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疑惑案例

疑惑案例

疑惑案例
疑惑案例

疑惑案例:

1、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成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8月15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8月28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问:A公司能否顺利得到收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根据UCP600,应在装船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8月9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8月30日交单。因此在8月28日银行不可拒付。

2、我国A公司对意大利B公司出口100公吨货物,1000美/公吨,总金额为10万美金,收到的SWIFT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7年6月2日,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规定进制数量增减,交单地点为A公司所在地的K银行,没有规定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期为2007年5月12日。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在5月10日只装运了98公吨货物。A公司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银行交单,汇票金额为:9.8万美元。5月25日,K银行通知A公司,开证行提出以下两个不符点予以拒付:(1)数量与信用证不符(2)受益人证明缺少受益人盖章签字。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作为A公司的外贸业务员,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参考答案:对于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数量与信用证不符”的观点不成立。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当商品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增减,数量以公吨为单位,装运数量比信i用证数量只减少2%,且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是允许的,“受益人证明缺少受益人盖章签字”的不符点理由是充分的,因为证明类单据都要进行盖章签字。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还是可以拒付的。

若我是A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应该马上打印受益人证明,然后进行盖章签字。把受益人证明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6月1日之前)补交给K银行,再寄给开证行把原受益人证明替换掉即可。

合理情绪疗法的ABCDE模式

合理情绪疗法的ABCDE模式 在人们的种种不合理信念中,往往都可以找到绝对化要求、过分概括化、糟糕至极这三种特征。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地会具有不合理的思维与信念,而那些具有严重情绪障碍的人,这种不合理思维的倾向则更为明显。情绪障碍一旦形成,他们自己是难以自拔的,那就需要进行治疗了。 合理情绪疗法的操作模式:ABCDE ABC人格理论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埃利斯合理情绪疗法理论的精华所在,它不但说明了人类情绪困扰产生的原因,也阐释了消除情绪及行为困扰的心理治疗之道。如果我们能够透彻地理解这种理论,经常有意识地运用这种理论,那么我们很难陷入自己设置的情绪陷阱之中。 一、何为ABC?其实完整的治疗模式由ABCDEF六个部分组成。 A:activating events,指发生的事件。 B:beliefs,指人们对事件所持的观念或信念。 C:empotional and behavioral consequences,指观念或信念所引起的情绪及行为后果。 D:disputing irrational beliefs, 指劝导干预。 E:effect,指治疗或咨询效果. F:new feeling,指治疗或咨询后的新感觉。 人们面对外界发生的负性事件时,为什么会产生消极的、不愉快的情绪体验?人们常常认为罪魁祸首是外界的负性事件

(A)。但是埃利斯认为,事件(A)本身并非是引起情绪反应或行为后果(C)之原因,而人们对事件的不合理信念(B)(想法看法或解释),(B)才是真正原因所在。因此要改善人们的不良情绪及行为,就要劝导干预(D)非理性观念的发生与存在,而代之以理性的观念。等到劝导干预产生了效果(E),人们就会产生积极的情绪及行为,心里的困扰因此消除或减弱,人也就会有愉悦充实的新感觉(F)产生。 二、ABCDE模式在心理自助中的运用 合理情绪疗法是埃利斯通过切身体验感悟和总结出来、用于帮助自己同时帮助他人进行心理自我调节的方法。 这种疗法的主要目标是:帮助人们培养更实际的生活哲学,减少自己的情绪困扰与自我挫败行为,也就是减轻因生活中的错误而责备自己或別人的倾向(消极目标),并学会如何有效地处理未来的困难(积极目标)。 三、其操作模式如下。 (1)找出使自己产生异常紧张情绪的诱发事件(A),例如当众讲话、考试、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等。 (2)分析挖掘自己对诱发事件的解释、评价和看法,即由它引起的信念(B),从理性的角度去审视这些信念,并且探讨这些信念与所产生的紧张情绪(C)之间的关系。从而认识到异常的紧张情绪之所以发生,是由于自己存在不合理的信念,这种失之偏颇的思维方式应当由自己负责。 (3)扩展自己的思维角度,与自己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辩论(D),动摇并最终放弃不合理信念,学会用合理的思维方式代替

