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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制度建设视角下的我国人民代表_省略_南_衡阳贿选事件_的制度风险分析_莫纪宏

收稿日期:2014-03-25

作者简介:莫纪宏(1965-),

男,江苏靖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程序制度建设视角下的我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

———基于湖南“衡阳贿选事件”的制度风险分析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目前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制度缺失和重要制度不连贯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存在的主要制度缺陷,导致了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很多实体制度在实际生活中长期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应当通过修改宪法、选举法和组织法等方式,通过加强程序建设,堵塞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制度风险,甚至是制度危机,从而进一步挖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的制度潜力,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有效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目标。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风险;衡阳贿选事件;程序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4)03-0023-09

一、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引发了怎样的制度风险?

2013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湖南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要闻”,并同时配发了题为“严肃党纪国法、坚决铲除腐败”的“本报评论员”文章,由此揭开了“衡阳贿选事件”的盖子,引发了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热点新闻。

如果对《人民日报》关于“衡阳贿选事件”披露的各项信息整理一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2)涉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中,行贿方面: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受贿方面: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另外,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失职渎职,对本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3)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4)目前对涉案人员的初步处理情况,行贿者方面: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受贿者方面: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领导责任方面:中央已决定免去童名谦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由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的定性使用了“三个挑战”,即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这一定性是基于对“衡阳贿选事件”2014年5月

第3期(第29卷,总第153期)法学论坛LegalForum May.,2014No.3(Vol.29,Ser.No.153)

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做出的科学判断,对于下一步妥善处理“衡阳贿选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消极后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方向性指导作用。

正如《人民日报》所指出的那样,“衡阳贿选事件”构成了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上述条款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基本原则,是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但“衡阳贿选事件”的发生对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严重挑战,这种挑战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衡阳贿选事件”表明,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湖南省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已经无法用“民主选举”这个宪法原则要求来衡量了,76名衡阳市省人大代表中有56名都存在贿选问题,这样的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还具有“民主选举”的性质吗?二是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由529名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只剩下8名代表了,8名代表还能组成一届合法的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吗?如果依法产生的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律上不存在了,在衡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衡阳市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三是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521名市人大代表辞职,由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目前的情形下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当然,由此延伸出来的问题还很多,例如,在组成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中的绝对多数辞职后,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还具有合法性吗?是否需要停止行使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审判权和检察权?56名贿选产生的衡阳市省人大代表代表资格失去效力,时间起点如何计算?是从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这些贿选代表之日起失效,还是从代表资格被宣告无效之日起算?如果从当选之日起无效的话,这些贿选代表在过去一年中履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会影响湖南省人大相关工作事项的合法性?等等。上述这些问题因为在我国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涉及,故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框架设计的角度来看,“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有关涉案人员被初步处理之后,在湖南省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由于我国现行关于地方人大组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在制度意义上确实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国家权力真空状态”,这种局面的出现显然构成了对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使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转面临着很大的制度风险。

“衡阳贿选事件”在构成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挑战”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宪法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危机”。“衡阳贿选事件”涉及到的“宪法危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为什么现有的宪法制度没有能够成功阻止“衡阳贿选事件”的发生,我们现有的宪法制度是否具备防范“衡阳贿选事件”发生的制度功能?很显然,作为正常状态下匪夷所思的“衡阳贿选事件”在现实中已经真实地发生了,因此,只能从结果推定原因,也就是说,目前的宪法制度存在着防范“衡阳贿选事件”发生的自我调控方面的“危机”。或者是现有的宪法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没有认真地考虑出现“衡阳贿选事件”这样的极端性问题时如何采取有效的制度调控机制来防范制度运作的风险问题。二是“衡阳贿选事件”导致了衡阳市两级人大代表绝大部分被停止行使代表职务,但现有的宪法制度没有对这种现象发生后,是否会影响现有制度运行的合法性作出必要的事先的制度安排。在总共529名代表组成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521名停止行使代表职务,那么剩下的8名代表还能组成合法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吗?如果说不行,宪法和组织法上的依据何在?如果说行,那么如何继续有效地行使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职责?另外,如果说不行的话,为什么不行?剩下多少比例的代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仍然可以合法有效地

莫纪宏:程序制度建设视角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

工作?在不行的情况下,衡阳市留下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真空怎样填补?由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还能具有继续合法运行的宪法依据吗?等等。上述这些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在实践中可以暂时淡化处置,但在法理上却无法搁置。这种性质的“宪法危机”对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制度自信的冲击和伤害是致命性的,因此,使用“宪法危机”一词一点也不能称为过分。三是“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采取了果断措施,敢于壮士断臂,敢于揭丑,及时地向社会曝光,这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对自身执政能力的高度自信,也是对当下紧锣密鼓开展的反腐治权工作的信心支持,从宏观效果来看,无疑是积极和有效的。但是,如何从制度上找到比较可靠的解决“衡阳贿选事件”遗留下来的各种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方法,特别是能否在处置“衡阳贿选事件”问题上坚持“依法办事”原则,有条不紊地按照制度办事,用制度化的力量来解决非制度化的问题,避免使用非制度化的手段作简单处置和轻率的调和,这是对当下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也可以说是在应对一场不大不小的“宪法危机”。

