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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

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九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第三章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跨区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第十八条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

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五条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20120911

XX职业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结合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开放办学的理念,为拓展教育资源,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水平,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各系处室)与国(境)内外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高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合作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国家及地方的税费、按时交纳学院规定的各种应缴费用。 第二章合作 第五条合作原则。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的互动原则。坚持“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院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的互利原则。 第六条合作目标。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院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

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院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 第七条合作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 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院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合作形式 1.“订单”合作模式。学院或系部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保证不低于90%的“订单”学生就业;坚持“严格选拔、双向选择”的原则,既考虑合作企业的要求,也尊重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合理选拔和淘汰培养对象,实现企业、学校和学生的“共赢”,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开展培养方案的外部论证,实现培养内容的社会适应性和合作企业岗位针对性的兼顾与融合,形成“合格+特长”的培养模式,避免因培养内容的针对性太强而知能面过窄,导致转岗困难;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院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院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院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2. 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院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院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

《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

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行业企业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校企人员“互兼互聘” 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共同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是指通过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以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宗旨,校企合作双方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使兼职人员有岗位职务、有工作职责、有具体任务、有相应待遇、有锻炼提高,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培养和“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是加强学院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每个专业教学团队至少有1名在行业、企业有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至 少有1名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兼任合作企业的技术骨干、部门 领导。申报院级优秀教学团队、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必须以校企人员“互兼互聘”为基本条件。 第二章互兼互聘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合作单位由各系遴选、协商后确定,原则上为学院政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或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系也可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求,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与学院合作关系密切的企业作为“互聘互兼”的合作单位。 第五条校企人员“互兼互聘”协议书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包括兼职人员的互聘,兼职人员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考核及管理,兼职人员待遇等内容。通过校企双方的组织行为,对等互聘对方人员,统筹安排兼职人员的工作,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成效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互兼互聘”的人选由各系与合作单位协商后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人员“互兼互聘”审批表》,报送产学研与实训中心,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合作单位盖章。 “互兼互聘”人员由校企双方各自颁发聘书,签订兼职聘任合同,明确具体职务、工作职责、项目任务等。 1.学院各系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推荐、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 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由企业聘请其兼任技术负责人、部门领导等岗位职务,承担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 2.企业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推荐、选派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业务素质好、表达能力强、经验丰富、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创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市、县都应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在职教联席会议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二)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示范性学校、重点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四)财政部门要筹措经费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校企合作工作。 (五)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育评价与评估、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一)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专业需要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职任教,支持职业院校引进急需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企业工作经历的要逐步达到50%以上。 (二)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前到企业顶岗实习学时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中职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专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 2 -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方案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颁发,全国、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相继召开,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成为目前和今后的主要工作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并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已将校企合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决定2011年为我校“校企合作年”。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年度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地方支柱产业为依托,以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为先导,以长白山区域经济发展定位为目标,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综合办学实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在高素质高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协调一致。 (二)合作原则

1、育人为本原则:这是根本性原则。校企合作的出发点在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最终落脚点是培养合格的中职毕业生。直接服务于生产一线的企业,实现校企无缝对接。 2、合作共赢原则:共同受益是校企合作的基础。要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加强互动,共同推进学校发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使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获利。 3、实事原则:我校的校企合作尚处初级阶段,在同企业的交流和合作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循序渐进、开拓创新、敢于探索,要选择最符合双方需求,能产生最佳效益的合作模式,切忌好高骛远,盲目求大求全。 4、服务性原则: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 5、可持续发展原则: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校企合作模式,同行业、企业等社会各方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从资金、设备、教育资源、人才资源等方面吸引各方的继续支持和参与,不断开发新的项目,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 依托长白山特有的区域经济,打造立足长白山、融入世界级旅游城市圈、面向全省的实体性、开放式校企合作示基地,形成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中职人才培养的体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广泛吸收政府主管、行业主管和大中型企业负责人、行业专家、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5-7 12:33:34 被阅览数:1103 次 来源: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培训等,并与企业建立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培养国家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二、组织机构 (一)校企合作委员会 该机构是常设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各系主任(院长)、管理人员、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 该机构为常设机构,是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 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项目组成员1~5人,其中1人为组长,由院、系、部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三、校企合作的任务与方式 (一)校企合作的任务 1、合作培养师资:学校每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学校为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培训,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校企合作项目锻炼教 师,项目实施过程经人事处认定,列入我校教师实施3+2双师建设计划。 2、合作建设专业: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企业人员参加专业建设、举办讲座,开展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实训指导等。合作探索教学改革,积极开 展“订单式”等工学结合模式培养人才。 3、合作进行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用于学校环境改善、共建实验实训基地等。 4、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5、合作培训:合作开展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 (二)校企合作的方式 校企合作方式分为一级、二级项目两类。 1、一级项目 (1)合作培养、培训人才。 (2)合作生产。 (3)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的企业技术服务项目。 (4)综合方式:集培训、生产、研发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项目。 2、二级项目 (1)企业赞助技能、体育、文化等比赛项目。 (2)建立新的校外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接收我校学生实习。 (4)企业捐赠:包括奖学金、图书、设备、软件以及其它总值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 (5)二级项目若合作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要时可申请为一级合作项目。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认定。 四、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的原则与程序 (一)、引进企业到校内原则

