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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

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
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

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社会上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所谓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

一、当前职业打假的新特点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惩罚性赔偿倍率的增加,职业打假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申诉、举报量大幅增加。从职业打假的角度来讲,与行政诉讼相比,投诉、申诉、举报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具体来说,一是成本低。多数时间只是一封信或者一个电话;二是门槛低。多数情况只需提供线索,不需要特别高的专业知识,更不需出庭应诉;三是周期短,见效快。投诉、申诉、举报后,一般只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便可知晓处理结果;四是后续手段多。如果工商部门因某种原因处理不及时或者职业打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施加压力,达到其最终目的:获得满意的赔偿或者奖励。

(二)在一定行政区域内采取抱团式或者集团式的方式行动。例如吴江工商局2013年初接到周某的申诉举报,称吴江某超市的某类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求工商部门受理申诉并立案查处。与此同时,周某在相城、张家港等辖区也提出了相类似的申诉举报。职业打假人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日趋明显,内部分工明确,打假地点相对集中,多在大商场、超市进行,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水平在不断提升。从申投诉、举报内容看,从过去最简单的过期食品逐渐过渡到现在的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等较为专业的方面,而且准确率较高,争议的问题更加细化,借助的手段更含有科技含量。从申投诉、举报的行为方式看,往往采取EMS、挂号信等更容易保存证据的方式。从职业打假的关注点来看,从最初的只注重实体结果即获取赔偿或者奖励,过渡

为实体和程序并重,并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对程序权力的维护方式促使实体结果的实现。

(四)多种诉求方式相结合。例如将申诉、举报相结合,有的甚至直接将标题写为“关于某某超市食品的申诉举报”,这无疑为下一步行为留有很大的空间。如若工商部门处理不当,极易陷入被动。工商机关受理、举报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答复主体错误,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等都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事由。

二、职业打假的产生及影响

职业打假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在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设计上确

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具体来讲,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但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催生了职业打假的出现。

从积极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积极维权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潜移默化地促成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完善与促进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致使作为商品质量监管职能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

三、工商部门应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方法

职业打假的出现,对工商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打假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个别执法人员在处理职业打假申投诉、举报时存在着疏忽大意,甚至是怕麻烦、互相推诿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对业务研究不够精,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特别是存在着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处理申投诉、举报的思路。正是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严谨,进而导致职业打假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频发。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

特点,执法人员在接待职业打假人时应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到位: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履职风险。要规范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对申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登记、流转的时限、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避免出现因内部流转不畅而超出法定期限的现象。依托各消费维权点的网络平台,定期总结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总结有效应对的方式和方法。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消费维权工作水平。注重把重点培训和常规培训有机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应对职业打假的长效机制。

(二)理清诉求,正确区分申诉、投诉、举报、信访和政务公开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受理程序,消费者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专门规章也在行文中统一使用了申诉而非投诉。由此可见,申诉所对应的领域是行政机关,投诉对应的是消费者组织。申诉和投诉的对象主体、程序等均存在很大的不同。对于举报,工商部门目前尚无专门的举报办理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只是查出违法案件发案方式的一种。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有的直接将标题写为“关于某某的申诉举报”,有的是在申诉书中除提出申诉事项外,还提出了举报请求。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按照举报和申诉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只处理一种性质请求的情况。

(三)加强内部协调,严格按法定程序积极应对。要建立和完善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组织职能科室合议,评估风险,形成部门合力,要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等程序规定,降低行政风险。

对申诉的处理:1、应先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即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如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法律责任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

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3、依据《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工商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4、依据《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被申诉人,要求其在收到副本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5、按照《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立案和调解视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申诉,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延期、移送等情况,应当告知消费者。

按照上述步骤处理的基础上,分情况分别填写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业务科室)、消费者申(投)诉受理通知书、消费者申(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告知记录、12315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终止调解通知书等文书。

对申诉含有举报的情形。可以视情况填写12315消费者举报记录单、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移送函等文书转相关承办机构进行立案初查,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进行补证填写消费者申(投)诉补证通知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立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根据核查的事实,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审批申请,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或是不予立案。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四)切实重视申诉、举报答复工作。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明确答复主体,提高答复质量。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举报人。按照《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重视《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使用,该文书可以作为工商机关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据。

(五)完善沟通和移转机制。对实际处理申投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要与公安、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建议会商。对确实不属于工商机关受理的案件及时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尽可能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博威时代解读职业打假人的识别及应对技巧

