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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的六大实务问题

股权质押后的六大实务问题
股权质押后的六大实务问题

股权质押后的六大实务问题

股权质押中的法律规则:2012/12/17 作者:师安宁一图了解股权出质

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会出现哪些实务问题?例如,对于股权价值的减少,是否会影响质权的实现?损害质权人权益有哪些行为或者事项?股权价值有哪些影响因素?质权的权能范围是否包括共益权?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如果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一、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对质权人有何影响?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甚至,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负价值的极端情况。股权价值明显减少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

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

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当然,笔者认为,股权价值减少的范围应该广义化,既包括实际减少,也包括出质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价值可能减少或者损害质权人的权益。二、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或者事项有哪些?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既然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将对质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为了对股权价值有清楚的认识,也为了更好地保障质权人的权益,以及有利于防范机制的构建,是否应该将威胁质权人权益的原因或者因素全面概括和界定,出质股东、目标公司哪些行为或者事项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全面概括和界定,对于影响股权价值的行为、事项及因素,具体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

1、从行为和事项角度,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1)导致股权价值实际已明显减少的行为或者事项。质押股权设立后,在债权受清偿期限届满前,如果出质股东、目标公司的

行为或者其他事项导致目标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已发生减少,例如,出质股东作为控股股东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或者目标公司聘请不具有任何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已从出质时的每股价格1万元降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5千元,那么股权价值实际减少,质权人的债权受偿明显受损。(2)导致股权价值可能会明显减少的行为或者事项。虽然并无证据证明股权价值已减少,但是,出质股东、目标公司已实际做出足以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或者发生类似事项,可能会导致股权价值下跌。例如,因出质股东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借款,该质押股权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标公司陷入重大诉讼,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此将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2、从影响因素的角度,股权价值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所处产业有关,对于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以是否可由目标公司控制进行划分,分为内部和外部因素,具体如下:(1)内部因素,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目标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目标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战略管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内容),目标公司处分重大资产,目标公司履行业务合同情况以及面临重大诉讼等与目标公

司自身成长与管理有关的内部环节。(2)外部因素,包括原材料以及劳动力等成本涨跌、行业利润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等与目标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外部环节。此

外,对于内部因素,如果从主体而言,目标公司由股东、管理人员、劳动者等人员组成,股权价值也与这些组成主体相关,该类主体所实施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利润减少的,需要监管和防范。因此,只有将影响因素有效防范,才能防止股权价值减少可能性的发生。三、质押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判断?对于上述股权价值减少的情形,应该明确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才能准确地判断出质后与出质前相比,股权价值在是否减少。在实务中,股权的价值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也称为“原值确认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刚成立不久,或者资产规模未发生明显变化,或者利润率不高的目标公司。2、按照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确定,也称“资产净值确认法”,这种方法在股权转让中最常用,可以按照目标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计算,容易操作。3、按照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确定,这种方法在股权转让或者股权投资中也经常被使用,包括以协议签署前1年、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净利润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为股权价值的计算。4、按照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确定,这种方法将股权价值与目标公司将来的盈利能力挂钩,特别是在涉外投资中经常被使用,但是,盈利能力较难确定,通常由专业机构综合各种影响盈利的因素予以评估。5、按照审计、评估机构作出的价

格确定。该方法通过对目标公司会计账目、财务报表、资产的清理核算,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产状况,通常适用于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各自的估价差异较大的情况。当然,上述每种方法都存在利弊,例如,出资额和目标公司净资产额的方法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反映的均是目标公司的历史数值,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出资与股权不能相互混淆,净资产也不能反映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计、评估的方法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是,目标公司的资产处于变化状态,审计评估也不能体现目标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盈利能力虽然反映公司的发展前景,但其数值反映的是评估机构的主观观点,不一定与目标公司的未来盈利相符。因此,基于单一的标准确定股权价值都存在不足,应该根据股权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前述的一种或几种计算方法,结合目标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股权价值,予以综合判断。

四、股权质权的权能范围如何?质权人能否行使出质股东的共益权?分析股权质权的范围主要是为了讨论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设立后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例如,是否能行使质押股权的表决权、选择管理权等共益权,如果质权人可以行使表决权,则其可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影响股权价值,也将影响质权人自身的利益。关于股权质押的

