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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资料

民事诉讼法资料
民事诉讼法资料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1.2.3 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主体 4.5.6:法院职责、解决的争议的性质、

管辖

7.8.9.10:当事人及其他主体原被告、第三人、代理人代表人

民事诉讼的客体11.12 诉、诉权

民事诉讼的过程:证据与证

13.14 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的程序20—26 一审(普通、简易、公益诉

讼)、二审、再审、第三人撤

销之诉、涉外

裁判27.28 判决、裁定与决定

诉讼保障机制15.16.17.18.19 期间、送达、保全、先予执

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非讼程序29.30.31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32.33 执行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民事纠纷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私权争议)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包括自决(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和解(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2.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包括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进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3.公力救济,即诉讼,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1.当事人对立,法院居中审理

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

3.解决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

5.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私权保护说

代表学者萨维尼,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确保法官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维护司法秩序说

代表学者标罗,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私法秩序

纠纷解决说

代表学者兼子一,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是在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其目的在于纠纷的强制解决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程序保障说

以英美学者、井上治点为代表,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保障说

代表学者竹下守夫,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是实体法的实质权,民事诉讼是实现实质权的救济手段

多元说

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应当站在作为制度设置、运作着的国家和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双重立场上进行。

(三)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体制)

当事人主义

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职权主义

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我国: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1991.2007.2012)

三、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狭义:民事诉讼法典(1991.2007.2012)

广义:1.宪法和其他实体法:例如《婚姻法》中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

2.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行政法中有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及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解释性文件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事效力: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对人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所有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空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空、

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时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可溯及既往,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因为程序法一般不涉及到既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原则

A从旧兼从轻 B从旧 C 从新 D从旧兼从重

2.下列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使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功能

指导,补充,修改的依据

三、体系

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平等;具体权利义务并非平等而是

对等;

不同主体平等对待(本国籍、外国籍)

辩论对必要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辩论

一方提出,对方无争议的,为自认

法院的调查也仅限于当事人辩论中出现的证

据(阐明权)

处分当事人享有起诉权,也可以自行撤诉

自行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变更、追加、放

弃诉讼请求、自认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诚实信用2012年新增。当事人真实陈述、当事人促进、

推动诉讼、禁止不正当的诉讼状态、禁反言、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法院和诉讼参与人

1.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

B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

C当事人处分应该受到人民法院依法监督

D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指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 B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

C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 D诉讼地位平等以及诉讼权利的对等性

3.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4.A法院对甲诉乙侵权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制度()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5.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偿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本案判决,正确的是()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三名以上的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第一审中的合议庭:审判员o r审判员+陪审员陪审员与陪审团的区别

第二审中的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不得作为合议庭的成员)

再审中的合议庭: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组织工作和对外代表合议庭

●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长o r

●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特征:

●权力平等;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如实记录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宏观的、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属于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监督的情形:

●1.院长(副院长)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

●2.未形成多数意见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决定依然是以合议庭的名义做出

●审判委员会享有监督权,如果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

审判委员会存o r废?

二、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法定情形下,退出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主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回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方式:积极回避(主动)/消极回避(被动)

●二、回避制度

●程序:

●1.审判长(由院长担任时),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处理方式:决定(口头、书面),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案件审理

●功能和目的:1.程序正义

2.主动保障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公开审判制度

●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

●1.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期间,公民可以旁听、记者可以报道(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旁听的除外)●3.公开宣告判决、裁定

●4.文书公开(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意义:

●司法公开的表现;诉讼监督;

如何平衡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1.国家秘密(法定不公开)

●2.涉及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公开V S不公开:尊重个人隐私,公众对个人隐私来说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当价值存在冲突时,例如监督权与国家安全、商业秩序存在冲

●突时,认为后者的价值比前者更为重要,更值得保护

●注意:1.合议庭对案件的合议过程是不公开的

●2.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依然是需要开庭审理的

四、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审终审

2.小额案件的审理是一审终审

3.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两审终审的意义:

减少审判的错误;上级监督下级;吸收不满

缺陷:诉讼负担、诉讼成本

1.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2.有关公开审判制度,正确的是()