博威时代解读职业打假人的识别及应对技巧 一、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五个特点 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二、如何识别职业打假人 1.进店购物很仔细看包装,但不品尝或询问销售人员食品口感,有时反而打听进货渠道、进货周期、销量、消费群体、店面连锁情况等于食品消费不相干的信息。 2.不谈论购物目的,也不对所要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和品种,询问销售人员的建议。 3.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进行大量的采购,数额一般超过伍佰甚至仟元以上。 4.采购食品时或采购后,在对方提供收银小票后,又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但又不提供消费单位的名称或者要求开消费者个人姓名。 5.购物构成或结账时,不断的拿出手机又不打电话或直接用手机拍照。 6.一般不是一人购物,大多是二人以上,且年龄大都为25至45岁之间男性居多。 7.选购物品时进店人员之间会有交流,但声音小或谈论的内容不是关于产品适不适合消费目的。 8.第一次进店不一定立即购物,会于第二日或第三日转回,手里通常拿着深色小包,且经常把包的一头对准选购的食品,又不说话。 9.进店后,会不时留意或询问我方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 10.付完款后,马上打消费投诉电话或报警。 三、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取证 1.除了介绍食品的口感、吃的方法、保存注意事项等与消费食品直接的信息外,

面对职业打假-电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面对职业打假,电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讲稿) 职业打假,顾名思义,就是以打假为职业,直白点就是以打假作为生存之道。职业打假也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法律体制尚待完善,商品市场管理还不规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的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出现的一个职业群体。 一、职业打假的前世今生 提起打假,王海是一个中国式打假绕不开的人物,他曾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从1995年开始,22岁的王海一次偶然的北京之行,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副索尼耳机,向商场双倍索赔成功,从此,王海走上了职业打假之路。紧随其后的是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志、周春江、童宗安等职业打假人,全国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20多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发展到今天,打假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 二、职业打假的法律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94 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最初始的法律基础。 2013年的新《消法》又加大了对 消费欺诈的惩罚力度,由原来的“退一赔一”改成了“退一赔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15年修改后的《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法律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很多人闻到了有利可图的气息纷纷加入打假大军,职业打假呈现出团队化、专业化的特点。 以上法律条款应该说是职业打假这个行业的催生剂,也是职业打假人据以索 赔的基本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打假的法律争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职业打假从诞生之日起,在社会和司法界争议就非常大。特别是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

目前工商对职业打假人的难点

目前工商对职业打假人的难点 因为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处理的次数多,对处理的方式方法进行分享。各地工商可能要求不同,仅做参考。 工商投诉他们只要接到,是必须处理,处理完结和他们考核挂钩。各地企业都是创造就业和税收的,工商部门不会刻意难为商家,大 家只要配合他们做相应资料就可以了,他们只要考核结果,具体你 提供给他们的资料是不是假的,他们很少核实,只要有就行。 遇到工商投诉,只要是确实成立的,第一时间联系投诉方和解。三五百块钱肯定要花的,其他的就是走工商流程了。 1、极限词 这个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这个只要投诉就是20万,20万最低 罚款额。他们遇到不能不处罚,但可以按最低处罚。 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和解,出和解协议。这个方面我们遇到过一次,和解书给到工商,工商部门压着不罚款。 2、价格欺诈 这个上次在群里分享过。大家只要在详情页内有价格说明,或者有专柜价/吊牌价/厂家指导价等任何一个就可以了。详情页内有价 格的,打假人基本不会碰的,得不偿失。 如果页面促销,预告活动几月几号是什么价格,当天必须是,如果不是被投诉也是一样价格欺诈。 3、三无产品 如果确实是三无产品,联系对方出和解书。如果证明不是三无产品,请提供投诉日期前的进货发票。相信很多商家都提供不出来的。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

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 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赵建磊说,去年,他诉“可口可乐”、“王老吉”进行欺诈性销售的官司,若放在几年前“是不会 打赢的”。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职业打假人”不愿意看到的是,纵然我国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已经日趋完善,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法制环境依然差强 人意。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 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 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 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 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 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 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产品的“三包条例”看似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立法的倒退”,“因为‘三包条例’不少是各个行业组织起草的,而背后则是行业的经营者出钱资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对消费者不 利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误导欺骗消费者”。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网络上越来越多的收费教 授打假技术,层层紧密的组织关系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一个灰色产业。甚至有人直言不讳的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 购假之后,5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 剩下的会去工商举报,或到法院起诉。在北京,每年的诉讼就有三 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职业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诉的。客