证据学选择题

无论是(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B.奴隶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英国 证据法学是(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B.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 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C.意大利刑诉法典 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D.排他性 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C.兼职鉴定人 鉴定结论属于()。A.言词证据 勘验笔录属于()。B.实物证据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D.证明标准 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A.逻辑推理 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B.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C.要证事实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罗马法时代 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C.非法所得案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C.间接的方式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A.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证据可分为()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B.侦查实验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A.个别审查 证据的充分性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B.确实性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是确定证据的(),判断证据的证明力。B.客观真实性 诉讼证明的客体是A.案件事实 ()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C.审查判断证据 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A.法国《人权宣言》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B.特定的事实 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A.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通用的证据规则有()。A.最佳证据规则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法定证据制度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答案:ABC A.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 )。答案: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樊崇义张中 樊崇义教授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尤其是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经过“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大讨论,人们对证明标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但是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为了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5条将之细化为五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结论唯一”标准或者“唯一性”标准,并把“唯一性”解释为“排除其他可能性”,认为只有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才能保证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并认为它体现了“绝对”的因素。 应当说,上述关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及学理解释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待死刑的审慎态度,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案件的万无一失。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认识到,“结论唯一”标准并不是一个客观真实标准,一方面是因为由证据得出唯一结论是经过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推断出来的,它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自由裁量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该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定、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说明死刑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指控的犯罪事实”。 关于“唯一性”标准的普适性问题,有学者援引1984年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的规定,即“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据此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在本质上,这里的“没有其他解释余地”与“唯一结论”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它是否适用于非死刑案件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规定执行。因此,对于非死刑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必须满足“唯一性”标准。事实上,证明标准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证明其结论都应该是唯一的,而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很显然,那些坚持“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的人把这两个内容相关但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又有了新的发展。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一例合理情绪疗法治疗严重心理问题的案例报告

一例合理情绪疗法治疗严重心理问题的 案例报告 摘要:本文报告的案例中,求助者为一女性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三个月前,求助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伤一老年人,令其致残,遭到其家属的人身攻击,求助者出现紧张害怕,自卑自责、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心理问题,且出现泛化、回避,影响了社会功能,诊断为严重心理问题。咨询师采用合理情绪疗法,改变求助者的绝对化要求,糟糕至极的非理性观念,指导求助者与不合理信念辩论。经过5次门诊咨询,通过多方面评估及咨询前后的SCL-90、SAS、SDS二次心理测验结果的比较,显示运用合理情绪疗法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模式,对该求助者进行心理调节,效果较好。通过回访和跟踪,发现咨询基本达到预期目的,求助者解除了情绪困扰,改变了不合理信念,达到了自我成长和人格的完善。 关键词:合理情绪疗法严重心理问题案例报告 一、一般资料 求助者:刘某,女,40岁,已婚,大学文化,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大学学历,就诊前工作积极负责,深得领导和同事认可,家庭经济状况良。 二、求助者自述 主诉:情绪低落,紧张焦虑,注意力不集中,心慌头痛,食欲差,伴睡眠障碍三个月。 个人陈述:三个月前,在一个雨后的傍晚,我驾车路过云龙山下面的十字路口,绿灯开启后正常行驶,突然发现车前冒出一位60岁左右的老年人横穿马路,我紧急刹车,但由于路滑,车子没有停稳就撞到了老人身上,当即昏倒。我在送老人夫医院救治的当晚,病人家属纠集了十几个人对我进行围攻、追打,我的头发被扯下了一大把,外衣也给撕破。(说这话时,求助者的脸上露出了痛苦的表情)。他们

