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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葫芦挂件

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目录

编辑本段阴沉木之俗称

1、俗称及其本质:

巨大乌木

阴沉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所以四川那边一般就形象称为“乌木”,后来就流传开了变成了对【阴沉木】的俗称【它和我国红木标准中的“乌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文有注解】,它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碳化木”。

乌贼联盟论坛的异道行认为,乌木(阴沉木)的本质是碳化木(特殊地理状态下,某些特殊的树种自然碳化后的木头),它介于碳和木之间,有着自己独特的木质特性;而是否属于阴沉,一般看碳化的程度,碳化得太厉害反就成煤炭了。至于传统流传的辟邪神奇等,那属于延伸了的文化范畴,往往容易使得大家在鉴别阴沉木时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

乌木(阴沉木)严重碳化,一碰即碎:

“ 因乘天地灵气,集日月之精华乃万木之灵,灵木之尊”",在我国的四川盆地,神奇的三星堆乌木与举世闻名的三星堆文物一样,是四川人类的宝贵遗产,是古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活化石之美称。乌木(阴沉木)历经岁月沧桑、饱受多种自然外固和内固之力,使其天然形状怪异、古朴、典雅,仪态万千,难怪外国人参观后,均惊叹为“东方神木”。

乌木(阴沉木)严重碳化1

三星堆附近的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经中国地质大学检验中心炭14测定,其乌木(阴沉木)的年龄为3200土50年。

2、乌木的分布:

早期发掘的乌木(阴沉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现由于各大型工程的开建及干旱等原因,多地均有大型阴沉木的发掘发现,广东、广西、湖南等均有为数不少的发掘发现,且一般规模大,树身巨大,非机械吊装不能挪动——异道行】。经多位乌木爱好者取样作炭十四同位素测定,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

随着大型基建项目的开发,以及各种大型吊装挖掘设备的出现,近年阴沉木在两广地区(广西、广东)陆续被大规模发现,一般多为铁力木阴沉木,质量上乘;其价格也必将随着发掘量的增加以及乌木(阴沉木)知识的普及而会下降到理性的水平。

3、形成乌木的树种:

形成乌木(阴沉木)的树木种类繁多,有:麻柳树、青冈树、香樟树、楠木(金丝楠木、小叶楠木)红椿木、红豆杉、马桑、黄柳木、黄柏、槐木、檀木等【至今发现的阴沉木常见有青杠、麻柳、香樟、红椿、楠木五种】。一般带有香味和杀菌特征的树种才能形成(但并不是所有已形成的阴沉木都有香味,其要根据形成树种不同,而决定是否有香味;一般楠木阴沉木有香味)。

乌木本质坚硬(铁力阴沉木最硬,红椿阴沉木较软;其形成阴沉木并返阳【自然阴干】之后能否沉于水下,取决于其形成树种的不同,有沉有浮均有—特别是成品小件一般浮于水面),多呈褐黑色,黑红色,黄金色,黄褐色。其切面光滑,木纹细腻,打磨得法可达到镜面光亮,有的乌木本质已近似紫檀。其永不褪色、不腐朽、不生虫,是制作艺术品、仿古家具的理想之材。阴沉木比较奇特,一般木头(水沉木也是,特例除外)烧出的是白灰,而阴沉木烧出的是黄灰。其遇水颜色加深,水干后恢复本色;涂上小许菜油则乌黑锃亮,不退色。大部分阴沉木出土时树心已腐朽,只剩下树头及树干中层;已严重碳化的表面无法当做一般材料使用,一般需刨去其外层,而留下木心使用。

阴沉木其色泽大多通体乌黑,也有外黑内红(如古红椿木,在地下埋藏三千年以上,才能形成此色),或外黑内黄(如古金丝楠木,在地下埋藏四千年以上,才有此色)、外黑内绿(如桢楠)、色彩渐变的;其原生古树仅为红椿、楠木、青杠、麻柳、香樟、花楸等品种,并不是所有的古

