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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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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注:〔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这点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即当事人末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与此合同有关国家关系的密切程度来决定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的原则。一个合同一般因下列各种关系而同有关国家发生联系。如合同的缔结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居住地,主事务中心管理地、营业地、合同争议审理地等等。所谓“最密切联系”,就是在上述各种使合同与有关国家发生联系的各种关系中,其中某一关系使合同同某特定国家联系特别紧密G从而以该关系为联结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过去多数国家以合同的缔结地为最密切联系因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合同的履行地为最密切联系因素。如德国、瑞士、意大利和拉美的智利、阿根廷及墨西哥等国,都采用履行地法为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起辅助作用。但二者选择合同准据法在限制上是有区别的:(1)意思自治原则一般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末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此合同有关国家的密切程序来决定适用该合同的法律的原则。(2)意思朗台原则规定当事人选择有关国家分为有限意识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前者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可以任选一法律。(3)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主体上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以最密切联系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起辅助作用。但二者选择合同准据法在限制上是有区别的:

(1)意思自治原则一般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末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此合同有关国家的密切程序来决定适用该合同的法律的原则。

(2)意思朗台原则规定当事人选择有关国家分为有限意识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前者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可以任选一法律。

(3)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主体上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以最密切联系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学说形成后,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广泛接受,并不断加以完善。是一种冲突法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或侵权的“恰当”(例如:适用)法律是指因政策原因,看来和手头的某一特定案件的行为及后果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联系是结合不同管辖范围的有关法律形势,根据“连接因素”或“连接点”来评估的。例如在考量滞期费条款时确定节假日或者考量船舶是否位于法定的港界内,都必须适用本地法。在合同争议中,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现在通常所使用的相应术语是“closest and most real connection”。而术语“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具有相同含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务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选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5.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含义及产生背景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它是国际私法中一个较新的系属公式,许多国家都在颁布的冲突法中将这一系属公式用于解决合同关系的法律冲突,一些国家还将这一系属公式用于解决抚养、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一个重大变革,在传统国际私法上,冲突规范通常都是规定一个或几个机械的空间连结因素,并要求依这些机械的连接因素采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选择方法很难保证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得到适用,特别是当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偶然与某一地点发生联系时,若依该地点所适用的法律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显得很不合理,正是为了克服传统的法律选择方式的弊端,最密切联系原则才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选择原则应运而生。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美国富德等人倡导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当事人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为真实、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加以适用。它来源于萨维尼法律关系说。一方面,它是对萨维尼方法的发展,因为依这种方法,应适用的虽不是所谓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法律,却仍然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去选择那个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一方面,它是对萨维尼理论的彻底否定,因为,依这种方法,每一法律关系必然有一个“本座”,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整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的体系,而依最密切联系法律,则恰恰反对在建立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一切应该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去作出判断。最密切联系原则,实际上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法律适用原则,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究竟与哪个国家的法律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常常要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来认定,有时在实践中甚至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断定,从这一点来讲,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可能带来法官主观臆断的不良后果。

二、世界各国广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法选择方法。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导法律适用的这种选择方法,在新近的理论与实践中越来越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肯定。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规第l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波兰国际私法第2条(2)规定也指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外国人,以同他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法律为本国法。”1971年美国第2部《冲突法重述》也认为,美国法院应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法律的适用。瑞士联邦1978年的《冲突法草案》第14条也作了规定,还有希腊的有关法律也作了类似规定。同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反映,如1979年经欧共体国际私法专家委员会通过的法律适用公约就规定: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则应适用“与之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969年的比、荷、卢三国国际私法统一条约草案也试图规定契约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而在无此种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契约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当代不少国际审判实践也极力推行最密切联系原则,如1912年海牙常设法院的卡内伐罗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法院认为,虽然卡内伐罗是意大利人,但由于其在秘鲁竞选过参议员,当过该国的驻外使节,鉴于其与秘鲁联系密切的种种实际情况,判决卡内伐罗为秘鲁人。

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在很多方面都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选择方法。首先,在对自然人国籍、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其二,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也作为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海商法》第269条以及《航空法》第188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就适用了该原则选择法律的适用。