认定我对老年人的伤残负有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稽查人员事故报告认定我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然而,车子是我开的,我总想着老年人的伤残,我是有很大责任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果车子开的慢一些,他就不会伤残的。我很失败,我有罪,我对不起老人和他的家属。现在,我既害怕老人的家人再次对我采取伤害行为,又担心这件事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发展前途。现在,我已经不能正常上班,工作效率明显下降。只要看到六七十岁的老人,或听到有人高声说话,就会出汗,心慌,我十分痛苦。近三个月,我紧张、焦虑、情绪低落,对前途失去了信心,头痛失眠,食欲下降,注意力不能集中。朋友、家人不断地安慰我,当时心情会好过些,可是一段时间后,我又回到痛苦之中。我知道肯定是出了心理问题了,所以前来咨询。(在其丈夫陪同下前来咨询) 求助者丈夫补充资料: 求助者刘某,性格内向,追求完美,从小学到大学,学习成绩一直优秀,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父母对她要求严格,对她的期望值高,街坊邻居也赞誉有加。参加工作后,工作积极负责,成绩突出,深得领导和同事好评,下班之后不放弃学习,很快升职为大型国企中层领导。三个月前出了交通事故后,求助者整天忧心忡忡,焦虑不安,晚上睡不着,半夜时,还经常在家里走来走去,饭也不想吃,连班也不能上了,人也明显清瘦了许多。 三、咨询师观察了解的情况: 求助者衣着整齐,举此得体,面色憔悴,求助者自幼身体健康,未患过严重疾病,求助者从小个性要强,追求完美,工作十多年了,同事、家属、街坊评价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平常除看书学习之外,业余爱好较少,社会交往不多,其丈夫为公务员,有一10岁男孩。自从三个月前发生了老人伤残事件后,求助者一直处于痛苦、自责、焦虑不安之中,对前途失去了信心。求助者无家族精神病史。 心理测验结果: (SCL-90)人际关系敏感2.7 焦虑3.2 抑郁2.4 焦虑自评量表(SAS)粗分54 标准分67

合理情绪疗法(情绪ABC理论)

从前,有两个秀才一起进京赶考,路上遇到一支出殡的队伍。 看到那口黑乎乎的棺材,其中一个秀才心里立即“咯噔”一下,心想:完了,真触霉头, 赶考的日子居然碰到这个倒霉的棺材。于是,心情一落万丈,走进考场,那个“黑乎乎的棺材”一直挥之不去,结果,文思枯竭,果然名落孙山。 另一秀才也同时看到了,一开始心里也“咯噔”了一下,但转念一想:棺材,棺材,奥! 那不就是有“官”又有“财”吗?好,好兆头,看来今天我要鸿运当头了,一定高中。于是心里十分兴奋,情绪高涨,走进考场,文思如泉涌,果然一举高中。 回到家里,两人都对家人说:那“棺材”真的好灵。 合理情绪疗法(情绪ABC 理论) 一、定义 合理情绪疗法(Rational-Emotive Therapy ,简称RET ,也译为理性情绪疗法,又称情绪 ABC 理论)是上一世纪50年代,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艾里斯(A.Ellis )提出的。是认知心理治疗中的一种方法,因其中也采用行为治疗的一些方法,也称为认知行为治疗的方法。 理论基础: 人具有非理性的本质:每个人、任何社会与文化都有非理性的成分。 心理障碍是由于一个人所持有的非理性的(irrational)、不符合逻辑的思维和信念(belief) 引起的,是由于错误的自我谈话所引起。 古希腊哲学家埃皮克迪特斯(Epictetus ):“人不是被事情本身所困扰,而是被其对事情 的看法所困扰。” 二、情绪ABC 理论 艾利斯: A (activating event ),诱发事件 B (belief):信念和态度 C (consequence):引起的情绪和行为后果 理论要点: 影响我们情绪的是我们对事情的看法,而不是事情本身。 【例】别人对你说:“你这人真好!” ·他喜欢我,真好!—— 高兴、开心 ·他仅在安慰我吧! ——伤心,生气 ·我不怎么样,这人干嘛?——怀疑、困惑 ·哼,讨好我,想利用我! ——厌烦、敌意 合理情绪疗法认为,对事件正确的认识一般会导致适当的行为和情绪反应,而错误的认 知往往是导致一个人产生不良情绪的直接原因。

