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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立方米

水务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

取水量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抄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联系方式

纳税人名称:年度取水计划行业

取水口地点编号水源类型上期表底数本期表底数本期取水量累计取水量超计划取水量

合计————————

纳税人盖章抄表人签字税务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本核定书一式三份,纳税人、水务部门、地税部门各一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范例

HENANSHENGZENGZHISHUI NASHUISHENBAOCAOZUOANLI 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案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目录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基本分类图 (3)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简要说明 (4)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6)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基本业务) (6) (二)基本业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7) (三)基本业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9) (四)基本业务+免税货物 (12) (五)基本业务+即征即退 (14) (六)基本业务+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 (16) (七)基本业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18) 四、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19) (一)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务(基本服务) (19) (二)基本服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21) (三)基本服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23) (四)基本服务+免税服务 (25) (五)基本服务+即征即退 (27) (六)融资租赁 (29) 五、混业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30) (一)混业经营(期初无留抵) (30) (二)混业经营(期初有留抵) (32) (三)混业经营(进项转出) (35)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基本分类图 混业经营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基本业务 2、基本业务+进项转出+纳税检查 3、基本业务+简易计税+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4、基本业务+免税货物 5、基本业务+即征即退 6、基本业务+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 7、基本业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8、基本服务+广告业务文化 事业建设费 9、基本服务+进项转出+纳 税检查 10、基本服务+简易计税+ 纳税检查+应纳税额抵减 11、基本服务+免税服务 12、基本服务+即征即退 13、融资租赁 14、混业经营(期初无留抵) 15、混业经营(期初有留 抵) 16、混业经营(进项转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德州市是一个水资源极其匮乏的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0、全省的61%,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与此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严重。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可充分发挥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引导科学使用地表水,抑制超采地下水,进一步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强化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有序衔接。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进行费改

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保持不变。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总体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将收费标准总体平移为适用税额,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取用地表水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负担。 三是注重调控。有效发挥水资源税调节作用,增强执法刚性,形成有效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三)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

附件1: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 一、资质内容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以下5项工作。为便于管理,根据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内容: (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传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标准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a、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b、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c、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3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文水资源状况,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个大江大河流域或更大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全部或单项业务,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1)水文水资源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工作需要的国家基本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承担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业务的单位能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相应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b、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3人。

A06743《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A06743《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征管规范自制表单 【政策依据】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表单】 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元、角、分,立方米,千瓦时日

12345678910□地表水 □地 下水 □地表水 □地 下水 □地表水 □地 下水 □地表水 □地 下水 合计———————————————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填报;本表按月或按季填报。所有可选项目只能选一项或不选。 2.征收子目填写: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水(设区的市)、采矿疏干排水回用水(县级城市及以下)、采矿疏干排水外排再利用(设区的市)、采矿疏干排水外排再利用(县级城市及以下)、采矿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设区的市)、采矿疏干直接外排(县级城市及以下)、水源热泵使用回用水(设区的市)、水源热泵使用回用水(县级城市及以下)、水源热泵使用直接外排(设区的市)、水源热泵使用直接外排(县级城市及以下)、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3.本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城镇公共供水行业合理损耗率设区市城市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为15%。 (2)采矿疏干排水取用水、水源热泵使用取用水本期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本期取水量; (3)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本期应纳税额 =适用税额×本期发电量。

