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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概要

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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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摘要】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不以财物进行的贿赂;贿赂的手段也由以往常见的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直接发生关系,发展到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使得有些案件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时产生困难。由于法律不完善,此类贿赂行为成了打击的难点或盲点。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立法,以适应我国的形势发展所需。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特定关系人推定

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但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尤其是贿赂犯罪,出现了较之传统犯罪手段更高明、方法更隐秘、规避法律制裁能力更强、实施犯罪安全系数更高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传统的贿赂犯罪大多是直接的权钱交易,即以金钱和物品为行为对象,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直接发生关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已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以金钱和物品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贿赂,或者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打击的难度。下面笔者试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研究:

一、财产性利益贿赂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上述规定,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从严格意义上讲,“财物”即金钱和物品。“金钱”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物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操控和管理、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有体物和无体物,如一部汽车、一百立方米天然气等。如果对“财物”一词稍作扩大解释,则还可包括“财产性利益”(或称“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免费旅游、免费装修住房、提供高消费娱乐等。至于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安置工作、提供女色等,虽属利益,但很难归入“财物”范畴之内,通常称之为“非财产性利益”。这种“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计量。①

传统的贿赂犯罪大部分是以严格意义上的财物进行,即以金钱和物品为犯罪对象进行贿赂。但不可否认,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贿赂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尤其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的贿赂越来越多,主要有:1、提供不动产和耐用消费品的使用权,如长期免费提供住房或交通工具,免费提供电冰箱、电脑、空调、电视机“试用”“试看”,实际上根本不归还或归

还时原物已失去使用价值等。2、无偿提供劳务,如免费装修住房等。3、各种高级消费活动,如免费旅游、高级宴请、观看演出、代为购买高尔夫球场、网球场、钓鱼场会员证,代为支付桑拿、嫖娼、娱乐等费用。4、设定债权或股权、免除债务、代为偿还行为人所负第三者的债务、代投保险、担保等。5、以不等价交换的形式收受贿赂,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住房或其他商品、本应有息或高息贷款而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等。6、以赌博为名故意输钱进行贿赂、以“讲课”、“作报告”掩人耳目超额支付报酬进行贿赂、以奖励股权的形式进行贿赂等。7、提供各种变相的个人费用如交通费、学车费、培训费、学习费等。8、以投资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等等。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仅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但有不少学者认为,刑法里指的财物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它不仅指金钱和物品,而且包括其他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财产性利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

(一)、将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贿赂罪的本质特征。贿赂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只要贿赂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无论是凭借金钱物品还是其他财产性利益,都同样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此外,现行刑法将“财物”确定为贿赂犯罪对象,其目的就在

于为了惩治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而财产性利益贿赂与财物贿赂一样,都反映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性。

(二)、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实际上是财物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刑法在受贿罪的构成中虽然没有关于“财产性利益”的表达术语,但是,财产性利益显然也属于刑法规定的“财物”范畴,因为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所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而以明确的数额为不同量刑幅度的标准,这是财产性利益的固有属性。

(三)、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对象,具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由于财产性利益可以用金钱数字计量,操作性强,它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乏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判例。如1991年,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了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收受香港永宁公司董事长陈文轩花14万港币为其办理多米尼加护照一本的犯罪事实;1999年重庆綦江发生的虹桥垮塌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原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接受个体工程承包人费上利提供给其女儿去美国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办证及活动费用折合人民币5万多元为受贿;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对该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接受有关单位邀请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刑罚;2007年初浙江省景宁县法院审理认定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温某接受由他人支付

的9500元嫖娼费为受贿,等等。

不过,在查处涉及财产性利益贿赂案件时应慎重对待,从严把握。毕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管其贿赂行为的主观恶性多大,在司法实践中都不能违背立法本意,不能将“财物”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在我国现行立法下,不是所有的涉及财产性利益的案件都能按照贿赂犯罪进行惩处。目前司法实践中能够作为犯罪处理的财产性利益,也仅限于那些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此外,由于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其定罪量刑是按照它所折算的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进行处罚,因此,财产性利益在予以折算时应该有着明确的数额标准,且对该财产性利益进行折算的数额不致引起影响定罪量刑的疑义。如果折算的数额会引起影响定罪量刑的疑义,就要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进行处理。

从现实看,这种以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的贿赂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其犯罪的安全系数更高,因此具有更大的诱惑力。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腐败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腐败的一种发展趋势,若打击不力,势必将逐步泛滥。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一些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财产性利益贿赂问题的处理,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

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这一《意见》的出台,顺应了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笔者仍然以为,“两高”的《意见》只是为应对贿赂犯罪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对策,它没能很好地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关于“财物”范围的争议问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以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的贿赂远不止“两高”《意见》所规定的这几项,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的方式和手段还会更加多样化。笔者以为,对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以立法的方法来充实贿赂的内涵,放宽贿赂犯罪成立的条件,将一切能够满足人的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罪的对象范畴。

