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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保成提高阶段开班测试题100道答案OK

答案

理论法学

1、【答案】BC

【考点】立法权限划分九天考资

【解析】国家立法权,是指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力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指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B、C选项是正确的,而A选项是错误的,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是地方立法权。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该条看,宪法只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该项授权。因而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并无民族立法权,D选项说法错误。

2、【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按照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下月进一步明确界线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该种解释具有全国的普遍适用性。本题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就属于这类立法解释,故A正确。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可知B正确。同样的道理可知D正确。另一种立法解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其权限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或相应的地方政权。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其解释的情形和效力与立法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C认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是错误的。

3、【答案】C

【考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解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三个含义,即:(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国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可见,A项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符合第一个含义;B相结合了行使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合法性,符合第二、第三个含义;D项强调了司法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符合第三个含义;至于c项则过于绝对地理解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这一含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并不排斥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的监督。因此说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是片面的。故C项为应选项。

4、【答案】D

【考点】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法治的要求

【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而非“公布”以前,A 错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在对人效力的体现,而非空间效力,B 错误。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应由相应的制定机关裁决。C 错误。法治的要求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前者体现的法律的形式性和可预测性、后者则更多考虑了法律的正当性,体现的是实质法治的要求,D正确。正确答案为D。

5、【答案】ABD

【考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另一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而不是专指法律方面的草案,因此,B项D项不正确。

6、【答案】BD

【考点】宪法修改

【解析】A选项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明显无权提议修改宪法;另根据《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C项亦错误。

7、【答案】D

【考点】宪法修正案

【解析】A选项是1993年修宪的内容;B C选项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

8、【答案】C

【考点】春秋决狱

【解析】“春秋决狱”以《春秋》经义为决狱的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而不是已经代替了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所以C项是错误的。其余ABD项都是对春秋决狱的正确解读。

9、【答案】AB

【考点】《法经》的内容和意义。

【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因此①项是错误的,⑤项是正确的。《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因此,④项是正确的。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②项是错误的。综上看,③项也是正确的。

10、【答案】B

【考点】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

【解析】《律师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A项中,该律所向县司法局递交申请设立分所的材料显然不合法。《律师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所以D项也是不合法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显然,C项违反此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章第2节规定了“律师广告规范”,其中第122条规定,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第125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可见B项是合法的。

经济法

11、【答案】B

【考点】不正当竞争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抽奖的次数,但最高奖却规定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分两次抽奖而且第一次中奖者还参加第二次抽奖,因此最高奖应为4500元加2300元共计6800元,已超过5000元的限额,所以该商场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的巨奖销售行为。故选B。

12、【答案】ABD

【考点】反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30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3、【答案】A

【考点】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析】详见《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一款,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答案】D

【考点】免税的批准权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选项D正确。

15、【答案】ABD

【考点】劳动合同法

【解析】参见《劳动法》第15、21、29条。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A.必须是年龄在15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C 必须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答案】AC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析】《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7条第1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7、【答案】B

【考点】劳动者权益保护

【解析】《劳动法》第77,79条规定,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7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8、【答案】BC

【考点】房地产的转让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此,B、C项为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的转让,主要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考查,此部分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应予以准确记忆,尤其对其中的数字千万不可混淆。(1)重点掌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转让房地产的三项条件,即“一金一投资一证书”。(2)重点掌握该法第39条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之规定。类似的规定还见于第55条及《担保法》第56条。作为一条原则,可将这3个条文放在一起去记。(3)了解本法第37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仔细看看,即可知这些情形依常识当然不可转让。值得注意的是,第37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19、【答案】C

【考点】证券交易所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采取的措施

【解析】第一百一十四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0、【答案】AB

【考点】同业拆借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46条,即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三国法篇

国际法编

21、【答案】ABD

【考点】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解析】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故A项错误;B项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故B项错误;C项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了执行豁免。

22、【答案】AC

【考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解析】A项正确,但须注意,其他使馆人员的派遣一般无须事先征求对方同意,除非委派的是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B项错误,因为一国可以不加解释地宣布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D项实际上应当是把国书正本递交接受国元首才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的依据。

