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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一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一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一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主要内容。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

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

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

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

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

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

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

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三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1.各缔约国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臭氧层的变化所造成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特别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c)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

(d)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物质所造成的影响;

(e)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动,以及其累积影响;

(f)备选物质和技术;

(g)相关的社经因素;以及附件一和二里更详细说明的问题。

2.各缔约国在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国家一级与国际一级进行中的有关活动的情况下,斟酌情况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推广或制定联合或补充方案以有系统地观察臭氧层的状况及附件一里详细说明的其他有关的参数。

3.各缔约国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从事合作,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保证定期并及时地收集、验证和散发研究和观察数据。

第四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

1.各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附件二里详细说明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经、商业和法律资料的交换。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各缔约国同意的各组织。任何此种组织收到提供者认为机密的资料时,应保证不发表此种资料,并于提供给所有缔约国之前加以聚集,以保护其机密性。

2.各缔约国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及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形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发展和转让。这种合作应特别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a)方便其他国家取得备选技术;

(b)提供关于备选技术和设备的资料,并提供特别手册和指南;

(c)提供研究工作和有系统的观察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d)科学和技术人才的适当训练。

第五条递交资料

各缔约国应依照有关文书的缔约国开会时所议定的格式和时间,就其执行本公约及其加入的本公约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通过秘书处按照第6条规定向缔约国会议递交资料。

第六条缔约国会议

1.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的首届会议应由第7条内临时指定的秘书处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其后的会议常会应依照首届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是项请求转致各缔约国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条例,以及适用于秘书处职务的财务规定。

4.缔约国会议应继续不断地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

(a)规定转交依照第五条递交的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期限,并审议这些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

(b)审查有关臭氧层、有关其可能发生的变化或任何这种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科学资料;

(c)依照第二条的规定,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可能引起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并就与本公约有关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议;

(d)依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制订推行研究、有系统的观察、科技合作、资料交换以及技术和知识转让等方案;

(e)依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f)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决定后向此种议定书的缔约国建议通过;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 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 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 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 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变化 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 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范围内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 条一般义务 1. 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 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 通过系统观测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 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 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 以便在发现其管 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 款和第2 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利, 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3 条研究和系统观测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返回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前言第1条定义第2条一般义务第3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第5条递交资 料 第6条缔约国会 议 第7条秘书处 第8条议定书的通 过 第9条公约或 议定书的修正 第10条附件的通 过和修正 第11条争端的解 决 第12条签署第13条批准、 接受或核可 第14条加入第15条表决权 第16条公约及其议 定书之间的关系 第17条生效第18条保留第19条退出 第20条保存者第21条有效文 本 附件一研究和有 系统的观察 附件二资料交换前言(返回)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护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返回)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者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考点】外交豁免的适用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12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正确。 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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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简体版本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布日期:1985年3月22日生效日期:1989年12月30日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数据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国际公法形考3 8套答案2017年(全)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正确答案是:外交保护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正确答案是: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正确答案是:15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正确答案是:情势变迁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正确答案是:领辖区内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正确答案是: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正确答案是:出生地主义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正确答案是:条约的修改 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正确答案是: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正确答案是:条约的修正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正确答案是:世界人权宣言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正确答案是:认证条约约文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正确答案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正确答案是:礼仪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正确答案是:主观标准主义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正确答案是:1963年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正确答案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使馆馆舍可用于() 正确答案是: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正确答案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正确答案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税免验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正确答案是:各种参赞, 使馆秘书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正确答案是:国家元首, 政府, 外交部门 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 正确答案是:政府总理, 外交部长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正确答案是:政府, 外交部门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外交学概论》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 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察及《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中有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等项, 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此项关系对于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在所不问,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下列名称之意义,应依下列规定: (甲)称“使馆馆长”者,谓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乙)称“使馆人员”者,谓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 (丙)称“使馆职员”者,谓使馆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 (丁)称“外交职员”者,谓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 (戊)称“外交代表”者,谓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 (己)称“行政及技术职员”者,谓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之使馆职员; (庚)称“事务职员”者,谓为使馆仆役之使馆职员; (辛)称“私人仆役”者,谓充使馆人员佣仆而非为派遣国雇用之人; (壬)称“使馆馆舍”者,谓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第二条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第四条 一、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务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二、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第五条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 26 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 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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