木都能成为乌木,也并不是乌木都是黑色的,或黑色的就是乌木,如印度、缅甸所产的黑木和中国的柿子木、柴油檀木、鸡翅木,就是黑色的现代木【是树木树种的一类别,现代的“乌木”是指在国家红木标准的一种】。

4、乌木的价值:

阴沉木多有大小裂纹,一般只做小件工艺品等,少有大件家具流传;其价值有以下因素决定:以木质好坏定价、以树种定价、以粗细定位、以碳化度定价、以外型定价、以是否返阳定价(晾干稳定)、以颜色定价(黑色普通、金丝楠少见)、以裂纹大小定价、以可利用的价值定价等等,要全方位考虑。(一般2000~8万元/吨均有,加工成艺术品则无具体标准。乌木镯子淘宝网上报价180元/个也有)。另《本草纲目》记载:阴沉木,气味: 甘、咸、平、无毒。主治: 有解毒,亦治霍乱吐利。取木片研为末,温酒冲服;还有祛风除湿之功效。

在古代阴沉木之所以格外珍贵,其中原因之一是古代大型的基础建设较少,河流水量也充沛(不像现在这么多干旱)更缺乏大型的挖掘和吊装设备、挖沙船等,因此能发现和运回的阴沉木比较少,此为第一珍贵;其次阴沉木形成的特点也注定它在以往很难发现大型成材,且当它离开形成的环境后,温湿度等都环境变化比较大,保管不善也容易会出现开裂等状况,影响利用率,因此也显珍贵;最后就是传统文化中认为其在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认为它已具有灵性,能辟邪纳福等等,就更显珍贵了。

广东铁力乌木(阴沉木)出水

家具制作一般也需要比较好的整块大料,因此无论从用料用量需求还是保养、传统文化等方面来说,都导致用阴沉木做的家具格外显得珍贵。(更不用说有人专门炒了)

乌贼联盟论坛的异道行认为乌木(阴沉木)虽不是遍地都是,但个人觉得亦非传说中的稀有;在没得到的时候觉得走路都盯着脚下,待得到后就会发现其实周边也不是那么难发现,且一出现一般都比较量大。但乌木(阴沉木)终究是经历了多年的沧桑岁月而流传至今,也是具有灵性的,

希望有缘相遇之人也能加以珍惜,好好利用;最后希望大家好运,都能捡到宝。

由于乌木为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量越来越少,一些天然造型的乌木艺术品有一定的收藏价值。

编辑本段5、现代乌木的识别

根据GB/T18107—2000(红木)标准识别。

(1)乌木(Diospyros ebenum)散孔材。生长轮不明显。心材全部乌黑,浅色条纹稀见。管孔在肉眼下略见;含褐黑或黑色树胶;弦向直径最大141 um,平均98um;数少至略少,4一12个/mm 2。轴向薄壁组织丰富,主为同心层式离管细线状(宽1一2细胞,多数I细胞),颇密,在放大镜下几不得见;疏环管状数少。木纤维壁厚。木射线在放大镜下可见;波痕未见;射线组织主为异形单列,2列数少。香气无;结构甚细;纹理通常直至略交错;气干密度0.85一1.17 g/cm³;

(2)毛药乌木(Diospyros pilosanthera).散孔材。生长轮不明且。心材全部乌黑。管孔在肉眼下略见;多数含深色树胶;弦向直径多数132一200 u m,平均137um;数少,平均3一4个/ mm2。轴向薄壁组织丰富,主为同心层式离管细线状(多数宽1细胞),颇密,在放大镜下可见;疏环管状数少。木纤维壁厚。木射线在放大镜下可见;波痕未见;射线组织异形单列。香气无,结构细,纹理通常直至略文错;气干密度0.90一0.97

g/cm³;

(3)蓬塞乌木(Diospyros poncei),散孔材。生长轮不明显。心材全部乌黑。管孔在肉眼下略见;多数含深色树胶;弦向直径100一200um,平均133um;数少,平均3一4个/mm2轴向薄壁组织丰富,主为同心层式离管细线状(多数宽1细胞),颇密.在放大镜下可见;疏环管状数少。木纤维壁厚。木射线在放大镜下可见;波痕未见;射线组织异形单列。香气无;结构细;纹理通常直;气干密度1.00 g/cm³。

