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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谈农村法治建设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谈农村法治建设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谈农村法治建设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谈农村法治建设

■陈元兆

摘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它与中国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系复杂,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融合、互动和碰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顺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礼法结合为核心,显露出华夏聪慧曙光,具有积极意义,但又有消极因素,表现为二重性特征。这种二重性特征对新农村的法治建设既有促进作用,又有制约作用,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进程。笔者从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中,寻求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并提出建设新农村法治文化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新农村法治建设关系作用

ABSTRAC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n the long process of development formed its own unique style, with a new law in rural China have a complex relationshi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mainly for the integration and collision.Conforms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of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in order to integrate the core etiqiette, revealing intelligent and dawn, is positive,but there are negative factors, the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ual character.This duality of characteristics for both the new construction in rural areas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has restriction, influenc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The author from the relationship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trying to find a new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ideas in rural areas, and proposed building a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measure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Relationship Effect

目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一)“礼法结合”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结构

(三)群体本位和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现状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系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作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消极作用

五、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与新农村法治文化社会化之间的互动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六、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正文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勤奋劳作的人们在生活、生产、思想交流下沉淀了浓厚、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与特定民族及时代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i。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和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文化属于文化系统中的中层部分,然而它又自成完整的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思想实质、精神价值和意识向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所形成的,中华文化的时间延续性和空间广袤性赋予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意蕴深远、独树一帜的秉性,并且深深作用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思想及行为模式,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

展和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文化,从战国出现的第一部系统的成为法典《法经》(李悝),直至到中国近代前期的大清王朝《大清律例》为止,历经两千年的发展,形成了具有民族性、沿革清晰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的产生、发展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和社会作用,以下本文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实质。

(一)“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在中华法系的法律体制中,以儒家的“礼”、“仁”和道教的“无为”以及佛教的“因果轮回”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一体,法律的评价标准是以传统道德为基准,充分利用礼和法的价值引导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保持封建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发挥道德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礼也者,理也”(《礼记·仲尼燕居》);“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记·乐记》),这强调了“礼”是必然的、合理的天理,呵护人们的行为准则。当然儒家思想并非要求“礼”一成不变,而是其形成和礼节因时因地而不同,如“礼者,引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访者也”(《礼记·坊记》)。这反衬出“礼”和“法”与时和谐、与时俱进。根据史料所知,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移民于徴徴,以纪彰善恶于明显;以礼体恤人们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是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礼入刑呈现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礼与法的结合在治世明理方面表现出“德主刑辅”,其作

用是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结构

在法律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为公法与私法、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的运行中,各朝代都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规、条约。但是,古代中国历朝重要法典是众多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法律的专业化程度较低。首先,中国不存在公法、私法的法律分类现象,诸法混合编纂成一部法典。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外部特征是重刑轻民,民商事法律不发达。历代朝代都重视刑事法典的修改和制定,刑法自成一体,沿革清晰,而且非常丰富发达,如“死刑复核制度”、“官当制度”、“八议制度”等法律制定,明确法律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最后,中国传统法律对实体法和诉讼法不作明确区分,比较关注实体权利而忽视诉讼程序的公平、正当。“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无讼法律文化的倡导下,人们厌诉的潜意识逐步深化,进而导致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发达。

(三)群体本位和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

“西方文化以个人主义和自我依靠为核心,中国文化则以外势中心和相互支持为依靠为特征。西方文化把人看作是具有理智、情感和意志的独立个体,认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内在因素的创造物,他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中国文化则把人看作是群体的分子,认为人是具有群体生存需要、有伦理道德自觉的互动个体,每个人的命运都和群体息息相关。”ii王和老师的话指

出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群体本位。群体本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一方面它要求社会中的个人各司其职,履行其应该的义务和责任,维持各阶层、群体关系的和谐和安宁。另一方面来说,群体本位树立威信和模样,使人们的思想意识趋向一致化,进而建立完整社会治理的金字塔型权力机构。金字塔型的权力排序方法符合群体思想和人治模式的本质。金字塔型的权力层级通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充分使群体思想和人治主义二者之间的融合、丰富和升华,并完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系统。在群体本位的义务取向和儒家的伦理思想的作用下,传统中国实行人治,具体来说最高权力集于一人或一个机构,上级领导和监督下级,各级官僚不是依据权力的界线去管理国家而是出于对自身所负义务的忠诚和热心去灵活处理具体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现状

