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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城市战略合作——让律师黄金时代提前来临

中顾法律网城市战略合作——让律师黄金时代提前来临
中顾法律网城市战略合作——让律师黄金时代提前来临

律师从业黄金时代已经来临

律师的发展前景

律师是一个朝阳行业,全国的执业律师数量是二三十万,律师数量和人口比是几千比一,而且分布极度不均,大城市扎堆,中小城市、偏远地区很少。

而现在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概一千万多万,即使只有五分之一的案件请律师,也有超过二百万件,而且数量是爆炸式增长,而相应律师的数目增长就慢很多,可以说律师的需求量肯定是越来越大的。而且对于财产纠纷、婚姻案件日益增长频繁也奠定这个行业的发展示。

目前随着我国全面进入依法治国的发展阶段,人们的普法守法意识也越来越强,律师这个职业已经进入了黄金时代,身为律师的从业者们来说,在这样的时代中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如何能够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而进一步达到我们理想的收益效果。

地区分布不均

上面已经说道目前我国从业律师还是比较少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了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大城市,对于国家发展比较落后的中小偏远城市的律师普及率还是远远不够的,从而导致了这些地区的百姓遇到问题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如何去寻找律师帮助他们解决。加之律师数量比较少,所以还是需要增加律师从业人员以及社会的普法率,这样才能够很好的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中小律师的发展窘境

现在我国每年有超过93%律师都是青年律师,有的甚至是刚刚毕业于各种法律院校的学生,刚刚进入社会,也就是说他们大多数律师没有丰富的经验,一年平均

接到的咨询率不足10起案件,这就说明了大多数的律师只能是称之为“律师”并没有太多的实战操作经验,从而导致了大的案件由知名度大的律师接了,小的案件要么就是老百姓认为没有必要找律师,要么就是认为律师没有经验知名度,不可靠,这一部分律师只能是进入到了一种“大案接不到,小案没人找”的尴尬境地,好一点的律师只能是给有名气的大律师进行一个助理的工作,但是依旧得不到长足的进步发展。

如何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说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在这样一个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没有经验的律师们来说真的就是“穷途末路”了吗?恐怕不见得!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大发展,我们其实已经进入到了全新的信息化时代,现在每天全球互联网用户达到数十亿计,我们何不换一种思路进行自我包装和营销呢?

不得不说的律师营销

律师营销,可以理解为让当事人更方便地找到合适的律师,让律师体面地获得更多的案源;进而在当事人的参与互动下,对案件质量或工作质量进行良性管控;

在诉讼业务中以追求个案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非诉业务中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得客户最满意的效果,最终实现客户价值。律师营销,是一种有组织的宣传,以便直接或者间接地帮助销售法律服务。其目的是说服需要法律服务的个人和机构组织选择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善于运用

自我包装营销的方法和具备自我包装营销的独特眼光才能够获得一定的发展。

律师营销的痛点有哪些?

1、懂得少,选择难:虽然触网的律师大多是80后,但大多数人对于网络营销还是知之甚少,只是对网络略微熟悉而已,所以他们对于很多营销理念懂的较少;

2、卖的多,决策难:网络社会正在高速发展,各个行业都已经被网络营销所充斥,参差不齐,这就让本来就不太懂的律师朋友挑花了眼,难以作出有效的决策

3、花了钱,效果差:带着对互联网的憧憬,很多律师花钱做了各种营销服务,但由于各大平台广告位太多,严重稀释了本来就不多的案源机会,所以很多律师难以收到期望的效果,甚至还会赔本!

那么有没有负责任、效果好、适合律师营销的好方法呢?纵观各种营销平台的营销产品,我们发现“中顾城市战略”正是理想中的律师营销利器!

律师营销常用的传统方法

人脉关系

可以概括的解说为亲友的案件转介绍和我们积累的社会能动资源。基本可以如此定义,一个成功的律师肯定是个社会活动家,通过积攒社会人脉,串联起当事人

与自己的纽带。懂得在亲友和工作伙伴、社交活动中推销自己,展现自己的专业水平而获得案件委托,这在律师的营销手法里面是比较常见的,有80%的比例,但是相对地时间耗费严重。

传统广告

包括平面媒体如杂志报刊、广播电视等硬性广告。人脉关系是常见的律师营销推广方式,可由此渠道得来的案源终究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律师案件需求。而作为一个真正意义意义上的律师,通过媒体打造公信力进而获取更多案源则是时下最为盛行、也最为饱和的一种律师营销方案,竞争尤其激烈,在律师族群里选用的比例高达90%。

网络营销

籍由网络的发达,通过门户网站、网络社区(天涯等)、个人空间、推广优化等方式进行专业展示和法律互动,广泛传播个人专

业形象,精准接洽法律需求者。网络推广影响受面广,可依据具体需求作个性定制,潜力巨大,目前在律师选用的营销方案中越占30%的比例,竞争相对较低,而且律师的网络市场还有一定的容纳性。

