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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倾向分析_基于温州瑞安市T镇的个案调查

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倾向分析_基于温州瑞安市T镇的个案调查
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倾向分析_基于温州瑞安市T镇的个案调查

一、问题提出

民间借贷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它与商品经济相伴随,是私有制产生后的一种经济现象。本文所述的农村民间借贷是指农户与农户、农户与企事业单位或农户与城镇居民之间直接发生的一种贷款活动。[1]这种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在全国31个省(市、区)对2万余农户的常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则高达65.97%。民间借贷的繁荣催生学术界的研究热潮。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研究为数不少,但是在研究方法上多以理论探讨为主,缺乏实证分析;研究内容上大多从宏观组织层面入手,缺乏对作为农村民间借贷主体——

—农户行为的微观因素分析。本研究认为,借贷过程中农户的行为倾向直接决定了借贷行为的发生,分析探讨农户行为有利于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条件下,更好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地区的概况

瑞安为瓯越古邑,地处温州市域中部,是浙江省重要的现代工贸城市。T镇距瑞安市区6公里,面积21.3平方公里,人口4.36万,辖30个行政村和1个居民区。2002年,T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0.23亿元,工业总产值达28亿元,人均年收入7466元。T镇企业多且实力雄厚,据悉,全镇共有40家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T镇民间借贷十分活跃,据笔者在T镇部分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发现,约70%的农户参与过民间借贷。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深度访谈的方法。首先是个案的选择。主要是先通过社区熟人选择存在民间借贷行为的典型个案,然后运用滚雪球的方法共选取13个调查个案。其次是访谈提纲的设计。个案访谈共围绕三个主题:(1)贷方的行为选择;(2)贷方之间的关系取向;

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倾向分析*

——

—基于温州瑞安市T镇的个案调查

万江红徐小霞

(万江红: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武汉430070)

(徐小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武汉430070)

摘要:民间金融活动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温州瑞安市T镇的个案调查资料为基础,对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倾向进行了理性、客观的分析,认为在现行的借贷框架

下,贷方的行为具备主动性、选择性、隐秘性和趋利性四大特征;贷方之间以竞争、合作为关系取向;借贷

双方的关系基础是以关系、信用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储量。

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户行为倾向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6)11-0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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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贷双方的关系基础。

本文用“案例”的英文字母Case的头一个字母C和阿拉伯数字代表每一个个案,如C1即表示个案1,C2表示个案2,依此类推,共计C1—C13个访谈个案。同时,在C1后面加一横杆和一个阿拉伯数字,其中的阿拉伯数字是访谈主题的编号,即表示每个具体个案对不同访谈主题的回答,如C1-2,即表示个案1对主题2的回答。

(三)研究对象的介绍

本研究所选取的13个个案,均为T镇下属行政村的当地村民,其中男性8名,女性5名,其年龄介于19—55岁之间。由于T镇城市化步伐较快,传统意义上“以地为生”的农户已不多见,当地农户从事的职业呈多元化和非农化倾向,本次调查的13个个案目前所从事的职业以个体经营者居多(11人),其次为小型工厂负责人(1人)、退休教师(1人)。

三、借贷双方的行为倾向分析

(一)贷方的行为特征

1.主动性。主动性即指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贷方农户积极寻求资金需求源,主动促成借贷交易完成的一种行为特征。贷方表现出主动性特征,具有一定的客观前提和文化根源。首先,随着民间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部分农户拥有了大量闲置资本,另一方面农民、农户和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是贷方农户具备主动性特征的客观前提。其次,温州历来具有丰富的商业文化和竞争进取的商品意识,这是促使贷方农户主动寻找资金需求方的文化根源。同时,调查发现,贷方农户选择的路径,一般还是以亲戚、朋友为主的人际关系网络,所达致的目的是资本配置收益的最大化。