合理情绪疗法 不合理信念例子

(1) A:班里有些学生学习不努力,总是拖欠作业,午间或放学后把他们留在办公室里做作业,可是自己一走开他们又不做了,又开始玩了。 B:每个学生的都必须学好功课,不好好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真是朽木不可雕也,对他们无计可施又欲罢不能。 这么不听话,把教师的话当耳边风,这是对教师的挑衅和蔑视。 自己班里的后进学生比别人班里的多,也更差,这太不公平了,自己的运气怎么这么差。 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学生不配合,考试成绩拖后腿,家长和领导还以为我没本事,影响自己的声誉又影响考核成绩。 自己为教育这些后进学生付出了那么多心血,但是成效不大,自己真是太没用了,简直一文不值…… C:苦恼、生气、不平、焦虑、暗自神伤、失眠、吃不下饭。对学生常有恐吓性语言,偶有体罚。 D:学生确实应该认真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但是十个指头有长短,学生也有个别差异,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学得一样好(克服绝对化倾向)。 每个班都有不肯做作用的学生,都有成绩不好的学生,这并不是自己班里独有的现象,其他班里也有。公平是相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绝对公平,后进生确实比较多,但这不是领导故意造成的,要是把这些学生调到别的教师班里去,那对同事来说岂不也一样?(克服要求绝对公平的思想) 学生不做作业可能不懂怎么做题,也可能只是由于贪玩,不是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如果是因为没听懂,那么自己的教学也许存在问题,自己也有责任;如果是因为贪玩,那么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如果他们做事也能像大人那样有自制力,那也就不成其为孩子了。而且学生也是挺苦挺累的,他们承受的课业负担比我们当学生时重多了,大人总是要他们学习学习再学习,他们玩耍和童趣又实在太少,也是值得同情的(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其实学习不认真的学生也有许多优点(比如说体育、劳动、乐于助人、有义气等),不能否定他们的一切,不能用有色眼镜看他们(克服以偏概全)。 自己在后进学生的转化上做了大量工作,虽然效果不显著,但也不是一点效果也没有,有几位不是有了明显进步吗?(自我效能感) 即使这项工作不能令人满意,自己也不是一文不值,有的方面做得挺好,曾经受过领导的表扬,因此自己还是很有价值的(克服“糟糕透顶”)。

合理情绪疗法案例 (2)

合理情绪疗法案例 她是一名高一学生,独生女。聪明活泼,个性好强。上高中前与父母同住,父母对她较为宠爱,在各方面都尽量满足她的要求,同时对她的期望也很高。她从小学一年级起担任班里的小队长,每年都被评为三好学生,一直受到老师的偏爱,在同学面前一直有一种优越感。 上高中后,她住进了学校,进了重点班,同时也当上了班干部。父母对她有了更高的期望,她对自己也信心十足,然而在期中考试的排名中,却没进入前十名,这对她来说如

当头一棒,父母也训斥她学习不如从前,她便赌气和哭闹,上课也不愿发言,在做班级的工作中,经常与同学产生矛盾,闹情绪,常因一些小事向教师哭诉,以至同学们都不愿理睬她。她每天下课就离开班级,独自一人到操场上玩,感觉这个班集体没人能容下她,由活泼开朗变得常常郁郁不乐,学习成绩下降。 她希望通过咨询能够达到以下目标: 1.能更好地处理与同学间的关系; 2.增强自信心,能使她在下一次考试中考出理想的成绩; 3.能像以前一样活泼开朗起来。 辅导过程 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之后,在第一次会谈快结束时我向她简单

介绍了合理情绪疗法(RET)的基本理论模型(ABC): 诱发事件A:其中考试没考进前十名 不合理信念B: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实现我的愿望;我必须感到舒心, 必须得到同学们的支持与赞同。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我必须考进前十名。 2.没进前十名,对我来说是糟糕至极的。 3.我的生活不应该有这么多困难。 4.他们不应该对我不友好。

5.他们这样对待我简直不是人。 情绪及行为上的后果C(非功能性的):情绪表现——沮丧,自我贬低;行为表现——回避、退缩、发牢骚、焦虑、气愤。经常与人发生冲突,学习受到影响。 我向她强调:她可以尝试把所有问题,都用这种模式划分成三部分:即诱发事件A(如:父母对她考试成绩的态度等)、信念B(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和结果C(情绪反应和行为表现)。 此外,我向她解释,会谈后布置的家庭作业是咨询的重要部分,对自己的信念的思考、检查越认真,进步就会越快。我还强调:咨询的目标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负性感受,只是学会使感受与事件相一致、相符合,消除过度的反应。