关于由谁来出面对“衡阳贿选事件”进行善后法律处理,这是“衡阳贿选事件”发生后善后工作遇到的最大法律难题。对于56名被宣告当选无效的衡阳市省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决定和公告目前是由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根据《选举法》第55条关于“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而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的”规定,确认由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6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由于现行《选举法》没有明确当选无效的决定由谁做出,故由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无效的作法在法理还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但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由“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接受其辞职的做法根据现行《选举法》第52条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上的瑕疵。现行《选举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很显然,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应当向选举他们的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而不是向“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提出。因为“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只是根据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的,其任务是负责筹备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接受由衡阳市选出的部分省人大代表辞职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接受衡阳市所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公告,召集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相关工作。从目前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和立法法的各项规定来看,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来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法律上的依据不是十分充分。由于“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涉及到地方人大的组织体制问题,故在法理上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为根据2000年《立法法》第8条第(二)项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关于国家机构的立法应当属于法律的立法事项,在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有明显的超越职权的嫌疑。而且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在521名衡阳市人大代表提出辞职之前,由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的决定,并发布公告,这样可能更符合目前选举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精神。

总之,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引发的制度风险是非常巨大的,它暴露出的最大制度缺陷是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缺少“底线思维”和“负面思维”意识。所谓“底线思

维”就是指一项制度发挥作用的极限和临界点。

①在国外政治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导致政府首脑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就属于一种制度设计中的“底线思维”

。所谓“负面思维”②就是一项制度运行要多考虑制度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负面思维”有助于在制度上提早发现各种可

能出现的极端性情况,设计出比较有针对性和妥善的应对风险和危机的方案。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反

映出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尚缺少“底线思维”和“负面思维”意识,导致事先根本无法预见

这样极端性的事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并且也没有设想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可能无法有效运转的

情形。这些是值得我们在法理上认真加以反思的。当然,湖南“衡阳贿选事件”对于推动我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它成为触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最佳反面教材,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衡阳贿选事件”为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运行的各种制

度,进一步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政治优势。

二、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程序缺陷及其原因

“衡阳贿选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主要是程序缺乏和制度不连贯两个方面,有一定的个性,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性,对此必须要认真加以总结,为从整体上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的,并且得到了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根据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我国又先后制定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转的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法律,这些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成为当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

律基础。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受到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文化意识的影响,在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保障方面,也很难避免“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制度设计往往重视权力应当属于

谁,而对权力如何依照一定的程序来有效的运转却不太重视,结果导致许多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和法律文本上有明确的规定,但也只限于某项职权应当由哪个国家机关来行使,至于说行使宪法和法律职权的程序是什么,在制度设计上往往言语不详,导致了许多宪法和法律上已经规定下来的实体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法律程序的欠缺使得很多基本政治制度看起来很美,但却很难发挥实效。例

如,现行《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述

规定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权,是对全国人大人事任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宪法》第63条除了明确了全国人大对国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权实体职权外,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行使罢免权的法定程序,比如说谁有权提出对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案,罢免案如何审议,全国人大以何种程序通过罢免案。由于这些罢免程序并没有跟进,在实践中,除了国务院若干部长遭到罢免之外,其它的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案从来没有提起过。制度设计不连贯的问题在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也是比较突出的,例如目前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的规定就存在一定的制度不连贯。以地方人大主席团为例,地方人大主席团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相关职权的“临时性”国家权力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百度百科》认为:底线思维(bottom -line thinking )是一种思维技巧,拥有这种技巧的思想者会认真计算风险,估算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并且接受这种情况。http ://baike.baidu.com /link ?url =6hS2xpWnBcVDzgPEwnp -nV9m6HAjjwPLIa941elE -cQyjlkyTU-woB3BluRtSfpjNc -rRQ1BWZQ3QLZ5-tvlhx_,2014年2月20日最新访问。

“负面思维”也有人称之为“负面思考”,参见[日]最上悠:《负面思考的力量》,黄玉萍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机构。虽然现行宪法中只有关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规定,①没有地方人大主席团的规定,但从宪法学理论上可以推断地方人大主席团是符合宪法精神的。目前,我国规定地方人大主席团的法律性质、地位及其活动的重要法律主要有《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代表法》、《选举法》等等。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只是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②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的“组织关系”并没有得到宪法文本的精确定义,③加上其他法律中,“地方人大主席团”在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职权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地方人大主席团”实际上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一样,都是代表地方人大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在很多领域,“地方人大主席团”甚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如,全国人大主席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也没有在相关法律中解释清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全国人民组织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到,《全国人大组织法》很显然将“全国人大主席团”视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的国家机构了,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法律地位明显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总结目前我国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在人大制度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仍然是程序缺乏。最大的程序风险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两届人代会之间的法律衔接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人代会人大代表后,尚未到期的人大代表如何继续履行代表职务这个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上没有很好地回答。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条规定: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2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39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分析上述规定可见,《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9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起止时间规定得是很清晰的,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完全明确两届全国人大之间的交接程序,所以,在制度上仍然存在着在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如果发生了无法举行会议的特殊情形,在特殊情形存在期间,在国家体制上,是由上届人大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继续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还是以已当选的下届人大代表来行使宪法和法律职责。这种问题虽然目前只是理论上的,但一旦在实践中出现,必然会引发制度危机。(2)两届人代会权力交接体制存在很多制度空白,甚至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例如,在下届人代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实际上是听取上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但在实践中,由于换届的原因,往往在下届人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上届人大常委会的绝大多数组成人员已经不参加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身份在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之日就已经届满,所以,在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上届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上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已经很难达到法定的议决事项的人数了,如果下届人代会审查上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要产生一些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的决定或表决结论,这样的决定或表决结论的针对性和拘束力就存在“空洞无物”的风险。(3)由“衡阳贿选事件”反映出来的人大制度设计问题也具有代表性,即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人代会做出决议或决定生效的法定人数,至于组成人代会的人大代表总数至莫纪宏:程序制度建设视角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