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问题

这类贿赂主要有:1、安排工作、提干、晋职提级、升学留学、迁移户口等;2、接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及其它科技成果;3、政治性利益,如出国签证、给予顾问、名誉主席、立功嘉奖、荣誉称号或给予某种政治待遇等;4、免受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经法院裁判确认的权益);

5、精神性贿赂,如性贿赂,等等。由于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计量,无法体现其价值,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财物”范畴,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下,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以为,我国现行刑法把贿赂犯罪对象仅限定于财物,而将不能用金钱数字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犯罪对象范畴外,与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相违背,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需要,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准确、完整地揭示贿赂罪的本质特征,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首先,惩治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如英国1889年《公共机构贿赂法》第1条规定:“公共机构的成员、官员或者雇员……索取、接受、或者同意接受任何礼品、贷款、酬金、报酬或者好处的,构成受贿罪。”对于“好处”的内涵,该法第7条又规定:包括任何职位或荣誉、延缓清偿任何价金或有价之物。在日本,非物质性利益说不仅早已成为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而且为立法和判例广泛采用。《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贿赂是“财产的利益或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或其他利益;瑞士刑法典规定为贿赂或免费利益;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等,这些国家所规定的“利益”,当然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我国香港地区《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公务员索取或收受某种好处,或公众中有人向公务员提供某种好处……都属于犯罪行为”,其中的“好处”除款项外,还包括所有可以想象到的一切利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21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预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其他不正当利益”指贿赂以外之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

满足欲望之有形或无形的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上之利益与非物质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将贿赂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显然,“不正当好处”的范围要大于“财物”,其中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由此可见,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范畴,反映了当今世界各国打击贿赂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其次,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罪范畴外,不利于我国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由于历史、社会以及法治不健全等原因,目前在我国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存在着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问题。如河南省柘城县原交通局局长郭永志,将自己家雇用的漂亮小保姆送给县委一名主要领导享乐,从而顺利的当上了交通局局长。2004年,媒体披露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分局长安惠君接受男警员性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在“远华”案中,非财产性利益与权力的交易更是无处不在,如有的腐败分子好色,赖昌星就不惜从香港空运小姐;有的腐败分子好名利,赖昌星就为其包装,使其“美名远扬”,从而达到走私获利之目的,等等。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某些非财产性利益比财产性利益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以往那种以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等所取代,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内

涵、外延已无法涵盖今天贿赂行为的众多形式,因而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犯罪对象范畴外,已无法适应当今惩治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

第三,惩治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尽量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也就是说当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因此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机制的运作要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一方面,由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往往可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它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要超过财物或财产性贿赂,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坏。而另一方面,由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已无能为力,使用道德、纪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显而易见,对此类行为不予刑事制裁,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预防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

第四,将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罪对象范围,能够准确、完整地揭示贿赂罪的本质特征。贿赂犯罪

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衡量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取决于犯罪分子所得到的是财物还是其他非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决定于财物数额的多少,而是以公职的廉洁性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侵害程度的大小为基础。从此出发,也就不论贿赂能否以财物数额来表示,只要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我们人为地将贿赂内容范围规定过窄、无疑使相当数量的破坏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这与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目前,重新构建贿赂罪的定义已成当务之急。贿赂对象的客观变化发展,既给司法机关执法提出了挑战,也给立法机关提出了应从立法上扩展贿赂范围的迫切要求。为弥补我国关于贿赂罪的立法缺陷,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展我国刑法的贿赂罪对象范围。从维护刑事法律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刑法典中对贿赂犯罪对象作出原则性的范围规定,明确规定贿赂犯罪对象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科学阐明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法律概念。具体而言,可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所谓“财物”,即金钱和物品。“金钱”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物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操控和管理、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并且可以用金钱数字计量的物质利益。所谓“非财产性利益”,是指能够满足

人的需要并且不可以用金钱数字计量的利益,包括任何其它服务或者任何其它形式的好处。

(二)、加强对“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逐步完善其法律内涵,为惩治贿赂犯罪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坚持司法实践是推动立法发展的动力的观点,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和总结,逐步完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加强对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巩固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的成果,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司法的有效性,使刑事立法和司法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需要。

(三)、重新设置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体系。由于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展到非财产性利益,而非财产性利益又不能像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样可以通过量化的数额设置处罚标准。所以,应该根据贿赂犯罪的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机关声誉及正常活动的破坏程度等各种情节进行综合考虑,重新设置并建立将犯罪情节作为受贿罪处罚标准的体系。

