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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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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还有,当行政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它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参加民事活动时,它的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或称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时,它却成了行政相对人。这说明,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三)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二者区别: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由此可见,区别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最直接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助于确认某种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因为行政行为的效果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承受;(2)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作被告。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只能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产生外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内部行政主体只能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作出行政行为,产生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显然要比内部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广泛得多。

二.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可被划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相反,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授权行政主体。例如:中国银行无行政职权,但它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1。当中国银行经授权从事上述活动时,它便成了授权行政主体。

三.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只有一个行政主体作出的,为单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为共同行政主体。

四.本行政主体与派生行政主体

当一个行政组织与另一个行政组织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组织(设立派出机构的机关,如县公安局)为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组织(被设立的行政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则为派出行政主体。当然,派出机构成为行政主体是有条件的。(派出机构一般不能作为行政主体,但若经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后,也可拥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及认定

一.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在行政法上具有直接的、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确认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如果实施行为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那么它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对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不为法律所承认。相对人对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服从和协助的义务。

第二,确认行政主体的资格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

(一)按行政职权确认

是否享有行政职权或享有的是内部行政职权还是外部行政职权,是确认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类型的标准。寻找这种标准的方法在于核实行政职权的来源。对于职权主体,应该核实其产生职权的法律内容;对于授权主体,应该审查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授权的范围。

(二)按行为性质确认

行政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机关法人),其不同的身份取决于其行为的不同性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属于行政主体,而从事民事活动时,则成了机关法人。因此,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就在于看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三.几种特殊情况下对行政主体的认定

1.在行政职权的法律设定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表现为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作出直接规定。例如宪法第86条赋予国务院

1根据1980年《中国银行章程》第5条:中国银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各项业务:(九)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享有18项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享有10项职权,第52条赋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享有7项职权。在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的设定关系中,被设定的组织必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在行政授权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行政授权,系指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受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把自己职权赋予给另一个组织者为授权方主体,接受被赋予职权的组织为被授予方主体。授权方主体原先便是行政主体,被授权方主体经授权后便成为行政主体。

3.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行政委托,系指一个行政主体在自己缺乏条件直接实施某个行政行为时,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它的名义代为实施该行政行为,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前者称为行政委托人,它是行政主体,后者称为行政代理人,它不会因委托而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在行政联合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联合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主体,从形式上看,主要是行为时是否以各自的名义署名,若以自己名义署名,则为行政主体;反之,则不为行政主体。从结果上看,主要看是否有资格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若有资格则为行政主体;反之,则不为行政主体。

5.在行政派出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一个行政组织设立了一个派出机构,这个行政组织与它所设立的派出机构之间便构成了行政派出关系。在这种行政派出关系中,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被设立的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设立它的行政组织(派出机关)。但当法律、法规直接对派出机构设定某种行政职权,或有权机关对其作了某种行政授权,并且当它行使这种职权时,这些派出机构才是行政主体。

6.行政主体发生越权时的主体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当其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时,便不再是行政主体。这是种误解。是否超越权限不是衡量是否是行政主体的标准,只是确认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标准之一。也就是说,一个行政主体越权行使行政职权时,它不会因此而失去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无疑会失去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假象行政行为中的主体问题

假象行政行为,系指非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有行政行为形式上的特征的非行政行为。如超市对顾客的偷盗行为进行处罚,这种处罚行为本质上不是行政行为。假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行政主体。

8.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的主体问题

这里是问: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机关是否同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行政主体是个动态概念,行政机关则是个静态概念。行政机关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机关法人。当两个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某个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同时又是行政相对人,这是常有的事。例如土地管理局对环保局的建房申请进行审批,而环保局对土地管理局违反环境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建房审批法律关系中,土地管理局是行政主体,环保局是行政相对人,而在环境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们之间的身份正好相反,即环保局成了行政主体,土地管理局则成了行政相对人。

第四节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协商确定的。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性。

3.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它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和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这就是说,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并不独立地承受行为效果,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而不是个人本身。

二.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确认

我国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确认规则:

1.行政主体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市政府市长、公安局局长。

2.在行政主体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如市政府在没有市长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作为法定代表人。

3.在行政主体单位没有正副职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三.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意义

其一,从行政意义上讲,设定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其二,从法律意义上说,设定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有助于确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五节行政主体之间关系及法律调整

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确切的说,是内部行政关系,同样受行政法调整。这种关系可分纵横两大类型。

一.行政主体间的纵向关系

纵向关系,是指以隶属关系为基础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按性质划分,又有两种:(1)领导关系;(2)指导关系。

在领导关系中,作为领导方的行政主体对被领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命令权、指挥权和监督权,前者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后者的行为,后者必须接受前者的命令和指挥。我国行政领导关系又有两种:一种是单一领导关系,另一种是双重领导关系。后者如:公安机关既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须服从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

