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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

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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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方略,海洋法治建设也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海的政策措施,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史时期:海洋法治建设的发轫和孕育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是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制的萌芽和孕育时期。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实践中,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海洋的观点和政策,设立相关涉海管理机构,虽然大多都与海禁政策相关,阻碍了各项涉海事务的发展,但它们仍为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

中国不仅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早在石器时代,已出现海洋文明曙光,首先表现在兴渔盐之利、行舟揖之便。在中国现存的史籍记载中,反应出了中华民族的祖先对海洋的认识,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日益深化。但中国社会一直延续着重陆轻海的思维模式和据守大陆的封闭观念,忽视了海洋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使海洋观念日趋淡薄。特别是历史走到了近代,海上崛起的列强逐波而来,用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华民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深渊。

纵观历史,中国的海洋事业也曾取得辉煌成绩。早在唐宋时期,我国就已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唐朝时已经在广州、泉州和明州等地设立了负责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市舶司,专门负

责航海贸易的船舶和货物的管理。宋朝时中国的海上贸易已经很繁荣,海外交往更加频繁,当时海外贸易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凭借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以及雄厚的国家实力,宋朝的海上先驱者们已经牢牢掌握了环印度洋航运的控制权,并将海上贸易航线延伸到了遥远的非洲东海岸。至元朝时远洋贸易已相当发达,元朝不仅拥有当时世界上几个最大的贸易港口,而且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舰队,繁荣的远洋贸易不仅给元朝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也带动了本土制造业、加工业、服务业和运输业等行业的兴盛,为明朝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到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稳定国内动荡的局势,禁止民间一切航海活动和自由贸易,颁布禁海令: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和片帆不许下海团,使沿海、沿江地区繁荣的海外贸易逐渐衰落,之后趋于消失。自明永乐三年始,明朝政府出于政治目的,为了向海外炫耀其天朝上国的国威以及寻找珍奇异宝的需要,派郑和率领庞大的远洋船队七次远航,到达西太平洋和印度洋周边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到达了非洲东部、红海及中亚的麦加,并积极发展与东南亚和东非各国的关系。还修订了朱元璋统治时期颁布的对商业和商人的歧视性律令,逐渐使中国进入了几千年海洋开发史上的鼎盛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的航海能力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但欧洲在达迎马之后,有无数的达伽马,哥伦布之后,有无数的哥伦布。唯独在郑和之后,中国没有第二个郑和,这是因为封建王朝仅仅是怀柔远人,万国来同,聊以自娱。这种以贡赐贸易为主的海外交往方式,大大消耗了明王朝的财力国力,这就注定了它只

是中国海洋开发、利用史上的昙花一现。明朝中后期,为了防止沿海遭受倭寇日趋严重的侵害,明朝统治者又全面实行了海禁政策,关闭了沿海地区所有对外贸易口岸,闭关锁国。

这种海禁政策一直持续到清朝政府统治时期,明清两代王朝的五百年间,皇权虽有更迭,但海禁政策却一脉相承,大清朝的海禁比前朝更加严苛,不惜代价。封建统治者们绝大多数都绝对信奉控制带来的安全感,对于可能威胁皇权的海外力量,隔离就是最简单有效的防范。为了加强海防,海上运输、海上贸易等活动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清政府曾先后两次颁布禁海令,三次颁布迁海令。另外还颁布了第一个海关法例《开海征税则例》以及专门针对外商的《防范夷商规定》。如此严酷的禁令,加之中国社会长期以农耕经济为主,自上而下形成了浓厚的大陆观念,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与海洋的天然联系,严重阻碍了海洋事业的发展,更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更为悲哀的是海禁政策并没有阻挡住列强来自海上的入侵,反而使国家经济停滞不前,最终导致曾经国力强盛足以俯视世界的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惨败。

国民党统治时期,国家的海关、港口、铁路及内河航运等都掌握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外国的军舰、商船可以在我国领海、内河横冲直撞而无人能够阻止,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遭到列强的侵犯和无情践踏。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府还是通过设立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和颁布相应的海洋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海洋渔业的管理,如:1915年,设立渔业局,隶属于政府实业部;1916年改称渔牧司,隶属于农商部;1932年颁布了《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33年修订了《渔业法》。同时国民

