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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架构及发展趋势《国外职业卫生法规选编》解读

环境与职业医学2006年12月第23卷第6期JEnviron

OccupMed.Dec2006V。1.23No.6?537?

文章编号:1006—3617(2006)06.0537—03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c【国内外信息】国际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架构及发展趋势:《国外职业卫生法规选编》解读关键词:职业卫生;卫生法规;管理体系

陈纪刚

2000年,卫生部卫生法规与监督司、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工作,组织了有关人员广泛收集资料,编译并出版了《国外职业卫生法规选编》(简称《选编》,下同)一书。全书包括了世界上各大洲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文件,涵盖了诸多各种类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内容十分丰富翔实,极具实践参考价值。《选编》的编写是以纵向方式进行法律文本的罗列,作者企图在本文中从横向角度归纳国际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架构及其发展趋势,对《选编》进行解读,以便于《选编》读者的深入理解。

现代国家的文明进步决定了政府对劳工及一切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不受职业因素影响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和关切。所以,世界各国就职业健康和安全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情况的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标准,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按法规和标准规范其自身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也要求政府按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管。本文从《选编》所列的各国法规文本中归纳了各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中的一些总括性的非具体要求,从总体内容、政府主管监管部门、技术标准的制定、咨询和服务机构、法律责任主体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标准5个方面,叙述国际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架构及发展趋势。

1总体内容

1.1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的关系

《选编》中未见仅仅陈述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与职业危害控制要求而不涉及职业安全的法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连接在一起,把预防控制职业病、职业危害以及职业伤害并列在同一法律法规文件中的同一条款内,旨在全面保护工人的健康。这个总趋势恐怕是不会逆转的。

1.2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社会适用范围

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适用范围定为各种工作场所,没有雇员人数多少、企事业单位分类或职业有害因素分类的限制。虽然文字上略有出入,如美国提“工作场所的雇佣关系”、英国为“工作中的人员”、德国为“所有工作范围”、瑞典是“工作环境中任何雇主使用雇员从事的活动”、

作者简介:陈纪刚(1946一),男,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卫生和分子流行病学

作者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200336

日本为“作业场所或作业环境”、澳大利亚是“在工作场所内进行工作的全部时间”、阿尔及利亚是“工作场所、作业区和它们周围有关的建筑及附属物”、马来西亚为“工作场所”、香港提“工作地点或工作环境”,但含义则是相同而明白无误的。明显可见,在这方面已形成的总趋势是整个国家(地区)的一切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都适用职业卫生安全法规,不存在任何因某种原因(例如没有某些职业因素的影响)就可以不适用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单位或场所。

1.3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内容

大多数国家(地区)在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时,都将“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保护工作人员以至单位v2;'t-的在场人员免受因工作活动对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害”、“推行适合工作人员生理和心理需要的职业环境”、“促进创造舒适愉快的作业环境”等列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目的。虽然有些国家(地区)列出了对健康有危害的因素(如马来西亚、智利等)以及法定的职业病(如印度、智利、香港、芬兰等),但大多数国家(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时,除“工作活动引起”以外,不在管理内容方面写上其他限制性定语,意在通过法制将管理内容扩大到一切对员工健康和安全有危险或有影响的方面。很明显,国际上总的趋势是法规随着职业卫生科学的发展,将其保护内容确定为一切职业人员的整体身心健康,而不是限制在仅保护劳工不得某几种疾病的范围内,体现了法规的前瞻性和全面性。

以《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为例,管理内容包括13个方面,概略如下:①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制定或改进方案,尽可能减少因不安全与不卫生发生的灾害次数;②为获得这样的条件,雇主和雇员在责任和权利上的分工与合作;③劳工部规定强甜l生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行使裁决权;④依靠雇主雇员的积极性,听取他们对保障劳动条件的建议;⑤为开展包括心理因素在内的各领域的科研工作,以及开发新方法新技术;⑥探索发现有潜隐期疾病的方法,探明劳动条件和疾病间的因果联系,从事其他有关卫生问题的研究,承认职业卫生标准常不同于职业安全标准所提出的问题;⑦提供医疗标准,保证雇员不因职业经历蒙受健康、工作能力或寿命减退的结果;⑧制定培训方案,增加并提高T作人员的数量和能力;⑨发展和推广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⑩制定有效方案,包括禁止视察前事先通知对方和决定对违禁者予以的惩罚;⑩向各州提供拨款,帮助其实现需要和责任,鼓励其对法令承担最充分的职责,提出据法制定的计划,改进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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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法令的管理和实施,并开展相关的试验和示范项目;⑥建

