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

本文以家庭暴力为题,引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基本案例,分六节进行论述.在第一节家庭暴力概论部分,先后介绍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家庭暴力的危害、分类以及本人对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末尾还附上境外家庭暴力的情况.

通过对家庭暴力的分析,让人们正确理解其内涵与外延,使人们的思维不局限在传统的丈夫殴打妻子,晚辈不赡养老人的层面上.要知道,家庭暴力的手段和侵害的权益不断在变化,如果救助方法、救助机关、救助法律依据不日益完善的话,家庭暴力事件定会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社会极其不利.

为此,希望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制定出一个更加完整的救助体系.这也是本人写作之目的.

关键词: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提起家庭暴力问题,也许每一个成年公民都能说出一些案例,但家庭暴力研究的范围有多广,这不是每个人都能说清楚的.本文试作探析.在对家庭暴力未全面展开论述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王某,男, 9岁,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喜欢一飞机模型,曾三次向父亲要钱去买,均被拒绝.一日,王某趁父亲不在家,从抽屉里拿出一百元钱购买飞机模型.事后父亲很生气,用扫笆在王某屁股上猛打一百下, 并大叫: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对此事,王某的三姨不愿意,责怪其不该这么狠打孩子.王某的父亲扬言: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谁也管不了.

父亲打儿子,目的是为了教育小孩以后规距做人,但出手如此恶毒,实在也太狠了.在本案中,父亲打儿子是不是家庭暴力呢?恐怕很多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常见的家庭暴力.没错,因为它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并体现了暴的特征.

案例二. 刘某,女, 32岁,电厂职工.丈夫张某. 31岁,邮电职工.刘某喜欢晚上去附近歌厅蹦的,丈夫虽不太情愿她去,但也从未明令禁止.一个周末,张某在电视新闻中看到江西省一歌厅管理浑乱,男男女女在歌厅里动手动脚很严重.张某联想到妻子也常去歌厅,会不会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从此,张某不许妻子再去那里,妻子也收敛了许多.又是一个周末,张某告诉妻子,今晚加班,没法回家.刘某灵机一动.这下又可以去歌厅了.当刘某精心打扮好准备出门时.张某刚好回来,气怒之下,把妻子锁在了洗手间,三个小时后才放其出来.

在这个案例中,丈夫的行为是不是家庭暴力呢?在调查的53个人之中,有30人认为不是家庭暴力.因为该事例中未提及暴力的手段.但我想告诉大家,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与上例不同的是,丈夫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暴力,是一种间接式的家庭暴力,给妻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第一节家庭暴力概论

目前,我国专门研究家庭暴力的论著为数不多.笔者曾去本人所在市新华书店查找过,结果未曾找到.询问图书管理员,也说没有这类专门的书籍.网上查找,也只找到了由张李玺和刘梦合著,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家庭暴力研究? ,且只研究喜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对其他领域里的家庭暴力未提及.这充分说明,我国在研究家庭暴力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

而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令人担忧.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16% 的妇女被丈夫殴打过,14.4% 的丈夫殴打过妻子,且这种统计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另有统计资料表明,每年40万个解体家庭中,25%出自家庭暴力.足以说明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还有一项调查结果,全国2.7亿个家庭中, 30%的家庭中发生过暴力事件.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在预防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救助的领域.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刚刚起步,对这一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说法,只是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中才以法条的形式予以明确.

联合国第四届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 第113条规定: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中的身体和性方面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不难看出, ?行动纲领?对此定义,仅限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而把女性对男性的家庭暴力排除在外,现实中,女性对男性的家庭暴力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在女权地位日渐提高的今天和未来.值得欣慰的是, ?行动纲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局限在夫妻之间,还存在夫妻关系之外.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规定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这种具体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以后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制.

综合以上所述,本人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不在同一住所居住),以殴打、捆绑、残害、禁闭、辱骂、冷漠、岐视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且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根据该定义,前述案例二中张某对刘某实施的锁在洗手间三小时理应属于家庭暴力,这样规定更有利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利.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任何一种行为总带有一定的特征,我们可以通过某些特征去断定某一行为的范畴,家庭暴力也是如此.其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是同一家庭成员.

2施暴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禁闭,辱骂,冷落,岐视等.

3侵害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精神权,经济生活权.

4施暴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且行为与后果有必然因果关系.

应该注意,只有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方构成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受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自古以来,受旧观念的影响,男人在政治、经济、家庭中处主导地位,女人地位极其低下,男人不但支配女人,也可以打骂女人,有时候男人把女人当作自己的附属物,妇女没有任何权利.

