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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第二单元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教学目标: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培养程序意识;掌握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流程、工作步骤和与各个流程相适应的工作规范;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规范。

能力目标:能够有关工作规程和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学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讲授重点:管辖;受案与立案;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证据;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程序。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缉拿犯罪嫌疑人和处理刑事案件而按照规定实施的各种侦查活动的顺序和步骤。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受案、立案、侦查、破案、讯问和侦查终结等环节。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图

一、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1、刑事案件管辖的含义 管辖,通常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管理、处置、处理有关的人或事。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管理、处置、处理

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但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管辖的意义

3、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就管辖主体的确定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四类:

(1)立案管辖。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主体,既确定谁最有资格和条件立案侦查;

(2)地域管辖,按照行政区划的范围来确定的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办案主体在组织结构上的结构和层级来确定的管辖

(4)职能管辖,根据办案主体的功能作用和事物自身的性质特点为来确定的管辖。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等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如重婚案件。

(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依据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使得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性相结合等原则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上述原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几种情况:

(1)属地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我们的区划实现的刑事案件管辖,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实行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一切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区域和场所。

(2)属案管辖

禁毒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的原则上是:谁发现案件线索,谁负责立案侦查,可以跨地区组织实施侦查活动,上级领导机关适当进行调整,即实行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案件管辖制度。这主要是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和侦破毒品犯罪通用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的,毒品案件的诉讼,以立案地公安机关来确定,即毒品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立案,起诉和审判就由该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3)职能管辖。按照侦查机构的主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来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公安系统设立专门职能的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是:铁路、交

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水运、通信、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禁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仿造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4)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个别特殊案件,因长期斗争、保护秘密力量或有得侦查和诉讼的需要,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主管,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2、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内部分工的原则:

(1)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

(2)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的原则。

(3)充分考虑各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的原则。

(4)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辖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原则。

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内部分工。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有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禁毒、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公安机关务业务部门管辖分工如下……

4、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的,由该外国人被抓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后该项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开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刑事案件的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刑事案件管辖主体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行使管辖权,以及是由自己管辖还是由其他刑事办案主体管辖而产生的冲突。

管辖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管辖冲突,二是消极管辖冲突。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互涉案件管辖的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主罪发球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下落不明案件的管辖处理:

(1)军人在地方作案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地主人员在军队营区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4)(5)(6)(7)(8)

3、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处理

(1)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冲突处理:

①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即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优先的原则;

②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③几个公安机关都江堰市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冲突处理:

①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除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外,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和个别特殊的案件,还可以在上级公安机关立案后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或者指定已立案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二、受案与立案

(一)1、受案: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或单位氧犯罪嫌疑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专门活动,它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必须依法作出及时、公正的处理。

2、受案的线索来源: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

(2)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揭发。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

(4)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5)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

(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

(7)其他途径接受的案件

3、受案的程序和要求

(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有关人员说明法律责任。

(3)询问案件有关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促使或做出其他应急性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制作的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6)填写《接受刑事案件案件登记表》

(7)及时进行受案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4、受案应注意的问题:

(1)侦查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问清:

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社会危害后果,作案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是否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是否采取了紧急措施,现场是否被封锁和保护等。

②犯罪人的情况。包括犯罪人的人数,犯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口音、衣着特征、行走姿势,携带的作案工具,凶器或物品,具体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

③被害人的有关情况。包括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现住址,被害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提供的有关嫌疑情况,对负有直接监护、保管责任的人,除问明以上情况外,还要注意了解案发前后公私财物的存放状态以及知晓现金、物资存放情况人。

④到达现场的路线。包括发案现场所在的方向位置,以及赶赴现场的行车路线,对城市或发生的案件,要问明现场所在的乡镇、村屯的方位。

⑤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络办法、地址、电话号码等。

(二)立案

1、立案: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宝程序,决定对所受理

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2、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发生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

(2)需要气窗刑事责任。即有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法律条件,也是立案必须具备的第二个条件。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3、初查。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立案程序中最大的量、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关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公安部颁布的立案标准,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初查是立案阶段的中心环节,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取决于初查的结果。

(1)初查的内容。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如下方面的立案审查:①犯罪事实是否存在②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对犯罪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③是否属于自己管辖;④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2)初查的方式:调阅有关材料,

(3)初查结果处理:

根据已获得的现有材料和所提供的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进入立案程序,予以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

4、立案的程序

(1)接受案件,制作笔录,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审查立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报请领导审批。《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4)决定立案。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为一案;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需作另案处理的,应当单独立案