水资源计量及监测方法与设备

水资源计量及监测方法与设备 1.1 一般规定 1.1.1 水资源计量及监测分为地表水流量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地表水流量监测分为明渠取水计量与监测和管道取水计量与监测,地下水监测分为地下水位监测和地下水水量监测。 1.1.2 明渠取水计量与监测根据河道及明渠断面、水流等实际情况可以选用流速面积法、水工建筑物法、堰槽法、比降面积法、末端深度法等。明渠取水计量与监测测验断面选择应满足GB50179-2015的有关规定。 1.1.3 管道取水计量与监测指封闭有压管道(满管)的流量测量,流量传感器有电磁流量计、超声流量计以及电子远传水表等,可输出瞬时值和累计值。非满管流量测量可参考明渠取水计量与监测。 1.1.4 流速面积法按测量流速的方法和仪器分为测量点流速的流速面积法、测量剖面流速的流速面积法和测量表面流速的流速面积法。 1.1.5 用于水资源计量与监测的水工建筑物其边界条件和水力条件应符合SL537-2011的有关规定。 1.1.6 水资源计量与监测常用的测流堰主要形式有矩形薄壁堰、三角形薄壁堰、矩形宽顶堰、圆缘宽顶堰、锐缘矩形宽顶堰、V型宽顶堰、梯形宽顶堰等。测流槽主要适用于较小河流或人工河渠的水资源计量与监测,可以用于高精度连续水资源计量与监测,主要形式有巴歇尔槽、孙奈力槽、矩形槽和无喉道槽。 1.1.7 比降面积法是利用明渠测验实测水位和断面资料,利用水力学公式计算瞬时流量的方法,当测验河段基本顺直,无明显收缩或扩散,河床稳定,无冲淤变化,水位等要素与糙率有较好的相关性,糙率实测资料大于10年,可以使用比降面积法进行水资源计量监测。 1.1.8 末端深度法水资源计量与监测适用于渠底水平或平缓倾斜,渠底末端有坎跌,能形成自由射流的断面,主要测量要素有末端水深和临界断面面积。 1.1.9 当流量监测断面能建立稳定可靠的水位流量关系时,可采用水位流量关系推流。标准断面水位流量关系法、水位+点流速测流法在不具备长期率定(比测)条件和能力的站点不建议采用。 1.2 流速面积法监测要素与设备 1.2.1 流速面积法的监测要素有断面平均流速和过水断面面积。根据测定流速方法的不同,流速面积法分为测量断面上各点流速的流速面积法,测量表面流速的流速面积法,测量剖面流速的流速面积法。 1.2.2 测量点流速的流速面积法,适用于小型规整断面监测,断面顺直稳定、流速分布均匀,能通过率定得到点流速与断面平均流速的稳定关系,主要使用转子式流速仪、声学点流速仪、电波流速仪、电磁点流速仪等。点流速仪的应用要求如下: a)转子式流速仪一般应用于水资源计量与监测的流量率定与比测,测速过程中水位变 化应小于平均水深的10%,垂线水深应满足一点法测速的必要水深。测速范围旋杯 式流速仪一般在0.015m/s~4.000m/s之间,旋浆式流速仪一般在0.030m/s~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 文号:财税[2016]55号 颁布时间:2016-05-09 实施时间: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 (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 (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 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b5E2RGbCAP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p1EanqFDPw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 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DXDiTa9E3d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 3 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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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 一、资质内容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以下5项工作。为便于管理,根据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内容: (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三)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传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标准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a、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 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b、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c、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享有多年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3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文水资源状况,按水文水资源专业配套法规、标准和规范,能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个大江大河流域或更大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全部或单项业务,并满足以下技 术条件: (1)水文水资源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工作需要的国家基本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承担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业务的单位能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相应业务,取得较好成绩。 b、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其以 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3人。 c、配备有相应业务必要、先进、实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和技术装备。 (2)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级配要求: a、承担编制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应的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方 案。 b、从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专及 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1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适用范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规定运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形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形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运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临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表达。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运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应纳税额的运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运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截了当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和“应纳税额的运算”中的项目,除依照主表逻辑关系运算出的

水资源监测要素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 SZY 201-2012 水资源监测要素 Technical standard for water resources monitoring elements 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 发 布

