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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解释学

园林解释学
园林解释学

中国古典园林创作的解释学传统

王其亨、庄岳、邬东藩

在当代西方,所谓“解释学”(hermeneutics),被认为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旨在对古典文献进行技术性的诠释。到基督教兴起并左右西方世界的文明后,在很长时期里,对《圣经》也就是对上帝意旨的解释,成为解释学的基本指归。18世纪的启蒙时代,解释学开始向一般的人文科学方法论演进,但仍致力于帮助读者把握文本与作者的原意。直到20世纪,海德格尔、伽德默尔等学者先后提出“理解的历史性”、“解释就是再创造”,树立起现代[1]哲学解释学的理念:真正的理解不再是消极地复制文本,而是按自己的视界重新构造问题,全新的创造性理解也正由此产生。与此相应,解释学美学则认为,艺术作品不是意义明确的封闭单元,而是一种开放、不断变化的活动,被观赏者理解,由观赏者再创造,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与无限的现在之物结合形成新的意义[1]。

近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表明,在中国古代,尽管并没有西方那样的解释学的概念或学派,但在经典的阐释训诂中,在文论、画论以至思维方式和审美活动中,却潜藏着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释学[2],或可称为解释学传统。其相关理念与方法的早熟与深刻程度,不仅能与现代西方解释学理念相媲美,更在中华民族诗性思维悠久传统的影响下,超越理解与鉴赏的层次,扩展到艺术实践当中,形成了独步世界文明的创作意匠。

崇尚“画境文心”的中国古典园林,就正是这一传统的深厚积淀与结晶。秉承传统解释学精神,古人每每引经据典,精心采撷经史艺文中的原型意象,以点景题名和象征隐喻等方式,来营造充盈着诗情画意的园林场所,力求在语言文字与环境意象的交相辉映中,深化园林的创作主题和审美意境;并通过楹联题额、诗文及绘画等多种形式予以阐发和传播,激发并容纳新的理解与解释,使园林艺术本体成为一种开放的结构而历久弥新,生生不息。

一、先秦至两汉——传统解释学的滥觞

1、温故知新、述而不作

与西方古典解释学旨在对《圣经》的解释相似,中国传统解释学滥觞于对《诗经》等经典的解读和引用。但早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外交活动便曾广泛运用“赋《诗》明志”的方式传达信息,引用者根本无意于解释诗的原始涵义,重要的只是对文本加以创造性的阐释与运用[3]。在这一背景下,孔子身体力行地提倡“温故知新”、“述而不作”的理解与创作方式。典型如“绘事后素”的著名典故[4]: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矣。?

在这里,子夏对《诗经》原文的解读,全然逾越了体貌之美的表层含义,转而引申至道德性情之美;这种解读,当然不符《诗经》原意,但却正以其体现出“温故知新”、即在传承中创新的解释学精神,因而深为孔子赞许。

瑞士著名心理学家荣格的研究,或应有助于深刻理这种解解释学创作方式的优势[5]:

创作过程……就在于从无意识中激活原型意象……翻译成我们今天的语言,并因而使我们有可能找到一条道路以返回生命最深的源泉。

事实上,中国古代相应的艺术门类,很早就形成了在解释当中推陈出新的创作传统,诸如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就是从《诗经》的原型不断发展而成为千古绝唱;汉魏洛阳、明清北京的城市规划也都是附会《考工记》的“营国”制度,自觉地更新演进,而成为杰出的历史华章。

在中国古代园林史上,先秦丰厚的人文蕴藏,曾为后世解释学创作提供了充沛的原型意象。典型如《山海经》中“东海有三仙山”的神话,既曾令历代帝王心驰神往,也因此成为皇家园林创作的永恒主题。自秦始皇“引渭水为池,筑蓬、瀛”首开先河,继而汉武帝“广开上林……像海水周流方丈、瀛洲、蓬莱”[6],嗣后隋炀帝西苑北海“造山为海……中有方丈、蓬莱、瀛洲诸山”……,“一池三山”的意象在历代实践中不断解释与完善,直至演化为北京西苑三海、圆明园福海、清漪园昆明湖等园林精粹。

2、循名责实

作为传统解释学创作的特征之一,中国古代建筑及园林极为注重命名。“名”,意味着将客体事实转化为语言符号,正如卡西尔所言[7]:

命名过程改变了甚至连动物也都具有的感官印象世界,使之变成了一个心理的世界,一个观念和意义的世界。

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里,尤其推重名的实用价值,如孔子早就强调[8]:“名不正,则言不顺。”在他那里,“名”,不仅代表、而且本身就是人的行为及其现实存在:“君子之名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在这一意义上,园林的命名往往映射着居住者的心理特征与实用追求。秦汉去古未远,受神话思维积淀的影响,宫苑命名尚带有明显的祝祷色彩,如神仙、长年、白虎、麒麟等。然而,其中仍然闪现着骀荡宫、馺娑宫等富于文采的命名,其中“骀荡”原出《庄子》“惠施之才,骀荡而不得,逐物不反”,以惠施才情充溢的形貌比拟宫中的荡漾春色,正反映了经典中人文意象在建筑意境中的初现。

值得指出的是,“名”并不是圈定的死义,以孔子“正名”思想为代表,中国古代语言学强调名实相符[9],希望人们随着客观情境的改变对既有的“名”加以调整[10]。这一思想植入园林创作中,则不仅控制了园林中的“名”和“实”,即园林命名和形象要处于名实相符的状态;还决定了欣赏者根据所感受到的不同的“实”,去对“名”加以调整,因此历代园林均出现了反复更名的现象。秦始皇“更名‘信宫’为‘极庙’,象天极”,汉武帝扩建“林光宫”而改名为“甘泉宫”,通过易名,欣赏者(或作者)建立起了新的意味表达,引起完全不同的意境迁想,实际就是在接受中的再创造。而这种鲜明的读者主体精神,正源于“见仁见智”的传统解释学命题。

3、见仁见智

典出《易传·系辞》的“见仁见智”,强调了个体理解的合法性,肯定主体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对同一对象做出自主的理解,鲜明体现出读者的个性差异。除前述更名事象外,“一池三山”、“沧浪之水”等等原典意象,所以能在历史演进中形成多姿多彩而各具特色的园林作品,也与人们这种见仁见智的主体精神密切相关。值得重视的是,“仁”、“智”作为两类不同的读者,更早还出现在由孔子最先提出的著名山水审美命题中——“仁者乐山,智