权能范围,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质押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即自益权,而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共益权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乃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两种权利的有机结合,因此,绝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剔除另一部分。对股权的处分,就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股权质押的权能范围通常只包括自益权,理由如下:首先,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目的来判断,该协议的实质目的为了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受清偿,具体通过取得质押股权的交换价值实现,因此从性质上来说,股权质押属于财产权利,与自益权的财产属性相符。其次,从质权的实现时间和条件来看,质权人的权利实现附期限或者条件,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质权提前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条件成就时,才享有要求出质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而在此之前,质权人只享有届时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已清偿完毕债务,则质权人因债权实现而质权消灭,也就不可能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或者管理。

再次,从股权质押和股东权利各自的法律关系来看,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目标公司的共益权则属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体现公

司人合性的法律特征。在目标公司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质权人作为第三人,与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也仅针对出质股东的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针对公司的资产。五、股权质押设立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出质股东与质权人

并未约定质押股权的孳息收取,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目标公司分配红利或者分配剩余财产的,质权人能否取得该红利?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时,且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存在争议,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确。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

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六、股权质押设立后,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从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质物处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质押股权的处分

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当然,实务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以及股权质押、转让都应由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所以,除非因工商登记机构的重大过失致质押股权未登记,受让人关于其为善意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受让人代出质股东清偿债务,债权因受让人代偿得以清偿,即使先前的出质股东处分质押股权未被同意,也不影响出质股东之前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因为此时质权人的债权权益已得到实现,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故另当别论。

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10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前期规模快速增长,解押面临高峰 (4) 二、外部环境:监管环境趋严,市场风险仍是重点 (8) 1、市场:股市低迷,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8) 2、政策: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市场风险 (9) 三、风险测算:冲击在所难免,风险基本可控 (12) 1、业务风险情况:多重风险并存,冲击券商自有资金 (12) 2、业务风险测算:券商整体风险可控,个股有所分化 (15)

股票质押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手段,目前分为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自2013年5月以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始驶向快车道。历经高速发展,目前场内股票质押规模比重更高,以近三年(2015/09/14-2018/09/14)新增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规模数据为例,其中场内股票质押股数占总数量的60%,相应参考市值占总市值的64%。而以13个月质押期为例,由于2016-2017年新增股票质押规模处于高位,所以2018年四季度仍将面临股票质押到期高峰。 就目前环境来看,市场方面股市持续下挫、金融去杠杆下流动性收紧、股票质押业务政策趋于严格规范、经济压力下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均存在,这也是股票质押业务不断爆雷的原因所在。监管政策方面,减持新规、资管新规以及股票质押新规对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资金来源、业务开展、后续处置等多方面均有所影响。但整体来看,新规出台更多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股票质押业务发展。而股市持续下行加剧股票质押业务恶性循环,所以市场风险是股票质押业务关注重点。对于券商信用业务部门而言,券商利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资金,股票质押业务相当于类抵押贷款业务。当相应风险发生时,券商净资产水平将受到冲击。 基于Wind数据和一定假设前提,我们统计得到了截至2018/09/14各家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整体履约保障比例、风险暴露情况和时点风险损失情况。根据所获数据,从履约保障比例和风险暴露总量/质押股票市值比值这两个角度分析,华泰证券、申万宏源、中信证券以及

2018年股票质押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2018年股票质押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一、股票质押业务的历史演进 股票质押是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上市公司进行质押融资的历史并不短暂,业务需求十分活跃。从2008年到2012年,股票质押融资的业务规模、涉及标的占A股市场比例仍较小。2012年全年发生股票质押业务的股票有697只股票,质押次数达到1954笔,参考市值约为6000亿。假设市场质押率为40%,2012年全年质押融资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此时,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方(资金融出方)多为银行和信托公司,二者合计承揽约90%市场。 随着证券公司进入股权质押市场,这项业务的开展进入了新阶段。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发布《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交易)的标的包括限售股、期限不超过3年、手续简便、不涉及过户、交易税收等问题,这些特征导致券商开展这项业务的效率较高。从融资成本来看,质押式回购的成本在8%至9%,部分券商(如九州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为扩大业务规模还提供6.99%的融资利率,相较信托融资两位数以上的成本,券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更有优势。得益于灵活的业务模式和强劲的市场需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自2013年5月推出以来蓬勃发展。

