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三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三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4)

2013-2014第一学期

祁欢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公)路货物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是指调整跨境运输货物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班轮运输

(一)提单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汉堡规则》

(中国《海商法》第71条与上述定义一致)

航次租船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 海运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Ardennes v. Ardennes [1950] 84 Lloyd’s Rep. 304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r B/L)。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5.依是否己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海牙规则》)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

“Muncaster Castle”案

?适航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

?适航的程度:主观上、客观上

?适航的内容:三要素(适船、适员、适货)

(2)第二项义务是管货

?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

(3)不得绕航与合理绕航

2.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免责,以及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或“弦

至弦”(Rail to Rail)

4.赔偿责任限额

100英镑/每件或每单位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证义务;通知义务

7.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8.公约的适用范围

四、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August 25,1924)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全称《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Brussels, February 23,1968)1968年通过,1977年生效。

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责任限制

(1)责任限制主体的扩大,即承运人的雇用人和代理人也可以限制责任

(2)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即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3.拼装货的计算

4.公约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所扩大

5.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喜玛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Adler v.Dickson”案(1953年)

6.诉讼时效

A.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

B.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 1992年生效。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的免责

取消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收到交

4.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5.延迟交货的责任

2.5倍,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运费的总额。

6.清洁提单

7.保函的效力

8.实际承运人

9.舱面货和活牲畜等特殊货物

10.诉讼时效

11.管辖权

被告主营业所/惯常居所;合同订立地;装运港或卸港;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12.适用范围

(四)《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截止至2010年9月1日,已有22个国家签字加入《鹿特丹规则》。(公约尚未生效)

特点:(1)首次确立了“海运加其他”的法律制度;(2)适用范围扩大到港口营运商;(3)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4)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a取消了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免责;b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c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d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875SDR/件,3SDR/kg

二、租船运输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标准格式: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合同GENCO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ASBATANKVOY)

1.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2.承租人责任

3.提单

(二)定期租船合同

标准格式: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ME)

《定期租船合同》(纽约土产NYPE93)

《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80,SINOTIME1980)

1.出租人保证条款

2.承租人责任条款

第二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华沙公约体系

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二、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华沙体系

所谓华沙公约体系,是指由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一系列修订文件所确立的,统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有关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华沙体系以《华沙公约》为核心,此外还有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以及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共有八个文件并存。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1929年10月12日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签订,2003年11月4日生效。2005年7月1日对中国生效。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为作准文本的民航法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主要内容

?规定了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与华沙体制相比,最大特点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双梯度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制,推定过错责任制)?规定了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的方法(包括电子手段)均可作为运输凭证,从而运输凭证更加简便、现代化

?规定了先行偿付的义务;

?规定了因旅客伤亡而产生的索赔诉讼的管辖;

?规定了旅客、行李和货物的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责任;

三、蒙特利尔公约下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

(一)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

(1)须由托运人或其代理和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后方能生效。

(2)航空货运单是双方定力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

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

(3)与海运提单不同,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不可转让,因为航空运输速度快,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单证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华沙公约》规定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

?《海牙议定书》规定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货运单

(二)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对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及由于延误、不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起运地、目的地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或将货物运交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并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

?托运人需提供各种必要资料以便完成货交收货人前的海关、税务或其他公共当局手续,并将有关证件附货运单交给承运人并承担因资料或证件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三)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17SDR/千克

免责

?货物的固有缺陷或质量瑕疵;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此外,货物在航空运输途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经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索赔与诉讼时效

?货损在14日内提出异议;延误在21日内提出异议,以书面形式作出?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提出

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CIM,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签订,1975年生效

2、《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CMIC,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签订,中国1953年加入

二、国际货协体制下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订立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但是,运单不能转让。

运单副本在加盖印戳后退回发货人,副本不具有作为随货运单或提单的效力。《国际货约》也有类似规定。

?铁路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诉讼时效

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一、我国《海商法》规制下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可转让单据和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赔偿责任基础—推定过失原则

?赔偿责任限制—920SDR/单位;或2.75SDR/kg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发生区段确定的货损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所负的赔偿责任

?非合同赔偿责任

第五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要约--投保单

投保人←—————→保险人

承诺--接受

当事人:保险人Insurer;投保人Applicant;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cy;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s;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此外,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

(二)承保风险与损失

自然风险Natural Calamities

风险意外事故Accidents

外来风险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损失

General Average

部分损失

Particular Average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已丧失原有形态、效用、价值

对丧失的标的无法收回

承保失踪到达法定时间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为避免实际全损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三)代位和委付

1.索赔与理赔

2.代位求偿(全损/部损)

Subrogation

3.委付(推定)

Abandonment

(四)保险单的种类

定值保险单

航程保险单

流动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

重复保险单

保险凭证

(五)保险责任的起讫

仓至仓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

航程终止条款

驳运条款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七)索赔期限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中国人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平安险 F.P.A.

自-全/推全

意-全/部

意-全/部

意+自-部

整件落海-全/部

施救费

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船方

水渍险W.A. 水渍险=平安险+自-部

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2、特殊保险条款

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短量险Shortage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Breakage

渗漏险Leakage

碰损破碎险Clash&Breakage

串味险Taint of Odor

受潮受热险Steat &H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碎险Breakage of Packing

锈损险Rust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舱面险On Deck

拒收险Rejection

黄曲霉素险Alfatoxin

虫损险Infestation

卖方利益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澳门存舱火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War Risks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罢工险Strike Risk

(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发货人责任

3.保险责任开始前,己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索赔时效:二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