2女人经济地位低下.

受家庭分工的影响,常常是男主外女主内,而我国古代家庭经济十分落后,造成男人经济收入远远高出女人,有了经济权,在家庭中也就有了统治权.有这样一个案例,妻子在家务农,丈夫外出打工,当丈夫得知妻子把自己在外挣的钱借给了妻子的弟弟后,对妻子一顿毒打,造成右脸骨骨折,当村委会主任前去解救时,女方却不愿接受,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把钱私自借给了别人,挨打是不可避免的,.

3社会因素.

整个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岐视,男女平等未真正落实到实处.虽然这十几年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离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大的差距.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领导者比例过低.再比如,即然提倡男女平等,我国为什么有些行业允许夫妻头胎生女孩可以生二胎,而头胎生男绝不可以生二胎.

4心理因素.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女性较多)中不少人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应该的,而妻子打丈夫是野蛮的,有失女性之修养.

5法律问题.

因法律制度不完备,造成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不够得力,对施暴者的惩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有一位丈夫痛打妻子之后,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殴打已经结束,而公安人员只能对丈夫批评教育,办案人员说,我们也无权干预太多.而丈夫在办案人员离开后就对妻子嚷:公安咋啦,他能把我怎么样?此时此刻,妻子也明白,只有丈夫的殴打对自己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司法人员才有权介入,而让她接受不了的是在伤害达到司法人员介入的标准之前,不知道还要挨打几次……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1破坏家庭的完整性.

和睦幸福的家庭是人人向往的,衡量幸福与否的指标之一是家庭的完整性,如果家庭破裂,那么这个家庭一定是不幸福的,而家庭的破裂除了自然因素(如失踪,死亡)外,最主要的就是家庭暴力,对此我国婚姻法也有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对子女和父母的精神伤害.

有调查资料表明: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其不利,对孩子形成潜移默化的作用.上海市某中学生文某,学习成绩较好,文艺活动也很出色,但老师对他很无奈,因为他经常因为小事和别人打架,辅导员向其所在的小学了解情况,小学老师介绍说,这个学生自从二年级就经常和别人打架,多次教育均无效,但学习成绩比较好,也很有才艺,学校也不忍心劝其退学,后经中学心理老师深入其邻居了解才找到答案,在文某上小学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上学期,其父母每个月都会因为小事发生欧打,并在吵闹之后摔碗砸锅扔东西,常常闹到深夜,让孩子不知不觉睡着在沙发上.

家庭暴力对父母的伤害也不可忽视.邻居小周,常欧打丈夫,事情传开之后,丈夫的父母感到脸上无光,认为一个男人被女人欧打是无能的表现,故老人也怕出门见人,一段时间之后,老人住进了精神病医院.

3对受害者的精神影响.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而言,除了身体伤害之外,还有精神伤害,而身体伤害容易恢复,但心理伤害却要很长时间,有时会成为终身记忆.据报道,某男经常对妻子进行性暴力,致使夫妻结婚不到三年不欢而散,而女方在离婚后一直不愿意再婚.

4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和谐社会,人人向往.但社会的和谐需要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和谐为基础,家庭暴力有时虽然不会引起家庭破裂,却使家庭失去和谐.试想,一个人虽无大病,若小病不断,那么这个人是一个健康的人吗?人即如此,社会也如此.

五家庭暴力的误区.

误区一. 缩小家庭暴力的范围,不能全面认识家庭暴力.

有人认为没有暴力就不是家庭暴力,还有人认为,即便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如果不发生在家庭中也不是家庭暴力.比如,青年严某夫妻二人供养其母,但因家是住房有限,严某与姐姐约定,母亲住在姐姐家,由严某按月支付生活费.

后严某一连5个月没有支付,母亲找到严的妻子时,她却说:老东西,以后不要再来了,要不然我就和你儿子离婚.本案中,严的妻子是不是实施了家庭暴力呢?余认为,是.

误区二. 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公权不宜干涉.

我不否定家庭暴力是私权领域的问题,但应该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侵犯了别人的权力,公权自然会介入,公权就是私权的保护神,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误区三. 家庭暴力仅限身体侵害,不包括精神、经济、性.

不言而喻,身体伤害也就是皮肉之苦,而精神伤害却是隐形的,持久的,很多时候,精神伤害比肉体伤害更让人铭记在心.