同属于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业务在2014-2017年实现了“错峰”扩张。从2014年下半年A股行情启动到2015年股灾爆发,融资融券业务火爆。股灾后融资融券业务限制严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逆势扩张。我们按照每日融资融券数据计算当年融资融券平均水平,可以观察到2013-2015年,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猛。2013年,两融规模平均水平约2,270亿元,同比增加276%;2014年,两融日均规模5,196亿元,同比增加129%;2015年两融规模暴增至13,882亿元,涨幅167%;2016年,由于业务监管趋严,券商风控加强,两融规模下降至8,982亿元水平,萎缩35%。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股票质押流程

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定义 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内”指的是交易所内,业务的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在场内进行股票交收和股票处置。场内质押因为遵循已经程序化的操作步骤,又被业内称为标准业务。 场外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除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等之外其它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比如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实体,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外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向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为自己或第三方借款做担保的交易途径。此时的交易可能仍有证券公司参与,但这时的证券公司只是上述交易主体的委托方,而不是作为质押交易的一方主体出现。场外质押不像场内质押那样遵循标准式流程,被业界称为非标业务。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流程 场内质押流程遵循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到中证登逐级电子申报的程序。深交所业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

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这个流程,即由证券公司将交易双方的委托报给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再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中证登公司,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和清算交收。这就是典型的场内交易模式。 场外质押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年5月2日施行)之“三、业务流程”分如下两种模式: 1、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等待叫号,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并领取发票(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请将填完邮寄地址的信封交给柜台人员,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19, 9(4), 543-549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19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3579712.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3579712.html,/10.12677/mm.2019.94067 Review on the Influence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Jiarong Chen, Yixiang Wang Business School,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Fujian Received: Aug. 5th, 2019; accepted: Aug. 16th, 2019; published: Aug. 23rd, 2019 Abstract In recent three years, the stock pledge of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has exploded, and it has become the new normal of the capital market. Although equity pledge relieves the constraint of shareholders’ financing, it also brings many problems: last year, many companies have experienced the phenomenon of liquidation and thunder. This paper aims to review the literature on the impact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Through comb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status quo of CSSCI and core journals in CNKI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key word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equity pledge” and “enterprise influence”, the research context is clarifie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is field is presented; and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is proposed,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ubse-quent researchers. Keywords Equity Pledge, Consequences, Share Price Volatility, The Internal Control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陈佳榕,王艺翔 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泉州

c16025《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解读(下)课后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不得将其列为融入方。 A. 6个月 B. 一年 C. 两年 D. 三年 描述:融入方资质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根据《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最近()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证券公司不得将其列为标的公司。 A. 一 B. 二 C. 三 D. 五 描述:标的公司资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以下属于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禁止性行 为的有()。 A.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开展场外 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及相关场所业务规则

