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3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3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3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3

比利时诉西班牙——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

Belgium v.Spain——Case Concerning the Barcelona Traction,Light

and Power Company,Limited

[案例文书]判决书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比利时西班牙

[审理机关]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70年2月5日

[案情摘要]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成立于加拿大,其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1940年,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得英币债券仍得不到偿付。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1952年,西班牙政府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境内的企业。

由于比例时许多国民在西班牙法院中起诉,请求撤销破产法令和有关的破产判决,均未获得成功。1958年9月23日,比利时政府代表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将该案自其案件目录中注销。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以新的诉讼请求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1964年7月24日,法院认为比利时无权代表本国股东向法院起诉,终以15票对1票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学理词]

国籍外交保护

[法律点]

公司股东的国籍国是否可以独立于公司国籍国对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

[案件事实]

成立于加拿大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了几批比塞塔债券和英币债券。1936年,偿付上述债券的工作由于西班牙内战的爆发而中断。1940年,比塞塔债券的偿付工作得以恢复,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罗那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得英币债券仍得不到偿付。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1952年,这些附属公司新设立的股份被公开拍卖给一家新的公司,后者随即完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境内的企业。

在上述宣告和执行破产的过程中,许多受到影响的公司和个人在西班牙法院中起诉,请求撤销破产法令和有关的破产判决,但均未获得成功。与此同时,代表居住在英国的巴塞罗那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英国、代表巴塞罗那公司及作为其附属公司的埃布罗水力电力公司的加拿大、代表美国在巴塞罗那公司中的利益的美国和比利时等国政府均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赔偿要求。其中,加拿大政府在1955年完全停止了它的干预。但均无结果。

1958年9月23日,比利时政府代表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班牙政府赔偿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的损失。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政府根据1927年7月19日比、西两国订立的《和解、司法解决和仲裁条约》第17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7条的规定,请求国际法院法院判决并宣布其请求书中所述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且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诉求]

一、对比利时国民的赔偿问题

比利时在被国际法院将其诉西班牙赔偿案自案件目录中注销后,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其请求书中所述西班牙国家机关宣布巴塞罗那公司破产,命令没收巴塞罗那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等等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且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西班牙认为比利时不能就以已经其停止的诉讼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提起新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西班牙政府认为,国际法院不能接受比利时的起诉申请。其理由有如下四点:(1)比利时不能就

将国际法院已经从案件目录中注销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提起新的诉讼请求;(2)比利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有关条约规定不能成为法院管辖本争端的依据;(3)比利时政府不具备代表非比利时公司中的比利时股东进行求偿的法律资格;(4)巴塞罗那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用尽当地救济,因此比利时不能行使外交保护。

比利时则请求法院驳回西班牙关于“法院应不予受理”的意见。

[裁判要旨]

