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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探析

内外勾结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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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x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x〔x〕1号)要求,结合目前我区传销活动发展趋势和特点,区人民政府决定自7月3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x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原则,抓实抓好“打、防、管、控”各个环节。将创建无传销城市纳入“六城联创”工作统一部署,继续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加强防范,严防传销人员向本区流入和蔓延。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案件查处。及时查获非法传销活动的苗头和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决不允许以“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等为幌子的“拉人头”传销、网络传销、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案件发生。 (二)抓好舆论宣传。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同步,广泛、深入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揭露传销本质,更好地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三、工作步骤

(一)线索排查阶段(7月3日-7月7日)。区公安、市场监管、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排查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活动情况,及时汇总、梳理传销线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进行筛查、甄别,确定传销人员和传销窝点,正确判别本地传销种类和特点,制定有效打击措施,为x打击行动奠定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3日-7月25日)。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主流媒介,通过LED显示屏、发布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多角度广泛宣传传销活动危害性、欺骗性,揭露传销活动骗人的本质和危害。每个社区悬挂不少于5条宣传横幅,水城民生、静安、静宁社区等重点区域不少于10条宣传横幅,并在每个单元楼张贴《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7月6日至7月10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在重点区域设立固定宣传咨询服务点,开展为期一周的x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营造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各部门要利用门前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传销宣传标语,营造氛围,提高群众识别防范意识。 (三)打击整治阶段(7月8日-7月28日)。区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区分局等部门要认真甄别摸排线索,对非法传销活动采取坚决行动,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传销的人员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库并强制驱离,组织传销者依法予以严惩,确保x行动取得实效。

关于大学生校园文明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3462-55 关于大学生校园文明的调查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关于大学生校园文明的调查报告(完 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 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修改和使用。 创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是时代的号召。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校园文明,与大学生息息相关。“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正处于青春美好时期的大学生群体,应该是一个国家营造文明风气的榜样。 为了了解大学生对自己这个群体文明程度的看法和认识,进一步了解大学生校园文明程度,我们设计了这份份调查问卷表,内容主要为调查大学生对在现今大学校园里经常能看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的看法。题型为单选题,共15道题目,采用不记名调查形式,共发放130份问卷,回收121份,回收率为93.1%。调查人群为杭州滨江高教园区六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

采用抽样调查方式。 通过整理调查数据后,得出以下结果(除第5题为a、b两个选项外,其余均为a、b、c三个选项,被选最多的选项用加粗标记): 1、你_____在教室吃早餐 a经常 b偶尔 c从不 2、你对在教室吃早餐行为的看法____ a赞成b 反对 c无所谓 3、你____在上课时听到手机铃声 a经常 b偶尔c从不 4、你---____在课桌上涂画写字a会b不会c 不确定 5、当你正在上课时,外面走过的人会____ a压低声音走过 b仍是大声喧哗 6、你____看到占位现象a经常b有,但不多c 没有 7、你觉得在自修教室大声讨论、打电话的现象____ a经常发生 b有,不多 c没有 8、你____看到下课后垃圾留在课桌里的现象a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虚构实事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民事欺诈的表现行式多种多样,究起原因,其主要是价值观的错位、法制观念的淡薄、执法力度不够等因素所致。针对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应采取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市场等措施,达到根治这种扰乱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症,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欺诈、成因、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引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

诈骗罪的定性与罚则

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分 (一)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诈骗犯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裁判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实行层级管理是其组织结构特点。

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因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加害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病,引诱他人上当受骗来获取非法利益,实际上这些“祖传秘方”也就是我们常见药物而已,这些所谓的神医就是以言词方式进行民事欺诈。 二是以行为方式进行欺诈。这就是说行为主体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利用行为方式向人们传递了不真实的信息,诱使他人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不论行为的动机如何,这都是一种民事欺诈。据十堰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车载客案件披露:2005年7月9日,一姓王的出租车司机驾驶一辆鄂CT0148出租车途径红卫拉了一位姓曾的安康客人,曾某初来乍到,不熟悉十堰的交通情况,王某驾车兜圈,以故意绕道的行为方式欺骗曾某,虽然,最终将曾某送到目的地,但王某兜圈的行为让曾某信以为真,使曾某付出了较多的出租费用。 三是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一般来说,民事合同欺诈的目的单一,

