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保险学》作业参考答案

《保险学》作业参考答案

《保险学》作业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逆选择2.重置价值3.种植业、养殖业4.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5.人寿保险、定期保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6.生存概率7.赢利、损失、损失8.分摊损失、补偿损失9.财产、责任10.保成本、保产值1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12.损失频率、损失程度13.负债性、稳定性、社会性。14.收入保险、死亡和残废保险、费用保险15.致害物、伤害对象和伤害事实16.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

17.社会保障体系、年老、失业、

二、单项选择题

1-5.DABCA 6-10.CCBAA 11-15.CCABD 16-20.CBBAD

21-23.CCB

三、多项选择题

1.BC 2.CDE 3.ABCDE 4.ACD 5.ABCD 6.ACDE 7.ABCE 8.ABCE 9.BDE 10.ABCDE 11.ABCDE 12.ABCD

四、判断题

1.对2.错3.错4.错5.错6.错7.对8.错9.错

10.错11.对12.对

五、名词解释

1.变额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在1985年由美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它将万能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死亡给付金额可以变动的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与投资风险相融合,把现金价值存入分立账户,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保单持有人。这种保单既无投资收益保证,也无现金价值的保证,只对死亡给付作了非常有限的保证。同时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费和保单面额选择权,还可以选择死亡给付金是均衡的还是随着保单现金价值变化的。

2.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保险

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保险是由雇主每年为在职的每一个雇员投保趸缴保费的延期给付年金保险,当雇员年老退休后从保险公司领取年金。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保险是最古老的一种团体年金形式。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一个投保团体的年金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如有较多的盈余可以分红,红利支付给投保团体。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存在多个损失原因情况下,而且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曾中断,对造成损失起支配作用的损失原因。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准确地找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线数

非比例再保险中把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5.联合人寿保险

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一般适用于一对夫妇投保,其保险金可用来支付遗产税。

6.IBNR准备金

已经发生但尚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7.取消期

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一段时期内,一般是7至365天不给付保险金。待这个时期结束,如果被保险人仍旧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保险金。这一时期称为取消期,是一种形式的等待期或免赔额。8.联合生存年金

联合生存年金是在合同中指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生存条件下提供规定金额的年金。如果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

六、简答题

1.美国联邦税法为人们提供了一条进行投资并可推迟缴纳所得税的途径。

(1)年金保险的购买者对其所缴保费的投资收入要到年金给付时才缴纳所得税。

(2)不过,除非年金保险是合格的个人退休计划,个人年金保险的保费不能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

(3)因此,每笔年金给付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本金返还,对这部分不征税,因为在缴付保费时已缴纳了所得税;另一部分是应税的投资收入,因为年金保险购买者以前没有缴纳保单投资收入的所得税。

2.医疗费用保险的三种给付方式为:(1)定额给付方式。应用人寿保险中通行的定额给付原则,保险公司不管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是多少,只是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2)补偿方式。应用财产保险中通行的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赔付保险金。(3)提供服务方式。合作健康保险组织一般都使用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方式,由保险组织向提供服务的医疗部门和医生支付费用和报酬。

3.卖方信贷保险和买方信贷保险的主要差异是:在卖方信贷项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是卖方得到贷款前的风险,即任何阻止履行商务合同使其不能得到银行贷款的风险。只有在卖方把承兑担保后的汇票或担保后的本票送达贷款银行及出具已经出运等有关文件后,贷款银行才会向卖方支付贷款。一旦卖方得到贷款,卖方就把风险转嫁给贷款银行。在买方信贷项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仅承保贷款前的风险,而且也承保贷款后出口商遭受的信用风险。