B. 为不符合条件的标的股权提供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C. 通过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洗钱、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D. 为证券公司的股东及与证券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公司股东提供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E. 欺诈融入方或损害融入方合法权益 描述:证券公司禁止性行为 您的答案:D,C,A,B,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根据《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至少列明()。 A. 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B. 标的股权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折算率上限及回购交易期限 C. 融入资金的用途;交易方式与交易流程 D. 质押登记、履约保障、权益处理、特殊事件处理、违约情形及处理方式 E. 标的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 描述:业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您的答案:A,E,B,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根据《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出现违约情形时,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违约处置。 A. 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置标的股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标的股权价值,优先偿付处置所得资金 B. 业务协议进行公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C. 违约处置后处置所得资金不足清偿所欠证券公司债务的,申请对融入方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融入方行债务追偿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警戒线比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警戒线比例、平仓线比例、观察期、补仓期、平仓期如何设定? 添加评论分享 按投票排序 按时间排序 3 个回答 赞同 25 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 韩二蛋,卖烧烤的金融狗。 知乎用户、X xxx、程然等人赞同 股票质押其实超级简单,但是你没做过真实一单的话这些公式你根本不会用,我给你拿例子说明吧。 实际交易中,一般而言,警戒线和平仓线都是资金方定的,也就是谁实际给钱,根据谁的标准走,资金方大部分都是银行。 一般而言,警戒线160%,平仓线140%。 你以为只是简单的股票价格乘以以上的数字就完事了吗?NO NO NO,too young too simple. 上栗子: 1.假设123456号股票的大股东要质押融资,基准价格为10元,质押率为5折,交易数量1亿股,期限为360天。 那么: 交易价格=10元*50%=5元 融资额=5元*1亿=5亿元 每年利息=5亿*10%=5000万元 2.融资成本为10%,那么初始交易完成后的预警线和平仓线除了要保证本金,还要覆盖全部利息余额,也就是说这个预警线和平仓线要把没还的利息也包括在内,甚至保函违约金(如有)。 预警价=5元*(1+10%)*160%=8.80元,预警市值8.80亿 平仓价=5元*(1+10%)*140%=7.70元,平仓市值7.70亿 这里有一个(1+10%)的计算,不是简单的把5*140%或5*160%就完事了的。这是最简化的情况,还有更复杂的如果涉及到除权除息,如果涉及到对赌(核销部分股票),因为你的基数会变,所以要做对应调整。 送红股红利的时候要求连带质押给我们,也就是说你的股票和金额增加了,保证性更强了,相对应的预警价格会适当降低。 如果对赌业绩没完成,核销部分股票,那么就复杂了。我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我只是说下思路。 首先销毁股东持有的没有质押的股权,对现在的交易情况没影响。 若全部质押或者不够的情况,这个就要协商了,是每家均摊或者是核销快到期的几家或者其他情况,遇到案例的请通知我。

股权质押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是由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股权逐渐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这些权利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从而使权利质押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作为一种新兴而又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逐渐成为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手段,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促使资金能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股权不具有物质承载性和可真实占有性,它只是根据法律而设的一种无形权利,因而在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可能直接影响质权的效力,最终使得质押的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不能充分保护质权人利益。本文将针对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极其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的股权价格由于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响,波动性很大。另外,股票质押后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及当质押标的所在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标的所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我国法律以登记作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双方除了要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外,还应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双方之间股权质押关系的发生同样除了有书面合同之外,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虽然是一种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所以这种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另外,由于质押登记并非冻结,出质人在出质后仍可能将股票转让,其对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保障将大大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3条第3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既没有向中介机构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也没有要求出质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也就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若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私自将登记事项予以

C160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解读(上)(90分)

C16024-《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解读(上) 一、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 不得作为质押标的股权的是()。 A. 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 B. 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 C. 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 D. 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在开展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对标的公司的股权估值难度较 大,主要原因在于()。 A. 标的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差 B. 标的公司股权无公开交易价格,定价基准难以确定 C. 受多重或有负债影响,公司资产、经营、发展前景或管理水平 的恶化都会影响股权价值 D. 市面上的各种估值方法难以适用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难点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起草 的背景体现在以下()方面。 A. 政策鼓励 B. 市场需要 C. 行业需求 D. 时机成熟 描述:办法起草背景 您的答案:C,D,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开展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或存在以下()等方面难点。 A. 标的公司尽职调查、股权估值较难 B. 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率较难确定 C. 标的股权质押流程不畅

D. 标的公司后续监督较难 E. 违约股权难以有效处置和变现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难点 您的答案:B,A,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5. 下列选项中,有可能对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入方 能否到期履约还款产生影响的有()。 A. 融入方自身的信用状况 B. 标的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 C. 融入资金的用途和投向 D. 融资期限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判断题 6. 开展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标的公司普遍规模小、透明度 低,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产抵押情况、信用情况等较难了解,不容易判断和把控风险。()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难点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由于标的公司的股权 难以估值,股权质押率较难确定。()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难点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三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同意。() 描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根据《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办法》,证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摘要】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及其后果,可以为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丰富现有文献,为监管部门的监管以及公众的投资等行为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大股东动机后果 一、引言 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出去,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缩水、现金流趋紧的情况下,大股东若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所以股权质押的实质是股东(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的拥有者)将股权及相关的经济权利作为质

