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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各地反映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经办工作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特别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对规程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有关项目的填写口径和一些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不一致,影响了关系转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我中心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现印发

各地,请从2011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相关经办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并按计划及早与全国异地转移系统实现衔接。凡本地的规定和要求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城镇养老保险处闫丽仙

电话:010—84222665

传真:010—84217813

电子邮件:sbjylc@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4321125.html,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增加的指标项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需要,在信息表中统一增加“缴费月数”、“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备注”三个项目。其中,“缴费月数”用于填写参保人员缴费起止时间内对应的缴费月数;“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用于填写参保地区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备注”用于填写一些补充或说明性信息。补充说明内容较多的,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栏做详细解释。调整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关于格式和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应按照信息表统一格式和项目标准填写,不得自行改动表式和增减项目,转入地也不得向转出地提出另外增加项目的要求。其中,对于“参加工作时间”、“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两项,因参保人员多次转移等原因,转出地确实无法填写的,可以不填(即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填写“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部分时,可以采取横向表式,或单独打印成页作为信息表的附件,但需明确与前页关

联的要素项,包括表单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等。

三、关于多次转移的历史记录

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前曾办理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实施后再次跨省流动转移,当前转出地社保机构无法掌握历史参保地名称的,2010年1月1日前历史年份的“参保地区”填写当前参保地名称。转出地对曾办理转入历史年份的记录不能完整填写的,对应年份的“缴费比例”、“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可以为空,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曾办理异地转入”;但“年份”、“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月缴费基数”应逐年填写;“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原则上应逐年填写,确实无法按年拆分的,允许只在原办理转入时点所对应年份填写汇总金额,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曾办理异地转入”。

四、关于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是各个地区(社保机构)的标识码,也是今后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重要依据。凡是独立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地区(社保机构),在关系转移业务中需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附件2已明确各地上报的行政区划代码。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等情况,有关社保机构应及时上报省级社保机构,由省级社保机构上报部

社保中心审核后,部里统一进行编码补充或调整。

五、关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部分地区在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但实际未同步缴费,导致本人首次缴费时间晚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此种情况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部分的“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应以“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为准填写,即两个栏目时间一致。

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得早于本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

六、关于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

“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部分应从参保人员本人首次缴费开始逐年填写,起始时点应与表中“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一致。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记录对应的“参保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参保地区名称”、“年份”、“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栏目必须填写。采用比例形式缴费的年份,应进一步填写“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采用定额形式缴费的年份,原则上应填写“月缴费基数”,确实不能提供缴费基数的,将个人固定缴费额填写在“个人缴费比例”栏,并在相应的“备注”栏中标明“定额缴费”。

部分地区已将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并

累计计息的,此部分应随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此种情况下,建账当年的记录应体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即该条记录的“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包括建账前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包括建账前个人缴费”。

七、关于转移基金额与个人账户记录

对转移基金额与个人账户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明确的原则办理,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相对于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比例,按照从高的原则由转出地进行调整,即原当地个人账户记账规模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比例的,继续按原记录填写,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比例的,由转出地按照规定的转移资金比例调整账户记录(包括调整“缴费比例”、“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按规定账户规模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调整账户记录。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的“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填写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即截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中个

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填写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记载的个人账户本金加上其截至调转上年末的利息。利息金额包括截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在1998年1月1日后至调转上年末产生的利息金额。

八、关于执行社保年度地区的个人账户记录

“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部分按自然年度升序排列填写。执行社保年度的地区,应按自然年度将跨自然年度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拆分升序排列,社保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和调转上年末对应的有关栏目必须全部填写。

九、关于补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时,其参保期间发生补缴的,对于因欠费、业务迟办或稽核补收等形成的补缴,无论是否补利息,“年份”应填写为补缴发生的年份,“缴费起止时间”应逐年填写补缴对应的业务所属年月。

补缴时补利息的,所补利息填写到补缴发生年份“当年记账利息”一栏。部分地区补记利息时,本地信息系统已将补缴情况记录到历史年份的,可在历史业务所属年月对应的历史记录中填写年度结转信息(记账金额、利息、累计储存额均填写至历史年份中)。

因稽核等原因调整缴费基数而形成的补缴,将出现同一个月

两条记录的情况,此时补缴对应记录的“缴费月数”应填写“0”,“月缴费基数”应填写补差基数。其余填写规则同上。

对于曾发生补缴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填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时,应根据补缴业务所属年月,确定基金转移规模(补缴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所属期间不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补缴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所属期间的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应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计算)。按补缴发生的年份,将各时段基金转移金额填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的对应栏目。

十、关于一次性预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时,之前发生过一次性预缴的,转移时点之前预缴业务所属年月对应的缴费部分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其中,“年份”栏应填写预缴发生年份。余额部分按照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规定,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曾发生一次性预缴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在填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时,应根据预缴业务所属年月,确定基金转移规模;按预缴发生的年份,将各时段基金转移金额填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部分的对应栏目。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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