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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办法

休假管理办法
休假管理办法

中铁四四人〔2002〕05号

关于加强有关假期管理的通知

公司属(直)各单位: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各种假期的请休假管理,并鉴于铁路乘车证取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铁四劳[2001]584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有关假期管理审批程序及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假期审批程序:

(一)有薪假:有薪假包括探亲假、季度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1、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薪假审批:

(1)党政正职:

①5天(含)以内的休假,由各单位经理(段长)与书记相互审批;

②5天以上的休假,必须先经电话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各单位经理(段长)与书记相互审批;

(2)党政副职:

①15天以内的休假,由各单位经理或书记批准;

②假期超过15天,并在一个月以内的,经电话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各单位经理或书记审批后,方可休假;

③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电话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各单位经理或书记审批后,

方可休假。

2、公司机关及直属机构员工假期审批:

(1)各部门负责人:

①7天以内的休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②假期超过7天,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2)各部门其他员工(含部门副职):

①7天以内的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②假期超过7天,在15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③假期超过1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3、各单位、部门人员按规定请休的各种假期,必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在职工休假登记表上予以登记,未登记的假期,财务部门不予列支。员工发生工作调动时,员工休假登记表必须随工资关系一并转往新单位。

(二)、事假:

1、一年内累计请休事假在15天以内的,各单位党政正职及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公司其他人员(含各单位党政副职、机关部门副职)分别由各单位党政正职、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一年内累计请休事假超过15天,并在30天以内的,必须要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3、一年内累计请休事假超过30天的,原则上不再审批。

4、员工经批准请休的事假,须到人事部门登记、签章后方可休假。当月因请休事假无工资收入者,各项社保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现金缴纳,并连续登记个人交费台帐。

(三)病假:员工请休病假,由医疗部门按铁四四劳[1998]36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提出建议病休时间,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机关员工请休病假在10天及以上的,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四)、以上审批的假期(有薪假、事假)天数均指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天数(包括路程往返时间)。

二、探亲路费报销及核批程序:

1、员工请休探亲假(含路程假,下同),因铁路乘车证取消,故对探亲路费报销实行总额控制、检据报销,即在总额控制的标准内,凭探亲往返路途中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到财务报销。每一个探亲假期只报销一次路费。实行总额控制的探亲路费包括往返探亲交通费及往返探亲路途中的住宿费。往返探亲交通费的具体总额控制标准见铁路列车时刻表中的新型空调车快

速硬座票价;在往返探亲途中,探亲里程单程超过1200公里时,只允许报销一个探亲住宿费,标准控制在50元以内(往返可报销两个探亲住宿费)。每一个探亲假最多只能报销两个探亲住宿费。

一年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在当年下半年或次年一季度前请休(对在上半年主体工程完工的项目经理部,员工的探亲假必须在当年上半年请休完毕),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原则上在第四年请休,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给探亲路费。项目经理部解体时,已休和未达到请休条件的四年一次探父母假,由经理部在解体前造册转公司人事部备案。员工原单位和新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未间断的,凭转移的员工休假登记表和公司人事部记录,四年一次探亲假工作时间连续累计计算,并可在第四年请休假期,报销相应的探亲路费,即只能报销探亲路费总额控制标准减去本人当月应领工资30%以后的差额部分。若实际探亲路费不足本人当月应领工资30%的,不予报销探亲路费。未连续工作,被安排息工、下岗的,息工、下岗时间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的,四年一次探父母假不再累计计算,自重新工作之年(或次年)重新开始算起。

2、探亲里程确定:探亲里程是指由工作地至探亲地点(按县城为准)的公里数。探亲时乘坐车辆可分为火车及汽车两种,从工作地至探亲地点凡能够乘坐火车的应乘坐火车,按火车公里计算。乘坐火车按两个“最近”的原则,即乘坐火车的路线最近,乘坐火车的最终站点离家最近。乘坐火车的路线及公里数以列车时刻表为准。不能乘坐火车的部分,一律按汽车公里计算,为便于操作,将乘坐汽车的公里数(以全国公路旅客时刻表为准)乘以折算系数2后折算为火车公里数,再加上乘坐火车公里数,即确定为探亲里程。