4.公司养老金计划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到社会保障计划所提供的养老金,将公司养老金计划与社会保障计划相结合,使高收入雇员与低收入雇员取得相接近比例收入的养老金。结合的方法有以下三种:(1)抵消法。从公司养老金计划原来会提供的养老金中扣除部分社会保障计划所提供的养老金,最高的抵消比例为50%。这种方法虽使用广泛,但对使用“个人账户计划”和购买保险的公司养老金计划不适用。(2)超额计划。在计算公司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时,剔除社会保障计划计算养老金时使用的工资收入部分,即只对超过的收入部分计算公司养老金计划的养老金。(3)补充养老金计划。在计算公司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时根据雇员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对超过社会保障计划计算养老金时使用的工资收入部分使用较高比例。

5.变额寿险产生的经济背景:变额寿险于1956年最早在荷兰开办,随后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纳。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货膨胀率和利率的提高使传统的均衡保险费终身寿险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受到了挑战。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高达10%-15%,而人寿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保证的利率只有3%-5%。人寿保险单的保单质押贷款和退保造成人寿保险公司大量资金外流。因为保单持有人纷纷以保单规定的5%-6%的贷款利率向人寿保险公司借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再把这些钱投向其他的金融机构。此外,保单持有人还纷纷采取退保后再投资的方式以取得更多的投资收益。由于人寿保险公司大部分的投资是固定收益的长期公司债券和抵押贷款,只能忍受亏损来出售其长期资产或以高昂的成本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应付保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现金需求,使历来作为“放款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成了“借款人”。面临财务困难的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重新探究其出售的保险单,设计开发了将资金运用的收益直接返还给保单持有人的变额寿险产品。

万能寿险在美国出现于1979年,和变额寿险一样是抵御通货膨胀的创新险种之一。

6.风险管理不该与保险相混淆,风险管理着重识别和衡量纯粹风险,而保险只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方法。风险管理中的保险主要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讲怎样购买保险。在现代风险管理计划中,也广泛使用避免风险、损失管理、转移风险和自担风险等方法。如今,美国大多数大公司、政府单位和教育机构都有了自已的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也不等同于安全管理,虽然安全管理或损失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风险管理过程包括在识别和衡量风险之后对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决策。总之,风险管理的范围大于保险和安全管理。

7.(1)地域型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各个保险销售人员被派到不同地区,在该地区销售保险公司业务。

(2)产品型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按产品专门化组成保险销售队伍。

(3)顾客型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指保险公司也可以按市场或消费者即顾客类型来组建自己的保险销售队伍。

(4)复合型保险销售结构。这种模式指保险公司在一个广阔的地域范围内向各种类型的消费者推销种类繁多的产品时,将以上几种结构方式混合使用。

8.保险市场监管的原则包括:

(1)依法监管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管;

(2)适度竞争原则,即保险市场不宜完全放开,防止无序竞争;

(3)公开性原则,即各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凡不涉及其商业机密的应向社会公布;

(4)不干预保险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发展,也使监管机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七、计算题

1.固定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款=150(万元)

流动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投保,应按比例赔偿

赔款=100÷110×50=500/11=45.5 (万元)

2.1、保险公司分别要赔偿75000元,75000元和70000元。

2、15000+2000=17000元;

(15000+2000)×80000/100000=13600元;

(15000+2000)×70000/100000=11900元。

3.保险公司赔偿额=200000×(3/4)=150000(元)

4.700×3000/(3000+6000+500)=221.05(万元)

八、案例分析题

1.1、首先是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有54.7吨的承保货物装载在舱面上。但按照保险条款,保险标的只有全部装载在船舱内,保险公司才能在这个范围内提供保障,超出这个范围,也就不能提供保险保障。而且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未履行部份标的装载在舱面的这一危险增加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既合乎情理又具有法律依据。

2、其次,驾驶员拨正航向是否是施救行为。保险条款中倾覆险的解释是指“运输工具在行驶或航行中,车身、船体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或航行”。涉案承运船舶在航行条件正常的情况下,

避让他船,虽大幅度倾斜,但驾驶员迅速拨正航向后,该船即脱险恢复常态。由于驾驶员拨正航向的行为系驾驶船舶的连续行为,而非专门的施救,故从另一方面证实这起海上事故不属倾覆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拒赔。

