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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

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银发[2017]30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7]302号)

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与托管人。

本通知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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