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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附件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 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10.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条形码 9CM*3CM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 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 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 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 建筑安装□ 装饰修饰□ 修理修配□ 加工□ 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零批兼营□ 其他□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延长有效期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最新有效期止 税跨报〔 〕 号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报〔 〕 号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7.“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9.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

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问题2018

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问题 1.石家庄地区范围内项目不在需要开具外管证。 2.河北省内(除石家庄地区)项目现不需在石家庄长安国税大厅开具纸质外管证,只需在网上申请开具外管证,经办人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报验登记后会出外管证编号。 3.河北省外项目遵照以前办理方式,先在网上申请,然后去石家庄长安国税大厅开具纸质外管证。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外管证) 1.经办人在钉钉上进行外管证开具申请。 2.申请填写内容必须与合同一致。 3.外管证上的金额一般按照合同金额填写,(实际开票预交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如果审计金额大于合同金额的,外管证上的金额可以按审计金额填写)。 4.外管证项目地址精确省市区(街道)/县(镇)。 5.因挂靠项目太多,一般开具外管证有效期为一个月,经办人注意不要逾期。 6.经办人一定要跟客户确定好,在申请开具外管证,开好的外管证不得随意作废 开具外管证时间:每周的周二、周四上午统一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二、去项目地国税预缴税款 (一)预缴税款需要的资料: 1.合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4.纸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河北省内项目,到项目地报验后,可根据当地税务局要求,看是否需要纸质版)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复印件;(老项目使用) 各文件需加盖公章,经办人把以上资料准备好后,自行寄给客户。

(二)去项目地国税预缴税款办理流程: 1.报验登记 因河北省内(除石家庄地区)项目的外管证是网上申请,报验后方可生成外管证编号,当地税务局如需打印纸质版,客户办理报验后,经办人可联系出纳,询问外管证编号,由出纳发照片传给经手人,自行打印 2.国税预缴增值税 如当地税务局要求缴纳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在地税窗口缴纳,其中企业所得税是2‰,不要多交。缴纳完税款的所有《完税凭证》必须当月交回公司 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结算、核销)。 国、地税结算反馈,一般做完此项后,税务局会出一个《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反馈表上盖税务局章,寄回公司。 注意: 办理完毕后,《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和《完税凭证》一定要当月交回财务 未在当月交回《完税凭证》,影响下月初预录企业所得税的客户,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最晚下月5号,完税凭证一定要交到财务处),所以经办人一定要注意及时提醒自己的客户,财务不再一一提醒。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能逾期办理,经办人自己注意有效期,及时提醒客户办理相关事项以及交回财务需要的资料。如果以上流程办理完毕后,外管证缴销不了,由经办人联系自己的客户及时处理,直到外管证缴销完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格式:正确的附件2税务相关事项反馈营业地点的形式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税务交叉报告〔〕实际营业期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项目名称包括在货物存放处的合同中,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预付税率和预付税额实际合同执行金额发票金额(包括自签和代理签发)应付预付税款总额,由以下机构处理:纳税人(印章):税务机关的意见:经营者:税务机关(印章):日期:2格式:权利1.纳税人应在跨地区业务活动结束时填写此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受后,纳税人可以要求征税通知书(接受通知书)。2.此表格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在营业地点保存。3.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未续签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原始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必须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在“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列中填写原始“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报告表”中指示的管理编号。5.在“实际操作期间”列中填写实际操作开始日期和操作结束日期。6.在“货物存储位置”列中填写跨地区商业商品的特定存储位置,并清楚地填写地区,街道和街道编号。如果没有跨地区的商品业务,则无需填写此栏。7.应根据适用的预付税率填写“预缴税费征收率”列。八,“预付税额”一栏应填写已预付给地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额(金额单位:元,下同)。9.纳税人只有在当地税务机关清算了应付税款并处理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后,才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此表

格。

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注意事项

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应注意的几点提 01 什么是跨区域涉税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正式实施,按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02 办理跨区涉税事项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 PS: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03 其他注意事项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定要来国税局开具吗? 答:可以网上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我局已开发网上填报功能,只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在企业所在地开具《报告表》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去经营地报验吗? 答: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项目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作了反馈之后,还要回去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注册地,并自动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完整版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结清税款。 适用对象: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结清税款。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也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 二、办理流程 (一)报告表填报本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先行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税机关。 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 (四)报告表缴销 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相关反馈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反馈及核销情况。 1.注意事项 2.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的纳税人,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并通过通过经营地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验跨区域涉税事 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办理《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友情提示 对上述公告,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至各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拨打国税特服号、12366咨询。

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流程要点及注意事项

自2018年7月5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新财税审计机构挂牌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流转会更加高效,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更便捷。 梳理:新流程要点有哪些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38号公告对103号文件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作了调整和明确,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财税政策。结合38号公告及103号文件,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流程要点如下: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

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有效期为180天,103号文件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财税审计人员审核后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分析:办税流程更加顺畅 总体分析,按照新的办税流程,纳税人将感受到更大的便利。 举例来说,兰州市某建筑公司在西安市承接了一项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在进场施工前,企业在兰州市的税务机构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在8月企业首次到西安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应进行报验。由于客观原因工程需要延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延期协议书》。企业应持协议书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前往西安市或兰州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将工程延长至协议书标明的完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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