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用建筑的构造
1.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略)
2.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略)
3.民用建筑主要构造要求(2015单;2014单)(1)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2)建筑突出物规定
(3)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物规定
(4)地下室要求
(5)其他建筑的主要构造要求
台阶与坡道构造要求①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
②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构造要求①应设置防护栏杆
②临空高度24m以下,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大于24m,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③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交通用楼梯构造要求①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②每段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③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④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⑤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其他①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如需要设置时,宜靠外墙独立设置,
②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楼梯:女儿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