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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的人性构建
作者:沐莉敏
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2期
【摘要】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法律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当然也能从每一部法律或每一个法律部门中间接或直接地找到人性的确认规范与制度设计框架。论法治必会涉及到了法治的人性基础并把人性的道德性、良善因素归结为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但人性中的仁德只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法治的构建终究离不开人性恶的保守主义思想。
【关键词】人性论法治法治的人性基础
一、人性的一般构成
社会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单个的个体——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因子,这个常识包含着一个客观的现实,即,社会的存在体现着人性的要求,社会的规范、制组织、机构等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无论就其历史存在还是现实形态而言,都无不与人性相涉,并且这个社会的运作形态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人性的内涵。人性,是人在本能环境对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一般说来,人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若不涉及他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体现出人性来,人性始终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自然属性
就人的自然属性而言,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理应具有动物的一面。人来源于自然界,人是社会存在物,人也是自然存在物,但人首先是作为自然存在物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人永远无法摆脱自身的自然属性,这也必然是人性的逻辑起点。正如恩格斯所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证明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再与摆脱得多些或者少些。”人的食欲、性欲等就是人的自然属性存在的最好的解释。但是,自然属性仅仅是人性的起点,它不是人性的全部。
(二)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人类与动物都具有的一种属性,动物之中如蚂蚁、蜜蜂的分工合作和团队精神就是社会属性的一个很好的例证。人的社会属性比较类似于“德”性,就是动物所不具备的一些社会分工中的具体属性,“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从这点看,人永远不可能脱离这个社会而存在,人具有相互依存性,没有相互接触和交往,人性不可能获得发展,交往这一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