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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最新攻略

2017年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最新攻略
2017年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最新攻略

2017年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最新攻

2017年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最新攻略指南。

国外的离婚和中国的离婚是有区别的,在国内只要双方协议好,就可以像领取结婚证一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即可,而在国外离婚都是经由法院进行判决离婚的,所领取的是法院离婚判决书。对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裁定,才能为当事人出具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由于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辨识其加拿大法院判决书的真伪,中国政府是承认在国外所办理的合法的离婚判决书,其法院判决书要在中国使用是需要办理三级认证之后,才能作为其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国外离婚判决书认定的要求如下: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加拿大离婚证公证认证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1、国内处理房产问题,涉及财产分割

2、结婚证在国内领取的,需要修改其婚姻状态也需要提供

3、用于国内再婚

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1、离婚判决书副本

2、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流程:

1、申请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有加拿大公证律师进行公证

3、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加拿大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

4、再次送完加拿大外交部进行认证

5、最后送往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进行认证

备注:公证认证办理的流程是逐级进行办理的,不能随意跳级办理

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公证认办理时间包括:

1、申请译文时间

2、公证人公证时间

3、加拿大省政府认证时间

4、中国驻加拿大领事使馆认证时间

5、为期15个工作日

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费用为:

1、加拿大律师公证费用

2、加拿大省政府费用

3、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费用

4、服务费(包括加拿大人工费用)

5、来回国际快递费用

6、文件制作费用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理: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6038463.html,/html/gzrzxgzl/4788.html

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不交公告费的该如何处理

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不交公告费的该如何处理 【案情】李某持有张某出具的一条据,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3万元。法院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没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院重新限定期限,让李某进一步提供张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李某未能提供,法院通知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要求李某缴纳公告费用,李某表示不同意预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法院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告费是指,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并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能代缴,为此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二、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公告费纳入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里,属于理解错误,将案件受理费或者纳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进行了扩大解释。 《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中,刊登了《对不交公告费的原告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说“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公告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相应取得行使诉权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放弃权利。因此,如原告不如期交纳公告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的,应当按照《办法》第13条“当事人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处理,诉讼费用的收取依照该《办法》第23条办理。”参照该答复,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经被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取代而废止。为此,《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中,刊登了《对不交公告费的原告如何收取诉讼费》问题的答复也亦废止,不能适用。此外《人民司法》2005年第二期“司法信箱”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依照 按照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香港公司公证认证如何证明印鉴是真实的

香港公司公证认证如何证明印鉴是真实的? 香港公司的印章一般是:钢印、椭圆章(鹅蛋章)、小圆章、方形章(签字章)(香港的公章不像国内会分财务章或合同章等) 钢印:用于公司上市、融资、购置固定资产等; 椭圆章/小圆章:可用于合同、签收、修正等; 方形章:可用于银行、支票、财务、签字等。 香港公司其法律性 香港公司怎样设计印章都可以的。法律上,最高权力的印章就是钢印,是在很重要的情况下才可以用的。基本上在买车、买楼、买股票时才用,如果不是很重要的情况下,用原子印就可以了。一份文件(例如是授权书)是否用到钢印,是你自己自行去判断的,但在特别情况下一定要用钢印。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印章一定要有“FOR AND ON BEHALF OF ”的字眼,才能合法代表一间公司,一般最好用方印。 随着香港公司参与内地经济文化活动的增多,香港公司与内地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也大大增加,那么怎

么辨别香港公司印鉴属实呢,需要办理香港公证吗?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在印章方面有很大不同,对于国内公司来说,公司印章都需要在工商备案,而香港则不需要,因此香港公司在内地签署的协议合同,上面的印章及签字的真伪辨别就成为很重要的问题。 香港公司印鉴属实公证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双方拟好相关合同协议后,可以要求香港一方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时,要提供香港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且律师要查实,如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信息等,同时出具董事会决议选出授权签字人,然后该签字人在公证人面签签署相关文件。接下来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最后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6038463.html,/html/cjwt/4633.html