23、【答案】ACD

【考点】仲裁裁决的效力

【解析】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国(人)均有拘束力,这是仲裁方法区别于斡旋、调停等政治解决争端方法的最主要的特征。但国际法上仲裁的拘束力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当事国接受仲裁裁决是其出于道义的责任感和自觉承担义务的结果,此与商事仲裁效力不同之所在。国际仲裁裁决必须执行,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任何―方当事国可以将争端提交新的仲裁庭裁决。依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庭越权;(3)仲裁员有欺诈行为;(4)裁决理由不足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因此,本题A.C.D 项正确;由于仲裁是当事国自愿将其之间产生的争端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仲裁机构裁决一旦做出,除上述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在当事国之间有终局性效力,不因遭受不利益一方的反对而无效,故B项错误。

24、【答案】ACD

【考点】国际私法的先决问题

【解析】解答此题主要从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分析入手。先决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争议(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就是先决问题。判断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先决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可以作为单独一项向法院提出,并另有冲突规范适用之;(3)在确定该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本题中,选项A、C、D中夫妻关系、继承关系、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的夫妻关系是否存在,都属人身关系范畴,有自身独自适用的冲突规范,从而该问题的依据不同的准据法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并且直接影响到主要问题的最终判决,所以均是先决问题;而B选项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是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中的识别问题,所以错误。

25、【答案】A

【考点】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解析】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规定,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只有一个连结点,直接规定应适用内国法,或者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推定应适用内国法或适用外国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在其系属中指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中,可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本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三类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一个连结点,直接规定应适用的内国法,属单边冲突规范,应选A项。

26、【答案】C

【考点】准据法的选择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从题干上看,甲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美国都有动产和不动产,所以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所以,正确答案应为C。

27、【答案】ABC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的适用范围

【解析】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5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第4章专门就风险转移问题进行规定,因此,不调整的只有ABC三项。

28、【答案】ABC

【考点】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

【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规定,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首先是A项,在A项的方法不可行的,依照BC的两种方法。D项错在不是以我国的各种成本费用来推算进口产品的价值,而应该以出口国的各种数据为计算依据。

29、【答案】A

【考点】保障措施

【解析】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是正确的,(《保障措施条例》第19条),但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这一点与反倾销措施不同,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以B错误。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障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所以C错误。D项关于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而D项表述为8年,所以错误。

30、【答案】ABCD

【考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解析】专家组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是解决争端的非常设性机构,一般情况下由3人组成,如果各方同意,也可以由5人组成,专家组的最后报告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

刑法

31、【答案】BC

【考点】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解析】A项不当选,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为构成一般累犯的两种除外情形。B项当选,必须同时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才应当缓刑。C项当选,必须同时再符合“被判

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才能免除前科报告义务。D项不当选,参见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学法提示]:(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无疑,但是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呢?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的说法也能够成立。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对于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并未规定。笔者理解既然特殊累犯未作除外情形的规定,那么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特殊累犯。(2)刑法中关于特定年龄的特殊规范界定的标准有“犯罪时”与“审判时” 的区分,注意准确理解识记。

32、【答案】AC 九天考资

【考点】犯罪构成

【解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新的独立的犯罪(危险驾驶罪,罪名为学理拟制)。甲乙相约在环城路飙车,致使一人死亡,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故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为学理拟制)。同时,甲超速行驶撞死女大学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2款规定,择一重定罪处罚。【学法提示】(1)“追逐竞驶”必须“情节恶劣”才入罪,“醉驾”入罪无“情节恶劣”之要求。(2)“醉驾”不同于酒后驾车,两者要区分,只有通过检测达到醉酒的程度驾驶才入罪。(3)“构成某罪”与“以某罪定罪处罚”不同,“构成某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最终并不一定以该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学理拟制)、甲所构成犯罪择一重处罚、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都是正确的说法。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属于轻罪。33、【答案】C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前半部分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似乎无疑,但是紧急避险之后,行为人有义务对于丙的财产做妥善处置,因为其不闻不问,造成丙的损失1万元,后续行为不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之所以认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乙有义务,有能力而没有妥善处置车辆,属于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主观上,应该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一个理性人知道无人处车子会造成损害,说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是不可能的,至于说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此等罪过形式,行为人至少有一定理由认为可以避免,但是从题目中看,行为人不理不顾的把车放在无人处,是没有什么理由的,故是间接故意,不作为模式构成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34、【答案】C