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农村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构建社会主义稳定、和谐的新农村,关键在于新农村法治建设。因为一方面法律具有明确性、权威性、稳定性,在协调农村矛盾,保障农村的有序和谐方面,具有政策、行政等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另一方面来说,法律思想意识深深根植于农民的意识中,促使农民的感性与理性的融合,更进一步保证了农村经济活动和人际关系的规范化。因此,法治建设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基础。

法治,就是由传统阶级运用强制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内,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服务农村法律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为突破口,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推进依法治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在农村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iii。新农村法治建设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用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才能使农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促进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社会的法治状态和程度,直接决定了我国整个社会的法治程度,直接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我国新农村法治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是一个走向现代化的过程。

由于诸多原因,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步履蹒跚,法治水平较低,亟待进一步发展完善。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以法治国家为目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其次,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同时融合传统法律优秀思想和道德,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理念,并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与乡镇、城市的协调发展。再次应当致力于新农村治理模式的转变。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必须完善、发展现行的各项农村法律制度和体系,同时以

传统道德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相协调的新型治理模式。最后,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而在乡土社会的秩序中,仍然存在着人治的专制制度和思想意识。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护新农村法治机制。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艰巨、任重道远,应当致使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尤其是社会主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处于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真正实现农民的权利。

新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农村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步,然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涉农立法相对滞后,当前有关农村的立法数量和质量上都远不足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层次低、质量不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较少,政策性和原则性强而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差,并且与农村的社会文化不融洽。其次,法治环境不佳,主要表现在农村的犯罪率高,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等不良现象抬头。再次,农村司法薄弱,许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加之诉讼过程繁琐、诉讼成本昂贵,致使农民失去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最后,农村普法效果较差,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过多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很多地方的普法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系

一种元素与另一种元素的关系应当是融合、互动和发展,才能构建和谐的状态。在本文中,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笔者引入新的元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作进一步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农村法治建设,

主要是遵循依法治国方略,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依法管理农村事务,规范农村市场,保障农民权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一切存在均是诸多事物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复合体。新农村法治的建设作为一种现象,其目前的状态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条文的互动的综合作用的表现。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处于隐性潜在的地位,它以其思想实质、价值直接作用于农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以及作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理论根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矛盾,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差异造成的,又是政治体制不同、法治与人治模式的不同造成的;然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又存在一些暗合之处,这是文化惯性力量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精华部分的继承。英国人类学家格拉克曾说:社会是通过对各种对立因素和冲突的有效吸纳而达到平衡。我国新农村的法治理论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不同,但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强大力量使其仍然潜在地影响着农民的法律行为和现代农村法律制度的型塑。因此,新农村的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两种不同元素,应当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不变的条件下,对两种元素进行解析、分化和整合,使之处于平衡、良性互动反应的和谐状态。也就说,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切综合解析,分离、抛弃其糟粕的文化因素,整合新农村法治理论和传统法律文化,并使之趋向统一化,呈现出我国新农村法治文化的多元化。

(二)从法律信仰角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系。

法律信仰是主体的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对法治化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塑造主体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它是法治的灵魂。然而,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化过程中,法律信仰危机严重阻碍了农村法治的进度。当代农村主体的法律信仰危机具体表现为:对于广大农民和涉农组织,主要表现为不了解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法律精神及法律原则甚至不愿理解法律规则;对法律极度不信任甚至是绝望,内心信念“法律虚无主义”和“权力之上思想”;行为时不依法,鲜有权利义务观念的约束;一旦有法律纠纷产生,解决纠纷的首要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当权者诸如乡官、村干部的“言论”或是乡规民约、道德、伦理规范等;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信人情、信关系和门路,而不信任执法人员及司法人员,甚至有的案件不经任何法律途径而私了。从农村主体法律信仰危机的现象来看,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因素影响农村主体的思想与行为,阻碍法律信仰程度的提高,如“权力之上思想”、“等级观念”、“人情关系处理纠纷”等等法律传统。再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使封建社会稳定和发展,一是它完成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二是它的优秀因素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如“义利观念”、“和为贵”、“息讼厌诉,崇尚调解”等等法律传统。从这表明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有利于解决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法律信仰危机的问题。所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新农村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需要通过综合分析二者间的关系,逐项分析二者间的具体关系,寻找新的发展思路。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作用