荷兰签证须知及样版

01护照1本1份C.护照有效期须在签证过后还至少90天有效.如曾有旧护照请提供。 D.护照须在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非以上四省者,须提供上述四 省区的有效暂住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半年前开始生效的,不足半年者还需提供旧暂住证) 02照片3张近期半年的白底两寸彩色照片。 03外方邀请资料 (邀请函必须原件) 1份1份 A、邀请函内容包括:申请者的个人资料(姓名,护照号码,公司职务).逗 留天数.逗留目的及详细行程.费用谁付.保证其返回中国.联系方式. 负责人签字。 B、担保函:如果费用由邀请方支付,必须递交。(见样板) C、邀请公司在当地的注册证明,该证明对决定签证结果会有帮助。 04中方英文派遣信原件1张D、派遣信原件,必须用公司信笺纸有单位名称抬头、公章、负责人签 名;须有可供领馆查询的地址.电话。派遣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名字、护照号)在公司的职务.入职公司的时间.此行的目的/逗留天数和行程.说明谁承担费用.确认访问完毕后继续回单位工作。 E、名片:所提供的地址.电话.姓名必须正确真实,可以联系到本人。 05中方公司资质证明 1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营业执照需提供英文翻译件)。 06商务往来证明1份如双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合同意向书之类(尽量提供)。07个人资料1份1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必须用身份证原件复印,清晰。 08财产的证明1份个人银行6个月以上历史消费记录(清单上必须能看到本人名字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必须提供) 银行存款(包括半年历史交易记录和银行存款证明).车产.房产.股票等等(针对未曾去过欧洲的申请者,去过的申请者无需提供) 09保险1份覆盖整个旅行行程的保险。(必须在申根国有效,医疗保险额须达到30万以上----我公司可以代办,价格参看《申根保险简介》)。 10机票酒店订单1份与行程日期相符的机票订单,及酒店确认单。 提示:如由对方提供住宿,可由对方提供酒店的确认单,或由邀请公司另纸说明住宿方式及住宿地点,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传真件即可) 11申请表1份申请表可以使用中文填写(另见我社欧洲签证表格); 荷兰签证领区划分(按工作地划分): 广州领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上海领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北京领区:除上述领区外的所有申请人 欧洲商务、旅游、探亲签证个人资料表(请完整填写) 姓名/拼音曾用名/拼音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职务 目前住址邮编 家庭电话手机 B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香港与内地的经贸来往来越来越多,香港委托国内授权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 办理内地香港律师楼公证授权委托书 个人及企业证明书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等。 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办理香港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

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想要被国内政府部门认可,就需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盖转递章,而办理加盖转递章的前提先需要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才可以。而且如果办理香港公司的委托书公证的话,需要把公司其它文件一同办理公证,不能只对委托书这一份文件办理公证,需要把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报表以及董事会决议一同办理公证。董事会决议内容就是需要所有董事同意将品牌授权给国内公司 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

目前我国的和国外的产品认证

目前我国的和国外的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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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和国外的产品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应该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即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通常用于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之用。它主要通过对申请认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各项要求来规范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五大模块的要求,这五大模块分别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其中每个模块中又分有许多分条款。ISO9000的作用与意义在于?①是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及贸易谈判中,是否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并取得第三方认证证书,已成为投标签约的先决条件。在供需双方的贸易活动中,依据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体系认证是取需方信任获取订单的前提。如果企业不尽快采取措施,去适应这种国际性趋势,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 地位,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难以立足。从而更进一步促使企业管理重整。 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其中的管理制度则因企业和产品而异,遵循企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行为的准则,强调以国际惯例为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正是为了实现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的国际接轨,特别是实施以ISO9000系列标准为依据 的质量认证制度是国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惯例。?③是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强化质量管理的手段?ISO9000系列标准它总结了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建立质量体系,开展质量管理的宝贵经验,阐述了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有效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对提高企业素质以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既是重要的管理手段,更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④让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推行ISO9000可最大程度地减少品质事故,提升系统管理功能,促使品质改善,降低品质成本,实现由TQCTQA TQM的过程。?⑤提升企业管理机能,提高工作效率?推行ISO9000可实现品质管理标准化作业,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的道路;推行ISO9000能提升员工素质、明确管理职责、提供品质保证的客观资料,真正达到管理出效益,追求永绩经营。 企业产品质量认证要看企业出产什么了,在我国,有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CCC 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QS认证:QS是英文QUALITYSAFE TY即“质量安全”的缩写。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推出的,据介绍,该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GMP认证: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制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国际卫生组织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初具GMP证

如何在加拿大办理单身证明公证认证

如何在加拿大办理单身证明公证认证 在加拿大定居的民民或公民,如果要与中国的未婚夫(妻)结婚,需要向国内的民政部门提供官方认可的单身证明,国外居民的单身证明必须经中国大使馆承认才能生效,每人只能办一份单身证明。目前,经中国大使馆认证的单身证明主要分三类:未婚证明、离婚证明和配偶死亡证明。 1、未婚证明 所需证件:公民卡、社会保险卡、护照、移民纸、太阳卡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填写大使馆规定的申请公证、认证的表格。 提供经加拿大公证员(NOTARYPUBLIC)或律师公证的单身证明书(即无配偶证明书)。证明书须写明当事人出生时间、地点及婚姻状况等,办理者将在公证师面前签字宣誓自己为单身。接着,该证明书须经加拿大联邦政府或所在省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认证后,再