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及其合理性研究

2011年8月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Aug.,2011第4期总第102期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 No.4Ser.No.102 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及其合理性研究 王 青 (江苏警官学院 公安管理系,江苏南京 210012) 摘 要: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符合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律,反映了刑事诉讼目标,体 现了刑事诉讼价值,契合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诉讼传统模式、司法体制等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明显差异,在移植和借鉴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应当谨慎。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性;人道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1)04-0051-04 基金项目:2008年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美证据制度比较研究”(08Y02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青(1973-),女,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证据法学和涉外警务研究。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是英美法系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最早产生于1793年美国新泽西州一个法院对State v.Wilson 案的审判。该案中,法官指示陪审团遵守“人道规则”(humane rule),如果对于被告人是否成立所指控的罪有“合理怀疑”就应当裁定其无罪。[1]19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该标准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要求,20世纪70年代,进一步将其确认为宪法所保护的正当程序规则。20世纪上半叶,英国也认可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目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已为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认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近年来,随着诉讼理念的进步和对证据制度研究的深入,学界对我国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思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分析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在英美法系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同国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不同学者对其内涵都有不同的解释。1954年霍兰诉美国案中,排除合理怀疑被解释为“你们大家在生活 中面对非常严肃和重要的事情时愿意据此采取行动。合理怀疑是一种导致人们在行动上产生犹豫的怀疑 ……而不是人们愿意据此采取行动的怀疑”[2] 。这是美 国许多法院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最常用方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中规定“合理怀疑”:“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判已达到的内心确信的程度。”[3]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摩菲认为可以用百分比表示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大致范围。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当控方的主张证明到49%的可能性,辩方的主张为51%的可能性时,辩方胜诉;当控方的主张证明到51%的可能性,辩方的主张为49%的可能性时,仍然是辩方胜诉;只有当控方的主张证明到远远超过90%的可能性时,控方才能胜诉[4]。 以上仅仅是关于排除合理怀疑内涵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实践中,无论是学界所下的定义,还是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内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清晰的界定。但综观这些观点,笔者认为,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有几点是能够达成共识的。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证据学答案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证据学 答案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证据学》课程第三次形成性考核根据所给题目撰写一篇论文,可在所给两个论文题目中任选一题,要求3000字,并写出200字的内容摘要。 1、试论证据裁判原则 答: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2、试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在范围 上的差别 答: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的有无及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被统称为“当事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谈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不得不用“排除合理怀疑”去进行证据排除,那么在实践会引发怎样的一连串问题?值得探究。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程序方面——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 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宪法不明确表示初审法院是否必须确定“合理的怀疑”标准。在实践中,法院宣布,“合理怀疑”是不言自明,但其存在进一步解释的困难,甚至可能无法进一步界定。这种特点导致联邦和州法院对“合理怀疑”采取各种不同的做法:有些上诉法院阻止使用定义;一些赞成定义;还有一些趋向由原审法院自由裁量。而权威观点倾向于使用定义的做法。可见,对“合理怀疑”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向陪审团指示“合理怀疑”的内容。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信任 法官是否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在过去法官和陪审团之间,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一直意见不一。有法官指出,实践中,陪审团必须始终面临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去确定有罪或无罪,但是法院不是必然应对陪审?团界定合理怀疑的,并称宪法并没有明示也不强迫法院对陪审团进行证据标准的指示。一些州和联邦法院认为,虽然审判法庭给一个准确的指令去定义术语不是常见的错误,但实质上不需要甚至应该去避免由陪审团对合理怀疑做出指示,且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定义往往会

