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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聚焦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是具有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条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

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分类实施,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示范转化的导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

第四条专项主要包括重大创新专项、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三个二级专项。其中,重大创新专项包括《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豫政办〔〕号)中的创新引领专项和重大创新示范专项,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政府主动布局,强化省市联动,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打造标杆、形成示范,突出产业化目标,助推产业转型发展;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省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主要依托自创区优势资源,瞄准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突出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瓶颈,一体化全链条组织实施,力争培育一批具有核心力的优势产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省级管理部门,包括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

财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等。

(三)项目承担法人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专项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省级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配合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

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完整、真实的提供专项实施相关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十条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能够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

(二)项目能够快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或能够在民生公益领域形成应用示范效应。

(三)项目应依托市级及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二)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四)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其中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专项项目征集通知;各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价,财务专家负责对通过技术评审论证的项目进行预算评估。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

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实行任务书管理。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完成任务书设定的实施目标、关键节点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经费。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再根据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或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后补助。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实行专家组负责制。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并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

接支出;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对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中和差的,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或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年。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项目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项目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加强项目实施成效和重大成果宣传。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申报受理、论证立项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通过“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加强成果宣传;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重大问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河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等具体要求,分别由省级重大创新专项、省级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 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 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 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签 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

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

国家16个重大科技专项情况介绍

国家16个重大科技专项情况介绍 .声明:转载于网络公开资料。 2006年通过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设立了16个重大科技专项。根据《规划纲要》,“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些项目是可以与“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杂交水稻相类比的重大工程。 《规划纲要》中公布了16个专项中的13个: 1.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 2.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 3.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 4.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 5.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 6.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7.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 8.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9.重大新药创制, 10.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11.大型飞机, 12.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 13.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 另据媒体报道,这16个重大专项中有9个属民口、7个属军口。民口的重大专项由科技部主管,军口的重大专项由总装新技术局主管。上述13个重大专项中的民口项目是1、2、3、4、5、7、8、9、10;7个军口项目中公开了4个:6、11、12、13,另3个未在《规划纲要》中公布。公开的4个军口项目都是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项目。另据报道,这3个未在《规划纲要》中公布的军口项目是惯性约束聚变点火工程(“神光”)、新一代卫星导航系统(“北斗”)和高超声速飞行器科技工程。 惯性约束聚变(ICF)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在核禁试条件下的核武器研究,尤其是核聚变物理过程的研究。美国和法国目前在ICF领域走在世界前列。美国LLNL的NIF(国家点火装置)已基本建成,法国原子能委员会的LMJ(兆焦耳激光装置)也即将建成。我国目前在建的“神光-Ⅲ”是十万焦耳级的激光装置,能量要比NIF和LMJ低一个量级。兆焦耳级的激光装置“神光-Ⅳ”计划于2020年左右建成,实现热核点火和自持燃烧目标。此外,快点火ICF等新技术路线的探索也在进行中。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基础工程,其军用和民用价值都是毫无疑问的极其重要。相关论述很多,这里就不讨论了。 最神秘的是“高超声速飞行器科技工程”。2010年4月28日,美国试验了HTV-2a试验飞行器,这是美国发展PGS(全球快速打击)武器系统所进行了一次重要试验。尽管试验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 (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十三五”及以后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的设定,可根据五年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条除少数公益性攻关项目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坚持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开发标志性产品和高端装备为目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有风险资本介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重大科技项目

重大科技项目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附件2 重大科技项目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编制 二〇一〇年五月 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编写题纲 一、项目主要开展内容 简要介绍项目开展的主要内容、实施进度(在项目整体介绍基础上,需按课题分别说明)。 二、项目执行总体情况 1、根据合同计划安排及设定的阶段目标,对比说明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发任务的实施进度,示范工程(系统、基地)建设进度。 2、任务与目标、计划安排是否需要调整及调整原因;所涉及的调整情况(承担单位、负责人、经费预算等已调整和申请调整情况)。 3、对任务与目标实现的预期(根据目前的进展,说明能否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及其依据)。 三、项目投入和支出情况 1、投入情况:须对照项目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详细说明项目人、财、物各项投入的计划及实际投入情况;配套经费和其他配套措施落实情况。

