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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休谟的正义观

论休谟的正义观
论休谟的正义观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1 摘要: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讨论在哲学史乃至人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绝非是与后人开的一本正经而严肃的玩笑! 关键词:正义《理想国》柏拉图 正义,一直是人类苦心追求的美好价值。两千多年前的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活在一个大变动的时代,这个时代人们普遍渴求一种正义的生活,渴望生活的美好,而那些渴望正义的人们却饱受了不正义的折磨,他们一直试图向正义探源,对正义作出了深刻的思考。 而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很少对正义进行思考,或者当人们对正义进行着思考时,对自己、别人乃至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进行思考时,甚至连正义是什么都说不清楚。正如我的老师廖峰博士所说,社会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的,但两千多年以前的哲人们所思考的问题,到今天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对这些问题始终保持着无知。难道两千多年以来人类的智商没有提升过,这着实可怕! 一、柏拉图的生平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 347年)2古希腊的大哲学家。他一生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古希腊民族文化中心的雅典。民主制复辟后处死了苏格拉底,使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怀着这一政治抱负,他三下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政体。但终未能实现自己的政治计划,叙拉古的统治者狄翁被谋杀后,格拉图的政治理想遂彻底破灭。在政治事业屡遭失败的时候,柏拉图的哲学事业却获得成功。他于壮年时期成就了经典作品《理想国》。全书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政治思想,是关于人类的一个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的构想。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理想国是一个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1交稿日期:2013.12.16 2据《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大学版》第二版,柏拉图生卒年不准确

休谟

休谟 休谟 概述 休谟,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休谟的哲学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不可知论的哲学体系。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 休谟 外文名: David Hume 国籍: 英国 出生地: 苏格兰爱丁堡 出生日期: 1711年4月26日 逝世日期: 1776年8月25日 职业: 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 主要成就: 首倡近代不可知论 提出著名的―休谟机制‖ 最先讨论到了伦理学 目录[隐藏] 简历 哲学思想 学术思想 著作 历史地位和影响 大卫·休谟 David Hume 休谟(David Hume 、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弗朗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编辑本段] 简历 1711年4月26日生于苏格兰爱丁堡,卒于1776年8月25日。12岁进爱丁堡大学。1729年起专攻哲学。1732年刚满21岁就开始撰写他的主要哲学著作《人性论》,1734年去法国自修,继续哲学著述。1748年出使维也纳和都灵。1749年回家乡,潜心著述。1751年移居爱丁堡市。1763年任驻法使馆秘书;1765年升任使馆代办。1767~1768年任副国务大臣。1769年8月退休返爱丁堡。 [编辑本段] 哲学思想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它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

论柏拉图的和谐正义观及其现代启示

论柏拉图的和谐正义观及其现代启示 摘要: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即和谐”,即正义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和谐,一种整体的和谐。他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认为只有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和谐统一时,国家与个人才能实现幸福。虽然柏拉图的和谐正义观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仍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和谐;整体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347年)是古希腊著名的社会思想家、政治家和哲学家。他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当时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雅典政治危机四伏,民主制度受到挑战,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在对当时政治城邦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柏拉图写下了著名的《理想国》。在著作中,柏拉图寄希望于“正义”来解决城邦的政治危机,为我们构建了一个统一和谐的美好社会,这实质上表明他十分渴望社会的统一、稳定与和谐。柏拉图认为“正义即和谐”,即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秩序与和谐,是一种和谐的正义观。他把正义区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整体,这体现了他的正义同时又是整体的和谐。 柏拉图所提出的和谐正义观以及他在《理想国》中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思想,千百年来一直是后人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虽然有着鲜明的阶级特征和一定的空想性,但瑕不掩瑜,仍对两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前瞻性的启示。 一正义的本质:和谐 在古希腊时代,对正义的追求已是古希腊政治生活的基本精神。在《理想国》里,柏拉图通过智者风格的“辩证法”与优雅的对话,对当时比较流行的传统正义说法如“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恶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等,逐一作了批判与反驳。在柏拉图看来,以上所谈的各种正义观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们均把利己性原则作为自己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准则,因而它们根本不能达到真正的正义。如果依据这个利己性原则,我们通常所讲的正义仅仅是为获得一个好名声的工具而已。 那究竟何为真正的正义?在《理想国》里,柏拉图提出,在一个理想的城邦中,真正的正义应该把所有公民的幸福作为根本目标,这样才能实现内在稳定与和谐,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整体的和谐有序。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换句话说,每个不同阶层的人们各就各位,各做各事,相互之间不要越位与干扰。如果每个个人都本分地做好自己的工作,那么个人的正义就会实现。“有个人的正义,就有整个城邦的正义”[2]。假如城邦整体公民都努力遵守此原则,规划制定相配套的一系列城邦管理的机制与方案,对城邦的生活进行整体的结构划分,不言而喻,这个城邦就是一个正义的城邦,它就会朝善的发展方向,最终达到整个城邦的快乐与幸福。可见,正是在公民个人正义和谐有序相互结合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国家的正义,国家的正义正是通过个人的正义来实现的。因而,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是和谐统一的。 (一)国家正义:国家内部的分工及其和谐 在柏拉图建构的理想城邦中,他认为社会分工是城邦的起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3]。