别出心裁的律师营销方法

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律师发现了这个机会,于是找到了从事法律专业的门户网站进行合作,比如网站负责出售广告位,律师则购买后,将自己的信息放到网上进行一个自我宣传包装,从而求得网民的认识和点击,进一步的提高案件的咨询几率。但是由于法律门户网站的发展过快,近几年导致了很多网站都大肆的扩张,网站得不到很好地维护,用户的体验不是那么好,所以很多律师即使在网站上花费了重金购买其位置进行自我宣传的手段,但是依旧不能够获得良好的效果,只能是白白花费钱。

对于这个问题同样作为法律门户的中顾法律就意识到了,从而进行了最先的一个改革网站扩版,目的就是消除这种弊端。

中顾城市战略是什么?

中顾法律网,10周年之际为真正保护合作律师价值,首创法律史上最大规模城市封站策略!

【数量有限—不是每个律师都有合作机会】当你还在犹豫是否尝试合作时,您城市的其他律师已瞅准时机先您一步悄然抢占精准营销的先机。

【直接放弃利益,以三折的价格保护优先合作律师】当你还在纠结价格时,对不起,在您讨价还价的时间您城市的其他律师已先您一步汇款,刚谈的价格必须严格执行逐位恢复规则,很遗憾,你再次考虑的时间内我们又签进合作,实在不好意思,按规则合作价格只能再一次的恢复。

【提升合作律师价值—案源在哪里】当你线下案源备受困扰迟疑价值时,一条条案源被悄然推送,不妨考虑下为什么我们拥有这么多快速信任且多年忠实的合作律师?

【提升合作律师价值—品牌宣传在哪里】当你为如何建立提升您大律师品牌和知名度忧虑时,我们有专业包装传播运营团队,为您量身打造,彻底解决您无律师范或缺少第三方报道的困扰。

中顾城市战略有什么优势?

品牌+有业务

律师选择网站做广告位的时候,大多把目光和精力落在了最低的价格、够多的优惠和更多的服务上,而忽视了做广告位的初衷。勿忘初心,方得始终。别忘记,做广告位的目的就是为了:品牌+有业务。

划算+有钱赚

要清晰的是,律师在法律门户网站的广告投入不涉及点击收费,那投入的价值在哪里?在于一年的广告位展示能不能达到这样一个效果:既能宣传了品牌不亏了自己的投入,又能斩获了案源扩大了自己的收入,即划算+有钱赚。

高端+有特色

你以为给一张一寸照片,做个粗制滥造的广告位摆在页面上就可以了吗?NO!形象是第一品牌,拉低广告效果的无用功不如不做!一个有创意,够精美,定位准的

广告才能更吸引用户眼球。首先吸引才会想要去了解,才会去浏览访问,才会有进一步深入的合作。

律师还是要脚踏实地

就我自己的切身体会来看,做律师的特点是先苦后甜。先苦后甜的意思是,刚入行很苦,因为律师的收入完全来源于案件,刚入行的律师,一业务能力不行,经验不足,二没有名气,案源不足。没有案子,就没有收入,因此,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只能从助理做起,给别的律师打下手,积累经验,而律所一般(大所除外)也只会给一个非常低的工资,这刚开始的几年时间是很难熬的。而熬过这一段之后,如果你还能坚持下去,那么你就慢慢会有一些客户和案子,收入也就会迅速提升。越有经验的律师,案子越多,收入越高。总之小编的一句话要想自己出人头低就要有目的的坚持下去,才能获得成功。

服务态度才是正确的选择

法律服务行业,对于此种意识,一度曾颇为淡薄。律师中多为多年苦读的读书人,自命不凡者众,自我为中心者,也并不少见;在客户面前,摆点臭架子,感觉特别好的,也不乏其人。可三年河东、三年河西,形势比人强。现在法律学生如过江之鲫,律师楼里都快人满为患,众多的律师都觉着高人一等,面对前来咨询的人群感觉都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和眼光,这让人们觉着非常的不舒服,作为律师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我们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而不是去觉着案件大小莱区别对待咨询者,或者是根据价钱来决定是否出力来用心解决这件案子。最后笔者想说的

是对于现在这个告诉发展的时代来说,需要的就是别出心裁的宣传包装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曝光率,一个东西再好,没有良好的包装只能是“低价”想卖出高价就需要通过包装,人们往往只是看中“外表”,是不是那么有价值,值得人们去付出金钱的那个价值,这个时代早已经不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身为律师的从业者们更是要具备超前的眼光,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才能在这个行业中获得一瓢水,分得一杯羹。

