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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

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

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

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4 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 以上。

4.4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

说明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

行洪畅通。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 跨河构筑物

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根据本市河道的实际情况,若全部禁止在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布置墩柱,对于规划河口宽度超过22m的河道,其跨河桥梁、管线等构筑物的跨度较大。因此,特殊情况下允许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的墩柱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但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2条规定,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2.3 跨河桥涵不应影响防汛安全、不应缩窄河床宽度。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及本市实际,预制预应力板梁长度最大为25m。因此,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跨河桥梁可实现一跨过河。

为减少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的墩柱数量,减少阻流影响,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公路桥涵通

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第3.3.2条规定,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在不通航、洪水期无大漂浮物的河流上,桥涵梁底高程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

鉴于本市内河高水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4h,其安全高度可适当降低,建议取0.3m。

⑵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本市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需要的净空高度按工作水位加船舶通行净空高度计,工作水位为河道常水位(一般为2.2~2.8m),中心城区船舶通行净空高度一般为2.0m,郊区一般为2.3m。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分析表(详见附录Ⅳ):

2.5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

步实施。从保障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6 为便于河道的养护、管理,建议涵洞优先采用方涵形式。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2.2 规定: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1/4。

对于暴雨径流,允许在小桥涵的上游有短时间的积水,

以压缩涵洞孔径,但必须保证积水壅高不会危及上游的安全。因此,涵洞的过流能力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村级河道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

为防止涵洞淤积,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第3.10.2条规定,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3.2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第5.0.25条规定,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一般不得小于0.5m,但在航道范围内不得小于1.0m。并均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3.3 根据以上行业标准及河道维护管理需要,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

3.4 根据本市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实际施工情况,为确保堤防安全、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需要,工作井临河侧边线距离规划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4 沿河构筑物

参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既可保护作业船舶的安全,又减少对河

道过流能力的影响。

河道治理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和规范

河道治理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编制依据 1、《某市某镇云龙河治理工程》招标文件。 2、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94) 《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7—82) 《地面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8—83) 《水利水电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他洪水标准》(SL252 —20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DL / T5100—2000)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 —89) 《土工试验规程》 (SDl28 —87)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 /T225— 9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l8 —9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l7l 一96) 二、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某市某镇云龙河(K1+900)?K2+740)

主要建设内容:河道疏挖、护砌、新建人行桥等 1 、工程地质条件 某镇云龙河治理工程区位于某市北部,西北与重庆接壤,处于鄂西南褶皱山地,属构造剥蚀的高山盆地;区内山脉延伸方向与大地构造的主体方向基本一致;地面高程一般为1400 —1500m,最高峰达1850m左右,相对高差450m 区内自第三纪以来,地壳一直处于间歇性的上升过程 中,形成区内构造剥蚀、侵蚀地貌;受岩性、构造、水文气象等因素制约,岩溶、阶地、剥蚀堆积地貌相间发育;区内发育石芽、溶槽、溶洞等岩溶地貌和风化剥蚀、侵蚀形成陡崖、崩塌堆积及河流冲积堆积的阶地。 区内水系较发育,主干水系与区域构造线的方向一致,支流呈树支状,多为溪沟,沟谷狭窄,坡降大,流量小。区内水系受到构造的限制,方向顺构造线方向延。 鄂西区内地层出露较全,下自寒武系,上至三叠?侏罗系地层均有出露;工程区只出露三叠系嘉陵江组和大冶组地层,第四系松散堆积零星分布于地表。 工程所在区域位于新华夏构造体系第三隆起带、鄂西隆起带的北端;大地构造分区属扬子准地台的次级构造上扬子台褶带(亦称八面山台褶带)。扬子准地台的基底由早元古代地层组成,燕山运动产生强烈褶皱并伴随一系列断裂构造;但本区内构造以褶皱为主,断裂次之。区内主要构造线的方向为北东向,褶

2工业建筑物、构建物、设备基础管理办法

工业建筑物、构建物、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二、设备工程处要建立(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零星基建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及厂区动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建(构)筑物管理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特别是公共设施的管理,如管廊、外管道采用送货制或供货制应明确,方式不限,但应分工明确,便于检查监督。 三、要结合房屋普查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 1、建立全厂(矿)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2、建立反映全厂(矿)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厂(矿)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3、全厂(矿)上、下水布置图。 4、要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建立和收集本企业历年来土地征用批准手续、文件及相应的拨地图。 四、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五、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 六、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各企业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七、要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八、要加强对工业管道架设的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

