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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学习法的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第一章 学习法的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第一章 学习法的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篇章授课计划

教学课题:

第一章学习法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讲授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使学生了解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发展规

律,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该章的基本概念

和相关内容,为今后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

的实施。

教学难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律意识的养成。

时间分配:2学时

课时授课计划

教学课题:

第一章学习法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讲授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使学生了解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发展规

律,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该章的基本概念

和相关内容,为今后部门法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及处理方法: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

的实施。详讲并结合案例讲解

教学难点及处理方法: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律意识的养成。详讲并结合案例讲解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时间分配:

组织教学5分钟-引入新课7分钟-讲授新内容40分钟-案例分析

30分钟小结6分钟-布置作业2分钟

主要内容

组织教学:

复习旧课:

引入新课: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正确行使法律权利,有效维护在生活中的正当利益,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板书课题:

第一章学习法的知识增强法律意

第一节什么是法

讲授新课内容:

一、法的起源

对什么是法的问题,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有各自的看法。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从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曾经有过各式各样的评论,下过种种的定义。有的说“法是神的意志”;有的说“法是理性的表现”;有的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些见解都出自唯心史观,未能如实揭示法的起源问题。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考察人类历史,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来探讨法的形成和发展,指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1、在原始社会前中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人们过着以原始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生活。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表现为民族内部的道德、宗教、习惯和禁忌。

2、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工具的改进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并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社会从次形成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抗阶级。由于他们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调和,奴隶主阶级要维护私有制和统治地位,必然要镇压奴隶的反抗,把奴隶的行为限制在奴隶主利益范围之内;同时要调整奴隶主与商人、手工业者、自耕农等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就一定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免对立双方同归于尽。这就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暴力及其取代氏族组织,这就是国家。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一套新的行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取代原始社会规范,这就是法。

3、法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据史学家考证。最初出现的法是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法和司法审判纪录,后来才逐渐演变为成文法。我国最早的法为“禹刑”,是夏王朝为维护和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将多年沿袭下来的有利于奴隶主贵族的习惯加以认可,用来控制和镇压奴隶反抗的工具。经过一千多年时间,才有战国时期出现了以“铸刑鼎”而问世的成文法。世界各国历史不同,法的产生有着不同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形式。西方比较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雅典国家的“梭伦立法”,它是在当时氏族内部贵族和平民斗争过程中产生的,有利的促进了雅典国家的形成;第二种是公元前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建立之后,氏族外部平民继续对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在次取得重大胜利的产物;第一种是“日耳曼法”,它是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后,各日耳曼人王国根据各自部落习惯,借用罗马法的某些术语而编纂为成文法典的。

二、法的本质

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揭示法的起源的同时,进一步揭示了法的内在的和本质的属性。包含了三层意思: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所谓意志,指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由于阶级利益不同,各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有不同。奴隶主要求全部占有奴隶和生产资料,地主要求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家要无限地追求剩余价值,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则要消灭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些愿望和要求是相互抵触、彼此冲突的,有了这个阶级的意志就必然要限制另一些阶级的意志,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只能是执掌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不可能是超阶级的“共同理想”。当然,统治阶级在创制法律时,也得顾及被统治阶级谋生存的起码要求,体现该社会对法律的共同需要,否则就是无休止的战乱或同归于尽,不可能建立同一的秩序。但这种顾及是以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的。但被统治阶级把矛头指向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时,执掌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就会动用武力进行镇压,赤裸裸地将他们创制的某些法律条款予以彻底撕毁。即使在当今时代,随着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大的循环,虽然法的发展呈现趋同的趋势,但各国政府在签订国际公约、盟约或宣言时,总是以本国统治阶级