功利与习俗_契约论的挑战_大卫_休谟政治哲学析论

功利与习俗:契约论的挑战 )))大卫#休谟政治哲学析论 林奇富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大卫#休谟是继洛克后英国影响较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洛克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路向,但在政治哲学领域,并没有沿着洛克的方向往前走,而是对包括洛克在内的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理论传统及其信奉者提出了质疑。他一反理性法则规范政治现象的传统立场,主张立足于情感、利益需要和经验习俗来解释社会政治生活,这对后来英国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休谟政治哲学的出现,形成了对社会契约理论传统的全面挑战,预示着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衰落。 关键词:大卫#休谟;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681(2005)03-0014-04 作者简介:林奇富(1975-),男,广东韶关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讲师、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政治哲学是奠定在他对人性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0[1](p8)。政治学是/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存的人类0[1](p7),是一门尤其与人性有着密切关系的学科。因此,如果我们对人性的研究取得成功后,我们在其他各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通过对人性的研究,休谟为近代政治哲学中开辟出新的视野,他一举摧毁了启蒙时期的契约理论的理性传统,让/启蒙运动的武器转而对准了自己0,并用/合理的分析击败了理性的要求0[2](p1001)。他摒弃以理性法则规范政治现象的传统立场,主张立足于人们利益需要和社会传统习俗来解释政治生活,这对后继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休谟政治哲学的出现,形成了对启蒙时期传统契约理论的全面挑战,预示着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衰落。 一、以情感挑战理性 休谟政治哲学首先是在方法论上开始了对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和自然法学说的挑战。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传统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合理的行为或者是明智的行为应该是使我情绪和情感服从于理性的行为。因此,只有当人用理性支配自己的生活和思想的情况下,他才完全实现了他的真正本性,或充分表现了他的本质。在人还没有达到这个理想的情况下,他还不是特点分明的人,而只是作为生物界的一部分而存在。人类由群体组成社会,是理性所致;人类选择达致契约进而服从主权者的意志,亦是理性所致。一个有道德的人应该是根据知识和持之有据的信念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人,也就是一个理性人。笛卡尔曾明确地表示,/除非运用我们的理智,我们不能作任何判断,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设想我们能判断我们一点也不理解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要同意我们以某种方式察觉的事情,意志是绝对必要的。0[3](p17) 在这里,理性被置于人类行为的最高位置,并被视为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石,成为人们评判事物和实践行为的标准。实际上,这种理论的精髓是要在人类社会政治活动中推开上帝,确立人的主体独立性,反对君权神授。而它所推演的一切人类政治义务的根源都是以单子式/理性人0假定为前提的,它假定每一个组成社会的成员个体都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个体,正是借助理性的指导,人类才有可能走出动物界生存的/丛林法则0,社会才得以可能,文明和进步才得以可能。一言以蔽之,就是要用理性主义代替神秘主义和愚民政策。他们深信,人们诉诸其独特的理性能力是可以过上优良生活的。因为,所谓优良的生活,就是理性的生活,就是符合自然法则的生活。自然法是人类最高的理性命令,是绝对真理,是人类/理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收稿日期:2005-2-17