常用生态护坡护岸技术

常用生态护坡护岸技术 1一般规定 1.1本规程参照《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试行)》,梳理出适合城市河湖较为生态的护坡护岸技术。 1.2生态护岸是一种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既能有效减小水流和波浪对岸坡基土的冲蚀和淘刷,又能美化造景、维护生态环境的新型护岸形式。 1.3生态护岸的功能主要包括防洪安全、固土护坡、水土保持、缓冲过滤、净化水质、生态修复、改善环境、美化景观等。 1.4生态护岸工程设计应使工程措施对河流的生态系统冲击最小化,不仅对水流的流量、流速、冲淤平衡、环境外观等影响最小,还要创造适于动物栖息及植物生长、微生物生存所需要的多样性生境。 1.5生态护岸工程设计应遵循岸坡稳定、行洪通畅、材质自然、透气透水、节省投资等原则。 1.6常用生态护岸主要包括植物护岸、土工材料复合种植基护岸、绿化混凝土护岸、格宾石笼护岸、机械化叠石护岸、生态浆砌石护岸、多孔预制混凝土块体护岸、自嵌式挡墙护岸等。2植物护岸 2.1植物护岸技术是一种完全依靠植物进行河道岸坡保护的技术,通过有计划地种植植物,利用其根系锚固土壤的力学效应和茎叶截留降雨、削弱溅蚀、抑制地表径流的水文效应,消浪促淤、减小水土流失、固滩护岸。 2.2植物护岸主要优点如下: 1对河流生态环境影响小,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生态环保效果好。 2在固土护岸的同时,兼具景观营造的功能。 3促进有机物降解,改善水质,净化空气,调解小气候。 4节省工程材料和人力,低碳节能,环境负荷小。 5节省投资。 6植物护岸具有自我适应、自我修复的能力,管理维护成本低。 2.3植物护岸对基土的抗冲刷保护能力较弱,适宜用于坡度较缓、水流速度较小的岸坡,河道水流速度一般宜小于2m/s。 2.4护岸植物设计的总原则是建立符合当地的立地条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植物种类的选择应考虑河道类型、功能、河段和坡位等因素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管理办法YN-JJBX-3-005-A/0 制定部门:基建部发布日期: 批准审批(会签)审核起文 黄根生许忠东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2) 第四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财务部、建构筑物各使用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基建部是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屋的建设、管理、登记、安全检查、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建构筑物造价的统计及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汇总工作。 第五条使用部门负责构建筑物的维护、上报安全隐患工作。 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内容 第六条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各类办公楼、厂房、仓库等。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设备基础、围墙、厂区道路、管架、塔、池、槽等。 第一节建构筑物的建设 第七条基建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报建,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 第八条对建构筑物进行统一编码,该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后,按房管部门确权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向使用部门进行移交,移交记录

交财务部,财务部按工程建设费用统计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节建构筑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在使用中: ⑴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 ⑵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 ⑶不得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⑷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 ⑸在厂区内不得随意盖房。 ⑹不得任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⑺严格加强对水蒸汽和侵蚀性介质的管理,不得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⑻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方案和必要的核算依据,到基建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部门确定的除外)。 第三节建构筑物的变更 第十三条如需对建构筑物的使用人进行变更,必须由变更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财务部调整固定资产归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用途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并由基建部调整管理台账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如使用人对所使用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变更,须由使用人出具文字报告,经总经理室同意,由基建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测算,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节建构筑物的拆除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建(构)筑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构)筑物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建(构)筑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检修管理。 3.职责 全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设备部,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协助管理。 车间负责本车间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保养管理。 4.工作流程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车间零星基建项目的施工应执行《施工管理》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需要动土施工时,应遵守《检修作业安全规程》中的《动土安全作业规程》,办理动土作业安全证。隐蔽工程完成后要有验收记录。 建(构)筑物管理和维护 建(构)筑物由所在车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如设备的混凝土框架、排水沟、围墙、厂区道路等由所在地段的车间负责管理和维护。 建立建、构筑物的基础资料: a.车间应建立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b.建立反映全厂(矿)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厂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c.全厂上、下水布置图。 d.建立和收集本企业历年来土地征用、租用批准手续、文件等资料。 车间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应定期观测,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 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车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 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和现场情况,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 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要对工业管道架设进行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应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 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都应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等。 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施工方案,经生产办审核、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车间要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化工介质侵蚀、破坏楼板、地面及建(构)筑物基础。 凡有防腐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打孔、敲击或与高温物及火焰接触,以免防腐层受到破坏。