【考点】犯罪形态

【解析】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35、【答案】C

【考点】犯罪预备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36、【答案】AB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不限于一人。

37、【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赵某事前与罗某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

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38、【答案】ACD

【考点】牵连犯

【解析】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B项情形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两个结果,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本题考查牵连犯的认定,尤其是它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前提;(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但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明文规定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9、【答案】ABCD

【考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0、【答案】ACD

【考点】故意杀人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刑法和刑法理论下列行为应认定是故意杀人罪。(1)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题中C、D选项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的死亡是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客观的上的行为是故意致人于死地的手段,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选项中乙的行为致人死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将这种致被害人死亡作为强奸罪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不再成立独立的杀人罪了。A选项中的情形恰好相反,考生会误以为杀人只是抢劫的手段,事实上根据上述有关司法解释,在抢劫已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再杀人的,应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

41、【答案】AB

【考点】侵占罪

【解析】A.有一定程度争议(关于封缄物“区别说”的问题)。通常认为旅行箱一类的委托保管物其中的财物也在受托人的控制下,故仍认为是侵占。B.侵占他人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类似如将他人行贿之贿赂物侵吞的。C.理由同上。D.该行李车不认为

是乙遗忘或失控之物,故应构成盗窃。另在机场这类场所,常有人将行李放在一边去办其他的事情,不易将这些物品认为遗忘物,也不能轻易接受误认为遗忘物的辩解。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如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修正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A与B共同占有。因此,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论处。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与其中的贵重金属没有区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认为均由A占有;有人认为均由B占有。本文赞成区别说。表面上看,区别说有自相矛盾之嫌,即不法取得贵重金属的成立较重的盗窃罪,而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反而成立较轻的侵占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即使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但只要没有打开手提箱物,B对手提箱中贵重金属的占有仍然没有受到侵害;如果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并打开手提箱进而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实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间接说明封缄物的内容仍然由委托人占有。

42、【答案】AD

【考点】转化型抢劫

【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3、【答案】AD

【考点】受贿罪既遂标准,总则中规定的自首与分则中规定的自首的关系

【解析】(1)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既然成立了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因而选项B错误。(2)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但并没有明确这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是客观要件,这关系到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实现与否是否影响行贿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即使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只要获得了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是行贿罪;二是如果不是因为被勒索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使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本题中甲的情况符合前述的第二个结论所针对的情况,故甲虽未谋取到为其儿子开脱罪责的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3)《刑法》总则在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可以从减、减轻处罚;而《刑法》分则分别在第164条、第390条、第392条规定: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总则中对自首处罚原则的一般规定,因而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而直接适用第390条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4、【答案】BCD

【考点】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

【解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枉法裁判罪又犯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需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诉讼法篇

45、【答案】B

【考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A项应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C项应为“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D项遗漏“外交特权”。

46、【答案】ABCD

【考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解析】某公司作为被窃取商业秘密的单位,属于被害的单位。根据《高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可以推出:被害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被害单位也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A项正确。《高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可以推出该公司有权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所以,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故该公司有权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所以,D项正确。

47、【答案】A

【考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题中情形正属于《刑法》第164条规定的犯罪,不应当由检察院受理,而由公安机关管辖。

48、【答案】ABCD

【考点】刑事案件回避制度

【解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8条,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9、【答案】BD

【考点】刑事辩护人的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

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题中答案A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不可以当辩护人,答案B为其近亲属是可以的,答案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不是近亲属不可以当辩护人,答案D是一般的非律师是可以的。

50、【答案】D

【考点】证人证言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51、【答案】CD

【考点】变更、追加起诉

【解析】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故本题AB错误,CD正确。九天考资

52、【答案】C

【考点】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依《刑诉解释》第3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②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3、【答案】BD

【考点】共同犯罪的上诉案件中有一被告人死亡时法院的处理办法

【解析】法条见<法院解释>第248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注意,如果死亡的被告人构成犯罪,则终止审理;若不构成,则宣告无罪,总之,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54、【答案】AD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解析】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时也以非规范性文件表现如针对不特定人或事的一次性适用的决定、通知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由此分析可知A.D项中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B、C项中的行政行为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55、【答案】B

【考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与资格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