《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校企人员互聘管理办法》 在校企合作机制保障下,为实现师资队伍整体结构优化,构建“校企互动、身份融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结合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企人员互聘制度的实施,以“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紧密稳定、深度融合、校企双赢”为原则,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使兼职人员有地位、有荣誉、有锻炼、有提高,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培养和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校企人员互聘合作单位,原则上为学院理事会或理事分会成员单位。各系部也可根据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要求,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与学院合作关系密切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作为互聘互兼的合作单位。 第三条实施校企人员互聘,应由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统筹安排,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精力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议包括兼职人员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管理及考核等内容。 第四条学院将进一步完善专兼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一般教师的岗位责任制,校企人员互聘采取分层管理,优化培养路径。 各专业教学团队按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推荐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兼任企业顾问或相应技术职务,承担技术、管理咨询及具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工作;合作企业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教学环节的安排,推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熟练操作技能和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兼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专业课教学等工作。 一般专业教师可以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身份深入合作企业,实现教师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顶岗实践,逐年提升双师素质教师比例和技能层次;企业能工巧匠经教育理论培训,以兼职教师身份承担学生实践教学指导任务,逐步提升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比例,实现专业技能课主要由兼职教师承担的目标。 第五条校企互聘互兼人员经对方确认后,校企双方对等互聘为实质性的兼职,做到有职务、有职责、有权限,有具体的工作项目任务。校企双方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轮换兼职人员。 第六条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聘任期限。聘期内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实行长期与短期结合、定人与人员轮换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固定坐班与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形式。学院专任教师要充分利用寒、暑期进行挂职锻炼、顶岗实践,按企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学院根据企业兼职教师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

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校校企合作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加快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性改革,扩展和密切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找准我校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点,建立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校企合作的基本任务 根据学校的要求,每一专业方向要至少建立二至三家专业对口、相对稳定有实质性合作的校外合作基地。校外合作基地应是该行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的地位。其基本任务是: (一)接受学生参观、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综合实训等。每届学生在基地顶岗实习、工学结合不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师参观、调研、实践锻炼和进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三)实现资源共享,定期互派专业人员讲学、培训和现场实践。 (四)共同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计划编制、教材编写。 (五)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推广及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推介工作。 (六)共建实验、实训室和生产车间。 (七)力所能及地承接合作基地的生产任务。 (八)优先满足合作基地的用人需求。 (九)其它方面的合作。 三、校企合作的模式 校企合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模式可以灵活多样,检验的标准为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根据我校办学实际和特点,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订单培养”模式。即按合作企业的要求开展人才培养。 (二)共建实验实训室。学校与合作企业或基地共建实验实训室,共同参与生产、科研和技改项目,共同培养合格员工。 (三)培训互动模式。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为企业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利用企业生产现场,为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条件。 (四)准捐赠模式。学校提供场地,为企业的新产品(或软件)进行推介,学校可以使用企业的新产品(或软件)辅助教学;或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提供设备,组建生产与教学工厂,用于企业产品研发和学校学生实训。 (五)互派专业技术人员模式。人力资源共享,互派专业人员讲学、培训和现场实践体验; (六)共建培训基地模式。双方共同建设培训基地,为行业、企业、区域提供培训服务,参照股份制办学模式,按双方人、财、物出资的比例,按比例分配经济收益和承担经济风险。 四、管理与协调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真正统一思想,采取措施,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根据上级有关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编制了《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密切关注企业需求,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实效。 2、紧紧围绕我校的行业特色,发挥电力技术优势,找准与企业的合作点,打造学校的专业特色。 3、立足电力做强,面向社会做大,多方积极联系,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 二、领导组织机构 为使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从而为学校增添发展后劲。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校企合作领导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组主要职责: 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 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工作部。 组长:xx 成员:xx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校企合作的宣传及建章立制工作。 2、开展外联工作,选择企业,明确合作目标、内容、方式等。 3、组织、实施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4、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三、校企合作目标 1、以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 2、做到合作模式的多元化,以坚持服务行业为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联合培养。 3、坚持培训后备高技能人才与加强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并重。