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职务诈骗行为之定性 [摘要]当诈骗行为发生在职务工作中,诈骗行为便披上了职务的外衣。要厘清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看清行为的本质特征,划清二者的界限,准确定性,依法惩处犯罪,维护司法的威严。 [关键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工作之便,职权范围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犯罪形态也层出不穷,不断出现新的案情,各罪名之间的界限表现得越来越模糊,交叉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然而,沿用至今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各罪名之间的区分界限还是很明确的,只要我们深入分析交叉的犯罪行为,依据各罪名的本质要件去判断,就可以清晰地把握住行为的犯罪特性,准确定性。下面笔者就公诉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作简要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某染织企业的职员,其职务是出纳兼统计,具体的工作是负责统计全公司员工的工资(该公司员工工资一年发放一次)、开具工资领据,发放公司其中一个生产车间即毛纱车间员工的工资并记账。而该公司另一个生产车间高弹丝车间的员工工资则由另一个出纳杨某负责发放并记账。另外,杨某系新入职不到两个月的新人,因此老板娘王某吩咐李某在工作中指导杨某。按照公司规定,工人从李某处领取工资领据后,经各车间主任或公司负责人在领据上签字确认,工人再凭领据到各自车间的负责出纳,即李某或杨某处,领取工资,出纳支付工资、收回领据并入账。而嫌疑人李某对杨某的指导主要就是发放工资后的记账工作。李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财务制度的漏洞,即,车间主任或公司负责人经常在工人领取工资后补签签名,且公司基本上不予审查。 2013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伪造了毛纱车间员工张某、卢某的工资领据2张,金额共计25000元(2员工的工资实际上已经从李某处领取),伪造了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另一出纳杨某谎称是老板娘王某的意思,由自己到杨某处代领张某、卢某的工资,杨某信以为真,根据该2张领据交给嫌疑人李某人民币25000元,并入账。后王某在查账时发现本案事实,遂向嫌疑人李某核实,李某矢口否认并辩称是杨某工作失误,将两张作废的领据入账了。后杨某报警,李某遂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伪造工资领据、虚构老板娘王某的审核签名,骗取了出纳杨某的信任,使得杨某主动交付人民币25000元,是诈骗行为,虽然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但只是利用了工作产生的便利条件,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嫌疑人李某虽然有一系列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获取了钱财,虚构只是手段,最终获得钱财主要是职务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020年(直销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班试题及

(直销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班试题及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课后练习) 一. 单选题 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努力成为“四个模范”,即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团结实干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A.服务发展的模范 B.勤政廉政的模范 C.廉洁自律的模范 D.作风优良的模范 ★标准答案:B 2. “四化建设”就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A.科学化 B.标准化 C.法治化 D.信息化 ★标准答案:C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把()作为第一职责。A.市场监管 B.服务发展 C.消费维权 D.依法行政 ★标准答案:A 4. “四高目标”,即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A.高水平 B.高效能 C.高效率 D.高水准 ★标准答案:B 5. “四个只有”理论的核心是()。A.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 B.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到位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 C.适应形势任务、推进职能转变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 D.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法定职责规律性认识的科学总结和发展深化 ★标准答案:D 6.落实“五抓”措施,大力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就是抓领导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抓各级机关建设、抓基层工商所执法队伍建设、( ).A.抓基础设施建设 B.抓信息化建设 C.抓法制建设 D.抓党风廉政建设 ★标准答案:D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的统一、监管与

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A.改革 B.发展 C.稳定 D.和谐 ★标准答案:B 8.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核心和基石是()。A.“四个统一”理论 B.“四化建设”理论 C.“四个转变”理论 D.“五个更加”理论 ★标准答案:A 9.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是()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A.科学发展观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标准答案:B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包括()。A.市场主体准入 B.市场秩序维护 C.消费者权益保护 D.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标准答案:D 二. 多选题 1.下列理论中,深刻阐述干部队伍建设的有()。A.四个统一 B.四个只有 C.四高目标 D.五个更加 ★标准答案:B,C,D 2.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具有的主要特性是实践性、抽象性、合理性、()。A.系统性 B.时代性 C.发展性 D.排他性 ★标准答案:A,B,C 3.总局党组提出的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是()、()、鼓励先进、淘汰落后A.增加数量 B.抓好质量 C.增加总量 D.扩大规模 ★标准答案:C,D 4. “四个转变”是指()的转变。A.监管领域