(5)按照有关制度及时回告和上报。侦查部门应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式四份:受案单位存档、报主管部门、案件主办部门、报案人。

5、几种应当立案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受案后,经审查达到立案标准的

(2)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6、不立案及相关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四节运用侦查措施

一、概念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方法和专门手段。

二、特点

(1)合法性(2)针对性(3)专门性(4)综合性

三、侦查措施分类(了解)

侦查措施不同角度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是基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区分,因而不可避免地有交叉和重叠,运用时常相互渗透、综合使用,是相辅相成的。

四、认定犯罪嫌疑人

1、目的:揭露犯罪,排除嫌疑。

2、要求:认定有据,否定有理。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要有确凿的证据,这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证据特征,确实无误。

3、方法

(1)准确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动机目的方面是否具备作案因素条件、因果关系条件;行为实施方面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知情条件、技能条件、作案工具、遗留物品及其痕迹特征条件,案发后有无反常表现等。

(2)深入调查了解。对确定睥重点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排查其个人特点、生活规律、家庭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必备的基本条件和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手段,全面开展查证工作。

(3)认真分析研究,选择突破口。主要从案件中能够打开局面的薄弱环节、易于取证环节、犯罪分子防守脆弱的环节、共同犯罪中从犯或动摇分子、有条件使用侦查手段的对象等。

(4)组织进攻,有效突破。要制定全面、细致、具体的进攻方案,考虑各种可能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斗智用策。

第五节破案

一、概念

指侦查部门对所立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依法揭露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条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破案条件是:(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并且,这种证据是已经查证属实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三、破案怕的实施

1、破案准备

(1)审查犯罪事实和破案证据。主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3)报批。破案报告制定后,应连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4)办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侦查部门要依照破案工作需要,准备好实施各种强制措施和其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

(5)拟定具体破案方案,拟订具体破案方案。

2、破案时机选择

(1)提前破案。一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但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毁灭证据或者继续进行犯罪的;二是对重大暴力性案件,确认其有犯罪预备行为的;三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初步掌握证明其犯罪证据材料的。

(2)延缓破案。一是破获本案可能影响其他案件侦查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决定破案可能引起其他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罪证的。

3、破案方式选择

(1)公开拘捕(2)秘密拘捕(3)抓获现行(4)破案留根

4、完备破案的法律手续

5、强制措施与羁押

第六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证据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进行讯问。

二、犯罪证据的审查核实

1、审查的内容

(1)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审查提供证据者感知事物的能力,是否存在生理上、认识上缺

陷,提供证据者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等。

(2)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及时、方法是否科学等。

(3)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知心朋友有客观内在联系,与案件过程的联系,也有与案件结果的联系。

(4)证据与证明对象的一致性。重点审查同一证据内容上是否前后一致,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互相印证证据与已掌握案情是否一致。

(5)证据的充分性。在数量上进行把关,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6)收集保管证据方法的合法性。审查证据保全情况,是否被损坏、调换。

第七节侦查终结

一、概念

指侦查部门对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确认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项侦查活动,是侦查任务已完成的标志。

二、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一是犯罪事实确属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三是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和各自应负刑事责任事实已核查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中心环节,指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来来源可靠,经核实无误,证据与案件之间联系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3、案件性质认定准确。这是侦查终结的关键所在。它是指侦查部门依照案件事实、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案件情节,经过分析、能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毛彼罪的界限。

4、法律手续完备。这是侦查终结的必要条件。如果发现有遗漏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补充或改正。

三、侦查终结的程序及处理

1.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1)案件侦查情况,侦查结果和主要案情;(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4)案件的事实和证据;(5)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2.整理案件材料。主要《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和《侦查卷》。

3.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三是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四是附注说明。

4.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六种抵销情形。

5.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6.补充侦查。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教学大纲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cience 课程编号:0301010510102 学时:32 学分:2.0 适应对象:本课程教学对象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先修课程: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修课程:宪法、法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类的选修课。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安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明确刑事侦查学与刑事侦查工作的关系,刑事案件与刑事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目的和侦查工作原则,侦查质量、效益的评估依据,侦查办案的基本程序。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刑事侦查概述 1、基本内容: 一、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 二、刑事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三、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四、刑事侦查的概念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3、教学重点难点: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第二章:刑事技术 1.基本内容: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类型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 三、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四、对证据的勘验和记录 五、刑事照相 六、痕迹勘验 七、文书检验 八、刑事登记 九、现场勘查 十、现场勘查的具体实施 十一、现场分析和结束勘查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类型;对证据的勘验和记录;3、现场勘查。 3、教学重点难点: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第三章:侦查措施 1、基本内容: 一、侦查破案 二、一般性侦查措施 三、侦查实验 四、辨认 五、询问和讯问 六、搜查和扣押 七、紧急性侦查措施 八、侦缉措施 九、通缉、通报 十、控制赃物 十一、拘留逮捕

