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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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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案例

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

【案例描述】

“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

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

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

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

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

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

“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

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

被逼上法院

多次碰壁之后,蒋乃群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门的做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咨询处理意见。

2002年7月18日,蒋乃群将反映自己情况的材料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同时,在南京市社保局养老处单副处长的要求下,蒋乃群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田春润。这位专家告诉蒋乃群:深圳特区有法规规定,他的户

籍在南京,个人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

看来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蒋乃群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当年9月12日,一直关注此事的《深圳特区报》刊载《南京市社保局解决蒋乃群老人养老金问题》一文,称“南京的社保机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解决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由于“蒋乃群来深前已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工作30年,来深后其档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因此,蒋乃群只要将档案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补齐从南京汽车厂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这段时间的社保费,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号并享受养老待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蒋乃群以为这一次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

2004年1月20日,蒋乃群将上述报道先后传真给南京市劳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来到南京,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郑科长一起会见了市社保局的单处长。

没想到,单处长只是重申了根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的精神,强调蒋乃群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应该在深圳办理退休养老。

单处长还告诉蒋乃群:“你在南京没有社保号,现在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我们不好给你办退休养老。你应该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写信反映。你要到书面回复后,我们才能按批示办理你的退休手续。”

2月10日,蒋乃群上访到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该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参加统筹的证明开出来”。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开出证明称,“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拿到这个证明,蒋乃群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参加了社保,应该属于“在南京确有社保关系”,而且作为全民固定工有视同缴费30年,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劳保局为他解决养老金问题。

面对蒋乃群的质问,南京市劳保局这回祭出的法宝是《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局认为蒋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

这个回复,让蒋乃群刚刚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难道我真的领不到养老金了吗?”蒋乃群愤懑地对记者说,“看来只有通过法院来讨回我的权益了。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问题的解决。”

意料中的败诉

今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劳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我预料到自己会败诉。但是我就是要这个判决,要这个书面的证据。”蒋乃群告诉记者,“两年来南京劳保局话说了一大堆,但始终不给我任何书面回复。有了判决即使输了,我还可以上诉,还可以上访。总会有地方讨回公道啊!”

目前,蒋乃群已提出了上诉。他在上诉书中写道:“按照国务院决定,我有视同缴费年限30年,个人缴费年限7年,累计满37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员工退休养老的条件。我的退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的生存,南京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为我解决退休养老问题。”

5月底,记者在深圳再次见到蒋乃群。距今年1月初次见面仅过了几个月,他又憔悴了很多。

蒋乃群的代理人徐小芬告诉记者:“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上个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参加西部开发建设,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就这样还要到北京去上访,身体受损很大。谁不想有个安闲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

【案例评析】如何应对“蒋乃群式”的问题

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理想。但作为具体执行机构的南京和深圳的社保部门为什么要把蒋乃群老人的养老金问题推来踢去呢?

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蒋乃群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及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社保制度。即使户籍制度取消了,但依附在其上面的其他制度并不会随之自然取消,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内地落后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也无法消除。”

她还告诉记者:“目前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的细则。所以像蒋乃群这样的问题,只能由各地方自己制定实施细则来解决。”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虽然明确要求“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但7年过去了,劳动部并没有制定出任何实施细则。

对此,深圳市社保局的这位工作人员分析说:“这是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太过复杂,劳动保障部无法制定出可供具体操作的细则。”

结果,各地纷纷以地方立法(如深圳)或政府令(如江苏)的形式制定出实施细则,而本应由国家统一认定的如“视同缴费”等问题,也都由各地按对自己

有利的解释来执行了。

但情况复杂并不能阻止千千万万个蒋乃群在全国各地流动。如果蒋乃群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那“蒋乃群式”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地出现。