因际法院主要针对比利时是否有权对作为加拿大法人的巴塞罗那公司中的本国股东在西班牙遭受损害进行外交保护作出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国际法在国家对待公司和股东的权利问题上尚未确立任何明确的规则,所以必须求助于有关的国内法规则。根据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普遍接受的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具有不同的财产权利;当股东的利益因针对公司实施的某一行为受到损害时,只有该公司才能提起诉讼。因此,在代表外国资本的一家公司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也只授权公司的国籍国提出赔偿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比利时无权代表本国股东向法院起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该判决以15:1票通过。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 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讲,第一,具备能够独立承担国际公法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能力;第二,具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同时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就应该凭借自身的名义来参与到国际关系中。例如缔结国际条约、要求国际进行赔偿等;第三,国际公法主体是根据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也就是说,对于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国内法所确定的,但是国际公法法律关系则是由国际公法所确定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 2、个人在国际公法中地位问题的相关理论争议 近年来,国际社会取得了蓬勃发展,从而就为个人参与到国际交往活动中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各界更加关注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关于个人的地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讨论余地:第一,实在法学家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就是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够独立地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第二,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国际法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够成为国际公法的推行者;第三,充分肯定了国家是较为稳定的国际主体,明确了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所以,只有基于一定范围,个人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笔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是一种必然趋势。由于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自国际人权法问世以来,这种认识的不合理很少被质疑。这些并非理论学家所商讨的结果,而是随着国际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个人作用日益凸显,所被人们所发现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地因为一个婴儿没有健壮的体格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就片面地认为他不是一个人。伴随着国际法的理论日益成熟化、完善化以及国际社会交流合作日益深入,个人具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3、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依据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面点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面点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面点 当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时,需要我们进行自我介绍,自我介绍是一种认识自我的手段。写起自我介绍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WTT精心整理的面试个人自我介绍面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面点1 首先感谢xx农村信用社给我这样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提高自己、锻炼自己的机会。我叫xx,是xx学校20xx级即将毕业的一名大学生,获知贵单位广纳贤才,我慕名而至,真诚的渴望加入,为贵单位的明天添砖加瓦,更愿为此奉献自己的青春与智慧。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素质的竞争。在大学四年里,我勤奋刻苦,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计算机专业知识,扎实了自己的理论功底;并且在实践中,增强了对计算机的实际操作能力。另外,近三年丰富的社会实践不仅开拓了我的视野,更培养了我沉稳果断、热情高效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班级干部,我积极的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策划与组织,我的工作热情得到了同学们的信任和肯定,成为学校历次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成员,大家的肯定也使我对团队精神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现在,正值大学毕业之际,我渴望能在更广阔的天空里展现自己的才能,我不满足于现有的知识水平,渴望在质上有一个飞跃,我愿意尝试新的工作,通过我的想象力、创造力,一定能激发百倍的工作灵感。 相信我的真诚,我会将我的全身心都投入到工作中;相信我的热情,我会感染我身边的每一个人;相信我的活力,我会积极的做好每一件事情;相信我的能力,我的加入会给你们带来一份成功的力量。 最后,请允许我祝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更上一层楼,同时也祝愿您工作顺利、一帆风顺!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面点2 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在那里面试,让我有向各位考官学习与交流的机会,现将自己的状况简要介绍一下: 我叫XXX,来自于中国最美的乡村—婺源。性格比较温和、谦虚、认真细致、踏实、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职责心和社会适应潜力。即将于20xx年7月毕业于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名电子商务专业的大学生,我更喜欢平面设计方面的资料,在大学三年的学习生活中,我对平面这一领域的相关知识有了必须的掌握,同时具有实际的操作潜力与技术。 为了使在校所学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于20xx年12月有幸来北京中科院计算机所培训中心,透过三个月的实践训练,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平面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应用平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一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 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罪犯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并恰恰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我们不妨类比一下,个人作为国内罪犯受到国内刑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

面试个人自我介绍 在面试自我介绍时,大家都知个人自我介绍是你成功进入用人单位最关键的一步,因为它所起到的是“前因效应”的效果。因为做好这个看似简单的面试个人自我介绍至关重要这份介绍将是你所有工作成绩与为人处世的总结,也是你接下来面试的基调,考官将基于你的材料与介绍进行提问。 个人单独面试基本上都是从开场问候开始,开场问候很重要,它有可能决定整个面试的基调。开场问候是给面试考官的第一印象,从言谈举止到穿着打扮将直接影响到你被录取的机会。进门应该面带微笑,但不要谄媚。话不要多,称呼一声"老师好"就足够,声音要足够洪亮,底气要足,语速自然,总之彬彬有礼而大方得体,不要过分殷勤,也不要拘谨或过分谦让。 接下来就是自我介绍;面试中一般都会要求考生先做简单的自我介绍,自我介绍的时间一般为2-3分钟左右。自我介绍是很好的表现机会,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要突出个人的优点和特长,并要有相当的可信度。特别是具有实际管理经验的要突出自己在管理方面的优势,最好是通过自己做过什么项目这样的方式来验证一下;其次,要展示个性,使个人形象鲜明,可以适当引用别人的言论,如老师、朋友等的评论来支持自己的描述;第三,不可夸张,坚持以事实说话,少用虚词、感叹词之类;最后,要符合常规,介绍的内容和层次应合理、有序地展开。最后,要符合逻辑,介绍时应层次分明、重点突出,使自己的优势很自然地逐步显露,不要一上来就急于罗列自己的优点 《自我介绍的概要》 各位老师好,我叫邓小群,1998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同年分配到北京工作,现在就职一家外企亿书堂公司市场部部门经理。 (下面我想从两个方面介绍一下我自己。) 工作业绩: 1:1998年7月分配到北京公司重点实验室; 1999年4月作为首席代表组建并运作上海办事处,一年就为公司实现了万销