我们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我们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知假售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现,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使“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意识到更大的“获利空间”。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案件越来越多,打假领域也逐渐发展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各个领域。使得消保部门对此类投诉举报有应接不暇、疲于应付的感觉。而且,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行政复议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申诉举报,应引起基层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一是目的利益化。“职业打假人”通常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一定数量的问题商品后向执法部门提出诉求,所反映的问题一般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其诉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赔偿和举报奖励,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手法专业化。“职业打假人”一般以挂号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申诉举报。从材料上看,通过固定格式打印申

诉举报信,购货凭证,产品照片和申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内容上看,信息详实,引用具体法律条款,证据材料齐全。 三是趋势群体化。表面上看,申诉举报行为主体表现为单枪匹马的个人行为,实际上群体化、协作化趋势也开始显现。有的还成立打假公司,组成打假团队,明确内部分工,并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聘用人员到各大商场购买存在问题的商品,由不同人在不同地点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内反复申诉举报。 二、基层工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存有误区。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行为上就敷衍塞责,使本应及时处置的申诉案件不能规范快速办理,延误办理时限。 二是处理程序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都有具体要求,尤其是在时效上有明确规定。有的部门在收到申诉后,虽能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却对申请人不告知、不调解或超期告知;有的处理上级机关批转的申诉案件,仅向上级机关报告

职业打假人应对法律

请各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程序问题:根据以下几部程序规定,在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后,立不立案都必须告知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食品安全监管丨律师支招——职业打假人应对指南

食品安全监管丨律师支招——职业打假人应对指南 在中国的消费维权领域,特别是食品销售领域,“职业打假人”这个词早已不陌生。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职业打假人主要以大型超市、卖场或者电商平台为目标,大批量购买产品标签、说明书、保质期等涉嫌不合格的食品后进行索赔,造成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需要经常应对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索赔甚至诉讼。 实务中,职业打假人的获利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金,二是向经营者索赔获取民事赔偿。本文将结合我国关于牟利性打假的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动向,对这两种手段进行分析,为经营者的应对提供建议。 一、食品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源于《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了更为严厉的“退一赔十”制度,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一旦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很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而在司法解释层面,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中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不能成为生产者、经营者的抗辩理由。最高法在该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指出,“‘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基层反映:关于当前“职业打假”现象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关于当前“职业打假”现象的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 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将之前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而且新增了最低500元赔偿限额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这些条款的实施,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促使“职业打假”活动更趋活跃,这给基层工商部门带来诸如行政难作为、行政乱作为、舆情难应付等方面困扰。对此,工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职业打假”现象。 一、当前“职业打假”呈现的主要特征 一是知假买假。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最典型的特征。一般而言,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商品一些细微的问题,若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或疑似假货便绝不会去购买;而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商品之前,往往已经确定商品存在外包装标识标注不规范、违规使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疑似感观质量等不涉及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在使用中没有发生实际伤害和较大损失等问题或瑕疵,但仍然会选择购买,通过故意买假实现打假。 二是追求利益。由于新《消法》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规定能实现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很多职业打假人依靠打假牟取利润受益,往往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较多数量的问题商品后向执法部门提出诉求,诉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和举报奖励,且赔偿金额要求一般比较高。而普通消费者诉求的目的一般只是要一个“说法”,希望销售方能加强商品质量管理,至于经济方面,一般就是退换货,最多加少量的补偿等,不会提出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三是手法专业。职业打假人往往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产品质量标准,因此,买假的几率几乎是百发百中。此外,职业打假人的专业化还体现在:举报材料上,能提供固定格式打印申诉举报信,购货凭证及发票、实物等齐全的证据材料,能直接提出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了解行政部门对申投诉及举报的处理程序,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等。 二、“职业打假”现象给工商部门带来的困扰 一是行政难作为。工商部门根据职业打假人提供的证据,往往难以直接对被诉方存在欺诈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则无法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惩罚性赔偿。而“职业打假人”明确的盈利性目的,一般的调解结果显然无法满足其诉请,因而一而再再而三给工商部门施压,使工商部门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 二是行政乱作为。工商部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任,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由于“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选择要求工商部门调解,他们在借助工商部门进行“过度维权”的同时也将诸多风险转嫁到工商部门身上。执法人员在调处“职业打假”诉案时更容易受其打假动机、立场、手段等特殊性影响,为了规避行政风险而满足职业打假人的诉求,