大学校园安全状况的调研报告

华东交通大学校园安全状况的调研报告 印明宝,张声纲,刘银川,朱鑫亮 摘要:本报告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现场访问、查阅文献等多种方式调查华东交通大 学在校学生在宿舍安全、电信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信息安全、心理安全方面的状 况及对学校安全教育建设的建议,旨在了解学校的安全现状及在校学生的安全意识,分析 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方法。 摘要:高校、安全、调查 一、调研背景 校园安全是大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大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 产的重要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安全,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在查寝时发现有学生在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学校多次出现物品失窃以及 各式各样的传销和电信诈骗等事件,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并引 起学校领导和师生的重视,多次组织了班级的安全班会,使校园安全问题得到 了广泛的关注。 二、调研的目的及意义 在校园安全教育日益重要的情况下,我们组决定从大学生在校园中可能会 碰到哪些安全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安全隐患,大学生对校园安全问题的看法及 自身对校园安全的认识等几个方面对我校大学生展开调查。我们希望能够通过 此次调查了解到大学生对校园安全的认知程度,从而结合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并为大学生提供校园安全方面的帮助,以便大学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 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 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既是高校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 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与实 践意义。研究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总结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的有益经验和大学 生安全意识教育的一般规律,拓展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内容、丰富大学生安全意 识教育方法,提出加强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的有效对策,丰富大学生安全意识的 教育理论,推动高校安全教育管理和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科学发展。 对大学生科学地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能够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安全观念, 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整个国民安全意识,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水平。加强大学生安全意识教育,不仅能够适应高校安全形 势的发展,还可以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构建和谐的大学校园环境, 维护社会稳定。 三、调查方法与研究路径 本次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包括网络问卷和纸质问卷共200份),对数 据进行统计,绘出条形图,饼形图。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校园安全 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对这些数据和现象进行探究,并给出一些解决问题建议 与方法。 四、交大现状调查结果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同时,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 1.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

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法益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侵害的都是公私财产权。同样的法益都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能因为是被骗人来处分财产,而忽视了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因为三角诈骗中被害人与被骗人非同一人,而否认了三角诈骗所侵犯法益的本质属性。具体到本案,不能因为李某等人对公司合法债权人(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是通过破坏司法活动而实施的,就据此认为本案中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司法活动,而忽视对合法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要件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诈骗罪也完全相符。三角诈骗过程中,产生认识错误的虽然不是被害人,而是财产处分人(被骗人),但是,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条文都没有规定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被骗人本人所有。因此,将三角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排除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无论在三角诈骗过程中加害人采取何种欺诈方式,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被骗人处分的财物所有权是否为其本人所有,都能包容在《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语义内。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既非财产所有权人,也非财产占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即可达成犯罪目的。另外,虽然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权人限定为被害人。因此,在三角诈骗情况下,只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则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就没有理由将此种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同时会员每介绍一个人买一瓶酒,可提成20元,最高可提成2000元。姚某代表公司负责向会员返款并对销售模式进行宣传、讲解。四被告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诱使四百多名群众参加,销售“多尔太”酒62000余瓶,经营酒款数额24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本案争议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评析]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骗取财物的目的性。任何传销组织的参加人员都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但无论传销组织的发展结局如何,组织者最终目的都是谋取非法利益,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案中,四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采取消费商品高额返利及发展人员参加给予提成的经营模式,诱骗参加者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钱财。从表面上看,本案所形成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不具有“金字塔”式的层级特点,给参加人员返利也不是直接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主要依据。但在本质上,该组织依然是通过不断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以维持给予加入人员的返利,这点与一般传销组织无异,一旦发展成员数量较少,参加成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该组织就会因为没有能力返利而崩溃。且所经营商品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销售价格,实质上是借虚假的经营活动骗取他人财产,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40个常见的欺诈行为

四十个常见的欺诈行为(FORTY COMMON FORMS OF FRAUD ) 1. Pilfering Stamps 盗用印鉴 2. Stealing merchandise, tools, supplies, and other equipment items 偷窃商品、工具、存货和其他设备物资 3. Removing small amounts from cash funds and registers 从库存现金和资金账簿中挪用小额款项 4. Failing to record sales of merchandise, and pocketing the cash 销售商品时不作记录,并私自保留现金 5. Creating overages in cash funds and registers by under-recording 通过登记入账时少计金额来私自截流现金