①②③现行《宪法》涉及到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文本规定共有两处,一处是第6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另一处是第7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1982年《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少应当保持在某个百分比才能维持一届人代会的有效存在,这个问题在人大制度设计上根本没有考虑。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上述情形的,但是在战争或严重违法犯罪现象存在的情况下,人代会自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国外议会实践中采取了每隔两年轮换三分之一代表的做法,就可以在制度上保证议会始终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处于工作状态。我国现行人大制度没有设立代表轮换制度,所以,一旦出现组成一届人代会的人大代表大幅度变化的情形,就很容易引发制度危机。

究查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存在的程序缺陷问题,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本身,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实行的党政合一的政治体制,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层面属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在政治生活的实践中,政治权力的运行体系是以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为依托的,因此,只要执政党的组织管理体制始终能够有效地运行,国家制度的运转就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制度危机。即便像“衡阳贿选事件”这样的恶性案件发生导致了组成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离职无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下,衡阳市地方的政权建设仍然在衡阳市市委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政权运转的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出现权力真空现象。正是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出现各级政权机关无法行使权力的问题,所以,通过宪法和法律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便是在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也不可能导致实践中真正的制度危机的出现。但是,作为基本国家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毕竟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如果因为程序设计的缺陷导致了制度上危机的出现,虽然不会影响政权的稳定,但是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加上法律上的善后处理方法也不到位,所以,也构成了《人民日报》定为的“三个挑战”,这是在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制度风险和制度难题。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程序制度有助于防范制度风险和危机

现代法治是程序法治,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来分配权利义务和社会正义,没有程序意识,就没有法治意识。①没有健全的程序法治,就不可能有有效的实体法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要保证人民充分和有效地依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除了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各项基本民主政治权利之外,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宪法和法律职权职责,依据科学和合理的程序来行使国家权力,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有效地发挥自身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两种法律制度的保障,如果仅仅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体法规定,不重视程序法规定,那么,即便是在宪法和法律文本上已经规定了很多具体的实体制度,但由于缺少相应配套的程序设计,往往导致许多重要的制度长期被束之高阁,无法真正地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自身的作用。有鉴于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程序法欠缺的问题,并且由于程序缺失导致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制度风险,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出现意想不到的制度危机,有必要从程序法建设的角度,来全面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程序法制度。具体说,当下,最需要建设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下届人代会任期有效衔接程序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整体换届制度,这种换届制度的优点是上下届人代会换届一次性完成,上下届人代会的组织系统相互界限比较清晰,存在的问题是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期间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如果产生了令人无法事先预见的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影响人代会会议举行的,由于上下届人代会正处于交接状态,在法律上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国家政权机构缺失、国家权力由谁合法行使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通过制度设计赋予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人大主席团在下届人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国家机构负责人之前暂时行使下届人代会的宪法和法律职权,那么,即便在完成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国家机构负责人选举之前发生了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影响人代会如期举行会议的,也可以由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暂时行使下届人代会的宪法和法律职权,通过做出一系列紧急决定来填补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尽

①参见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莫纪宏:程序制度建设视角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

快恢复举行下届人代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国家机构领导人。

2、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主席团职责分工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其法律地位是非常明确的,问题的关键是在人代会会议期间,由于人代会会议期间由人大主席团主持人代会会议,所以,实际上在人代会期间存在着两个代表人代会的机构。考虑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特点,人大主席团制度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故可考虑在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应当中止行使人代会的职权,除了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向人代会提请议案之外,不应当以人大常设机构的身份来行使职权,否则就很容易与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相冲突。

3、人代会法定最低组成人数制度。“衡阳贿选事件”反映出来的一个非常严峻的制度设计缺陷问题就是在总共529名人大代表组成的第十四届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只剩下8名人大代表合法有效的情形下,第十四届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和法律职责。很显然,8名代表是不可能履职的,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设计上可以接纳的人代会合法存在的最低人数是多少?如果按照人代会对重大事项作出有效决定的法定最低人数的一般选择标准来看,只要有过半数的人大代表依然具有合法的代表资格,就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人代会依然可以合法有效地存在。但考虑到出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数总是要少于合法有效的人大代表数,所以,60%以上的具有合法代表身份的人大代表的存在可以确保人代会有效履行职权。故在一届人代会仍有不低于60%的合法有效的人大代表存在的情形下,就不应当终止本届人代会的工作,可以采取限定期限补选人大代表的方式来填补人大代表空缺。如果低于60%,就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临时决定,通过重新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数足够的人大代表继续履行本届人代会的宪法和法律职责。