成都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

经常有人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有的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也有的是与律师面谈。咨询的问题五花八门,或者与人签了合同遭遇违约,或者别人借他的钱不还,或者合伙纠纷,或者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等,所以很多网民都需要一个24小时律师在线咨询,来满足他们的需求。那我们在咨询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接通电话,或者见到律师,向律师描述自己遭遇的事,说别人欠钱不还,说别人违反合同约定,说别人种种的不诚信不仁义。接下来就问律师:“我的事能起诉么?起诉了能赢么?” 其实,可以转换一个场景设想一下。比如张三去找医生,说孩子感冒了,问医生该怎么办?能不能吃某某种感冒药?吃这种感冒药能好么?诸如此类,但是就没领孩子来。试想,医生该怎么诊断?怎么治疗?怎么回答你? 再比如一个人要让别人给他解一道数学题,他给人家说:“我这里有三个数字,1,2,3,你看看相加是等于几啊?是不是等于6?”这样的问题,小学生都会,还用问律师吗?被问的人除了顺着你说之外,能有其他结论吗? 即使有结论,不是与你的结论一样吗?这种解答有什么意义? 1、那问题出在哪里呢? 两个方面,一是咨询人说的“三个数字”对不对?二是这个事情,是不是就是要运用“加法”来计算,为什么不是乘法,或者除法,或者各种运算方式的混合运算? 回到法律咨询上来。找律师咨询的人,他自己认为,他陈述的就是法律事实,

他认为他陈述的就是1、2、3,而在法律上却不一定是,或者在法律上不一定能够证明。 一方面,每个人的认知差异对事实的陈述会有很大的偏差,尤其作为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他说的仅仅是客观事实而已。 或许,在律师或者法官看来,你说的那些所谓事实,其实是A,B,C而已,并非你说的1,2,3。客观事实,在法律上不一定有用,只有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个距离的连接,就是证据。也就是说,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再者,很多时候咨询者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自己颇有想法,想让律师来论证。但是,咨询者很多关于处理的想法,是建立在他自己对法律、对自己事实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之上的,它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一定是最好的法律方案。这就像上面举的数学运算的例子,你说的运算法则不一定是正确的。 所以,按照咨询者陈述的事实、设计的方案,一般会得出咨询者要的结论。 也有的找律师咨询,说:“律师你帮我写写吧,几句话就行。”也有人说:“刘律师,你找人给我写个诉状就成了,其他的我自己办,就不委托你们了。”这里面也有两个方面。 一是,律师写材料哪里是随便写写就行的啊?那要研究事实,那要适用法律,除了引经据典,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你的事,律师随便给你写半页纸,你敢用么? 这诉讼仲裁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写诉状啊,这里面包含了事实调查、证据分析、思路选择、法律适用、法院或者仲裁委的选定……这样的工作,你给律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3150365.html,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王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要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交通新业态,是“互联网+”在交通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运营与非运营界限模糊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等特点,其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而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下存在着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之间的错配和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因此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服务合同以及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新型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王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3150365.html,ki.1009-0592.2018.06.024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对生活便捷、高效的追求,传统出租车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出行乘车的多元化需求。而互联网双边平台技术的成熟化使租车市场迎来“互联网+”可行时代,网约车市场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网约车供需两端的在线精确匹配,网约车服务使得交通服务提供方、需求方迅速达成出行服务交易,优化了资源配置,满足多样化出行市场需求。其运营不仅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还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和定位,有助于解决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兴经济的发展。 二、网约车的界定 目前国内租车市场主要有三类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非法经营出租车。根据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可知,法律将前两者定性为合法主体,均属于出租车序列。而第三类则是俗称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部《暂行办法》可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①笔者观点,网约车是基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网络平台公司向智能手机客户端提供约车APP,乘客在线预约出行需求车辆到达目的地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输服务方式。国内网约车市场中的滴滴、Uber是典型应用。 三、网约车特点