在将“犯罪情节”作为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处罚标准体系时,可在刑法条文中规定以“情节较重”作为受贿罪成立的条件,而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受贿罪的加重犯予以处罚。其中对于“情节较重”,可同时规定数额较大、后果较严重或有其他较严重的情节作为达到“情节较重”而构成受贿罪的选择式标准。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应属于受贿“情

节较重”的范畴:1、受贿数额较大的;2、使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3、违背职务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多次受贿或有受贿前科的。以下情形应视为“情节严重”:1、受贿数额巨大的;2、使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具有索贿行为的;

4、司法人员受贿的;

5、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受贿的;

6、已实施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而“情节特别严重”则应包括以下情形:1、受贿数额特别巨大;2、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3、受贿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社会、他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4、由于受贿为他人谋利益而导致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的;5、在战争、重大灾难发生期间受贿的;6、由于受贿导致冤假错案的;

7、索取巨额贿赂或多次索贿的。

至于受贿罪的量刑幅度设置,应取消现行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具有前瞻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定罪量刑数额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此外,应调整或增加财产刑设置,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处没收财产,对情节严重者可附加罚金刑,而对情节轻微者则可单处罚金刑。

三、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称作“特定关系人”。现实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时为了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目的,将完整的犯罪构

成分解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和“收受他人财物”两个行为,并将身份可替代性的“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转移给与之关系密切的特定关系人,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以期人为地割裂“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之间的关系,进而达到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只要能够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互为因果关系,即能够查清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明知心理态度,案件就不难处理。现列举以下常见的几种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然后由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如果请托人为了感谢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主动给予特定关系人以财物,而特定关系人收下财物后,将收受的财物和请托的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亦构成受贿罪。

2、特定关系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或者贿赂,但未将此情况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味要求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该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单方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或国家工作人员为徇私情而违背职务构成他罪的,则按各自构成的犯罪分别论处。

3、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通过第三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的,若该国家工作人员知道

特定关系人正在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对第三者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利,未加制止而予以默认的,则该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由上可知,这种通过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其主观方面须具备“明知”的要件。然而,由于贿赂犯罪的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受贿者东窗事发,行贿人也难逃法网,因此,对贿赂犯罪的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加之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双方出于自保或互保的心理,会想方设法否认在收受财物上的通谋和心理上的默契,这样,对构成犯罪主观要件的事实,想通过调查取证予以直接证明,就变得更加困难。

比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愿意为请托人帮忙,但为逃避法律制裁,自己不愿直接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是通过事先订立攻守同盟的手段让请托人给予其特定关系人以好处,可一旦案发,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各方均称相互之间没有预谋,而国家工作人员又一口咬定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不知情,有的干脆把责任全部推到直接收受贿赂的特定关系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想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或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具有明知心理态度的直接证据就非常的困难,从而就会形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财物,而收受财物的特定关系人没有职务便利的局面,

使得这类受贿犯罪因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成为司法认定的难题。事实上,已有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正是利用我国现行法律上存在的一些漏洞,想方设法进行变相的权钱交易。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贿赂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在刑事立法中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即证明贿赂行为存在的证据在被控方不能举出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推定其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应通过立法完善来弥补法律的缺陷,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假定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把这种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②在刑事诉讼中,以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实际上是免除了控诉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已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且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重大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推定制度应予以禁止。只有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才能适用推定制度。

近年来,腐败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趋严重,许多国家为了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从而采取了一些减轻控方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的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推定在腐败犯罪中的适用,即“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公约》中规定的推定,主要是针对作为腐败

犯罪构成要素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要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只是在《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有规定。因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推定范围比较窄,这对于打击腐败犯罪显然不利。为了与《公约》确定的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衔接,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借鉴该《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刑事立法上规定就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主观要件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以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

具体而言,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适用推定原则:即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要素,除非本人能证明不存在这些主观过错,推定为具有明知、故意和非法占有、为他人谋利之目的。这样,如上面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过事先密谋收受贿赂的行为,就可运用推定来证实犯罪,即可在通过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双方在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整个行贿、受贿过程中各自的客观行为,以及双方感情、亲密程度、财产管理状况等相关事实的前提下,推定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是否具有明知的心理罪过。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事实存在,就不应拘泥于当事人如何交代,即不管其交待对于与之关系密切的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否知情,只要能够查清该国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课——教学设计 张金涨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课——教学设计 萩芦中心小学张金涨教学目标: 1、不良行为的认识。 2、不良行为的表现。 3、不良行为的分类。 4、如何杜绝不良行为,怎样与法律渗透。 重点:哪些是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难点:如何杜绝不良行为,怎样与法律渗透。 教学方法:讲解 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 提问学生早退,迟到是什么行为?出示图片,分析图片的内容。 二、授主题活动 1、出示主题: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2、让学生了解现在中国违法犯罪的记载,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犯罪总人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青少年犯罪人数高达15万人数。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数的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3、分析违法和犯罪的内涵,并加以区别。违法:是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守法义务,超越法定行使权利的界限,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根本特征。 犯罪:是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三、师生互动交流