混淆陪审团原本持有的判断。 美国法律工作小组在一本法律注释的权威性著作——《美国法律精解》(第二版)[1] 而不是律师的职责,既然如此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适当否认辩护律师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合理的怀疑”的机会。还有一些法院强调,律师不应该被允许对“合理的怀疑”下定义,同时也承认,检察官在疑难案件的争论中自行对“合理怀疑”下定义是不当的。针对这种说法,一些州的检察官代表明确指出,合理怀疑的定义标准并不要求完美。“合理怀疑”不是如此司空见惯,尽管一般法官都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他们也往往会错误地描述“合理怀疑标准”。在20世纪一个真实的案件中,辩护人goddard[2] 理怀疑的公式”的控诉理由,似乎已经偶然制造了一个意料不到的影响:向陪审团解释这句话的含义蒙混过关。其实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陪审团的常识去判断,而避免其他任何人对它进行解释。和巴顿法官[3] 识的其他学者、法官一再强调,法官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一是控方始终负有证明责任; 二是定罪前必须确信(注意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人员认为的几乎为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合理情绪疗法

合理情绪疗法 一.学习目标 掌握合理情绪疗法的基本原理与操作方法。 二.工作程序 (一)心理诊断阶段 在这一阶段,咨询师的主要任务是根据ABC理论对求助者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诊断,通过与求助者交谈,找出他情绪困扰和行为不适的具体表现(C),以及与这些反应相对应的诱发性事件(A),并对两者之间的不合理信念(B)进行初步分析。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寻找求助者问题的ABC的过程。在进行这一步工作时,咨询师应注意求助者次级症状的存在,即求助者的问题可能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一个ABC。有些求助者的问题可能很多,一个问题套着其他几个问题。例如有一位大学生,在一次考试不及格(A1)后变得很沮丧(C1),其不合理信念可能是“我应该是个出色的好学生,这次不及格真是太糟糕了”(B1)。但是他的不良情绪(C1)很可能会成为新的诱发事件(A2),引起他另一种不合理信念“我必须是个永远快乐的人,而绝不应该象现在这样忧心忡忡”(B2),从而导致他更为不良的情绪反应(C2)。因此,咨询师要分清主次,找出求助者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在上面工作的基础上,咨询师还要和求助者一起协商,共同制定咨询目标。这种目标一般包括了情绪和行为两方面的内容,通常是要通过治疗使情绪困扰和行为障碍得以减轻或消除(陈仲庚,1990)。 最后,咨询师还应向求助者解说合理情绪疗法关于情绪的ABC理论,使求助者能够接受这种理论及其对自己问题的解释。咨询师要使求助者认识到A、B、C之间的关系,并使他能结合自己的问题予以初步分析。虽然这一工作并不一定要涉及到求助者具体的不合理信念,但它却是以后几个咨询阶段的基础。如果求助者不相信自己问题的根源在于他对事物的看法和信念,那么以后的咨询都将难以进行。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中,咨询师应注意把咨询重心放于求助者目前的问题,如果过于关注求助者的过去经历,那就可能阻碍合理情绪疗法的进行。 (二)领悟阶段 咨询师的任务和前一阶段没有严格区别,只是在寻找和确认求助者不合理信念上更加深入;而且通过对理论的进一步解说和证明,使求助者在更深的层次上领悟到他的情绪问题不 是由于早年生活经历的影响,而是由于他现在所持有的不合理信念造成的,因此他应该对自己的问题负责。这一阶段的工作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咨询师来说,要进一步明确求助者的不合理信念。这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因为不合理信念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常常和合理的信念混在一起而不易被察觉。例如被人嘲笑或指责是一件不愉快的事情,谁也不希望它发生,这是一种合理的想法,由此产生的不愉快情绪也是适当的。但同时另外一些信念如“每个人都应该喜欢我,同意我所做的一切,否则我就受不了”也可能混于其中,这是不合理的观念,它会导致不适应的负性情绪反应。因此咨询师要对求助者合理与不合理的信念加以区分。默兹比(Maultsby,l975)提出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法解释109条规定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改变进行研究。本文从广义的证明标准进行阐述,并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历史发展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具体分析。此改变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衔接,但也存在问题诸如有可能打破了民诉“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性原则,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等。虽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来已久,但其确切含义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也难以把握应用的尺度。时至今日,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仍莫衷一是。 关键词: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 The Application of Reasonable Doubt in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es on the 109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which raise the standard of proof from “high probability”to “reasonable doub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tandard of proof in broad sense, and makes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reasonable doubt”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This change is conducive to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 but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breaking the “high probability”of the civil lawsuit, and blurring the boundaries of civil litigation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Although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reasonable doubt has long existed, its exact meaning is not clear enough, and judicial practice is difficult to grasp the yardstick of application. Up to now, there is still no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asonable doubt. Keywords:civil litigation; standard of proof; high probabili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一、证明标准概述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 证明标准是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来达到程度要求的,在诉讼主体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可以证明事实证明的证据标准[1]。它其实是裁判者内心对已有证据的可能性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