例如,1998年3月,德国司克公司与广州中山公司合作,在广州中山路开发一座娱乐城。同年5月,司克公司在德国与德国诺米琪公司签订了一份提供成套设备并加以安装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诺米琪公司提供并安装所需的各种娱乐设备。9月28日,诺米琪公司将设备安装完毕,司克公司经验收后,声称安装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支付工程款。诺米琪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克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两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法院开庭前双方对所应适用的法律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按照最密切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为提供成套设备并安装的合同法律关系,设备安装地在中国,根据案情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其三,关于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这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国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其四,在涉外抚养行为也适用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涉外收养问题的准据法,但选择了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硬性的固定的连接点,使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加强,因此《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五,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立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其选择法律适用,但在《民法通则》第146条中有所体现。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综前所述,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冲突法中运用较多,但它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一种选择方法。其理由如下:l、冲突法是指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判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冲突规范及有关制度。冲突法一向是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在英美国家很多学者把国际私法就称为冲突法,虽然国际私法不仅仅是冲突法,但它确实是国际私法的主要部份或基本部份,因此,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冲突法的基本原则。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订、运用和解释私法时,应当自始至终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原则,也是在国际民事活动中,在解决国际民事争议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它来源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民法。所有的国际私法的具体规范都必须受这些基本原则的制约。这里所指的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维护国家主权原则;b坚持平等互惠原则;c合理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d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o。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几种常见的选择方法,如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等等。4、有的人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他们把冲突法中局限性的法律选择方法,误当基本原则,西方还有的学者,把某种适用法律的理论,如意思自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际礼让说、最密切联系因素说等来作为冲突法的基本原则,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是冲突法能够正常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支柱,破坏了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交往就要发生障碍。从现代冲突法的观点来看,现代冲突法就是要解决整个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理调整,而不仅仅是某一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因此确定冲突法的基本原则是使冲突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有一个纲去统率,以达到“纲举目张”之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依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去选择法律,能够适应当前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可以避免用某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的不切合案件实际情况和不符合案件公正合理解决的缺陷,因而这

种选择方法的确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好地选择性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问题,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故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贯彻我国冲突法始终的原则,不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冲突问题必须遵循的主要准则,不是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专门法律中,也对有关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一般原则是: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即涉外合同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如果当事人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示的选择,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均可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如果到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仍不能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协商一致的选择,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3.当事入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内地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排除反致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的适用。同时,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手段规避我国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4.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法律的适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5.凡是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涉外合同,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准据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未作选择时,我国法院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就清楚地表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我国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通常是: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怎么运用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怎么运用 财务分析指标大家都不陌生。然而政府财务分析报告中的这些指标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往往和其他的指标是大不相同的,那么到底是有何不同,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怎么运用呢? 一是资产负债率指标。 资产负债率是用负债总额比资产总额,反映政府部门偿付全部债务本息的能力。我们知道,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这个指标高,表明净资产占比就低。 比如单位资产总额1亿,看上去实力雄厚,但资产负债率100%,资金来源全部是借款,这种单位如果是企业,就值得高度警惕,所谓的空手套白狼来了。但是对于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的政府单位,如果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这表明单位的运营是存在问题的,到底是有历史遗留还是当前运行不善,值得深入追究。 注意:与以往的资产负债率指标不同,由于权责发生制报表已经将资产折旧摊销等计入费用,所以单位已经不能像往常一样用高额的规模巨大的陈旧的没有实际价值的非流动资产来作分母,负债过高的问题

将一览无余。负债高,哪来的?欠谁的?审批程序有没有?资金花到哪里去了?不可不慎重! 二是现金比率指标。 现金比率是用货币资金比流动负债,当然指南中还将应返还额度-如果有的话-算在分子里面。 流动负债的构成,大家可以看政府会计制度的资产负债表,除了两个长期,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预计负债,基本都是流动负债。 这个指标反映政府部门利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也就是说债务马上到期了,需要归还了,账面上还有没有钱?能不能及时归还?需不需要拆东墙补西墙?会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是流动比率指标。 这个指标是用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仍然是一个传统指标,反映政府部门流动资产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流动资产的构成,大家可以看政府会计制度的资产负债表,范围很广。由于不再局限于货币资金,肯定要比现金比率指标好看一些。

