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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也不影响媒介关系的具备);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2】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3】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法律敎育网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6】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 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301 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种不同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仔细加以区分;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 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 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两种间接损失有所不同,应当加 以说明: (一)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 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 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末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 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 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 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 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0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 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 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7765965.html,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作者:李斌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从民法上的占有出发,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分析,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 关键词: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刑法中,有很多类型的目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除了要求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1] 说起占有,它来源于民法,在民法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作为物权概念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享有的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领力,即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这层含义上的占有更强调占有人对物管领与支配的事实性和外部可识别性,而不问这种对物的管领与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二种含义是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种,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依所有权可得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权能的可分离性,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享有,也可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基于占有权能所为之占有,必须因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引起,进而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换言之,必须是合法占有,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仅仅是没有占有权能支撑的占有事实,虽然受到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保护,但是已经与占有权能即法律的正当性无关了。[2]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而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状态,即不具有法律正当性地控制、管领占有物。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强调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更强调对这种业已发生的缺乏法律正当性的不法状态进行事后的救济。 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差异颇大,关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 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内容,而把自己作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来行动的意思。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不法行为人具有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意思,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毁坏、藏匿型的财产犯罪因为也具有排除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特点,所以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于单纯的盗用等一时性的使用行为,不能认为具有排除所有权人权利的意思,因而也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股权转让合同诈骗讲解学习

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

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 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

安全生产事故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人和物两个方面: 1、人的方面: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经济补偿费、后事处理费、其他费用等等; 2、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净值-残值计算,报废后能修复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修复费用计算。包括机器设备、房产等; 3、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原料、燃料、辅助材料按照账面值-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按企业实际成本-残值计算。 其实反过来说,除了间接损失之外的都是直接损失更容易理解,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因停产或减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因经济合同纠纷和企业名誉受损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全部都是直接经济损失。因为包括现场清理,临时雇工等都应算作直接损失的,很难一一描述。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统计依据和统计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依据。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国家标准 GB6721—86)。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及统计范围。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国家标准 GB6721—86)的规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应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一是人身伤亡后所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compensation、补助及救济费用及歇工工资wages等;二是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及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三是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

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 摘要:侵权损害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与损害结果不相当的现象。间接损失认定范围的狭小和额度的偏低是导致全面赔偿原则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的重要原因。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在间接损失算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计算间接损失的动态方法。 关键词:间接损失,侵权损害赔偿,不易量化损失 在近现代民法中,赔偿损失已经成为一项最为重要和最为广泛采纳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它不仅适用于财产侵害,也适用于人身侵害,不仅适用于对有形财产的侵害,也适用于对于无形财产的侵害,不仅包括了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反映出赔偿损失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手段所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赔偿损失在广泛应用中,却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症”,例如:劳动用工中伤残赔偿金额的普遍偏低现象;死亡赔偿金额反而低于伤残赔偿金额的现象等等。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偏离目标的结果呢?我们对于受害者间接损失的认定已经完全和完善了吗?如何做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损失认定?笔者有意对以上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间接损失认定的现状和不足 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认为损害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有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间差异的认定存在着比较多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借助因果关系的观念区分二者,认为“着眼于损害之引发,谓损害事故直接引发之损害为直接损害,非直接引发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入所引发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1〕另一种以行为结果的时间性关联为判断标准,认为“着眼于损害之标的,谓损害事故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即直接损害;其他之损害,则为间接损害。”〔2〕各国法律在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界限上基本上未做出明确划分。《奥地利民法典》第 1293 条对损害作了一个笼统的界定,即“损害是指一个人在其财产、权利和人身上遭受的一切不利。”法、德、英等国法律对于二者的界定也没有一个清晰 的界限。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看,损害的救济是对于妨害事实的排除和对损失的赔偿。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通说认为,直

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含义)