送交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认证。该证书须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认证方为有效,经大使馆认证后的证书半年内有效。 将以上所有文件备齐送交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 2、离婚证明 办理除需准备与办理单身证明一样的身份证件、单身证明书和填写相关表格外,还必须提供离婚证书的原件。 在中国结婚并在中国离婚者提供由国内民政部门核发的离婚证书原件。 在国外离婚者提供经公证师及所在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证的离婚证书的真实影印本,将其拿到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认证;再将使馆认证后的离婚证书送交未来配偶所在中国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承认,裁定时还需提供原配偶的国籍证明(若提供国籍证明有困难,可以用声明书代替)。

将离婚证书、连同公证师管理局已认证的单身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表等一起送交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3、配偶死亡证明 办理除需准备与办理单身证明一样的身份证件、单身证明书和填写相关表格外,还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书。 配偶在中国死亡的提供由国内公证处公证的死亡证明书。 配偶在国外死亡的提供经公证师及所在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证的配偶死亡证书的真实影印本。 将配偶死亡证明、连同公证师管理局已认证的单身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表等一起送交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6038463.html,/html/cjwt/4543.html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修订稿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

香港公司委托开展业务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吗

香港公司委托开展业务授权委托书需要公 证认证吗 香港公司委托开展业务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吗? 香港公司在国内发生法律纠纷法院诉讼需要聘请国内律师,聘请律师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法院要求香港公司出具对所聘律师的委托授权书和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等文件,而且这些文件是已经办理公证认证的。 香港公司的文件,民事文书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时间

4-5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费用 1、香港律师公证费用 2、政府部门收费 3、使馆收取费用 4、国际快递费用 5、代理手续费用 香港公司委托书样板 致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委托人:XXX(英文名)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 住所:上海市XXX路XXX号

委托人:XXX(英文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 住所:上海市XXX路XXX号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男 委托人现委托XXX律师在XXX、XXX与上海XXX 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XXX、XXX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转委托等。 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6038463.html,/html/cjwt/5969.html

荷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成立流程

成立荷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成立,个人或公司需在公证人的见证下签订成立公司的最初文件。(荷兰的公证人是根据皇家法令(Royal Decree)任命的公务员,其法定职责包括起草公司注册文件,以及转移资产和抵押物的契约。公证人也可以在某些事务中担任法律顾问。) 公司成立的最初文件中应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正式名称以及注册办公住所地(必须在荷兰境内,但不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公司章程中还要包括对公司目标的简要介绍。公司成立的文件应用荷兰语起草,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章程,因为后者也是公司成立文件的一部分。公证人对确保公司章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负有全部责任。 在签署公司成立的文件时,如果创立人授予其代表代理权,或者由指定代理人行事,则创立人无须出席。此外,创立人也不必是荷兰居民或公民。作为一个团体的多个创立人必须提供最低18,000欧元的资本。资本的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它资产。各种支付形式有不同的正式要求。

在成立一家BV之前,必须有司法部签发的无异议声明(verklaring van geen bezwaar)。只有以下情况下才会被拒绝签发这种声明:?公司控制人员的背景显示该公司有可能被用于不当目的,或可能从事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活动。 ?尚未支付为取得此声明而需向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缴纳的费用。 在取得“无异议声明”,并且公司成立的文件通过公证人鉴定后,新的BV就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权利的法律实体成立了。然后,创立人在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商会商业注册处注册新公司,公司注册手续就此完成。此时必须公布成立公司的总成本。 注册中需要递交以下信息: ?在成立公司的预备阶段,创立人必须检查其提交的公司名称,不能与某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同名或太相似。 ?载有实体名称、商业目的和地址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必须提交一份发行并实缴的额定资本的说明。发行并实缴的额定资本的改变每年都要提交一次。如果发行的股份没有完全缴付,则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股东的姓名和地址,股份数和已缴数量 监事会和董事会所有成员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其他详细资料总汇。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有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那么该单

