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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监察/4)513-2014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信访举报的处理是指,对按照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等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等原则。

第二章信访分类处置

第五条信访举报按来源渠道、重要紧急程度、反映内容详实、线索清晰程度分为三类信访问题:

Ⅰ类―重要信访问题;

Ⅱ类―一般信访问题;

Ⅲ类―不具有可查性的信访问题。

对三类信访问题,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及时正确处理。

第六条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Ⅰ类信访:

(一)有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已经曝光的问题;

(二)检察院虽未立案但已介入调查了解的问题;

(三)上级单位督办和本单位领导批示调查的信访问题;

(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问题;

(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

(六)重复越级反映、群体性或进京上访反映的信访问题;

(七)实名反映的信访问题;

(八)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严重的信访问题;

(九)其他群众反映强烈、内容详实、线索具体的信访问题。

第七条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Ⅱ类信访:

(一)上级单位转办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二)可能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三)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四)初次越级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五)匿名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六)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七)其他反映内容较详实、线索较具体的一般信访问题。

第八条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Ⅲ类信访:

(一)反映内容夸大其辞或明显武断的信访问题;

(二)反映内容均未涉及具体的时间、人物、地点、事项的信访问题;

(三)反映内容已经核查失实或属实已整改到位的信访问题;

(四)内容反动的匿名信访;

(五)其他反映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信访问题。

第九条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后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对被举报人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条经核实,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按有关要求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

反映问题属实且构成严重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反映问题属实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报驻公司纪检组组长审批,并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需要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驻公司纪检组组长进行谈话或诫勉谈话。谈话和诫勉谈话可委托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谈话也可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二条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国网监察局局长、驻公司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以委托公司总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三条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本部中层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所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向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报告后,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公司各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四条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所属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由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并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谈话或诫勉谈话,也可委托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五条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所属各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六条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副职以下干部员工、省公司级单位以及所属各级单位其他干部员工有关问题的,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案件办理权限处理。其中,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所在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七条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核查或督办。

各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在24小时之内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同级其他部门和个人收到反映违规违纪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谈话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单独或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信访举报反映一级组织或单位带有集体违纪性质的问题,需要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反映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九条初步核实前应履行呈批手续,并确定初核方案或谈话提纲,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实施谈话、诫勉谈话时应有两名及以上同志参加。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记录材料需经本人核对签字。

第二十一条实施函询,其内容要摘抄原文,但不得将原文、举报人姓名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函询对象。

第二十二条收到函询或接受谈话、诫勉谈话需要书面回复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三条实施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由纪检

监察部门存查,立案调查相关材料及处分结果及时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信访举报办理应严格依据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四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对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应优先处理,由信访举报归口管理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将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或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违反者,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举报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信访举报处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需要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考核检查

第三十条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

报处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级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按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信访举报受理、转办、催办、存档等程序参照公司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国家电网党〔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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