“有时候,我手头有些闲散的钱,会向一些朋友打听,看有没有人需要用钱,也看一下要借钱的人的人品,看他借钱是做什么用,如果他人还可靠,就会主动把钱借给他用,借贷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呢!”(C1-1)“钱放着也是放着,还不如借给别人,帮下别人,又收点利息钱。我大多数是借给亲戚、朋友、邻居,这

些人有时找我帮他们的朋友借钱,我觉得那个人还可

以呢,我就把钱借给他,很少借给不熟的人。”(C3-1)2.选择性。选择性意指贷方农户利用社区信息,

对交易对象进行全面判断和理性选择的一种行为取

向。从选择方式来看,贷方主要通过听、看、察的方式

选择交易对象。听,即贷方通过朋友圈探知交易者的

人品、信用、家庭等情况;看,指贷方查看借方目前所

从事的职业以及发展状况;察,主要是借贷关系形成

后,贷方不定期地对借方进行暗中考察。就选择范围

而言,贷方农户的行为选择具有明显的人格化特征,

呈现一种“差序”格局,即由亲戚、朋友扩展到亲戚之

亲戚、朋友之朋友。

“借钱给人的时候,并不是说哪个人给的利息高

就借给哪个,我的钱主要是借给一些亲戚、朋友什么

的,上次借给亲戚的利息是1分利。我是基督教徒,教

会里的会友有困难,找我借,关系好呢,也会借给他,

曾经借给教友的利息只收8厘。”(C2—1)

“我肯定愿意把钱借给亲戚、熟人啦,把钱借给他

们后,还会去打听他现在有没有做正事,如果到时候

不能还钱,借的又不多,几千块钱,可能就算了,以后

呢,再也不会把钱借给这种人了。”(C4-1)

可见,民间借贷仍然主要发生在熟人圈内,只是

这类熟人圈随着人们社会交往面的扩大而日趋扩大。

就选择目的来说,选择也即风险的评估,借贷面临的

最大风险是资金能否归还,贷方进行选择的目的是使

风险预期最小化。

3.隐秘性。隐秘性是贷方农户在一定范围内对交

易对象、交易内容实行的一种行为保护。首先,隐秘性

缘何产生呢?笔者认为,一是由于民间借贷目前所处

的“边缘性”地位;二是中国人尤其是农民强烈的面子

观。其次,调查发现,这种隐秘性是相对的,对于借贷

“圈中人”而言,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对“圈外人”来

说,这又是个永远的秘密。但是,目前民间借贷是圈中

有圈,圈外套圈,“圈中人”和“圈外人”也是相对的,所

以,贷方的隐秘性只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第三,贷方

具备的隐秘性行为特征造成的后果,在主观方面,有

效保护了贷方农户自身的隐私安全,保证借贷行为的

顺利开展;在客观方面,切实维护了资金借入者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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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极大减少了借贷纠纷。

“以前有一回借给别人钱,他们没有把钱还给我,后来啊,也没得办法,又不能跟他吵、闹的,怕他家里人知道,闹得他们家里人有矛盾。他借钱家里不晓得。别人找我借钱,要我不要对他家里说,我就不说。其实,我们也不会到处说某某找我借钱了。你要是到处说,下次,村里人也不敢找你借了。”(C5-1)

“我们村相互间借钱的比较多,有的是为买车、有的是买房、还有做生意的,资金周转,我们这儿这种事一般就当事人知道,都是同村熟人,大家都有面子嘛。外人是不知道的。政府不管这事儿,我们也怕被看成是放高利贷的,保密点儿,心里踏实。”(C6-1)4.趋利性。趋利性指贷方农户采取一切行动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这里的效益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文化、情感和政治等目的。科尔曼(JamesS.Coleman)提出的理性行动理论认为,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即是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3]在借贷过程中,趋利性既是贷方农户所具备的一个独立行为特征,又是上述三项特征产生的驱动力。作为独立的行为特征,趋利性主要体现为贷方的放贷利率高于同期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而且,虽然表面看来,现行一些借贷是无偿的或者利息很低,实际上,利息的支付形式是多样化的,不单局限于现金,借方所背负的因借贷而形成的“人情”包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作为驱动力,贷方农户所具备的主动性、选择性以及隐秘性都是受利益驱动的,其目的是保证潜在的预期收益大于风险,即利益最大化。