者乐水”。这一命题,强调了审美主体的能动判断,肯定了不同观照主体的不同审美感受,为包括园林在内的丰富深刻的传统山水美学奠定了基石。

二、魏晋——园林创作解释学传统的升华

1、辩名析理

魏晋以来,士人文化勃兴,“辩名析理”[11]的玄学思潮,深化了汉代“综核名实”的训诂式解释学,将先前重实用的哲学思辨,引向注重事物本质的抽象思维,也引向审美。“辩名析理”,即在清谈之间,通过辨别分析事物是非和道理来升华人的精神境界。清谈中文人们相互攀比,重巧言,尚用典,在注重语言形式美和概括能力的同时,利用比兴、联想、隐喻等手段探求“言”后的抽象理念,从而提高了对言外之意的特殊敏感和体悟能力,为“不著一字,尽得风流”的文学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并直接影响了园林审美与创作的旨趣[12]。

这一影响首先体现为关注园林命名的精神内涵。较之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更多援引人文意象丰富的典故点景题名:南朝宋齐之际,刘勔步趋东晋名士谢安的“高卧东山”,造园名为“东山”;萧晔因借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的典故,“名后堂山为‘首阳’”;梁人刘慧斐引用《维摩经》“远尘离垢”一语作“离垢园”,等等。而最典型的,莫过于北魏孝文帝所说的“名目要有其义”[13]:

(高祖)引见王公侍臣于清徽堂[14]。高祖曰:?此堂成来,未与王公行宴乐之礼。

后东阁庑堂粗复始就,故今与诸贤欲无高而不升,无小而不入。?因之流化渠,高祖曰:?此曲水者亦有其义,取乾道曲成,万物无滞[15]。?次之洗烦池,高祖曰:?此池中亦有佳鱼。?澄曰:?此所谓‘鱼在在藻,有颁其首’[16]。?高祖曰:?且取‘王在灵沼,于牣鱼跃’[17]。?次之观德殿,高祖曰:?‘射以观德’[18],故遂命之。?次之凝闲堂,高祖曰:?名目要有其义,此盖取夫子闲居之义[19]。不可纵奢以忘俭,自安以忘危,故此堂后作茅茨堂。[20]?谓李冲[21]曰:?此东庑曰步元庑,西曰游凯庑。此堂虽无唐尧之君,卿等当无愧于‘元凯’[22]。?冲对曰:?臣等既遭唐尧之君,不敢辞‘元凯’之誉。?

在这里,清徽堂、流化渠、洗烦池、观德殿、凝闲堂、步元庑、游凯庑可谓无一字无出处。言谈间,孝文帝广泛运用《周易》、《诗经》、《礼记》等儒学经典原型对诸名加以主

动解释引申。略如洗烦池,援引《诗经》中“鱼在”和“王在”两段不同的诗句,表达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前者出自《鱼藻》“鱼在在藻,有颁其首”,下句“王在在镐,岂乐饮酒”,原本含有隐刺的机锋;而“王在灵沼,于牣鱼跃?采自《灵台》,则是对文王与民同乐景象的由衷赞誉,显然更符合君王所希望的理想状态,因此,孝文帝才说“且取‘王在灵沼,于牣鱼跃’”,言近旨远地与理想的圣王之治建立关联,凸现出皇家园林的政治意象。

此外,辩名析理还使得“正名”思想进一步向审美方向发展。如《南史》记载,梁建康华林园中的“听讼堂”、“阅武堂”曾分别更名为“仪贤堂”、“德阳堂”[23],便是以儒家思想升华了建筑意匠;《南史》还同时提到,“丙寅,芳香琴堂东西有双桔连理,景阳楼上层西南梁栱间有紫气,清暑殿西薨鸱尾中央生嘉禾,一株五茎。改‘景阳楼’为‘庆云楼’,‘清暑殿’为‘嘉禾殿’,‘芳香琴堂’为‘连理堂’”,则反映了“言”、“象”互动的审美趋势在魏晋园林中的初现与泛化[24]。

2、寄言出意

继承春秋时代孔门儒学倡导的见仁见智的读者主体精神,在魏晋时期开放与融会潮流中肇始的审美自觉,更看重接受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尤以郭象注《庄子·山木》所强调的“每寄言以出意”最为典型。郭象注释《庄子》,全然不拘囿于文本的原意,而是按照自己的思想进行解释,力求出新。在他看来,理解应当侧重主旨,了解根本大要,而无须拘泥于细枝末节;事实上,郭象“寄言出意”的根本目的,就是将阐释其他作者的作品视作提出自己新意的方式,其本质就是将解释作为一种再创造。

郭象这一集大成命题得到广泛的认同,作为士人的普遍思维方式渗透于园林的创作与审美当中。最典型的,莫如《世说新语》所记东晋简文帝司马昱游赏华林园的会心感慨:

会心处不必在远。翳然林水,便自有濠濮间想也,觉鸟兽禽鱼自来亲人。

这里的“濠濮间想”,援自《庄子》“濠梁观鱼”等典故,原典当中,惠庄二人为“鱼乐”还是“我乐”劳劳相辩,而在魏晋士人以儒学对庄学的误读性阐释当中,原典里物我两分的名辩色彩已全然褪尽,取而代之的是“鸟兽禽鱼自来亲人”这一主客体相融无间、乐在其中的审美意韵。故此,简文帝的“濠濮间想”,实际是借庄周之故事绘写魏晋之风度,而贯注其间的,则正是寄言出意的精神实质。