A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必开庭审理

B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应当公开

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

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

3.下列案件,应公开审理的是()

A某工程师李某将自己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公司,造成公司很大损失

B 李某因泄露王某个人隐私而被王某起诉到法院

C王某因不堪丈夫的虐待而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D16岁的李某因损害他人财物被告上法庭

4.有关合议制度,正确的是()

A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B 合议制既可以有陪审员,也可以没有陪审员

C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3人以上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以上组成

D陪审员3人以上可以组成合议庭

5.下列哪些情形不需要回避()

A人民陪审员李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B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

C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学

D 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刘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6.某法院审理甲诉乙一案,丙、丁、戊3人组成合议庭,院长丙任审判长,甲申请丙回避,此回避的审查决定权在于()

A 该院审判委员会

B上级人民法院院长

C同级人民检察员检察委员会

D合议庭

7.在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由()决定

A院长 B审判委员会 C 审判长 D自己

8.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的陪审员李小明是本案原告李某的弟弟,而李小明并没有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请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

B裁定中止诉讼

C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报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9.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10.关于陪审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在我国陪审制度适用于任何审级

B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C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D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而且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

第四章法院的职权

一、程序控制权

二、程序事项裁决权

三、调查取证权

四、释明权

五、事实认定权

六、实体争议裁判权

一、程序控制权

(一)诉讼启动控制权

(二)促进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

二、程序事项裁决权

(一)对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决定权。

实体判决要件:当事人的实际存在;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实施了有效送达;不属于重复诉讼;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

(二)其他程序事项

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对证据失权的裁判等等

第四章法院的职权

三、调查取证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关于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有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章法院的职权

三、调查取证权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四章法院的职权

四、释明权

权力行使的目的:使得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

内容: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

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使当事人做适当的陈述

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第四章法院的职权

五、事实认定权

法院作为中立的事实裁判者,享有认定事实的职权,因此,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是法院裁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实体争议裁判权

民事诉讼最终是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主要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做出裁判,这是民事诉讼的实质问题

第四章法院的职权

一、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

二、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受实体法规定的影响

受审判机构审判政策的影响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第五章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第六章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次分配:确定该纠纷属于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是一种纵向划分

第二次分配:确定该纠纷应当由同一级的哪一个或者哪几个法院受理是一种横向划分

1.通过科学合理的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2.明确各法院的分工和权限,避免“无人管”“抢着管”

3.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

第六章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

管辖恒定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点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问题一: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情况

问题二:诉讼标的额:一般不变更,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关系的规定除外

第六章管辖

三、级别管辖

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标的额的大小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4.专属管辖

5.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第六章管辖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

公民: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例外: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章管辖

四、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主要体现为:

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第六章管辖

五、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章管辖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确定管辖的法院:最先立案

七、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

1.必须是财产纠纷诉讼

2.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3.只能在下列法院中进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

4、必须确定、单一,且不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必须要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六章管辖

八、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移转

九、管辖权异议

1.只能是被告,原告、第三人都无权

2.级别和地域管辖均可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內

第六章管辖

九、管辖权异议

4.处理程序:

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a.成立,移送有审查权的法院

b.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驳回上诉对裁定进行上诉

上诉不成立上一级法院审理

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成立

第七章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

(一)谁是当事人?

1.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2.以自己的名义

3.请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

4.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二)当事人的分类

1.广义和狭义之分:是否包括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联系

(三)该人有无一般在诉讼上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1.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资格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连接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一般相同

特殊:没有民事权利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例如其他组织)

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清算组织的当事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与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问题

3.其他组织:常见的几种“其他组织”

合伙、社团、分支机构等等

《民事通则》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该人有无在特定诉讼上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1.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是适格当事人

诉讼担当:又称诉讼信托或诉讼代位,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力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已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死亡公民人格权和著作权的保护,由继承人行使诉讼实施权

(2)胎儿继承权,母亲

(3)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有关利益关系人提出申请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连接:各种之诉的正当当事人