政府经济学整理

政府经济学syllabus 课程准备 (一)政府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二)政府经济学的体系脉络 几个概念 Public Finance Government Finance Public Economics Public Sector Economics Economics of Government 几对关系 1 .政府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 2. 政府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关系 3. 政府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关系 4. 政府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的关系 5. 政府经济学与政治学、伦理学的关系 6. 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的关系 第一章 1.政府经济学与财政学 政府经济学是在财政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财政学的研究范围只限于财政收支本身;而政府经济学不仅研究财政收支问题,而且还研究财政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及公平问题。 相对于财政学而言,政府经济学增加了两大领域的内容:一是关于政府公共选择和公共经济决策的内容;二是关于政府公共选择和公共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2. 政府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研究内容,用一句话概括? 研究经济人行为的最优化实现问题以及相互作用条件下所达成的市场均衡状态。 研究了供求—价格模型、消费与生产调节及收入分配均衡等微观单位的直接经济行为。 政府经济学把政府本身看成是一个单个经济单位,对其经济行为是否实行最大化进行分析 在政府经济学中,微观经济学的一些主要分析工具,如供求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理论、边际效应理论等在政府经济学中被广泛应用 3. 政府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研究内容,用一句话概括? 在“看不见的手”无法实现经济稳定的时候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干预以实现经济增长、通胀、就业等的良性态势 在微观层次上,主要起作用的是价格,市场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而政府调节作用有限;在宏观层面,价格调节相对有限,而政府调节十分重要。政府的功能与宏观经济学中提出的充分就业、物价稳定、长期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相一致。 4.政府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是关于社会福利和个人分配最大化的经济学分支 福利经济学在理论上围绕以下三个命题构建:公 共利益问题(相互竞争的经济体系中,买卖双方 是否有公共利益?);公平分配问题;社会福利 问题 福利经济学判断政府经济政策合适性的标准主 要是公平与效率问题。 政府经济学除了研究社会福利外,还要关注经济 的稳定或者经济结构的改善,也就是说除了福利 经济学所要关注的,政府经济学还要关注宏观经 济学所关注的。另外,福利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 优原则已成为政府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政府经济学与政治学、伦理学 政府首先是一个政治组织,因此多数政府决策的 出发点是政治性的,政府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 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就是为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而引入的,它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同投票联系在一 起考虑,由选民用选票决定生产什么公共产品、 生产多少公共产品、通过什么方式生产公共产 品,来选择合理者的政府的经济行为、合理的财 政收支、合理的公共企事业和经济政策等; 这一系列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政治 博弈过程,可能对政府经济行为作出约束和规 范; 在选择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伦理标准和社会结构 问题。 6. 政府经济学与公共经济学 “公共经济学是政府经济学的前身,政府经济学 建立在公共经济学基础之上。公共经济学扩展了 财政学,与政治学开始交叉,为政府经济学的形 成做准备。如果说政府经济学发源于财政学,那 么可以认为公共经济学是财政学到政府经济学 之间的桥梁。” 杨龙:“政府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特色”,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第4卷第2期,第42页。 总结 政府经济学由财政学发展而来,它研究政府的财 政收支、财政收支对公共经济的影响和公共部门 经济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政府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密切联系,它把政府 看成是一个单体经济单位,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行 为是否实现最大化进行分析 政府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的渊源更深,它把 政府职能归纳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节和经济 稳定 政府经济学从福利经济学中引入了帕累托最优 原则,用于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分析。 政府经济学进一步发展了公共经济学。 几个特点 一是学科的交叉性 从历史看,政府经济学吸收了财政学、宏微观经 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 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同时使用了政治 学和行政管理的共同研究对象,在对政府行为的 研究中纳入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框架。 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开始,政治和经济就开 始交织在一起,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国家对 经济的干预更有了理论依据。 到了20世纪70、8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陷入“滞 胀”状态,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各家各派为其号 脉: 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滞胀”源 于政府调控缺陷,公共政策失效和政府利益扩展 以及官僚寻租; 新制度主义侧重于制度因素的经济影响分析, 科斯利用产权理论阐述了政府对产权的安排对 经济发展的影响; 诺斯利用制度发展理论解释经济发展的内生变 量。 这些理论学说共同催生了政府经济学的诞生,使 政府经济学一出现就综合了多个学科的理论和 方法。 二是理论与实践并重 政府经济学的产生是现实的需要推动的,也是经 济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政府经济学要求建 立逻辑推衍的理论体系,但是又必须关注现实, 对经济现实变化做出回应或提出政策主张。 比较成熟的政府经济学体系是建立在政府经济 职能实践管理的经验基础上的,是参与和管理本 国经济的理论升华。 三是在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研 究方法的结合,实然与应然结合。 1. 一个对象——政府经济行为 2. 两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 论(外部性理论) 3. 三根支柱——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和收入再 分配 1. 一个对象——政府行为 廉价而又高效的政府 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府 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政府 2. 两条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 政府经济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外部性理论: 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 政府除对辖区内居民负有政治责任外,还参 与非市场 性社会生产活动和非市场性社会财富再分配(义 务教育、 环境保护、社会基础设施整治、收税、社会保障 等) 2. 三根支柱 公共收入:税收、行政性收费、罚款、借贷等 公共支出:政府采购、转移性收支 收入再分配:税制、社会保障体系 一、政府经济学的定义 (一)什么是政府? 政府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广义政府(Government):泛指一切国家机关;英 国《大众百科全书》定义“由政治单元在其管辖 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 府的功能是:立法;司法;执行、行政管理; 狭义政府(Administration)专指一个国家和地方 的行政机关; 美国定义:政府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 我国宪法中“人民政府”指各级行政机关,即狭 义政府。 (一)什么是政府? 政治学:统治集团借以实现其统治意志的政治统 治机关; 行政学:根据官僚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机 关,即行政组织; 经济学:政府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定主体。与 一般经济组织的区别是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1、政府组织的特征 公共性:政府的一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 益,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 普遍性:政府功能涉及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个 体; 强制性:强制性是公共权力得以成立并运行的 基本保证;强制性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 非营利性:政府在履行其社会职责时,并不能完 全只考虑直接成本和收益; 阶级性: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政府履行国家职能表现阶级意志。 2、政府与企业组织比较 政府 权力自然完全垄断 组织目标:社会福利最大化 没有破产、被兼并 信息较多不对称