三、隋唐至两宋——园林创作解释学传统的繁荣

1、来往寄闲诗:对唐代文人园命名的补充

唐代王维的辋川别业、李德裕的平泉山庄等,都是大型的自然风景园,这一自然特征也从命名中反映出来,如宫槐陌、木兰柴之类,多取自山水植物,园名本身也多因袭地名,内涵欠深,文采未丰,与魏晋以来引经据典点景题名的解释学传统似乎相悖[25]。然而,从更广阔的视角出发,却应看到,正是在此时,诗文对于园林意境的深化作用,蔚为充分地呈现出来。略如王维笔下“湖上一回首,山青卷白云”的欹湖,“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的鹿柴,“木末芙蓉花,山中发红萼”的辛夷坞,“文杏裁为梁,香茅结为宇”的文杏馆……充分展现出诗人朝斯夕斯、盘桓游豫的山水境界。同是王维,还和裴迪开创了以园林小诗和组诗相酬唱的先例,如裴迪唱和“鹿柴”:“日夕见寒山,便为独往客,不知深林事,但有麏麚迹”……由此,“来往寄闲诗”便成为园居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园林意象也在这唱和之间积淀日丰,影响深远。未曾身临其境的读者,也能凭借想象臻达另一番象外的境界。这种独特的形式,真正强化了园林作为开放结构的特质:在作者与读者的理解活动中不断衍生新意。

2、抚今怀古、即物寓意——解释学创作基本特征

如果说唐人对自然美的热爱与创造热情充分投注于诗歌的形式,而未遑表现为成熟的点景题名艺术,那么在吸收了唐诗丰富的精髓滋养之后,一度蛰伏的解释学思潮终于在“综罗百代”的宋朝以不可抑制的激情奔涌出来,席卷了包括诗文、碑刻、绘画、楹联题对等相关领域,呈现出巨大的艺术能量,成就了画境文心的古典园林文化体系(图1)。

如以皇家园林而论,最典型的莫过于宋徽宗赵佶悉心经营的艮岳,据张淏所录《御制艮岳记》,其中就有绿萼华堂,龙吟堂,揽秀轩,漱玉轩,绛霄楼,倚翠楼,等等,题名华赡繁丽;风气所及,甚至石头也有诸如“独秀太平岩”、“卿云万态奇峰”等命名。

与此同时,文人自觉地移用历史文化原型进行园林创作的现象也蔚为大观,典型如司马

黄庭坚《松风阁诗》局部

宋徽宗《祥龙石图》(引自《中国美术全集·两宋绘画·上》)

文房四宝中的“兰亭故事”——乾隆年制仿宋兰亭玉碑砚台=

图1以多种媒介形式呈现出的园林意象

光的“独乐园”之名系化用《礼记》“独乐其志”[26]。又如岳珂的研山园“悉摘南宫诗中语名其胜概之处”,有“抱云”室,“春漪”亭,“鹏云万里之楼”,“映岚”室等,正如冯多福在《研山园记》中指出:“……酣酒适意,抚今怀古,即物寓意,山川草木,皆入题咏。”抚今怀古,即是指借用古代诗辞,在引经据典的点景题名中写今日之情感;即物寓意,则是以比兴、象征、隐喻等手段赋予草木泉石以多元意义,表达创作意匠。

3、象以言出、言为象限——点景题名与环境意象的融通

针对点景题名的创作方法,南宋洪迈曾指出[27]:“立亭榭名最易蹈袭,既不可近俗,而务为奇涩亦非是。”他还列举“知有”与“白凉”亭为例[28],指出“二者可谓甚新,然要为未当”。可见,沿用陈词滥调的命名固不足取,但忽视具体情境,以文字游戏来刻意求新也往往适得其反。又如苏轼所记,时有“会景亭”处于众亭间,因无景可赏,苏轼认为“甚不称其名”而“庶几迁之”[29]。这正说明了古人在点景题名过程中注重“名实相符”、“言象互动”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命名能否与建筑的物质形象、周边环境取得有机的观照,才是人们对其艺术价值评价的真正标准。

这一时期,园林命名本身的形式也日臻精审,诗化的四字格形式得到广泛应用,以期利用诗性语言包含的丰富意象唤起更为生动的情感回应。例如南宋吴自牧《梦梁录·西湖》所记西湖十景中的“曲院荷风”、“南屏晚钟”等命名。具体建筑类型已被隐去,语法关系又模棱两可,具有诗性语言的未定性[30],却恰恰呈现出物象并发的全部境域,清澈、玲珑、活跃而简洁,熨帖并诱发人置身园林场所的感性体验,使欣赏者在真实世界之外,获致一种自由观感、解读的空间,体味到更多重的暗示与意绪。

四、明清——园林创作解释学传统的鼎盛

1、编新不如述旧,刻古终胜雕今——“述而不作”的楹联题对

明清是古典园林的集大成时期,解释学创作传统也高度发达。仅以明代王世贞弇山园为例,其中景点题名就有近两百个之多[31]。在点景题名日趋精饬的同时,楹联的出现则将园林与诗文相辉映的趋势推至高潮。楹联在园林“言象互动”的解释学系统当中相对晚熟。其前身为五代的桃符,宋时已用于楹柱,称为春帖;元明以后,日渐普及[32]。然而《园冶》

中尚无关于楹联的专门描述;直到清初,李渔《一家言》专辟“联匾”篇介绍楹联式样设计,如蕉叶联、此君联等(图2)。此后,映射着清代乾隆朝的鼎盛分毛,《红楼梦》“大观园试才题对额”一回中,楹联更是与命名平分秋色,成为赋予花柳山水、亭台楼榭艺术生命不可或缺的手段。略如大观园的“稻香村”,对以“新涨绿添浣葛处,好云香护采芹人”;亭标名“沁芳”,对以“绕堤柳借三篙翠,隔岸花分一脉香”;等等。

楹联在以简洁优美的形象成为建筑装饰的同时,使人在文字对仗及书法艺术的视觉美感中,在诵读音韵、节奏和声调的抑扬顿挫中,加深对园林意境的领悟和把握。与此同时,作为一种精炼的诗歌形式,楹联传承了宋代以来集句诗的特点,讲究在引经据典当中进行再创作。如贾宝玉引述古人言,“编新不如述旧,刻古终胜雕今”,它凝聚大量历史典故,包含极丰富的意象信息,与具体园林景观相互激发,充分调动人们的想象力,促成园林景物与文化积累所形成的具有意味的景观意象联系起来,进而使园林的意义更臻完善也更具说服力。