“蒋乃群的事情要想在深圳解决,除非养老保险的政策全国统一,养老保险的基金全国统筹。但这一点现在还无法做到,近年内也无法做到。”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规处沈华亮处长告诉记者,“现在的养老保险都是地方统筹,多养一个人就多一份负担。但如果改由国家统筹的话,地方又没有积极性,工作一样做不下去。”

有资料显示,现在全国每年的社保缺口高达1000多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的缺口有300多亿元。既然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地方统筹、自负盈亏,那么可想而知,各地肯定都希望交钱的人多一点,而领钱的人少一点了。

“深圳现在的户籍人口只有100多万,而非户籍人口高达300万-400万。如果在深圳工作的人都在深圳退休而不加以限制的话,深圳肯定养不起。”深圳市社保局办公室副主任张学泰说,“但在深圳工作、在深圳纳税、在深圳缴费,却不能在深圳领取退休金,这对蒋乃群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张学泰因此提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鉴于各地经济水平的差距,是否可以对以前在内地的缴费或视同缴费以打折的方式来处理,从而解决这部分人群的问题,以体现公平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

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

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二: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

【案例描述】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

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2001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

老罗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发的养老金除了买药外,所剩无几。如今已经过去一两年了,单位那边应给的养老金部分依旧没有着落。

在来信中,老罗说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案例评析】关押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廖立民律师说,在老罗被关押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是有依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关押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仅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予以补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所以说,社保局在老罗关押期间暂停发养老金,后来又补发,这是有根据的。

被判缓刑仍可享受待遇

老罗最后被宣告缓刑,那他能否享受养老金待遇呢?廖律师认为,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而且,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

为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说,老罗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案例三: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供销该不该为陈爱民缴纳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按老年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投保资助型老年社会保险、强制储蓄型老年社会保险、统筹型老年社会保险。我国过去采用统筹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也通过企业)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退休金,而不专门为老年社会保险事业设立专项基金,也不向劳动者个人收缴老年保险费,显然,这种模式是非基金化的。我国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养老保险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针对现行的统筹型养老保险的严重缺陷进行改革,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实现基金化和自我保障。

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需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措,具体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该法规同时又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待遇……”。该法规第2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纳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陈爱民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陈爱民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陈爱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案例四: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案例描述】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

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案例五:陈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案

【案例描述】原告:陈某。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1984年7月1日至2003年,原告在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做电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于单位漏交了原告从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2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上述期间漏交的养老保险费。2002年10月15日,原告所在单位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原告系该公司员工,从1984年7月1日至2003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原告部分养老保险费,该公司同意为原告向被告补交漏交的保险费。2002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一份《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主要内容: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原告的工资表中并未反映被扣了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于2002年10月8日才正式向被告申请补交1988年1月至1992年7月和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因此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收到上述函件后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2003年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深府复决[2003]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

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本案中,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不属于其规定的"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因而不适用此规定。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漏交的养老保险费,涉及到的问题仅是被告该不该接受原告所在企业为原告补足漏交的养老保险费。而原告所在企业已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在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其所在企业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向被告申请补交,被告理应接受,并可比照相关规定收取补交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或滞纳金。因此,原告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不接受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原告及其所在企业办理补交手续。为此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告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有关法规的适用问题。原告因其所在单位搬迁、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后其所在单位同意按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八条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和员工,其补交养老保险及利息、或滞纳金的规定补交。而被告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员工对所在企业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以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不接受其补交养老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法律赋予员工在其与所在企业之间存在企业为其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等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在企业确实存在为其员工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员工与企业发生争议,员工向社保部门寻求救济手段时,社保部门才依这条规定去处理。原告所在的企业已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的原因导致漏交了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并表示愿意为原告补足。这就说明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企业漏交其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且原告与其所在企业对应否补交原告漏交部分养老保险费无争议。此种情况下,并不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而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投诉时效,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因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同志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相关保险的法定职责,其不接受原告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而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也正确的。