利益分析法模型

利益分析法模型 一、主体分析 1、按照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关系,按照完整互斥的原则,找出博弈主体,并按照 利益的相关性,将博弈主体进行归类,分为矛盾的双方。 2、按知识、金钱、暴力三个指标分析博弈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其中知识是指的 体制、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金钱指的是物质资源,暴力是非正常状态下的力量,在一般的博弈格局中不予考虑,当博弈格局中有暴力因素的时候,暴力即为决定因素,其他的资源和管理能力都要转化为暴力。 3、按照作用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去除影响力很小的博弈主体,保留能够起决 定作用的博弈主体,这是一个化繁为简的过程。 4、分析表格: 二、形势分析 1、采用SWOT分析工具,通过优势、劣势、机会及威胁四个维度,对博弈主体 的势能进行分析。 2、优劣势主要通过知识(体制及管理能力)、金钱(物质资源)及暴力(非常力 量)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3、机会和威胁重要的要进行趋势分析,趋势分析主要是要找到事物的运行通道, 运行通道也可称为惯性或动能,动能越大,趋势逆转越难,主要分为A主体趋势、B主体趋势、停顿三种状态,停顿是趋势中断或转变的零界点,动能渐弱是趋势逆转的开始。 4、标志性事件是指标志着事物的运行通道发生转变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出现, 标志着事物的运行通道逆转。 5、分析表格:

1、利益最大化是博弈主体的主要目标,利益主要考虑的是物质利益,不考虑感 情等精神因素。 2、目标是实际要达到的目标,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要受形势所迫,要做必要的调 整。 3、目标由需求决定,需求由形势所决定,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的需求是多 层次的,所以目标也是多层次的,各取所需是决策的双赢,同一层次的需求,最终的结果往往都是以双方力量的对比来划分的。 四、策略分析 1、以决策目标为中心,至少分析三种决策主体可以选择的策略。 2、以决策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为中心,选择出最佳的策略,该策略往往是决策主 体的首选策略。 3、有些博弈主体为了掩盖本质的策略,往往采用虚实结合的战术,用一些表象 来麻痹竞争对手,使其无法看清实质,最后做出错误的决策,自己毁灭自己,所以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抓住关键,看清事物表面下的本质是很关键的,而本质往往是由形势决定的!只要势认清楚了,本质也就清楚了。 4、分析表格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

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摘要: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公共利益取向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一定义突出了3个思想: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3.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但由于“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第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第三则是个人利益取向。 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呢?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有人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从利益觉醒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利益差距的扩大到新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有人认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规范,公共政策的存在象其他一切构成相互依存社会关系的公共规范一样,其对社会的凝聚和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有赖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如果说政策是联结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流程

一、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会计账簿数据为准,通过调增本该记入当期收入费用而未记 入的,调减不该记收入费用而已记入的。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本该折旧/摊销而未计提折旧/摊销 的,现在要调增费用或净资产(借记“折旧/摊销费用”,贷 记“净资产”)。 2、资本性支出不属于当期费用,现在要调减费用或净资产 (借记“净资产”,贷记“资本性支出”)。 3、对于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还要调整预付账款、应 付账款、存货。(指南第15页)