即:探亲里程=乘坐火车公里数+乘坐汽车的折算公里数(即:乘坐汽车的公里数×2)。

3、探亲路费审批程序:员工请休探亲假,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人事劳资部门登记。假期休完回单位后,另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一份(见附表一),经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在员工休假登记表(见附表二)上作相应记录后,随同探亲路费单据一同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互相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员工探亲地点计算出探亲里程和探亲路费控制总额,并在控制总额标准内,检据报销。报销金额超过所对应的总额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

三、按照国家及铁道部对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居,当年团聚不超过三十天的,允许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请休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三十天加路程假)。如由于季节性放假,员工回住地团聚超过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为控制本公司双职工夫妻双方当年同时休假,公司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分居的,一律以家庭住房(员工购买的单位房)为准划分,凡在单位分得住房,住房所在地的员工一律不得休探亲假;夫妻双方均不在住房所在地并分居的,

一律由女方享受探亲假,男方不再享受。本公司单职工家庭住房在单位的(已购的单位房),凡在住房所在地工作的不享受探亲假,离开住房所在地的可休探亲假,但探亲地址只能以家庭住房所在地为准。

四、员工请休假及报销探亲路费必须按上述规定,经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检据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假期天数的,按旷工处理;对未经领导审批的假期一律不得报销探亲路费,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下达后,此前文件规定与其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中铁四劳[2001]584号文,并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中铁四劳[2001]584号文

二○○二年元月四日

主题词:假期管理通知

抄报:集团公司劳资处

抄送:公司机关、直属机构各部门。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002年1月7日印发打字:王华校对:余士好共印85份

附表一:

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单位(部门):

注:本表随发票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存财务部门。

附表二:

员工休假登记表

注:如员工被安排息工或待岗、下岗的,请在“记事”栏内注明息工或待岗、下岗起止时间。

中铁四人〔2001〕584号

关于重申明确员工各种假期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为整顿休假制度,规范假期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休假制度的各项政策法规,现将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重申明确如下,并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做必要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节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日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老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和假日,如果时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

假的假日,如果时逢星期六、星期天,则不补假。

二、季度假(也称“有薪事假”)

(一)人员范围:只包括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炊事勤杂人员、专供人员乘坐的汽车司机、轨道车司机(前述人员不包括实行轮班制、有寒暑假的教职员工)。

对生产工人、各种轮班制人员以及上述未列入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得享受季度假待遇。

(二)假期规定:属于享受季度假范围的员工、因其平时工作不计算加班、加点,在一个季度内请事假(包括零星事假)累计不超过两天的照发工资。

当年的季度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不得跨年使用。特殊情况,可最晚推迟到次年的一季度未。过期不使用的,不再保留。

三、婚假

员工在工作地点结婚,可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居住外地,需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可给予七天婚假,另按往返路程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再另给路程假)。

员工属于晚婚的,按计划生育的规定给予晚婚假(详见计划生育假)。

四、丧假

员工的祖父、祖母、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办理后事的,可给予丧假三天;如在外地治丧时,另按往返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

员工的公婆、岳父、岳母在员工工作地点死亡,需要员工办理后事的,可给予丧假三天;在外地死亡时,不给丧假。

五、搬家假

员工调动工作时,需将原同居亲属迁往新工作地,或调动工作后,需将暂留原居住地的同居亲属迁往新工作地时,单位领导可给予不超过六天的搬家假,并按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

新录用员工接供养亲属到工作地居住时,不享受搬家假待遇。

六、病假

员工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单位(部门)领导可根据医疗单位填发的病假证明书所建议的假期天数给予病假(如休养天数不足一日或工地没有医疗人员的可免取医师证明)。

七、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和革命残废军人伤情复发)需停工医疗时,单位(部门)领导可根据医疗单位填发的伤假证明书所建议的假期天数给予工伤假。

八、产假

(一)女性员工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女性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三)女性员工属于晚育的,按计划生育的规定给予晚育假(详见计划生育假)。

九、计划生育假

女性员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具体规定是:

1、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为晚婚,延长婚假20天。

2、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夫妻在异地工作的,给予男方照顾假20天;夫妻在同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照顾假10天。

4、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者,手术后可休息14天。同时上环再增加1天。

十、放射线工作人员休假

医院专职从事X射线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休假三周;所属卫生所每人每年休假两周。当年一次休完,不得积存。