中国农村社会的法治现象呈现复杂化,在本质上不能理解为若干制度、法律文化的相加,而是各种制度、法律文化、道德规范、主导思想之间互相交流、冲突和融合的。在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互动活动中,产生的结果有两种情况:首先,原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理论相互作用和妥协,因而具出新型的农村社会法治现象;其次,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理论激烈碰撞下,继承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抛弃糟粕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修改部分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并形成新型的农村法治文化。然而,在这潜在的作用和反作用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作用是如何的呢?下文进行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大量的本土资源。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巨大的现代法制观念,许多观念在现代都是具有意义的,它们和西方倡导的法治理念有相似之处,诸如:“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先天而天弗,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况与鬼神!”iv——法律合乎生态、自然规律。“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者不可乱也。”——法治的价值。“法分明,则贤不得辱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最寡。”——法刑罚目的。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法律必须公布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为我国法制现代提供相当丰富的本土资源。

其次,强大的监督机制为农村法治建设中的经济、生产活动提出了新的思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监督机制特别发达,独立且强大的御史机构是古代种专门的权力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时甚至可以“风闻言事”,

它可分为谏议制度和纠察制度,前者负责向皇帝进谏,后者负责纠察百官。在专门监督之外,还有行政官僚系统内部的自身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依靠上级对下级的领导、考察来实现;此外,还有临时性、针对性的钦差监督和观察使,以及明朝的特务监督机制。农村法治的实质在于保证农民依法治权,确保农村基层组织依法而治,克服任意性。然而,在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基层行政组织、干部不依法办事和贪污腐化、司法不公正等非法现象。因此,首先,应当建立合理监督,通过上级单位对执法者的检查、复议等方式来实现,并且要把这种监督活动制度化,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活动。其次,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主要来自行政相对人、人民团体、社会舆论、政党、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监督。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秩序和谐的价值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儒家主张“天人合一”、“中庸之道”,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也许基于此,地域广大、文化多元的中国农村在法律资源的条件下,才能依然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在现代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用合理的思想(如和谐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农村法律法规作为调节工具,提高农民、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维护农村活跃的动态社会,使之处于健康、平衡、稳定的静止状态。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消极作用

首先,中国传统的人治理念是中国新农村法治进程中的极大阻力。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渗透了整个中国古今代史,儒家的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这种

思想,用思维置换的方式使人民群众的思维机械化和较长期的固定化,如传统的人治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诉观念等,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广袤的农村中传播和普及。具体来说,人治理念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如下:①在农村,农民间发生纠纷或者权利受到侵害,很多情况下先求助于人民政府,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行政官员的语言和行政裁决理所当然具备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②中国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和认知远不及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③部分农民群众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的问题比较突出;④农村行政执法机关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习惯于“人治”替代“法治”,执法中存在对农民权益的漠视;⑤有的农村干部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人情大于王法的那一套,袒护违法行为,包庇违法人;⑥有的村干部认为农村工作就得靠“土办法”、“硬手段”,依法办事太麻烦,忽视法定程序、权利与义务等等。因此,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治理念漠视法律的功能、作用,阻碍农村法律活动,破坏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伟大工程。

其次,泛道德主义影响了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所谓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越位扩张,侵犯到其它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经济),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它文化领域的本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要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道德主义的泛滥的结果,使得农民一般是在不使用法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在现实中,农民、村干部甚至行政人员对道德与法律往

往不加以区分,以道德代替法律或法律任意干涉道德之事时有发生,甚至影响到农业、农村立法上。表现在我国现行农村法律法规中往往有过多的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和道德类的“宣言”。影响到司法上,表现在法官往往根据“民愤”的大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等。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制、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是人治在一定范围存在,甚至泛滥。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确实“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准五服以制礼”、“八议制度”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分、年龄、地位的不同。这种封建等级制和等级特权从根本上漠视、否定、压制乃至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与现代法治的平等、民主、自由、权利原则背道而驰。在另一方面来说,封建的等级观、压制型法律的残余意识形态彰显了法律的镇压功能和血腥恐怖形象,导致广大农民长期以来形成了权利与义务明显分离的病态法律心理结构,进而使农民不了解、不信仰法律,畏惧法律和法律成为没有意义的空中楼阁。

五、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我国新农村法治文化主要包涵:法治文化是依法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治理方略,是表示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办事”,特别是农村依法行政更为重要,是一种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模式,表示一种价值,即农村法律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一致性、可操作性、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在观念上法律在社会中