立合宜的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报告制度;⑩鼓励劳资双方共

同努力,减少伤害和疾病。

2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

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职业卫生安全法制管理的政

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从表1中可见北美、西欧、北欧、日本

和大洋洲的发达国家以及一些中等发达国家(除苏联和芬兰以

外)的职业卫生安全大多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卫生安全行

政部门主管,并由其下属或委任的部门或官员进行监管。发展

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可见目前国际趋势之一斑。

表1各国(地区)职业卫生安全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注

美国劳工部劳工部加拿大劳工部劳工部有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最终为司法裁决

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是加拿大劳动法中的一章

英国蒜瑟擞喜滋蚕雾擞奕匿‰

苹心翱执管局砑赓内政郝,朗荤慧盼喜擀眵淅囊糕瓣篓鹫

们协商

希腊劳工部负责监督的机构

。。社会事务与

竹3

卫生部

瑞典墨些喜全和劳工监察机构翥王餐机构属职业安全

苏联卫生部各级卫生防疫机构

日本劳动省+薹訾蠢舍蛩劳动卫专职官员为劳动省的人员澳大利亚茜鼎。监察员和雇员工业监察员由劳动保护当局任(新南威尔士州)圳驯n-9组织授权的官员命

。塔委鸾裂盖州,产业安全局鍪誓主任任命的检举粪冀垂霾晷翼耋蓁妥萎印度爰塞燃纛避瓣徽一脚邦政马来西亚劳动部翟业安全与卫生总嚣尝警务暑王彝萎璧星蔷

职业安全主任包括劳工处香港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长,另有上诉委员会以作

终审裁决

阿尔及利亚公共卫生部公共卫生部一

[注]+:日本政府的劳动省和厚生省已于2004年合并为劳动厚生省。3职业卫生技术标准的制定、咨询和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由于专业技术性强,需要一整套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必要时还需要有咨询机构。很多国家(地区)对此都制订了一些规则。

3.1技术标准的制定、咨询机构

以美国为例,法律规定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设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承担标准研究、制订和提出,劳工部任命顾问委员会(卫生、教育、福利部指派的成员)帮助制订标准,tNIOSH和劳工部的顾问委员会向劳工部任命的职业安全卫生咨询委员会(包括4名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指派的委员)提交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草案需向公众发布,在得到咨委会建议及公众的书面意见后,由劳工部长颁布、修改或废除某项标准。

另外,希腊法律规定,劳工部所属高级职业委员会设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OHSC),行使咨询职责。劳工部长与OHSC商议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技术标准。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劳动部长任命组成“职业安全与健康理事会”,起咨询委员会作用,就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各项问题(包括制订法律和产业实施规则、标准、细则、条款的批准、修订或撤销等)向劳动部提出报告和建议。理事会秘书为职业安全与卫生总局长办公室中的一名官员。理事会可建立不同产业或其他方面的的委员会,帮助行使职能。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长根据劳动保护部门建议,批准、修订或撤销由该部门提出并制订的工业法规准则(各种法典、标准、准则、规范及其中的条款)。阿尔及利亚规定,公共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确定工作场所、工具以及蒸汽、毒物和粉尘最高限度等标准的制订。

从总的趋势看来,技术标准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修订或撤销,并由劳动部门首长批准并颁布。在制定修订过程中,卫生部门的技术专家发挥咨询作用。

3.2技术服务机构

《日本作业环境测定法》规定成立“日本作业环境测定协会”,测定员须经考试取得资格,登记注册,列入名簿;测定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列入名簿。企业须进行作业环境测定、测定结果评价、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成立“日本劳动安全卫生顾问会”,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顾问经劳动厚生省考试合格列入名册,以对企业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和指导为业。

《芬兰职业卫生服务法》规定,社会服务与卫生部下设职业卫生服务指导委员会。可进行职业卫生服务的有:市政卫生服务中心、企业单独或联合组织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有资格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另外希腊法律规定了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技术人员和职业医生的资格与职责;香港规定职业安全主任在监管同时,进行测试、检验、体检等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印度法律规定各邦政府指派合格的医师从事医学监护及医务监督工作,监察员取样送政府化验人员作监控和检测;阿尔及利亚规定,劳动保护医师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总体看来,职业卫生安全的技术服务工作是卫生工作人员的法定社会服务工作,但日本将其置于劳动厚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而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

4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责任主体

所有国家(地区)都把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明确为雇主和雇员,以雇主为主,强调雇主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自主管理,强调雇主对雇员健康和安全的责任,强调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并保持不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场所,并促进创造舒适愉快的作业环境。在这一方面已形成了总体趋势,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南非矿业卫生与安全法》用了3章共45条详细规定了矿区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的架构和运作;《澳大利亚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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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职业医学2006年12月第23卷第6期JEnvironOccupMed,Dec2006V01.23No.6?539?