读书报告——休谟的《人性论》

“启蒙哲学”第二次作业 书目:《人性论》 作者:(英)休谟,关文运译 出处:北大图书馆 休谟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述:知性、情感和道德学 知觉是知性的一个概念,包括印象和观念。这两个概念贯穿于整个人性论始终,认为人的一切知识源于知觉,并且人性中的其它概念都基于此。印象:初次出现于灵魂中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观念: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向。印象与观念又可以分为简单和复合。在印象中,又可以分为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前者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后者大部分由我们的观念得来,即由我们反思而得来,是我们对外界可感知的性质。观念则可分为记忆观念和想象观念,前者复现于一个印象和一个观念之间,后者复现时完全失去活泼性,成为一个纯粹的观念。 论述情感的过程中,仍然首先关注到印象,将感觉印象解释为原始印象,由苦、乐等感官印象组成;将反省印象解释为次生印象,由情感和类似情感的情绪组成。情感的对象是自我,例如骄傲对于自我便产生优越的情感,谦卑便产生不够优越的情感。休谟在谈论情感的时候很注重“同情”的作用,并且通过想象而产生我们的其他情感和情感间的推移。 休谟在这本著作中致力于为情感申辩,而将理性对于道德的作用最小化。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而情感、意志和行为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或行为,因此是无法断定真、伪的。在休谟的道德学里,正义与非义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他认为我们的道德感可以分为人为的和自然的两类,正义便是前一种的,对所有物的占有情况成为正义与非义观念发生的条件。休谟推断出,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因而与理性无关,而道德的性质在于内心(动机),以外界行为作为标志。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1 ] (P302)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1 ] (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其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不正义就仅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都得益的不平等了。罗尔斯并未对允许哪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也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那些确定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会互相妨碍自由的主张应首先被满足,而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而不关心如何在个人之间对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是允许用一

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前427—前347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唯心论哲学家和思想家,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使唯心论哲学体系化的人。他的著作和思想对后世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大贵族家庭。据说他的名字源于他的宽额头,他的真实姓名却渐渐被人淡忘了。柏拉图生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青年时期和其他贵族子弟一样受过良好的教育,并接触到当时的各种思潮。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理想国是一种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柏拉图将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就个人而言,正义意味着理性、激情、欲望的各尽其责,而对于城邦,正义则意味着赋有智慧、勇敢、节制的人们各司其职。另外,他还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柏拉图的正义观对个人发展与国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拉图看来,每个人的天性不同,适合从事不同的工作。他认为,理想国中存在三个等级,即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神明在制造统治者时加入了黄金,在辅助者身上加入了白银,在生产者身上加入了铜和铁。虽然每个人的天性不同,但是由于“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而每一个人又有多种需要,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三个等级就结合起来,组成了城邦。这三个等级必须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城

邦统治者,应是哲学家,是具有知识、有能力对国家事务进行谋划安排的人;统治者的辅助者,也就是城邦护卫者,他们是被选拔出来专门从事战争、保卫城邦的军人;生产者,如工匠、农夫、商人等。当城邦里的这三种人各司其职,各当其分之时,城邦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生产者企图爬升至护卫者等级,而护卫者想进入统治者的等级,或者这几种人相互交换位置,或者一个人同时执行所有的任务,这样必然就会给城邦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这些都是非正义之举。当然,柏拉图考虑的不是城邦某一个等级的利益,而是城邦整体的利益,每个等级都是为了城邦利益而履行职责,是城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城邦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和谐相处,团结友爱,“整个国家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对城邦来说,这无疑也是最大的善。 柏拉图在考察完城邦正义后,又考察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一个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使理性居于主导地位,统率激情,控制欲望,这也是个人灵魂的最佳状态。在他看来,灵魂包含有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它们又分别与智慧、勇敢、节制三种德性相对应。他还进一步认为,理性造就出智慧,属于为城邦整体利益谋划的统治者,所以它在个人灵魂中起主导作用。激情是唤起勇气的部分,属于城邦中的辅助者,能够使之勇敢地辅佐、协助统治者。欲望是人们感受爱、恨、饥、渴等本能的情感,属于生产者。其中,理性与激情是人性中善的部分,而欲望则是人类灵魂中恶的部分。欲望的满足会使人快乐,但强烈的欲望会使人变得邪恶,因此,人们必