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方的行政主体对被指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指导权,但没有指挥命令权,前者无权直接改变和撤销后者的行为,后者拒绝服从前者的命令不引起法律责任问题,只涉及工作作风。

领导关系与指导关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在领导关系中,领导方行政主体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被领导方行政主体的行为;在指导关系中,指导方行政主体不能直接改变或撤销被指导方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间的横向关系

横向关系,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两个主体不管是否处于同一等级,只要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概属横向关系。如上海市政府与宁波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公安局与宁波市公安局之间的关系。

在横向关系中,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有行政委托关系和行政协助关系。

三.行政主体间的纠纷及处理

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

行政主体间的行政争议,大多表现为行政权限的争议。行政权限争议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权限争议,另一种是消极的权限争议。前后表现为两个行政主体都认为自己对某事享有管辖权,从而发生职权冲突;后者表现为两个行政主体都认为自己对某事没有管辖职责,从而出现管辖上的“真空”(即谁也不管)。

行政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决。理由:这种纠纷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而发生,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对人,对它的处理纯属内部行政事务,不受司法审查。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规则,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或改变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决定。

第二规则,纵向指导关系中的争议:争议双方主体都应向各自所属的政府报告,由双方政府处理。双方政府意见有分歧的,按第一规则处理。

第三规则,横向关系中的争议:争议双方主体各自向自己的领导主体报告,最终由共同的上级领导主体裁决。

第六节行政主体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主体的产生

行政主体的产生系指一个组织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因类型而有别。一般来说,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要求,职权行政主体严于授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严于内部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5.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依授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授权必须有明文法律依据,而且必须公告授权决定。授权决定的内容应该包括:授权人与被授权人;授权事项及范围;授权依据;授权期限。

一.行政主体的变更与消灭

行政主体的变更与消灭,实质上是指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与丧失。

资格转移取决于两种情况:(1)行政主体分立,即一个行政主体分解为两个以上的主体;(2)行政主体合并,即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一个。无论哪种情况,原资格依然有效,但由变更后的新主体承受。

资格丧失同样取决于两种情况:(1)该行政主体被解散;(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已满。在前一种情况下,原主体虽然丧失了原来的资格,但在它享有资格期间所实施的行为效果由其撤销机关承受。在后一种情况下,授权主体的行为效果由给予授权的机关承受。

第七节国家行政组织

(一)国务院

性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

国务院组成部门区分为部与委员会,取决于职能上的差异。一般来说,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管辖业务比较单一的称为部,而管辖业务带有综合性并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则称作委员会。

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海关总署(正部级)、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部级)、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正部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4.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辅助性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5个):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国务院授权其中一些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正部级)、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实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1个):

这些国家局一般在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对某项专门事务的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包括: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36个):

是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议定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因此,它行使职能的独立性

最弱,通常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南北水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它依法管理该区域内的各种行政管理事务。派出机关并非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代表一级政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拥有行政主体资格。

类型:(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区公所;(3)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三)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在该机关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工作机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预算,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只能以自己所属的行政机关名义而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因此,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构因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有:

(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例如《专利法》第43条规定,在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主管专利复审工作。《商标法》第20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外,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价格管理条例》的授权,依法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行为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交警机构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授权,也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2)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专门行政事务的机构。如县(区)公安局设立的公安派出所、县(区)工商局设立的工商所、县(区)税务局设立的税务所等。如果派出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2,公安派出所对于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作出裁决。从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3)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跨部门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设立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省级政府规章。第二,在活动权限上,可以同时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可以行使综合性权力。第三,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法机构膨胀、处罚权限不清、滥施处罚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执法机构不同于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是几个独立的行政机关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执法检查,如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进行执法大检查,这种临时组织的联合执法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均应以各自机关单独的名义进行,可以说是各行政主体因某一阶段工作的需要松散组合在一起的联合体。而综合执法机构一般是新组建的行政机构,如北京市巡察机构就是由市和各区、县公安主管部门按《北京市人民警察条例》新组建的。这种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3] (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 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4]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答案

期末复习小册子中的论述题归纳 一、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 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

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论述公务员的概念和双重身份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三、论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

行政主体练习题

行政主体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 .国务院法制办 B .省人大常委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司法部 2 .行政权由国家()行使 A .立法机关 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 D .检察机关 3 .下列关于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B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C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D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4.下列主体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税务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 .行政相对方 5 .在行政法理论上,(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 .国务院各部委

B .国务院办事机构 C .国务院直属机构 D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 .下列主体中,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司法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D .行政相对方 7 .行政主体包括() . A .国家立法机关 B .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c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D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8.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行政主体跟行政机关是等同的 B .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C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D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9.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A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 .各级权力机关 C .国家有权行政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篇一: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奥鹏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一、单选(共10道,共40分。) 1.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林业局 b.林业木材检查站 c.县人民政府 d.县政府法制办 标准解: 2.行政合理原则的子原则是 a.行政公正原则 b.行政公开原则 c.比例原则 d.不单方接触原则 标准解:

3.“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标准解: 4.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组织。下列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省级人民政府 b.乡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标准解: 5.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 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 标准解: 6.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区公所 b.街道办事处

c.行政公署 d.派出所 标准解: 7.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a.合议制行政机关 b.分权制行政机关 c.内阁制行政机关 d.委员制行政机关 标准解: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a.开除 b.辞退 c.惩戒 d.调离 标准解: 9.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标准解: 10.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标准解: 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二、多选(共10道,共60分。) 1.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 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标准解:bcd 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

行政主体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理论引入的背景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容 (一)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类型 固有职权型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4个要点)延伸:行政授权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资格 (四)职权与职责 (五)职务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双重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公务协助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主体概念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指的我国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框架,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这样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主体分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 一、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基本精神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集中表现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力的分配。社会行政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成为具有行政权力能力、权责一体的行政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分析时已经充分体现出来。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法拟制的法律人格。即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否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也无法真正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内涵 主体性的关键是其独立性,这是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行政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行政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权责利于一身,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一般来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而受托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即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

行政法中的主体制度知识群

行政法中的主体制度知识群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 (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方法一:行政主体资格三步判断法

三.原告与复议申请人 (一)概念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 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二)原告资格的确认(复议申请人的确认适用同样规则)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1:利害关系角度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2:组织角度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2.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裁判未作出以前,但仅限于一审期间。 3.第三人参加诉讼途径: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 4.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复议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不一致的地方 五.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 (二)地域管辖 (07-39)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 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六.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管辖) 地域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05-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金某可以以某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金某可以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对某区公安分局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还有,当行政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它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参加民事活动时,它的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或称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时,它却成了行政相对人。这说明,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三)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二者区别: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由此可见,区别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最直接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助于确认某种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因为行政行为的效果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承受;(2)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作被告。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简答题

简答题 简述行政程序中保障行政相对人身的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仅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简述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具有预设性和统一性 简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和主要形式。 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效率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 按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 简述我国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2)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6)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要求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主要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摘要: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弥合二元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行政主体理论之间断裂的关键在于修正行政主体的内核,即以代理说中的准侵权说代替组织体实在说来建构行政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主体;断裂;组织体实在说;代理说;准侵权说 Abstract:Researchintoadministrativedutyisforalongtimeaweaktacheinthescienceofadministrativelaw.There aretwokeydefectsintheresearchinadministrativesubject.Ononehand,thereisacontradictionbetweenthetheorie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andthoseoftheadministrati vesubject.Ontheother,thedutysubjectlogicallycontradictswithunitaryadministrativesubject,whichleadstothequestionthatwecannotanswer:howdoesanadministrativeofficialconverthimselfintotheundertakeroftheadministrativedutysinceh eisnottheadministrativesubject?Thispaperpointsoutthattoeliminatethedisagreementbetweenad ministrativesubjectandadministrativeduty,thestatu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shouldberationalized. Keywords:administrativesubject;contradiction;Organizationstheorie;theoryofagency;theoryofquasitort 行政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公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这种“薄弱”从某种层面上看是我国脆弱的法治现状的最好注脚。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一个重大欠缺: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却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之间的冲突,导致我们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那么他是通过何种途径转化为行政责任主体的呢?要弥合二元的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的行政主体理论之间的断裂,其方法无外乎两种:一是改造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主体理论;二是改造行政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责任主体理论。其实,一直被行政法学界作为一种“范式”(注:国内最早以“范式”一词来描述行政主体的理论地位的是沈岿,参见沈岿的《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一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看待的行政主体理论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一、国内通说行政主体理论之介绍 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大陆成为一种主流理论之前,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上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一方主体的研究,实际上存在另一种更为传统的范式,即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概念为基点和线索,统领有关行政管理主体及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探讨与论述。由此拓延至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及监督行政制度的研究,都建于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术语之上(注:参见王民灿的《行政法概要》,1983年法律出版社;应松年、朱维究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姜明安的《行政法概论》,1986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的《行政法论》,1987年光明日报出版社。)。 行政主体理论之兴起,起因于学者们对行政机关研究路径缺陷的认知以及对行政主体理论寄予的价值期待。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学者们认为传统的行政机关范式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与行政学研究角度和内部有重合之处,没有突出法学研究的特征,过分关注行政组织的组织意义而失去行政组织的法律人格意义;其二,无法描述或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包括根据法律授权的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三,行政机关既可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通过行政机关概念本身得以表达,作为行政法规范对象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无法借此概念而凸显;其四,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_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有直接的约束力 ⑶特殊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 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六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 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三、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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