刑事侦查实习报告

资源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侦查系实习报告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大三的实习生活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尤其是大三下学期为期十四周的实习生活,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更坚定了我的选择。我在这十四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刑警这个职业,细化了一些以前对刑警的认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资源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该所共有正式民警5人。实习期间为4月10日—6月20日,经历71天。 (一)、梅溪派出所的工作任务是: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3、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5、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6、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破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7、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9、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10、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11、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梅溪派出所的工作权限: 1、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上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实习周记范文原创全套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实习周记全套 (本人在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相关岗位3个月的实习,十二篇周记,总结一篇,全部原创,共6500字,欢迎下载参考) 姓名:杜宗飞 学号:2011090118 专业:刑事侦查技术专业 班级:刑事侦查技术专业01班 指导教师:赵晓明

第1周 作为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够进入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相关的岗位实习。相信每个人都有第一天上班的经历,也会对第一天上班有着深刻的感受及体会。尤其是从未有过工作经历的职场大学们。 头几天实习,心情自然是激动而又紧张的,激动是觉得自己终于有机会进入职场工作,紧张是因为要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职场环境。刚开始,岗位实习不用做太多的工作,基本都是在熟悉新工作的环境,单位内部文化,以及工作中日常所需要知道的一些事物等。对于这个职位的一切还很陌生,但是学会快速适应陌生的环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是我第一件要学的技能。这次实习为以后步入职场打下基础。第一周领导让我和办公室的其他职员相互认识了一下,并给我分配了一个师父,我以后在这里的实习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 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原以为实习的日子会比较枯燥的,不过老实说第一周的实习还是比较轻松愉快的,嘿嘿,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了,在接下去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的。生活并不简单,我们要勇往直前!再苦再累,我也要坚持下去,只要坚持着,总会有微笑的一天。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第2周 过一周的实习,对自己岗位的运作流程也有了一些了解,虽然我是读是刑事侦查技术专业,但和实习岗位实践有些脱节,这周一直是在给我们培训那些业务的理论知识,感觉又回到了学校上课的时候。虽然我对业务还没有那么熟悉,也会有很多的不懂,但是我慢慢学会了如何去处理一些事情。在工作地过程中明白了主动的重要性,在你可以选择的时候,就要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有时候遇到工作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心里会特别的憋屈,但是过会也就好了,我想只要积极学习积极办事,做好自己份内事,不懂就问,多做少说就会有意想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尸体附着物。 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 邓小平同志曾经英明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此改变了人们的陈旧观念,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换来了科学技术的春天,使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震惊世界的奇迹。 我们今天应当循着小平同志的思路,大胆地提出“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其目的在于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 一、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 目前央视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演绎的是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鼻祖宋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侦破疑难案件、昭雪冤错案件的史实。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为后世之楷模。湖北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也有力地证明早在20XX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在历史上,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 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189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在近代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为主,结合归纳侦查部门采用的策略方法,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侦查学》。这一时期,推动犯罪侦查学发展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成果还有: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毒物学》等。当时,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侦查学专业刑事侦查方向培养方案