(二)贷方之间的关系取向:竞争与合作

从农村民间借贷的供给方来看,非正式贷款人的信贷供给必然表现为贷方的垄断。垄断地位使得贷方有能力控制借贷资金的分配流向,并获取超过边际成本的垄断利润。贷方的垄断地位则是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实现的。

“…通过亲戚、朋友再把钱借给他们的亲戚、朋友。反正一回生,二回熟。有朋友帮忙介绍,我认识的人就越多,找我借钱的人多起来,我也会想办法筹钱,要自己的儿女把钱放我这里,找其他有钱的亲戚朋友想点办法。”(C8—2)

“我隔壁家里有钱,找他借钱的人多,他有时手头没那么多钱,会找我挪点钱,跟他关系比较好嘛,会把钱挪给他,这种事情说不清楚,我有时也挪钱借人,不过我们不会对别人说是借来的钱再借给他的。这种情况在我们村还比较多,大家都熟,就无所谓啦。”(C7—2)

“我们村几个关系好的贷钱大户,经常串门儿聊天,也说一些关于借钱的事,比如利息啊、借钱人的情况啊。其实利息呢,我们村都差不多吧,大家心里都有个底,你利息太高,别人以后不会找你借了,太低呢,又会得罪村里其他借钱的人。”(C9—2)

1.竞争。竞争主要指贷方之间采取一系列措施,相互争夺资金需求源的一种行为方式。贷方竞争的手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利息调节。贷方通过适当调整利息,降低借方的还款成本;二是期限调整。延长期限或进行无期限的借贷,以减轻借方还款的压力;三是关系积累。通过扩展自身的社会关系链和社会信用圈,以获得更多的关系资源;四是实力扩充。主要是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从而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2.合作。合作指贷方之间为了实现最大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的一种行为方式。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三种合作类型:一是资金融通合作型。一般是在借贷资金量较大时,贷方之间发生的资金互济行为;二是信息沟通合作型。即贷方之间通过对宏观政策、借方状况等信息交流,以降低风险成本;三是垄断利润合作型。主要是通过合作,将利息保持在一个供需平衡点,以维持现有的垄断秩序。

(三)借贷双方的关系基础:以关系、信用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储量

1.人际关系资本是农村民间借贷中借方与贷方之间的关系基石。目前的农村社会仍是人际关系盛行的社会,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积极有效的功能。[4]本次调查发现,一方面,关系资源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亲戚、朋友等熟人仍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主体。同时,由熟人组成的借贷关系网规模日趋扩大,成员关系亲密度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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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下降;另一方面,人际关系网络是维系借贷关系的安全装置。以血缘、地缘和商缘关系等社会网络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具有低信息成本、重复博弈和集体行为能力等优势,可以有效维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跟我借钱的人,都是一些关系好的亲戚、朋友吧。毕竟是亲戚,知根知底的,也不怕他们不还钱,不熟的人肯定不借,怕以后麻烦。再说都是熟人,你找我借,我找你借,哪个没个为难的时候呢,我也找过亲戚、朋友借钱,比较放心点儿。”(C10—3)

“我以前组织过一个‘互助会’(一种民间借贷组织),主要是拉些自己的朋友、邻居参加,规模10人,每次收会者收钱时摆上一桌酒席,其他九人每人拿2000元给收会者,依次轮流用钱。组织这种会的会员都是关系比较好的村里熟人,借钱没什么风险。”(C11-3)