图2蕉叶联与此君联,李渔《一家言》中的楹联形式

2、数典宁须述古则,行时偶以志今游——集大成的清代皇家园林解释学创作

代表了中国古典园林建设最高潮的清代皇家园林,堪称传统解释学创作的沃土。康熙与乾隆作为盛世之君,具备深厚的汉文化修养,对园林文化情有独钟。一如乾隆所言“山水之

乐,不能忘于怀”,他们往往亲自过问并参与重要的皇家园林创作[33],尤其注重以解释学方式,在点景题名及诗文图咏(图3)之间传达经营意境;在数以千计的御制园林诗文中,更包含了对于解释学创作理论的精炼概括与总结。如乾隆就曾明确提出:“文则彼佳矣,义斯我绎之。”(《治镜阁八韵》)“数典宁须述古则,行时偶以志今游。”(《题画舫斋》)“处处书堂选字

图3《避暑山庄图咏·天宇咸畅》图咏按照园林题景,以诗画合璧的形式表达意境,最大程度包容了园林信息,促进了园林文化的传播。

名,无非道古述今情。”(《题正凝堂》)等等[34],不仅是对古典园林创作的解释学传统的归纳,更作为明确而深刻的创作思想,直接指导了园林创作实践。

其如避暑山庄的万树园(图4),取意《诗经·小雅·南山有台》中“南山有桑,北山有杨;乐只君子,邦家之光。乐只君子,万寿无疆”的意象而援名“万树”[35],作为接见

各少数民族的王公贵族、宗教首领及外国使节的场所,在这里经常举行“蒙古包”宴等庆典活动,于是,《诗经》这首宴飨宾客的古代乐歌,不仅为盛会平添了源自周文王时期祝祷仪礼的历史感,更传达出乾隆意欲效仿文王怀柔四海九洲,而“乐得贤也”[36]的潜台词。

图4 清钱维城绘《避暑山庄七十二景诗》之万树园

五、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中国古典园林在解释中创造的精神,呈现于点景题名之间,流溢在诗文图咏当中;而其作为开放艺术结构的魅力,也正在于从属不同时空的作者与读者,能够因借这些特定的符号形式,在文化传统预设的语境之下进行充满诗意的对话,从而不断生发新的意蕴。可以说,中国古典园林之意境,实际是变动不居的,惟有合格的读者,才能真正地进入这一结构,主动地去理解与感受,从而建立起属于这一时代的全新的解释。

原载中国园林2005/5,合作者:庄岳、邬东藩

[1]王才勇. 略论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美学[J]. 社会科学家,1991(6):31-37,95

[2]周光庆.中国古典解释学导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2.

[3] (法)弗朗索瓦·于连. 杜小真译.迂回与进入[M].北京:三联书店,1998.

[4]《论语·八佾》

[5]程金城.原型批判与重释[M]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8.

[6]《汉书·扬雄传》

[7] (美)卡西尔.语言与神话[M].北京:三联书店,1988.

[8]《论语·子路》

[9]《论语·为政》:“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述而》:“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

[10](美)郝大维,安乐哲. 蒋弋为,李志林译.孔子哲学思微[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11]郭象《庄子注》:“然膏梁之子,均之戏豫,或倦于典言,而能辩名析理,以宣其气,以系其思,流于后世,使性不邪淫,不犹贤于博弈者!故存而不论,以贻好事也。”

[12]刘彤彤. 中国古典园林的儒学基因[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

[13](北齐)魏收撰. 魏书·景穆十二王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4]清徽,指清美的音声,高雅的谈吐。《晋书·宗室传论》:“清徽至范,为晋宗英。”

[15]《周易·系辞》:“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通乎昼夜之道而知,故神无方而《易》无体。”

[16]《诗经·小雅·鱼藻》

[17]《诗经·大雅·灵台》

[18]《礼记·射义》

[19]《礼记·孔子闲居》:“孔子闲居。子夏侍。……孔子曰:志之所至,诗亦至焉;诗之所至,礼亦至焉;礼之所至,乐亦至焉;乐之所至,哀亦至焉。哀乐相生,是故正明目而视之,不可得而见也;倾耳而听之,不可得而闻也。志气塞乎天地,此之谓五至。”

[20]尧帝“茅茨土阶”,《墨子》

[21]李冲,北魏孝文帝时大臣,曾领将作大匠主持新都洛阳的修建工程。

[22]“元凯”,一作“元恺”,即八元八恺,尧帝时十六贤人,《左传·文公十八年》:“昔高阳氏有才子八人,苍舒、隤敳、梼戭、大临、尨降、庭坚、仲容、叔达,齐圣广渊、明允笃诚。天下之民,谓之‘八恺’。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伯奋、仲堪、叔献、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狸、忠肃共懿、宣慈惠和。天下之民,谓之‘八元’。此十六族也,世济其美,不陨其名。以至于尧……”

[23]《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六年九月丁亥,改阅武堂为德阳堂,听讼堂为仪贤堂。《大戴礼记·四代》:“阳曰德,阴曰刑。”

[24]汪裕雄.意象探源[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6。按该书的观点,“言象互动”是中国文化符号系统的基本特征。

[25]唐代也有如隐士卢鸿建于嵩山的草堂,包括倒景台、枕烟庭、云锦淙、涤烦矶等,白居易也有两首小诗题为《虚白堂》、《忘筌亭》,但仍属即兴、个别的案例。

[26]《礼记·乐记》:“……独乐其志。不厌其道备举其道。不私其欲。是故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君子以好善。小人以听过。故曰。生民之道。乐为大焉。”

[27]《容斋随笔·亭榭立名》

[28]二亭用典分别出自杜甫诗“已知出郭少尘事,更有澄江消客愁”与“越女天下白,鉴湖五月凉”。

[29]《苏轼诗集》卷四“南溪有会景亭,处众亭之间,无所见,甚不称其名,予欲迁之少西,临断岸,西向可以远望,而少未暇,特为制名曰“招隐”,仍为诗以告来者,庶几迁之”。

[30]叶维廉.中国诗学[M].北京:三联书店,1992.

[31]王毅.园林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32](清)梁章钜.楹联丛话[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3]赵春兰.周禆瀛海诚旷哉,昆仑方壶缩地来:乾隆造园思想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8.

[34](清)爱新觉罗·弘历.清高宗(乾隆)御制诗文全集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影印),1993.