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

好问律师法律咨询常见问答 一、婚姻家庭类常见问题: 1、江苏无锡用户问:分居太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说离婚可以,不让见孩子,而且认定女方跟人同居,这个情况女方该怎么办? 巴波律师:如果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夫妻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2、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我有一个五岁的儿子,和一个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老公,他有在外遇,我想问一下财产怎么分,儿子能跟我吗? 陆波律师:你可以多分,孩子判给你可能较大。 云南省昆明市用户问:如果他爷爷奶奶,要争有可能吗? 陆波律师:得看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话正常情况下你们夫妻两人中选择一个 3、河北省用户问:哦,谢谢。哦还有,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欠了别人钱,那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旭然律师:你好,如果你能证明他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负责偿还。 4、山西省用户问:就是有照片我老公说是屏出来的,可以鉴定是吗? 巴波律师:案件审理中如果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的真伪性有异议,而该证据对于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山西省昆明市用户问:可以鉴定出来屏的还是照的是吗?去司法家鉴定是吗,鉴定后有鉴定证明还是什么? 巴波律师:有鉴定意见书。 山西省昆明市用户:哦,谢谢。 5、湖北省用户问:离婚,2010年拿结婚证,结婚证在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双方未不同省2009年生了个儿子,婚后没有买房,无股票,存款,2013年2月男方出门后一直分居,2014年2月因协商离婚不成男方带走小孩,14年8月女方去看小孩还遭男方母亲拒绝,男方同意离婚却一直不至女方处办理离婚手续。 屈连津律师:起诉离婚。 湖北省用户问:是不是需要在男方户口所在地起诉? 屈连津律师: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吗? 湖北省用户问:他一直在外打工,我一直在我户口所在地,这种情况可以在我当地起诉吗? 钟维松律师:如果他在工作地有经常居住证明,可以到其工作地法院起诉。或到其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湖北省用户问:经常换地方就不行了是吧。 钟维松律师: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湖北省用户问:那都没有,必须去他户口所在地才行是吗? 钟维松律师:原则上是。 湖北省用户问:哪种情况可以在我户口所在地起诉呢? 钟维松律师:比如对方被限制人身自由了。 湖北省用户问:恩,好的。知道了,谢谢。 钟维松律师:不客气。晚安。

怎样去找适合你的律师去咨询问题

May 2, 20 找到适合你的律师? 如果争议比较复杂或者你经济条件较好,聘请律师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许多人从没有聘请律师没有经验,对律师好坏和专业程度的判断力几乎为零。 据统计成都市目前有执业律师11641名、律师事务所666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总量位居全国第4位,副省级城市第2位。 在如此众多律师中如何找到适合你的律师? 01 哪里找律师? 你可以通过熟人介绍、网络搜索、报刊上的分类广告、当地律师协会等发现律师。有人通过律师协会筛选意向律师进行联系,但是律协网站提供的信息量太大、太简单,对找律师的帮助并不明显。目前,熟人介绍和网络搜索是许多人找寻律师的主要途径。 作为口碑行业,律师很注重在朋友圈的口碑,办案也会用心一点。熟人介绍的律师专业度不会太差、办案也较用心。总体来讲通过熟人介绍选任律师风险低、时间经济。随着律师专业化的分工,如果有律师朋友转介绍的律师靠谱性就更大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寻找律师。许多律师在搜索引擎中投入广告。当事人很容易通过网络找到众多律师、律师事务所。 02 什么才是好律师?

好律师只有一个判断标准——职业性。职业性不是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职业性不仅表现在法律专业知识过硬、经验丰富。还表现在遵守职业道德,用心服务客户。更表现在相信法律,客户利益第一。 对于诉讼业务而言,法律事务往往是一般性的。律师通过对法律技能的掌握,诉讼程序的熟悉,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 对法律/程序有深入的研究,对客户要需求及时响应,对案件研讨热爱、专注,是好律师的显著特征。 03 找到适合你的律师 小河的水深不深?问松鼠、问黄牛都没用,小马只要下河试一下就清楚了。 律师合不合适?试一下就清楚了。由于缺乏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当事人不容易判断律师是否合适。但是通过比较律师提供的方案,与律师进行深入沟通,当事人能很好的判断律师是否适合自己。法律无小事,货比三家,精心慎重选择,再没经验的当事人都能选出适合自己的律师。 许多律师,并不介意向当事人提供免费咨询。向当事人免费咨询是向客户展示专业性的有效方式。职业律师能在短时间内,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情况,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向,并向当事人清晰明了的表现出来。通过沟通交流,当事人能发现律师的专业性和与自己的契合度。 04 聘请律师中的陷阱? 陷阱一:律师费用太低。 律师提供的是无形的服务,律师费用由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决定。

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私自收费吗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3150365.html, 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私自收费吗 律师除了上法庭、打官司、提供法律咨询等等外,还可以担任公司或是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它们随时提供法律服务。有些律师担任了某个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那么,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私自收费吗?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私自收费吗 不能。 律师个人可以和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吗 1、聘请律师合同,无论是个案代理合同,还是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合同,一定是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并盖章后生效。 2、企业根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开具律师费发票。

3、律师是不能直接与企业签订聘请律师合同,除非律师有律所授权书,律所授权其代为签订合同,并承认其签字的效力。即便如此,后期最好补敲律所公章。 4、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9、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0、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1、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3、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最新)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