2.经验识别

(1)木材心材全部黑色而重(气干密度1.00 g/cm左右)。

(2)管孔在肉眼下略见,轴向薄壁组织和木射线在肉眼下几不得见,乌木(Diospyros ebenum)的薄壁组织在放大镜下也很难看到。

(3)波痕未见、无酸臭味(区别于黑酸枝)。

(4)木性脆,小刀削明显感觉到。

(5)具有金属光泽。

(6)乌木横切面上放大镜下常可看到很多白色斑点。

6、乌木(阴沉木)的鉴别探讨:

阴沉木的本质是碳化木(特殊地理状态下,某些特别的树种自然碳化了的木头),它介于碳和木之间,有着自己独特的木质性质;而是否属于阴沉,一般看碳化的程度,碳化得太厉害反就成煤炭了。至于传统流传的辟邪神奇等,那属于延伸了的文化范畴,往往容易使得大家在鉴别阴沉木时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

《乌木【阴沉木】鉴别方法小口诀》

乌贼联盟论坛【异道行】编著

身如炭黑,颜色有殊,遇水黑亮,涂油色驻,烧灰为黄,异于普木;

轻重有异,能沉能浮,香味有否,皆有存数,树种有别,气味可无。

千年碳化为阴沉,长年水下水沉木,皆是良材好树木,多年岁月灵性足;

余下棺材板子叫阴木。乌木(阴沉木)为炭化木之属,故其树身多为全身乌黑,呈现碳化状(一般年限越久其碳化程度越高),其碳化外观类似被烧烤过的焦炭,碳化开裂;用其碳化的木头在白纸上描画并不会产生与普通木炭的黑划痕;某些有经验的师傅,一般都是从外观碳化程度、打磨后的横切面状况、手感等来综合评估其大体的形成年限及可能的形成树种,判断是否属于阴沉级别;一般完全进入阴沉级别的树木,起码需经历上千年的时间浸润(氧化碳化);其他未到年限的【碳化不足】有时只算是水沉木【部分水沉木只是沉泡在水下多年形成,并未具备“缺氧、高压状态下”的一些形成条件】;

乌木(阴沉木)自然碳化(非火烧)

乌木【阴沉木】的种类繁多,有:麻柳树、青冈树、香樟树、楠木(金丝楠木、小叶楠木)红椿木、红豆杉、马桑、黄柳木、黄柏、槐木、檀木等。一般带有香味和杀菌特征的树种才能形成乌木(但也并不是所有已形成的阴沉木都有香味,其要根据形成树种不同、形成的地理环境特点不同,而决定是否有香味;一般楠木阴沉木有香味)。

乌木【阴沉木】本质坚硬(其中铁力阴沉木最硬,红椿阴沉木较软;其形成阴沉木并返阳【自然阴干】之后能否沉于水下,主要取决于其形成树种的不同,能沉能浮的均有;特别是一些成品小件一般都浮于水面,因此不能以能否沉于水来鉴别是否为阴沉木),多呈褐黑色,黑红色,黄金

色,黄褐色。其切面光滑,木纹细腻,打磨得法可达到镜面光亮,有的乌木本质已近似紫檀。其永不褪色、不腐朽、不生虫,是制作艺术品、仿古家具的理想之材。

乌木(阴沉木)与普通木头相比则显得较为奇特,一般木头(水沉木也是,特例除外)烧出的是白灰,而阴沉木烧出的是黄灰。其遇水颜色加深,水干后恢复本色;涂上小许菜油则乌黑锃亮,不退色。大部分阴沉木出土时树心已腐朽,只剩下树头及树干中层;已严重碳化的表面无法当做一般材料使用,一般需刨去其外层,而留下木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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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知识 一、新闻追踪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俗称“金丝楠木”,属乌木中最贵的,四川有俗语:“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这批乌木,有人曾出价千万元。吴高亮大喜,马上雇人挖掘。但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对于乌木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吴高亮的态度是,要么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接受私挖滥采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按照乌木估价的20%,给予400万元奖励。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而对于这批乌木的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7月8日上午10时许,吴高亮徘徊在通济镇客运站外,望着这个可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乌木仍不得释怀:自己首先发现的乌木被宣布归国有,而且7万元奖励也远不是他自己所想。他坚定地告诉记者:他要起诉通济镇政府“滥用职权”。至今,双方依旧僵持着。 二、乌木是什么 乌木(阴沉木,此乌木与红木国标中的“乌木”是两个概念)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它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

