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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

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六、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九、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

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

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8-31 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2610 次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 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建设厅办理。 二、应提交材料 申报审核表类: (一)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报告(主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1); (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审核表》(见附件2); (四)《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分表》(见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类: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 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

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 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十)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十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四)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裁、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分公司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主任工程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所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七条集团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裁(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分级负责制: 1、集团公司:是落实领导带班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载明事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当所属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公司领导带班制度1

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 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建设工程管理局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司领导及项目部领导值班带班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领导(包括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副总经理、安全部经理、质检部经理、经营部经理)必须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项目部领导(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主任工程师、现场负责人、施工员;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三、公司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1、安全值班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值班领导在当班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3、值班领导负责当日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安全值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4、负责对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值班领导应真实准确的填写当班期间轮流值班记录表。 四、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轮流带班职责 1、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4、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告知接班领导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监督检查 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试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题库 目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 ) 单选题……………………………………………………………( 2 ) 多选题……………………………………………………………( 4 ) 判断题……………………………………………………………( 6 ) 案例题……………………………………………………………( 7 ) 简答题……………………………………………………………( 11 ) 安全生产通用篇………………………………………………( 11 ) 单选题……………………………………………………………( 11 ) 多选题……………………………………………………………( 13 ) 判断题……………………………………………………………( 14 ) 案例题……………………………………………………………( 15 ) 简答题……………………………………………………………( 15 ) 安全生产专用篇………………………………………………( 16 ) 第一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6 ) 一、单选题……………………………………………………………( 16) 二、多选题……………………………………………………………( 17) 三、判断题……………………………………………………………( 18 ) 四、案例题……………………………………………………………( 18) 第二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20 ) 一、单选题……………………………………………………………( 20 ) 二、多选题……………………………………………………………( 21 ) 三、判断题……………………………………………………………( 24 ) 四、案例题……………………………………………………………( 24 ) 五、简答题……………………………………………………………( 26 ) 第三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26 ) 一、单选题……………………………………………………………( 26 ) 二、多选题……………………………………………………………( 27 ) 三、判断题……………………………………………………………( 27 ) 四、案例题……………………………………………………………( 27 ) 第四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7 ) 一、单选题……………………………………………………………( 27 ) 二、多选题……………………………………………………………( 29 ) 三、判断题……………………………………………………………( 31 ) 四、案例题……………………………………………………………( 32 ) 第五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33 ) 一、单选题……………………………………………………………( 33 ) 二、多选题……………………………………………………………( 34 ) 三、判断题……………………………………………………………( 35 ) 四、案例题……………………………………………………………( 35 ) 参考答案…………………………………………………………………( 37 )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1)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2012.2.1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一.目的 为切实抓好公司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质量,增强施工现场生产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督促各工程项目部按要求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确保做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实现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及要求 公司法人代表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每月在工地现场带班检查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证每个工地至少要带班检查一 次。公司于每周二、五对在建项目进行领导带班制检查。 项目经理是所承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施工现场 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委托持 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代行其管理工作。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必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制定专项整治 方案,并在岗带班作业。

各项目部均应建立好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情况记录及考 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 进行公示。 三.工作程序 1.带班安排 公司领导带班安排:公司懂事长、总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分别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统一安排并归档备案。 2.领导带班职责 2.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 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 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 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 有关规定处理; 2.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 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2.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 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 措施及处理意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意见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对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统称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要求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交通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下简称为“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培训考核,交通部核发证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下简称为“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交通厅直接负责,办事机构设在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两部分,知识考试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考核合格。 (四)交通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要点》(见附件2)统一建立知识考试试题库。考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知识考试内容分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三部分。 (五)能力考核包括对被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的认定。 1、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生产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3)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业绩,具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2、二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标准: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生产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司领导及项目部领导值班带班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领导(包括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副总经理、质量安全部经理)必须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项目部领导(包括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上下班。 三、公司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1、安全值班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值班领导在当班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3、值班领导负责当日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安全值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4、负责对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值班领导应真实准确的填写当班期间轮流值班记录表。四、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轮流带班职责 1、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4、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告知接班领导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监督检查 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公司质量安全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施工现场领 导 带 班 制 度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一.目的 为切实抓好公司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质量,增强施工现场生产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督促各工程项目部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做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及要求 公司法人代表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每月在工地现场带班检查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证每个工地至少要带班检查一次。公司于每周二、五对在建项目进行领导带班制检查。 项目经理是所承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代行其管理工作。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必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在岗带班作业。

各项目部均应建立好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情况记录及 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三.工作程序 1.带班安排 公司领导带班安排:公司懂事长、总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分别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统一安排并归档备案。 2.领导带班职责 2.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2.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电子版) 序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增扩大,建设资源供给与需求不适应的矛盾逐渐显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对工程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生产安全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立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仅是解决当前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与管理力量相对有限这一矛盾的有效举措,更是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就是把工程管理的相关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明确设定符合实际、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性标准,并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施工场地更加有序、管理流程更加合理、安全施工更加到位。 一直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认真践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理念,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成效显著;在隐患治理、安全防护、应急工作、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明显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部质监局组织

福建、湖南等地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充分吸收、总结各地区的成熟经验,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地解析了施工安全标准化在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希望《指南》能成为广大建设管理者的良师益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安全生产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和心愿。从我做起,关注安全,把施工安全标准化要求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实现人、物与系统安全可靠性,真正达到“本质安全”要求,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编写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牢固树“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交通运输部从2010年起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大力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了一批“零伤亡”工程,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近年来“平安工地”建设成果,秉承现代工程安全管理新理念,部质监局组织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主的8家单位共同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为重点,针对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部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施工安全标准化的重点建设内容,为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对提高施工工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集团带班领导职责:

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 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项目部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2、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3、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福地·御景城二期工程 领 导 带 班 生 产 制 度 编制单位:亚泰建设 编制时间:二零一六年三月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福地·御景城二期工程施工现场,防止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项目部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四、现场带班生产工作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在掌握现场施工容的同时应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中规定容的检查和巡视,并相关记录。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各个职能单位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5、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险情和隐患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组织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6、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抢险救援,同时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向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7、带班领导必须每日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记录并签字存档。带班生产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容并签字确认:当日的施工生产工作容、安全防重点部位和措施、巡查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方法)、整改落实情况(先前带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样本

施 工 现 场 领 导 带 班 制 度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一.目的 为切实抓好公司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质量, 增强施工现场生产的安全管理水平, 进一步督促各工程项目部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做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及要求 公司法人代表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每月在工地现场带班检查不少于7个工作日, 并保证每个工地至少要带班检查一次。公司于每周二、五对在建项目进行领导带班制检查。 项目经理是所承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施工现场 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24天,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代行其管理工作。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必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并在岗带班作业。 各项目部均应建立好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情况记录及考勤制度, 设专人进行考勤, 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 行公示。 三.工作程序 1.带班安排 公司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懂事长、总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分别轮流带班, 如工作忙或出差等, 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统一安排并归档备案。 2.领导带班职责 2.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 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1)。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2)。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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