简析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 质证的新要求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一把相当重要的标尺,是证明诉讼各方证明活动成效的关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背景下,如何在将来的刑事诉讼质证过程中,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对质证的新要求,合理、熟悉地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这一制度,更好地做好质证工作,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极具时代意义。本文将通过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研究其对证据质证工作的新要求。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质证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其中对于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首先,新条文的195条指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认定标准依旧没有改变,但其含义却有了新的发展,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53条的第二款:“(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对这一新条文的分析,可以知道该条文的前两项规定是对于“证据标准”的规范,是要求证据要达到的标准,另外“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则是证据量的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则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要达

到的程度和标准。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的理解 (一)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排除合理标准,是宏观上从一般生活经验上对证据进行谨慎认真的认定。在判例法系国家,通常是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的,如英国将之界定为:“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但国内的众多学者往往认为要“摒弃一切怀疑”。这是难以做到,甚至说不可能做到的。立法者这样规定,其真实的立法意旨并不是要“摒弃一切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对于此还有学者主张,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画蛇添足,这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有着难以磨灭的影响,并且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最终得不偿失。 (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并不是随意臆想的怀疑 世界上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绝对实然的,我们不能像

合理情绪疗法

合理情绪疗法释义 合理情绪治疗是认知心理治疗中的一种疗法,因它也采用行为治疗的一些方法,故被称之为一种认知行为治疗的方法。 合理情绪治疗的基本理论主要为ABC理论,它的理论要点是:情绪不是由某一诱发性事件本身所引起的,而是由经历了这一事件的个体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和评价所引起的。ABC来自3个英文字的字首,A是指诱发性事件(Activating events);B是指个体在遇到诱发事件之后相应而生的信念(Beliefs),即他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和评价;C是指在特定情景下,个体的情绪及行为的结果(Consequences)。ABC理论指出,诱发性事件A只是引起情绪及行为反应的间接原因;而B——人们对诱发性事件所持的信念、看法、解释才是引起人的情绪及行为反应的更直接的起因。当人们坚持某些不合理的信念,长期处于不良的情绪状态之中时,最终将会导致情绪障碍的产生。 不合理的信念有3个特征:绝对化的要求(demandingness),过分概括化(overgeneralization)和糟糕至极(awflizing): ◆绝对化信念通常是与“必须”(must)和“应该”(should)这类字眼 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我必须获得成功”,“别人必须很好地对待 我”,“生活应该是很容易的”等等,怀有这样的信念的人极易陷入情 绪困扰。 ◆过分概括化往往会认为自己“一无是处”、“一钱不值”、是“废物” 等,以自己做的某一件事或某几件事的结果来评价自己整个人,评价自 己作为人的价值,其结果常常会导致自责自罪、自卑自弃的心理的产生 以及焦虑和抑郁的情绪;过分概括化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他人的不合理评 价,即别人稍有差错就认为他很坏,一无可取等,这会导致一味地责备 他人以及产生敌意和愤怒等情绪。 ◆糟糕至极是一种认为如果一件不好的事发生将是非常可怕、非常糟糕、 是一场灾难的想法,这种想法会导致个体陷入极端不良的情绪体验如耻 辱、自责自罪、焦虑、悲观、抑郁的恶性循环之中而难以自拔。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

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的推演 ——在法定证据主义视野下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对于证据证明标准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理念,那么“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一标准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在于由此引出其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证据证明方法的作用,在法定证据主义的视野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进行推演,希望对于当代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方法