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 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 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调整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义务。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个人为核心的必然结果。此学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社会连带法学派的学者狄骥、塞尔和波利蒂斯提出的。狄骥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不是自然人则不能获得任何权利,也不能承担义务。

善于交际的面试自我介绍

善于交际的面试自我介绍 下面这篇是关于善于交际的面试自我介绍范文,现在推荐给大家,希望对面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我叫XXX,来自****。****年*月份以专业考试得分第*的好成绩毕业于****大学的XX专业。毕业之前,我曾在XX公司实习过,XX公司和贵公司是同类行业。 本人性格开朗,善于微笑,长于交际,会简单日语及芭蕾舞。我相信,这一切将成为我工作最大的财富。我在很久就注意到贵公司,贵公司无疑是**行业中的姣姣者(将你所了解的公司荣誉或成果填上)。同时我又了解到,这又是一支年轻而又富有活力的队伍。本人非常渴望能够在为其中的一员。 如果有幸获聘,本人将以为公司创造最大利益为自己最大的利益,不讲价钱。真诚做好每一件事,和同事们团结奋斗。勤奋工作,加强学习,不断进步!

应届毕业生求职自我介绍 短短的求职自我介绍,其实是为了揭开更深入的面谈而设计的。 一、两分钟的自我介绍,犹如商品广告,在有限的时间内,针对客户的需要,将自己最美好的一面,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不但要令对方留下深刻的印像,还要即时引发起购买欲。 求职自我介绍最重要的是自我认识,首先必须认清自我,一定要弄清以下三个问题。你现在是干什么的?你将来要干什么?你过去是干什么的? 这三个问题不是按时间顺序从过去到现在再到将来,而是从现在到将来再到过去。其奥妙在于:如果你被雇用,雇主选中的是现在的你,他希望利用的是将来的你,而这将来又基于你的历史和现状。 所以,第一个问题,你是干什么的?现在是干什么的?回答这个问题,要点是:你是你自己,不是别的什么人。除非你把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来,在共同点的基础上更强调不同点,否则你绝无可能在众多的应征求职者中夺魁。对于这第一个问题,自我反省越深,自我鉴定就越成功。 随后,着手回答第二个问题:你将来要干什么?如果你申请的是一份举足轻重的工作,雇主肯定很关注你对未来的自我设计。你的回答要具体,合理,并符合你现在的身份,要有一个更别致的风格。 然后,再着手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你过去是干什么的?你的过去当然都在履历上已有反映。你在面试中再度回答这个问题时,不可忽略之处是:不要抖落一个与你的将来毫不相干的过去。如果你中途彻