案例六:退休金之争

【案例描述】原告:张某被告:某食品公司食品站

张某从1972年至1982年在食品站从事签票员工作,每月从食品站领取固定工资27元。1982年至2002年7月做生猪屠宰工,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近几年每杀一头猪得劳动报酬4.5元。原被告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对退休待遇亦无约定。食品站属全民所有制性质,1997年底由黄某承包经营。现张某已过应退休的年龄,要求食品站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给付一定数额退休金。食品站认为,张某不是食品站的正式职工,双方之间仅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且也没有办理过社会养老保险,故不同意支付退休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于2002年8月16日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张某将食品站诉至法院。【判决结果】张某从1972年至2002年7月一直在食品站工作,虽然每月从食品站领取的报酬形式有所变化,但双方之间已有近30年稳定、持续、长久的关系。在此期间,张某是以食品站的名义对外工作,为食品站服务,其劳动报酬从食品站领取,并接受食品站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双方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虽然,张某与食品站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已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张某与食品站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食品站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张某起诉食品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据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食品站自二00二年十一月起,每月发给张某退休费二百元整。

【案例评析】张某与食品站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如何确定张某退休

金的数额是本案关键。

(一)张某与食品站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看,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蕴含在自身体内的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而作为劳动关系另一方当事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支配和使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这部分当事人可以是国有、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②从劳动关系的内容看,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即强调人和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两种类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属于个别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兼具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法律特征。平等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相互选择,双方都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但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必须将自己的劳动力归用工单位依法支配,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从属性管理关系可以说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建立往往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和标志。但我国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和实质要件,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张某从1972年8月至2002年7月一直在食品站工作,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表面上缺少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二)张某与食品站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本案在审理中有观点认为,张某与食品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没有

权利享受退休金待遇,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的确极为相似,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对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作一比较。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本案中,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既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张某在食品站近30年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提出额外要求,如享受退休金待遇等。本案中,张某从食品站领取工资,并接受食品站的管理和指导,双方从属关系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需要屠宰的客户是同食品站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张某只是屠宰的实施者,以食品站的名义对外工作,为食品站服务,这也充分说明双方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本案中,张某在食品站持续稳定的工作了近30年,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认定张某与食品站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法理依据,张某可按相关规定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三)关于张某退休金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食品站属全民所有制性质,张某与食品站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的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但张某退休前是以计件制方式领取工资报酬,无固定的工资发放标准。为

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张某退休前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法院依据该市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00元/月的标准,确定张某每月的退休金数额。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判决无疑是公正与合理的。

案例七:内退,不能对养老保险说不

【案例描述】王某是长沙市某机械厂职工,1997年;王某年满55周岁。他听人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内退。王某和妻子一商量,觉得儿子大学已经毕业,家里也没有什么负担,本人年纪也大了,正好可以早点休息几年。便向单位领导申请办理了内退。2002年,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无法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原来这几年,单位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王某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说,他是内退人员,早就已经退休了,还办什么养老保险,对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王某无奈,找到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监察处理。

【案例评析】

(1)职工在企业内部退养,从实质上讲,还是企业职工,企业不仅要为其发工资,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年来,有一部分企业为了减员增效,对企业一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退,内退待遇当然由企业支付。"内退"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企业行为,而不是一种政府的行为,从实质上讲,内退职工还是企业的职工,只是没有工作岗位。与在岗职工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案中,王某在单位内退后,仍然是企业职工,企业应该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该为王某补缴他内退几年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案例