7种常用河道生态护坡形式

生态护坡的定义 生态护坡,是综合工程力学、土壤学、生态学和植物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对斜坡或边坡进行支护,形成由植物或工程和植物组成的综合护坡系统的护坡技术。 开挖边坡形成以后,通过种植植物,利用植物与岩、土体的相互作用(根系锚固作用)对边坡表层进行防护、加固,使之既能满足对边坡表层稳定的要求,又能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护坡方式, 是一种有效的护坡、固坡手段。 生态护坡的功能 (1)、护坡功能:植被有深根锚固、浅根加筋的作用; (2)、防止水土流失:能降低坡体孔隙水压力、截留降雨、削弱溅蚀、控制土粒流失; (3) (1))和水文效应( 优点:耐高温干旱, 缺点: b.,优点:1. c. 优点:1.土工格 缺点:当土工格栅裸露时,经太阳暴晒会缩短其使用寿命;部分聚丙烯材料的土工格栅遇火能燃烧。 (3)、生态石笼护坡:石笼网是由高抗腐蚀、高强度、有一定延展性的低碳钢丝包裹上PVC材料后 使用机械编织而成的箱型结构。根据材质外形可分为格宾护坡、雷诺护坡、合金网兜等。 优点:1.具有较强的整体性、透水性、抗冲刷性、生态适宜性;2.应用面广;3.有利于自然植物的生长,使岸坡环境得到改善;4.造价低、经济实惠,运输方便。 缺点:由于该护坡主体以石块填充为主,需要大量的石材,因此在平原地区的适用性不强;在局部互岸破损后需要及时补救,以免内部石材泄露,影响岸坡的稳定性。 (4)、植被型生态混凝土护坡:生态混凝土是一种性能介于普通混凝土和耕植土之间的新型材料,由 多孔混凝土、保水材料、缓释肥料和表层土组成。

优点:1.可为植物生长提供基质;2.抗冲刷性能好;3.护坡孔隙率高,为动物及微生物提供繁殖场所;4. 材料的高透气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保护土与空气间的湿热交换能力。 缺点:1.降碱处理问题;2.强度及耐久性有待验证;3.可再播种性需进一步验证;4.护岸价格偏高。(5)、生态袋护坡:生态袋是采用专用机械设备,依据特定的生产工艺,把肥料、草种和保水剂按一定 密度定植在可自然降解的无纺布或其他材料上,并经机器的滚压和针刺等工序而形成的产品。 优点:1.稳定性较强;2.具有透水不透土的过滤功能;3.利于生态系统的快速恢复;4.施工简单快捷。缺点:1.易老化,生态袋内植物种子再生问题。2.生态袋孔隙过大袋状物易在水流冲刷下带出袋体, 造成沉降,影响岸坡稳定; (6)、多孔结构护坡:多孔结构护坡是利用多孔砖进行植草的一类护坡,常见的多孔砖有八字砖、六棱护坡网格砖等。这种具有连续贯穿的多孔结构,为动植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和栖息场所,可在水陆之间进行能量交换,是一种具有"呼吸功能"的护岸。同时,异株植物根系的盘根交织与坡体有机 优点:1.,水 缺点:1. (7),主要情况下, 优点:1. ,施工 缺点:1. 垮塌;2.,且容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本市海堤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在确保堤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1.3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1.4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2.建设项目设计原则 2.1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实施的方便和可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的防洪(潮)标准。 2.2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箱涵)等跨和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2.3考虑神态和美观的原则。任何涉河构筑物,应考虑对河道生态和景观的影响。 2.4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原则。为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要求,跨河构筑物底部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须在2~3m以上。 3.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3.1跨河构筑物 3.1.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3.1.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的通畅和使用的便利。3.1.3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规划河道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3.1.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除满足本规定第2.4及3.1.2款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的;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3.1.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跨河构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宜超过5°。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3.1.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3.1.7建桥确有困难时,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余地,一般按河道规划过流能力1.2倍以上进行配置,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无压涵洞上部净空尚应满足有关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05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正式样 本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 理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对建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 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二、对建筑、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 损及缺陷,要及时修缮,以保证使用性能,对使用年 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 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安全使用。 三、对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及 防火防爆等措施,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要做好建筑、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 工作,以保证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