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可以知道,并非简单出示证件公安机关就可以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检查,A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B正确;张某之父不符合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可以知道D错误56、【答案】C

【考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

【解析】从题干信息可以获知对该纠纷的处理是由镇土地管理部门来划分地界,借机偏袒甲方,是典型的借助行政权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而不是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进行的调解行为。故该行为非行政调解,乙对处理结果不服,应当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7、【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题主要是考察对第1款、第3款、第6款的理解。A属于第1款规定的情形;B 中,段某的行为并不代表检察院的意志,是徇私枉法的个人行为,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 中,由于消协不是行政机关,所以虽然李某的经营自主权被侵犯,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D中,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虽然抚恤金的截留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只能由劳动法来规范,不能付之与行政诉讼。

58、【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解析】本题涉及到的行政处罚行为是针对公民甲所拥有的企业,对该企业予以停产、查封处罚。依《行政诉讼法》第19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甲应向不动产企业厂房所在地B区法院起诉,这是法律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其出发点是考虑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比较方便地对不动产进行诸如查封、拍卖等措施。

59、【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

【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0、【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1、【答案】CD

【考点】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变更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应注意的是,在各个程序法中,原告或申请人死亡,其资格一般可由近亲属继承,只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可由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继承。

民法答案

62、【答案】D

【考点】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解析】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63、【答案】BD

【考点】无权代理发生效力的情形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甲知乙以其名义雇工,未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乙无权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其承担。据此,

B、D为正确选项。但是,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

64、【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65、【答案】AB

【考点】居住权

【解析】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于他人。如果转让于他人,则丧失居住权,故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的子女搬出该住房。王甲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无疑。故本题答案为AB项。

66、【答案】BC

【考点】质权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67、【答案】C,D

【考点】抵押的生效

【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据此,A项抵押行为无效。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据此,B项抵押行为关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丙幼儿园的小轿车非属教育设施,抵押有效。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据此,丁与其两兄弟共同继承的房屋虽属共同共有财产,但其兄弟对该抵押行为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了的抵押行为,抵押有效。68、【答案】ABD

【考点】债务迟延履行

【解析】见《合同法》第94条、第114条、第117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9、【答案】A D

【考点】债的履行期限

【解析】债的履行期限。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0、【答案】A

【考点】要约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题中的“随即”,即马上发出撤回要约的函件,可以推定出该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虽然受要约人未看到该撤回通知,这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效力,既然要约已被撤回,B项的正确性被排除。

71、【答案】B

【考点】合同解除

【解析】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见《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乙公司迟延履行交付房租,经甲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B项正确。

72、【答案】B

【考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承担

【解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是正确答案。

73、【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解析】不当得利分为给付的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给付的不当得利中,原则上须返还所得利益,若系因不法原因给付,则不须返还。受损人故意使自己受损而为给付,意图成立某种债的关系,系恶意相对人,所为给付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如,在他人墙壁上贴瓷砖,以自己草料喂他人之马,街头流浪小孩强行给路人擦皮鞋等,此类行为

若双方有合意,则构成合同关系,若无合意,则系不法原因给付,受益人无须返还所受利益。因此,A选项错误。本案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在无因管理中需要有为被管理人利益的意思,但是本题中洗车人进行洗车工作不是为了王先生的利益,而是为了赚取洗车费,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说法错误。同时本案也不构成合同关系,停车场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并没有通过合意达成合同,所以不构成合同关系,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一般观念,此时王先生无需支付5元钱,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74、【答案】B

【考点】特殊侵权行为与其责任承担

【解析】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提请注意的是:根据该第2条,对于一切特殊人身侵权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本题中监护人的一般过失不能成为免责事由。B正确。

75、【答案】D

【考点】幼儿园、学校等的补充赔偿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班主任张某没有尽到照顾本班学生的义务,导致第三人李某将王某打伤,因李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小学由于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关于王某人身损害责任的说法,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76、【答案】A

【考点】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丁被丙的狗咬伤,而这也是因甲乙的过错所致,因此丁可以向动物饲养人丙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乙请求赔偿,饲养人丙赔偿后可以向甲乙追偿,A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甲在躲避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题险情由乙造成,乙的行为乃是甲教唆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戊的损失由甲乙承担,BD选项正确,不当选。