押物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贷款,如果到期后股东无力归还,该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将归债权人所有。因为股权具有价值,兼具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它才能被用来担保,成为质押关系中适合的标的物,股权价值的大小最终决定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由于股权质押后仅仅是限制了这部分股权的自由转让,并不视为出售,所以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其他相关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减少。大股东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受到影响,其大股东地位也并未发生变化。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 1、资金需求 (l)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开辟融资渠道。第一,股权质押简单快捷。股权价值的评估一般以股票市场价值为准,不像动产、不动产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相对简单,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容易操作,较之不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手续更简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转让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出售股票取得资金。第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相对比较严格。中小企业资产较少、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将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机会。 (2)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增加企业的融资额度。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其产权比率一般为1.2,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司的资产抵押或是质押,其获得的最高借款不超过净资产的2.2倍,再打个7折,大股东可获得约1.5倍净资产的贷款,而按股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及资金流向以及对公司业绩影响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及资金流向以及对 公司业绩影响 【摘要】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模式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青睐,这也加剧了代理问题,并为股东的“掏空”行为提供了新的温床,然而是否所有的股权质押行为皆出于这一目的?本文通过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具体的案例研究,分析其所获融资资金的流向及使用状况,以及对其公司业绩的影响来探讨大股东的这一融资行为是否一味为了“利益掏空”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资金流向公司业绩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乐视网(300104)全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在中国创业板上市,IPO以每股29.20元发行A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达7亿3千万元,净额6亿8千多万元。目前,乐视网的市值已经由上市之初的30亿增长为400多亿,曾多次创下创业板公司市值最高记录,也是创业板龙头股之一 乐视网在股票市场上如此亮眼的表现是否与良好的公司业绩和财务能力有关?通过对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的财务报表分析,我们发现事实与估计的有所出入。如下图表一

所示,从盈利能力角度分析,净资产摊薄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和销售净利率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而营业总成本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攀升至99.30%,虽然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681,893.8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8.79%,但是盈利能力却不断下降。从资产周转率来看,应收账款和流动资产周转率变化不大,存货周转次数减少,而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却是大幅增加,这样的营运能力结构显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不利。同时,每股收益率的直线下降与良好的市场反应和稳中有升的公司股价也是不相匹配的,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也说明自2010年上市以来,这五年间公司的偿债能力不断削弱。作为创业板的龙头股之一,不断下降的偿债能力显然不利于公司在市场的进一步融资,必将加大融资的成本 (二)股本结构 乐视网上市五年来,十大股东所占百分比在绝对值上减少了19.42%,相对变化比率则达到26.4%,其中,2014年的相对变化最大。通过对2010年年报至2015年中报的资料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十大股东之中机构投资者的无论是数量还是所持股份比例都在减少,从下表二可以看出,贾系一派的股东五年间都在不断减持公司股份。2014年底持有乐视网4.28%股权的贾跃芳,在2015年不再是乐视网的十大股东之一

【课后测试 80分】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介绍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介绍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 1 .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对信用风险的评估,最核心的评估内容是哪项?() ? A.融资方偿债能力 ? B.担保品估值 ? C.担保品流动性 ? D.融资方与质押标的券所在公司的关系 我的答案:C (错误) 多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如下哪些?() ? A.提高监控频率、开展现场检查 ? B.追加担保品或现金 ? C.压缩融资金额或提前收回融资 ? D.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开展催收和资产保全 我的答案:ABCD 2 . 广义的场外股权质押包括以下哪些业务?() ? A.新三板股权质押 ? B.主板股票场内质押式回购 ? C.中证报价系统挂牌的股权质押 ? D.区域股权转让中心挂牌的股权质押 我的答案:ABCD (错误) 3 . 场外股权质押常见增信措施,包括以下哪些?() ? A.交易结构设计 ? B.触发和约束条款 ? C.强制执行公证 ? D.其他增信,如:标的公司做融资方时,追加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自然人融资时,追加配偶保证担保等我的答案:ABCD 4 . 场外股权质押尽职调查的主要手段包括以下哪些?() ? A.现场访谈 ? B.外部信息收集,工商信息、征信信息、司法信息等