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编制流程和步骤 1、先将本单位2017年年终会计账薄中的资产负债表准备好,取会计账薄中资产负债表中各个会计科目的年初数,填入“表1 ”和“表1-续表”中(指南第32-33页)的年初数列,如下图: (图1)

(图2)

注意:表1资产负债表中“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年初数,要填列以“单位会计账薄中的年初数”的基础上计提折旧后来填列(此科目可留到将固定资产折旧数据算出来以后再填列),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同理计算折旧后填列)2、继续将本单位2017年年终会计账薄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各个会计科目的“年末数”,分别对照指南里的附2-1至附2-13会计科目与报表项目对照表,对照本单位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对照会计科目分别填列“附件3调整工作底表”(指南第132-134页)中的“会计科目”“原有金额”列。,如下图: (图3)

(图4) 3、填完以上两个表的年初数后,就开始根据需要调整的事项(具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事项调整,详情请参考指南12-17页中的举例和附件4调整事项清单),做好调整分录后(调整分录可单独制表记录下分录),将调整的金额填入“调整工作底表”中的调整金额(借贷方)然后计算调整后金额。比如指南12页调整“资本性支出”的处理方法: 例:某地环卫部门购入一批环卫车辆,购车款600万元已全部支付到位。相关支出不属于费用,该单位编制当期财务报告时,调整分录如下: 借:净资产6,000,000 贷:资本性支出 6,000,000

公共经济学 经典案例分析

1.材料:2004年开始出现的以“民工荒”为表现形式的劳动力短缺现象,已经从沿海地区蔓延到中部地区甚至劳动力输出省份,并且推动了普通劳动力工资的上涨:2004年以前,珠三角地区的民工工资10年间仅涨了60元,而2005年一年就涨了100元。2010年以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用工企业更是带头提高工资,加之今年出现的“民工荒”,企业工资的提高幅度已超过以往水平。对此,众多学者判断,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 问题:(1)什么是“刘易斯拐点”? (2)你是否认同“我国刘易斯拐点已到来”这一判断?理由是什么? (3)你认为珠三角地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关键措施是什么? 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 第一,现在我们讨论“刘易斯拐点”都是从目前既定的城乡两分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础的,设想一下,中国如果没有户籍制度,或者户籍制度可以取消,土地制度的产权界定和交易也可以做到城乡统一运行,即农民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住房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原则,处理他们所拥有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和耕地,城乡所有生产要素可以按照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式进行配置,与此同时,农民还享有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那么农民工向城市的转移速度还会像现在这样处于下降通道吗?很显然,现有的户籍、土地、住房、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力进一步转移的制约,尽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已经呈现出很大的变化,但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足还不是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改革的现实和劳动力迁移的情况,在真正的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中国还存在一个劳动力迁移的制度拐点。制度拐点到来之前,劳动力在原来的城乡分割的制度空间下进行局部的、不完整的、随着危机的到来可以撤销的迁移。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到迅速释放,迁移速度增长比较快。当劳动力迁移进行到拐点附近以后,劳动力进一步迁移所涉及的各项制度内容就变得越发重要,尚未改变的城乡分割制度空间成为了劳动力进一步迁移的瓶颈。 第二,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中,第一产业的产值占 GDP的比重为10%,但是第一产业所占的就业比重是39%。从世界经济历史的角度看,第一产业的产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不断下降是一个国家经济走向现代化的基本规律和趋势。在亚洲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等国,即便是强调土地的精耕细作,还有土地的长子继承制等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在第一产业比重没有下降到5%、劳动力就业比重没有下降到10%之前,还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快速转移时期。 基于此,我们认为中国目前仍然处于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速时期。除了 前面说的制度性因素,近年来影响农民工转移速度的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一是,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 教材:任选一本 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阅读书目: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预习思考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 系?如何理解国际性? 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 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 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 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 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 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 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 则是否已经产生? 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 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 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 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 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 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 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 区别 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 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 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 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 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 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 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 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 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