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1、乌木怎样形成的 乌木是川人对阴沉木的俗称,并非是非洲大陆地面上活的黑色木料。它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炭化木"。 2、乌木的分布 乌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经多位乌木爱好者取样作炭十四同位素测定,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四川境内的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经中国地质大学检验中心炭14测定,其乌木年龄为3200土50年。 随着大型基建项目的开发,以及各种大型吊装挖掘设备的出现,近年阴沉木在两广地区(广西、广东)陆续被大规模发现,一般多为铁力木阴沉木,质量上乘;其价格也必将随着发掘量的增加以及乌木(阴沉木)知识的普及而会下降到理性的水平。 3、乌木的种类

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征对目前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各方媒体与广大民众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热情,因为这不仅仅是一桩普通的关于民事案件的法律纠纷,更是一次民法上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激烈对撞。也正是由于乌木这个这个特殊的物体的归属问题在民法上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各方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争论激烈,很多学者、教授及民法界权威人士纷纷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当事人吴高亮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当事人另一方彭州市政府则争锋相对,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此,前不久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他解释,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 对此,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尹飞表示,“这肯定不是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而乌木在地下沉睡千年,“认定为这块承包地上的天然孳息说不过去”。 翟勇认为,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不论在哪里发现,都不承认归个人所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建议完善法律,明确规定乌木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或者采取征收的办法强制买卖,“最终要靠法律去规范”。此外,姜明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 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 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 2、验证乌木价值。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此时一夜暴富的工程已经弄得人尽皆知。但是未引起吴高亮的特别在意。 5、合伙挖掘。当天价乌木弄得人尽皆知的时候,吴高亮并没有引起重视。当时就有人表示要与他合伙挖掘天价乌木,但被吴高亮当场拒绝了。至今吴高亮仍然很后悔这个决定。 6、被人举报。就在吴高亮拒绝合伙挖掘天价乌木的当天晚上,关于吴高亮发现天价乌木并私自挖掘的事情就被人举报到了镇派出所,当天晚上,有两名警察过来找到吴高亮,吴高亮被迫停止挖掘。 7、政府派警力保护。据市政府回忆,当天是接到群众的举报,说有人私采滥挖。可是当时政府面对挖到一半的天价乌木,也犯难了,不知道这天价乌木究竟算不算矿产资源。所以,当时只是派警力进行保护。 8、政府威胁。后面一段时间政府不断派人对吴高亮进行游说,先是不断地威胁,认定吴高亮私采滥挖,如果吴高亮现在放弃天价乌木,就不追究其私采滥挖的责任。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 发现人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发现人:至少要给我200万2013年05月11日03:08 来源:天府早报 分享到:更多 887人参与0条主评论14条评论0条总评论 省高院昨日二审开庭,上诉人提交三件新证据 原标题:“彭州天价乌木案”追踪乌木归属之争又有新证据 昨日上午9时,“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在大姐和三姐的陪同下来到省高院,而另一原告吴高惠并未到场。 庭审中,吴高亮出示3项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省高院决定择日宣判。 争议 两点申诉希望民事请求和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镇政府得知此事后,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并随即宣布乌木归国家。今年1月16日,成都中院对乌木案做出裁定,驳回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然而一审判决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此次省高院庭审中,上诉人吴高亮对此提出两点申诉: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是否合法?乌木的归属到底是谁,国家还是个人?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解释:“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属于一次行政行为,而乌木归属又属于民事请求。”关于本案能否对乌木所有权一并审理的问题,张敏表示:“由于此次行政行为和民事请求关系密切,希望能一并审理。” 提交新证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承包地范围 庭审期间,上诉人吴高亮提交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 首先,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表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勘验的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被证实是他人的宅基地。”而此前,通济镇政府一审出示的证据拍摄时间是在修建房屋后。吴高亮拿出了周玉福和岳崇斌2008年的“彭州市住房建设申请表”,证明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通济镇政府已批准他人建房。针对这个新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周玉福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其次,吴高亮、吴高惠多次向彭州市政府、农业局和通济镇申请确定吴高惠承包地位置。“以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