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

浅议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及应对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社会上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所谓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 一、当前职业打假的新特点 近年来,特别是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惩罚性赔偿倍率的增加,职业打假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申诉、举报量大幅增加。从职业打假的角度来讲,与行政诉讼相比,投诉、申诉、举报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具体来说,一是成本低。多数时间只是一封信或者一个电话;二是门槛低。多数情况只需提供线索,不需要特别高的专业知识,更不需出庭应诉;三是周期短,见效快。投诉、申诉、举报后,一般只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便可知晓处理结果;四是后续手段多。如果工商部门因某种原因处理不及时或者职业打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施加压力,达到其最终目的:获得满意的赔偿或者奖励。 (二)在一定行政区域内采取抱团式或者集团式的方式行动。例如吴江工商局2013年初接到周某的申诉举报,称吴江某超市的某类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求工商部门受理申诉并立案查处。与此同时,周某在相城、张家港等辖区也提出了相类似的申诉举报。职业打假人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日趋明显,内部分工明确,打假地点相对集中,多在大商场、超市进行,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水平在不断提升。从申投诉、举报内容看,从过去最简单的过期食品逐渐过渡到现在的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等较为专业的方面,而且准确率较高,争议的问题更加细化,借助的手段更含有科技含量。从申投诉、举报的行为方式看,往往采取EMS、挂号信等更容易保存证据的方式。从职业打假的关注点来看,从最初的只注重实体结果即获取赔偿或者奖励,过渡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带来的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介绍

职业打假问题,律师带来的策略介绍 目前我们国家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这类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自居,自称“民间工商局”。通过借助大量的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手段,索赔金额从500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逐渐呈公司化运作的态势。如何应对这类职业打假人是母亲很多食品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是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带来的应对职业打假人得策略介绍。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有针对性的破敌是关键。 1、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针对自身不足做出改善。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标签合规性审查机制。安排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标签预审核,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企业产品应该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或与第三方标签合规专业机构合作,事先预防风险。最好是再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 2、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提出针对索赔人的博弈心理。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他们越想较快拿到赔偿,就越不能让他们得逞。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在收到行政部门通知及法院传票后,先冷静分析投诉事项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借助食品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积极、快速地确定应

对职业索赔的方案,坚持和职业索赔人打“持久战”。使得职业索赔人“短频快”的期望落空。资金实力弱或者搏概率的索赔人见此就会知难而退。 3、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提出针对索赔人的“法宝”。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为食品企业就上述提及的职业索赔人常引用的几条法律,可以见招拆招。 ①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消费者权益以保护法(2014)》第55条的适用前提是构成“欺诈”。食品企业应对的突破点就是想办法证明不构成“欺诈”,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突出关于“欺诈”必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 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 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②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食品安全法(2015)》第148条的把握,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定性的主体并非索赔人,依据《标准

如何应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

如何应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 餐安股小韦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职业的人。从行为动机看,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的目的不在于消费,而在于高额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曾催生了第一批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则使得更多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这一巨大利益。 笔者调研发现,最初,职业打假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往往采取先直接与经销商、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在“谈判”失败后再以消费者身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高额索赔的目的。当前,职业打假人大多都采取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快捷方式,试图进一步节省其打假成本,将行政执法部门当成他们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将食品企业变成他们的“提款机”。 职业打假新特点: 一是“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非常专业,打假技巧和手段花样繁多,索赔成功率高。更有甚者还会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附一个同类违法行为被某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来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

二是“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更有甚者背后还有实验室等技术支撑。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钻研业务的、有专门负责购买问题食品的、有专门负责写投诉举报材料的,还有专门负责到法院起诉的,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 三是“肤浅”化。当前,职业打假人的“维权”重点主要放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而《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继实施,更让职业打假人利器在手。 四是“缠诉”化。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其目的,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投诉、举报时给执法部门处处设臵“陷阱”。其目的在监管部门一旦得不到满足,往往就会选择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与执法部门无休止地纠缠。 易被利用的情形: 首先,处理时限超期。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进行信访及申请复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效力来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从法律层面对