4、人大代表罢免启动程序制度。尽管现行《选举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并且规定了罢免的几种程序,但是,对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却在制度上容易受到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影响。现行《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如果选民提出罢免的人大代表本身从事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罢免要求容易得到批准,如果选民只是以人大代表没有很好地代表选民利益提出罢免要求,这样的罢免要求一般很难得到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结果导致了许多消极履职、选民不满意的人大代表长期占据代表职务,选民对之无可奈何。拟可在制度设计上对选民提出罢免的情形作出分类,对于以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职提出罢免的,只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人数达到选举被提请罢免代表的选民人数的十分之一,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应当自动进入罢免程序,以此制度设计来防范人大代表消极履职无法有效监督的问题。

5、人大紧急会议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但各级人大的紧急会议制度并没有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建立起来,这种紧急会议制度设计的欠缺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或应对危机,但如果在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一天发生了紧急状态,实际上依据宪法规定的人大临时会议制度精神,应当由上届人大常委会提议临时召集人大会议,而出席临时人代会的人大代表应当是上届人代会人大代表,而不应当是下届人代会人大代表。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必要关注,必须要在制度设计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6、人大代表团法定人数制度。根据我国目前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产生。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由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说,通常是由不同的人大代表团组成了召集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履行职务的最基本的代表组织。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数额也是按照一定的地域特征来分配的。所以,依托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受到了人大代表团是否能够有效出席人代会的影响。“衡阳贿选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衡阳市省人大代表团76名成员只剩下15名成员能否代表衡阳市继续在湖南省人大履行自身的代表职责的问题。如果一个

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人大代表团无法有效组成,在法律上是否会影响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合法举行人代会会议。这些问题必须在完善地方组织法的过程中具体加以明确。就一个人大代表团的人数来说,对于整个人民代表大会的议决程序可能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但由于人大代表团反映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地域特征”,所以,在一个人大代表团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时,应当在制度上推迟人代会会议的召开,在通过选举程序保证人大代表团能够合法有效地出席人代会之后,再继续召开人代会。从人大代表团组成人数的合法性来看,过半数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人大代表团活动的,应当视人大代表团在法律上具有组织或团体的议事行为能力。

7、人大常委会成员人身特权决定许可回避制度。以“代表人身豁免权”而言,现行《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代表法》第30条的上述规定表面上看是针对所有人大代表确立的“人身豁免权”,但如果区分了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和作为普通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不同代表职权之后,就可以发现,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如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许可的,就可能出现无法排除需要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亲自参与决定自己是否应当被许可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这种制度上的可能性实际上为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提供了比普通人大代表更加特殊的“法律保护”,甚至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法律特权”。故需要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许可涉及到做出决定的主席团成员或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作出与本人相关的决定。

8、人大代表表决权利平等制度。自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其组成方式和会议形式已经与本级人大代表没有太多的关系,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除了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可以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或者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之外,除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外的本级人大普通代表,基本上被排除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之外,无法对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常委会会议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来进行有效参与和实施必要的监督。在代表制度上,事实上形成了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与不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在代表职权和职责方面的差异,特别是在依法享有代表职权方面的“不平等”待遇。这种制度设计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表制度理论是不相吻合的。1992年的《代表法》只规定了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但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普通人大代表没有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的“表决权”。《代表法》列举了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形,包括第23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代表法》第24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鉴于普通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无法享有与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一样的代表职权可能引发的代表权利不平等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方式来解决目前存在于我国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上述特殊问题。具体方案从改革“应邀列席”制度出发,将普通人大代表被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转变为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申请,可以出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间接选举

产生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或一个代表团提议,可以出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申请出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供审议的议案,出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反对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不得通过生效的决定或决议。如果在制度上赋予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享有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申请权以及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实质性的否决权,这就保证了作为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与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享有的代表职权的“实质性平等”。而在人大代表中作普通代表与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之分,只是为了解决因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导致人大常委会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的实际问题。

纵观目前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设计,由于赋予了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享有超过普通代表的“表决权”和相关的代表权利,虽然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提高了人大议事工作的效率,但却在制度上引发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要求的“人民性”欠缺的问题。事实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成了“代表”人民代表的“再代表”。很显然,“再代表”的制度设计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在理论上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沦为西方代议民主制度下的“代议机构”,地方人大常委会很容易在实践中成为脱离人大代表监督和选民监督的国家机构,为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而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更是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的“代议化”改革倾向,呈现出与改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让人大代表有效地参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平民化”①制度设计方案相向而行的“贵族化”②趋势。

Subject:The Perfect of People's Congress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Angl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System———A Anal-ysis of the SystemRisk on“Hengyang Bribery Events”

Author&unit:MO Jihong(Law Institute,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0732,china)

Abstract:As a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in our country,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has the problems that heavy entity but light procedure in system design.The lack of the procedure system and the incoherency of important system are major system lack whe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design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it induce that a plenty of entity system in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cannot play role effectively and chronically.We should adopt the means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elec-toral law,and organization law,strengthen procedure construction,block up the possible system risk in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at present,thereby tap into the potential of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itself,realize the system goal of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people taking leadership,and exercising state power effectively.