获得之高无上的地位,在情感上,法律神圣化,在意识、态度上,人们是主动认同、尊重和遵守v。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整个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文化支撑。为了把握农村法治建设的规律性,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深入分析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特殊性。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与新农村法治文化社会化之间的互动新农村法治文化的社会化主要是指农民在接受法治文化教化的过程中,通过对法治文化的学习、理解与吸收,使之成为大众化、普及化产物的过程,使法治文化成为大众文化的组成部分并在其中形成主导地位的过程vi。法律文化的社会化作为法律的系列活动,推动了法律思想、价值在社会中的渗透和具体法律规则的普及,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当代中国农村法律文化中,主要形成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存的二元格局。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从这二元格局出发,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新农村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互动。具体来说,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之间不存在谁压倒谁、谁取代谁的问题,而应当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即传统法律文化以开发的方式,吸收、融合各种异质法律文化。总而言之,不在整合中吸收法治文化合理成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更好地适应中国农村社会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在社会化中肯定传统法律文化合理因素的法治文化,也无法成为农民的自觉文化和实现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任务。

(二)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农村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而影响我

国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我国传统人治理念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缺乏现代法治社会的民主政治氛围,农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竞争意识淡薄,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农民具有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二是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而对法治文化出现的客观问题,本文提出三项对策。

首先,加强和加快“三农”立法,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立法的价值取向只有迎合和满足了农村社会主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需求,体现社会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才能使农民认同、选择和信仰法律。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农民的实体权利,解决农村、农民的实际问题,最终赢得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具体来说,一方面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农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宪法和法律观念,革除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意识。另一方面必须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改革农村医疗体制和保障农民工权益。总之,加强、加快“三农立法”,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加快农村司法改革进程,保障司法公正,培育农民法治文化素质。在农村司法改革进程中,大力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农民法治文化素质,根除农民落后的法律观念。具体来说,“送法下乡”的普法活动中,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把重点放在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同时,通过灵活多样、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开展法律教育。新农村法治文化环境建设,必须要完善的法治监督体

系,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农村社会的公平,促进法治精神文明的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按照检察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着眼点、着力点,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总而言之,综合分析农村司法改革的策略和具体方法,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农民法治文化素质。

最后,推进农村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就一个农村社会总体来说,价值观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二层:一层属于表面的价值;一层属于深层的价值vii。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并且属于社会中的深层价值。这些价值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生活、法律活动和农民权利的要求,并在农民生活中沉淀下来,变成行为规范、思想方式、习俗礼仪等,形成为社会主义农村社会的法治文化心理基础。深层价值引导、左右着表面价值,在农村社会中,自由、民主、平等、法律价值促使农民行为的规范和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然而,我国农村社会中依然存在人治理念、等级制度等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因素,我们应推进农村民主建设,积极建设农村法治,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也应抓好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农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六、结束语

法律文化有其功能,一是法律文化是人与人之间联系、交流的精神纽带,也是一国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的源泉;二是法律文化维护和巩固特定社会制度,并保持这一社会制度正常运转;三是法律文化起到传承知识、传承文明的作用;四是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观念意志的反

映。中国的农村法治进程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融入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两种法律文化的碰撞,并非搞所谓的“全盘西化”,但也绝非是固守传统文化不变,实行农村法治,必然要打破传统,融入新观念、新制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本土资源,而忽视法律传统和现实的生活规则来构建完全的理想化的法制模式是不可能。实行新农村法治,一方面,要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资源,发挥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和克服其消极影响,进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农村社会的发展规律、秩序方式、文化传统等内容为基点,统筹各种社会因素,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道路。

注释:

i李晓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谐观念的反思》[j],《山西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ii王和《汉民族“群体本位”的内涵和作用》[j],《史学理论研究》1992年第1期.