应对”广告法“职业打假

最近看到圈子里有很多热心人分享了?工商部门处理”广告法“职业打假的一些经验,对此有些了解,和大 家互相交流交流。 一、职业打假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一般包含 三项内容,1.对该消费行为就行投诉,要求进行调解,根据《消法》的规定进行一赔三(这是打假人员的主要目的);2.对商家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举报,一般 都是”最低、最高、极致等等“,要求工商对该行为进 行处罚(这是通过工商部门给商家进行施压);3.要 求工商对该举报行为进行奖励(这是给工商部门施压,告诉你这个投诉我是要跟踪的),但是绝大部分的职业打假人员是不会要这个奖励的,怕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这里可能有懂行的人会问,投诉的时候不是已经要求实名了吗,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不然工商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其实只要职业打假搞到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照片,工商最初受理的时候是分辨不出来是不是本人的,但要拿举报奖则会核实其身份,这时就有可能穿帮了。 二、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函后,在核实投诉举报资 料后(职业打假都比较专业,除了有投诉函,还会有购物清单、网页违规用语图片等资料),当然也会登入商家的网店确认是否真的存在使用违规用语,会分两个程序进行处理:调解程序和处罚程序。1.调解程 序相对简单,工商没有强制力要求商家必须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工商才会组织调解,其中一方拒绝调解,工商会按照程序终止此次投诉调解,但这里有一点一定要注意,如果商家拒绝调解,一定要找个站得住的理由,不然工商是可以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对商家拒绝调解

的行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2.处罚程序非常严格,如果工商准备对商家进行立案查处,仅凭职业打假提供的资料是不够的,证据不足,所以会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有可能是通过广告监测中心,对商家店铺的违法广告进行固定,也有可能是上门检查,现场固定,然后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期间如果商家配合,可能就是从轻处罚20万(工商 说我也没办法,法律规定的,谁敢违背法律来执法啊),如果商家故意拖延、不配合可能会重一些。 三、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1.最好的办法(不要举报我哦)当然是不用这些违规 词语,自己仔仔细细的检查几遍,不要给职业打假抓到把柄。 2.如果职业打假先联系商家索赔,先应付着,记得录音,保留证据,然后第一时间把违规的地方改过来,一定记得要多查几遍,多找几个人来查,很多职业打假都只会把一部分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故意给商家留一部分的,等着以后清算的!!!等到都改好了,再看商家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愿意和解就和解,愿意坚持就坚持。 3.如果已经投诉到工商了,这时要注意,如果工商上 门来检查了(当然也可能通过广告监测中心直接固定证据),基本就是要立案查处了,如果商家故意拖着,不配合也阻止不了,最后可能多交点罚款,毕竟不是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按照最低来处罚的。这里也看到有些商家说拖着没事,就算被处罚了也可以复议,复议不成功,拖了几个月,再接着诉讼,又能拖几个月,这个强烈不推荐,被复议或者诉讼成功的可能性非常低,等到诉讼结束,就算拖了一年,还是得被处罚,

商家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应该怎么办

商家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应该怎么办? 商家遇到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怎么办? 因为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很多的商超和网店最近被举报投诉的次数明显的 增加很多倍,而且还经常面临着被报社、电视台等媒体曝光,所以这段时间也是商家每年 非常头疼的时段。 对于碰到了被消费者,被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作为商家作为企业作为相关 责任人,应该怎么做呢?本人愚见,仅提几个相关建议。 没有万能的人,也没有万能的办法,更没有万能的神。加个群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这是不可能的。虽然某次可以减少赔偿金额,存在的其他各种问题依然都还存在,后面仍 然会面临更多的赔偿! 1. 复查一下是否属于自己产品或者广告的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如果不是自己产品和广告的问题,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即可,对于无理纠缠的个别用户 可以上报平台协调,或者不予理会。 如果复查结果是自家产品或广告的问题,那么就要制定应对策略,想法设法减少店里 或公司的损失,但这不代表完全拒绝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要求。 如果是存在问题的,问题有多严重,是可以和消费者私下协商赔偿的程度,还是必须 及时预防被监管局行政处罚的程度,弄清楚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就可以从容的制定应对策略。 2. 积极应对本公司或本店的产品和广告存在的问题 很多商家遇到了消费者的投诉或者职业打假人的举报甚至是起诉,不是像无头苍蝇一 样乱出各种手段,就是非常极端性的攻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这其实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 帮助。 只有企业、商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事情的轻重型,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 应对策略,才能真正的给自己减少麻烦、减少赔偿、减少名誉损失。而那些无论是谩骂对 方的,或者是恶意拖延的,甚至是恶意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最终的结果都是赔偿不仅没有 减少,还额外的被工商局、食药监局、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停业整顿、吊销 许可证。 3.培养法律法规技术能手,或者和专业机构合作 如果是产品非常多的企业或者商家,想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直 接通过招聘或者就培养内部人员,有了自己的技术员工以后就可以更方便的处理自己 的产品问题了。