党政府也颁布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迫于当时的国内国际形势,对许多法律法规并没有实施。如:1931年颁布了《领海范围定位3海里令》,规定缉私里程为12海里,同年颁布了《要塞堡垒地带法》,这两部法律当时都没有实际执行。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与盟军驻日总部签订了一项渔业协定,规定禁止日本渔船在我国沿岸12海里的区域内进行捕鱼活动,有了12海里管理渔区的规定,但还没达到限制其他国家的程度。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无论是唐、宋、元时期创造的海上辉煌以及郑和七下西洋的伟大壮举,还是海权沦丧、国门洞开的屈辱历史,都是今天我们走向海洋所无法回避的历史记忆,为当代中国海洋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思想财富。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海洋法制建设的探索与曲折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新生的共和国为我国海洋法治建设创造了崭新的历史条件,颁布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将包括领海主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但由于党的指导思想的偏差,这一时期海洋法治建设进程也遇到了挫折。

(一)海洋立法工作在建国初期快速发展

事实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源头,在建国之初就已发端。海洋立法也是经历了从无到有并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废除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和近代以来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海洋保护制度。这一时期,海洋立法的内容除少数是海洋渔业管理

方面,多集中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等方面。如: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3年颁布了《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并划定了舟山群岛的禁航区界限和庙岛列岛禁航区;1954年发布了《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6年颁布了《关于商船通过老铁山水道的规定》;1957年颁布了《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195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61年发布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1964年颁布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72年制定和颁布了《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 1973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及197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等等。但是由于海洋问题在当时并不突出,这一时期海洋立法数量并不多,且立法的层次较低,缺乏针对性,涉及面较小,总体上比较简单,只是一些最基本、最迫切的规章或政策性的文件,没有一部法律。

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今后影响最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它虽然仅仅是立法性的声明,未作具体的任何规定。但它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布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和一些基本原则,对维护我国的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0它的发表标志着中国领海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标志着我国的海洋法制初具雏形。另外,我国在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加强了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海洋事务方面的国际合作,并积极参与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一名“90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这样的字眼似乎从小就一直听到大人们挂在嘴边,而真正对这些概念有些许认识,是直到上了初中高中;上了大学,没有了政治课,这些似乎又离了自己。下面我只能以自己平时看新闻和老师上课讲的一些内容来谈谈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先来说说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优势。从时间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是很深远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就有关于国家律例的措施;而百家争鸣时则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他们主张君主以严刑酷法统治国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尽管与我们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法治大相径庭,但这在当时已是一大进步了。而此后,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国家律例,可见,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历史悠久的。而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尽管这中间也有走弯路的时候,但都能及时纠正,并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稳步发展。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已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的人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和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相信我们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不少进步,我们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说起,我们的法治渊源的确很悠久,但古代的法跟我们现在的法差异极大,再者,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人民的呐喊和法律的力量终究敌不过君权的日益强大;第二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相关的历史传统使得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很大的难度,行政的干预对法律的真正实施是一大阻力;其次,尽管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中存在着漏洞这是在所难免,我们还得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再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首先考虑的似乎是各方的利益,而非法律中的各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简直是形同虚设。最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先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并不了解;还有,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时,我们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私下了解或者通过一些非同寻常的手段;而从历史原因来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人身权是关于人身、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 【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 (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前景分析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前景分析 [摘要]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是讨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应该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谈起,在经历了曲折之后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文章旨在分析法治建设的历史进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化进行分析,以期待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建设;进程 一、法治的概述 我国的社会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然而,这一发展阶段依旧离不开对法治的建设和探讨。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法治的讨论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新时期,讨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并针对法治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前景进行展望还是十分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要讨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首先要明确法治的内涵。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最早关于法治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对于“法治”的内涵做出了解释,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大家的普遍服从”,这被认为是最早关于法治内涵的界定。大多数人认可的现代法治是形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是由英国著名的法官柯克在与查理二世国王的争论中提到的,柯克指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被认为是揭示了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内涵,即法律至上。其论断影响了人们后来对于法治的探讨,例如,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从民主权与有限政府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所谓法治的法律上性。 可以说,法治的概念是源于西方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其自身的国家形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引入西方法治的概念之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形态,经行了一些中国化的解释。引用王利民教授对于法治的内涵的概括,即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制,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五个方面。 可以说,王利民教授这五方面的概括也同时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五个基本方面,在明确了什么是法治之后,笔者就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来探讨我国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分析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表现,是政治文明进入民主时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可以说,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的程度。新中国建立之后,法治建设在曲折中逐步发展,下面就具体回顾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笔者在此将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来进行讨论。 (一)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文案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中国一冶工业炉公司工会 《劳动法》和《工会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表明工会突出维护职能是依法办事,是法律赋予了工会的特殊责任。工会应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强化维护意识,突出维护职能,密切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发挥工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 《劳动法》和《工会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一冶工业炉公司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的重要性,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计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它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力求抓出成效。 第一,组织好工会战线人员的学习,使大家深刻认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重大意义,了解两部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义务,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通过学习,工会战线人员结合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精神实质,对两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有了更深层次的全面理解,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紧密联系工会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并对照《劳动法》和《工会法》,检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和不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明确了工会工作的思路,即:紧紧围绕公司的各项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公司的两个文明共同进步。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3735431.html, 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 作者:杨雨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 【摘要】健全的法制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就可以发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法律的昌盛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休戚相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一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建国70周年,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依法治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取得了重大进步。本文将詳细分析建国70周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走过的道路,并从中得出相应的经验,在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键词】法制建设;70周年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政治文明程度持续升高,中国走上了民主法制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备。总体而言,这七十年,我们国家在法制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回顾新中国发展的七十周年,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可以说是饱经风霜,历经磨难,才逐步的走向了成熟,走向了完备。从历史来看,建国之后的法制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五个时期,首先是1949-1957年破旧立新阶段,其次是1957-1978年发展受阻时期,再次是1978-1993年再启航时期,最后是1993-2000年,渐趋成熟时期与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阶段。本文,将进一步进行详细地阐述。 一、1949-1957年破旧立新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百废待兴,这个阶段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之下,废除了国民党政权时期建立起来的一切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而,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起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了一个临时宪法的作用,同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他们共同为新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应用的作用。1954年,中国颁布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国人 民共和国宪法》,其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我国已经进入了发展生产力的新时期,国家因此要强化民主法制建设,系统地制定法律。这一阶段主要的标志在于废除了旧的法制,建立了法制体系,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进行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初探索工作。 二、1957-1978年发展受阻 这一时期,我们国家经历了极大的挫折。在1957年之后,受到了左倾思想干扰,使得国家制定的八大正确方针受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加上对于形势解读的不正确,将阶级矛盾解读为社会主要的矛盾,通过阶级斗争方式解决矛盾,彻底地否决了八大的方针。这一阶段,无