加拿大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完整版程序

加拿大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完整版程序 加拿大作为移民之国,其中占有比例最高的是中国人士,加拿大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成功的汇聚各地的人士聚居加拿大,加拿大同时作为北美洲发达国家之一的代表,在国际上的声誉极高,这也就成功的吸引了商业气息敏感的人士,入驻加拿大经济市场,这一切都正好促进了中国与加拿大之间的交流,其在加拿大所获取文件,在中国是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的,但只需要办理简单的公证认证手续,也就使加拿大文件能顺利在国内得到有效使用。 加拿大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所需资料: 1、所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2、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3、委托办理需要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证认证申请表 加拿大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步骤: 1、首先委托加拿大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文件公证 2、其次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委托加拿大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办理使馆认证 加拿大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时间通常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 加拿大文件使馆公证认证注意事项:

1、频繁在中国使用的加拿大文件包括个人文件和商业文件,个人文件有结婚证、法院判决书、出生证、无犯罪证明、同一人声明等文件,商业文件主要为公司文件,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等文件 2、在办理公司文件公证认证手续时,由于公司文件较多,因而依据所需要处理的事宜提供相关的公司文件即可,不需要全部提供 3、办理同一人声明书、房屋委托书、单身证明等文件的公证认证,首先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起草一份声明书或委托书,然后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加拿大出生证办理公证认证可以用于国内孩子上学、寄养、上户口等事宜,在办理孩子国内上户口的前提是其宝宝出生时并非是加拿大公民,则可以在国内上户口 5、在办理同一人声明公证认证,需要提供新旧护照,由于中国是不承认双国籍的,也就是当当事人获取加拿大国籍之后,其在国内的身份将会被注销,办理护照认证,可以通过起草一份声明书,然后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就只需要办理一份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 6、办理学历学位认证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是比较繁琐的,因而避免耽搁办理进度,在办理前期需要把资料准备齐全 7、 加拿大无犯罪证明是当事人在加拿大所停留的时间是超过6个月的,并且是年满18周岁的,回国就业,申请国家考试等都是需要提供加拿大无犯罪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秦洪涛 一、法院送达难的背景 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院与被送达人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的过程。法院的送达工作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末。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送达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法院送达难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臵送

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但目前法院送达难的确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送达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分布不平衡,因生活、工作等需要,造成人口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加;有些法院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加之法院案多人少,这些都使法院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 (二)留臵送达适用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对留臵送达虽然做了修改,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这一规定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留臵送达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留臵送达只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对住所的定义就十分狭窄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公民的住所,如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往往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居住地居住也是到处流动,有些甚至短期租房或者在宾馆旅店居住,有的有单位的受送达人还在单位宿舍短期居住,这些地点我们习惯上也称之为“居所”,这些“居所”大都是短期居住,当我们前去向他们进行送达时,因上述“居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住所”,我们往往无法成功留臵送达。 (三)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

加拿大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

加拿大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 随着涉外诉讼的增多,涉外授权委托公证认证的需求就随之增加,只有办理的有效的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法院才能受理立案,否则诉讼进程就会受阻,无法进行,那么对于涉外授权委托有哪些规定,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般规定: (一)境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三)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出具由其本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有权签字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境外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域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代表境外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其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 详细解说: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亲自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但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往往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 (一)》的通知 (沪高法[2007]1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庭、局: 为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现将《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试行。实践中遇有问题,请与高院研究室联系。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 --关于留置送达 为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送达效率,有效规制部分当事人恶意柜收法院诉讼文书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入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处而视为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的条件,-是送达人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是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柜收的行为(如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无理由拒绝签收、当众撕毁送达回证,送达人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二、留置送达见证人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但《民事诉讼法》及《若干意见》对“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均未作出解释,以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基层组织”仅指村委会或居委会。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见证人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基层组织还应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的场所 当事人的住所地如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留置送达的场所。同时,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凡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入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均属留置送达的场所。 四、义务签收人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若干意见》第81条规定,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巳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义务签收人在应送达场所拒收诉讼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香港)有限公司有权签字人已变更如何办理新增一般代表的授权书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有限公司有权签字人已变更如何办理新增一般代表的授权书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有限公司有权签字人已变更如何办理新增一般代表的授权书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代表处新增一般代表公证认证,是很多香港代表处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最新代表处管理规定,所有代表处设计的国外文件均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家香港公司驻哈尔滨代表处,现在要新增一个一般代表,但是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变更了,工商局说要将有权签字人变更文件办理公证,这个新的有权签字人才能签署代表任命书,是这样吗?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变更公证该怎么办?是否董事会决议与公司授权现任董事长为有权签字人的授权书二选一即可如果可以只提供公司出具授权书,因香港公司变更的是董事长,授权书最后的落款签字人是否仍可以是董事长本人并加盖公司章? 新增一般代表时需对任职书和新代表护照公证认证,