误区四. 随着人们文化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会消失.

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即使是社会再进步,人类再文明,家庭暴力不可能灭绝,这如同能量守恒定律,它只能从一个层面转向另一个层面,从目前来讲,家庭暴力渐渐从身体伤害转移到精神伤害.众所周知,英、法、美国人均文化程度远高出我们,但他们的家庭暴力发生率也明显超出我国.有一项调查结果:在4128个被调查者中,62.7%的施暴者具有大专文化.北京红枫妇女咨询中心也曾作过一次调查,知识分子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六家庭暴力的分类.

经过上述的分析,相信读者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认识,那么,家庭暴力分为哪几类呢?

1夫妻(平辈)间家庭暴力.

2长辈对晚辈的家庭暴力.

3晚辈对长辈的家庭暴力.

第二节夫妻间家庭暴力

一.男方对女方的家庭暴力.

1特征分析.

①施暴者是男方.

②受害者是女方.

③受害范围有身体、精神、经济、性等.

④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2案例. 某三口之家,妻子因一次打麻将迟到回家,致使上小学的儿子回家后进不了屋门在院子里大哭,当丈夫回家看到这一幕后,二话没说,对妻子一顿

痛打,致使妻子耳膜穿孔.从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来看,丈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如果妻子请求司法救助,司法机关应对丈夫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

二女方对男方的家庭暴力.

对干这一类家庭暴力,也许有人要问,还有这样的事情?对,这也是一类特殊的家庭暴力,而且占有不小的比例.

1特征分析.

①施暴者是女方.

②受害者是男方.

③受害范围有身体,精神等.

④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2女方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①男方身体矮小、体、患病、伤残、智障等

②男方经济收入较低,或一劳永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③女方有一定的经济背景,家庭背景,且男方家庭地位低下.

④女方身体强壮,或女方提出离婚而男方不同意者,女方故意实施的家庭暴力.

3案例. 某男, 29岁,几年前因车祸失去一条腿,至今未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一离婚女性,且带有一5岁男童.婚后因男方不能操持家务, 夫妻二人矛盾不断,常常发生口角.一天晚上,双方又发生口角,女方嫌男方光吃不干活,又很少做家务,男方反唇相击:嚷个屁,你有什么了不起,不是我残疾的话我会要你?女方气愤之下把一碗热粥撒向男方,致使男方胸口多处汤伤,住院两周.

第三节长辈对晚辈的家庭暴力

一.特征分析.

1施暴者为长辈.如父母、姑、姨、叔、继父母.

2受害者为晚辈,且多为未成年人.

3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精神权利、经济生活权.

4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且不考虑主观因素.

二.案例. 赵某,男, 9岁,小学三年级学生.赵某因迷恋网络游戏,致使学习成绩一路下降,以致近几次单元测试均不及格,家长被召集到学校之后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责.回到家后,其父很恼火,不分清红皂白,吊起儿子猛打,致使儿子左肋骨折.

第四节晚辈对长辈的家庭暴力

一.特征分析.

1施暴者为成年子女或儿媳,也有隔代晚辈.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讲解学习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 院系名称: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学 学号:XXXX 姓名:某某某 指导老师:某某某 200 年月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1) 二、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有限性 (2) 三、对男女平等综合保障的探讨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 学号:2006XXXXXX 姓名: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 【内容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也在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男女平等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实现,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我国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女性社会地位的真正提高不仅仅需要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需要社会意识,社会体制等相关领域的综合保障。本文就《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作用及其有限性进行了分析,并对男女平等的综合保障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男女平等社会意识女性社会地位 男女平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人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它必然是一个男女享有平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社会。在男女平等方面要从和谐的高度正确认识男女平等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为推动我国的妇女解放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填补了立法中的某些空白;并将原《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修正后上升为法律。这是在男女平等的保障问题一次重大的前进。 一、《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男女平等的保障方面做出了新的努力。重申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原《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原《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另外,在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现代日本の男女平等について

毕业论文現代日本の男女平等について 专业名称日语 申请学士学位 所属学科日语语言文学 指导教师姓名 职称 年月日

摘要 现代日本社会中,其社会构成仍然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女性还是只能充当配角。男女平等仍然是日本社会面临的主要社会课题。而且平等又是人生存价值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所以,本次论文将从日本制定的法律条款方面所体现的男女平等、家庭方面的男女的地位变化、女性的社会进出方面、日本现代职场中如何体现出男女平等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可以看到现代日本男女平等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着细微的变化。在近20多年来,由于女权运动的风起云涌,“男女平等”呼声的不断高涨和妇女运动家们的不断努力,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巩固和提高。 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日本女性当代社会生活中的配角地位尚未发生实质的改变。日本女性的觉悟和社会地位提高尚需时日。 关键词:男女地位;男女平等;女性的地位;法律条款 I

