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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

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同意,全省将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确保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

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近400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必须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以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为这些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国家补偿、社会救助和人道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为主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计生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 严格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最低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和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监管制度公开,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更有

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

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口计生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后,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资格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财政总体负担60%以上,市县财政负担40%左右。具体为: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由省全额负担;成

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五市,省财政负担45%,市县负担55%;其余十三市,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40%;扩权试点县省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二)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到人。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五、工作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

(一)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职责分工。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筹集和安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

生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民政、卫生、残联、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监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综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政策衔接。要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工作。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扶助类别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性年满58、男性年年满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得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助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种服务。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

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责任追究。凡是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纪律不严,造成违规确定扶助对象或资金不到位、发放不落实的,除追查经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附件: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计划

生育政策沿革,现就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

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

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扶助对象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金。

主题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方案通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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