案例: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什么?参考答案: 答:1997年前后的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社会保障制度奉行的公平原则与可靠性是不能动摇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稳定与促进等功能是市场机制所无法替代的。正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工业化国家才建立了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凡有健全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人们的后顾之忧便得到了解除,安全感的提升必然带来生活信心的提升,进而会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因此,不能单纯地把社会保障看成是一种福利,它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投资与现实投资。 案例:请结合上表,分析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表现在: A、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B、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 C、为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生活环境。 D、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上表上海市2000-200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发展来看,必将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也会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严重滞后,则可能使各种相关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影响社会安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将遭到破坏,经济发展最终将受到损害。从上表来看,上海市城镇和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案例:试根据上图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来建立。国民收入经过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归结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占一定的比重,就其主要部分来看,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从图中也可以看出,消费基金中包含社会保障基金。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马克思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理论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案例:为什么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地区之间不均衡、城乡之间差别大等特点? 1.答案要点:政府部门(对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和社会保障)投入占经济总投入比率越高说明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从案例中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来,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增长率相应地就越低。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适度性特点。社会保障水平并不是越高越好。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给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增加生产成本,进而削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约经济发展。 2.答案要点: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有经济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结构;制度年龄和人口结构;历史、人文等特殊因素。我国经济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而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区间不平衡的特征。 案例:“智利模式”是否代表了新的改革趋势? 答案要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功能定位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商业保险归入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案例:如何看待在中国社会保障问题上存在的几种不同态度 答案要点: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应该根据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最终形成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就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就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就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 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就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就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她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就是我们家的人了。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她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不? 案例分析: 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 某企业就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就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她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助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第4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就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不妥当。 2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就是说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就是不能挂钩的。 3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就是错误的。 案例2: 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与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不正确的。 2、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第5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您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就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就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她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就是够多的,可就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她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她认为,这就是侵犯她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就是事先跟您讲好的。您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您现在无权反悔。再说,您不就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不? 案例分析:

社保案例分析报告

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 案情: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退休难享养老金 案情: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裁起诉,一审落败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1)演示教学

案例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 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

养老保险案例课

第一节社会保险缴费的管理 案例2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案例介绍 海,某企业职工。2006年2月,海发现,该月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643.20元。海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依据,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第二节社会保险参保的管理

案例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吗?案例介绍 2003年5月,芳芳到某公司应聘。在商讨工资福利待遇时,公司提出,如果个人不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增加300元;如果个人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将减少300元。无奈,芳芳就不再坚持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芳芳每月的工资是1500元,公司不负责办理芳芳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3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年检中发现,某公司没有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公司为芳芳等其他情况相同的职工办理在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补缴杜会保险费。但是,公司却认为,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没有缴纳杜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4外资企业的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介绍 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某外资企业在同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的工资中已经包括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备对外资企业进行处罚。然而,该企业却认为,企业已经按规定将各种社会保险费发放到员工的工资中,员工是否参保是个人的事情。外资企业的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5 “临时工”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吗? 案例介绍 1996年12月,丽玲等被市某商厦招聘为服务员。2000年3月,丽玲等发现,商厦没有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们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商厦领导却以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丽玲等人属于临时工为由,拒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丽玲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 复习大纲

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 第二章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1 养老保险的概念 ⑴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通常所称得养老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即依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积累起来的,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死亡后可以继承。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资金,导致其退休时不能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资金,国家还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⑵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的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基础层次,商业养老保险是对它的补充。但是,商业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也具有本质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承包都是自愿的;而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证下强制实行,凡是法律规定的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 2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⑴ “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养老金的计发 ①自1998年开始,我国全面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制度下,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不同,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他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也各有不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也有其养老金计算方法。 “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被称为“中人”。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的原则,“中人”的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设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般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1.0%~1.4%)计算。 ②我国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社会保障号码为标识,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适用范围、编码对象、号码结构、号码的表现形式等五个方面。 ⑵个人账户计息依据和方法 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主要参考三方面因素:一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二是参考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三是参考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方法有两种:一是年度计算法,一是月积数法。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余额依然计算利息,方法为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 ⑶个人账户的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纪录,予以封存。 ⑷缴费基数的统一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⑸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账户后,职工缴纳养老金的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保险案例1

养老保险案例1: 材料1:62岁老人的尴尬——我的养老金在哪里?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判我败诉。我在哪里能领到养老金呢?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休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很快,深圳市社保局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及时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1962年起他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为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到2002年4月正式退休。”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的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了争取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未能解决问题。 2002年5月,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