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创制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其统治地位得以巩固和延续,这就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德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只会限定在统治阶级自身的圈内,既不可能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利于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正如列宁所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起震动而已。”可见法这种规范仅是统治阶级的法权要求的一中表现,只有借助国家政权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后,才使它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效力。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斗争的结果。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且已上升为国家意志得法律,终究是一种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纵观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不难发现它们都是由统治阶级所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过来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反应剥削阶级生产关系,保护剥削制度;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反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一旦旧的经济基础被摧毁,反应旧的生产关系的法也就随之被消灭,代之而其的是反应新的生产关系的新法律。就是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发展阶段,法也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因此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就其阶级本质来说,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法,都是体现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意志的法。

三、法的基本特征

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明白,为了有效地从外界获得物质财富和以物

质为载体的精神财富,需要一套约束人类自身行为的规范,可以把它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部分。法律规范仅仅属于诸多社会规范的一种,与其他的社会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所为制定,是指统治阶级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新的法规或修改补充原有的法规;所谓认可,是指统治阶级将原来业已存在的对他们有利的社会习惯通过国家加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法律规范既然是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制定或认可,这就使得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一切地方具有崇高的地位,对居住在这些地方的个人和组织都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他规范不具有这种效力,它们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所为国家强制力,特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行政执法机关所特有的权力与职能。对于违法犯罪者,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判刑监禁,直至依法剥夺生命。其它的社会规范也具有一定强制力,但其强制性远不如法律规范。

3、法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来载明权利和义务的,较为明确和具体。

它指明什么行为可做,什么行为不可做,什么行为禁止做,适用的条件、范围和对象是什么,未尽其义务或妨害他人权力应存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和课处等等,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阐述的较为清楚、明白、具体,使执法者便于适用,全体民众便于遵循。不少的厂纪校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也开始用条文形式来载明其组织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缺乏较严密的制定程序和专门技术,其表述大多比较原则、抽象,容易产生歧义,因而实施起来困难较多,远不如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什么是法?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四、法的历史类型及发展趋势

1、法的历史类型

自人类社会产生法律以来,共出现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反应剥削阶级意志的,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反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它的发展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最后随着阶级国家消亡和共产主义的建立而自行消亡,所以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2、发展趋势

奴隶制法被封建制法所替代,封建制法被资本主义法所替代,资本主义法被社会主义法所替代,这些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标志着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一种进步。而每次法的历史类型之更替的实现,都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活动,是经过打破旧的生产关系,确立和发展新的生产关系,以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反应。法的不同历史类型的这种变更正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运用自己手中的国家政权彻底废除旧法,并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为了适应和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变革与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既有法的一般特征,又有许多新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新型的法,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有着本质区别。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具体体现在:

(1)阶级性中包含有人民性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人民性中渗透着阶级性的因素,两者相互渗透;

(2)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两

者互相依存;

(3)阶级性和人民性将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而日趋一致,并同步前进。

2、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规范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都对社会主义法产生不同的影响,然而起直接作用的和影响的,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生活条件,是满足他们不断的物质与文化需要的物质基础。由于这种物质基础较之剥削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有着本质差异,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前进,因而作为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使法的规定行与社会性统一起来。虽然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力面前也有不相适应的方面和部分,由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使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共产党来领导的,因而能够较早的察觉和认识这种变化,依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力量,不断改革其不相适应的方面和部分,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在组织经济文化方面的职能更加明显,并使它上升到主导地位。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当其处于上升阶段时,体现他们意志的法虽然能够反映社会生产方式的需要,但是一旦政权得以巩固,特别是当劳动群众起来要求解放生产力时,他们则难以摆脱其阶级局限性,往往造成法的规范性与法的社会性的错位。

3、社会主义法是社会客观规律的法律化和条文化,是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任何一种法都要受客观规律的制约,都有程度不同的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并需通过他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来实现。

4、社会主义法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主要不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强调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是国家强制力与人民自觉守法的统一。

6、社会主义是工人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按照立法程序创制的,能够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种意志集中地反映在四个方面:

(1)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两者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具有相同的阶级基础;

(3)两者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总结人民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相同的指导思想;