2.1、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等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医学工程公司应对高某因人工股骨断裂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首先确定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是不合格产品,然后才涉及到责任赔偿。案例中的产品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鉴定分析,认定是合格产品。且“该产品是医用产品,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生理条件不同,且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产品能够替代人骨终身使用的程度,故该产品出产时并未作使用年限的承诺”。因此,被保险人医学工程公司对高某不存在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保险。

3.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为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九、论述题

1.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都根据相同的原理,使用集合基金的方法,运用生命表上的死亡和生存概率以及复利计算保险费。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差异:

(1)人寿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积累与创造一笔资金,而年金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有规则地清偿用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方法(如储蓄、投资)积累或创造的一笔资金。

(2)年金保险是采用整存零付方式,而人寿保险是采用零存(按期缴付保费)整付(死亡或期满仍生存时整数领用)的方式。在国外多数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都在保险期满时领取一笔保险金,将这笔保险金投保即期或延期给付年金保险,作为退休养老的生活费用。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有权选择领取保险金或者接受年金给付。

(3)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被保险人死亡事故发生得越早,对保险人越不利。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收入保障,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依靠自己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风险,被保险人生存的时间越长,则对保险人就越不利。

(4)在年金保险中,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参加年金保险既未获益也未损失。如果他的寿命超过预期寿命,他就获得了额外的给付,其资金来源于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那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虽然保险公司不能预计每个年金受领者能够生存多久,但根据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能预计每年年末年金受领者中间还有多少人生存,从而确定保险费。但是,由于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而且保险公司发现年金受领者的寿命比大多数人长,所以保险公司往往使用终端年龄大的年金生命表来计算年金保险的保险费。

年金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比较:

(1)年金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目的正好相反。人们购买年金保险的目的是保证长寿的生活稳定,避免因寿命过长而可能导致的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人们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是在死亡事故发生时能为其家属谋求一笔保险金,保障家庭生活的稳定。

(2)年金保险投保时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只要有保费的承担能力,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年金保险费率计算的基础是生命表中的生存率。死亡保险在投保时要严格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防止逆选择的产生。死亡保险费计算的基础是生命表中的死亡率。

(3)年金保险往往是在约定年龄开始时保险公司每年、每季或每月给付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死亡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与生存保险的比较:

(1)年金保险与生存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个变种。

(2)但是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是有区别的,年金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时由保险公司向年金受领者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或每月给付保险金,而生存保险是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1)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改革方向来看,逐步推动和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缓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

(2)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3)国发[1995]6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4)国发[1997]26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首次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要充当一定的角色。

(5)国发[1999]4号文《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的通知》中明确界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得进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

(6)国发[2000]4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名为年金),并规定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成本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1年辽宁省正式实施这一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将进入实质性的发展阶段。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

(1)鉴于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面临历史欠账、离退休金的高替代率、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诸多问题,发展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着极其重要意义,这样可以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从目前的89%逐步降到改革目标的50%左右。

(2)按照国际经验,员工退休后的替代率要达到75%才能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这就为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留下了空间。虽然截至2000年底,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只有560万人,仅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1.3亿)的4.3%,但由于前述的国家政策上的鼓励,我国必将出现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局面。这也将成为我国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提供契机和丰富的保源。

3.(1)2000年3月25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残废保险金7.5万元。

因为按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因意外事故造成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即为10×50%=5(万元)。

伤残保险金多少是按保险金额和伤残程度确定的,伤残程度用百分率表示,丧失拇指全部为25%。

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百分率=10×25%=2.5(万元)

当一次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多处伤残时,按总计的伤残程度百分率来计算伤残保险金。所以总计给付5+2.5=7.5(万元)。

(2)对2000年11月9日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负责给付2.5万元保险金。

因为按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每次意外伤害,保险人都必须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累计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金额。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