77、【答案】D

【考点】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中齐明负个人债务后,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归妻子所有,是属于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适用债的保全制度加以调整。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入的行为。虽然本条仅规定的是合同之债的保全,但其制度原理应及于一切债的保全。因而,本题中齐明与前妻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均归后者所有的约定应予撤销,齐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的效力应及于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齐明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由于C项未指明“齐明的个人财产”是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还是离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从上下文来看似更指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所以不选。但严格说来,似乎D项也不够准确,因为即便是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姚红的个人财产份额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说,本题之设计似乎有失妥当,而有待商榷之处。但相比之下,依题干之交待,似乎选择D项更符合出题者的意图。

78、【答案】D

【考点】著作权

【解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因此,选项D应选。

79、【答案】C

【考点】专利权

【解析】《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时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应作为第三人,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

80、【答案】AD

【考点】商标权

【解析】掌握《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81、【答案】ABC

【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解析】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交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件案例中,乙遗弃甲,属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乙应当补偿其受抚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82、【答案】B

【考点】限定继承原则

【解析】《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依此,可知本案应当由老何的两个儿子在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本题考查的是限定继承原则,难度不是很大。只要考生对法条作了识记基本上即可作出准确回答。此类试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是缩小的趋势。但考生不可以轻易忽视。该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该原则主要内容是: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民诉与仲裁

83、【答案】C

【考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法院独立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A项中不应为“任何机关”,应为”行政机关”,法院独立而非审判组织独立,B、D项均不正确。

84、【答案】C

【考点】民诉立案

【解析】A错,原告就被告原则之例外,追赡养费时候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这里说的是抚养费。B错,对被宣告失踪的,只有身份之诉才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C对民诉意见第8条;D错民诉意见第10条。

85、【答案】ACD 九天考资

【考点】民事诉讼自认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A选项涉及身份关系诉讼,属于除外情形,该选项表述错误,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己的承认,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选项D是应选选项。关于C,参见第8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C选项的当事人已对律师特别授权,故C是错的,也当选。

86、【答案】D

【考点】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如何列当事人的问题

【解析】《民诉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题是法条题,难度不大。根据法规规定,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是A、B、C三项。

87、【答案】BCD

【考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解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对于后一类权利,无须被代理

人的特别授权。

88、【答案】A

【考点】举证责任

【解析】依据《证据规则》f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只对自己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9、【答案】B

【考点】共同诉讼

【解析】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C、D为迷惑选项

90、【答案】AD

【考点】督促程序

【解析】根据《若干意见》220条的规定,即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项正确。根据《若干意见》221条的规定,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是错误的。根据《若干意见》223条的规定,即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项正确。

91、【答案】BD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选项对异议提出的期限表述不正确,C选项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机构表述不正确;因此,只有BD选项的表述正确。

92、【答案】AB

【考点】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问题

【解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商法

93、【答案】B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该条规定,乙欲向丁转让股份的行为,在通知甲,甲表示反对又不愿意购买的情形下,视为同意转让,选项A的表述可以成立。选项B的表述有问题,甲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其购买的条件应与丁相同,显然,由于甲提出分期付款,甲购买的条件要低于丁。选项B表述错误。选项C 和选项D的表述,依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也是成立的。

94、【答案】B

【考点】公司股东回避

【解析】很多人错误倾向于认为: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甲、乙、丙、丁具有关联关系应回避,在只有戊和己的情况下,由于董事不足三人,该决议事项应交股东大

会审议,所以错误选择了C,上了题目的当。而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以甲、乙、丙、丁不应回避。故只有B正确。ACD错误。附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95、【答案】ABD

【考点】公司设立出资额

【解析】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应当补足出资差额的是在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形,B项错;C项正确,见公司法第二十七条;D项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但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96、【答案】C

【考点】分派新股的条件

【解析】《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7、【答案】ABD

【考点】合伙企业债务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所以ABD项正确。

98、【答案】A

【考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

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

99、【答案】D

【考点】重复保险

【解析】《保险法》第41条,即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100、【答案】B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

【解析】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解除,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仍然可以继续有效流通。本题中,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票据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因为李某接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张某无权请求李某返还汇票或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更无权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因此A,C,D错误。但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所以B正确。

九天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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