(4)两者都是人民治理国家、保护和促进有利于生产力解放与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具有相同的历史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

法的职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或机能,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二者都是法的本质在运作中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及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中。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又称立法,它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家组织法的授权及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哪些机关以及他们在立法权限上如何划分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地方适当分权,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对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这种基本政治格局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行之有效的国家结构形式。与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相适应的立法体制,决定了立法权由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但同时又赋予有关层级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我国享有立法的专门机关。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全过行政工作它依法享有的立法权称为行整理法权。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安等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是所辖

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我国十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赋予个少数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以高度的自治权。在港、澳、台三地区设置特别行政区,并赋予高度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是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重要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由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立法的根源、来源、源泉;二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存在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法的不同层级效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此外,我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经我国权力机关批准生效后,对我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只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和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是我国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当地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是指一部法律文件应该由哪些内容构成或者应该由哪些最基本的部分组成。就一般而言,是由实质性内容和辅助性内容组成。实质性内容,是指用以直接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容。具体说,它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其表述方式大多用某些“条”或某一“章”单列出来。辅助性内容,是指虽然不直接规范人们行为,但对正确理解和实施实质性内容起着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在法律条文中占据重要位置,其内容包括该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基本原则、生效时间以及有权对该法进行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机关等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大多用若干“条”或专“章”来表达。

法律规范的外部结构是指实质性内容和辅助性内容如何组合和布局,使之形成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它通常用“章”、“条”、“款”、“项”等层次来表述。

在阅读法律文件时,还需应该注意该文件的名称和名称下面用括号注明的文字表述。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它把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把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中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它包括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遵守两种形式。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执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社会主义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它分为两种情况:司法和行政执法。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以国家名义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活动,有特定的主体,其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无权行使法权,也不得对其正常活动进行干涉和妨碍。

第二、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在行使执法权时,必需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活动,既不允许超越职权或推委不办,又不允许违反法定程序,否则视为违法司法和违法行政,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表现,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和约束力,任何同该处理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自觉执行,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在适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三,坚持专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的权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各社会组织的分内事情。

同守法相对立的是违法。违法是指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与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并由专门机关分别予以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以后分别予以解释。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反应,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律本身及其适用问题的态度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见解和评价等。

按照法律意识的主体为标准,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在彼此的相互作用中,群体法律意识居于领导和指导地位,它把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灌输到个体法律意识之中。个体法律意识可能同群体法律意识相矛盾,当它走在群体法律意识前面时,会对其产生积极影响。

按照法律意识是否在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为标准,把法律意识分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据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的总

称。它是在扬弃旧的法律意识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紧密联系,在社会主义的制定和实施中承担着重大使命,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条件。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法的必要因素。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公民遵守和执行社会组以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人们的法律意识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自发养成,需要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并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才有可能逐渐培养起来。就外部环境讲,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意识的培养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其次,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深入持久地普及法律知识。再次,要继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以法律规范的功能作用。就个人而言,全社会营造的法律氛围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这是外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作为青年学生正处于求知识、长身体的宝贵年华,应该好好学习,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其中包括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使自己得到全面的发展,在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上狠下功夫,是自己尽快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急需的合格人才。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据法律规法的确任何调整所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为:

1、从形成的依据看,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

2、从形成的过程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思想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从参加者的具体情况看,由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调整有着多方面社会关系,再加之每个公民及社会组织往往有着多方面的行为要求,这就使得他们可以成为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应由哪些必不可少的因素组成,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该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它是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对应的,并由法律赋予以规定或确认。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而且两者同时具备。在法理学上,称一定的法律规范是一定的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称一定的法律事实是一定的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根据或者直接原因。即法律规范为人们设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具有可能性。但是,它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只有在同时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后,法律上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法律事实,一指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二是法律事件,即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件。这两种法律事实都是引起法律关系得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法律行为分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为保证自己权利的享有或职责的履行,向对方做出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人们称之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当事人拒不依