十一、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对已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员工和从事有害健康工作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不再实行年休假制度。

(二)年休假按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确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每年给假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给假10天;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给假14天。

(三)当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休假

1、由于工作需要,经领导确认无法安排休假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各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因各种原因(病、事、工伤休假等)当年缺勤三个月及以上者(当年已休过年休假后,累计缺勤达三个月及以上的,扣减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长期(一年及以上)入学、停薪留职、长期疗、休养(不包括工会组织的健康疗养)人员;

5、受劳动教养、各种刑事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年休假,处分期满,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期满的,次年享受年休假);

6、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的人员。

(四)员工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一次休不完的,经领导批准也可分开使用),最迟保留到次年的一季度末,过期不休者不再积存。

(五)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家居外地的员工,回家休假的,也不另行再给路程假。

十二、探亲假

(一)人员范围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假期规定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的教职员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实施细则

1、《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按劳动保险规定)的亲属。

2、《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系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3、学徒工、练习生、熟练制人员,在学习、见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学习、见习、熟练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4、员工调动工作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下一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未婚员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已婚员工的探亲待遇;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上半年结婚的,

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的当年算起。

6、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的;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7、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8、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路假和探亲费用报销,每年只限一次。

9、员工的父母双亡,配偶离婚或死亡,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员工供养并与员工分居而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每年不超过二十天的探亲假待遇。

10、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经组织批准,其员工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但路费报销只限一个人。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由于出差、学习、养病、施工季节性冬休、息工待岗等各种原因(工程、设计外业人员的补休除外),与配偶或父母连续团聚达到规定的探亲假期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次年开始算起。

12、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可以探望配偶的父母。如探亲费用超过探望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13、未婚员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并给七天的婚假。但探亲费用如超过探望其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1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时探望父亲和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郊区)或县的管辖范围。

15、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其父母或配偶死亡时,须员工回家料理丧事的,员工在规定期间没有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在其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办理,不再另给丧假。

16、员工经组织批准带薪入学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探亲条件的,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内,不再另给探亲假待遇。

17、女性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法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及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费用。

18、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教职员工等)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利用休假期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证明,可允许不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19、员工父母有几个子女的,探亲地点应以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但其父母长期固定居住在其他子女处(满四年)而户口又不在当地的,经对方组织证明和本单位领导批准,员工可到父母实际固定居住地探亲。

20、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到港、澳、台或国外探望配偶或父母时,按(82)铁人字878号、劳人险[1983]16号文件规定办理(注:参见集团公司劳资处1986年编印的《劳动工资文件选编》第576页和602页。

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内的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待遇,但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21、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在三地,员工在一年内既探望配偶,同时,又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探亲假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如配偶和父母居住在一个方向的,可按最远的探亲地点计算路程假;如不在一个方向的,按两地的到站分别计算路程假。

22、员工在探亲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探亲假期期满后,因急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在当地医疗单位(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对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23、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通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

24、员工配偶是军队现役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25、因铁道部已取消本企业员工继续享受铁路乘车证的待遇。因此,对原使用“定期通勤乘车证”的员工,不再实行“符合探望父母的全年给假8天;符合探望配偶的全年给假18天”的规定,一律改按正常探亲假的规定执行。

26、员工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且不符合探亲条件,其配偶由于个人原因没有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两地分居的,在本单位的员工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

十三、路程假

(一)路程假是员工探亲假(含婚、丧、搬家假)的辅助假期。属合肥地区各单位的,可按附表路程假标准执行;非合肥地区的,按实际需要自行制定路程假标准,但必须严格掌握(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附表标准是按照合肥至全国主要车站往返路程天数制定的。对乘坐火车后尚需乘坐汽车的,可按每200公里增加一天路程假;需要步行的,按每25公里增加一天路程假。

十四、其他有关休假的规定

1、员工请各种有薪假时、假期天数均应以日历天数计算,即:公体假日均应包括在假期天数之内(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员工请无薪假时,假期天数则按法定工作日数计算。

2、有关各种有薪假的工资支付,目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待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再改按新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3、有关探亲(含婚、丧、搬家)路费问题,按铁道部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铁财字587号)文件执行。具体问题的处理执行集团公司财务处的规定。