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

非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3150365.html, 非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2017年最新版) 一、法律咨询类 根据解答咨询问题的性质、难易程度,律师的资历和知名度在每小时200-1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代写文书类 根据代写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的资历,每份文书在4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确有困难,律师可酌情至最底减半收费) 三、资信调查类 资信调查包括不限于:查询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国有资产登记资料、自然人基本信息、对主体进行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信息、采集证人证言等,每件600-15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四、律师谈判类

谈判包括通过核查全方面,对主体进行审查分析各方面的成因,了解现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心理、社会和其他利益找出达到成功谈判,收集谈判筹码,确立突破点,得以使对方以其利益来交换和妥协,帮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促成谈判。据谈判性质、复杂及难易程度,每件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五、案件诉理分析咨询服务 诉讼是要在诉理关系引导下的操作,计时收费,一小时起约,每小时500元; ①计件收费,每案件不低于1000元;据案件复杂、难易度商定收费; ②如需赴外地进行咨询,须事先另向律师所支付5000元,差旅费另担。 ③约定时间、地点进行咨询,正常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案件诉理分析咨询报告》快递邮寄委托人指定地址。 ④见面咨询、电话咨询均可——电话咨询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件订立咨询服务协议,并于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同时书写“咨询服务协议传真件有效”字样以确认协议效力,将其连同案件证据材料(标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第35卷第1期 2017年0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5,No.1Jan.2017 作者简介:侯登华, 法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社会转型背景下公共治理体制与机制创新深化研究”项目(项目号:FRF -BR-15-017B )的阶段性成果。 ①http ://china.chemnet.com ,最后访问日期:2016-07-29。 ②本文所述的网约车不包括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等倡导同路乘客搭乘一辆车出行的顺风车。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 部委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正式纳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并对其 进行规制。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 ———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侯登华摘 要: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 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 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 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 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 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乘客;法律地位 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是社会适应总是需要时间的。 ———《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共享经济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借助于网络平台的大数据和对需求两端的精准配对服务,长期被常规市场所压抑的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设施或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得以达成交易,既盘活了闲置的人力、设施和资金,又满足乃至激发了现有和潜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勃兴再次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 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1] 正如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晓明所言,共享 经济下的“互联网+”日益表现出如下特征,即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都将被互联网打击;凡是基 于信息不对称的环节都将被互联网颠覆;凡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既得利益都将被互联网清剿,对作为共享经济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研究无疑有助于解决网约车成长中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 一、网约车的界定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我国网约车发展迅速,截止到2016年4月,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经 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①网约车也称专车,②按照 《汉典》,专车

成都网上律师免费在线咨询平台

一些律师通过网络(比如百度问答、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平台、博客、天涯、微博等等)向社会大众公益普法、提供咨询服务。之所以公益普法,律师行业认为,公益性地普及法律知识,是律师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于是一些律师,自发性地通过一些平台回答网民的法律问题、公益性讲座、举办沙龙、演讲等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所以网上律师免费在线咨询平台现在是很常见的。律师之所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无非以下几种情形或者心理: 1、免费的法律咨询,有可能给律师带来业务 先说说免费咨询当事人的心理:第一种,因经济方面原因,支付律师费比较困难,只好来免费咨询;第二种,沾便宜心理,能免费为什么要付费;通过免费的咨询,以了解律师的专业技能,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律师。 第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建议向当地居(村)委会申请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可通过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律师代理该案件。如果由律师协助当事人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效果可能更佳。这样对律师来说,就有了一单业务。 第二种情形的当事人:有些问题,经过律师疏导、归纳、讲解,律师提供一些咨询后,或说明操作方法,就可解决问题;有些事情,确实是需要律师的介入,否则当事人根本处理不了,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来处理,对律师来说,律师便有了一单业务。 2 、免费的法律咨询,是律师展示自己专业技能的机会 都说酒香不怕巷子深,其实酒香同样也怕巷子深。律师的专业技能也需要通

过一定方式展示给潜在的客户,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成为律师向潜在客户(当事人)展示专业技能的一种方式。 3 、律师为了搜集第一手案例素材,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处于成长期的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可以积累执业经验。有些律师出于搜集第一手的素材,比如为了开展新的业务领域、出书、写论文,向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作为市场调研或积累素材。 4 、免费法律咨询、甚至有些免费的法律服务,属于考核律师的项目 比如,几乎每个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律师做一些公益的案件,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案件,以作为对律师执业的考核内容;甚至行政服务中心、法院立案大厅、妇联等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窗口,由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咨询。 5 、出于情谊,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人,不可能孤立地生活在社会中,律师也不例外。出于交情、情面、友情等,律师会给朋友、亲友、合作伙伴等,提供免费的咨询,甚至帮助撰写一些法律文件。但是一些律师认为,可以提供免费的咨询,而不可免费地撰写法律文件(比如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租赁合同、价款函等),原因有二: 第一,如果免费的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到底是律师撰写法律文件的问题,还是履行过程因当事人的原因出了问题,比如证据留存、合同主体认定、签约细节注意事项(没盖骑缝章、没有代理权的人代签、签名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等)等。 出现此类问题,绝大原因是当事人没处理好细节问题,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个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