6. Overloading expense accounts or diverting advances to personal use 虚增费用或者挪用预付款用于私人用途。 7. Lapping collections on customer’s accounts 重复收取客户的款项 8. Pocketing payments on customer’s accounts, issuing receipts on scraps of paper or in self-designed receipt books 套取客户支付的款项,开具非正式或自制的收据 9. Collecting an account, pocketing the money, and charging it off; collecting charged-off accounts and not reporting 隐匿收到的应收款项并将其作为坏账处理;或者收到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但未作报告 10. Charging customer’s accounts with cash stolen 收取客户账款时偷窃现金 11. Issuing credit for false customer claims and returns 根据虚构的客户索赔或退货签发贷项通知单 12. Failing to make bank deposits daily, or depositing only part of the money 没有每日将款项送存银行,或仅存入部分款项

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公司诈骗罪如何认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在我国《刑法》当中是没有公司诈骗罪这个具体的罪名的,但是公司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后受到相应的处罚。实践中对公司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比较难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 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合同诈骗。 对于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责任。因为这种犯罪是以法人或单位整体意志进行的活动,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理应对法人或单位进行惩罚。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司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时,我国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公司,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这点不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分析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 ——以贵溪市检察院对非法传销活动快捕为背景 二〇一二年,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因非法传销活动而涉嫌犯罪的14件64人全部予以批准逮捕。相比近五年来,20XX年非法传销案件1件1人,20XX年2件6人,20XX年和20XX年为0件。办案人员深刻分析此类案件后发现,与以往不同,非法传销活动出现了新动态、新特点。 首先,非法传销组织开始由一二线特大城市向中西部三四线城市转移。刚开始兴起时,非法传销组织往往选择一线发达城市,比如广州、深圳、上海,因为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多,易于发展下线成员,并易于隐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当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并被世人皆知其危害性时,当地政府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导致传销组织无处藏身,只好撤离这些地区转移至相对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但选择城市的前提还是没有变,即这个城市流动人口多,当地政府不易发现。 其次,非法传销组织的触角从城区延伸到了乡镇农村。从贵溪市查处的非法传销活动发现,传销组织不仅仅局限在城区活动,还把“窝点”发展到乡镇农村。因为乡镇农村往往警力有限,传销组织的活动难于被发现,相对在城区活动安全的多。 再次,被处理的传销人员大部分是中下游的底层传销人员,中上游的组织“头目”不易发现。这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有关。首先传销组织往往将传销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其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受骗者入会后,传销团伙头目还对他们进行精神和出入控制,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其行为外,还迫其层层发展下线,诱惑更多的人加入该组织。所以,从其管理和活动方式上看,甚至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其次,活动更为隐蔽。非法传销活动,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幌子,打着推销产品的棋子,为防止暴露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单线,以各种绰号代替姓名,交易也以付现金为主,偶尔也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汇款等方式交易,但是一般不会留下任何手续和凭证。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人员组织结构,是部门之间相互隔离,人员和经营管理更加严密。 最后,受害人以年轻人居多,并且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人员有低学历向高学历转化的趋势,大学毕业生加入进来就说明了这一点。

大学生校园生活调查报告-精选范文

大学生校园生活调查报告 当今世界时代的主题虽是和平与发展,但充满着更为激烈的新一轮的竞争。我国在挑战中寻求发展的机遇,但可能受到外部敌对势力的阻挠。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培养年轻一代具有坚定政治信仰和现代知识的综合型复合人才人,是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石。 在中国的大学里,学生往往是只学习专业知识,并没有更多地与社会接触。而在国外,如美国,它们的学生同样是采取休学分的制度,可是学校的政策放地更宽,学生可以在学习的同时,踏入社会,寻求工作。那样学生可以及时到了解自己的不足,了解现在社会上所需要的什么样的人才。对比之下,国外的大学生总体的竞争实力,就强于我国的大学生。 所以,我国大学生应该走出过去那种单一的成才道路,要走多元化的道路,成为综合型复合人才,从而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新世纪面临着新机遇和新挑战,国际国内形势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在诸多因素、诸多矛盾交织发展的情况下,对人们产生较大冲击影响的国内或国际性、地区性的事件会不断发生。这些可预见或难以预见的重大事件,无一不牵涉着民族与国家的利益,大多包含着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素材。大学生是不断成长的一代知识新人,对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一般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关注度。 我国过去几年的高等教育发展,其焦点是外延规模的扩大,很