乌木埋藏 财产权 财产权的法律意义应当在于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即使是政府也无权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干涉。 在第一段话中很好地体现了英国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在第二段话中,中国政府的行为则有许多不当之处。 即便乌木应当属国家所有,但地方政府的强制挖掘行为 损害了吴高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吴高亮无权拒绝挖掘行为,地方政府也应对吴高亮的损失予以补偿。 彭州天价乌木案,看似是一个小官司,其实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物 权法的深层矛盾。在我国,“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是惯例,而在许多国 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了“先占为主”的制度,由于和这种国际惯例相冲 突,所以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因此,在 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只要是“无主物”,往往容易陷入是国有还是民 有的纠纷。事实上,目前大量的民间挖掘、类似买卖乌木的行为已成经 济活动的常态,如果都按照惯例将“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 “抓小放大”、“与民争利”的质疑当中。 四、对于完善我国发现埋藏物规定的建议 结合乌木案,我国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缺陷:(1)立法者把埋藏物和遗失物的界限模糊化,使立法出 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这也是无法妥当处理乌木案争议的原因之 一;(2)吴高亮和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源于对国家立法主义 的不认同,也即凡是法律规定不归个人所有的物品均属国家所有 的立法规则容易导致不稳定的社会状况。过度扩大国家的利益 范围,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的价值缺失,也容易让群众产生对政 府的不信任感:(3)《物权法》将无主物和所有人不明财产规定为 “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也是不现实的。此外,由于 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先占制度,造成了此类纠纷处理时的种种 困境。先占制度作为原始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体 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立法者综合国情考虑,优先对国家利 益、集体利益进行保护,但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未来立法必须对 先占制度有所体现。 , 我国当下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的所有权环境。在这 个环境当中,人们能够确切地找准自己的位置,找到那种渴盼已 久的安全感。因此,为了使各个权利人的利益相对均等,根据公 平原则,在发现埋藏物的问题上我国立法可以参考西方的所有人 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立法比较

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9142356.html, 2012年07月07日10:14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徐霄桐本报记者李丽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柳经纬说。