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等,要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化工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 六、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中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 七、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等,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物件。 八、凡因特殊情况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的,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九、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

河道生态修复技术

生态河道修复工程 河道是包括土地、动植物、水体的复杂生态系统。具有调节径流、调蓄水量、去除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提供水生、陆生动物栖息地的功能,植被特征明显不同于两侧土地,有较高水平的物种多样性,种群密度和物生产率。 我国目前河道修复工程多考虑河道的水利条件,常见的河道整治工程如下:1、加高河堤;2、采用钢筋混凝土和块石结构;3、河道人工化、渠道化;4、清淤。采用以上方法将极大的影响河道生态功能,造成河道生境单一,水生植物缺乏,周边生态食物链断裂,生物多样性减少,河道净化能力较差等后果。 河道生态修复以生态手段,使河道生态系统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近似状态,且能够自我维持动态平衡的复杂过程。生态修复需要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包括水质净化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特征有充分的认识。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河流生态修复设计,河床生态修复设计,河岸生态修复设计和河岸带生态修复设计。 一、河流生态修复设计技术 河流生态修复主要任务是将人工河道形态修复成近自然的河道形态。自然河流有如下四中类型:1、顺直微弯型:总体顺直并略有弯曲,深槽、浅滩交错分布其中;2、弯曲型:具有外形曲折、蜿蜒蠕动的动态特性,分布范围广,任意两相邻浅滩的间距约为河宽的5~7倍;3、分汊型:又称江心洲型河道,具有一个或几个江心洲,河身呈莲藕状,具有两股以上的汊道,汊道交替消长;4、游荡型:河身顺直宽浅,沙滩众多,汊道交织,河床变形迅速,主槽摆动不定,水流散乱。河流生态修复中,主要应针对河流形态,将沟渠化的河流形态改造成近自然的河流形态。 1.河流断面设计 河道断面应设计有深潭和浅滩,断面上植物设计应注意层次,设计时应注意乔木、灌木和水生植物布置的位置和宽度,理想的河道断面图如图1所示。 图1 河道剖面理想断面设计 对于硬质化现象严重的河道断面,应以河道修复理想剖面为基础,加以改造。硬质化河道生态修复剖面如图2所示。 图2 硬质化河道生态修复剖面 2.浅滩和深潭河流结构设计 深潭和浅滩是自然河道中常见的较复杂的生境,为浮游生物,鱼类等提供复杂的生活环境,躲避天敌,有利于河道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对于河流生态修复有着重要意义。针对人工河道,应在沿河流方向剖面,塑造地形,形成近自然的深潭和浅滩,深浅变化明显。沿河流方向生态修复剖面如图3所示。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工业建构筑物使用维保管理办法

工业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业建筑的使用维护管理,不断改善建筑物的技术状况,更好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并给操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业建筑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维护和检修并重”的原则,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管理、按期检修,使工业建筑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建(构)筑物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备部负责工业建筑的维护、维修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工业建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制定升级规划,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与考核。 三、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对工业建筑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

四、负责组织制订工业建筑年、季度检修方案,建立、健全工业建筑的维修档案以及抗震、加固等技术资料。 五、负责组织检查、鉴定工业建筑的重大缺陷、隐患,对超载违章、危险建筑建议或限令停止使用。 六、负责组织工业建筑重大事故的抢修、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七、负责办理工业建筑类资产的盘点、转移和一般工业建筑报废审定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广有利于工业建筑维修检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三章工业建筑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工业建筑类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要教育广大职工爱护工业建筑,生产厂房必须保持整洁,坚持分片保养,在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落实到人,使每个厂、车间、班组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扫,定期检查。做到地净,沟见底,门窗完整,屋面无积灰,无杂物,文明生产。 第七条为了及时掌握工业建筑的使用维修情况和及早发现缺陷隐患,做到有组织地、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和观测,对三四级标准的工业建筑要定人、定时负责观察作好记录,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必须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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