艺术设计学院环艺专业2014年度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总结及修改

环艺专业2014年度校企合作 项目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总结及修改 环境艺术设计是介于艺术设计与建筑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内容涵盖室内装饰、室内外设计、环境景观设计、园林设计等。我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创办于2002年,至今已有九届毕业生走上社会工作岗位,现有在校学生308名。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是我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群”建设专业之一。 2014年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校企合作工作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依托利用校外实习基地“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珠海崇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派雅(澳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先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原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合作企业,强化完成实践教学、参与社会生产事务工作。 一、与澳门派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项目执行情况 顶岗实习是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合作方式,与澳门派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澳门派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接收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到该企业顶岗实习。 因此根据合作协议内容以及我校校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我院与澳门派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校外)、并就师资培养,专业设置、课程体系、课程教材等方面开展合作,利益共享,同时由澳门派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环境艺术设计专业10名学生分两批到企业顶岗实习。 学生在参加顶岗实习的时候严格遵守《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对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与澳门派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积极沟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安图县职教中心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国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安置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 第四条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提升科研水平,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 (一)提出申请 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的相关部门在与意向合作单位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前,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审查后,提交校长审定通过,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后生效。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日常管理 每学期末,对口联系部门应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上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合肥市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合肥市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合发〔201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合肥特色、全国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产教融合进一步深化。到2020年,构建完善职业教育融入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实践紧密对接,职业教育与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相适应的新格局。 (二)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完善财政、金融、人才评价等激励政策及问责机制。

(三)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依托市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发挥集团理事会的作用,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到2020年,在全市建设1个辐射全市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30个市级产学研合作联盟,30个校企共建的专业创新团队,5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0个市级示范“专业+实训基地”;建设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个省级产学研合作联盟,50个省级示范“专业+实训基地”;建设10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 三、重点工作 (四)搭建合作平台,完善合作机制。 1.发挥职教集团作用。充分发挥市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和集团理事会的作用,大力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责任单位:市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市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2.设立校企合作机构。在职业院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应用型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成立校企合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校企合作工作。(责任单位:相关职业院校) 3.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依托市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在肥规模以上企业和职业院校重点(示范)专业,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辐射全市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类实习实训资源,建立创业创新孵化

2020年校企合作方案范文

2020年校企合作方案范文 2020年校企合作方案范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2020年校企合作方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企合作方案1 校企合作是中职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实现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为进一步搞好我校的职业教育,实现我校办学思想和培养目标,进一步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机制的根本转变,在进一步发挥好学校和企业作用的同时,加大推进校企合作力度,更好地发挥职业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借鉴其它院校的经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我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深化校企合作融合度,更新教学理念,依托企业行业优势,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达到“双赢”的目的,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开创校企合作的新局面。

二、校企合作主要方式 “定向”培养模式 根据我校专业综合实力,将继续主动了解国内各大企业单位的用人需求,积极主动地与企业单位沟通协商,使学生直接学习用人单位所急需的职业岗位知识和技能,达到供需共识,签订订单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学校负责招生,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制定切合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并与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企业提供实习教学条件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学校添置必需的教学设施、实习实训场地建设、改善食宿等办学条件和学生专项奖学金等方面;学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接收学生就业。 顶岗实习模式 通过前两年在校学习,培养学生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及职业基本素质;从第5学期开始,根据企业需求工种和用工条件决定培训期限,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教学实习和实训,在企业实践教师指导下实现轮岗实操培训,熟悉企业一线相应岗位的实际操作标准与要求,提升职业岗位技能,做到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为顶岗实习奠定坚实基础,然后进行顶岗实习,拟定就业岗位,以“准员工”身份进行顶岗实际工作,学生接受企业的分配和管理企业付给学生相应岗位的劳动报酬。 见习模式 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每学期安排学生到企业行业参观和见习两周以上,让学生了解企业,了解生产流程和设备设施工作原理,学

校企合作方案(8篇)(精华版)

《校企合作方案》 校企合作方案(一): 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真正统一思想,采取措施,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根据上级有关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编制了《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密切关注企业需求,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取得实效。 2、紧紧围绕我校的行业特色,发挥电力技术优势,找准与企业的合作点,打造学校的专业特色。 3、立足电力做强,面向社会做大,多方用心联系,构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 二、领导组织机构 为使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从而为学校增添发展后劲。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校企合作领导组。 组长:崔作让 副组长:王畅郭明德杨宇松闫文贵 成员:霍宇平董跃中郭雪珍刘海荣陈坚孟昭祥郭福祥张圣孙国经 领导组主要职责: 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 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工作部。