1分钟精彩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1分钟精彩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1分钟精彩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我叫,来自山东,就读于XX大学,所学专业为XX。我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相处,身边的人评价我幽默搞笑。 在实习期间曾做过电话销售,每天大量的陌拜电话让我学会了如何更好的与客户交流,如何以专业热情的态度面对电话另一端的每位客户。 我积极上进,性格坚韧,大四做个人课题期间,大半个月呆在实验室,克服许多困难,最终完成课题,并得到老师的优秀评价。 曾组织同学排练短剧,在其中积极出谋划策,短剧获得良好效果,自己组织沟通能力和搞笑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我渴望不断成长,乐于接受挑战,立志在销售方面有长足发展。因而应聘。。。的销售培训生,期待通过自身努力成为。。。的一员,与。。。共同成长和发展。 1分钟精彩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很荣幸能有机会向各位进行自我介绍。我叫xxx,今年xxx岁,我学的是xxx 专业。这次来应聘我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这份工作,并且有着浓厚的兴趣,XXX的基本工作已经熟练,如果能给我个机会,我一定会在工作中好好地表现的,一定不会让你们失望。我很乐意回答各位考官所提出来的任何问题,谢谢! 1分钟精彩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在校我是社团团长,具有良好地管理和公关能力。专业能力:我擅长英语口语和主持,性格开朗,思想缜密,为人大方。我的专业是英语,在校期间信阳4~7年级的期末考试录; 每学期均获得专业一等奖学金:曾获校级二等奖学金;口语能力强。 1分钟精彩自我介绍技巧 1、面试自我介绍的内容 应聘者自我介绍首先请报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可能应试者与面试考官打招呼时,已经将此告诉了对方,而且考官们完全可以从你的报名表、简历等材料中了解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摘要: 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 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 正文: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 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著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1845年英国海军到钓鱼岛测量,见该岛东侧一列岩礁的中心岩礁为尖塔形,便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有限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摘要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各派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依据。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学术交锋愈加激烈。本文从国际法界的三大主要观点说起,落脚在个人在国际的有限主体地位上,认为个人在有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有限主体地位 一、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能切断的天然联系:国家是个人利益的保障者,并规范个人的行为;个人又是构成国家基本要素,是国家职能的最终实施者。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国际法界的不同学者看法各异。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传统的国际法研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一战”前国际法的主流观点。这种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个人以自身资格在国际社会中不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不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个人不能援用国际法,不能受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内法上的客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法泰尔、李斯特、希金斯等。他们从维护

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 我国国际法学界的早期学者在这一问题上都倾向于认为: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在国际层面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基础;个人不具有直接参与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豍。 持这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固然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作的行为。个人的确有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是事实。但是,这种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其次,总的看来,这些事例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相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最多只能说个人有某种国际法律地位,但是这当然不等于认为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从根本看来,这些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之所以享有国家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因为他们依国内法所处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中指出,“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面试自我介绍

‘ 1、请你自我介绍一下你自己? 回答提示:一般人回答这个问题过于平常,只说姓名、年龄、爱好、工作经验,这些在简历上都有。其实,企业最希望知道的是求职者能否胜任工作,包括:最强的技能、最深入研究的知识领域、个性中最积极的部分、做过的最成功的事,主要的成就等,这些都可以和学习无关,也可以和学习有关,但要突出积极的个性和做事的能力,说得合情合理企业才会相信。企业很重视一个人的礼貌,求职者要尊重考官,在回答每个问题之后都说一句“谢谢”,企业喜欢有礼貌的求职者。 2、你觉得你个性上最大的优点是什么? 回答提示:沉着冷静、条理清楚、立场坚定、顽强向上、乐于助人和关心他人、适应能力和幽默感、乐观和友爱。我在北大青鸟经过一到两年的培训及项目实战,加上实习工作,使我适合这份工作。 3、说说你最大的缺点? 回答提示:这个问题企业问的概率很大,通常不希望听到直接回答的缺点是什么等,如果求职者说自己小心眼、爱忌妒人、非常懒、脾气大、工作效率低,企业肯定不会录用你。绝对不要自作聪明地回答“我

最大的缺点是过于追求完美”,有的人以为这样回答会显得自己比较出色,但事实上,他已经岌岌可危了。企业喜欢求职者从自己的优点说起,中间加一些小缺点,最后再把问题转回到优点上,突出优点的部分,企业喜欢聪明的求职者。 4、你对加班的看法? 回答提示:实际上好多公司问这个问题,并不证明一定要加班,只是想测试你是否愿意为公司奉献。 回答样本:如果是工作需要我会义不容辞加班,我现在单身,没有任何家庭负担,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但同时,我也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5、你对薪资的要求? 回答提示:如果你对薪酬的要求太低,那显然贬低自己的能力;如果你对薪酬的要求太高,那又会显得你分量过重,公司受用不起。一些雇主通常都事先对求聘的职位定下开支预算,因而他们第一次提出的价钱往往是他们所能给予的最高价钱,他们问你只不过想证实一下这笔钱是否足以引起你对该工作的兴趣。 回答样本一:我对工资没有硬性要求,我相信贵公司在处理我的问题上会友善合理。我注重的是找对工作机会,所以只要条件公平,我则不会计较太多。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梁靖[1] 摘要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大陆架的划界无关。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先占原则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 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 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和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l2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200海里。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7

英国诉法国——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United Kingdom v.France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法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突尼斯摩洛哥 [审理机关]常设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23年2月7日 [案情摘要]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学理词] 国际管辖国籍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 [法律点] 一国的国籍立法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争端是否纯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件?