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执业的入门课,也是基本功。在律师的业务中,解答法律咨询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一次成功的解答,可以全面展现一个律师的业务素质,令当事人感到亲切和信任。同样,一次糟糕的解答,会令当事人感到失望,当然不会把案子交给这样的律师来做。我观察过一些律师如何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失败的解答,我认为主要存在这么两种:一、由于律师的法律知识存在某些盲点,在当事人的追问下,有些律师张口结舌,支支吾吾,面红耳赤,满头大汗;二、律师恰好对当事人咨询的法律业务十分熟悉,于是乎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说了半天,当事人不知所云,一头雾水,律师对牛弹琴,白费口舌。第一种现象固然会使得当事人失去对律师的信任,第二种现象也好不到哪里去。当事人听不懂律师的话,也许会产生一种敬畏的心态,但是对于律师能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存有疑虑。我认为,一个律师存在知识的盲区,是业内人士都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无法接受的。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律师必然精通所有的法律,否则的话,他何必花那么大的代价,来聘请一个一问三不知的律师?我觉得,一个律师应当尽量在当事人面前树立威信,树立自己全能的形象,这样才有利于业务的开拓。一般说来,很少当事人来找律师会是兴高采烈的,除非是非诉讼的业务。没有遇到麻烦事,谁愿意花钱来跟律师聊天啊。来找律师的当事人,或者是满面愁苦,或者是义愤填膺。我一直认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像一个心理医生一样,善于开导当事人,给予当事人信心和安慰,使得郁闷的当事人能够稍微放下心理包袱,使得愁苦的当事人看到希望,使得激动的当事人能够回复理性。如果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能够达到这些效果,应该说,双方的沟通就会变得容易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也会随之增加。在当事人讲述案情的过程中,我认为,即使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或者看出当事人在撒谎,或者根据法律和道德当事人在案件里面的表现有很多不妥之处,作为律师,也不应点破,使得当事人难堪,更不应站在当事人的对立面,指责当事人。律师不是卫道士,也不是执法者,当事人的谎言,我们可以不听信,管他怎么编,以后遇到什么问题,律师也可以一股脑归之于当事人没有对律师坦白,所以不必急在一时戳穿。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不妥之处,自然有司法机关来处理,律师实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说一些场面上的安慰话,或者干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说话,这是赢得当事人好感的基础。我认为,有些律师之所以跟当事人说了半天,当事人还没有听懂,那是因为律师在解答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自己面对的是怎样的听众,对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领悟能力没有把握好,解答变成了课堂上的背书,一大堆的法律名词和复杂的逻辑关系,令当事人头昏脑涨。我认为,一个好的律师,他应该是一个语言学家,他的语言应该是雅俗共赏,深入浅出。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应当尽量少用当事人不懂的法律术语,尽量使用当事人熟悉的事情来进行比喻、类比,将艰深的法理和枯燥的法条化作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律师回答不上来当事人的咨询,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对当事人问到的法律领域粗略地有一些了解,有些细节性的问题律师吃不准,没有把握,担心自己错误的意见会闹笑话,甚至误导当事人。另外一种情形,由于律师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当事人问及的法律领域很久没有涉及,原有的法律知识忘得干干净净,头脑中一片空白。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9-08-08T17:03:21.6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王舒 [导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四川轻化工大学,四川 自贡 643000)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将社会中闲置的、未被有效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有效激活,价值被发挥到最大化。网约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平台本身能够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便利,但其背后关于运营界限、信息保护、安全保障等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没有得到相应地规制,致使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影响了智能交通业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法律地位;运输服务 1.网约车的认定和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拥有三种主体类型的租车市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非法经营出租车,而依照现有规定来看,前两类是属于合法经营主体。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约车经营模式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交通服务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因此,网约车可以被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以司机和乘客网络信息平台为媒介,通过手机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预约车辆出行的智能运输服务模式,即当前国内出现的滴滴等典型平台。 网约车经营模式中最重要的存在基础是四方协议模式,其法律依据是在四个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乘客会通过手机客户端登录软件服务平台,并根据自身出行需求发布用车订单,而平台会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将这些乘客订单发布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按照不同需求来及时调动车辆与司机来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在当前运营中处于实质上“人车合一”,形式上“人车分离”的经营状况,究其根本还是由于车辆与驾驶服务相分离所致。“人车合一”具体表现为私家车车主与车辆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并运营,“人车分离”则体现在软件平台将注册的私家车与车主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主会通过平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各订单驾驶员。 2.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认定 认定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的基础和关键就在于厘清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滴滴出行相关案件来看,目前我国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和看法。第一,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居间关系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而,部分事务部门认定滴滴平台仅向司机提供信息交换服务,承运合同主体就是司机与乘客,在合同被履行之后,平台会作为居间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所以认定网约车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第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持该观点的部门和学者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只存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而没有人身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相对松散、自由的用工形式,司机对于自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接单等都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其报酬也是依据接单数量来计算,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也是由司机提供,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违规等情况就应当由司机担责。第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基于承揽关系概念来看,承揽为劳力的租赁,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任务,并交付劳动成果,由定作人给付价金的行为。其认定滴滴平台为发布任务者,而司机为独立承包人,有为平台提供特定运输劳务之特征,这样来看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外观,但实际中又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方式的特殊性,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应当由民法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来调整。第四,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社会化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因而,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均具有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能够形成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来看,滴滴平台管理着这些司机,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指示他们工作,并且滴滴平台可以从司机劳动中获取利益,该利益与司机工作量相关,平台会给予司机相应合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有效构成了平台线下服务,因而平台应对司机在服务中的营运安全负延伸保护义务,该观点大大强化了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的法律保护。 3.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责任主要指其对司机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1、对司机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有合作协议,双方均负有一定法律义务,由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认定,其所负有的责任类型、程度、范围都将有所不同。我国目前主要是从合作协议角度和用人单位角度来认定网约车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在合作协议关系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故对司机负有风险告知义务,包括规则风险和职业风险,即平台规章处罚制度,以及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等,若司机接受该风险告知,就应当在运营过程中自担风险。当平台违反风险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司机就将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保险、工伤等。2、第三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合作协议中承担违反规则风险义务的连带责任,并且在实践中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其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应当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该合同是第三人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而订立,因而第三人有权向网约车平台请求救济。另外,当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时,其对第三人负有雇员替代责任。若司机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害,则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在执行任务之外致人损害,则由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平台未尽到对司机选任监督之必要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4.不足和建议 4.1 不足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由于非合同化、低门槛准入标准因素的影响,致使二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够明晰,认定居间关系将无法体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特征,而劳务关系虽能够表现一体化特征,但没能完全突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形式。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使得平台对司机监管不严,现有的实名验证注册、运营安全保证等都存在较大漏洞。同时,参与行为的主体之间权责利不够明确,大大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约车司机法律身份的规定缺失,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利益的保障责任不能落到实处。 4.2 建议 首先,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性,重点落在责任与利益对等方面,最好采用对现有法律体系变动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法律解释成本最小化。其次,为避免网约车平台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或是破产等情况,应当要求其为乘客购买足额保险,尽管目前有要求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实践中并未对保险最低额有具体规定。最后,在认定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关系时,应结合共享经济时代背景,司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最大限度发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司机“劳动者”身份交由私法主体自治的作用,适度放宽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障司机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287. 2]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法学论坛,2016,31(01):89 3]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7):21. 4]王太高,任海青.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立法规制之构想[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03):124-131. 5]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1):25. 6]马树娟,罗聪冉.网约车审核难题凸显[N].法治周末,2015-12-02. 7]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6):102-110. 8]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33(05):71-75. 9]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85-38. 10]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01):157-164. 11]周汉华.论互联网法[J].中国法学,2015(03):20-37. 12]刘天慧.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C].经济.法学研究,2017. 作者简介:王舒(1994.06-),女,四川省达州人,自贡市自流井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在现在来说是比较普遍的,一般来说我们去律师事务所咨询都是按小时收费,这可能会让很多案件当事人望而却步,不过我们可以采用线上咨询这种方式。 很多当事人在遭遇法律问题的时候,自己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或者身边也没有朋友可以咨询。选择在网络上搜寻相关答案,这也是一种方式。但是由于网上信息驳杂,解决方案也不会为您量身订制,所以有可能存在偏差。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有急切且相对复杂的法律诉求,可以在线上免费咨询。请放心,律师线上咨询是免费的。 法律咨询服务全方位、多领域;你想知道的法律知识,资深律师都能为你耐心解答;你想得到的法律建议,专业团队马上给予实时回复。 服务项目: 1.婚姻继承: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遗产继承、遗嘱起草及见证等; 2.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及清理债权债务;