1、大家谈:问题 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2、对不良行为进行分类,讲解。 严重不良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中度不良行为: ?中度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和诉营业歌舞等成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的行为;

文旅融合发展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文旅融合发展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市以建设全国文旅融合发展先行区为目标,积极探索文旅深度融合新模式,加快文旅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文化旅游综合竞争力。前三季度,全市接待游客8066.2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93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2%、11.3%,其中,接待入境游客42.9万人次,接待国内游客8012.3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15.6%、9.6%。 一、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情况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谋划文旅产业布局。围绕全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心任务,发挥文化+旅游支点和杠杆的作用,把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作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文旅产业发展空间,让城市“活”起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国际旅游名城的意见,整体推进文化旅游产业“一核一带四区”加快发展。一核,即城市文化旅游中央区,重点打造文化创意、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文化信息科技、文化商贸等五大产业板块;一带,即环城游憩带,重点打造乡村休闲旅游集聚带;四区,即东部历史与名人文化旅游区,南部山水休闲旅游区,西部宗教文化旅游区,北部乡村休闲与温泉度假区)

加快发展。制定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实施意见、发挥文化旅游轴龙头作用实施意见,编制《新旧动能转换文化产业专项规划》,完善实施国际旅游目的地规划、精品旅游专项规划、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等,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体系规范,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充满活力。 (二)突出项目建设,做大做强文旅产业载体。培育壮大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精心打造国际旅游标志区、百年老商埠风情区、古城、绣源河文旅综合体、国际创新设计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一批文旅项目,打造华谊兄弟电影城、星工坊影视产业园、812最幕影业文化产业园、影视拍摄基地等一批特色影视基地。引导文旅企业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支持文旅发展集团做大做强,大力培育全国文化产业40强和旅游集团30强企业。市级已建、在建、拟建文化产业园区80个,文化专业市场32个,文化场馆45个,历史文化街区6个,特色文化村镇18个。推进“书香××”建设,建成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55家、××书房9个,荣获中国十佳数字阅读城市。合理利用城市中闲置的老厂房、老建筑等进行转型改造升级,腾笼换业,打造了西街工坊、飞尔姆乐园、1953茶城、意匠老商埠九号等文化创意园区,为工业遗产再利用开辟了空间。提升改造新世界珠宝古玩城、文化城、艺术街等早期文化街区,文化市场改造提升后,被国家商务部评为第一条“特色文化商业街”。提升旅游产业发展品质,推动景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引导创建一批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和主

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

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产生的新情况及其对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兼并、重组、整合等许多巨大深刻、脱胎换骨的变革之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的承受力、应变力、发展力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态势,焕发着勃勃的生机与活力。伴随着这些变革,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主要就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解决的思路和对策做一粗浅的研究和分析,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与传统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相比较,当前出现的新情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从以政府附属型逐渐向以市场取向型转变,原来相对应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随之越来越精简,“行政化”、“兼职化”、“业余化”趋势明显。企业的政工管理体制越来越紧扣经济中心,而相对应的也带来了精力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甚至思想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传统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以单纯的政治教育为主要目标,由政工部门牵头、布置,各部门组织落实。而企业目前的实

际状况是,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围绕在薪酬分配、整章建制、生产运行等过程中产生的思想问题,做工作的主体是部门主管。部门管理、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成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三是职工对思想政治工作内容的要求不仅仅是传递国家大事上,往往更关注与个人命运相关的政策环境变化。工作挫折、岗位变更、家庭困难、职级调整、立功受奖等关键时候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需求强烈,职工对思想政治工作渗入的层面和采取的方法更加偏重个性化,在接受政治宣传的途径上也发生了变化。应该说传统的班组学习在企业已经不占主导地位,职工对国家大事了解的途径主要来自广播电视、书报杂志、网络信息等,呈现出职工兴趣选择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四是由于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的特定环境和特点决定了过去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权威,思想政治工作规定性的要求不太有人质疑,而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取向,职工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都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认同带来差异。 以上产生和出现的新情况,反映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飞速发展的形势之间存在不适应性。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要求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对象、队伍、体制、机制必须适应形势发展。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习惯思维和滞后性,造成了工作