2018年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分析报告

2018年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国务院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加速出台4 第二节养老压力与政策红利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迈入历史机遇期 (5) 一、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需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 (5)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建立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9) 第三节中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 (11) 一、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濒临超负荷 (11) 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覆盖率低 (12) 三、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即将进入黄金时代 (15) 第四节国际上典型养老保险体系 (17) 一、美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企业年金占比高 (17) 二、其他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发展状况 (18) 1、英国 (19) 2、奥地利 (20) 3、葡萄牙 (20) 4、智利 (20) 5、澳大利亚 (20) 三、国际上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模式 (21) 第五节保险公司进军养老地产,积极参与医疗健康服务业 (23) 一、养老地产市场前景广阔,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是大势所趋 (23) 二、投资养老地产可带来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率的双重提升 (25) 三、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地产优势明显 (27) 四、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的三种模式 (27) 五、百花齐放,分享养老盛宴 (28) 1、案例:泰康保险的养老产业进程 (28) 2、多家保险公司先后布局养老地产 (31) 第六节投资分析: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有效提升保险公司内含价值 (34)

图表目录 图表1:65岁以上人口及占比 (5) 图表2:中国老年抚养比快速提升 (5) 图表3:2016年中国养老体系三支柱占比 (6) 图表4:基本养老金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7) 图表5:2005-2015年我国养老金存量情况 (8) 图表6: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与预测 (12) 图表7: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 (13) 图表8:2016年收益率区间期末资产金额占比(%) (13) 图表9:养老保险原保费收入情况 (15) 图表10:养老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情况 (16) 图表11:2016年美国养老体系三支柱占比 (18) 图表12:养老地产与传统地产的区别 (23) 图表13:养老地产的类型 (23) 图表1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政策不断松绑 (24) 图表15: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 (25) 图表16:2017年1季度保险公司综合投资收益率(未年化) (26) 图表17:泰康之家养老社区概览 (28) 图表18:泰康人寿在养老社区的建设进程上领先同业 (29) 图表19:虚拟金融产品与实体养老服务结合一揽子养老解决方案 (29) 图表20:泰康社区将传统养老保险与现代养老社区结合在一起 (30) 图表21:新华保险养老产业进程 (31) 表格目录 表格1:中国个税延递型养老保险试点进程 (10) 表格2:中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 (11) 表格3:国际养老体系第三支柱对比 (19) 表格4:养老保险金纳税的三个阶段 (21) 表格5:英、奥、葡商业养老保险不同纳税阶段税收优惠模式(EET)详解 (22) 表格6:高净值人群入住养老社区将为保险公司带来6280亿保费收入 (25) 表格7: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的主要模式 (27) 表格8:泰康投资医疗产业,构建医疗网络 (30) 表格9: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假设情况 (34) 表格10:上市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的EV增量与贡献预测 (34) 表格11:上市保险公司估值及盈利预测(元) (34)