法履行义务,或者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或致使对方权力未能实现,从而因这种消极的不作为使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终止,人们称这类行为是消极的法律行为。前者能给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予以积极的影响,后者只能造成消极的影响。

法律事件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即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诸如政策的重大调整、法律的重大修改、行政措施的重大变动、审判机关对当时人争议的司法判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人的处理决定等,从而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就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相比较而言,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也较为普遍,而法律事件通常所起的作用要小些,也不多见。所以,在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时,一般应首先弄清和分析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及其大小。就积极的法律行为与消极的法律行为相比较而言,由于积极的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主张和认可的,也为社会公德所褒扬,因此我们应以积极的作为对待义务和职责;而消极的法律行为由于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和反对的,也为社会公德所谴责,因此我们应克服和避免消极的不作为,否则将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五、小结

本章主要讲述了法的起源、本质、基本特征、及其历史类型和发展趋势;讲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点、创制、渊源、实施;讲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讲了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以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07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民商经济法律知识 第1页 第七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a.独立财产; b.独立名义; c.独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组织关系: (1)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责任不独立。 (2)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包括:A.全资子公司;B.绝对控股子公司;C.相对控股子公司。 2.以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 (2)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 (3)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信用兼为信用基础。 【例题·单选题】关于公司分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B.凡是在我国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其资本是否来源于外资,也无论外资比例,都是中国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区分标准是公司的信用 D.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营利性 [答疑编号506296070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从考试而非学术 角度):(1)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财产;(2)公司具有 独立人格,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人格;(3)公司具有独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 有独立责任; (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1-50人) 特征: a.设立手续简易、有更大的灵活性; b.外转股份受到严格限制; c.封闭性。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a.开放性与社会性; b.设立程序严格; c.公司治理机关完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2018年版第六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练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首要在于(B )。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C、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D、法律是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 2、法律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中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 C ) A、人口的素质和密度 B、生产关系 C、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D、地理环境 3、法律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为( C )。 A、原始社会法律 B、封建制法律 C、奴隶制法律 D、资本主义法律 4、以下不属于奴隶制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是( D )。 A、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B、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C、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以下不属于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是( D )。 A、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B、实行封建等级制度

C、维护专制皇权 D、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6、( C )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A、法律的制度 B、法律的执行 C、法律的运行 D、法律的适用 7、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 、国务院 C、中央及地方各级的立法机关 D 、中央军委 8、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C ) A、法律执行 B、法律适用 C、法律制定 D、法律遵守 9、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B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C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类真题合同法分则、侵权责任法.doc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类真题合同法分则、侵权责任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 付3万元违约金。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则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_________ 万元。 A. 3 B. 4 C. 5 D. 7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于10刀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月5日至次年的10月4日。乙银行因工作人员失误直至11刀5日才将款汇入甲公司账户,且预扣利息5万元。后因还款引起纠纷。关于该贷款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__ 。 A.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月5日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偿还贷款 D.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支付利息 3、甲公司为开业庆典,将一块玉石交给雕刻家乙,要求由乙亲自雕刻?一件玉雕作为开业当天的摆件, 双方约定,雕刻的成果不得留置,雕刻完成后,甲公司发现玉雕效果不是很理想,经了解,雕刻工作是由乙的徒弟完成的,遂拒绝支付报酬,乙遂将该玉雕扣留,下列关于甲、乙0间法律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__ o A.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乙对该玉雕亨有留置权 C.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4、下列合同屮,不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_______ 。 A.保管合同 B.赠与 C.定金合同 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甲、内两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批货物从北京运往广州 交付给内公司。在运输途小,甲公司与内公司解除该合同,将该批货物出卖给广州的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到广州后交货。合同签订后,货物在运输途屮因地震而灭失。该货物损失的承担人是___________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内公司 D. 丁公司 6、甲公司委托乙研究所开发一项技术,乙研究所指派工程师王某进行研究,并最终完成一项研究成果。因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为此引起纠纷。此项专利申请权应 A.由甲公司享有 B.由乙研究所亨有 C.由王某亨有 D.由甲公司与乙研究所共同亨有 7、甲企业要拆除一间仓库,雇请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工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工人在拆除仓库过程小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2010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七章合同法分则》历年真题精解-中大网校