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研究室曹坚 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主要涉及到对共同犯 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认定等问题。 一、共同贪污犯罪中既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对共同贪污犯罪的既未遂判断与单独贪污犯罪并无区别,只要共同贪污的公共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控制的状态,即可确定共同贪污犯罪既遂。当然,由于共同贪污犯罪中存在一定的分工,共犯人在共同贪污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如何综合全面看待共犯的行为,并继而判断是否达到共同贪污的既遂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亲身犯在贪污犯罪中有所体现,对判断共同贪污犯罪的既未遂与否产生了一定影响。试举一例。2005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为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征用该镇某村1组、2组、9组的耕地,被征地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工作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付某、秦某当时分别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之职,犯罪嫌疑人徐某担任村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委)委员。该村在办理小城镇保险中,确定由村总支书记陆某与村主任张某全面负责,徐某负责整理、收集材料,村会计闵某负责将资料输入电脑并上报给该镇劳动保障中心。同年11月,陆某主持召开了由村委会、总支委两委成员参加的会议,张某、付某、秦某、徐某参加,主要是研究办理小城镇保险等事宜。因张某、付某、秦某、徐某4人均该村1组、2组、9组的村民,均不符合办理条件。会上,张某提出能否趁此机会将他们几个村干部一并办理,付某、秦某、徐某均表示同意,陆某亦未反对。会议定下为6名村干部或家属办理,除4名犯罪嫌疑人外,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多年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一直比较重视,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使全市发展党员的数量比较均衡,构成比较合理,党员的质量不断提高。总的来看,发展党员工作是健康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发展党员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矛盾: 一是发展数量要求和后备力量不足的矛盾。我们发展党员,首先要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而计划的制定,主要依据党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和入党积极分子数量的多少。但目前,存在着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下降的趋势,这与保持适度的发展规模,避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大起大落不相适应,出现了发展数量与后备力量供给不足的矛盾,难以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青年农民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素质相对较好的大都离乡务工经商,个别村党支部书记怕自身“位置”不稳,因而培养和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要求入党的青年农民较少。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下岗人员增加,青年工人处于不稳定状态,入党愿望不强,党组织对其实施培养教育的难度加大。滤布机关机构改革后,人员相对稳定,新增人员较少,入党积极分子数量增长不明显。 二是发展重点要求和实际需求结构的矛盾。我们强调发展党员的重点是生产一线工人、农民、青年、妇女、高知识群体和非公经济组

织党员。每年在制定计划时,都注意向重点倾斜,给予足够的保证。但这些重点,又都是难点,从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到入党要求的愿望都不尽人意,组织发展的难度比较大。在机关、事业单位,有入党要求的人比较多,由于受计划比例的限制,又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如公安、教育、卫生等系统,人员整体素质比较好,要求进步的比较多,而每年能够加入党组织的却很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积极性,对整个发展党员工作不利。 三是发展质量要求和保质机制落实的矛盾。虽然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等,努力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发展质量上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每年都有群众上访反映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保质机制没有完全真正落实。如公示制反映问题的渠道不便捷、不畅通,群众参与权、知情权没有很好的体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没有落实到位;发展党员程序、手续相对繁琐,基层没有很好地履行等。面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积极研究,大胆探索,加强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第一,要正确处理培养与发展的关系,以培养为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洗煤滤布要正本清“源”,抓好入口的“入口”,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重点做好广大青年的政治启发教育,采取理论灌输、典型引导、说服教育、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把优秀分子吸引到党组织的周围。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充实和丰富培训内容,拓展教育培养的渠道,改进培训方法,把注意力集中到全面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素质

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摘要]文章结合反贪工作实际,通过分析近几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贿赂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侦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几种主要问题和困难,顺应当前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形势,反思并总结出几点应对策略,以期对贿赂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问题;对策 贿赂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模式是典型的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保障人权、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诸如“两个证据规定”、”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全新的司法需求,贿赂犯罪的侦破难度不断加大。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侦查方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线索初查、立案传讯、证据固定和补充。而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新形势更加要求贿赂犯罪侦查工作要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本文针对历年办案实践遇到的难点,寻求解决之道,推动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向前发展。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一)涉及领域“广” 从近几年的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看出,贿赂犯罪呈现出涉及领域广泛化、且窝案、串案发生几率上升的趋势,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不惜通过各种手段贿赂权力部门,以求获得不正当竞争的资本,便以得到交易的利益,甚至出现更多行贿人为疏通各个部门对多人、多次行贿,且行贿的金额也普遍较大,查处一个、带出一片,形成一种单个存在又群体相连的局面,且多为窝案、串案。因而,虽然高发领域如土地承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药购销等依然集中,但更多冷门领域或行业也逐步蔓延,例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办理的民政系统系列案,一鲜花店老板夫妇为与殡葬管理所签订花圈的供销合同,前后向各任殡葬管理所所长和殡葬管理所相关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人民币,涉案人数9人。 (二)贿赂方式“隐” 具体体现在贿赂形式多样和手段的隐蔽。“一对一”在贿赂犯罪中是最大的特色,即使在窝串案中,行贿人为打通各个环节可能会向多人行贿,但在行贿人“各个击破”的犯罪交易空间上依然极具隐蔽性,多属暗箱操作,极少留下其他间接证据,相关部门亦各自为政,心照不宣。加上行贿人作案形式多样,再者行、受贿双方多对自身行为违法性有充分认识,要么通过最简单直接也最为隐蔽的权钱交易方式,直线联系,要么想尽办法创造各种合法假象,例如通过一些“手续费”、“回扣”等看似表面合法或如在商业贿赂中容易出现的“商业惯例”的形式,实际是权钱交易,来掩饰犯罪行为,混淆视听。