Key words: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system risk;Hengyang bribery events;bottom-line thinking;negative thinking

[责任编辑:王德福]莫纪宏:程序制度建设视角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完善

①②巴图:《人大代表“平民化”是一个进步》,载《北方周末报》2012年3月15日。

庞清涛呼吁对人大代表“贵族化”苗头也要关注。参见庞清涛:《别让“代表活动”走了样》,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29日。

中深孔施工作业指导书--

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地点: 施工单位:项目部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审批栏 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一、工程概况 .............................................................................................. 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 三、施工方案 .............................................................................................. 1、采矿方法选择 .................................................................................. 2、矿块布置 ........................................................................................ 3、采准、采切工程布置及参数 .......................................................... 4、工艺流程 .......................................................................................... 四、施工方法 .............................................................................................. 1、准备工作 .......................................................................................... 2、支架................................................................................................... 3、打孔................................................................................................... 4、撤架................................................................................................... 5、装药................................................................................................... 6、爆破................................................................................................... 7、通风与防尘 ...................................................................................... 五、劳动组织和人员配备 .......................................................................... 六、安全技术措施 ...................................................................................... 七、避灾预防及避灾路线 .......................................................................... 八、其他 ...................................................................................................... 九、附图 ......................................................................................................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履历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4)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5)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7)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7)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10)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11)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12)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3)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17)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18)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19)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审计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由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入库及出库管理、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相关制度由供应部负责;设备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及工作条例。以我集团图书发行工作所涉及的制度为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属于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新华发行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新华发行集团业务管理办法》等属于管理办法,《企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

属于实施细则,《请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属于工作条例。目前来看,以上各项制度都在良好运行当中。从反腐廉政方面看,着力解决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的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企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集团正在执行的制度有数几十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日常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干部纪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如何做好制度的系统化与有机整合呢? 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

约束行为,由于行为主体存在人性弱点、行为能力差异以及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制度经济学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来说明制度的功能:在一个僧多粥少的庙里,人们发现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很不公平,于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选。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种方法也行不通,因为谁都有私心,大家推选的掌勺和尚其实也亲疏有别,难以公平。经商量,决定轮流掌勺,一人分一顿,情况虽一时有所好转,但时间一长,发现问题更多,因为个别和尚不仅分亲疏贵贱,轮到自己时还又吃又藏。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决定在轮流掌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规矩:分粥者必须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这样,问题最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在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简介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简介 一、企业概况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营子矿区和兴隆县交界处,北依承德,西邻北京,南顾天津,东接唐山,处于京、津、唐经济圈、环渤海湾经济区内。国道112线公路和京承铁路从厂区穿过,交通十分便利。距承德110公里,驱车1小时可达避暑山庄;距北京170公里,驱车2小时可到达北京站;距天津200公里,2小时可达塘沽港;距唐山170公里,行车2小时可抵京唐港。未来京沈高铁、承平高速将经过公司,1小时内可到达京津。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公司成立于2001年(以下简称承德建龙),是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钢铁子公司,位于国家钒钛资源基地。凭借当地的铁矿和钒钛资源优势,致力于打造精品特钢基地和钒钛基地。 承德建龙历经13年的发展,实现了由普钢到优钢、优钢到特钢的跨越性转变,是集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钒制品为一体的特殊钢联合企业,形成了以齿轮钢、轴承钢、汽车及工程机械用钢、圆坯锻打材、高压锅炉管坯和五氧化二钒等产品系列为主导的钒钛特钢企业,引进意大利圆坯连铸机,整体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公司现有钒钛特钢生产能力200万吨,年产五氧化二钒7000吨。产品下游用户辐射铁路、风电、汽车、石油钻探、石油运输、工程机械、装备制造等领域。现有在职员工3590人,其中博士、硕士24人,本科、专科1050人,高级专家4人,总资产45.6亿元,是中国特钢协会会员单位,承德市第二大企业、河北省优势企

业、河北省重点保护企业、河北省百强工业企业、河北省纳税十强企业以及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 二、生产能力及工艺装备 目前具备年产200万吨优特钢、7000吨五氧化二钒的配套生产能力。 公司主要生产设备: 铁前系统:10 m2竖炉两座,265m2烧结机一座,300t/d石灰竖窑一座、600t/d石灰回转窑一座,650m3炼铁高炉一座,1350 m3炼铁高炉一座。 钢后系统:70吨铁水预处理一套,70吨炼钢转炉两座,120吨提钒转炉一座,70吨LF钢包精炼炉三座,70吨VD真空精炼炉两座,五机五流方坯连铸机一台,意大利进口五机五流大圆坯连铸机一台(Φ280mm—Φ600mm),双蓄热步进梁式加热炉一座,100万吨优特钢棒材连轧生产线一条,圆坯和圆钢精整线,配套能源公辅设施。 钒制品系统:年产7000吨五氧化二钒生产线一条。 三、主导产品及市场区域 公司主导产品为齿轮钢、轴承钢、汽车及工程机械用钢、风电用钢、大型回转支承、高压锅炉管坯及火车车轮用钢等高端特钢产品和五氧化二钒,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工程机械、新能源、矿山开采、合金制造等行业。 市场区域主要分布于京津冀、山东、江浙沪、湘鄂、闽粤、东北等地区,并出口到印尼、韩国、瑞士、泰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与一汽集团、东风德纳、浙江双环、綦江齿轮、瓦轴集团、一拖集团、许昌传动轴、东安精轴、巨力索具、丹东风能、海陆环锻、安徽天大、天津大无缝、江阴