4、取消铁路乘车证后,各单位都要对员工的各种假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是对探亲假,没有建立《员工探亲登记卡片》或登记不全的,都要重新进行清理、登记,并统一由有任免权限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保管。员工的休假证明书,需先经人事、劳资部门签认,单位(部门)领导方可批准。未经人事、劳资部门签认的,财务部门有权拒报探亲费用。此项工作各单位务与2001年12月底前完成,愈期未完成的,劳资、人事部门拒签探亲休假。

十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通知下达后,原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中与其有抵触或有重复的内容一律停止执行。本通知中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劳资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往返路程假表

往返路程假表

20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管理办法

20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管理办法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意义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 1、年休假:是国家很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国家法定休息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休假范围及标准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转正后全体员工。 2、年休假标准(工作年限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每累计为公司工作满3年的员工,自下一年起,除享受法定年休假外,还可增加享受一天的公司年假。 3、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3)工作已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4、新入职员工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计算办法: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员工当年年休假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完,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予以补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可与病/事假相抵,且一天年休假抵一天事假/病假。第四条年休假流程 1、年休假类别:

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1.目的 1.1 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根据XX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XX集团《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规定了员工考勤的制作、提报、审核、存档,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同时针对使用指纹考勤引起的考勤方式的变更,对考勤管理制度及管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以及规定了员工休假的种类、适用范围、休假手续及准假权限。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 人事行政中心是考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完善,负责检查、监督、落实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考勤数据的提取使用。 3.2 每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考勤员应每月月底将上月考勤表经审核签字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报送者,给予部门负责人100元的负激励。 3.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考勤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漏报、随意涂改考勤记录,一经发现,给予考勤员2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的负激励。 3.4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班前点名考勤制度。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确保在规定时间进入工作状态。如遇突发事件确不能按时到岗者,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请假。 4.内容 4.1 迟到、早退 4.1.1 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无故未到岗者视为迟到;在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4.1.2 无故迟到、早退一次,给予当事人50元的负激励,当月累计三次(含)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同时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100元的负激励。 4.1.3 员工因指纹发生变化考勤机无法正常识别时,须当日向人事行政中心申请重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在册职工。 3 职责 管理部 3.1.1负责员工休假管理规定的制订。 3.1.2按审批权限审核审批员工假期。 3.1.3假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假期工资待遇的发放。 各单位 按权限审核审核职工的休假申请,并按规定将缺勤人员情况及请假的原始凭证报管理部。

公司领导 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假期。 4 管理规定 法定节假日 4.1.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4.1.1.1 新年,全体公民放假1天(1月1日); 4.1.1.2 春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4.1.1.3 清明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1.4 劳动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5月1日); 4.1.1.5 端午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1.6 中秋节,全体公民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1.7 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1.1.8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4.1.1.9 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2天(农历三月初三、初四)。 4.1.2以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探亲假 4.2.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其配偶与职工团聚居住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2.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探亲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4.2.2.1 现役军人,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批准,可给予探亲假。 4.2.2.2 现役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与配偶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4.2.3未婚职工或离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2.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养父、养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20天,可分两次休假(四年内任何一年均可享受),但往返路费只给报销一次。 4.2.5 从玉柴其他单位调入公司的职工自调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请探亲假。 4.2.6 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路程单程必须在250公里以上(以南宁、北海、玉林为中心),而且不能够利用双休日同家人团聚的。 4.2.7归侨、侨眷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重庆山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第二版) 为加强公司的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特制定考勤管理规定。 一、出勤 、工作时间: 公司目前试行大小周末轮换休息制度。大周末为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天两天休息;小周末为六天工作制,星期天休息。 工作时间:上午 至 下午 至 、打卡上下班,第一次打卡上午上班,第二次打卡中午下班,第三次打卡下午上班,第四次打卡下午下班。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事项以通知为准。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公司依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安排,期间为带薪假。 、婚假( 天)、产假( 天)为带薪假。