理论联系实际 研究物流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物流业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广受关注的一个经济热点。中国的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业务虽然已运行多年,但是现代物流业仍处在发展初期,尚未达到其成熟阶段。但是它的发展潜力已经显现出来,物流理论研究与实践都取得长足的进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将指日可待。在“物流热”过程中,前些时一度出现的“虚热”现象有所减退,中国物流业趋向于更加理性、稳健、务实的发展。2002年以及今年上半年以来,内地物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1)工商企业物流进展迅速,第三方物流稳健发展。目前,中国内地物流业务的百分之八十是工商企业物流,综合经营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的百分之二。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虽在加快,但由于工商企业物流的主流仍是自营物流,同时,第三方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的成熟需要有一个过程,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中国内地物流的发展,仍将是企业物流与第三方物流并行发展的局面。但第三方物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因为出于降低物流总成本和经营,总成本的压力,除了物流能力强大的工商企业整合自身物流业务组建独立或半独立的物流实体,集中统一经营物流业务,其他企业将逐渐转向向第三方物流外包物流业务。在华的外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进入中国的跨国物流企业的主要客户就是外资(独资、合资)制造业厂家。中国物流企业应当大力扩展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客户。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任务在于提供效率高于工商企业物流,成本低于工商企业的综合物流服务以吸引到第三方物流的客户。2)工商企业正在加紧整合自身的物流资源和物流业务,组建独立或半独立的物流实体(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统一经营集团内全部物流业务,有的已开始面向社会服务,向第三方物流功能转换。如:海尔集团的物流公司,已在降低集团成本、创造更强的竞争能力和新的利润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上汽集团、上汽经销公司和天地物流组建合资“安吉天地”其全国配送网已向千家零售店进行配送。全国名列前茅的华联超市其组建的物流公司,已形成五个配送中心的超市配送网络。这已成为制造业大集团和商业大集团的共同趋势。但无论是制造业大集团或是商业大集团,无论是中国企业或是外资企业要实现供应链的全程管理,都需要其他企业的配合。因此物流企业的社会化合作,同样成为共同的趋势。应当研究、探讨实现这种合作的条件和方式。3)具有优势的物流大企业,如:远洋、中外运、中储、华润、招商、中海等大力建设信息网络,大力建设物流设施和物流业务,大力拓展客户加快向现代化综合性第三方物流转轨。民营物流企业继续保持发展和经营的活力。功能单一的以传统运输、仓储服务为主的小型物流企业日渐丧失竞争能力,需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增强增值性服务的能力,或与其他企业进行整合和合作,免遭淘汰的危险。物流企业正在对建设信息网络和物流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但中国企业的资金实力毕竟有限。从我国连锁企业的实践来看,中国企业完全可以用远低于国外的成本,分期建设信息网络和配送中心。我看过一些国内商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己建设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其规模和现代化程度虽比不上国外的水平,但造价远低于国外的设施,也能够满足现阶段物流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完善。应当研究如何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效而低成本地建设信息系统和物流设施,避免无效和低效率的投入,并积极扩大融资渠道的途径。4)由于内地物流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不足,物流业内尚未出现大规模的兼并。但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之间在物流硬件资源、物流业务、物流客户等方面的整合正在兴起。有的建立联合经营实体,有的是以契约关系形成战略联盟。这是可行的组织方式,是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积极趋向,例如:长虹与苏宁电器建立供销联盟;三联与夏华建立供需链战略物资联盟;济南市的“电子商务一一现代物流示范工程”已有海尔、联想、西门子、伊莱克斯等厂家与三十五家销售商力口盟。我认为:物流企业之间的整合,目的不仅限于单纯追求扩大规模,而且要着重于提高物流效率,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降低物流成本。不仅要整合硬件资源,而且要着重整合物流业务、物流客户、信息网络、人才资源,并要充分重视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这往往成为整合成败的关键。应当把中国物流界如何进行有效整合,作为物流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5)物流设施建设开始逐步纳入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 目录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4) (一)受贿罪的概念 (4)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4) (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4) (四)贿赂的范围 (4) (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5) 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7)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9) 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一)受贿罪的概念 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一般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大的争议。然而在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身分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1年6月3日【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基本案情 案例一:被告人胡某原为某国有公司聘任的经理,在该公司发包防腐工程和安装工程等项目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防腐车间主任送给的人民币共2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二:某铁道工程公司原是某铁路分局的下属基层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金某在该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后来该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非国有公司。金某担任该公司下属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先后4次收受本公司委托工程的包工头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析意见 在刑法理论上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是一个很简明的问题,即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能否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事关定罪的准确性问题;特别是在一个领域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和认定是