3.房产纠纷:全程陪同当事人买卖房屋、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预防风险,代理纠纷的处理。 4.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协助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防范企业风险。 6.劳动工伤事务:劳动人事案件的处理、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工伤纠纷的处理。 仅仅去咨询律师有时候是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还是要通过法律程序。有数据证明,当我们遇到案件时,请律师打官司能为当事人创造很大的价值,通过提供专业服务,显著提升客户的胜诉可能性,即便是败诉,也能维当事人挽回很多损失,所以建议大家找专业的律师来打官司。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作者:邓可人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约车民事纠纷也随之增长。当前,网约车平台服务模式多样,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私家车等。多种模式中,私家车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的争议最大。私家车模式指的是私家车车主注册网约车平台,利用其自有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开展乘客接送业务的模式,典型的私家车服务平台包括优步、滴滴快车等。1 在指导规范缺位、法律关系定性不明的背景下,法官在对这类新型案件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关注社会需求,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用自己的行动来适应社会,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痕。2一方面,法官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做出利益衡量,遵循裁判的逻辑公式;3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克制、防止恣意,关注相关政策和立法,从中体会政策实施者和立法者的意图与价值取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类推适用,这既要求法官进行法律解释,也要求法官必要时从事法律之续造工作。 一、网约车民事纠纷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根据艾媒数据《2017-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研究专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移动出行用车用户达4.35亿人,滴滴出行APP在网约车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17年其以58.6%的渗透率位居各平台之首。滴滴出行APP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约车