iii黄国华《试论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建设》[j],《湖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iv梁海明译注《易经》,23页,[M],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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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阎弘宇《新农村法治文化的社会化》[j],《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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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B 2015年12期 37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张永宁 中共庆阳市委党校,甘肃 庆阳 745000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村;法治建设;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02(2015)12-0037-02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建设步入了新起点。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为新常态下农村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 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些涉及投融资、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新形势的需要。在涉农法律制度中,一些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重要法律尚未颁布,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部分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完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农村法治教育落后。农村法治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每年都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但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育内容与农村实际和群众生活联系不紧密,群众受益不大。加之,部分基层乡镇领导认识不充分,只注重政绩,不注重潜绩,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软任务”,消极应付,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开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仍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信访不信法,甚至以身试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三是农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往往都以血缘、亲情为基石,讲人情,不讲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对法律理解有限,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而对其权利的保护却知之甚少,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对法律有很大的抵触心理。 四是农村执法监督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部分群众甚至以身试法。如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坑农骗农行为,对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监督缺位、惩处不力,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现象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 2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基础。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普法教育是增强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为此,必须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在教育理念上要突出先进性。结合农村实际,以农村群众为主体,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目的,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积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法律图书屋、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汇演、创作法治文化产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使广大农村群众在喜闻乐见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熏陶。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选择实用的教育内容和范围,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注重选择农民身边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使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二是强化立法机制,健全法治体系。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体系。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等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针对农村纠纷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这一难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健全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村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庭,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安全维稳第一道防线。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增强法律权威。农村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良好环境。要科学设置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力度,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等到大力推进,尤其是今年实施的“民主议政日”、“四日合一”等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笔者对大信镇各村庄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真实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多年来,经过大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大信镇的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调研中看到,我镇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进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面加强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民主选举在农村基层普遍开展,村民的民主意识日趋成熟。一是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各村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全镇95%的村党支部都能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二是海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各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实行无记名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委会。在选举村委会过程中,坚持选举程序公开、选举办法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最大程度地保障选举的民主性,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全镇村委会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8%以上。这种直接的民主选举,标志着村民民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民主决策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贯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全镇32个村庄,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都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实现途径

刍议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实现途径 摘要:胡锦涛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研究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途径现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 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是其重要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 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所谓法治文化,学术界有多种解释。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行为和法治保障四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就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融合,是实施法治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法治不是凭空而生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要受到相应的文化影响,任何法律的实施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文化解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那就是法治的公平和正义。[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与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相当薄弱,而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人治文化则根深蒂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人治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要逐步消除人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就迫切需要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需要先进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铺垫;法律知识的普及

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 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

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村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之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坚持贴近边远乡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因村施教。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结合前期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具体情况和村情人员结构状况,主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村组(社区)。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众的宗姓村和社会治安乱点村以及有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二是重点人群。着重掌握近三年的“两劳”释放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入

的外地社会闲散人员;三是重点年龄层次。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兼顾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通过具体研究分析,制订出结合各村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制教育方案,务求实效,确保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2、突出重点,因人施教。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特别要重点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治保、调解人员、村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09 年8 月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 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 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 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

美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汇报材料

美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汇报材料 根据《关于开展美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20xx〕41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中心村建设实际,积极开展美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美好乡村建设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同步发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加强法制文化阵地建设,促进农村法治文化宣传 随着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的全面启动,利用村农家书屋与法治书屋有机融合,设立美好乡村中心村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法治文化墙、建设法治文化广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具有符合美好乡村中心村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如马洼村投资22万元,建设了马洼村法制广场。在法制广场里,人们可以阅读到很多的法律小常识,以及与村民们戚戚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让村民们能利用生活的闲暇,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征用、美好乡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村支两委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实现了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的转变。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每个中心村都成立了村

民理事会,加强对中心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制定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美好乡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道德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促进农村形成学法律、讲道德、树新风的文化氛围,建设真正意义上的美好乡村。大力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积极开展各类好人的评选活动,制作“好人榜”,宣扬正能量。 通过经常性的法治文化宣传和倡导,通过在各村建设法治宣传栏和到各村开设法治讲堂,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形式,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最新篇)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一、我乡农村当前法治工作的现状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 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 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

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 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 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