、工伤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 、病假 ①、病假应由本人或家属电话请假,身体康复后回公司补办请假手续。员工生病未住院的,应附购药发票或医院证明。 ②、员工生病住院的,应附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和《住院通知单》。 、事假 事假应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书面请假,特殊情况电话请假,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 天以内的事假由各部门主管审批, 天以上 天以内的的事假各部门主管同意以后由经营部审批, 天以上的事假由各部门主管、经营部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将请假凭证交经营部备案。 、婚假、产假报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 、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考勤应如实记录,经营部负责监督管理。 、公司员工因公外出需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时,已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不能及时回来打卡,返回后须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书》并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 ------------- 贵州毅鑫恒博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1元旦;2清明节;3劳动节;4端午节;5中秋节;6 国庆节;7春节;(无法及时休息的过后补休处理) (二)有关规定: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每一法定假日的放假天数。用生产工作占用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员工薪水补贴。 2、法定假若适逢星期日,须连续计算,不另加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每年积计以15天为限。 (二)病假:病假一次超过3天者应具备医院证明,病假每年积计30天为限。 (三)婚假;员工结婚假为5天。 ---------------------------------------------------------精品文档---------------------------------------------------------

------------------------------------------------------------------------------------------------------------------------------- ------------- (四)产假:女方可请假90天;小产10天(遇法定假日计算在内)。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丧亡可请丧假: 本地员工为3天,外籍(大陆)员工为6天。 (六)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医院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书,给予工伤假。 (七)年薪休假:是指员工为本公司服务或工作时间达到三年以上而给予 的奖励性休假。 1、工龄1年以上的优秀员工,可享有年薪休假5天;每增加一年追加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员工年休假可用于冲抵事假。 参考贵州省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全年给予 5天年薪休假。服务满五年(不含五年)至七年以上者为7天,满十年未满二 十年者以上者为10天,此后每增加一年,其年功假增加一天。最多以15天为限。 ---------------------------------------------------------精品文档---------------------------------------------------------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一)工时制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 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在同一周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 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

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8、对于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时的职工,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不计加班。 (三)加班补休、加班工资支付管理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和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跨月累积作欠休使用。如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补休权利,不得计作欠休或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MHKG-RL-ZD-012) 1.目的 为落实和完善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他人员年休假办法视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万科集团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规定,并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各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导、总裁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年休假申请;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年休假的登记与统计; 5.程序和内容 5.1.年休假的假期 5.1.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5.1.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5.1.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5.1.4.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 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5.2.当年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假期标准 5.2.1.上半年进入的,当年可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5.2.2.下半年进入的,当年不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5.3.年休假安排 5.3.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 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

保证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5.3.2.制订本部门当年的员工年休假计划,于年初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计划安排 要充分考虑岗位与人员的配置情况,科学安排、认真实施,应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现象。 5.3.3.员工按计划准备休假时,需提前两周递交书面申请。公司领导层及部门经 理休假须经总裁签字批准,普通员工休假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批准后的休假申请应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5.3.4.员工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在休假期间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 保证早九点至晚九点时间段内联络畅通,以确保休假期间紧急工作不被延误。 5.3.5.各部门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假的, 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5.3.6.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 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履行手续。 5.3.7.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发生 当月,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予以抵扣相应休假天数;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应严格按《万科集团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5.3.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5.3.8.1.经公司批准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 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3.8.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3.8.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8.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3.8.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3.8.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5.3.8.1.-5.3.8.5. 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4.年休假待遇

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1条为加强员工请假、休假管理,明确各类假期和请假程序以及准假权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定依据 第2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章管理部门 第4条由行政部负责员工请假和休假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5条由行政部进行公司全部员工请假和休假的统一管理。 第6条行政部要如实反映员工的休假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前一个整月的员工请假、休假情况,报总经理。签批后的员工请假单作 为薪金发放、员工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公休假 第7条公休假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与周休日,因工作需要而不能休假的员工,按《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8条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 天)。法定假日遵守国家规定,具体休假时间依公司通知为准。 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假日休假的,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