大型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 实施 ****公司发布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规章制度规范格式……………………………………………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五章 实施与改进……………………………………………………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公司管理标准模板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一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模板二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流程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制 修 订计划申报表 附录 公司规章制度评审报告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委)室、各事业部、二级单位、分(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包括管理标准、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标准是指由公司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管理实施细则等通过标准化转换而来的相对固化的规章制度,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等各类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所称的管理标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范性文件; (二)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 (三)坚持完整、简明、易行的原则,制度内容涵盖的管理事项简洁明了,操作性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按公司、二级单位(部门)分级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完善、持续优化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协调处理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规范、审核规章制度格式,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号。 (三)负责界定需要综合评审的规章制度,牵头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四)负责按年度更新、发布公司现行有效规章制度目录。 (五)负责按年度编制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并督促实施。

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体现出来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障。科学的积极的制度的建立,能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 按照制度的刚性程度和作用范围,我们可以将一个组织的制度简单分为5种,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及工作条例。以我集团图书发行工作所涉及的制度为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属于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新华发行集团财务管理办法、新华发行集团业务管理办法等属于管理办法,企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属于实施细则,请假制度、会议制度等属于工作条例。目前来看,以上各项制度都在良好运行当中。从反腐廉政方面看,着力解决干部“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问题,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企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集团正在执行的制度有数几十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制度、日常办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干部纪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

及其它工作制度。如何做好制度的系统化与有机整合呢? 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 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由于行为主体存在人性弱点、行为能力差异以及行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制度经济学中常常引用“分粥”的案例来说明制度的功能:在一个僧多粥少的庙里,人们发现掌勺和尚分粥有多有少,因人而异,很不公平,于是掌勺和尚改由大家推选。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种方法也行不通,因为谁都有私心,大家推选的掌勺和尚其实也亲疏有别,难以公平。经商量,决定轮流掌勺,一人分一顿,情况虽一时有所好转,但时间一长,发现问题更多,因为个别和尚不仅分亲疏贵贱,轮到自己时还又吃又藏。经过反复讨论,大家决定在轮流掌勺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条规矩:分粥者必须最后拿剩下的那一份。这样,问题最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长期以来,我们对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视不够,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这是对制度及制度功能的深层次把握和运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制度在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与实施管理办法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第十七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集团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5)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7)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9)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12)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14)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15)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7)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23)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25)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26)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 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 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 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

制度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的第一步

制度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的第一步 以制度规范为基本手段协调企业组织集体协作行为的管理方式,就是制度化管理。制度化管理通常称作“官僚制”、“科层制”“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是最早由马克·韦伯提出的现代大型组织广泛采用的管理方式。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总称。 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高效的组织与有效的运营来支撑。战略、组织和运营三者之前的关系是:成功的战略,即成功的战略和实施规划为组织指明努力的方向和途径;高效的组织,即建立明确的的组织架构和分工合理的职责体系,并确保员工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的要求;有效的运营,即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确保企业的有效运转。企业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才是保证战略实现和组织绩效的根本,也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第一步。 制度建设通常从几个方面来实现:1)管理目标:责权明晰、制度约束、分级决策、有效制衡;2)管理原则:制度系统化、流程规范化、工作标准化;3)组织保障:成立公司领导牵头核心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4)工作重点:制定公司规范管理工作规划,分步实施;以价值管理为核心,整合业务流程,明确部门职责、权利和工作流程;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从内部控制角度提出完善意见,实现制度系统化;加大管理者培训宣贯力度,优化管理者结构,提高管理者素质;等等。 规范化管理涉及战略规划、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人员配置等企业运作多个方面,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由“人治”向“法治”,由“经验管理”向“专业管理”的转变。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 --徐少农纪检组长在"学习《廉政规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等系列活动上的讲话 (2010年6月23日) 受汪局长的委托,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廉政规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创先争优活动",以及纪念建党89周年,我就"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这一主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与体会,与大家共勉。 所谓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税收制度等;同时,还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国税廉政文化等。可见,制度一词说起来很抽象,但是,我们工作、生活的时时处处离不开它。不仅人类社会活动需要制度、规则,强调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也是一种制度,现在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是一种制度。试想,如果我们离开了制度,社会将会怎样?自然界又将会怎样?而制度建设是一个制订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动态过程。因此,制度建设对于国家、社会,包括我们国税部门提高管理效能,降低工作风险,坚持勤政廉政,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度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我们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梳理好制度建设这道渠,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有一则"分粥"的故事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有七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团体共同生活,其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且能力大体相当。他们想通过制定一项"制度"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分食一锅粥。试用了几种方法都不灵,后来选择了这样一个"制度":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值日的那个人要最后取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七只碗里的粥每次都一样多。因为主持分粥的人都意识到,如果七只碗里的粥不一样多,他确定无疑将享受那份最少的。这则故事形象地说明了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第一,制度建设体现了时代变化的新要求。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因此,形势的最新需要都会在制度建设上最先体现出来。历史上王朝的更替,新王朝取代旧王朝,就是新王朝提出的政治主张、革新思想、社会制度等,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旧的社会制度。制度建设不仅如此,还体现在要符合当地的实情。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自己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正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了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以后,正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才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当前,我们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制度建设层面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第二,制度建设是我们党建总布局的核心。我们党中央领导集体历来非常重视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党的第三代、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这种制度建设思想,尤其是在反腐败工作中提出要进一步"法制化"。200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2010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30多次提到"制度"一词,其中"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力"等概念都反复被提及。可见,作