要旨 現代の日本は様々な点で、やはり男性を中心とした社会である。女性は現代も脇役の立場に置かれて、男女平等の問題は日本社会が直面している重大な課題の一つである。同時に「平等」は人が生きていく上で、最も重要な概念の一つでのある。 ここでは「法の下の男女平等」、「家庭での男女の役割の変化」と女性の社会進出、現代日本の職場での男女平等の問題が相互に関連しているかということについて分析してみたい。日本の男女平等観も経済の発展にしたがってわずかずつ変化している。女性の平等を求める動きや女性自身の努力と共に日本の女性の社会的地位も大きく変化してきた。しかし、その変化も現実には十分な男女平等を形成したとは言えない。日本女性の現代社会生活の中での役割はやはり主として脇役をつとめることである。今後も日本女性の努力と自覚がもっと期待されている。 キーワード:男女社会の地位;男女平等;女性の地位と役割;法の条項 II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重点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论文

曲腊腊毕业论文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学生姓名:曲腊腊 系(部):商务英语系专业:英语指导教师: 2013年X月X日

谈《简爱》中的女权主义 摘要 《简爱》以女主人公简爱的经历为主线,讲述了一个坚强,独立,热爱劳动、自尊、自强、自信的女性爱情故事,塑造了一位值得赞美,歌颂的女教师形象。主人公简·爱--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但社会地位卑微的女子的思索和抗争,并通过简·爱曲折丰富的情感经历,体味简·爱对爱情、友情以及独立、平等、自信等的理解和实践。两性之间是平等的,爱情须得以平等和互相独立做为基础。女人必须有独立的人格,自尊自爱,不依附于其他人才可以赢得别人的尊重和热爱,才会有真正的幸福。书中也讨论了简爱的反抗意识,集中反映在她为自由,平等,独立和女性尊重而战。在盖茨黑德,简爱由顺从到为生存而战,在劳渥德,她为女性尊重和平等而战,也为拥有平等爱而战。最后她赢得了罗切斯特的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 坚强,独立,热爱劳动、女性平等、自尊、自强、自信

目录 1前言 (4) 2 作者女权主义思想的产生 (5) 2.1作者夏洛蒂.勃朗特的介绍 (5) 2.2作品《简爱》的介绍 (5) 3《简爱》中女权主义思想 (6) 3.1简爱的自尊心、自信心、反抗精神 (6) 3.2简爱的爱情观 (7) 3.3简爱的独立性 (8) 4《简爱》中女权主义反抗意识 (9) 4.1为生存而战 (9) 4.2为获得认同和尊严而战 (10) 4.3为独立平等而战 (10) 5结语 (12)

1前言 当今社会,女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女权主义泛指妇女要求平等权利的社会思潮。又称男女平权主义、男女平等主义。女权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产物,提倡妇女在人类生活所有领域与男子具有同等权利。女权主义具有广泛的文化内涵,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宗教、伦理等领域。 在19世纪的英国,一位批评现实主义的文学女作家夏洛蒂·勃朗特写出了一部代表女性主义思想的小说——《简·爱》。这部小说是夏洛蒂·勃朗特“诗意的生平写照”。书中的主人公简·爱是一个心地纯洁、善于思考的女性,她生活在社会底层,受尽磨难。但她有倔强的性格和勇于追求平等幸福的精神。这部小说以浓郁抒情的笔法和深刻细腻的心理描写,引人入胜地展示了男女主人公曲折起伏的爱情经历,歌颂了摆脱一切旧习俗和偏见。扎根于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深挚爱情,具有强烈的震撼心灵的艺术力量。它最为成功之处在于塑造了一个敢于反抗,敢于争取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妇女形象。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4.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5.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家暴论文