养老保险少报瞒报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少报瞒报案例分析 [导读]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也容易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 案情简介 今年6月上旬,江西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劳资科一位工作人员反映,他本人所在单位在2011、2012两年间,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瞒报行为。后经查实,发现该单位在2011、2012两年期间,存在严重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经过计算,少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达118万元,约少缴养老保险费329987.98元。根据稽核查实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并责令该单位限期在6月底前按时足额补缴2011、2012年两年间瞒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要收取滞纳金,共计养老保险费347054.82元。今年6月底,该单位如期补缴了2011、2012年两年间瞒报的501位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处理结果 对稽核告知的情况,该单位无任何异议。该单位领导特别重视,并召开了职工大会,通过了补缴方案,今年6月底,该单位按照当地劳动保障局的要求,如期补缴足额补缴了瞒报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47054.82元,其中包含滞纳金17066.84元。 案例评析 七海人力资源温馨提醒,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也容易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有些企业为了尽量减轻企业的负担,想方设法在缴费基数申报上下功夫,瞒报、少报、虚报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企业申报缴费基数的时候就以全市(省)的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即不低于市(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60%,而不是按照规定以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收入来申报缴费基数。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较普遍地存在,尤其是那些经济状况好,职工收益高的企业更加突出。这对我们的稽核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值得稽核工作人员深思。要缓解这一矛盾,劳动保障局应从职工、企业和稽核三个方面进行“强化”。 一是强化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缴费基数越高,将来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也相应越高。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对损害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行为,企业职工要敢于对企业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是强化参保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着职工大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应该多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多为职工谋福利,多为职工做有益的事,要强化责任,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是强化养老保险稽核的力度。通过稽核不仅可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强化对企业的监管,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还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壮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总量,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真正达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的目的。 更多案例来自七海,请尽情关注。

保险规划综合案例分析 - 副本

保险规划 (一)分析需求 1.能够分类整理可用保险转移和不可用保险转移的风险 2.能够确定客户人身险和财产险的保险需求 3.能够确定客户不可用保险转移的风险管理需求 4. 寿险需求的确定方法 5. 健康险需求的确定方法 6. 意外险需求的确定方法 7. 财产险需求的确定方法 8. 责任险需求的确定方法 (二)制订方案 1. 保险产品组合知识 2. 保险需求的动态分析方法 3. 保障信托知识 4. 保险法律法规 (三)调整方案 1.能够根据因素变化调整保险方案 保险规划综合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简介 肖某现年38岁,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经营一家有百名员工的小型电子企业,每年净利润百余万元。 肖太太现年35年,在一家国有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约6000元,年终奖还有3万元。 他们有一个女儿小肖今年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不仅聪明机灵,而且非常有艺术天赋,从小就学习钢琴与芭蕾舞,在幼儿园就经常参加各种演出活动。因此,肖某与肖太太格外疼爱女儿,计划等她在国内完成高中学毕业后,送到英国留学,完成本科与硕士学业后再回国接班管理企业事务,或者届时由她决定做自己喜欢事情。 肖某的父母早年由于疾病已经离世,只有肖太太的父母由于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现年60岁。 由于三代同堂,肖某与太太工作又十分辛苦,实在没有时间照顾两位老人与女儿的生活。于是,他们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梅,小梅的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与肖某一家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虽然肖某家庭现在有房有车有自己的企业,家里也有200余万元存款,但是长期在商场打拼的他