XX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XX集团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 2008 年2 月 1 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管理基础,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使规章制度建设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建设原则 (一)求实可行原则规章制度要在充分掌握、研究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规范原则规章制度应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一工作事项尽量在同一规章制度内规范,避免分散、交叉、重复;规章制度文字表述力求严谨、规范、简练; (四)公司制度与部门细则区分原则根据各项规范的影响面、重要性、操作性等因素,区分为公司层面制度和中心(部门)层面细则,并编写相应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和规划; (二)负责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体例及文字表述; (三)牵头成立制度编制小组,编写公司规章制度; (四)定期组织对公司制度、部门细则检讨,报公司领导阅悉,若有修订,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修改并颁布实施。 第五条各中心(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中心(部门)职责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拟订; (二)负责定期对本中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检讨、修订;

(三)负责对本中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及执行监督。 第三章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规章制度新订、修订、废止的权限原则上对等,即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的层级,同样负责提出新订、修订和废止建议。 第七条涉及两个或以上中心(部门)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制定。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规章制度,在提交审定前,负责拟订中心(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多方征求、听取意见。 第八条公司层面制度、中心层面细则的汇编程序 (一)公司层面制度由企业管理中心牵头,拟定制度编制申请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成立制度汇编小组,制定相应的制度与细则; (三)由制度汇编小组共同审核公司层面制度,企业管理中心修正文字,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颁布; (四)中心(部门)细则由各中心制定,企业管理中心修正文字,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颁布; (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涉及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公司职代会审议后确定。 第九条单项公司制度的修订程序 (一)有关中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订申请,将拟订说明、拟订的规章制度纲要报企业管理中心; (二)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公司总裁; (三)主拟中心(部门)拟定制度草案; (四)发相关中心(部门)会签征求意见; (五)将会签、修改后的制度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审阅; (六)企业管理中心做最后文字修正; (七)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颁布。 第十条单项部门细则(含部门职责、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等)修订由有关中心(部门)拟稿,企业管理中心修正文字,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制度、细则的废止。凡新的规定颁布,应同时宣布废除已过时、不再执行的原规定。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新订、修订、废止都须正式发文通知。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加强制度建设_提升管理能力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2010年11月27日,处党委召开了中层干部工作会。下发了《关于在全处开展“引嫩发展之我见”大讨论活动的通知》和《实施方案》。此次大讨论活动旨在统一思想、群策群力,共谋引嫩发展大计。孙书记在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新迁入大庆,我们将面临新的环境、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各种矛盾可能不断涌现,困难层出不穷,利益碰撞较多,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时期,我们对待所负责任的工作绝对不能放任自流,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各科要健全完善各方面的工作制度,进而统一形成汇编,规范各方面工作,成为员工统一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度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优秀的企业文化需要良好制度的支撑和员工的践行”。 规章制度建设是基础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管理的难点。其难度在于:第一、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非常分散,涉及职能管理的各个方面,不易管理;第二、规章制度所涉及的管理关系复杂,存在执行的难度。规章制度往往要涉及组织内部纵向和横向的交叉,在目前以科层制为主要形式的组织结构下,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横向配合、纵向指挥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制度的执行;第三、规章制度建设受组织文化影响。大部分规章制度都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互相矛盾的情况在制度中时有出现。长期形成的习惯也会影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第四、规章制度具有时效性,存在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规章制度在一定时间段内是有

效的,但是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企业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有时候会滞后,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订或更新。 规章制度管理的价值在于可执行。没有执行的制度只能称之为“制度文件”。执行者对制度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是关系到制度执行与否、执行好坏的关键。现行的《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制度汇编》涉及14个方面,有77项规章制度。随着引嫩扩建工程的开展、迁址大庆的完成,面临新环境、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也应加强制度创新和建设。各科室应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已经过时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废止并公示;有缺陷的及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尽快细化;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制定配套制度;应当建立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建立。 一、加强规章制度的体系建设 规章制度虽然是以一个个文件单体的形式存在,但是,从整体角度来看,规章制度的集合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可以划分为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容体系两大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其中,规章制度内容体系是制度建设的本体系统,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是制度建设的保障系统。所以,规章制度建设要首先从体系入手,一方面要强化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内容体系。持之以恒地加强制度建设,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唐山建龙集教材团员工手册