多事例十分刺激人们的视神经,当外观视觉上的吸引力降低时,所有问题的焦点,现在转移到了内部。中国高等教育将从数量时期全面进入一个质量时期,将从注重外延发展到打造内涵实质。育人的意义既广大又深远。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是高教改革的中心工作,而加强高校德育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是进行素质教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加强高校德育工作。教育出了问题,会在一代人甚至几代人中产生恶果。事实上,我们的教育制度的确发生了一些带有全局性的负面影响,我们的优秀人才,正在为他们的优秀付出代价;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个人,也将为此付出代价。解决教育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每一个人都来关注。但近几年的大学生表现出低素质.低能力这种种的现象已使大学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有所动摇。那么,大学四年,五年的生活到底给了我们这些当代大学生什么?是知识?品质?能力?还是一无所得? 调查目的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是我们最先触碰到时代的前沿;也是我们,心跳和着民族的脉搏;更是我们该去担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大学生是社会的新鲜血液,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社 会的发展,而学校是培养大学生的主要基地,所以大学生的校园

网购中的欺诈行为研究

网购中的欺诈行为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应用,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购物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方便地完成商品的交易。在网购中,欺骗行为也潜滋暗长,网购中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致使一些企业的信誉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本文通过分析网购中的欺诈行为的成因、类型,并随之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购欺诈行为风险表现 与传统的实物购买模式相比,网络购物显示出了它的优越性。在时间上不再受到限制,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登入,能对自己喜爱的商品进行搜索,从而进行选择,选择的面扩大,在价格上也具有了可比性,只需要进行网上的资金结算后,卖方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便可以直接地将商品配送到消费者手中,这正是近年来网络购物形成风尚的缘故。 而与此同时,网购中的欺诈事件也频繁发生,在欺诈的手段、方式上与传统欺诈不尽相同,且发生的比例成逐渐上升趋势,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网购欺诈行为的内涵 网络购物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的信息,利用不正当的方式引诱消费者做出不恰当的选择或者接受其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网购的基本实质是商家的诚信缺失。为牟取暴利,通过虚假信息的发布,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这种行为的本质是欺诈。网购的欺诈行为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欺诈性、空间性和危害性等特性。 二、网络购物欺诈行为风险表现 网络购物的方便、快捷、高效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因为其虚拟性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1、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消费者无法对商家的信息得到全面的确认,而欺

从一起案件看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数额认定

从一起案件看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数额认定 曹志东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鲜某为王某帮工开拖拉机。王某因扩大生产的需要一直想卖掉现有的拖拉机,重新再买一个马力更大的拖拉机。鲜某喜欢赌博,但缺乏赌资,于是起意骗取王某的皮卡车后进行抵押,获取赌资,等赢了钱后再把车赎回来。2010年11月29日下午16时许,鲜某在为王某开拖拉机时,对王某谎称自己的哥哥要过来买王某的拖拉机,现在已经到了汽车站,他想开王某的皮卡车去接哥哥,王某很爽快的答应了。之后鲜某将皮卡车开到某娱乐城,通过朋友马某联系到了文某,将皮卡车以20000元人民币抵押给了文某。王某见鲜某一去不回,便先后数次打电话给鲜某,鲜某要么不接,要么对王某说车坏了,正在路上修,要晚点回。当晚鲜某赌博时将20000元抵押款输到只剩下3000元。鲜某见已经无法赎回皮卡车,随即坐出租车逃到外地。第二天中午,鲜某因为觉得过意不去而给王某打电话,告诉王某车在文某手里,要王某带钱到文某那里把车赎回来。王某当即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从文某手里追回了皮卡车。经鉴定,皮卡车价值60000元。

二、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诈骗数额是20000元。因为鲜某并不是要非法占有皮卡车,而是要抵押皮卡车获取赌资,如果鲜某赢了,其还是要把皮卡车赎回来的,而且其在逃走之后还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去把车赎回来,这些都证明鲜某对皮卡车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鲜某骗取皮卡车只是其为了骗取20000元抵押款的一个手段,鲜某事实上也始终只非法占有了20000元的抵押款,所以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诈骗数额应为2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诈骗对象是皮卡车,其诈骗数额是60000元。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鲜某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其主观故意,从而确定其诈骗行为何时既遂,并进而准确认定其诈骗数额。 (一)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该包含间接故意 关于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通说的观点认为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能成立诈骗罪。[1] 但是,上述通说值得质疑。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诈骗罪的刑事可罚性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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