从职业打假人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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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从职业打假人出现的这十几年里,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的一些不足。 一、立法上,对消费者定义不完善 尽管很多人认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生活需要。诚然,凭着“生活需要”这一点,的确可以判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行列。但是,《消法》第一条表明:“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第五和第六条也分别标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消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它的精神是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而事实上,《消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即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经营者也有不做虚假宣传、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就有理由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赔偿,索赔的唯一标准是其“是否真正购买到假货,而不是其行为是属无意还是有意。 而从打假的效果来看,打假人有力地惩治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牟取暴利的不法厂(商)家,对引导消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的顾虑,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尽管职业打假人是在1994年《消法》颁布后才出现的,但是《消法》在2009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最高法院却一直没有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相比之下,北京市石景区《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中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令人欣喜的是,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

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工商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申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 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3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8.2%;2011年,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2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3.3%。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复议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和高发案件类型,集中表现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不服举报事项答复两种情形。 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特点的分析研究,认真梳理监管职责,查缺补漏,寻找应对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方法。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客观地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和发展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健全,商家诚信缺失严重的现实状况密不可分。

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 (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职业打假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1)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职业打假人队伍逐步扩大,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这些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

遭遇职业打假人,情况说明范文

情况说明 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年**月***日接到**********工商所的投诉通知,得知我在经营网上店铺的时候,遭到顾客投诉,现做如下情况说明: 第一,我自经营该网上店铺以来,也曾对新的广告宣传法内容进行了解学习,并多次告知负责网上店铺的文员要进行逐个排查,但是由于后来文员由于特殊原因离职后,新来的文员对网上业务还不太熟悉,导致优化网上产品宣传页面时,没有及时排查到位。出现违禁词,实在不是有意性行为。 第二,该店铺文员产品上架日期是****年***月***日,我们在****年****月****日接到对该产品的投诉,并在当日就已经进行了修改纠正。并且此款产品是试运营商品,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都没有销售过该产品,也就是说,我们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后就已经自行排查删除该词,并在此时间期间查实,也未有任何其他消费者购买此款产品,所以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也并未造成实质性的虚假宣传。 第三,自从接到投诉开始,就积极配合工作,第一时间再次排查全店铺的其他文档及图片,把容易忽视的敏感关键词都排查了一遍。 第四,我查看了该顾客的购买记录是****年***月***日****分,该顾客并未对该商品进行实质性购买,只是利用虚假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拍下后,并随即进行了退款处理,我们的店铺客服第一时间就已经给该客户成功办理了退款申请,店铺客服也没有进行发货。 该客户此种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法规进行敲诈,该客户不敢用

真实的身份信息去购买该产品,其拍下其产品的意图并非使用,所以该客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更谈不上损害该客户的利益。(后附电脑截屏图片)后经核实,该客户收货信息属刻意编造,存在不良动机的行为! 第五,我店铺和同行都遭遇过类似职业打假人的骚扰,其目的有两种,其一是获得高额索赔,其二是同行恶意骚扰。 鉴于以上情况,我店铺文员并非有意做出虚假夸大宣传用词的行为,并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也未对该顾客造成损失,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举报人目的非常明确,挂着买货的名头做出些“职业碰瓷人”的事情。他们昧着良心做事,既不敢填写正确的身份信息,也不敢正面交涉,良好的商业环境及国家法规变成这些“职业碰瓷人”的敛财工具,变相占用司法行政资源,给我们的工商行政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给我们经商行业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把正常的经商环境搞的乌烟瘴气。 如果要追责,我觉得这种职业碰瓷人存在更多的是诈骗行为,他们也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上所讲,全部属实,我们这些在底层经商的广大群体,深受其害,这种不良的社会行为也希望有关领导能够重视起来,惩处社会寄生虫,还世道一个朗朗乾坤。请领导明察秋毫,为民做主,也相信领导的慧眼金睛,肯定能还我们小店一个清白! 情况说明人:***** ***年****月****日