作业

“彭州天价乌木案”是指当事人吴高亮坚称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认为,应该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应归自己所有。而当地镇政府则主张在公共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吴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判决。。“乌木之争”一时间成为四川、安徽甚至全国的一个热门话题。各地多次发生乌木权属之争,对于乌木是文物、无主物还是矿产资源的问题专家认为,处置乌木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应进行规范。现在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双方的依据。 首要的问题在于:乌木究竟算什么?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和化石的范围,而乌木形成的时间一般在3000-8000年左右,尚不能成为化石,其产生也无人为现象。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而乌木并不在该细目之中,故乌木认定为矿产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各地发现乌木,一般都找文物部门去,但其实它不是文物。”学者们认为,文物是指人类活动遗留下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科,乌木则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属于自然学科。 目前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是属于文物,除非乌木上刻有一些人文的信息,例如是否有古人刻在上面的文字、图案等进行专门的鉴定,判断其是否为文物,如果没有,乌木仅仅是一块乌木。据业内人士介绍,现阶段乌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物以稀为贵”,乌木多被作为家具材料,由于“物以稀为贵”,在市场的热炒之下,乌木价格水涨船高。此外,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成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因此,有人认为乌木能辟邪纳神,又给乌木罩上一层神秘色彩,受到市场的追捧。 乌木到底归谁? 观点一:归国家所有 彭州市通济镇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这个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他还认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我们国家的惯例就是这样的。”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自然资源不论在哪里发现,都不承认归个人所有。 观点二:谁发现归谁 依据有三点:一是物权法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据此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当然所有。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不能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乌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乌木虽然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摘要】日前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归属之争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争论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地下埋藏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具体规定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通行做法。本文通过联系《物权法》的立法意图,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说明本案标的物的权利属性,并透过本案,说明我国《物权法》不足之处可能造成的实际混论,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地下埋藏物;权利归属 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1] 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吴高亮认为,这批乌木是他首先发现的,“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而通济镇政府认为,该批乌木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一些法律专家支持了政府的说法,而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在一次有四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60%的网友支持吴高亮。那么,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这批埋藏于地下的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和公众认知的差距,究竟折射出法律本身的哪些问题呢? 一、本案中阴沉木的法律属性 天价乌木的权属之争之所以众说纷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对于刚开采出来的地下埋藏乌木权利属性界定不明。 (一)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首先,在法律上,乌木不能被认定为矿产资源。乌木是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乌木是煤炭资源的前身,但是本身不是煤炭资源,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将其规定为矿产资源的一种。我国《宪法》第九要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尽管有人认为,乌木具有矿产资源的属性,应该推定为国家所有。然而,推定国家具有某种物品的所有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国家依据《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开发、管理矿产资源的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该严格依据合法性原则进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不得任意扩张国家行使行政权利的范围。在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就任意扩大国有矿产资源的范围,是有失偏颇的。 (二)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联系本案,乌木属于自然形成,被埋藏的历史比人类的历史还要久。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使用本条来确定其归国家所有,关键在于解释和理解“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河道里挖出乌木

河道里挖出乌木 渠县乌木仍躺在河道里。 渠县涌兴镇政府协调建议:要么借鉴彭州案宣判,要么村民自主协商效仿: 得知彭州乌木“价值连城”,曾发现过乌木的渠县小河道成了掘金地,竟又挖出一根价值四五万的乌木争执: 村民称乌木在永东村五组范围内,乌木的“权属”本社村民都应该有份,但挖木人却不予认同防盗: 这根引起争执的乌木仍躺在永东村五组的小河道里,为防止被挖乌木的人悄悄运走,随时有村民看守 彭州“乌木案”还未宣判,正闹得沸沸扬扬,达州渠县涌兴镇小河道里又挖出一根乌木,村民们也为“权属”问题闹起争执。昨日,这根价值四五万元,还静静躺在河道的乌木,等来了镇政府建议:争执各方要么暂时不动,等待彭州乌木案宣判作借鉴;要么村里立即组织村民自行协商处理。

掘金成风:河道里竟然挖出乌木彭州乌木的影响让渠县涌兴镇永东村五组也热闹起来。昨日,家住涌兴镇的王先生打来热线,称前段时间彭州乌木“价值连城”,让以前就发现过乌木的永东村里的小河道成了掘金之地,11月下旬,五组的几位村民就找来几名工人,在当地宽约10米,枯水期1米左右深的河道里寻找乌木。 功夫不负有心人。很快,几位工人在河道里竟然挖到了一根乌木。最后将乌木彻底拖出来后,发现乌木有十五六米长,约80厘米粗。 “权属”争执:村民人人有份?正当挖出乌木的几位村民沾沾自喜,准备将乌木从河道运走时,周围的村民立即前来阻止,称乌木在永东村五组范围内,埋藏乌木的小河沟是本社的土地,为此,乌木的“权属”本社村民都应该有份。但挖木人对此却不予认同,双方为此僵持起来。 有村民见僵持不下,就打电话向林业局举报,称“有人非法盗运木材”,有的还向镇政府举报,希望政府出面阻止挖乌木的村民将“本该属于集体”的乌木运走。 镇政府:希望不要私挖滥采昨日,这根引起争执的乌木还静静地躺在永东村五组的小河道里,随时有村民在看守着,生怕被挖乌木的人悄悄运走。 “实际上,经过渠县有关部门的鉴定,这根乌木系麻柳树经过两千多年演变而成,价值在四五万元左右,并非十分珍稀的树种所形成的乌木。”涌兴镇副镇长杨芝春告诉记者,27日晚上,镇政府得知当地村民为乌木“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调解。 杨芝春说,从乌木出土的地段来看,它不属于五组任何一位村民的承包地,属于五组范围内的公共河道。 镇政府给村民建议,一是等待“彭州乌木案”宣判结果,到时可以借鉴,如果属于国家的,这乌木应该归政府所有,对于挖乌木的村民,可适当支付相应酬劳;第二种情况是,因