总是觉得没有安全感,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虽说也有200万元存款,但弄不好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什么法律纠纷,说不定哪天这些财产就不见了。眼看现自己快40岁了,也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一个放心的保障休系。 由于自己的公司是小电子企业,这些年也没有给员工买社会保险,随着政府严格要求必须参加社保政策,加上肖某自己也意识到为自己与员工建立必要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准备今年开始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而太太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及福利比较齐全,工作与收入也很稳定。现在的问题主要在肖太太的父母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将来肯定要支出大笔医疗费,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很让肖某头疼。 由于一直有较强的优患意识,加上自己又没有太太那么好的福利保障,所以,几年来肖某很重视购买保险,希望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为自己与家庭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先后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产品。 二、肖某的保险优先顺序分析 您对保险各项功能的重要程度评价,请按重视程度将各项指标的先后顺序列出。 (1)意外保障功能:一旦有什么意外,可以留一笔钱给家人,让他们生活有保障; (2)健康保险工能:希望保险主要是为自己服务,一旦自己得了什么病,就可以享受好的医疗服务不必担心钱的事了! (3)养老功能:希望保险积攒一笔财富,当退休时,可以每个月拿一笔钱用于自己的退休生活,不至于老无所依; (4)强迫储蓄功能:每个月都要强制性缴款给保险公司,可以强迫自己储蓄,不至于钱在手里都花光,到老了都没有什么积蓄; (5)理财功能:希望保险公司在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能带来更高投资回报; (6)保值增值功能; (7)照顾子女功能; (8)规避遗产税功能(目前遗产税没有开征,考虑一旦开征就有很大的财务负担)。 三、需要的保险种类 虽然肖某有雄厚的金融资产,但是从保险的角度来看,保险的目标是使肖某在出现任何重大变故,哪怕是灾难性的事件或者企业投资失败等最坏的情况下,都能保障肖某在未来40年中能享受稳定的、高品质的生活,因此给肖某的保险需求计算法不是纯粹的需求法,而是希望通过保险投资,使肖某在50岁后的生活目标可完全依赖保险完成。 在肖某的保险需求中,主要包括三大块: (1)基本生活开支需要,即通过保险年金领取的方式,保证每月家庭正常开支的房屋管理费、水电费、饮食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2)品质生活开支需要,通过保险分红领取方式,保证每年一笔资金用于旅游、娱乐、运动、交友应酬、人情馈赠等品质生活需要; (3)医疗保险开支需要,肖某的生活开支可以俭朴,生活方式不必奢华,但是医疗保障一定要最好的,毕竟生活是最可贵的,健康比财富更重要。 四、个人安全保障体系的构成部份分 (1)社会强制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中的养老险、医疗险、住院险、工伤责任俭、失业险、生育险等; (2)消费领域的强制保障体系:包括汽车使用的责任险、财产险、电器使用中的责任险、航空领域的意外险等; (3)企业在社保外提供的额外保障:包括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团体、补充商业保险等; (4)个人商业保险保障体系:包括寿险、投资分红险、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教育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等; (5)个人金融资产保障体系:包括具有退休养老功能的基金、国债,以及现金储蓄、货币型基金等;(6)个人实物资产保障体系:包括用于退休投资的房地产、收藏艺术品等; (7)家族保障体系:包括上一代的遗产继承、下一代的赡养义务、族人的资助等。 五、家庭保障的种类 一是家庭应急现金储备,二是家庭意外现金储备,三是家庭保险储备,包括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

养老产业 案例总结及分析 养老社区

养老产业概念:养老产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独立产业,是随着财富阶层的增加和人口老龄化以及人口年龄结构的转变,为满足这样一些人群的需求而出现的新兴产业;是指为有养生需求人群和老年人提供特殊商品、设施以及服务,满足有养生需求人群和老年人特殊需要的、具有同类属性的行业、企业经济活动的产业集合;是依托第一、第二和传统的第三产业派生出来的特殊的综合性产业,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福利性和高赢利性 (案例共有如下四个,分别为英国德国丹麦香港的养老体系,涉及方面较多,文字略长。) 经典案例一:英国老年社区特点:配套设施齐全的全龄化大型老年社区+ 英国的老年社区建筑规模大,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开设的课程和组织的活动超过80种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与功能区划分,是集合了居住,商业服务,度假疗养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社区。 英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0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75岁以上的老年人亦有370万。英国人的平均寿命,男性已增至71岁,女性更是增至77岁。如今英国已出现了一些“老年人城市”,如贝克斯希尔、海斯汀、伊斯特邦等,这些度假城市风景如画,退休的老年人纷纷迁入安度晚年,城市中老龄人口已占20~50%。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英国是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的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就将养老问题纳入社区,对老年人采取了社区照顾的模式。 社区针对老人的情况,提供居家照顾生活服务。安排专人,照料其日常生活及起居,包括上门做饭,打扫居室,洗衣服,洗澡理发购物,陪同上医院,等等。同事安排保健医生定期上门,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预防疾病等。并按照需要,向他提供视力,听力,牙齿,精神等方面的服务。提供老年娱乐室,老年工作室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促进心智健康。另外,老年人也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于钟点场所提供劳务,适当增加收入。 社区照顾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生活照料(饮食起居的照顾,打扫卫生,代为购物等)。生活照料又分为:居家服务、家庭照顾、老年人公寓、托老所等4种形式。 第二,物质支援(提供食物、安装设施、减免税收等)。如,地方或志愿者组织用专车供应热饭,负责为他们安装楼梯、浴室、厕所等处的扶手,设置无台阶通道和电器、暖气设备等设施,改建厨房和房门等。 第三,心理支持(治病、护理、传授养生之道等)。如,保健医生上门为老年人看病,免处方费;保健访问者上门为老年人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等。另外,还规定了为老年人提供视力、听力、牙齿、精神等方面的特殊服务。 第四,整体关怀(改善生活环境、发动周围资源予以支持等)。如,由英国出资兴办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娱乐、社交的场所。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则由中心定期派专车接送。同时,为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促进心智健康,适当增加老年人的收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钟点场所——老年人工作室。 社区照顾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集中院舍养老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融合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和集中院舍养老之长,更符合人道的原则,更注重对老年人心理和情感上的关怀,使老年人过上了正常化的生活,提高了老年人生活的质量。