平台,该平台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015年,Uber进入中国市场并成立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滴滴出行收购了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为期间,对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民事判决书108份,涉及案由包括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上述案件大部分为顺风车模式下的纠纷,该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为居间人在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而涉及私家车模式的纠纷仅有23件。结合我院公开审理的两件网约车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统计私家车模式的判决书共计25份,并从中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下:(一)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笔者研究的25份判决呈现出案情各异、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导致法官审理难度大。从案由来看,25份判决分为合同和侵权两大类,侵权类纠纷占19份,其中18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仅有1份为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纠纷;其余6份为合同类纠纷,包括合同纠纷1份、服务合同纠纷3份和运输合同纠纷2份。 从案情类型来看,三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一为乘客主张平台服务过程中实施欺诈,要求返还车费并赔偿损失;其二为驾驶员开

律师在咨询、接待中的方法与技巧

对律师来说,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不是炫耀自己的法律功底,也不是简单的能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而是能要给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或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能将财产、自由,甚至于生命托付给你,使你获得案源,抓住商机。下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以让年轻律师迅速掌握咨询业务的关键,没有华丽的词藻,但可以读出“专注的力量”。 对当事人来说,咨询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念法条”,当事人关心的是法律规定对我的影响是什么?律师能在法律知识的支撑中,为我找到一个怎样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律师是一个实务性、操作性很强的职业。并不是说读了多少书、有多高的文凭就一定能够正确的面对法律实务,正确的面对当事人。或者说就能成功地完成这个法律事务。 什么是一个成功案子?如何算一位成功的律师?就是即便这个案子你败诉了,当事人对你也没有怨言,最起码的底线是对你没有怨言,如果能做到败诉了他仍然还感激你,感谢你,那么你就是成功的。 任何人进入律师行业,都需要一个长期的、通过与老律师的一种

师徒关系起步,就像医生一样,没有哪个医生可以从医学院直接上手术台操刀。但是很多律师没有这样的机会或者说没有经过这种正统方式的起步,这就导致很多东西可能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才要实行“上会制度”,简单的意思就是对于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新律师,以及办理非专业方向案件的律师,这两类律师,我们就要对他们所做的案件,根据案子的难易程度由该专业的部门主任组织部门律师讨论具体的办案思路,当事人请了一个律师,但整个律师事务所相关专业的律师都在为整个案件出谋划策。这也相当于医院的会诊制度。 现在我们先回过头来想想,你们听到的,看到的,你们身边的律师,甚至包括你们自己,是否有一个咨询长时间的与当事人纠缠,一个上午或者一个电话从这边打到那边,长期纠结着一个问题,有没有这种情况?有没有在咨询时,律师和当事人相互之间已经开始辩论起来,甚至在电话里面发火?有没有当事人只要已提出一个问题就马上开始解答,然后提出下一个问题又开始解答,从而导致言不由衷,甚至前后矛盾,有没有这种情况?还有的就是遇到自己非专业方面的咨询,有的律师连自己回答的时候都是底气不足的,逻辑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怎么可能把他的财产、甚至他的身家性命托付给你呢?这些问题是年轻律师普遍面临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变这一切?如何让新律师能够快速的适应这种接待?如何让你们找到一个“葵花宝典”?

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突出。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单一的以律师辩护形式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使律师业务范围比以前增加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25条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自从《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业务很多,但是遇到的问题也不少。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实现,律师会见难已是有闻目睹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现在是一定派员在场,即使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即不能涉及案情,又奈于侦查人员在场与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沟通。现在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只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你请了律师,家里一切都好让你放心”,再多一点就是“你和家里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转达(当然不能涉及案情)”等等。受委托的律师无论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还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都不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了解法律,对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清楚,因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工作。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精神,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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