威尔士职业卫生与安全法》有专门的一节“职业卫生与安全委员会”共4条14款规定了工作场所中这个委员会的建立、功能、权力等事项;《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法》有专门的一章“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及雇员安全代表”共7条26款规定了工作场所中这个委员会的建立、组成、职能、权力、雇主对其的责任、以及雇员安全代表等事项;《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有2条8款规定在工作场所建立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及其职能;《日本安全卫生法》有专门的一章“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共10条40款规定企业单位应设安全卫生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卫生委员会、安全卫生总负责人、安全卫生总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安全卫生推进员、产业医师等机构及人员,以及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职能和职权;《瑞典工作环境法》有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安全委员会和安全代表的组成、任命、职权和职能;《英国工作中的卫生与安全法》第二条“一般责任”中第7款规定,雇主有责任设立安全委员会,对健康和安全措施行使检查以及其他应规定的职能;《希腊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二条规定雇员50人以上企业由工人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20~50人企业应有1名工人代表处理企业内职业安全与卫生问题,并规定了委员会和代表的职责。

5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在雇主的职业安全卫生自主管理方面,可以看到各国都非常重视建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但在《选编》中未见国家(或地区)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目前仅见由英国标准学会1996年发布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指南BS8800”,这个标准受到了国际上广泛的重视,体现了一种国际发展的趋势。这个指南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5.1体系的运作方式

职业卫生字全管理体系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一样,通过起始状态评审、职业卫生安全政策、计划、实施和运行、核查和纠正行动、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这7个步骤,形成一个不断循环、螺旋式上升、没有终点的工作过程。

5.2在总体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应整合在总体管理体系中,成为总体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管理体系相辅相成。

5.3领导机构和管理组织

要由最高管理层中的一个人在其中担负特殊职责,其成员构成如上述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已有具体规定。管理的最终职责有赖于峰层管理。

5.4政策保证

最高管理层应阐明并认同,其职业卫生安全政策包括了对各个方面的承诺。

5.5全员参与

各层次上的人应明确自己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并有参与、咨询和接受培训的权利。

5.6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的确定

通过规范且广义的危险度评估和危险因素测定,对目前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工作内容和该内容中的目的和结果指标(工作目标)。危险度评估和危险因素测定过程在“指南”中详述。

5.7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整个计划的制定宗旨就是要达到目的和结果指标,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进行以危险度评估和危险因素测定为主要内容的评估,以明确计划是否充分实施、工作目标是否达到,从而确定有没有必要采取诸如修订计划等纠正行动。

5.8评审

确定工作内容是否已经按既定目标解决。评审的准备、实施等方法在“指南”中也有详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编.国外职业卫生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0.

[2]BritishStandardInstitute.Guideto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ManagementSystem,BS88001996[M].London:BSI,1996.

(收稿日期:2006—04.05)

(校对:吴德才)

(上接第533)

表3精密度试验结果

…汞含量均数标准差sD相对标准偏差

(,g/g)(¨如)(Ixg/g)RSD(%)

固体0.042、0.040、0.046、0.042、0.039、0.0440.0420.00375.7

液体0.065、0.068、0.064、0.065、0.062、0.0660.0650.0025661

2.4共存离子的干扰试验

用含25ng的汞进行试验,结果以%计:Pb“、Mn“、cu2+、Fe“、cd“、C,、As“为0.03%,S042一为0.05%不干扰汞的测定。

3讨论

采用微波消化法前处理样品,冷原子荧光法测定聚合氯化铝中汞,与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铝GBl5892—2003中汞测定方法相比,样品前处理不需回流消化,样品用量少(8.5~25g…),干扰小,所需试剂少,且简便、快速,测定时不需双硫腙四氯化碳提取…,且结果准确灵敏度高。相对标准偏差5.7%~6.1%,回收率为90.O%~102.O%。此方法能达到定量分析要求,可用于聚合氯化铝中汞含量测定。

参考文献:

[1]GBl5892—2003.水处理剂.聚氯化铝[s].

[2]孙国良,陈金媛,张巧余,等.微波消解法测定高锰酸钾盐指数[J].理化检验(化学分册),2003,39(3):179—181.

[3]GB/T5009.17—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s].

(收稿日期:2005.06.27)

(校对:吴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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