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双方难免会产生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若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仲裁申诉是有时效规定的,逾期可能丧失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很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这些情况的规定。以下将通过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例,对相关一些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维权;劳动仲裁;时效 一、案例简介 陈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文职工作,每月工资两千。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负责档案的保管,也没为陈某上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关于这一点,在陈某上班的第一天,经理就已经与她说了,并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津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奖金等。换句话说,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把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到员工的手中去了。陈某自然知道这不

对,但由于那时找工作很不容易,所以便没有说什么。现在陈某已工作一年多了,便想换个工作,找个正规的公司,同时又想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让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有两大关键点:一个是时效问题,即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超过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另一个是双方各自的责任,即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有多大,是不是得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有没有责任,是否得自己掏腰包补上?将这两大问题弄清楚了,就基本可以知道这个案件的答案了。 二、本案例中公司与劳动者各自行为与立场态度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之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年老、医疗、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补助与补偿。其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而至于生育保险等可视公司具体情况而自主决定。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般而言,公司应该代为申报和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个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必须按月足额及时缴纳,只不过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很显然,在本案中,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

养老保险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保险公司推荐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参加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 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 X ) 3.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以后,可以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X ) 4.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5.基本养老保险只需单位缴费,个人不需缴费。( X ) 二、单项选择题 1.养老保险是解决劳动者( A )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A.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 B.因失业失去工资收入 C.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 D.因疾病离开工作岗位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最终应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 B )。 A.5% B.8% C.10% D.12% 3.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额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A )。 A.120 B.150 C.80 D.70 4.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 B )年。 A.20

B.15 C.12 D.8 5.《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底线为( C )元。 A.60 B.50 C.55 D.65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包括(A C D) A.基本养老保险 B.普遍养老保险 C.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D.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下列关于养老保险涉及的范围,正确的是 (A B C) 。 A.企业职工 B.农村居民 C.城镇居民 3.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A B C)。 A.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B.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C.个人缴费年限最低要达15年 D.办理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个人缴费年限最低要达5年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A B)构成。 A.个人缴费 B.政府补贴 C.银行贷款

养老保险案例

养老保险案例 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 【案例描述】 “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 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 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3分)答:正确。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 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 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 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 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 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 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 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 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 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 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 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 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 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 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 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 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 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 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 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 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 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 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 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 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 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 则?(3分)答:教材P175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 担模式?(6分)答:责任分担型 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 案例描述: 王晓于2003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 任会计工作。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 办理养老保险。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 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 自己办理。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 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 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 费用的义务。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 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王晓听后很 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 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 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 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职工”。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 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 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 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 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 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 原则(6分)答:教材P176 案例分析: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 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 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 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 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 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 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 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 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 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 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 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 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 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 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 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 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 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题: 1、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官,如何裁判? 请说出理由。(3分)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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