2010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第七章合同法分则》历年真题精解 总分:53分及格:0分 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1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 (1)王某将自己房屋一套出租给赵某,租期 2年。 出售,赵某表示不买。王某遂将该房屋卖给梁某, I 年以后,王某由于急需用钱,欲将该房屋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梁某遂要求赵某退租。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赵某有収租债该房屋直到粗赁期限届満 因朝赁期限未溺,架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G 赵某构权继续相轅该屈厳’电必须与架某境新签订租赞合同 6王裳与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梁某取得该龙用的所告权 (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解决某项技术开发中的 一个特定技术问题,乙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甲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 利 用乙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又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该项技术成果应( )O A. 騰于甲公司 B. 属于乙公司 来源:考试大在线考试中斗 C. 由甲公司和乙公甬共有 6 JS 于乙公司,但甲公司有权尤卷诜用 ⑶甲向乙购买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 S 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 铁路托运运往 M 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 5 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暴发,运输该批玉米的火车在途中出轨,全部玉米毁损。各方当事人 未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此案中,应承担该损失的是( )O A. 甲 B. 乙 来源:考试大在罐考试中心 C. 丙 D. 复运公司 (4)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屋,租期 5年,租金季付。租期届满,甲公司继续缴纳下一季度 的租金,乙公司接受该租金。 3个月后,乙公司因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公司而通知甲公司立即 搬出,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O 久屮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相赁关系泊灭 吐乙公旬接受租金,视为租赁合同续订1年 C. 在网等条件下.申公司享有优光承租权 D. 甲可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乙公司有权R6时解除合同 (5)甲公司发运一批青瓷器皿,以印有“清风牌办公用纸”的纸盒包装,交由乙公司运输, 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装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按照办公用纸的装卸方式装卸而损害 若干件器皿。对此,应当就器皿损来源:考试大在线禹试中右 来源:哮试大在线考试中心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熟悉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熟悉自然人 二、熟悉法人 三、熟悉合伙企业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二、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无效民事行为 五、掌握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六、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代理 一、熟悉代理概述 二、熟悉代理的分类 三、掌握代理权 四、掌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熟悉民事权利 二、熟悉民事责任 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二、熟悉期限 第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了解物权 二、熟悉物权法基本制度 第二节所有权 一、了解所有权概述 二、了解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三、熟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关系 六、掌握共有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了解用益物权概述 二、熟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熟悉宅基地使用权 五、熟悉地役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 一、了解担保物权概述 二、掌握抵押权 三、掌握质权

第五节占有 一、了解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 二、熟悉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 第三章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了解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熟悉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三、熟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四、掌握担保的效力 五、熟悉反担保 第二节保证 一、了解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熟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三、掌握保证的效力 四、掌握保证责任 第三节定金 一、了解定金概述 二、掌握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了解合同的分类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综合测试题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综合测试题 2007-01-25 一、选择题 1.在西方,“宪法”一词来源于()。 A.英文 B.拉丁文 C.法文 D.希腊文 2.“宪法”一词最早用于()的立法中,用以表示皇帝的所颁发的“敕令”、“诏书”、“谕旨”等等。 A.古希腊 B. 罗马帝国 C. 法兰克帝国 D. 英王国 3.《国语》里所说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中,“宪”字的含义是()。 A.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B.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普通法律D.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4.《汉书》里所说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宪”中,“宪”字的含义是()。 A.普通法律 B.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D.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5.18世纪的日本德川时代编纂过的《宪法部类》属于()。 A.封建国家的基本法 B.由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C.普通法律 D.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6.国家的根本法是()。 A.刑法 B. 民法 C. 宪法 D. 选举法 7.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专指()的国家根本法。 A. 限制王权 B. 规定国家机关权限 C. 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D. 确认公民权利、自由