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含义)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注:后附张明楷教授解读,以便更深层次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含义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高魁张连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案情】 贾某和唐某均是为某石料厂运送石料的个体运输户。2010年4月10日,贾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运送石料途中与唐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发生擦碰,造成唐某车辆轻微损坏。经中间人说和,二人以互换车辆,互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处理了事故。201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贾某将已经置换给唐某的农用运输车从石料厂偷偷开走。当天下午,贾某将被盗车辆开到邻近县市一个露天的废品交易市场内,以车坏为由将车停放于该市场,并向看门人交纳看车费20元。4月20日,被盗车辆被找到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761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供述不是非法占有车辆,而是报复。 【分歧】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定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窃取他人车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理由是,被告人出于报复、泄愤之目的窃取他人车辆,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以毁财为目的而非以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 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关于其盗车的主观目的是损毁车辆,报复被害人,而不是非法占有车辆的供述应否采信?笔者认为,被告人上述供述是可以采信的。其一,被告人的供述有相应的基础事实加以佐证。被告人确于事发前几天与被害人发生车辆轻微碰撞,后经中间人说和,以互换车辆互不追究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这一事实得到了被害人和多名证人的证实。而被告人农用运输车(指互换之前)的性能、配置和价值也确实比唐某的要高。事后被告人觉得心理不平衡,并出于泄愤和报复目的盗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车辆并加以损毁的 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心理学特征。其二,被告人的供述始终是稳定的。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的供述是可信的,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盗窃车辆

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

停驶损失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属于(个案观点) 首先:依据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保证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随即获得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以实现,保险人应当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进行填补。据此可以理解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的确定,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只要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受害人即为三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随之产生。 其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很显然本案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且在该条的约定中并没有约定为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是财产损失。 虽然,其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但被上诉人认为该条中的“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所表达的内容应为递进的,即只要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那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该由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赔偿。即使就该部分约定可能产生多种解释,但依据保险法第30

间接损失合同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间接损失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内涵的界定【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必须加以虽化。违约赔偿责任就性质而言属于财产责任,所以一般以金钱形式赔偿,亦称金钱赔偿。 世界各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应予赔偿。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违约方只对因违约自然地、直接地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公约》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而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 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 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我国《合同法》对此既未采取大陆法的规定,也没有采

取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类似于《公约》的规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 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 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亦称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同 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自然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可以得到因违反 合同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表现为物的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多数为受害方的商业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是损失赔偿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学者杨良宜所指出的“双方订约都是为了牟利,为了从合约中得益,一方违约会给另一方带来最直接、最常见的损失,自然也就是受害方本可以从合约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亦称期望损失。可以说,大部分的违约损害索赔都是针对期望损失的”。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限制,亦称“可预见规则”,它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 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包括四类: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3、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里。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什么是间接财产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问题? (1)看间损是否超出一般人可预见范围?---超出可预见范围不赔间损。 (2)结果是否不可避免和注定一定发生?---不是注定要发生不赔间损。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上拉货的王某,不仅致王某车辆受损,还致使王某所拉货物受损减值,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的车损和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就是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王某,不仅致王某车受损,还致使王某重伤,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声称,其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开车时正在赶往某地签订购销合同,因为车祸的发生致使其无法签订合同,致其公司损失达10万余元。此时,王某车辆的减值就是直接财产损失,而因车祸无法签订合同所损失的10余元即为间接财产损失,也称之为可期待利益。 那么此可期待利益是否需要赔偿呢?通说认为,因为李某并不可能会事先预见到王某是去签订购销合同,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如果还让李某承担此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话,那么对于李某来说就是让他负担了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对其讲是不公平的。其次,王某车去签订购销合同,中途受伤,以致无法签订合同,那么是不是说王某无法签订合同的结果,是无法避免的,是注定要发生的呢? 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方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少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致害人对损害结果扩大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在发生事故后,如果王某意志清醒,是不是可以及时告知合同对方,因发生事故,咱俩改日再签合同,或者改派公司其他人员去签定合同?或者虽当时伤情严重无法通知对方,而在事后向合同对方讲明因意外交通事故而无法签订合同,待对方谅解后再行签订合同。这样讲来,此10万余元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所以说李某不应对10万元的可期待利益进行赔偿。那么再举一例看一下:李某驾车违章撞正常驾驶的王某,致王某车辆受损,后查明,王某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为车辆受损,在修理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每停运一天就损失300元。车辆维修共计10天,共计停运损失3000元。那么此3000元的停运损失应该赔偿吗?通说认为,此3000元的停运损失虽然也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但却是应赔偿的。因为此期待利益,是必定会发生的,相当于李某的误工费。只要营运车辆能正常营运,基本上每天就能挣这么多钱。所以说,停运期间的损失,李某是要赔偿的。再举例看一下,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个月,在要求赔偿时主张说单位年终奖金有1万元,因为发生这起交通事故致使其住院2个月在家休养1个月,因此单位在发年终奖时没有给这1万元的年终金,要求张三赔偿。那么这1万元的年终奖应该赔吗?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赔的,因为此1万元的年终奖属于或然性收入,也许能拿到,也许拿不到。而且,对于张三来说在事故发生时,张三并不能预料到李某会有年终奖损失,已经超出一般人的预知范围。年终奖不同于误工损失,因为只要有劳动能力,总是有收入的,如果无法有效证明收入损失,那么就按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种损失在事故发生时,张三就可以预知的,也是常人都能理解的。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问题分析(最新)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分类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罪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的概念及内涵并没有明确界定,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等概念混淆。 ⑴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分 虽然在学界经常将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混为一谈,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一是二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诉讼欺诈一般用于民商事领域,对应的是民商事法律;而虚假诉讼则是用于刑事领域。二是二者的强调方面不同。诉讼欺诈是强调使对方受骗,让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虚假诉讼强调的是行为对司法秩序的破坏。 ⑵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的区分 虚假诉讼罪和诉讼诈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相同之处,如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客观上均可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但是这两个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保护的法益不同,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诉讼诈骗是为了防止诈骗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保护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二是谋取的利益