? C.内部信息收集,财务报表、公司章程、重大合同等 ? D.外部机构的专业服务及咨询意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我的答案:ABCD 5 .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融资后风险监测对象有哪些?() ? A.融资方的资信状况、重大经营及财务风险、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等 ? B.担保方的资信状况、重大经营及财务风险、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等 ? C.融资用途,监测是否存在损失或挪用 ? D.质押标的公司的资信状况、重大财务及经营风险、违规违法信息、负面信息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在场外股票质押的实践中,每股净资产从财务及最终清算角度对股权定价,是市场上普遍接受的质押单 价标准。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在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审核中,一般项目承揽和尽职调查由业务人员担任,项目审核评估由专业融 资审查人员独立进行,实现审贷分离。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场外股权质押业务信用风险的识别主要集中在对融资方自身偿债能力的识别,同时将标的股票质押担保 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考察。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场外股权质押融资在违约处置时,多采用司法处置,主要是因为司法处置时间短,流程简单。 对错

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有哪些

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有哪些 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质押的形式,但是很多人在进行质押的时候会考虑,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那么,大家知道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有哪些吗? 股权质押对公司的影响: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现。

2、股权质押的设定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没有向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即使出具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强,对质权人也缺乏有力的保护,出质人有必要采用股东名册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不过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股权登记来实现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由于担保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工商局没法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然而,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只是工商局的副本,且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也明确了股东名册的内容,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与工商局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且以工商局为准,工商局的股权登记应当涵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 3、出质股权的管理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质权人接受贷款企业的股权质押后,实际可以行使包括经营决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当然行使权利的唯一目的是企业的正常经营),以了解并掌握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场内股票质押与场外股票质押对比研究

场内股票质押与场外股票质押对比研究股票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场内质押的资金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管计划,场外质押的资金融出方为除证券公司外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法规依据的差异 以深市股票质押业务为例,场内质押业务须遵循深交所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该管理办法细致规定了业务协议内容、交易要素、清算交收与质押登记、违规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对场内质押业务的综合管理性办法。具体实务操作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场外质押业务则依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主要规定了质押登记、解质押登记、处置过户等业务办理流程,法规属性为业务规程,是对场外质押业务的实务操作指南。 二、业务流程的差异 场内股票质押与场外股票质押的最大不同是其交易结构及业务流程的不同。 根据《业务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具体图示如下:

场外质押根据《业务指南》之“三、业务流程”: “(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二)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具体图示如下: 三、便利时效性差异 一般而言,场内=标准业务,场外=非标业务。 整体而言,场内质押在券商已经是流水线式的业务,系统化的申报程序和远程办理的优势使得场内质押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要远远高于场外质押。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业务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业务 ——“类贷款”业务系列之二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业务 面向各类控股股东、投资公司 探索更加多样的资金融通方式 提供更加丰富的专业咨询服务 全方位满足客户融资及管理需求 携手客户实现“共赢利、同成长” 产品简介 1、什么是场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将所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公司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后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向客户进行融资。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可以采用信托通道。 场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过渡,为客户提供新型融资通道。 2、适用对象有哪些? 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客户 为了补充短期流动性,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 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客户 3、业务优势 场外股票质押业务以下优势: (1)融资成本低; (2)折算率高; (3)资金效率高; (4)业务期限灵活。 (注:本项业务根据最新情况,规则可能发生改变,请及时关注国泰君安证券网站或至国泰君安证券各营业网点咨询) 产品要点 1、产品要素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等 融资期限 期限长达3年,并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覆盖超过80%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股票折算率最高60%,限售股折算率低于同品种流通股折算率,并设动态调整机制 融资利率及付息方式 融资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预警线及平仓线 融资期间,客户质押证券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时,应于两个交易日内补仓至预警线以

场外质押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7月24日 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 (一)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股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准入条件应当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证券公司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列为融入方: (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 (二)对标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 (三)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 (五)融入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TTCO-A-I-HT6-201709-FWXY】 某某信托-恒图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服务协议 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融资人 丙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7年

甲方(质权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融资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邮箱: 丙方(代理经纪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乙两方签署了《某某信托-恒图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TTCO-A-I-HT6-201709-ZRHT】),约定:甲方以其设立的“某某信托-恒图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乙方购买乙方持有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收益权。 2、甲乙双方签署了《某某信托-恒图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编号:【TTCO-A-I-HT6-201709-ZYHT】),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万股【】的A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为保障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基本账户管理、质押登记办理、盯市及违约处置等一项或多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服务。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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