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虽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但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类人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上述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职务管理职责。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要求,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案例一中,胡某身为国有企业聘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 在理论与实践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

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 今天讲的话题是“远离违法犯罪”,就是进行法制教育,“法”的解释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行为规范。所谓的法,我们的理解就是规矩,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讲究一个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学们想一想:如果这个社会都不讲规矩,我行我素,那这个社会会是个什么样子呢?〃〃〃〃〃〃〃〃 没有规矩,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我们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要受到这个社会的约束:在家里,要听父母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在单位要听领导的话,在社会,要听国家的话,而国家的话就是法律要求的行为规范,法律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高压线”,在生活中谁都不愿意去碰高压线,大家知道会是什么样的后果!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呢?就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制度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去碰法律这条“高压线”,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伤害。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青少年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是非的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什么呢?就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pdf

摘要 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 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

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

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 ——在稀土高新区2011年信息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信息员,大家好: 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信息工作。我们这次会议应该是10月15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在延安举办的2011年信息工作培训会的落实跟进会议。上次会议,高新区22个单位的信息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处长张璋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曹峰作了深入浅出的发言,对做好高新区的信息工作提出了很好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张处长的讲话,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高新区所处的新形势,从信息报送总量不够、报送类型不全面、报送缺乏针对性、信息写作不得要领、信息标题不突出、缺乏问题类信息等六个方面指出了高新区信息报送存在的问题,讲的很全面,也很深刻。会后,我们对两们领导的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刚才,从部分信息员的发言中可以看出,很多信息员也都在会后做了认真的思考,对下一步做好信息工作提出了很多不错的想法,下面,结合张处长的讲话以及我们在从事高新区信息工作实际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谈一下下一步如何做好高新区信息工作。 首先我和大家通报一下稀土高新区信息工作所处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

新情况: 一是领导更加重视,提出更高的要求。 高新区的信息工作一直以来都受到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高度重视,在领导了解下情、科学决策上充分发挥着桥梁和参谋助手作用。特别办公室主任曹主任在主管办公室工作以来,非常重视信息工作,对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他先后亲自参加了市政府的信息培训会,听取于丽华和我关于本级信息工作情况汇报,带领基层信息员到延安召开高新区信息培训会,时隔不到一个月,又于今天召开信息工作座谈会,从全市、本级、基层三个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去了解掌握高新区的信息工作情况,正如在延安培训会上张处长提到的“一个办公室主任能够在办公室综合材料、会议、公文、督查等众多繁复的工作中,投入这么多精力在信息工作上,这在任何一个地区都是不多见的”。从我们本级信息员的感受来讲,这是对我们做好信息工作最大的鼓励,也是更高目标迈进的有力的鞭策。 二是信息报送水平提升较快,但差距还是很大 高新区信息编发情况:2011年1-10月,稀土高新区共编发各类信息661期,其中《上报信息》331期,相比较2010年,同比增长46%;《内部信息》281期,同比增长103%,《普发信息》49期,同比减少了50%(这里说明一下,普发信息主要编写的内容是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会议、高新区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了公职人员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因此,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 一、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犯罪具有复杂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人员成分上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有着一段光荣的历史,有的是老干部,有的是相当级别的干部,有的曾是有功之臣、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他们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荣誉、地位、前途等,而不顾一切地进行对抗;从犯罪组织上讲,共同犯罪突出,往往是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牵扯面广,甚至案件与案件相互牵连,或上下内外勾结,纵横交错,成窝成串;从作案时间看,有的作案潜伏时间长,办理一起案件需要查几年、十几年的账目。另外,往往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复杂性。 (二)犯罪具有隐蔽性 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这种隐蔽性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因为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会留下较明显的人为感官能发现的犯罪痕迹,而且又有明确的受害人。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不同,它或是经过周密地预谋和计划,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或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沆瀣一气,进行权钱或权权交易,并且是单独联系,很难被人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的智能化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趋势,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较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犯罪,或在新形势面前,煞费苦心地研究党风和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办事规律,寻觅可以利用的空隙,达到贪污公共财产和贿赂犯罪的目的。如电脑犯罪,证券、期货领域内的犯罪等,智能性强,手段巧妙,外行不懂,难查难审。 (四)反侦查活动的猖獗性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大都懂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每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犯罪前,一般都有周密的计划,在作案开始便已做好了案发的应付准备工作,并已形成心理定势,在犯罪中和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或设置种种障碍,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或金蝉脱壳,转移人们的视线。被传讯后,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案