不同,诉讼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所谋取的是财产性利益。而虚假诉讼罪中的行为人所谋取的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 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 虚假诉讼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类似行为抽象概括出来的一个概念,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于刑法学界及实务界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是新罪初立,对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引起刑法界诸多争议。对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分类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纷繁复杂,有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及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执行等各种案件类型,在司法实务中辨识难度较大。因此,对虚假诉讼进行明确归类划分,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快速识别出虚假诉讼行为并对此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 侵犯财产型虚假诉讼和非侵犯财产型虚假诉讼 从虚假诉讼的具体目的看,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侵犯财产型,行为人企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煞费苦心地虚构法律事实或证据,不顾被法律制裁的风险进行虚假诉讼。比如北京首例虚假诉讼案:曹某某为了获得其亡妻齐某某名下的房产,先是起诉其子曹某,让他人利用假身份证冒充曹某出席法庭,

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

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 内容提要 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文着重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加重情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入手,对一些认定加重情节的关键词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抢劫罪的各个加重情节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抢劫罪,是指以心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被害人不能抗据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行为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式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式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昌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式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抢劫罪加重情节。 抢劫罪,是指以心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被害人不能抗据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行为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式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式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昌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式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 一、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确定是否“入户抢劫”,应首先认定“户”的含义“户”指公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包括公发的住宅及院落,以船舶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逢等都属于户但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二、办公场所极共公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如旅店、饭店、客房、共公娱乐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入户抢劫是意合犯罪,它通常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意合,就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所有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城内,对突然遭受的侵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户”是公民安身立命,抵御灾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消失殆尽,入户抢劫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同时,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隐私权。 上述四种情况,是“户”作为公民私人家庭生活场所的基本内涵,所依存的,而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供公众生活,生产的封闭性场所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心不存在的,即不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户”而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因为上述场所,不公与外界有一定联系,而且还有相应的保卫机构,对抢劫罪的实施民用工业较大的抵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降抵抢劫,发生概率不致辞于对公民基本安全感造成威胁,再者刑法中的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与“入户抢劫”并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可见“户”的外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认定是否入户抢劫,正面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根据抢劫罪的具体情况了以确定,即除了将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已产生抢劫的猜忌,而把入户作为其先行条件的犯罪,认定为入户抢劫外,也应考虑到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入户前虽无抢劫猜忌,但在入户后,因基本种原因而临时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入“入户抢劫”,对此应当分情况而论,入户有违法入户与全法入户之分,对于违法入户来说,因其入户不合法,不论其入户前是否有抢地劫犯意,只要其在入户后实施了抢劫犯罪,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为泄愤报复入

侵占行为的认定

侵占行为的认定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侵占罪界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引言1.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认定 【1.2 1.3】遗忘物的认定与埋藏物的认定 【第二章】侵占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第四章】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结语/参考文献】侵占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2 章侵占行为的认定 2.1 非法占为己有的内涵 关于非法占为己有的内涵,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大体有“越权行为说”与“取得行为说”这两种不同的观点。“越权行为说,所谓侵占即是指破坏委托信任关系,对委托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取得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就是指将占有转变为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 ①②在此笔者赞同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的取得行为说。我国刑法270 条明文规定了“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这显然是采取了取得行为说

的立场。侵占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单纯是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越权行为,并没有给本权造成侵害。如果这样就认定为侵占行为,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具体地讲,所谓“非法占为己有”:凡是行为人实施的足以表明其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所有权之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 在实践中,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9]:(一)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处分权是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一种,它的行使是以行为人对被处分的财物具有所有权为前提的。因此,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予以非法处分就直接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财物进行处置,如行为人通过抵押、买卖、赠予等法律形式,实现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转移;后者指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而加以消费或者隐匿。(二)非法转移所有权。例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通过伪造契约的方式转到自己名下,使用他人财物后伪造已返还的凭证等。这些行为己明显表明行为人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并使原所有权人形式上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 2.2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拒不交出”的,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退还”或“交出”