8.下列选项中属于根本制度范畴的是()。 A.国家的性质 B.国家的结构形式 C.国家机关的体 系 D.国家象征 9.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C.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 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0.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B.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C.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D.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11.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表现在()。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C.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D.宪法的制定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绝对多数的代表通过 12.下列各选项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的规定可以像普通法一样具体 B.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在修改程序上,宪法通常严于普通法律 D.各政党、武装力量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 13.将国家的权力分为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和宪法设定的权力的人是()。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协定.doc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复习中有所参考,以防盲目备考,还可以参考大纲进行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①说明义务。②金额偿付义务。③费用支付义务。④通知义务。⑤保密义务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①保费支付义务。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①行使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欺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和__________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2.法的主体部分是______________。 3.法的基本特征包括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性。 4.法以规定人们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为主要内容。 5.法是由______________保证实施的。 6.法的本质属性是_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_性。 7.法是上升为_____________的统治阶级意志。 8.国家和法是随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现而产生的。 9.原始社会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是____________。 10.法是______________不可调和的产物。 11.法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13.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不同,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___________。 1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_____________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5.我国社会主义法为人们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行为提供了三种行为模式,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16.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大部分。 17.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必须强化人们的_______________。 18.狭义上的法律包括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个基本方面。 1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知识点

1.【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知识点】: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解释】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1】著作是著作权关系的客体。 【解释2】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3. 【知识点】: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2.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法顾问考点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12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哩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两个需要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济法基本知识题目解析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D 4.BD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

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9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2018年版 思修 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案

课程教案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导入新课: 从这周开始,我们进行法制观的学习,这是本课程的最后一个版块。 先关注一个焦点事件——复旦投毒案(见讲义) 问:谈谈你对“复旦投毒案”的认识?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和途径:制定、认可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国家对公民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政权意志出现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时也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例如:《环境保护法》就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 1、奴隶制法律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四、法律体系 五、法律关系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经济法基础章节测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被装修的房屋 B.甲乙双方应当收付的款项 C.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下列各项客观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某服装厂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某沙漠三天没下雨 C.战争爆发 D.海底火山爆发 4.根据法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属于程序法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可以将法分为()。 A.国际法和国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也无效 C.仲裁庭无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7.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9.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1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原告住所地 B.背书人所在地 C.票据收款人所在地 D.票据支付所在地 1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2.对下列哪些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的 D.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特别诉讼时 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声明的 C.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复议机关 15.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B.拘役 C.罚款 D.没收财产 1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 日 内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树立,经济法律体系也逐步建立与完善起来。学习经济法十分重要。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法的本质、特征、渊源、体系结构等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系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层含义: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有机结合成的一个整体。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经济法并不等同于经济法律规范,前者是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后者是指法律规范个体。其次,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但含有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也包含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同样,经济法律、法规中也包括一些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即经济关系。准确地说,经济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的财产物质利益关系。非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3、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种类很多,经济法并非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也调整一些经济关系。科学的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中的或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 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包括: 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以及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上述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还会继续变化。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也可称经营协作关系(但不可只称经济协作关系)。它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1.经济联合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重点是调整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长远部署而组织设立的全国性的公司、企业,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体时发生的经济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两相交错,很难绝对分清。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以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法顾问考点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二:一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二是其他所得。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两种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3.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

5.准予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有7种,考生请参见法律规定。 6.不得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支出不得扣除。 7.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规定的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应减免的税额一允许抵免的税额五、税收优惠具体有以下九种: (1)免税收入。 (2)税款的免征、减征。 (3)降低税率。 (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7)税额抵免。 (8)专项优惠政策。 (9)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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