休谟《人性论》读后感

休谟《人性论》读后感 在大概的看了下《西方哲学史》的情况下,我知道了休谟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他的《人性论》让我很好奇,看书名,就让我觉得比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要有趣,当然哲学类的书籍都是非常枯燥难懂的,但只要懂了,那么在思想境界上就得到改造和提升。 休谟这位伟大的哲学家,我在上课时听老师介绍后,甚是震惊。12岁的休谟已经是爱登堡大学的学生了。出于“一种对于学习哲学和知识以外所有事物的极度厌烦感”和在哲学研究上的突破,休谟决定“抛弃其他所有快乐和事业,完全奉献在这个领域(哲学)上。”,这时的他才18岁。我现在已经19岁了,还在拿“谁的青春不迷茫”这句话来作为自己迷迷糊糊的生活的托词,实在惭愧。 《人性论》这本著作是休谟在他26岁时初步完成的,并在之后不断地增加内容。这本伟大的著作在当时却得不到重视,给辛苦研究的休谟带来很重的挫折。 休谟认为一切科学都与人性有关,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哲学,科学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根据人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因此休谟提出一个建立一个科学体系,即有关于人性的“人的科学”。在此之前,我认为科学是本身存在的,是不变的真理,它就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被同一地发现而不会有不同的认知。站在人的角度看,但是这世界在不同的人眼中是不一样的,否则就不会存在问题的辩论了,其中关于克隆的问题就是一

个例子。所以归根到底,“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 关于人性,休谟分成了三种:知性,情感和道德学。我仅对第一卷的《论知性》第一章《论观念的起源、组合、抽象、联系等》中的部分谈谈我的个人的体会,至于整个《人性论》的内容概括我还无法体会和概括。 《人性论》的第一卷,休谟认为人心灵的一切知觉可分为“印象”和“观念”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印象:初次进入人的灵魂中的最强烈的的知觉;观念: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这两者是一般很容易区别,但是在少数的特殊例子上,两者可能很相近,以至于难以区分两者,所以需要一个东西作为区别,于是休谟就把印象和观念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这两类,这样就巧妙地消除了特殊例子对理论体系造成不严密性的漏洞威胁。 关于简单的印象和观念,书中所说“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最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这里边就存在着一个次序关系。次序的关系,休谟用的正面证明例子是儿童对于颜色和味道的观念,和官能出现事故类似天生就是盲人或聋子的人对于某些印象和观念的的缺失。但是休谟又提出来一个矛盾的例子,就是在渐变连续的色调中的中间一个空白点,人是可以凭想象来补充这一缺陷的。当看到这里时,我在想:这矛盾似乎彻底的摧毁了关于印象和观念的次序上的理论。但是休谟对这种例子作出了关于次生观念的说明,观念可以从新观念中产生自己的意象,通过这个说明休谟完整严密地证明出了一切简单观念或是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部正义论。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可以说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柏拉图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分析柏拉图提出的正义观是“理想国”中的核心部分,他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是与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柏拉图的个人经历密不可分的。1、时代背景。柏拉图生于雅典城邦的衰落时期,公元前431年爆发的古希腊奴隶制强国的争霸战争。由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对抗以雅典为首的海上同盟,战争持续了20余年,最终雅典于公元前404年战败求和。此次战争使希腊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同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有着广泛的差异,从君主制、僭主政治、寡头政治到民主制,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地方一般都是通过战争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制度。而这是与民主派的垮台和寡头政治党内的斯巴达分子的统治伴随而行的,也就是此消彼长的。 2、现实需要。在柏拉图所处的那个时代, 雅典的思想领域到处都充斥着正义、勇敢、节制、友谊、慎思等观念。但这些观念仅仅是局限在少数奴隶主贵族思想的讨论范围内,并没有深入到普通的民众中,而在当时由于奴隶制度在一定程度内有所发展,城邦中的人们表现出了强烈的利己主义和名利情节,在这一现实情景下仅仅去讨论心灵的浅层或者表面上的东西是不够的,需要挖掘更深层的东西,就要讨论个人灵魂的和谐和个人与社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柏拉图是出于现实需要而提出的。也就说他的正义理论是现实呼唤出来的。1 3 、柏拉图个人的意愿。柏拉图本人把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归因于雅典的民主政体。同时由于柏拉图出身奴隶主贵族的家庭,他的思想感情明显是倾向于维护奴隶制社会。民主制复辟后处死苏格拉底,是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2在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在哲学领域找到自己位置,深感哲学走进政治与走进国家的重要性,为此,大力宣传哲学家统治国家的思想,也就是他的著名哲学王的理论,并且试图把他的理论注入到理想国之中。尤其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表现相当明显。 三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内容通过与班勒马霍斯,克法罗斯,色拉叙马赫斯,格拉孔等人的导论,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对正义下了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呢?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的观点,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1、城邦的正义。 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有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最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他所谓的“哲学王”。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被分为三个等级:监护者、辅助者、农工商人,他认为:“这三个等级都是按血统传下来的,其种族等级的本性是不变的。他用神话来规定了这个等级的森严的界限和天生的本性,说什么监护者和武士是神用金、银做成的,第三等级是神用铜、铁做成的。3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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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8689489.