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国家 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 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曾经名噪一时 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 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 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例分析 【案例概要】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A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A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A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 A7万元。而A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A和姐姐B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A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姐弟承包地。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3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A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B的全部起诉。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A上诉。

【裁判要旨】 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B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B 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B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B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B的承包地里。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B发现、发掘,亦非在B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B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问题提出】 本案三大焦点问题:第一,谁先发现乌木。原告方坚持认为其经过六个小时挖掘,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之后,遭到派出所来人禁止才停止挖掘的,而镇政府则说不知道是谁挖的,在接到村民举报后,发现有人挖了一部分,在请示相关机构后才把乌木挖出来的。第二,乌木由何处挖出。原告坚持认为那根34米的乌木有五分之四是从其承包地里挖出的,镇政府则主张七根乌木全都从河道里挖出,而且河道与原告的承包地之间还隔了一条公路。第三,镇政府行为是否违法。

四川彭州乌木案地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涉及知识点及分析 法学高庆达 案例详情: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 二次审理 2012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发

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1] 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1]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1] 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说,法院在第一次勘验时,并未邀请承包土地的直接发包人到场,而第二次勘验时,并未邀请他或他的委托人吴高亮和吴高惠参加,在程序上并不合法,并当庭提出重新勘验。[1] 同时,张敏也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此案。 2013年1月16日下午4点40分,法院对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1]

浅谈天价乌木的产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

浅谈天价乌木的产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 发表时间:2013-08-27T15:24:27.40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9期供稿作者:张磊[导读]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理论上对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制度。 张磊/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四川彭州乌木案的出现,引发了我国民间和法学理论界有关乌木产权属性的争论。目前有关该问题的理论依据学界主要存在着文物、化石和矿产资源说、埋藏物、隐藏物说、天然孳息说等主要观点,本文主要从这四种观点出发进行探讨,分析乌木的产权属性,并提出确立先占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权属性;无主物;法律完善 2012年初,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在他挖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以私挖乱采为由阻止了吴高亮,随后宣布该乌木归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吴高亮随后将当地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该乌木的归属,目前该案尚未审结。天价乌木案的出现,暴露出我国现今法律对于乌木的产权属性规定模糊,造成实践中的财产归属与民间传统习惯相悖,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对于乌木的产权属性,目前从学界的主要观点来看,主要存在着文物、化石和矿产资源说、埋藏物、隐藏物说、天然孳息说,笔者将分别针对这几种观点进行探析。 一、乌木是否为文物、化石或矿产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从中可以看出文物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物,应是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物,显然乌木显然并不属于文物。同时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乌木虽然在地底经历了成千上万年,并且部分碳化,但相比化石形成的上亿年时间以及化石化作用,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结构上都与化石相差甚远,不能将其视为化石。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乌木具有本身独特的属性并没有被我国法律规定为文物或化石的一种。再者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写到“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细则之中,因此乌木也不是矿产。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从法律上将乌木收归国有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 二、乌木是否为埋藏物 多数人认为,对于乌木的归属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埋藏物的理论,埋藏物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在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而乌木是经由土地的作用发生了质变。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具有人为性,乌木并不是人为埋藏或隐藏,它是经自然条件树木被掩埋于地下,因此乌木并不是埋藏物、隐藏物。基于这一方面,难以对其权属做认定。如果盲目的将乌木收归国有,则有待商榷。 三、乌木是否为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出产物或者收益物,它的取得无损于原物。乌木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被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炭化过程而形成,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特性,但是这样的新特性并不能改变乌木的木材属性以及其用途。故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而乌木也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天然孳息。因此吴高亮主张的《物权法》第116 条天然孳息的观点,也无适用的基础,有失偏颇。 四、乌木是无主物 通过以上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乌木不是文物、化石或矿产,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和天然孳息,笔者认为对于乌木可以把其视为无主物,可通过确立先占制度来解决这一困境。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理论上对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制度。先占即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乌木埋藏于地下,发现人以所有者的意思占有该乌木并没有违背法律禁止先占取得的情形,这样似乎支持了吴高亮取得乌木所有权的观点。但是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无主物的权属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物权法》立法时回避了先占制度,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不存在无主物,而是立法有一个大原则就是无主物一律归国家所有,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立法有尽力扩大国家利益的趋势,将公权力绝对化,从而阻断私主体获得无主物的渠道。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诸如乌木因未设定所有权之物的存在,亟需设立先占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可一方面在实践中可确定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可调整无主物的归属和利用,保障无主物在产生之后能通过先占制度而归私人所有,从而稳定物权关系,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分配正义的体现。至于乌木有可能出现的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财政和其他法律进行调节和规范,这样既发展了当地的乌木艺术品市场经济,又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效果。 五、结语 乌木案的争议印证了我国先占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若以后物权法的修改不确立先占制度,必将导致法律与习惯的脱节,可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从现实生活出发,确立先占制度,进一步完善所有权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孙善伟.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2012(9). [2]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 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 ?乌木案?进程: 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 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他要申请行政诉讼。其次,他将就乌木的归属权进行民事诉讼;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乌木的价值-乌木为什么这么贵-