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讨论什么是政府利益以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来源和主要内容。进一步从案例图克诉洛佩兹案中分析政府利益分析说的适用问题。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借鉴该学说的精华,同时尽量避免其不足,优化我国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这些新理论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中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其政府利益分析说。(一)首先阐述政府的利益。柯里认为,一州如果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致使适用其本州的法律有助于增进该法律的目的或者政策时,该州即具有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其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认定一州是否具有适用其法律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涉外因素、有关法律以及法律下隐藏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法院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其他州的法律。(二)其次论述虚假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在一个案件中,“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明确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柯里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1]因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策的实现。 [2]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将其法律选择方法归纳如下:1.法院被要求适用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州法时,法院就应该审查这一法律所体现的政策,以及有关州

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情况范文

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情况范文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情况范文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相干内容单位应当将预算管理活动与社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相结合,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民需要进行公道预算管理工作,使预算管理计划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社会、服务大众的方针导向。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履行监督力度 为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最大功效,实现预算管理的目标与效果。财务部门应深化对单位其他部门和下属部门的预算管理履行情况监督,对各单位的预算的编制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背预算科学公道性的行动进行依法纠正。 2.内控管理 我单位根据财政局相干文件实行内控管理制度。但在管理进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固定资产控制薄弱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以后,我单位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入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使用管理仍缺少相干的内部控制,重购轻管现象比较普遍。如未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实物卡片,责任不明确等,致使资产使用浪费等。 2.财务管理弱化 财务部门的工作限于记账、算账、报账,与业务控制脱节,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行进程和结果均不了解,未能对业务部门实行必要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3.预算控制比较薄弱 首先是没有预算或预算编制比较粗糙,我单位预算的编制1般根据当年财政状态、上年收支、预算单位本身的特点和业务进行核

定,预算支出达不到逐笔进行核定的要求。 从整体上斟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自觉控制意识。内部控制成败如何取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制意识和行动,而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自觉意识和行动又是关键。有时内部控制本身也有局限性,主要是单位领导人控制的随便性,或不严格履行内部控制制度,使“人治”因素增大。因此,提高单位负责人自觉履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识显得尤其重要。 2、完善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在资产管理环节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明确相干部门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各项财产物质应采取限制接近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对资产直接接触,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质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出现不1致时应分析缘由、查明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对债权、债务应催促经办人及时核对、清算,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坏账损失需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增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部门预算 的实行效果。因此,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为财政“节流”奠定坚实的基础,还必须重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系统的控制作用。强化会计工作基础,需要财政机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培训教育 ,并在此基 础上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赏罚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经费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其内部控制也有其特殊性。