公司安排员工串休和轮休。 第9条周休日: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周日休息。 第七章事假 第10条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在前一日下班前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审批单”,经部门主管签批后,送行政部备查,方可休假。第11条员工因突发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要通过电话告知部门主管,并于上班后按假期审批程序补填“请假申请/审批单”,否则按旷工 处理。 第12条工作繁忙期间,或本人工作无人替代时,不准予事假。 第13条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日。单次事假3日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日者,须经总经理特批,否 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事假逾期未续假,视为旷工。 第15条员工每请事假1天,公司按员工日薪的100%扣除本人工资。 第八章病假 第16条员工因伤病请病假的,应填写“请假申请/审批单”,按假期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要通过电 话告知部门领导,并于上班后按假期审批程序补填“请假申请/ 审批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17条请病假2天(含2天)以内者,须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2天以上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斩断证明。否则按 事假处理。 第18条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 1)员工每休病假1天,公司按员工日薪的50%扣除本人工资。 2)员工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1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期间工资。第九章工伤假 第19条工伤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20条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报销医疗费和住院费。 第21条工伤休假一般最长为12个月;工伤事故发生后,也可按国家及地区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章婚假 第22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以上)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 天婚假。 第23条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24条再婚的可享1天婚假。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相关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管理规范 一、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3、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

各类休假管理办法

各类休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各类休假的管理~建立建全考勤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凡公司在岗职工其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公司未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 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 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公司确因工 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条职工请年休假要按程序审批~先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到公司党群部备案并开据《年休假证明》~职工凭《年休假证明》记考勤。 第六条职工请年休假时~必须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服从组织的统一安排。 第二章探亲假制度 第七条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配偶在异地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双亲在异地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补充说明:“配偶、父母双亲在异地的”是指以行政区划和现有交通条件下~除章贡区以外、赣县距章贡区60公里以外的区域~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八条职工探亲假的假期: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九条职工请探亲假按审批程序~所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报销: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核报。 (2)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档案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核报。 以上两种情况~原则上只对汽车,含高速公路大巴,、轮船,三等舱及其以下,、火车,硬卧及其以下,三类票据予以报销。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起草,经公司各部门会签完毕,总经理签发,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休假管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冀东祥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细河分公司。 第二章假期分类 第三条员工假期类别主要分为十项,分别为法定假、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不定时工作人员淡季串休假。 法定节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五)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条以上节假日为员工法定休假日,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时,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基本工资)/21.75; 二、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延长的工作时间由公司安排补休或串休,不支付加班费; 三、公司中层及以上实行年薪制人员不执行本条加班待遇。 第五条年休假 一、因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在生产淡季——冬季集中休假,公司不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实行放假工资。 第六条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时,应于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在获得批准后进行休假。员工因突发事情,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需在休假当日以其它联系方式与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当日补办相关手续。 二、员工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年度内请事假累计不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休息 (3)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休假 (4) 第一节年休假 (4) 第二节探亲假 (5) 第三节婚假 (7) 第四节丧假 (7)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 第六节病假 (8) 第七节工伤假 (10) 第八节事假 (10) 第九节公假 (10)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2)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年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年假管理办法(2011) 第一条目的及意义: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的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休假范围及标准: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转正后全体正式员工 2.年休假标准(工作年限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每累计为公司工作满3年的员工,自下一年起,除享受法定年假外,还 可增加享受一天的公司年假。 3.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 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3)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新入职员工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计算办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5.在职员工申请当年年休假时,按当年在本公司已工作时间折算(以0.5天为基本 单位),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已休年假天数 6.员工当年年假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完,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 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予以补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7.年休假可与病、事假相抵,且一天年假抵一天事假/病假。 第三条年休假流程 1.请假流程: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勤 第二条:考勤内容 1、新员工第一天上班,在九点以前报到,算出勤一天;九点以后,十三点以前算出勤半天;十三点以后报到,不计出勤; 2、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3、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4、工作时间内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5、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6、若因紧急情况可电话请假,经部门主管或分管总经理批准后,务必补办请假手续(上班后当天办理并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旷工论处。 7、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小时经部门主管或负责考勤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手续; 8、工作时间: (1)由于公司目前尚未正常生产,所以作息时间暂定为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班时间为下午13:00-17:00,公休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待生产(工作)需要时再作调整。 (2)本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可享有国家法定的全额薪金假期:即元旦、春