2、支出情况:按照预算科目详细说明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按项目经费及其中专项经费支出进行说明),并列出5万元以上购置/试制设备的明细、单价和该设备在项目实施中的用途)。 四、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1、阶段成果 重点介绍已取得的或正在取得的阶段性重要成果,并按成果的重要程度递减顺序填写(在内容编制上,按以下3方面进行阐述)。 (1)成果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成果的创新点;并从技术经济角度与同类技术进行比较(与原有国内外工艺的比较,降低现有产品或工艺的成本情况;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开辟的新渠道;对环保的明显贡献,节能减排、节水节材等方面的数据指标等)。 (2)成果的意义与作用:说明该成果解决了急需的哪些重大关键问题;成果的应用范围(包括应用的行业或领域、目标用户的类型、成果可能的应用途径及推广方式)。 (3)所取得专利、软件着作权、技术标准以及新产品、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的名称、特点、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应用效果、申请或批准时间等情况(与附表二、三、四结合)。 2、成果应用及已取得或预期的效益 以典型事例和数据,说明通过成果转化或技术转让直接获得的经济收益;通过新产品、改进原有工艺而产生的产量或销售增长;在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技术装备开发中发挥的作用;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区域发展,或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作用等。 五、组织管理经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0521124140)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 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 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 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 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 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 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 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 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河南省质量标准化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

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第九条技术交底要求图文并茂,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其中需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签字的,除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个人执业章。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

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五条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大专项,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和限额申报数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聚焦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是具有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条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

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分类实施,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示范转化的导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 第四条专项主要包括重大创新专项、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三个二级专项。其中,重大创新专项包括《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豫政办〔〕号)中的创新引领专项和重大创新示范专项,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政府主动布局,强化省市联动,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打造标杆、形成示范,突出产业化目标,助推产业转型发展;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省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主要依托自创区优势资源,瞄准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突出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瓶颈,一体化全链条组织实施,力争培育一批具有核心力的优势产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省级管理部门,包括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

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附件1 2019年度“芯片、软件与计算”(芯片类)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本专项以国家战略和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为牵引,瞄准国际前沿,研发产业重大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取得若干标志性成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芯片、软件与计算”重大专项先期启动2019年度“芯片类”指南项目,内容包括大规模集成电路、功率器件、射频器件及智能传感器等;“软件和计算”类项目指南另行发布。 一、项目内容 专题一:高端通用芯片设计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专题编号:0140) (一) 研究内容。 以提升广东省高端通用芯片工程化设计水平为目标,攻克纳米集成电路设计方法,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推广应用至5G移动终端、智能视频识别、信息安全、汽车电子、存储等具体高端热点芯片产品,实现创新引领。开展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方法学研究,突破多IP系统集成与测试、时延驱动逻辑设计、时序仿真、低功耗设计与可测性设计技术,在兼顾容错、可测性、可靠性等设计需求下,提出面向设计复用的纳米集成电路设计方

法;针对超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提出高层次综合、动态时序优化等算法,构建异构多核动态资源分配方法,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满足片上系统的设计、仿真与验证需求。重点突破微处理器多核协同及可重构架构等关键技术,支撑研制低功耗高性能移动终端SoC 芯片。重点突破多频段、多通道、高集成度、超低功耗数模混合芯片设计方法,提出具有波束赋形等功能的射频芯片新型架构,支撑研制5G 基带与射频芯片。重点突破“目标-事件”融合感知与压缩运算技术,提出高效能神经网络加速单元与软硬件协同计算架构,支撑研制智能视频识别芯片。重点突破快速图像处理、智能识别与伺服控制技术,支撑研制高可靠汽车智能辅助驾驶芯片。重点突破信息安全动态防御与攻击感知技术,提出高稳定、高可靠的物理不可克隆单元结构,支撑研制具有侧信道防护的安全芯片。重点突破全硬件化错误检查、纠正与加解密技术,支撑研制固态存储核心控制芯片。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提升我省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国内领先、具有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的芯片设计团队。 (二) 考核指标。 项目主要成果应为芯片产品的设计方法、设计工具以及支撑其设计能力过程的研究成果,以下列出的行业方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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