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根据香港公证及转递管理办法,除了以上两个文件,需要提供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最新周年申报表,同时提供董事会关于授权新的有权签字人的决议。 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公证流程: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于香港公司的,只能提供董事会决议,在决议中授权某人为有权签字人。办理时需要香港公司董事到公证人处面签。 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6038463.html,/html/cjwt/7961.html

中国驻荷兰使馆公证认证法律依据全面说明

中国驻荷兰使馆公证认证法律依据全面说 明 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法律依据 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所谓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即对荷兰产生的文件在办理完当地国际公证后,送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荷兰大使馆认证是荷兰文书拿到荷兰之外使用的“签证”。 荷兰认证是荷兰文件拿到中国使用的前提,无论是办理荷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变更,还是荷兰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以荷兰公司名义在国内购置房产,用荷兰持有国内商标专利及其变更,都需要办理荷兰使馆认证。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要办理荷兰公证认证手续。原因很简单,荷兰的文件在荷兰使用,完全没问题,但是拿到中国,中国不了解你荷兰的文件真假,所以必须先

由国际公证人公证,经过公证的文件送荷兰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 荷兰产生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之前,必须办理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一、申办认证的各类文书,须先办妥荷兰公证手续,或由荷兰各地市政厅出具,经荷兰外交部认证后,才可在使馆认证。 二、如需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可去荷兰政府“认可翻译人”处办理。 三、按收费标准交纳认证费用。 四、我馆暂不受理邮寄申请。 相关资料 荷兰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Address of the Legalization Division of the Consular Department of Dutc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Bezuidenhoutseweg 67, 2594 AC The Hague 办理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周期在3周左右。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6038463.html,/html/hlsgrz/

案例:荷兰GASUNIE公司

荷兰Gasunie公司的高压输气管网的风险管理 为了确保输气管道的运行安全,Gasunie公司开发了管道完整性管理系统PIMSLIDER。其中ECDA模块的功能规格需求是基于NACE RP 0502-2002规程制定的。此外,针对ECDA过程中的某些不确定性,引入了基于结构可靠性分析(SRA)和贝叶斯更新技术开发的概率统计方法到模块的功能中,并对地面调查以及管道的完整性开挖检查所取得的检测结果对进行量化。 PIMSLIDER 系统能够进行计算机化的数据存储、检索和处理全部的管道相关数 据,保证了对管线进行精度高,重现性好,节省时间的完整性分析和风险评价。该系统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使用管道完整的数据库,对特定管道进行预先评价。这种对具有类似的特征和/或环境条件的数据自动检索功能,可以大大增加可以访问数据的范围,确保Gasunie整个评价过程能够通过统计方法来改进评价的可靠性。它的应用使管道的检测和维修中检测和开挖费用大幅度地降低。 在对管道实施预评价阶段,使用DA模块可协助操作人员收集和分析需要的数据,以确定管道的当前风险状况。经过数据收集和对现有数据的可视化,可以对管线确定出合适的ECDA分区。此外,收集到数据被用来构造与管道相关参数SRA模型,如腐蚀缺陷数量和大小。在间接检测步骤中,DA模块允许用户存储和分析地面方法的检测数据,以查明和确定防腐层缺陷的严重性和位置,以及管体是否可能发生腐蚀。对于每一个采用的地面检测技术,针对ECDA方法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对遗漏缺陷点和虚假指示的情况进行统计,这些是以尽可能减小甚至消除这些不确定性。 在直接检查阶段,通过进行有针对性的开挖,采集数据,以评价腐蚀活动发生的可能性。随后,应用ECDA模块用这些信息去更新有关检测技术性能、缺陷数量和缺陷点的腐蚀速率等内容及其相关参数。基于分析结果,为每个管段计算更新后的失效发生频率,通过DA模块对完整性管理提供咨询意见、是否采取其他减缓措施。 历史资料 Gasunie公司在荷兰境内拥有约12,000km的高压管线,1960-1980期间建设的。随着服役年限的增加、腐蚀以及机械损伤等原因,导致防腐层老化、管壁减薄的情况进一步恶化。Gasunie公司大约50%的管线是便于进行内检测的。2005年开始开发PIMSLIDER 软件系统中的计算机化直接评价(DA)模块,以支持对那些不能进行内检测的管线进行完整性分析。 PIMSLIDER软件系统由若干个功能模块组成,它以Slider模块为核心。该模块覆盖了数据管理(管线、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数据)、阴极保护(CP)系统的监控、ILI 数据分析、缺陷评价、风险的量化计算以及所涉及的经济因素等诸方面的整个过程,这些模块的功能是。 SLIDER模块(包括数据档案和Arclib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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