2.信用资本是维系借贷双方关系的先决条件。任何借贷必须以信用为基点。

“找我借钱,我找别人借钱,都是一些信得过的亲戚、朋友,有的亲戚朋友,为人不行的话,我不借钱给他,也不找他借。我上回把钱借给一个亲戚,说好还,没按时还,一直拖着,碰到这种人,只能认倒霉,又是亲戚,也不能逼他,打官司更不可能,都是熟人,关系坏了也不好。”(C12--3)

“…借贷纠纷,有是有,并不多。像我们这村里熟人间借的数额不大,几千块钱,高的也就一、二十万吧。借钱先要看那个人为人怎样,可不可信。如果有人故意不还的话,村里人晓得了,那人就甭想再找村里人借钱。大家背地会瞧不起他。我们这儿的‘应会’(一种民间借贷组织)也是的,会主(组织发动者)都是信用不错的人。”(C13--3)

经过调查和研究发现,第一,信用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农村民间借贷的信任范围狭小,往往局限于亲朋好友的熟人圈内;第二,信用资本是借贷双方的关系桥梁,通过信用,资金可以从闲置人手中转入急需人之手,形成借贷关系;第三,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的信用基础是公认的伦理、道德、宗族规制等非正式制度,一旦行为主体背信弃义,将会受到社会排斥、声誉丧失等严厉的非正式制裁。

四、结论与思考

借贷是一门很深的学问——

—这是一位被访者吐

露的心声。本研究主要从民间借贷过程中农户行为倾

向入手,对农村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

究表明,在借贷过程中,贷方农户的行为具有主动性、

选择性、隐秘性和趋利性四个特征,四个特征相互关

联,彼此渗透,而且趋利性既是一个独立的行为特征,

又是前三个行为特征的驱动力。贷方之间以竞争、合

作为关系取向,竞争手段包括利息调节、期限调整、关

系积累和实力扩充;而合作分为三种类型:资金融通

合作型、信息沟通合作型以及垄断利润合作型。借贷

双方的关系基础是以关系、信用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储

量。中国农村特殊的人际关系资本仍是借贷双方的关

系基石,建立在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信用资本则是维系

借贷双方关系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农户在借贷中

的行为选择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同时,从社会学角度

看,农户的行为倾向又受经济、心理、文化、制度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

会转型期,传统的行为规范日益受到挑战,在此背景

下,国家的政策导向应该是以引导农户的借贷行为为

主,而决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干涉农户行为。要着力营

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引导农村民间借贷行为

和借贷组织健康发展。

*本研究为200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05BSH031)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1]宋宏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山西经济