组长:霍宇平 成员:董跃中高晓维郭雪珍王宏广刘海荣郭福祥任松青牛建平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校企合作的宣传及建章立制工作。 2、开展外联工作,选取企业,明确合作目标、资料、方式等。 3、组织、实施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4、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改善,保证持续提高。 三、校企合作目标 1、以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 2、做到合作模式的多元化,以坚持服务行业为主,同时根据实际状况,实施联合培养。 3、坚持培训后备高技能人才与加强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并重。 4、力争建成企业职工高技能培训基地。 四、校企合作方式 1、主动将服务、技术送到企业,将培训送到现场一线。 2、承接企业定单,根据企业用人数和规格开展定单培训。 3、校企共同、联合开展培训。 五、我校校企合作的一些经验 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隶属于山西省电力公司,主要任务是为省公司进行职工技能及全员岗位培训,多年来一向将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作为我们工作的主要任务,仅20xx年,学校就完成行业内外营销自动化、变电仿真等培训任务47期1618人次。同时,学校面向社会,加大为系统外企业服务力度,目前学历教育学生共有1500人。 20xx年,我校已用心转变观念,开展校企合作活动,该活动主要针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运行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培训等,并与企业建立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培养国家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组织机构 (一)校企合作委员会 该机构是常设机构,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各科室主任、管理人员、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 该机构为常设机构,是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 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项目组成员1~5人,其中1人为组长,由学校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三、校企合作的任务与方式

(一)校企合作的任务 1、合作培养师资:学校每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学校为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培训,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校企合作项目锻炼教师,项目实施过程经学校认定,列入我校“双师型”教师建设计划。 2、合作建设专业: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企业人员参加专业建设、举办讲座,开展实习、实训指导等。合作探索教学改革,积极开展“订单式”等工学结合模式培养人才。 3、合作进行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用于学校环境改善、共建实验实训基地等。 4、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5、合作培训:合作开展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 (二)校企合作的方式 校企合作方式分为一级、二级项目两类。 1、一级项目 (1)合作培养、培训人才。 (2)合作生产。 (3)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的企业技术服务项目。

校企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中南工业学校校企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湖南省石化行业十二五规划》和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促进学校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全面推进以“对接产业,对接行业”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和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以更好地服务全国石化行业、湖南加工制造业和岳阳区域经济,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更多更好地实用型技术人才,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中南工业学校校企合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培养模式定位。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精尖高效,突出技能培养,全面素质发展。培养模式: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 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互利共盈,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促进知识学习、技能实训、工作实践和职业鉴定等功能的整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是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二条校企合作概念。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国内外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生产经营、招生就业、科研、技术服务与交流、员工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让学校和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基地共建,人才共育,成果共享”的双赢发展重要途径。目的是实现提高育人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二条学校校企合作的工作目标。 学校校企合作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合作办学机制,在合作过程中以“校中厂”“厂中校”“车间加工作任务”“基地共建”四种校企合作模式为基础深度的与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真正实现“基地共建,人才共育,成果共享”的现代校企合作模式。 第三条学校校企合作的主要工作任务。 中南工业学校校企合作的主要有四项相互交叉的工作任务: 一是建立“基地共建”机制,实现“人才共育”的人才供求目标; 二是建立“人才交流”的技术力量培养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的员工培养“校企共建”目标; 三是建立“技术服务与咨询,科研创新与互动”的科技研发新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技术科技研发目标; 四是建立“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教学生产新机制,实现“教学与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发展目标。 通过上述四个工作任务,达到与协作企业建立:聘任企业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的任教机制、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管理者参与学校建设和教学管理的机制;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方面共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的机制。 第二章合作 第四条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龙头或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管理规定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管理规定(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设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 及时更 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提升,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受理校企 合作开发教材的立项申请、结项申请、印制、出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范围 第三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申报应为我校开设的能够体现工学结合要求的 课程的教材,包括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 第四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要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 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 密结合生产实际的教材,应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 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开发要求 第五条 鼓励教师在现有实训指导书的基础上, 着力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任 务(案例) ,将新方法、新内容、新规范、新标准等编入教材,尽量减少验证性 实验,开发出有特色的校企合作实训教材。 第六条 推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开展课程和教学体系改革,邀请行业、 企 业人士一起探讨,广泛听取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以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实际为教材编写的内容。 第七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 结合目前新的形势, 采用 一体化教学和校企合作的模式办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 围绕经 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 并参照大中小型企业技术工人实际操作, 从 2 生产实际出发, 以专业技能为主线, 有针对性地介绍本工种职业道德与安全生产 以及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目的 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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