运用政府经济学原理和相关知识分析案例

运用政府经济学原理和相关知识分析案例 案例:“白色恐怖”依旧,绿色餐具赔钱 “我们的环保产品从一开始就注定卖不出去,巨额的亏损压负下,我们不得不另找出路。”望着办公室外3万多个平方的厂房,佛山绿洲纸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棉森沉重地对记者说。现在,他以整个“佛山绿洲”入股了被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广东绿洲纸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自1995年国家宣战“白色污染”,以纸质用品取代发泡塑料餐具以来,先后有100多家企业投入人力和资金转向环保餐具的研究与开发。专业从事一次性纸浆模塑制品的生产、销售的佛山绿洲公司成立于1998年,第一期总投资达5000万元,年生产能力1.28亿只,现日产量为40万只。但几年来,发泡餐具仍然大行其道,在白色的“汪洋大海”中,环保餐具的第一批淘金者们不是仆然倒地就是只剩下苦苦挣扎的份儿。比较而言,“佛山绿洲”还是其中支撑较久的。 在生产成本上,环保餐具竞争劣势相当明显。一吨塑料和一吨纸浆板材的价格分别是1.2万元和1.3万元,但制成产品后,价格却相差5倍左右。其原因在于材料的利用率上,后者的成本要高几倍。在生产工艺上,前者技术已经成熟,后者则要经过打浆、成型、消毒和包装等6道程序,成本便居高不下。 “环保餐具产业是一项微利产业,规模经济将是我们采用的杀手锏。”广东“绿洲”将在原“佛山绿洲”的基础上新建生产线,第一步目标是形成每年3亿标件的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7300万元。我国市场的一次性餐具需求量在每年100亿只以上。韶能集团的另一负责人透露了他的隐忧,“发泡餐具一日不从生产源头上禁止,环保替代品的生产发展就一日不成规模。” 发泡餐具公司不理解 “我的产品不降解,它也不降解,为什么它能用,我的就不能用?”深圳德丰盛有限公司日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200万只,投资总额是3500万元,去年销售额是4400万元。可是,慑于禁白令的威力,与德丰盛合作了5年的零售商“沃尔玛”日前转用了其他产品,仅此一项“德丰盛”每月将损失几十万元。其总经理姚佩佩女士注意到,替代他们的产品是CT产品(聚炳烯与滑石粉的复合环保产品)。目前CT产品还没有列入我国一次性可降解餐盒餐具能用技术条件的检验目录中。德丰盛和另外13家发泡餐具生产企业甚至联名斥责,数次发布大幅广告表达对禁白令的不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1月发布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目前已有不少企业的产品已达标,可是,市场上尚未找到不含化工材料而性能、卫生指标又较高的环保餐具;不少产品不过是往聚丙乙烯里混合了改性淀粉等,不可能完全降解。 此外替代品普遍成本过高,生产数量有限,能否满足市场需求、市场是否接受都是未知数。“真正的环保是要鼓励少用、重复使用,而不是替代使用。”姚女士举上海为例,上海的管理原则是:“源头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励替代”。工厂每月按照生产量或者销售量交纳回收处置费购买“回收标识”,这个标识贴在发泡餐具上犹如有了“准生证”。政府则将收费用于回收、运输、清洗、再利用等善后工作上。目前深圳市面上一次性发泡胶餐具销售量每天有336万只,以此计算,深圳每天大约需要10万元回收费用,姚女士认为这个数目用于回收应该够了,企业也愿意承担这项费用,但是却不得其门。 离不开政策和消费者 后来,在京城发生的一场激烈争论却将姚女士们的“反弹”升级。一个发泡餐具污染治理研讨会在京召开。但会议似乎一开始就走了调,整个会议的主题变成了“发泡餐具究竟有无毒性”的辩论,部分塑料专家和北京市消协各执一词,争得面红耳赤。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现今,环境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民众非常关心的一类公共利益。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粗放型扩大生产,提高GDP数量,出现了一些以优美环境换取金钱的不当的政府行为,一方面政府利益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相结合,企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已经严重阻碍了环境公共利益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民众往往被排除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主体之外,民众的诉求往往无法得到回应。所以准确界定环境公共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 (一)公共利益解释的困境 环境公共利益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对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先入手。公共利益是一个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生活中出现频率都非常高的概念,而且其思想内容出现的时间也极其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无数学者都曾经试图去对它的含义做出准确的解释,界定其范围。对于公共利益最一般的解释就是社会全体的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解释可谓是见仁见智,极不统一,甚至有学者感叹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许可法》第12条对公共利益进行过简单列举,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如此热衷,首先是因为其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得失,因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意味着一部分人利益的丧失。有学者就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正当性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很大价值。公共利益在实现时不管所牺牲的是私人或者集体的利益,甚至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部分(一)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略) (二)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附注 1.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2.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制度制定。 3.合并范围。 本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4.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会计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年。 (2)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单位以历史购置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价,以直线法计算折旧和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部门财务分析 (一)政府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简述单位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部门财务状况分析。 根据财务报表数据反映,2019年末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资产负债率xx%,总体财务状况较好。 (三)政府部门运行情况分析。 本单位2019年收入xx万元,费用xx万元,盈余xx万元,费用支出中占比最大的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为xx万元,占支出比例xx%。 (四)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情况。 1、预算管理

单位不断强化预算意识,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形成以单位领导支持、财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保证预算编制质量。结合单位业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分配细化,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跟踪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降低预算支出的波动幅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结果的反馈,对预算执行差异及时分析成因和影响,并及时向领导和相关科室进行反馈,以采取措施纠正执行偏差,促进预算目标的全面完成。 2、收支管理 不断加强会计核算工作,顺利完成了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新旧衔接工作,使用了新政府会计制度软件,进行平行记账;顺利完成了机构改革财务合账等一系列工作。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分项如实核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或国库集中支付其它资金专户。支出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科室合理安排年度支出计划,确保按预算执行。单位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管好用好有限资金,不铺张浪费,严格做到透明、合理、合法、合规,杜绝公款消费、公款送礼等现象,并接受监督。 3、内控管理