[35]诗歌的其它部分继续用杞、李、枸、栲等树不断反复这一句式,故提炼出“万树”的意象。

[36]“《南山有台》,乐得贤也。得贤,则能为邦家立大平之基也”,转自陈子展撰述,《诗经》直解,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第34卷 第2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4 No.2 2013年3月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Mar.2013 DOI:10.3969/j.issn.1007-4074.2013.02.001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王向清,黄玉兰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著作不但继承了儒家经典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关键词: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3)02-0001-06 作者简介:王向清,男,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玉兰,女,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冯友兰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可以说是贯穿于其整个的学术生涯。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哲学史》上、下卷的问世,到四十年代《中国哲学简史》的出版,再到生命临终时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七册的完成,冯先生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可谓是硕果累累。而冯先生之所以终其一生,对中国哲学史史料进行不断挖掘,逐层深究,对自己的哲学史著作不断调整、改写和升华,这都源于他对“哲学史”的理解。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说:“历史有两个意义。……一是本来的历史,即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一是写的历史,即以历史家对人类社会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本来的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总不能和其所认识的客观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写的历史也不能与本来的历史完全符合,……写的历史永远要重写。”[1]1-2哲学史是哲学的历史,因此哲学史也要不断地重写,这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有明确的表述:“历史有‘历史’与‘写的历史’之分;哲学史亦有‘哲学史’与‘写的哲学史’之分。写的历史,与历史既难符合,则写的哲学史,亦难与哲学史相符。……则所谓写的历史及写的哲学史,亦惟须永远重写而已。”[2]14而且由于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哲学史是有关哲学的历史,那么写的哲学史也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就必然参杂了个人的思想和见解,所以,写的哲学史其实是对本来的哲学史的一种重新理解,重新阐发。一部哲学史著作的完成就是哲学史作者对哲学的历史的解释过程,反映了作者的解释学理念和方法的形成过程。三个版本的中国哲学史著作,反映了冯先生解释学思想和方法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冯先生解释学的思想和方法主要是对儒学文化经典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孟子·万章下》)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孟子·万章上》)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收稿日期:2012-11-06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解释学翻译观的利与弊

解释学翻译观的利与弊 张 健 (巢湖学院外语系,安徽 巢湖 238000) 摘 要:伽达默尔从解释学视域下探讨翻译活动,其思想有着深厚的哲学根基,伽氏的翻译 理论一经问世就备受译界关注。对于解释学而言,高奏赞歌者颇众,骨头里挑刺者却寥寥无几。本文旨在辩证地探讨解释学翻译观于翻译研究的利与弊,更好地理解翻译的本质。关键词:伽达默尔;解释学;利与弊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68(2012)01-0089-07 收稿日期:2011-11-27 作者简介:张健(1972-),男,安徽合肥人。巢湖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外语言对比及翻译学。 1导言翻译与哲学息息相关。“哲学研究、特别是语言哲学中涉及到大量的翻译理论,翻译理论也包含哲学思辨和哲学方法论的运用。”(刘军平, 2010:64)而“解释”可谓是哲学的“品牌词”,但凡 涉及哲学的概念,往往会打上“解释”的标签。从“解释学”(hermeneutics )词源来看,“解释”和“翻译”被相提并论早有历史了。在西方古希腊神话中,赫尔墨斯(Hermers )是奥林匹亚山中诸多神灵的信使,负责将神的旨意传递到人间,可是神有神语,不同于人类的语言,只有将神语译成人语,人间方能领会神旨,所以翻译必不可少。同时,毕竟是神旨,少不了晦暗不明之处,所以翻译时也就少不了解释,也就是对其中微言大义进行阐发,于是乎翻译、解释与传递同步进行。后来不少学者对翻译中的解释十分重视,并将哲学解释学引入翻译研究当中,以求理论支持。自从19世纪以来,解释学逐渐成为翻译研究的焦点。当然这其中功不可没者大有人在,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 )开启了哲学解释学之门,但施氏 的解释学翻译思想尚处萌芽状态,不足之处可见一斑。狄尔泰(Dilthey )又将此扩大至整个精神科学范围,使解释学“从专门的技术性学科转变为人文科学家的一般方法论学科”。(郭安,1999:22) 此后,海德格尔(Heidegger )将原有的解释学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升至本体论,加大对世界本源的哲学研究,而海氏的弟子伽达默尔(Gadamer )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将解释学发展为一门显学,可以说,伽氏才是解释学的集大成者。当然,仅从哲学原创性来看,伽达默尔不算抢眼,但就翻译哲学而言,伽氏绝对算得了开天辟地的人物。 在伽氏眼中,翻译完全是意义的理解,译者和读者的身份时有重合。译者在译前首先是作为原文读者的身份出现,而后在其理解、阐释之下,才有译本的诞生。难怪后来乔治· 斯坦纳(George Steiner )在其大作《巴别塔之后:语言与翻译面面观》(After Babel:Aspects of Language and Transla -tion )中专门从解释学(即斯坦纳所称的“诠释 学”)视阈深入探讨了翻译的解释性。可以说,解 2012年第14卷第1期 巢湖学院学报 No.1.,Vol.14.2012总第112期 Journal of Chaohu College General Serial No.112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 教材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年版 主要参考教材 1(《文学理论》 [美] 雷?韦勒克、奥?沃伦著三联书店 1984年版 2(《文学理论导引》王先霈、孙文宪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3(《文学理论》刘安海、孙文宪著华中师大出版社 1999年版 4(《文艺学导论》吴中杰著江苏文艺出版社 1988年版 5(《文学理论新编》陈传才、周文柏著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必读书目: 1(南帆主编《文学理论新读本》,浙江文艺出版社2002年 2(王一川《文学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 3(韦勒克、沃伦:《文学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 4(卡勒:《文学理论》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 5(蔡仪:《文学概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 一般阅读书目: 1(《柏拉图对话录》,人民文学出版社 2(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 3(特里(伊格尔顿:《文学原理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 4(拉尔夫(科恩:《文学理论的未来》,程锡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5(茵加登:《对文学作品的认识》,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9年 6(胡经之:《文艺美学》北京大学1989年 7(布斯:《小说修辞学》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