出版社,2003年第22至24页。

[2]《2003年温州年鉴》,中华书局,2003年,第2至5

页。

[3]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1年,第95页。

[4]刘兆发:《农村非正式结构的经济分析》,经济管理

出版社,2002年,第40至44页。

(责任编校: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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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温州借贷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应当何去何从? ——温州借贷危机带来的启示 2011年9月20日,温州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失踪,并于9月21日确认由于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而逃跑,号称“眼镜大王”的胡福林跑路掀起了轩然大波。而此前,温州已经频频传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主及担保公司老板逃走的消息。据统计,仅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网上还爆出了一份《温州老板跑路清单》,涉及金额从几千万到十几亿不等。 对于本次温州借贷危机的根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货币政策过紧,有人认为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有人认为是民间金融缺乏监管,还有人认为是温州投机之风盛行、借高利贷炒房地产。在要不要救以及如何救温州方面更是产生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的发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简单描述,并就借贷危机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识别和分析,从而概括出此次温州借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 一、温州借贷危机发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1、国内外的经济环境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就如同被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无论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深陷危机之中难以自拔。全球金融危机之下的中国也是难以逃脱,作为世界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更是举步维艰。世界经济不景气,各国都在努力整顿本国经济,中国对外出口因此遭受重创,尤其遭到美国的强力反抗。同时,中国3.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以及来自美元的升值压力,更是让我国政府左右为难。近期,虽然人民币汇率略有反弹,但是其今后的中长期走势也是很难把握。不仅如此,欧债危机更是让世界经济雪上加霜,也更让我国中小出口企业饥寒难耐。无论是国际环境还是国内经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种严峻考验,民营企业在这种内外经济环境下,生存更加艰难。 2、民营经济的发展——温州模式 温州模式是指浙江省东南部的温州地区以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的方式发展非农产业,从而形成“小商品、大市场”的发展格局。小商品是指生产规模、技术含量和运输成本都较低的商品。温州模式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代表,涵盖台州地区在内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是一种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无为”的模式。 温州模式发展以来,得到了许多来自国内外的好评,认为这种发展民营经济的模式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是,同时也不乏一些对温州模式进行的批判的声音,认为温州模式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温州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横行,而且温州模式粗放的发展方式,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破坏。2008年以来,受制于全球金融危机,温州的经济发展速度下降,造成外界对于温州模式持续发展能力的质疑。 由于独特的经济发展历史,温州一直是一个“二元金融”明显的地区,一方面是现代正规金融,另一方面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二者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地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但是正规金融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据统计,温州现有中小企业30-40万家,真正能够从正规金融体系融到资的不足20%,也就是说有80%的企业要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因此民间借贷比较发达。近期,尤其是银根紧缩以后,温州的民间借贷处于活跃阶段。根据人行温州支行的指数监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账户交易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396亿元,总体呈上升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3至2015年,朝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

件,2016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11658件,增长率分别为8.1%、128.9%、160.3%.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3年朝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10件,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1653件,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3107件,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超大标的民间借贷个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平均涉案标的虽稳中有降,但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3年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21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5件。近四年,单个案件最大标的为9400万元,出现在2016年。 串案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及公司。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11 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原告身份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7679852.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 毛芷蕙英语 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 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 原告:郑家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 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 4介绍,于2012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2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一)

民间借贷调查报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自发的民事融资活动,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大约在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各种地下钱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85%,而一年期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归纳,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

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项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5.6%,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温州官方文件也显示,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其中40%的资金停留在民间市场。同时,东莞民间借贷的总规模也已经达到380亿,这其中包含政府监管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借贷数量,而且,东莞老板有放弃实业,转作投资或者高利贷的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普及率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因为担保时民间借贷过程可以顺利进行的一项有力凭证,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期限中,涉及到担保的保证期间。所谓的保证期间是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约规定的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民间借贷中的一般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保证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自今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本文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本次温州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方案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现状 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可以看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称,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现今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由于银根收紧,房企缺钱,加上实业制造持续不景气,于是越来越多缺钱的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从而抬高了利率水平,高息诱惑下,不少原本投资于实业的资本也开始发生了转向。而因利益的驱使,尽管明知道风险巨大,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利息会随着资金的倒手,越变越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其中的人都会稳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也成为很多放贷者的理由。 然而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 重。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而温州现有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几乎都来自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一支闯荡全国市场的经商队伍。目前至少有160多万温州人在外经商,投资办企业,这些在外投资者的原始资本大都靠自筹,并主要来自于民间借贷。 目前温州大多民营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1998年之后,温州的民间金融进入了活跃发展时期。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于2002年1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为125亿元。究其原因,主要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014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裁判指引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参照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二、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确认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及审理要素,借据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及结算方面的重要证据。 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六、下列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 (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行为; (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 (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七、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无过错,还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过四倍利率;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八、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