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2007年3月 第34卷 第2期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Mar.,2007 Vol.34 No.2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杨伟清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4) 摘 要:正义问题是人类永恒的问题之一,文章从休谟的正义理论出发,考察了亚里士多德和密尔以及罗尔斯的相关论述,刻画出正义所具有的多重特征 交互性、涵摄性、功利等级上的高阶性以及动机上的低阶性,并最终分析了这些特征之间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自然之德;人为之德;交互性;涵摄性 作者简介:杨伟清(1978-),男,河南新乡人,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从事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2-0045-06 收稿日期:2006-10-23 一 休谟对正义的论述主要是在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中。在他改写自论道德!的道德原则研究!中也有论述,不 过在内容上并无多大变化。此外,休谟在其一系列的道德政治论文集!中也有涉及。因此,我们将主要以人性论!中的相关论述为主,辅之以其他两处的论述。 论道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德与恶总论#,第二部分为?论正义与非义#,第三部分为?论其他的德与恶#。在后两部分,休谟分别论述了人为之德与自然之德的发生学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而正义是人为德行里面的一个主导性的德行,事实上也是休谟着力论述的对象。这样,休谟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将?人为的#这一特征赋予正义这一德行而将其与其他?自然性的#德行区分开来。在区分的过程中,正义德行获得了其自身的独特的规定性。 在自然之德下,休谟包含了柔顺、慈善、博爱、仁厚、温和、公道、伟大的心情甚至自然才能;在人为之德下,休谟主要论述了正义、许诺、忠顺、贞德与淑德。必须指出,休谟虽然认识到这两种德行之间的区别,但对它们的区分是小心翼翼的,因为对自然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两种德行之间的区分的意义发生重大的变化。他首先区分了自然的三种不同含义。首先,如果自然是与宗教上的神迹(miracle)相对而言的话,那么人为的德行如正义也将变为自然的德行。因为在休谟的理论框架中,神迹是反自然的,是最大的不自然。 这样,与神迹相区别之物都将分有自然的称号。其次,若自然是与稀少和不常见(unusual)相对而言的话,则正义这一人为的德行也将变为自然的了。因为正义既然对人类的生存和幸福如此不可或缺,以至与人类不可分离,则它就不是罕见的。只有在自然与人为的相对立的这第三种意义上,人为德行与自然德行的区分才是有意义的。那么,在第三种意义上,?人为#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呢?与它相区别的自然的含义又是什么呢?为了阐明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主要是正义)的区别,我们准备引入五个方面的考察。 1.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第一个区别在于前者是人们自然拥有并且会自然赞同的心灵倾向和品质,而人为之德则并非如此。休谟确立了对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一条基本原理: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则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1](P529)。休谟认为,行为的功与过必须由行为 45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柏拉图的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柏拉图的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摘要: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正义即和谐”的思想。他主张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国家正义,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柏拉图的正义观在当代中国具有重大的价值,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柏拉图;个人正义;国家正义;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千百年来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正义即和谐”的思想。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他认为正义是善的理念的表现,“是正确调节个人和人类社会的精神和物质需要”[1]。正义的价值是为城邦提供一种稳定的秩序,以实现社会和谐。柏拉图所构想的和谐社会需要通过追求正义来实现,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2]。可见,柏拉图的正义观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柏拉图正义观进行深入的解读,可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启示。一、柏拉图正义观的基本思路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的原则归结为“每个人就各自有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作出最好贡献,也就是各人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3]。他认为欲有和谐

正义的国家,必先有和谐正义的个人。他首先探讨了个人正义,进而归纳、引申出了国家正义的问题,并最终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国家与个人和谐统一的正义思想。因此,我们可以将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分为两个方面: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 柏拉图认为个人正义就是灵魂的和谐,他将人的灵魂分成智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当灵魂的各个部分被理性主宰而达到相互和谐时,个人的正义便产生了。柏拉图认为:“(正义的人)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4]172而不正义“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4]173。同时,他认为与智慧、激情和欲望相对应的分别是人的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应有不同的美德,实现个人正义就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他认为智慧是在统治者等级实现的;勇敢适应于武士等级;节制对应于农夫、手工业者等劳动者。对统治者来讲,最大的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为社会服务,而不计较私利。对武士而言,其最大的正义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对于农夫、商人、手工业者等劳动者而言,他们唯一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4]150可以说,“节制就是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一致性和协调”[4]152。当“一个人的较好部分统治着他的较坏部分,就可以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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