乌木的价值:乌木为什么这么贵? 篇一:乌木价值的因素乌木价值的因素乌木价值有以下因素决定:以木质好坏定价、以树种定价、以粗细定价、以碳化度定价、以外型定价、以是否返阳定价(晾干稳定)、以颜色定价(黑色普通、金丝楠少见)、以裂纹大小定价、以可利用的价值定价等等,要全方位考虑。(一般2000~8万元/吨均有,加工成艺术品则无具体标准。乌木镯子淘宝网上报价180元/个也有)。另《本草纲目》记载:乌木,气味: 甘、咸、平、无毒。主治: 有解毒,亦治霍乱吐利。取木片研为末,温酒冲服;还有祛风除湿之功效。在古代乌木之所以格外珍贵,其中原因之一是古代大型的基础建设较少,河流水量也充沛(不像现在这么多干旱)更缺乏大型的挖掘和吊装设备、挖沙船等,因此能发现和运回的乌木比较少,此为第一珍贵;其次乌木形成的特点也注定它在以往很难发现大型成材,且当它离开形成的环境后,温湿度等都环境变化比较大,保管不善也容易会出现开裂等状况,影响利用率,因此也显珍贵;最后就是传统文化中认为其在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认为它已具有灵性,能辟邪纳福等等,就更显珍贵了。家具制作一般也需要比较好的整块大料,因此无论从用料用量需求还是保养、传统文化等方面来说,都导致用乌木做的家具格外显得珍贵。乌木虽不是遍地都是,但个人觉得亦非传说中的稀有;在没得到的时候觉得走路都盯着脚下,待得到后就会发现其实周边也不是那么难发现,且一出现一般都比较量大。但乌木终究是经历了多年的沧桑岁月而流传至今,也是具有灵性的,希望有缘相遇之人也能加以珍惜,好好利用;最后希望大家好运,都能捡到宝。由于乌木为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量越来越少,一些天然造型的乌木艺术品有一定的收藏价值。/news/184476.html篇二:天价乌木事件分析天价乌木事件分析首先在了解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我们这个案例的主角之一“乌木”的一些基本情况。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阴沉木多有大小裂纹,一般只做小件工艺品等,少有大件家具流传;其价值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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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法院对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的裁判 规则 导读: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漂流物的拾得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虽然这种取得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埋藏物的发现却引起了许多纠纷和争论,如四川的“天价乌木案”。本文由法信小编将通过相关法条、案例及观点对这一制度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 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 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 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 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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