些缺陷极大的损害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给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针对这些缺陷,我们提出了如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发展中国家联合报复等建议,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趋于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调解国际纠纷,促进多边贸易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建议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管辖范围、基本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谅解》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迅速解决争端是《谅解》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明确的时间表。它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济,也有利于增强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谅解》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受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谅解》规定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谅解》规定,如果WTO某个成员在某个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机构组织图示

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总理事会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 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

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DSU中规定了争端解决体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各方都有遵守WTO协定的义务。1995年WTO协定生效后,由于成员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这个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目的及主要特点 2.1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WTO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协定附件2DSU第3条第2款规定,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安全性和可预知性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目的。 虽然直接从事国际贸易行为的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各个国家中的经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独特贡献。没有一套解决争端的方法,规则就无法实施,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就不会那么有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法治,使得贸易体制更加安全和可预见。该规则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一、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双方接受(mutuallyacceptable)。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在关贸总协定及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 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二、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Panel)”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Disput SettlementBody,DSB),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三、特点 (一)统一性 在DSU执行之前,自1947年到 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GATT第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