我看家庭暴力 10心本唐惠24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时由于它特定的一些特点,总结有以下八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都是固定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和小孩,尽管近年来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对象是男性,但也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这些男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地位才使得他们有被欺压的可能性。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在家里,鲜为人知。由于传统文化,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不能外扬,其他人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 (3)主观的故意性。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尽管有些男性施暴者在施暴行为之后冲动或者过失,但从施暴行为的反复发作可以看出这种施暴行为的故意性。 (4)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很普遍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5)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6)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形成固定的循环: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 (7)手段的残暴性。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8)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会破坏家庭和婚姻,而且受虐者身体和心理都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家庭暴力的后果。 很显然,不管什么样的暴力都是违法的行为,家庭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而且由于它的对象是家庭成员,日常都住在一起,这种空间上的接近更加导致了家庭暴力反复发作,一次比一次严重,长期以往给家庭成员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 1、破坏婚姻和家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势必会影响夫妻感情,日积月累的伤害最终 会导致家庭和婚姻的破裂。 2、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家庭里,由于暴力行为的残忍性势必会 给受虐者的身体方面带来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样压抑、隐忍的环境也会给受害人心理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心理的压抑严重时会以躯体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至此又更会加重受害人心理的压抑,身心一体互相影响,以此形成恶性循环。

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

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 院系名称: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学 学号:XXXX 姓名:某某某 指导老师:某某某 200 年月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1) 二、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有限性 (2) 三、对男女平等综合保障的探讨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 学号:2006XXXXXX 姓名: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 【内容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也在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男女平等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实现,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我国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女性社会地位的真正提高不仅仅需要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需要社会意识,社会体制等相关领域的综合保障。本文就《婚姻法》对男女平等保障的作用及其有限性进行了分析,并对男女平等的综合保障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男女平等社会意识女性社会地位 男女平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人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它必然是一个男女享有平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社会。在男女平等方面要从和谐的高度正确认识男女平等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为推动我国的妇女解放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填补了立法中的某些空白;并将原《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修正后上升为法律。这是在男女平等的保障问题一次重大的前进。 一、《婚姻法》保障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男女平等的保障方面做出了新的努力。重申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原《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原《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另外,在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4837787.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

浅析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摘要;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家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创伤、家庭教育缺陷和提供的不良示范促进了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产生 ,家庭暴力对青少年造成的认知偏离、情感障碍和人格障碍妨碍青少年良好个性的形成。 关键词:家庭暴力; 青少年犯罪; 因果关系; 犯罪心理; 争议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和重要的原因。家庭暴力的伤害造成了一大批问题青少年 ,他们往往性格怪异 ,对人、对事冷漠 ,对各种公益活动认识偏颇,甚至仇视家庭和社会。他们从与父母行言语对抗发展到行动对抗,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制造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见,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对此鲜有论及。本文试从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方面进行粗浅探析,抛砖引玉。

二、家庭暴力的界定及现状 何谓家庭暴力,当今学术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 ,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 “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我国的法律条文中 ,2001年12月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 ,对家庭暴力现象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突出 , 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 ,在 2. 7亿个中国家庭中 ,30 %存在家庭暴力 ,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1 从家庭暴力现象的发展趋势来看 ,笔者认为 ,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数量不断上升。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总体来看,我国90年代发生的家庭暴力与80年代相比上升了25. 4 %。 [1 ]本世纪的发展速度更快,2002 1李周明.中国家庭存在 30 %的家庭暴力[N] .兰州晨报 ,2003 - 01 - 07.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 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社会学认识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据调查,施暴者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小文化占绝大多数,约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施暴者的年龄均在30-50岁之间。家庭暴力是一个各阶层中都存在的问题。但农民、个体户、工人居多,有的地方统计数据显示达90%以上,并表现出工人比其他职业高,农村比城市高。 2、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它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 定及其完善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姓名:王金勇 学院: 系: 专业: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校内):陈喜峰职称:副教授 指导教师(校外):职称: 2011年02月25日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断发展,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共同财产范围缩小,个人财产范围扩大,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就相关立法的完善而言,用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知识产权的收益范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进一步规制不诚信行为、“无形财产”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短婚内继承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

夫妻共有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完善 Abstract China's marriage law on the legislation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division of mutual property of the spouses developed continuously since 1950, and the trend of personality and legalization was evident. The scope of the common property was reduced, and personal property was expanded. It was more specific and clear to operate. Fair division principle instead of average segmentation principle, to improve the terms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should be supplemented; the benefits sco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lso should be definite, "Domestic labor compensation system" should be able to reflect the value of housework better, constrain the dishonest behavior further, "Intangible property" participate in joint property division and the large property with inheritance or gratuity in short marital should not be owned by spouse. Keywords:marriage law; mutual property of the spouses; the division of mutual property of the spouses; improvement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