8(赵毅衡:《新批评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8年 9(弗莱:《批评的解剖》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年 10(朱立元:《接受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11(余秋雨:《艺术创造工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年 12(金元浦:《文学解释学》东北师大出版社1997年 13(赵毅衡:《文学符号学》中国文联1990年 14(钱中文:《文学理论: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15(赵宪章:《文艺学方法通论》江苏文艺出版社1990年 16(瑞恰兹:《文学批评原理》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 17(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年 18(王元骧:《审美反映与艺术创造》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19(刘若愚:《中国的文学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 20(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21(罗兰巴特:《符号学原理》三联书店1999年 22(佛克马:《文学研究和文化参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23(佛克马等:《问题与观点:20世纪文学理论综论》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 24(格罗塞:《艺术的起源》商务印书馆1984年 25(托多罗夫:《批评的批评》三联书店1988年 26(塞尔登:《文学批评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7(黑格尔:《美学》三卷。商务1964年 28(韦勒克:《近代文学批判史》1—5卷上海译文出版社

朱熹经典诠释学之我见_蔡方鹿

DOI:10.16346/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4976083.html, k i.37-1101/c.2003.02.010 文 史 哲JO U RN A L O F L IT ER A T U RE,HI STO RY AN D P HILO SO PHY 2003年第2期(总第275期)N o.2,2003(Serial No.275) 朱熹经典诠释学之我见 蔡 方 鹿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 要:朱熹以其毕生的精力诠释儒家经典,通过释经进行哲学理论的创造,同时也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经 典诠释学。朱熹的经典诠释学融合经学诠释和哲学诠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体论诠释学体系。他认为经典 诠释应以经典原文和原义作为经典诠释的依据,以义理为经典诠释的标准,并且提出了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 论原则。朱熹为中国诠释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作出了创发性的贡献,达到了中国诠释思想发展的高峰,也为 当代中国诠释学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朱熹;经典诠释学;本体论诠释学;经典诠释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2-0042-06 朱熹经学是中国经学发展到宋代的理论代表,朱熹不仅集宋学之大成,而且兼取汉、宋,融合义理之学与训诂之学,其经学思想达到了当时中国经学发展的高峰,并对后世中国经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朱熹通过注释儒家经典的形式,对中国经学乃至中国哲学加以思想理论的创造,把中国经学和中国哲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具特色的经典诠释学。朱熹的经典诠释学内涵丰富,融会经学诠释与哲学诠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体论诠释学思想体系,他提出经典诠释的依据和标准,并在诠释儒家经典的过程中,提出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论原则。在这些方面,同样也达到了中国诠释思想发展的高峰。 诠释学虽然是从西方引进的一种理论学说,在西方有较长的演变发展历史,并在当代发展成为较有影响的哲学思潮之一,在中国却是一门正在建立过程中的学问。尽管中国有两千多年注释儒家经典的传统,有许多关于诠释学的思想资料,并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若干诠释方法和理论,然而有严密逻辑和完整体系的诠释学尚未多见。本文从研究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的相互关系出发,在探讨朱熹丰富的经学思想的基础上,以朱熹对儒家经典所做大量诠释及其诠释方法论为依据,从中概括提炼出朱熹的经典诠释学,以为创建中国的诠释学作出一些努力和探索。 一、本体论诠释学的建立 朱熹在对儒家经典的诠释中,不仅从认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论原则,而且建构起本体论诠释学,从而丰富了中国哲学的理论体系,这集中体现了朱熹经学与哲学的结合,亦是朱熹经典诠释学的突出特色。 朱熹在对儒家经典作诠释的过程中,注意把经学诠释与哲学诠释结合起来,建构起本体论诠释学,为建立具有时代气息的理本体论哲学体系作论证,这是对以往中国诠释思想的发展。 宋以前的中国诠释思想,道家、玄学和佛教各自对经典的诠释,有本体诠释的思想,其中道、玄提出道本论的思想,佛家提出心、性本体论和理本论的思想,然而居中国思想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在宋代以前却少有提出系统的本体论思想,儒家经学对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儒家经典的诠释,停留在以训诂考释为主的阶段,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缺乏本体论的哲学依据,难以与建立在本体论哲学基础上,并以之为依据的道玄佛思想相 收稿日期:2002-06-08 作者简介:蔡方鹿(1951-),男,四川眉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 42