【kivi老王】食品电商最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几个方面

【kivi老王】食品电商最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几个方面大家好,我是kivi老王。很多人都知道,kivi老王有一部分店铺是销售食品的,食品不比其他商品,除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从本质上说,我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举双手赞成,法律的本意是为了保证消费着的权利和安全,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被别有居心的人,当做自己获利的工具。 今天网我就结合自己操作食品店铺的经历,来给大家讲讲食品电商中,容易被职业打假人勒索的几个方面。 1、标题、图片、详情页上标注极限词的情况 经过几年打假人的“扫荡”和电商科普,这方面被打假人投诉的概率非常低了,但是,只要你出现这样的字样,基本上板上钉钉,没啥周旋的余地,这种违规在广告法上定义的非常明确。 之前我有个产品详情页图片上写了“高端精英人群必备”,结果被打假人盯上了,投诉我使用“高端”两个字!什么“第一”、“最好”、“首家”这些极限词我早就筛选去掉了,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结果职业打假人揪住了“高端”这个词。 结果直接投诉到工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高端”不属于极限词,可是打假人不管结果如何,先投诉了再说。他又不用跑工商一家家投诉,直接网上鼠标一点,剩下的就等着工商回复结果,投诉成本很低! 工商喊我过去,告诉我,有人投诉我使用极限违禁词。

我一头雾水,非常纳闷的问道:什么极限词? 一个戴眼镜的工商办事员(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本正经的告诉我:投诉你在商品宣传中使用“高端”这个词! 我当时就火冒三丈,直接怼了一句:“高端”算哪门子违禁词? 那个带着眼镜的办事科员瞅了我一眼,不紧不慢的用中指推了推眼镜,说道:你说不是,可是投诉人觉得你是!你先不要激动,有话好好说,我们办案是按照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你说说,怎么能证明你的产品是高端的? 好歹闯荡江湖那么多年,我一看这架势心里有数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哈,端正自己的态度先! 接着温和的向那位工商办事员讲了我的产品的具体情况,以及词语使用的初衷和目的,又义愤填膺的谴责了职业打假人一番,痛诉他们不但给商家带来了麻烦,还浪费了公共资源,给工商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 结果,人家完全不吃我这套,不冷不热的回了我一句:没事,我们就是干这个的,没人投诉,我们就下岗了,况且这是人家的权利!

职业打假人的伦理分析

有关的法律界定还在持续引发争议。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针对职业打假人是去是留、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很受舆论关注。 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而且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 还有专家建议,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北大法宝全面提供各类法律信息,如果您还不是北大法宝用户,请申请试用或致电 400-810-8266成为正式法宝用户,成为正式用户之后您将可查看更多更全的法律信息和全部特色功能。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

食品标签不合法投诉败诉

食品标签不合法,职业打假人索10倍赔偿,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5-08-09 原创食药法苑 该案件是职业打假人为数不多的败诉判例之一,其中所涉食品安全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职业打假人为牟利知假买假的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商)终字第15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举,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半壁店村村委会北1000米。 负责人彭华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新龙,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广,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文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通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慧媛、法官江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文举、被上诉人永辉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举在一审中起诉称:王文举于2013年10月16日在永辉通州公司(北京半壁店)店内购买了盈丰牌食品浓缩姜液350克瓶装11瓶,单价36.8元,生产日期2013年5月8日,保质期24个月,总金额404.8元,后发现此商品未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2011标注营养成分表,永辉通州公司应在保证王文举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符合国家标准,但永辉通州公司(北京半壁店)店内所售出的此商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2011之规定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永辉通州公司严重侵害王文举的合法权益,故王文举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永辉通州公司赔偿王文举4048元并退回不合格商品货款4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永辉通州公司承担。永辉通州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王文举的诉讼请求。首先王文举是以此牟利,不是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群体,王文举的购买行为是职业打假行为;其次永辉通州公司从接到法院传票之后到一审开庭一直没有看到产品的实物和照片;再次,王文举起诉的是永辉通州公司,是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综上,不同意王文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王文举从永辉通州公司所属的永辉连锁超市(北京通州区半壁店)店内购买了盈丰食品浓缩姜液350克共计11瓶,单价每瓶36.8元,货款合计404.8元。王文举购买的该食品为预包装食品。王文举购买该食品后发现永辉通州公司出售的该食品的标签上未按照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注营养成分表,故王文举以此为由主张永辉通州公司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永辉通州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赔偿王文举损失4048元。根据王文举在法庭上出示的其从永辉通州公司购买的盈丰食品浓缩姜液实物,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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