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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

起草说明

根据《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交办<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项目的通知》(宜人办发〔2019〕20号),2019年3月市政府成立《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庚即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文明行为立法条例、调研考察相关立法工作,结合宜宾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代拟稿)》。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在第二十四条内容中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表述,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融入立法体制。2018年5月,中央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已有30多个城市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在今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罗庆敏代表向大会提出《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后,决定将《宜宾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并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目前宜宾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制定《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引导和推动全社会树立文明观念,推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城市管理能力现代化。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为加强《条例(草案)》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副秘书长蒋明担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起草组”),制定《条例(草案)》起草计划,倒排工期,全面有序推进起草各项工作。

(二)瞄准先进,多方借鉴。起草组全面收集、认真研读、合理借鉴湖州、临沂、日照、连云港等全国30多个已出台的地市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文本,又实地赴无锡、温州、自贡等文明立法先行城市调研考察,汲取当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先进经验和工作教训。

(三)开门立法,广求意见。为使《条例(草案)》更符合宜宾实际,起草组广泛调研,先后共组织开展调研活动64场(次),参与座谈调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103个(次),参与调研活动的总人数近17万人(次)。其中,组织座谈调研43场(次),参与人数1100人(次);开展两次问卷调查,参与市民14.2万人;发起网络投票1次,参与人数2.2万人,收到市民留言1537条。参与人员均表示文明立法十分必要,对文明立法期盼已久、期望很高。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投票、座谈调研,起草组锁定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共7条29项,对基层反映强烈的大操大办、低俗婚闹、不

赡养父母纳入重点治理,对票选结果靠后的养犬问题进行弱化处理,对文明行为倡导部分采用概括、精炼的对仗语言,对法律责任中处罚办法进行上位法明确,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广纳民意。

(四)力求科学,全面论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为体现科学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起草组开展了系列论证活动。一是基层论证。将《条例(草案)》核心内容整理为调查问卷,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14万份,收回13.88万份。投票得分最低的调查事项支持率达到82.31%,三分之二调查事项的支持率均超过90%,使《条例(草案)》集中反映社情民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民意基础。二是书面论证。将《条例(草案)》向15个市级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各部门从工作实际、职责权限出发,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经采纳修改完善,各部门均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宜宾实际,结构严谨,重点整治事项突出,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三是专家论证。将《条例(草案)》提前送法律专家研阅。6月21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蒋明召集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听取专家意见。法律专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体系框架、结构模式均符合立法原则和实际,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和可行性,并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总则、倡导与鼓励、重点治理、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共6章3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

作机制、主管部门职责和社会主体责任。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包括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鼓励的文明行为。倡导的文明行为用广大市民易识易记、琅琅上口的语言,概括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每个公民应遵循的文明行为;鼓励的文明行为包括志愿服务活动、见义勇为、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无偿献血、扶老助残等方面,并明确了相关单位鼓励措施。

第三章重点治理包括公共交通、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社区文明、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公序良俗七大方面,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工作责任,同时对其他不文明行为保留了待增加条款的法律规定。重点治理各方面内容均是在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和在调研活动、调查问卷以及网络投票中,社会关注度较高、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包括财政保障、文明基础设施、五大创建活动、表彰奖励、设立文明劝导岗、综合治理方案、联合执法行动、投诉举报平台、曝光机制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内容。重点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重点体现文明行为促进以政府推动为主,将宣传、管理、激励和处罚有机结合,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着不抵触的原则,明确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和适用法律。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和违法行为的责任,各项处罚依据均遵循上位法。此外,专门增加了一项社会服务可减免罚款金额条款,明确市民可通过社会服务减免处罚。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具体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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