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意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劳政字[2004]4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的精神,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

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

建设单位在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也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后,专业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把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后续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第九条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在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第十三条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劳动保障和建筑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建设单位后续保障金未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欠薪企业按第十四条规定所存的保障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障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则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第十六条建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各企业储存3万元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上,保证金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工资赔偿,当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对逾期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由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上划拨支付,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开设专用存款帐户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对擅自挪用保障金行为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从2004年起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的,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暂停其投标资格。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和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3765841.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 制度试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25%;用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50%。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送达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应与总工会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预存,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预存额度的10%~20%逐月预存。 第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总工会书面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通知。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也可由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落实工资能得到不欠保证,我司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要求,我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二、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我司已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免缴工资保证金,我司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 三、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保证金专用帐户由我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我司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我司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我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六、我司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3、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 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 万元的按10 万元拨付,超过100 万元的按100 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 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录 一、目的 (1) 二、范围 (1)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 四、实施方法 (1) 1、准则 (1)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 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 6、处罚措施 (4)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矛盾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成文时间】:2004-01-14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tjsjz.)(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6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 1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