2016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指明了方向。2010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已有十三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快建设,努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一、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注就是力量:中国法治在“微时代”推进 骆兰兰李铁柱 “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微博的巨大影响力,在一次又一次重大法治事件中得到印证,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 从“微博打拐”开始,诸多新闻事件中,微博显现的推力令人难忘。中国法治也借助这种“微力量”,迎来“微时代”。 微言法治:以“围观”参与法治建设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微博年度报告》称,截至11月底,微博用户已增长到3.2亿,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信息超过1.5亿条。是真正的“微博应用元年”。 3.2亿,占中国网民数量( 4.85亿)的66%。这3.2亿人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场”,这个“舆论场”几乎“围观”了发生的每一起法治热点事件,或发布信息,或评论,或质疑,然后借助舆论的力量一次又一次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微博质疑,考验行业公信力。一个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年轻女孩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于是“炫富”与“慈善”瞬间冲突,引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行业的信任危机。中国慈善行业和有着百年历史的红十字会开始了反思现有的慈善体制和机构。慈善立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微博传播,事故真相第一时间抵达受众。“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条求救微博在事故发生后的10小时内被网友转发10万余次,为事故伤员献血的动员微博在12小时内被转发17万余次……无数网民通过微博追寻真相,传递哀痛和关注。网民对事故真相的追问,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 微博关注,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后,校车安全问题立刻在微博上发酵。随着事故原因调查的深入,舆论也从关注甘肃校车事故这一个案转向关注中国校车制度建设上来,最终促成相关部门加紧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回顾这些法治热点事件,正是由于微博的存在,为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并由此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程度。那些曾经在微博上被快速传播和放大的事件或者人物,经过网民评论、转发,在不经意间开启了民智,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政法微博:搭建创新社会管理新平台 在媒体盘点的政法工作亮点中,政法微博赫然在列。 9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由此迈出了政法机关利用微博亲民互动的第一步。 截至目前,短短两年间,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和政法官员仅在腾讯平台开通官方微博就达7101个,发布微博132万余条,粉丝超过2.1亿余个。政法微博呈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趋势。 这些政法机关、政法官员或利用微博线索执法办案,或通过新媒体手段提升政法机关的网络公共形象,或与草根网民、社会精英在这一新媒体平台上激烈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六十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六十年 作者:杨峥嵘,胡艳香,胡君,龚志军 来源:光明日报 来源日期:2009-10-13 本站发布时间:2009-10-23 0:16:52 阅读量:121次 法治建设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不健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伟大过程。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为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拉开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序幕。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适应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各级地方,设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并形成了三级两审、公开审判和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颁行后,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时,逐步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审判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至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新一轮立法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种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20世纪90年代,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的一页。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4年,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对全体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给予保护”载入宪法。这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六十年谱写人类法治建设新篇章