法制教育课教案 杜绝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

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方城县独树镇第五初级中学马书明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2、能力目标 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知识目标 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明确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教学重点: 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教学难点: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教学准备: 1、学生准备:调查周围同学存在那些不良行为,搜集不良行为走向违法犯罪的案例。预习本课内容,了解相关链接等辅助教学内容提供的相关知识。 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学生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做到教学中有的放矢;搜集有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辅助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二、授新课 名词解释: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I:不良行为类型及形成原因 请同学们思考: 问题1.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自己有没有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摘要】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不以财物进行的贿赂;贿赂的手段也由以往常见的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直接发生关系,发展到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使得有些案件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时产生困难。由于法律不完善,此类贿赂行为成了打击的难点或盲点。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立法,以适应我国的形势发展所需。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特定关系人推定 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但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尤其是贿赂犯罪,出现了较之传统犯罪手段更高明、方法更隐秘、规避法律制裁能力更强、实施犯罪安全系数更高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传统的贿赂犯罪大多是直接的权钱交易,即以金钱和物品为行为对象,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直接发生关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已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以金钱和物品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贿赂,或者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打击的难度。下面笔者试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研究: 一、财产性利益贿赂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上述规定,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从严格意义上讲,“财物”即金钱和物品。“金钱”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物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操控和管理、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有体物和无体物,如一部汽车、一百立方米天然气等。如果对“财物”一词稍作扩大解释,则还可包括“财产性利益”(或称“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免费旅游、免费装修住房、提供高消费娱乐等。至于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安臵工作、提供女色等,虽属利益,但很难归入“财物”范畴之内,通常称之为“非财产性利益”。这种“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计量。① 传统的贿赂犯罪大部分是以严格意义上的财物进行,即以金钱和物品为犯罪对象进行贿赂。但不可否认,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贿赂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尤其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对象进行的贿赂越来越多,主要有:1、提供不动产和耐用消费品的使用权,如长期免费提供住房或交通工具,免费提供电冰箱、电脑、空调、电视机“试用”“试看”,实际上根本不归还或归还时原物已失去使用价值等。2、无偿提供劳务,如免费装

新形势下青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思路

新形势下青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思路 [原创2007-6-22 8:13:01] 摘要:当前社会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持续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别是随着工商银行的股改上市以及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青年工作的内外环境、思想特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工商银行的青年员工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实践舞台,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青年员工做先进理念的宣传者、先进服务渠道的倡导者、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者、服务创新的先行者大有可为。因此走出一条既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发展所需,又对青年员工产生较强吸引力、说服力和影响力的青年工作新路子,是新形势下工商银行青年工作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商银行青年工作工作创新持续发展 当前社会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持续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别是随着工商银行的股改上市以及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青年工作的内外环境、思想特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工商银行的青年员工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实践舞台,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五四前夕,工商银行召开了团员青年座谈会,姜建清董事长和杨凯生行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青年工作提出了殷切的希望,要求团员青年要做先进理念的宣传者、先进服务渠道的倡导者、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者、服务创新的先行者。因此走出一条既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发展所需,又对青年员工产生较强吸引力、说服力和影响力的青年工作新路子,是新形势下工商银行青年工作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新时期工商银行青年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股改上市并非改革的终点,而是发展的新起点,工商银行每天都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遇,青年员工的素质、思想与创造力日益成为工商银行经营方向、策略能否实现的关键。而青年员工广阔的视野、灵活的思维、无限的创新力以及顽强的拼搏能力,使其毋庸置疑地成为工商银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新时期。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程度继续加深,金融市场联系更加密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从国内看,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增加,这无疑为银行业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经营环境和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从工商银行自身讲,股改上市并非改革的终极目标,目前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具有紧迫性和长期性,最终目标是努力把工商银行建设成为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强的现代化大银行。这个远大的目标给我行的青年工作提出了崭新的课题,即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按照新思路,研究新方法,为实现我行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新银行。股改上市,工商银行实现了脱胎换骨,明晰了产权,实现了国有控股基础上的产权多元化,搭建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和高管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形成了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新的成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整体架构基本形成,保证了全行科学管理、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新青年。当代青年的思想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状态。青年员工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在接受多年的学校教育后,多数已经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并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思维活跃,意识超前,接受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生活态度积极,愿意接受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同时具有紧迫感和忧患意识,渴望学习和追求成才的愿望强烈,渴求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渴求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金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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