侦查学专业刑事侦查方向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缉查、调查、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治安防范实务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规格 (一)思想道德素质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努力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有国际化视野、创新精神与团队精神;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的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业务素质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刑事执法、侦查破案的基本训练,掌握侦查学理论和技术,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 3、具有较强的侦查指挥、刑事执法的基本能力; 4、熟悉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侦查学的理论前沿及其研究的发展动态; 6、掌握擒拿格斗技术、警用武器应用技术等警体技能,身体素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7、掌握公安研究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8、掌握刑事犯罪规律,知晓法学基础理论,熟练运用刑事专案侦查方法、司法鉴定及刑事科学技术,能从事刑事案件的侦破与调查工作; 9、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使外语成为获取新知识和对外交流的工具。 (三)身体素质 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三、主干学科 法学、刑事侦查学 四、修业年限 基本修业年限4年。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实行弹性学制,在校最高修业年限为6年。 五、授予学位 法学学士 六、主要课程 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公安学基础理论、警察技能、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关键词”正当程序侦查机关技术侦查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白领阶层犯罪增长,把犯罪行为带入许多新的、从前有免疫力的领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高、隐秘性强;同时,有组织犯罪也在新的形势下得到发展。“有组织犯罪早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1]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同时也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2]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用于侦查之中,如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丰富起来,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对付技术化、高隐秘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因为秘密侦查措施除了技术侦查手段之外,还包括邮检、情报员(即线人)、诱捕等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广于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因其高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隐私的概念和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3]代表社会公益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从近代以来,大力倡导“正当程序”(Dueproess)观念,认为政府在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由于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往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而其采用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大陆法系各国在传统上虽无“正当程序”观念,在侦查的模式上也采用强化侦查机关职权,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而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侦查模式有别,但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上却与英美法系各国有诸多共同之处。其根本指导思想均是:技术侦查措施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其采用应受严格的程序控制。总体地看,两大法系为技术侦查措施设计了以下共同的程序原则。 1、重罪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特定犯罪类型而采用。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电子监控只能针对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的犯罪侦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lOO条规定,“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a第1款规定,“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1.在麻醉物品、武器非法交易领域内以及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除了这3项权利3项义务以外,律师绝对不能把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生搬硬套的用在公安侦查阶段。否则对今后的程序进展将不利。因为一旦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的结果就会将律师推上妨碍司法的边缘。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2016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介绍 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前身为1986年设置的物证技术专门化班。该专业以我校丰富的法学优质教学资源和侦查学学科优势为依托,师资力量雄厚,经验丰富,教学实践、实验设备齐全,拥有我国政法公安院校仪器设备最先进、实验项目最齐全的实验中心。自1997年教育部批准设置专业以来,在本科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2010年被重庆市确定为特色专业建设点。 二、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系统掌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法治理念、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在公安、检察、国安、海关等部门从事现场勘查、物证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及管理工作,在司法机关等部门从事调查取证、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以及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务实创新人才。 三、培养基本要求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理,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政治素质,有敬业品质、团队合作意识和务实创新精神。 (二)掌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现场勘查、物证技术鉴定、刑事法学、刑事侦查、国家安全保卫的基本理论和技能开展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物证分析与鉴定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掌握专业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备基本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掌握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知识,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就业技能,了解就业、创业的基本知识,具有能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和适应其它领域专业工作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学制与学位 (一)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三年,不得高于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二)学位:工学学士学位。 五、毕业学分要求 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本培养方案所规定160个学分方能毕业。 (一)必修课:须修满116学分

第二单元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第二单元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 教学目标: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培养程序意识;掌握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流程、工作步骤和与各个流程相适应的工作规范;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规范。 能力目标:能够有关工作规程和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学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讲授重点:管辖;受案与立案;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证据;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程序。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缉拿犯罪嫌疑人和处理刑事案件而按照规定实施的各种侦查活动的顺序和步骤。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受案、立案、侦查、破案、讯问和侦查终结等环节。 刑事侦查办案流程图 一、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述 1、刑事案件管辖的含义 管辖,通常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管理、处置、处理有关的人或事。 刑事案件管辖,是指有资格或权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管理、处置、处理 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但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管辖的意义 3、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就管辖主体的确定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四类: (1)立案管辖。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主体,既确定谁最有资格和条件立案侦查; (2)地域管辖,按照行政区划的范围来确定的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办案主体在组织结构上的结构和层级来确定的管辖 (4)职能管辖,根据办案主体的功能作用和事物自身的性质特点为来确定的管辖。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等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开展侦查的刑事案件。如重婚案件。 (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依据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使得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性相结合等原则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上述原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几种情况: (1)属地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我们的区划实现的刑事案件管辖,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实行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一切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的区域和场所。 (2)属案管辖 禁毒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的原则上是:谁发现案件线索,谁负责立案侦查,可以跨地区组织实施侦查活动,上级领导机关适当进行调整,即实行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禁毒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案件管辖制度。这主要是根据毒品犯罪活动和侦破毒品犯罪通用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的,毒品案件的诉讼,以立案地公安机关来确定,即毒品案件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立案,起诉和审判就由该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3)职能管辖。按照侦查机构的主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来确定管辖分工。 此外,公安系统设立专门职能的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是:铁路、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DOC)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委托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供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留存使用。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 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 ]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律师担 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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