建设法治中国

专业班级:法学一零级一班胡刚学号:10061010104

法治理念的感悟与我国 法治建设的建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我国发展形势的需要。法制与法治的概念也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两个名词常常挂在人们的嘴边,流传于大街小巷。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人们更注重生活的质量,因此对生活要求越来越高,在日新月异的社会下引发的纠纷也就千奇百怪。人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很多问题就得依赖于法律,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是还是没有什么法律观念,特别是农村地区。并且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只是皮毛,所以法律知识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我在这里将从我国法治理念的感悟与我国应建设怎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方面来剖析。 一、法治理念的感悟 (一)我国的法律历史 纵观漫漫历史长河,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为中国文化扎下了坚实的基础,也埋下了根深蒂固的弊端。追溯我国法的起源,具体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西周时期,甚至是夏商时期。一路走来,法律的发展史是十分的坎坷与曲折。各种主张也形成了众多的学说和思想,主要主张有“以礼治国”、“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等。其各种主张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夏商时期,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和保障皇权,以神权来宣称“王权神授,代天行罚”的思想来维护皇权的统治。西周时期主要统治思想是“礼治”,周公制礼、以礼治国等宗法制度已成为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核心。“礼治”的基本特征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中虽然主张所有贵族和享有特权的人一律不得给百姓增加义务、王孙贵族犯了罪必要时候也要受到刑罚的平等条列,但是贵族和享有特权的人通常能享受到各种的特殊对待。当时西周统治者也认识到百姓的重要性,重民的思想是传统的精华,统治者意识到人民的力量,故有“百姓水也,王者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孟子也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所以在西周的统治中也隐约地看得到德治的观点,其表现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既是统治者为了保障统治沿用神权,又做了很大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统治。礼法以“亲亲”和“尊尊”最为突出,礼制的覆盖面也十分的广泛,包括政治、军事、教育、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在当时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在秦朝时期,主要治国思想是“法治”。历史上第一位统一全国的君主秦始皇,他以法强国最终统一了六国。其后有‘车同轨、书同文’的改革,以便其统一治理国家,以此可见法的重要性。在秦时期,商鞅以《法经》将“法”改为“律”,在古代法强调内容上的公平正直,律则偏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这与我国现今的要求颇为相似,这在当时为律例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因为商鞅的变法使当时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富强的国家,为后来统一六国创造了条件,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为秦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后来秦始皇也继承了商鞅、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将其推向了极端。法家李斯当时任秦国丞相,他主张“君主必须独治天下”,而当时秦始皇主皇帝独揽大权。秦始皇认为人们一切活动都应该依法律规定的模式运行,所以当时有“法繁如秋荼,而网密如凝脂“的说法。李斯主张”法治“并且法应从严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法治”在当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要注意的是秦国的法治在刑罚上都偏重,要与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区分开来。

解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具有四个特点

2008年03月02日 11:09 来源:法制日报发表评论 编者按: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部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发表,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权及公民权建设也持续地得到深化和发展。 白皮书从国家层面全面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人权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制度,并在久远的中国历史背景下追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展示了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法治状况,鲜明地显示出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达到了新的历史水平。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发表,对于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不可否认,现实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种种问题与不足。但是回首几十年来法治建设的踏实脚印,我们由衷地感到自豪。 为了让读者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中国法学会和《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共同策划《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深层解读,我们邀请白皮书的部分撰稿人参与。 敬请关注 依法行政:由外在转变走向内在自觉

几年来,国务院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不断把依法行政推向新阶段。 依法行政正在从一种外在要求向内在追求转变。 依法行政由自上而下推动向上下互动转变,基层政府成为依法行政的主动推动者。 依法行政从政府推动向政府与人民群众互动转变,人民群众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参与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提出了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几年来,国务院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不断把依法行政推向新阶段。 政府职能有进有退渐趋合理 首先,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基本建立,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从政府机构设置上分离,行政机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其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截至2007年10月,中央一级共取消和调整了1992项行政审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2000多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 再次,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服务。许多地方和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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