建龙集团员工手册 TangShan JianLong Industry Co., Ltd.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C0NTENTS 为明天而努力,与建龙共成长手册使用指南建龙钢铁标志建龙钢铁理念 第一部分 新员工入职第二部分 工作说明书第三部分 制度环境一、人事管理制度(一)招聘(二)任免(三)异动(四)离职 二、薪酬福利制度(一)待遇(二)休假 三、绩效考评制度四、奖惩制度(一)奖励制度(二)惩罚制度五、举报投诉制度(一)举报制度(二)投诉制度第四部分 职业发展 一、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二、你能获得的支持与帮助三、其他重要信息附录 附录1:企业概况 附录2:“四讲四化”与“树立五种意识”附录3:员工基本技能和发展能力自测表附录4:个人职业发展计划附录5:日毕日高自我检查表附录6: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附录7:后备人才培养流程图 附录8:企业内部学历认证管理办法附录9:竞聘程序及实施办法附录10:各子公司文娱协会简介编者结语 目录 0103040506141616161818192121222526262933333436363739404043455051525455565960

02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JianLong Industry Co., Ltd. TangShan 01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JianLong Industry Co., Ltd. TangShan 只争第一 点滴作起From the Little to the Best 只争第一 点滴作起 From the Little to the Best 建龙公司从诞生到今天已走过了三年零八个多月,我们是在非常落后的地方小钢铁企业的基础发展起来的。从成立的第一天,我们就有一个梦想,做中国钢铁企业的先锋,向世界一流钢铁企业迈进。我们提出只争第一,点滴做起的企业精神,正是建龙钢铁的远大理想,激励着建龙人不断超越自我,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为了实现我们最终的目标,我们提出分三步走的战略。第一个三年起步,形成300万吨的生产能力;第二个三年建设550万吨的大型联合钢铁基地;第三个三年通过兼并收购,学习整合,无论从规模、技术、经济指标、品种、质量全面追赶世界一流钢铁联合企业。 今天我们基本完成第一步计划。到今年底,唐山建龙已具备180万吨铁钢材能力,最终建成国内中宽带冷轧用钢生产基地。吉林建龙通过节能降耗,最终建成具有竞争力的90万吨窄带基地。承德建龙建成70万吨特钢基地。三个企业相加形成340万吨钢的能力,并且各具特色。 从去年下半年始,我们已经启动550万吨钢铁联合企业的选址工作,到今天已进入实施阶段。宁波建龙项目指挥部已成立两个多月,整体规划已经完成,预计明年4月份开工,争取在2005年中期完成整个项目。 建龙的发展规划已非常明确,最终能否实现关键是看能否建设一支非常优秀的职工队伍。在建龙的人力资源建设上,我们一直以双轮驱动——引进与培养。在内部的培养上虽然我们提出了规划,但做得不到位。 这也是我们人力资源工作今后的重点。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是互相选择、 互相负责的关系,企业的责任是通过不断的发展,从而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与创业的空间。员工的责任是不断地超越自我来适应和推动企业的发展。如果企业停滞不前,优秀员工就会弃之而去;反之,如果员工不思进取,不注重学习与提高就会被企业所淘汰。 当然,一个不思进取的企业与一群不思进取的员工走到一起,只有被市场经济整体淘汰出局。所以,只有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对员工严格要求的企业才真正是一个为员工负责的企业。 世界制造业正在向中国转移,为中国钢铁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空间。建龙的发展正是抓住了这个机遇,作为每个建龙人如何适应,我想谈以下几点: 一、树立起自信心,做一名学习型员工。钢铁工业是传统产业,对于一般岗位,没有过于深奥的理论和知识的要求,对于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有成熟的理论和大批行业中优秀的老师。我想每位员工只要在自身的岗位上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来学习,并能持之以恒,不论你起点有多低,都能成为建龙的优秀员工。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都是点滴积累的结果。我们每个人都应扪心自问:在过去的工作期间你有多少时间在学习,在改变自己?人与人之间本没有多大差异,正是这种持之以恒的学习态度与学习精神拉大了距离。建龙要实现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必须变成一个学习型的企业。我们每一个建龙人都应成为一名学习型的员工。 二、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注重积累自身的无形资产。要依据社会发展趋势与企业发展趋势来规划、确立自身的发展目标,正确地评估目标对您的要求与您的现状,制定改进计划与实施步骤,然后分解到每一天。最重要的是每天都能坚定地落实。员工的无形资产,主要由身体素质、知识技能、职业修养等几方面组成。员工与企业一样,一定要注重自身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决定着你的明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企业、企业对员工的评价会越来越规范和客观。很多员工抱怨自己没有机遇,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本身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够高,我希望每位建龙人能树立积极向上、乐观豁达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一个健康的体魄,并把认真学习与实践不断结合,知识与技能相结合,同时培养自己诚信、合作、敬业、规则的职业修养,提高自身无形资产,在企业和社会有个好口碑。 三、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空间。首先要乐于助人,我帮人人,人人帮我,才能实现个人的理想,因为个人的成就离不开大家的协作;其次要有虚怀若谷的胸怀;最后要乐于奉献。每个人的环境都是互动的,您对环境友好,环境就会帮助您成长。建龙的成长与发展实际上是由每个建龙人成长与发展组成的。我真诚地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来共同实现建设世界一流钢铁企业的目标;也真诚祝愿大家能成为世界一流钢铁企业中的一流员工, 为明天而努力,与建龙共成长 张志祥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图发展,共创美好明天。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BD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实施以及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企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检查、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关系,并由集团总部发布,在全集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 (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二)“条例”是指对公司生产某经营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全面系统规定。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四)“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六)“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三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对公司宗旨、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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