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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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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曹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要进入21世纪中国的多媒体社交软件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聊天衍生出许多违法行为。紧随着一系列由网络聊天为载体的违法案件更是影响着广大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的稳定。何为网络聊天违法行为?它的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什么样的网络聊天行为会构成犯罪?法律对于网络聊天行为要怎样进行规制?等一系列的问题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对此我们将在本论文中进行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网络聊天违法行为网络裸聊网络谣言

作者简介:曹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62-02

一、两种以网络聊天为载体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网络裸聊”

那么何为“网络裸聊”,我们一般将其定义为:一种凭借网络平台(聊天软件)并依靠摄像头,向其他不特定群体暴露自己裸体的行为。下面我们将对网络裸聊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解析。

1.网络裸聊能否视为聚众淫乱罪。这个争论的焦点在于何为“淫乱”。一般而言聚众淫乱被认为是发生于自然空间中的聚众淫乱行为,而网络聊天发生的空间却是虚拟存在的。我们可以看到聚众淫乱罪其对象仅能够发生在自然空间内。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能否满足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若持有将网络聊天行为定性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则可以类推出同时又网络强奸,网络杀人等众多罪名,因此该观点是不妥当的。

2.如何定性网络裸聊行为。简单的认定网络裸聊行为是犯罪或者是无罪都是不合理的。《刑法》第365条的内容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以下主要表现形式:(1)组织者组织多人为不特定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2)组织多人一对一为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看到在犯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同时面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裸体表演,也可以是独立的一个人面对另一个人进行裸体表演。那么也就是说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的就应当是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相反被组织的个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认定该罪名的重要一步就在于其主体是不是“组织者”。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无组织者,双方自愿进行网络视频裸聊,从构成要件来看,双方自愿的限于两人间的视频裸聊没有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侵犯,而且没有涉及到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情形,那我们可以认为该行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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