[案件背景] 1875年和1856年,英国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 [案件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因出生在突尼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她)年满21岁以前,其父亲或母亲同他(她)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因此,英国政府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英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将该问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英法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法属区)颁布的国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的问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当事人诉求] 英国政府的诉求:(1)英国政府反对法国总统于1921年11月8日,颁布的两个命令适用于英国人;(2)英国于1875年和1856年分别与突、摩两缔结了条约,取得了在该两国的领事裁判权,所以侨居在这两国的英国人既不受该两国的法权支配;(3)英国援引1897年9月18日英法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主张享有1896年9月28日《法意领事专约》第13条所规定的利益(该条明文准许在突尼斯的意大利国民保留其本国国籍) 法国方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受国际法调整,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建议。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应聘面试自我介绍3分钟【6篇】

应聘面试自我介绍3分钟【6篇】 通过简单的自我介绍,让面试官更加了解自己,也是需要讲究技巧,大家应聘面试如何自我介绍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应聘面试自我介绍3分钟,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应聘面试自我介绍3分钟1 您好! 我是_,毕业于_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我喜欢读书看报,因为它能丰富我的知识,拓展我的视野;我喜欢跑步,因为它可以磨砺我的意志,强健我的体魄。我活泼开朗、热情、执着、有坚强意志。 既然今天竞聘的是营销经理一职,我想谈谈自己对营销的理解。面对21世纪这个充满挑战、压力和机遇并存的世纪。 正所谓“适者生存”,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市场变化日新月异。“营销”成就梦想,带给人财富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到。营销不等同于推销,但推销是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做好营销工作,首先就要做好自我推销。

让一个陌生人信任自己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只有客户相信可以,才会相信自己的产品,才能更好的将产品推入市场。我想“做人,做事,做生意”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我觉得作为一名销售经理,除了应该具备一定的营销知识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讲究职业道德。身为班长的我,在三年的时间里,组织了班级各种各样的活动。 通过组织这些活动,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加强了团队合作意识。同时也让我充分认识到,个人的能力毕竟很有限,只有通过团队合作,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 如果这次我有幸竞聘上营销经理,我想打造一个平台,让自己的同事在一种轻松却不失严谨的氛围中工作,大家相互合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同时我认为营销也是一种服务。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应该做到让大家满意,用热情和真心去做。激情,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推动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全身心投入工作的动力。激情加上挑战自我的意识,我相信我能胜任这份工作。 应聘面试自我介绍3分钟2

国际法上的个人_Case 1

巴拉圭诉美利坚合众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 Paraguay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Case Concerning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案例文书]命令 [案例状态] [审理机关]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1998年11月10日 [案情摘要] 1998年4月3日,巴拉圭共和国以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逮捕、审判巴拉圭国民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未按《维也纳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的规定,告知其根据该条款应该拥有的权利,使之不能及时得到巴拉圭的协助为由,将美利坚合众国诉诸国际法院,并且向国际法院提出作出临时保全措施的请求。国际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临时保全措施的指示。1998年11月2日巴拉圭提出撤诉的请求,国际法院征得美国同意后,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命令把巴拉圭撤销诉讼载入记录,并命令把案件从清单上消除。 [案件背景]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其他方式的拘禁的情况,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迅速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浦、监禁、羁押或其他拘禁之人致领馆的信件也应由该当局迅速予以递交。该当局应该将本款规定之权利立即迅速告知当事人。第5条:领事职务包括“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以不抵触接受国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内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中担任其国民的代表或为他安排适当的代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