(1)给付之诉

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A.诉讼标的的主体

B.诉讼标的的管理权人或处分权人:财产代管人

C.诉讼标的的继受人:代位追偿,代位诉讼

(2)确认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原告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自己的法律上的关系或权利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如离婚

原告:诉讼标的的主体

被告:对行使形成权有障碍的人

(四)诉讼行为能力

1.简称诉讼能力,概念

公民:受年龄与健康状况的限制

法人/其他组织: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2.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特留份);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3.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连接: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18岁、16岁、精神)

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效

*关于禁治产人制度(吸毒、挥霍、年事已高)

1、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 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2、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3、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A.不能作为当事人,也不能参加诉讼

B.可以作为当事人,亲自从事诉讼活动

C.可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D. 不能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依据: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所为的诉讼行为或者针对其所为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诉讼行为。

4、王某成立了一个公司,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公司在经营中与A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所诉的被告为()

A.王某

B. 王某成立的公司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王某所在居民委员会

5、10岁的甲某与6岁的乙某在操场踢球的过程中,甲某不慎将乙某的眼睛碰伤,双方父母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分别由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D.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6、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多选)

A.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B. 当事人必定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C.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D. 当事人不受案件裁判的约束

7、下列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多选)

A. 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唯一条件

B.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C.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D.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多选)

A.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

C. 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D. 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9、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多选)

A. 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 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 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五、当事人适格

(一)概念: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只要是适格的当事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二)标准: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例外: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是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六、当事人的变更

(一)法定变更:死亡会发生诉讼继承;法人合并、解散、破产

(二)任意变更: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人民法院通知更换被告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 架图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 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 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 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标签: 杂谈 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应注意的十大关系 ——谈谈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诉法条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杨秀清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 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统地掌握关于某一具体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不会使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肢解,而且还可以使考生在综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理解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内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掌握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借鉴】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doc

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南大学民事诉讼法概论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专科) 一、判断题: 1.地方检察机关不能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2.不是法人的组织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4.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调解制度。() 5.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6.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8.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 ) 9.民事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 ) 10.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11.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的效力,即民事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 ) 12.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 13.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 有关公民。 ( ) 14.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利害关系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1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使用。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除了对其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改用 简易程序审理。 ( ) 20.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 ) 二、单项选择题: 1.张先生与其妻子去世后,他的五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张五向法院起诉,认为 大哥张大侵犯了他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张先生其余的儿子参加诉讼,其中 张二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张三则未表态;张四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 下,本案应将谁列为原告?() A.张五 B.张五与张四 C.张三、张四与张五 D.张二、张三、张四与张五 2.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 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 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 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 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 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 3.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结束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甲不服一审判决, 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后的第五天,甲死于车祸,此案应() A.由一审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终结诉讼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概论复习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 一、判断对错(在括号内写“对”或“错”):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共29章270条。()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实体权利或者义务人。() 3.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4.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调解制度。() 5.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6.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8.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 ) 9.民事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 ) 10.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11.针对民事裁定的上诉只能用裁定来结案。 ( ) 1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 13.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并通知有关公民。() 14.宣告公民失踪应当向利害关系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 ) 1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使用。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实就是一种刑罚。 (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破产还债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必要组成部分。 ( ) 20.海事特别程序也属于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 ( ) 21. 在借款之诉讼中,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这属于反诉的情形。() 22.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法院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23.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4. 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25.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同于刑法中的拘役。 ( ) 2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一般的裁定书不能上诉,因为其一般不涉及实体问题。 ( ) 27. 公示催告程序,不得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 28.凡是合并审理的诉讼,都是共同诉讼。() 29. 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全部暂时停止。() 30.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 ( ) 31.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 ) 32.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真实性的认可。 ( ) 3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检察监督只包括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34.民事诉讼的主管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不同分工。() 35. 人民法院对追索不当得利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五)

6、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

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和30 日内审结。 7、审判监督程序 (1)定义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二:(1)内容的根本性。这决定了其基本规则的地位,它体现在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上。(2)效力贯彻的始终性。此即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理论上一般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前者是三大诉讼共通共用的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后者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下面只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和依据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依据有:(1)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2)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3)它是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延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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