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的主体 一.法律解释的理解。我们要探究和理解法律解释的主体,就应该先了解法律解释,我们应当在两种意义上来认识法律解释。其一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确定法律条款之含义的技术,其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使法律文本获得意义的方式。 二.法律解释主体的概念 在理解法律解释之后,我们从法律解释广义和狭义上可知: 根据王利明的观点。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明的个人和组织。三.法律解释主体的特征。 1.法律解释者是有权解释的主体。我们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解释者也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从狭义来看法律解释正因为涉及“法律”这一特定概念,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力,是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和具体个案的裁决,且这也是解释者的一种职务行为。不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法官解释等,这都是一种有权解释。 2.法律解释者是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而进行的解释 按照古典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法律不应当也不需要被解 释,因为法官只需要应用三段论式的简单逻辑推理就可以正确的裁判案件。现代法学在此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原则性与抽象性是成文法的优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应性强;同时这也是成文法的弱点———难以概括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探寻法律稳定的原则,又要探寻法律发展的原则。具体案件事实与将要被适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完全的吻合,在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绝大部分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者在事实与法条之间进行修剪缝合,有时甚至需要制定新的规则。 3.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个案的纠纷而进行的解释。从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案件中所包含的一半的法律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是具有个性的,这种个性充分体现在个案的纠纷上。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法院在裁判中找到的。法律的模糊多发生在条文与事实的遭遇之际。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法官对法律渊源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的阐明,目的在于弥补共性的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空隙,最终能达到解决法律个案的目的。 4.是要受到解释规则的约束。从法律解释的立场上看:解释者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以求做到依法裁判。法律解释活动主要发生在司法过程中,因而,解释者应该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按照传统法治的基本理论,行为者应依法办事,司法活动中应依法裁判。这其中的依法隐含着立场要求,也就是行为人要作出其合法行为,解释者作出判断要依据已公布的法律,司法者不仅得搞清楚法律条文的意图,还得搞清楚立法者的意思。 四.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 当今世界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划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无外乎也是在这两大法系的范围内界定的,我们逐个分析,从我们对英美法系的认识,以及所接触的关于关于英美法系的书籍,电影等,我们可知,英美法系的法官有公认的法律解释权 "英国的法院在解释、适用和补充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中的独立地位,乃是英国法院的宪法功能"。一句话表明了英国法院 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被公认的和理所当然的。这也是由信奉经验主义的英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将判例法看成常态而将制定法看成例外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而从美国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指出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法院的传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课件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 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所以叫民法解释学。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 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 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式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格,使用也没有错误。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狄尔泰与现代解释学 在西方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狄尔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不仅充分 认识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在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而且把解释学由单纯的文 本研究扩展到对现实世界中的人(Mensch)的研究,创造了所谓“生命解释 学”(die Hermeneutik des Lebens)。狄尔泰因此不仅赋予了解释学以方法论 的意义,而且还承认解释学就是哲学的过程,从而使解释学具有了认识论的意义。正是在狄尔泰的努力下,解释学才由传统解释学进展到当代的伽达默尔的 所谓哲学解释学。 一 作为施莱尔马赫的再传弟子,狄尔泰的哲学生涯开始于施莱尔马赫研究。还是 在读书期间,他撰写的《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的独特贡献——与以往这门科学 所做的工作之比较》探讨的就是解释学在施莱尔马赫那里的重要意义。在这篇 论文中,狄尔泰第一次注意到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思想,着重研究了施莱尔马 赫用解释学的方法探讨基督教思想的问题。他发现,施莱尔马赫运用了分析和 解释柏拉图的方法去考察基督教的理念,对世界采取浪漫主义的解释,尤其是 在解释新约保罗书信上,这点表现得尤为明显。该论文1860年获得施莱尔马赫 基金会颁发的双倍奖金,狄尔泰不仅借此完成学业,而且从此开始编辑施莱尔 马赫书信集,并且撰写他的早期主要著作《施莱尔马赫传》。对狄尔泰来说, 这篇论文获奖并不是重要的,真正重要的,这是他的哲学生涯的真正开端。他 自己在获奖15年以后曾说过,他就这篇论文所做的工作引导他构造自己的基本思想。 如果说狄尔泰早期对解释学的重视还不是自觉的,那么,从19世纪60年代中 期开始,他在建构自己的精神科学体系时则有意地把解释学当做精神科学的最 重要方法。特别是在他把“体验”、“表达”和“理解”当做精神科学的核心 内容予以诠释时,解释学在他那里就作为全部精神科学的重要方法而得到彰显。这时,“理解”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阐明,“理解”不只是帮助我们对理应认识 的内容的把握,而且还涉及有关这个内容的普遍有效性。“表达”在他那里也 得到严格的规定,它与生命内容应当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狄尔泰以为,正是通 过对这些概念加以规定并形成特定的方法,“解释”作为一门学问才得以确立,并且经过体系化,它在本质上真正成为对“确定的生命表现进行理解的学问”。 ①“解释”这个概念现在不只是解释的艺术,而且还是理解的科学,认识生命 的方法。这样,解释学就是作为“对在文字上固定下来的生命表达进行理解的 技巧学。”②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施莱尔马赫对它的认识。 1900年,狄尔泰受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之启发,开始了由精神科学到解释 学的“转向”。他在《解释学的兴起》中着重从语文学上讨论解释技巧的历史,同时关注解释过程的本质。他在这里赋予了解释学更加重要的意义。概念和范 畴现在不只是被应用在说明生命事实之中,而且还在这种说明之中反过来对概 念和范畴进行考察;解释不再像它原初那样仅仅是对某个人的个性或某部重要 的历史著作的特点加以挖掘,而是发展为对一切“精神创造”(Schoepfung des Geistes)加以阐释,并且直接深入到人类生命本质。 现在,对狄尔泰来说,原先把解释学当做一种方法去探讨“精神世界”已经过 于狭小了,他主张建立一种“系统组织的解释学”,要把应用于生命理解的概 念和范畴扩展到对它们所包含的整个世界的理解,通过对生命世界的分析和阐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解释学

解释学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hermeneutics),是一个解释和了解文本的哲学技术。它也许被描述作为诠释理论并根据文本本身来了解文本。 “文本”的概念“文本”的概念被扩展为书面文件。例如:讲话、表现、艺术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个人都在细说或者诠译“社会文本”。 西方哲学、宗教学、历史学、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文艺理论中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哲学体系、方法论或技术性规则的统称。有关解释学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它作为一种哲学学派形成于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释义学" 早在人类远古文明时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话、寓言意义的问题。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涉及理解和解释的问题。“解释学”一词的词根hermes就来自古希腊语,其意为"神之消息"。当时,人们已把如何使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言的研究看作一门学问。中世纪的A.奥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学家在对宗教教义进行新的解释时,逐步把以往对解释问题的零散研究系统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圣经本文的原则与方法的问题,对解释学研究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法学、历史学、语言修辞学等传统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释学的问题。“解释学”一词于1954年首次出于J.丹豪色的著作中。但在18世纪以前,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文意内容的研究往往被称作"释义学"。这类研究往往从实用性出发,实际上是一些零散解释规则的汇集。亦泽“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广义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涉及哲学、语言学、文学、文献学、历史学、宗教、艺术、神话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法学等问题,反映出当代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既是—门边缘学科和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种哲学思潮。狭义指局部解释学、一般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分支、学派。局部解释学泛指任何本文注释(包括备往今来的法律、《圣经》、文学、梦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释的规则和方法的理论体系。从古希腊人解释荷马的史诗和其他诗作开始.欧洲的古典学者就有注释古代文献的传统。中世纪后期形成了有关《圣经》经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的“古典注释学”和考证古代典籍的文献学。一般解释学是对本文的理解和解释的—般方法论研究。它不同于各种局部形式的解释学,其目的在于建立以连贯—致的理解哲学为基础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论。代表人物为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意人利哲学家埃米里奥·贝蒂。埃米里奥贝蒂为了响应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发表《作为精神科学的普遍方法的释义学》和《普遍解释是人文科学的方法》(1967)两书,试图建立以考察多学科中解释的模式为基础的普遍“理解”方法,规定一套解释的标准。哲学解释学泛指对理解和解释的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种情况的研究,它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对方法沦、对理解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的哲学“反思”。哲学解释学有两种形式;(1)分析的解释学。涉及理解和解释、思维机器和日常语言等问题。它均一般解释学不问,虽然也涉及方法论,但是主要属于哲学性质。(2)人文主义的哲学解释学。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和德里达等人。他们根据现象学的传统及其对客观知识的批判,对本文解释的条件进行反思。伽达默尔和德里达根据海德格尔对存在——神学传统的批判研究,力图在形而上学问题的具体情况中理解解释。利科与前两入不同,试图调和德国的解释学传统和语言分析哲学、心理分析学、结构主义思潮,认为本休论只存在于解