合同常见实务问题纠纷

合同常见实务问题纠纷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身份的争议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

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8.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务(含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务 重庆市安监局安监二处:韩贵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虽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性内容,但在事故调查的实践中尚存在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在此,本人结合自己多年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的实践,以提纲、要点、务实的方式,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探讨。 一、对事故处臵与调查工作的理解 当一个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客观上要求其事故处臵的各项工作都要及时展开。各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臵,是一种非常规性的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范畴;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就是整个事故处臵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的基础性工作。其工作关系如图所示:

二、事故调查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 处置工作 事故抢险应急 现场处置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结案追责 整改落实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 受伤治疗 尸体处理 伤亡家属安抚 抚恤赔偿等 指挥与控制 预警与公众防护 抢险与危险源控制 安全与社会稳定 现场恢复与洗消 组织领导 调查取证 原因分析 撰写报告 讨论签字 资料归档等 结案批复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

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测》通关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19】:15 5

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测》通关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19】:15 -行测模拟题 1:0,2,2,5,4,7,() 单项选择题 A. 6 B. 5 C. 4 D. 3 2:唐代诗人王翰《凉州词》:“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 下列对此诗的分析有误的是()。 单项选择题 A、前两句借葡萄美酒、夜光杯、马上琵琶三个带有西域特点的事物,点明并烘托了边塞征战的气氛 B、第三句写将士们已将生死置之度外,死且不怕,酒又何惧 C、第四句暗示战争十分残酷,将士生死未卜,只有借酒来麻醉自己 D、从全诗看,这是一首描写将士利用战斗间隙举行庆功祝捷场面的诗,豪情激励,充满甘洒热血、不怕牺牲的报国壮志 3:我独不解中国人何以于旧的状况那么________,于较新的机运是那么________;于已成之局那么委曲求全,于初兴之事就那么________。 单项选择题 A、安常处顺疾首蹙额评头品足 B、心平气和痛心疾首评头品足 C、心平气和疾首蹙额求全责备 D、安常处顺痛心疾首求全责备 4:新闻:采访 单项选择题 A、特技:特效 B、电影:剪辑 C、图像:播放 D、成绩:考试 5: 单项选择题 A、请选择 B、请选择 C、请选择 D、请选择 6:“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这一名言出自()之口。 单项选择题

A、孔子 B、孟子 C、老子 D、庄子 7:在福建西部和南部的崇山峻岭里,隐藏着各式各样的供人居住的土楼。据估计,永定县有2万多座,南靖、华安等县有1.5万多座。土楼的出现,缘为千百年前,在蛮荒、动乱的年代,福建先民历尽千辛万苦,南迁落脚福建境内,为了抵御匪盗的侵袭和野兽的威胁,他们用当地生土、沙石、竹木将房子夯筑成一个浑然一体、精巧奇特的庞大建筑,兼具安全防卫、通风采光、抗震防火、防潮保温、隔音隔热、冬暖夏凉等种种功能,是他们生存居住的理想“乐园”,并以丰富的文化内涵、独特的聚居方式、合理的布局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选址理念备受世界瞩目。对这段文字的主旨概括最准确的是()。 单项选择题 A、介绍福建土楼备受世界瞩目的原因 B、阐述福建土楼的悠久历史 C、说明福建土楼的建造缘起 D、剖析福建先民居住场所的历史变迁 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单项选择题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办法 9:2012拉萨雪顿节最大的特色和亮点是以文化为着眼点,以幸福为亮点,用“文化雪顿”__________千年雪顿的真谛,__________民族文化内涵,展示幸福拉萨的魅力,把西藏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丰富的世界文化遗产与经贸洽谈、旅游休闲等活动结合起来,__________西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 A、注解挖掘增进 B、诠释挖掘促进 C、解释发掘促进 D、阐明发掘增进 10:. 单项选择题 A. 9 B. 18 C. 28 D. 32 11:一个人的寂寞可以被印在书上,刻在碑上,这寂寞是___________的,是供人欣赏的。但没有哪一座碑可以__________过山水,英雄的寂寞是奉献,我们应该恭敬地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种不同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仔细加以区分;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两种间接损失有所不同,应当加以说明: (一)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末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0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0 吴小华:《试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学季刊》1982年第1期。 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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