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 (3)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打指纹考勤机(考勤机设在公司门卫处),具体考勤时间按考勤机系统时间为准;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外出办理业务,须填写《外出单》,每月对因公未及时到岗等其他原因的,各部门需在每月5日之前将本部门的考勤特殊情况说明报人力资源部。 (4)员工逾规定时间到岗: A.8:40分钟后到岗为迟到; B、超过30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C、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D、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论。 (5)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 A、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B、超过30分钟至60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C、超过60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一天论。 (6)擅离职守 A、擅离职守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B、擅离职守30分钟至6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 C、擅离职守超过60分钟按旷工一天论。 第三条:月考勤须知 1、迟到/早退的处罚: (1)每月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休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原则规定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省公司机关、各管理公司、项目建设公司及多种经营性公司的正式聘用员工。 第二章探亲假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1981年下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及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公司情况实行员工探亲假。 第四条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或员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不住在一起,且相距在400公里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在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员工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确定员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不含机票),均以员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员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

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一)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以上探亲一次的,探亲假期可累计计算,假期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五条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六条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员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员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员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上述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假在内。路程假以火车、汽车的行驶速度计算,根据实际里程数核准。 第八条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队干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员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员工本人自理。

20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_年休假管理办法

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意义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 1、年休假是国家很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国家法定休息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休假范围及标准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转正后全体员工。 2、年休假标准(工作年限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每累计为公司工作满3年的员工,自下一年起,除享受法定年休假外,还可增加享受一天的公司年假。

3、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3)工作已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4、新入职员工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计算办法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员工当年年休假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完,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予以补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可与病/事假相抵,且一天年休假抵一天事假/病假。第四条年休假流程1、年休假类别 1、员工申请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应提前两周至综合部填写年休假申请单,综合部在相应表格处填写员工可休年休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休假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种类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假、法定节日、周休息日。 二制度 1、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5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休年假应提前7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续假必须得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0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3天。 2、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3、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4、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应第一时间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三、假期计算: 1、假期连续在2天或2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假期连续在2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3、请假以2小时为最小单位,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计。

4、公司职员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5、请假审批流程: ⑴员工填写公司制定的《请期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⑵办公室、业务部、司机: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超过0.5天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⑶部门经理的休假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⑷假期以有最终审批权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 ⑸员工直接上级依据总经理批准的《请假申请单》安排好请假员工的工作交接。 ⑹请假期满应按时复工,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⑺各部门应及时将超假未归员工名单上报办公室。 四、旷工 1、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分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其他经公司认定,决定给予旷工处理的行为。 5、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的3倍。

某集团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试行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2009年5月1日发布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一章休假种类C2 第二章法定节假日C2 第三章年假C3 第四章病假C4 第五章婚假C5 第六章丧假C6 第七章产假C7 第八章事假C8 附件《请(休)假单》C9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福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休假活动的管理。 3 名词术语解释 员工—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即在编正式员工。 部门负责人—是指店长、经理、总监。 服务年限—是指在新星源工作的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满12个月为1年。 公司—是指对xxxx有限公司的统称。 4 文件执行者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本办法。 人力资源部—负责维护与完善,并监督执行本办法。 总监/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的假期审批。 5 正文 休假种类 公司为员工提供七种休假。具体种类如下表: 法定节假日 (1)公司全体员工均可享受法定节假日。 (2)因行业特殊情况,如员工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加班者,加班后统一安排补休,人力资源部提前7天公布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调休办法; (3)员工每年享受法定节假日的种类、时间及工资发放比例见下表:

3国际劳动节1天100%05月1日 4国庆节3天100%010月1-3日 5端午节1天100%0农历端午当 日 6清明节1天100%0农历清明当 日 7中秋节1天100%0农历中秋当 日 年假 (1)年休假—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公司为员工提供额定天数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2)休假资格 凡在公司工作或服务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全日制员工,都可以享受全额带薪年假,全额带薪是指基本工资发放100%,绩效工资为0。 员工在公司工作或服务的年限最早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3)年休假天数。公司员工每年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而定。具体规定见下表: 序号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年限年假天数备注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不包括星期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下同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3已满20年的15天 (4)年休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除非具有特殊理由,由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可在下年第一季度补假。第一季度过后,上年全部未用年假作废。每位员工及其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作出休假计划。 (5)年休假应一次性享用,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性休完需多次休假者,必须得到主管领导审批,且每次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天。 (6)年休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年休假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7)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年内病(伤)假与事假之和大于30天者; 一年内休产假或者其他有薪假期30天以上者;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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