读者中心

第三章文学作为活动 第二节文学活动的构成 旧课回顾:上节课,我们学习了美国浪漫主义文论家艾布拉姆斯的文学四要素。世界、作者、作品、读者。我们也了解了文学研究中的三次转向:作者中心转向;作品中心转向;读者中心转向。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第四个要素:读者,并了解读者中心转向的背景、接受美学和读者反应批评两个理论流派。 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文学批评出现又一次重要的转折,这个转折的标志就是从以文本为中心的研究转向以读者为中心的研究。20世纪下半叶出现在德国的接受美学和英美的读者反应批评代表了这次转折的实绩。 一、学术背景:本世纪中叶前后,本文中心论范式下的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语文学、结构主义、符号学、叙事学诸理论话语长期独步文坛,左右着整个文学美学与批评理论。在本世纪语言论转向的强大推力下,它专注于探寻文学内部的本体特征,在文学自身的形式、技巧、结构、符号、语义以至语言的研究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本文中心论切断了文学与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伦理等)、历史、现实生活乃至作者、读者及其审美心理的一切联系,将本文作为一个封闭的本体来研究,必然落入本文唯一论和形式至上论的窠臼,在自己营构的怪圈中不可自拔。本文中心论的批评范式面对文学现实中提出“新难题”束手无策,它必然历史地走向衰落。 从文学理论与批评的逻辑发展看来,西方当代文学批评范式在

突破了作者中心论的偏颇之后,又陷入了本文中心论自足自律的怪圈。理论要求突破,而突破必然选择最恰当的突破口。从理论发展史来看,在文学的作者——本文——读者的运作之链中,历来研究最少,需要填充的最大空白显然是读者。易言之,理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总体指向是走向读者。 理论发展的历史回答了逻辑提出的挑战。自60年代以来,一大批关注读者研究的审美理论纷纷诞生。接受美学向整个西方批评发动冲击,后结构主义大步迈向读者;美国的读者反应理论、读者反应动力学、日内瓦学派的阅读现象学以及在当代哲学解释学影响下的文学解释学等文学美学话语,一时间蜂拥而起,蔚成大观。形成了以读者及其反应、接受、阅读为中心的新的批评理论范式时期。 二、社会背景:文化工业特定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各种文化制品的批量生产。在这一状况下,研究者们突然意识到,必须构造出新的理论来解释文本、生产者、读者之间的关系,透视文学生产循环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作者在资本主义的文学市场中,是以读者为衣食父母的,他们的写作过程也不得不考虑如何设置召唤结构,以便吸引读者。读者对作者的这种影响,得到了法国学者罗贝尔?埃斯卡皮的高度关注。必须考虑读者对文学消费的影响。 三、理论资源: 20世纪哲学中的现象学和现代阐释学在理论层面为文学批评的重心向读者转移提供了方法论的前提。 胡塞尔:没有一种独立于意识而存在的自在的客体,也没有一种脱离客体而存在的“纯粹意识”。在意识中主体和客体是互相依存,

法律解释教学教材

法律解释 定义 分类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1.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2.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享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法律解释机关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下列机关有权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解释被称为“立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解释被称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3.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其解释被称为“行政解释”。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权限 1.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2005-1-7)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2.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1-51) 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 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 立法解释程序 1.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

翻译概论中的概念

P31多元系统论(Polysystem Theory) 多元系统论是指社会中相互关联的各种子系统的总体网络,多元系统论用于解释特定文化中各种题材的文学功能。该理论将翻译与民族文化的国际地位联系起来,然后再将翻译与本民族的文学内部联系起来,并从中见出译者在选泽特定翻译策略上的必然。以色列文化理论家伊塔玛?埃文–佐哈尔(Itamar Even-Zohar)的多元系统理论拓展了当代翻译研究的视野,促成了翻译研究从语言学向文化研究层面的转变。从多元系统角度重新观照文学翻译现象,就会深刻地认识到,文学翻译不是简单的文字转换,而是与译语文化系统诸多因素有着复杂关联的文化行为。翻译文学的并存系统(co-systems)制约着翻译文本的选择,影响着翻译规范和翻译文学文库的形成,决定着翻译文学系统在文化多元系统中的运作方式、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完全按照多元系统理论模式来研究翻译也不可能做到,因为多元系统理论在对多元系统运作的理论推演上存在很多断带和空白点,如翻译文学系统与多元系统中哪些系统关系最为密切?它们之间又是如何运作从而影响了翻译文学系统在多元系统中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了翻译文学文库和经典形式库的形成和嬗变?其原因何在?其意义如何?等等这些关键问题,埃文–佐哈尔没有作出详细阐发,因此,多元系统理论在具体研究中无法系统操作。西奥?赫曼斯(Theo Hermans)将翻译行为界说为「操纵」(manipulation),指出所有的翻译都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对原文在某种程度上的操纵(Hermans 1985: 11)。安德烈?勒菲弗尔(AndréLefevere)从文化层面来界说翻译行为,指出翻译是一种文化改写(rewrite),也就是一种文化操纵(Bassnett 1992: vii )。「操纵」、「改写」概念揭示了多元系统对翻译施加影响的行为特征。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对译语文化「操纵」、「改写」的方式、目的作出历史分析,就可以避免运用多元系统理论可能导致的简单化、抽象化的倾向。至于影响翻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勒菲弗尔的「三因素」论指出,意识形态、诗学和赞助人(Ideology, Poetics, Patronage)是操纵文学翻译的三种主要力量(Lefevere 1984;1992)。张南峰的「大多元系统」(macro-polysystem)的理论假说(Chang 2000)则对文化多元系统中与翻译关系最密切的并存系统作出了具体的分类。他认为,意识形态、政治、经济、语言、文学等系统是影响翻译的主要并存系统(Chang 2000: 118),并阐述了它们对翻译规范的形成可能施加的影响。(有关多元系统论,请参阅查明建《意识形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 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 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

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 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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