温州民间借贷

温州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摘要:温州是我国典型的依靠民间资本发展的地区,民间资本在改革发展中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资本要素发挥作用。表现出了良好的增长性和贡献率。高回报带来的高风险。高利贷轰然崩盘、中小企业深陷融资困局……近期,温州金融风波集中爆发,民间借贷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甚至被多方舆论“妖魔化”。温州民间借贷真的是洪水猛兽?缺乏制度与法律保障的民间借贷,更像是一场饮鸩止渴的资本游戏。本文旨在探究温州民间借贷风险原因、分析弊病、寻找解法,为民间资本阳光化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借贷;阳光化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借贷行为而言的,它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初以来,国内的民间借贷已然呈现井喷之势。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近8万亿元全社会融资总量中半数以上来自银行以外的部门。温州是较早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的地区之一,民间资本在其整个资本结构中占据重要的角色。神话般的“温州模式”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有益补充。然而,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的暴露出他的脆弱性。2011年由于银行停贷,出现了部分老板“跑路”、担保人自杀这些社会现象,人们在看到这一社会现象的同时,往往忽略了推动这一波金融动荡的多重复杂因素:实体经济的盈利率下降、炒作之风盛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国有银行的利率不能反映真实水平,资金更蜂拥到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骤松骤紧的货币调控放大了金融波动的影响,货币调控的工具选择也加大了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正是这一系列加在钱上的扭曲,最终带来了温州等地的金融紊乱。面对复杂的融资环境,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一场制度性的改革,这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完善的需要。

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思考

捡漏拾遗——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的思考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9日,李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肖某账号转账40000元,2017年5月9日,李某仅凭此银行转账凭证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诉称该银行转账凭证系李某向肖某发放的个人借款,要求肖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向其返还该笔借款。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该转账系因其先前为原告向第三方垫付过四万元人民币,后原告向其偿还的垫付款,双方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举示了向第三方的转账凭证,但因无书面垫付款协议,该抗辩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未被法院采信。除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外,原告再无任何证据。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审理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原告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它债务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其声称的垫付款,即原告无继续举证的义务,法院应当直接依据该十七条判决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 被告方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现原告主张该转账系民间借贷行为,但又未举示其它证据证明该转账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原告所凭借的第十七条与上位法冲突,不应成为判案依据。况且,被告因为善意帮助而为原告垫付了4万元,且该4万元垫付款短时间内就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被告无义务再留存该债权书面凭证,无法举示书面垫付款协议符合人之常情。被告完全没有想到原告会倒打一耙,活生生把还的钱说成借的钱,如果支持被告诉请,实乃法治之倒退。 现该案尚未判决,但由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做一思考。原告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究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分析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7679852.html,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分析与建议 作者:张超李海勇 来源:《读写算》2012年第74期 摘要:2011年4月初,温州知名民企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鹤逃往国外。自此,接 二连三的开始出现温州民企老板“跑路”、甚至自杀事件,温州中下企业倒闭如潮。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彻底爆发。那到底民间借贷是怎么产生,发展的,危害为什么这么巨大,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危机调控 温州民间借贷依靠的是熟人圈子里的知根知底和个人信用来维系,这导致这种以“会”为形式的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先得会款者如果后来逃离,未得会款者将无法取回投入的资金。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推动民间借贷愈演愈烈,利息越来越高,最后资本链一旦断裂,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连锁效应,使得民间借贷危机迅速爆发,一发不可收拾 通过分析与考察,我认为造成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如下: 1.民间借贷、次贷的利率过高。经过反复的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大概相当于高利贷,有些甚至高于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支出成本,使原本实力就不强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债务利息。 2.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危害了权益人的利益。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适用的法规支持,放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主,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3.面向遗体企业的金融体制不完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对中企业没有政策上的扶持。中小企业要想运作起来,只能采用其他的渠道融资,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民间资本大,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差。浙江省是经济大省,民间资本巨大,但小资本的投资环境较差,导致民间游资额大,这为民间集资提供了条件。 2012年3月经过国务院批准核发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在 温州设立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对温州的借贷危机进行调控,此方案是从宏观方面进行了讲述,但应该更加细化,提出建议如下: (一)制定详细、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应该制订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温州民间借贷的情况固定下来。国家可以设立专业部门,招聘专业人士,并通过法律赋予此部门、专家以相应的权力。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流程、手续的办理,确保民间借贷走上正确的运行轨道。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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