SZY 201-2012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 (1) 3.1 监测对象 (1) 3.2 监测要素 (1) 3.3 监测要求 (2) 4 取用水监测 (3) 4.1 监测对象 (3) 4.2 监测要素 (3) 4.3 监测要求 (3) 5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 (4) 5.1 监测对象 (4) 5.2 监测要素 (4) 5.3 监测要求 (5) 6 行政区界断面监测 (5) 6.1 监测对象 (5) 6.2 监测要素 (5) 6.3 监测要求 (6) 7 地下水监测 (6) 7.1 监测对象 (6) 7.2 监测要素 (6) 7.3 监测要求 (7) 附录A (9) A.1 SL 219(《水环境监测规范》(2011年修编送审稿)) (9) A.2 GB/T 50138-2010(《水位观测标准》) (17) A.3 SL 365-2007(《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20) A.4 GB 50179-1993(《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22) A.5 SL 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 (23) I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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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 办法》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水资源税改革,改革试点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 【文 号】财税〔2016〕55号 【发文日期】2016-05-09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 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6年5月9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示例

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 1.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0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2.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税额抵减的填写 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4.主表的填写 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 (二)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政策链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

地下水调查评价规范

地下水调查评价规范 一、资质内容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分以下5项内容。同时,结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特点和承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列相应的单项业务范围: (一)水文水资源监测:地表水水量监测、地下水水量监测、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二)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水质预测预报、地下水预测预报。 (三)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四)水文分析与计算。 (五)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二、资质分级标准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单位资历和能力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文、水资

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b、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c、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d、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e、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一个以上单项业务工作。 f、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10项以上,其中不少于3项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者不少于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参加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及定额的编制工作。 2、单项资质要求 ⑴水文水资源监测 ①地表水水量监测 a、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量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水量监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水量监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河道、引水闸断面及节点的水情测报、水情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和时效.负责水文资料的收集、存储、整编、分析评价工作. 2.辅助做好水资源的评价工作,提供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评价成果书. 3.为解决河道断流、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提供科学的水文信息,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提供基础服务. 4.为管辖区水工程(堤防、引水闸、水库)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为水工程的正常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5.为社会其他部门,如旅游、环保、交通、油气勘测提供有价值、深度的分析成果. 6.每年编制两套水量分析评价成果:其一,河流大断面的水文资料整编成果书;其二,各引水闸、水库进水口、输水节水点的水量资料整编成果书. ★水量调度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水量调度方案严格按照当年度《水量限额分配及调度方案》执行. 2.引水闸、水库进水闸断面水量调度方案,严格执行局下达的水量调度指令. 3.利用通讯设施,及时与局部进行信息反馈,加强信息沟通. 4.负责收集、整编水量实际调度资料成果报告.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

?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 ?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 ?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 ?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 ?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4、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5、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6、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7、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8、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9、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10、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11、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2、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3、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4、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5、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6、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

天津市2018基坑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工作流程

基坑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工作流程 进行基坑降水的建设单位都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不区分基坑开挖深度)。 主要分四个阶段:水资源论证阶段、安装及验收基坑疏干排水计量设施阶段、办理基坑取水许可证及备案阶段和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阶段 一、水资源论证阶段 1、区审批局组织专家对基坑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1)水资源论证报告应依据《天津市深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控沉发﹝2015﹞18号)进行编写;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另含疏干排水计量方案;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水资源论证报告另含地面沉降防治措施方案。 二、安装及验收基坑疏干排水计量设施阶段 1、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装计量设施。 计量设施要求: a、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推荐使用在线计量监控设施(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2014); b、基坑降水归集后,因基坑降水水资源税率不同,分

别计量排水量和回用量; c、确实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2016)中关于涌水量的相应计算方法核定其抽排量。 2、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三、办理基坑取水许可证和备案阶段 1、计量设施核验合格后,区审批局办理基坑取水许可证,市控沉办对基坑取水许可证进行审核; 取水(津+本区简称+控沉)字(年份)第(*)号;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同时,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备案。 四、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阶段 1、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在“基坑计量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市控沉办管理模式,仅供参考); 2、基坑疏干排水结束后,依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疏干排水量和回收利用量,出具《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应纳税额=实际排水量*适用税额标准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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