引言 (1)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1) (一)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规则 (1) (二)“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关系的再梳理 (3) 二、排除合理怀疑对应的证明方法 (5) (一)证明标准的实现方法 (5) (二)由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即侦查、逮捕、诉讼、审判的证明标准推演出各个阶段的证明方法。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语 (11)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此对规定中,对于证据证明标准首次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理念,那么“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一标准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最终目的在于由此引出其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证据证明方法的作用,在法定证据主义的视野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相对应证明方法进行推演,希望对于当代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一)法定证据主义与印证规则 法律史上的法定证据主义建立在纠问式制度的基础上,强调法官的刑事追诉和司法裁判的功能,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法定证据主义也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心证主义。虽然我国学者一直以来对法定证据主义都持否定态度,但是显然自由心证在我国也并不适用。自由心证对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内心确信的标准,法律一般不做限制性的规定,而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评判。法官自己通过法庭审理所形成的直观印象,根据经验、理性和良心,来对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但是,中国证据法在规范证据的法律资格并构建各种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一方面,几乎所有证据规则都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做出了区分,甚至在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还就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明力确立了优先采信的标准。另一方面,证据规则就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确立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九次修订之后,在第53条第2款中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应经法定程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18 如何正确理解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邵 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在主客观面向、正当性基础、与相关理论制度联系程度上,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有很大差别。我们应继续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总体标准,严格把握“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质量与数量上的要求,努力培养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思维。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中图分类号:D74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18-2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最新立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新近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证据法尚未解决仍有分歧的基本问题之一。在此次修改中,刑事证明标准在几十年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终于获得了创新和突破。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新法同时细化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上述修改也是此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一)“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今年刑诉法再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取代说”、“解释说”和“补充说”三种观点。笔者同意“补充说”,所以在地位问题上,笔者的观点是“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而存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依然是“确实、充分”的标准,只不过在证明标准上必须考虑“排除合理怀疑”的因素。 (二)“排除合理怀疑”引入的逻辑必然性 刑事证明标准是一种“标准”,而“标准”当然是要由人来认识和把握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要由司法人员来认识和把握。因为刑事诉讼实际是多方通过取证、举证、质证等手段来证明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并最终由司法人员审查、确信、裁判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是司法人员主观认知、判断的过程,是内心确信树立与否、坚定与否的过程。因此,司法人员如何实现内心确信,除“证据确实、充分”客观标准和要求外,还必然地需要具备主观判断标准,这就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典型的主观性标准提供了引入的时机。从逻辑上分析,这种主观性的引入可以说是必然的。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 过去我国一直不承认“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因是它似乎过分强调裁判者的主观性,在客观取向与我国的证明传统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今立法者的观点已经从批判转向赞同,尽管或多或少还存在异议及认识上的不同,但是从字面表述和基本含义讲,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与英美法系中相应术语已没有太大差别。在新刑诉法中,“‘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根据查证属实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得出的唯一合理的结论,不存在其他任何合理的结论。这里的‘合理’是指符合任何有理性的人的正常判断,‘怀疑’是指所认定的事实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按照任何有理性的人的正常标准,是确定的、不应怀疑的。”[1]在所持怀疑的合理性和事实认定的盖然性上,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认识较为一致的,即都将排除合理怀疑视为“有理性和符合常理的人所应具有的心理状态和正常判断,同时也并不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只要求达到较高的盖然性。” 三、我国新刑诉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进路——比较法的视角 我们必须看到在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后的刑事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中的证明标准在以下方面仍然有着理论进路上的差别,这在我们理解刑事证明标准时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一)主客观面向上的差别 英美法系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自由心证下对有罪的道德确信,其本质是一种道德上、主观上的确定性,西方的“排除合理怀疑”其实与“道德上的确定”是同义的。而新刑诉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指的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使之与“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主客观相一致。[2]这在事实上秉承了我国政治正确的司法传统,强调的依然是证 据在客观上的确定性。所以排除合理怀疑虽不要求排除一切怀疑,但也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这种证明首先必须是对证据的客观性上的要求,而不是对司法人员内心和道德上的要求,所以在我国“排除合理怀疑” 与“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一致的。据此,“排除合 作者简介:邵贤(1974-),男,浙江杭州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 诉讼法学。 网络出版时间:2012-10-10 11:43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5141137.html,/kcms/detail/53.1133.D.20121010.1143.086.html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