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村干部、乡镇法治部门 调查方法:实地走访,发放问卷 调查地点:大田县湖美乡 调查时间: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3日 调查人:施明渤 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本次调查地点选取在大田县湖美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获取相关的数据,深刻分析农村法制建设的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普法宣传与群众需求脱节,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表明:男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为:促农富农(37人,占男性61.7%);人身伤害(20人,占男性33.3%);农民工基本权益(20人,占男性33.3%)。女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4人,占女性23.3%);促农富农(14人,占女性23.3%);婚姻家庭(12人,占女性20%)。不难看出,经济的欠发达并没有阻碍,农村中男女对法律的需求的差异性,男性更多的是基于事业发展而去了解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对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工作安全保障类。女性更多的是关心家庭稳定和睦,从而关注家庭健康保障,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稳定类的法律。 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3196714.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强化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篇(最新)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全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骆驼城镇积极行动、多措并举,结合“万人学法”、“扫黑除恶”、“七五”普法“德法大讲堂”等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由镇综治中心、司法所牵头,各村配合,采取法律赶集、统一制作宣传标语横幅、LED电子屏、墙体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势宣传乡村法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识。利用每月“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开展“法德大讲堂”,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百姓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法治意识。上半年全镇共开展法律宣传7场次,受益人群超过300人,指导制定村规民约13件。 二是推进镇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个,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3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三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枫桥经验”精神,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好态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民情民意分析、重大矛盾纠纷报告等制度,通过走访调研、查摆问题、化解矛盾、领导接访等举措,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上半年,全镇共调解矛盾纠纷85件,调处率100%。 今年来,从江县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该县乡村振兴全面推进。 深入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采取法律赶集、普法宣传车、律师下乡“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合作社、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上半年全县共开展法律宣142场次,受教育面超过10万人。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1条,指导制定村规民约7件。 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5个,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室19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 深化乡村法律援助精准脱贫。依托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上半年,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6件,涉及农民工案件8件,涉及金额50余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00余人次。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一、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经过我国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法律意识用所提高,但是真正到具体的问题法律意识不强。首先,有的农村地区法治状况很不乐观,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其次,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再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村法治文化建设方案(乡村农村)

XXXX村法治文化建设方案 XXX村位于XX县XXX乡,因一条两岸长满麻柳树的小溪纵贯全村而得名,当地村民大多沿河而居。全村辖有8个村民小组,365户,1286人,少数民族占98%以上,是XX区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XX族村民聚居地。共有耕地面积1137亩,其中茶园1650亩,林地24816亩。茶叶、旅游为主要经济来源。 XX村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三面环山,小流域气候特性明显,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4.3℃,无霜期长,雨量充沛,平均降水量1136毫米,自然地理条件优越。麻柳溪至小村公路线村中穿过,交通便利。 全村有普法对象1100余人,占全村总人口95%。这里乡风文明,人民朴实善良。 "六五"普法以来,XX村在X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开展民族特色村寨创建工作的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实现村级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双丰收。 一是培养普法宣传骨干,掌握好与农村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能力,引领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用法、知法,推进法治村建设工作。二是编排

法治文艺节目,广泛开展法治文艺演出,用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地防止黄、赌、毒等不良风气的侵袭。三是建起了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开展尊老爱幼、助残扶贫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崇尚科学,反对邪教,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无吸毒、贩毒、赌博人员及其他治安案件发生。形成了村民平时学法,遇事用法,解决问题靠法,村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逐渐成为风气。 通过几年的努力,麻柳溪村获得了"XX省十佳民族特色村寨"称号。全村实现了无信访上访案件,无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绝大部分的家庭达到了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遵纪守法,努力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稳步推进,从而形成一个公平公正、文明向上、和谐一致、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法治宣传牌 (一)法治宣传展版 1、安置地点:村广场 2、数量:14块 3、制作要求:规格:版面(长X高)200X110CM,材质,不锈钢架,铝塑板背板,户外写真。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一、现状与分析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进行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多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乡村干部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意识较淡薄,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处理农村事务,村民受传统“人治”思想观念影响,大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淡漠,相信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征地拆迁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劳务纠纷等。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法治意识淡薄。 二、建议与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广场、农贸市场、学校等宣传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设立咨询热线等,多途径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作用。针对农村实际,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快培养法治人才,将法治人才培养放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位置,培养一些懂法律的村干部;加大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序言: **位于**市**区南部,居于中等发达水平,其所辖的7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征用、又有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镇农民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这两个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以这两个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笔者自2010年3月份先后对这两个镇进行了调研,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两个镇的干部及部分农民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与法律教育脱节的局面、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存在着一定的隔阂、法治与人治存在对立和矛盾、行政和司法形式上分开而实质上服务于行政、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欠缺、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等方面的现实困境,笔者希望在以后的新农村法制建设中能走出这些困境,并针对

新时期新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以**区**和**镇两镇部分村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建设状况、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等进行了定量和定性的思考与分析,从中揭示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农村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脱节、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法治与人治传统的矛盾、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等方面的困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认为应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的同时,要完善立法,关心农民的合法利益;结合农村实际务实普法,坚持文明执法、有效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在法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道德建立契合点;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村民诉求表达途径等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困境;对策 二、本论 (一)农村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1、农村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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