政府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

财政案例 案例资料财政预算,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每年“两会”,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预算报告,都是代表们锁定的“焦点”。政府预算是一本政府公开的“财务大账”:过去的一年收了多少钱?钱投到哪里去了?今年的钱该怎么用?这些钱是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审查。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了很多部门预算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同样,在预算执行方面也不尽如人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对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由于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往往部门申请多、找领导批条子多、临时性支出多,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然后再报人大常委会做出调整预算的决议。为此,在近年各地的人代会上,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如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预算中“拨2000万元给机关幼儿园”、“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外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2万元”等提出了质疑。浙江、四川等省的预算报告也明显加厚,列支项目也更加详尽,以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问题分析:1.政府预算的本质什么?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应坚持什么原则? 解答1、政府预算的本质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职能与政策的方向,预算过程是政治的和决策的过程。概括而言,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即用法律形式表现,反映和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活动的预期收支指标与平衡关系的一览表以及管理制度。它是政府分配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其次是对政府支出的控制。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政府预算必须符合统一性、预测性、年度性,法律性和公开性等要求。这些特征体现了政府预算的技术性和政治性两个层面的内涵。统一性、预测性和年度性等特征可以理解为技术方面,法律性和公开性等方面则主要体现了政治内涵。3、应对措施(附送)我国要提高政府预算的民主性,一方面要形成有效的预算分权和制衡,另一方面要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首先是预算分权与制衡。预算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核心之一,也是国家利益矛盾最集中的地方。预算分权就是要将预算权力在立法机关、政府、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及内部各组织机构以及独立审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如建立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分离的制度,并形成三套相互制约的机构;建立资金的使用权、支付权、审核权相互分离的制度;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还可以建立一套独立于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的审计监督系统,并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次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公众对程序的参与,特别是普通公民对政治决策程序的参与,是程序内在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显著标志。政府预算收支的多与少都将实质地影响到每一个公民或者企业,让公众参与预算程序,让相对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将要获得的公共服务发表看法,与政府沟通,这本身就有其价值所在:它不仅仅有利于预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也便于预算通过后的有效执行和政策的顺利推进。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国际私法是以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应受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学科。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提出“法则区别说”标志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到现在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国际私法起源于法律学说。几百年来各家学说争鸣的背后却一直暗含着一条线索,那就是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探求。法律价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虽然无声无形,但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各个部分法律的研究之中,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不能割裂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对国际私法的导向作用。对于国际私法的价值概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效益、利益协调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2]正义价值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价值,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为同秩序等其他价值比较,它超然于制度、规则等社会生活的形式层面而达到理想和精神追求的实质层面。 正义价值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已几成定论,但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价值标准本身没有标准———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受到社会背景、时代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差异。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2]P56 人们在论及正义的实质时往往以公平(平等)和自由作为基点,尽管二者在某 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冲突。笔者认为,正义概念是具有多元性的,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来加以概括,就如同无法对“人”这个概念做出定义一样。但这并不能说明正义是不可知的甚至是无用的。我们试图对正义做出狭隘解释时不能不注意到正义价值的无处不在和博大精深。但为了研究的需要,且引用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理解: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2]P261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同样也是推动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法律与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不同,除了经济基础的推动之外,它的体系内部有着推动其发展的合理自在的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段平刚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正义是法学历史中永恒的理想,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正义价值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导 向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正义价值;导向作用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6-0135-03 收稿日期:2009-05-19 作者简介:段平刚(1968-),男,重庆荣昌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Vol.28No.6 2009年12月第28卷第6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9135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利益的内容亦不相同。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社会共同体谋利益是其职责;而政府作为共“经济人”,它同时又存在着自身的利益。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政府又该如何平衡利益层面的冲突? 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治理模式 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内涵界定 1.1政府利益的内涵 关于政府利益的内涵,学者赵锡斌、费显政认为“所谓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或非全国整体的利益。”学者王洛忠认为“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根据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政府利益就是政府对满足自身客观需要的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是政府机构中存在的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这样利益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取,既包含政府正当利益,也包含其额外追求的非法利益。 1.2公共利益的内涵 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E.R.布鲁克斯和 B.M.杰克逊在《公共政策词典》中指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专门行业的利益,即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另一些学者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公众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等同于公民个人或团体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并被认可的利益要求。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称,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全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 第二章政府性能决定政府利益 一般认为,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前近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府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也决定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对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共利益亦有决定性的影响。 2.1“统治型”治理模式 “统治型”治理模式在目标取向上体现更多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说是国家利益,并且在管理方式上与统治方式极其相近,它往往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教化或强制手段,强迫整个社会立足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点上。工业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则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它仍在相当程度上带有强制性内容和统治性的特征,但它已不可能再采取赤裸裸的统治行政方式,而是在摒弃人治遵循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倾向于采用民主和参与的管理方式,从而使管理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性。 2.2“管理型”治理模式 “管理型”治理模式日益把传统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统治模式转化为深入到社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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