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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重点内容

国际私法学重点内容

1,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

2

——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是一种程序规范和间接规范。

3

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分为强制性惯例和任意性惯例。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惯例。(在国际私法中较多见。如

4世纪的意大利学派,代表:巴托鲁斯)

5

6

也确立了“三原则”——1、有关警察和公共治安之法律,采用绝对的属地主义;2

7

1、住所是人的归宿之处,所以人的身份关系、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都应以住所地为本座。

2、对可知觉的有体物,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

法律关系的本座

3、对于无体物的债权,因为没有存在的空间,所以应以债务履行地为其法律关系的本座

4、法律行为的方式,无论是财产行为方式(如契约方式)还是身份行为方式(如婚姻方式),也不论标的物所在地,一概以行为地为其法律关系的本座。

8——孟西尼

((2)意思自治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

9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

10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

法律问题

“范围”所要适用的法律

——只有一个连结点,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再结合实际情况才能推定适用何国法律。

3、重叠性冲突规范——在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须同时适用于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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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

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婚姻住所地法,视

12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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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

14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于是甲国法院就按照内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案件。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

15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

16又叫“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

2、主观上,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即有规避法律的意图,其行为是以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为目的。

3、规避的对象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4、行为方式上,当事人是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5

17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

(2)内外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不是同样的权利,更不是完全相同的权利(3)适用范围一般是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商标注册、版权、民事

B、受惠国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优惠,无须任何申请手续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C、一般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

D、通常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货物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等

2、国家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3、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营业活动

4、外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5、判决和裁定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

19是指当一国歧视另一国,采取损害另一国利益的行为,

20一般以住所地国为准;无住所时,以居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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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为其本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

22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主观上有久住的意

,

23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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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住地视为住所。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3、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

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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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2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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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1、绝对豁免论

2、限制豁免论

3、废除豁免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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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坚持绝对豁免论,但国家可以自愿放弃豁免

3、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后者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如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家及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

6

28

1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

29

1

运送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2、船舶、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之物权——旗国法或登记地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大多情况下适用法人属人法,但关于法人破产的程序及有关事项则一般依破产地法

4、遗产继承——(1)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2)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依属人法,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5、无主土地上的物——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处理

6

30

1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31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

(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

32

1

2、二战以后,出现人”信托自体法“理论——信托适用当事人欲使信托受其支配的法律(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

33

1

2、第二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3、第三阶段: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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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选择制约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的自由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特征履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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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法律选择方式——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3)选择法律的范围——必须是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但如果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国法律和中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没有解决有关合同争议的相应的规定(3)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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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限制

1、侵权行为之债的当事人双方如果具有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2、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本国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的,不适用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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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

——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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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制度。

条件:

A、男女均为同一国人(即同为派遣国的本国侨民);

B、两国(派遣国与驻在国)之间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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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无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依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

4、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要求在我国承认其效力——(无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依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缔结的婚姻,我们一般承认其效力,即使依我国婚姻法无效,我们也应承认其效力。

5、领事婚姻,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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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行为。

2、准正的方法:

(1)父母“后继结婚”

(2)认领—与收养不同,认领存在法律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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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关于国籍问题:被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仍保留中国国籍,如须变更国籍,应依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

4、在中国境外的中国人(包括华侨)收养的外国儿童,我国原则上承认其法律效力,但作为被收养人的外国儿童如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应另行举办入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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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如果外国法院管辖适用外国法时,不得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

共利益)

2、《司法解释》——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由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其他规定

(1)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涉外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2)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无法亲自到我国法院参加诉讼的,可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其本人应向法院呈交关于离婚、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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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制和同一制

2、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是涉外法定继承问题上的主要准据法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3、法定继承准据法适用的限制

(1)如果遗产在法院地国境内,而继承人中又有法院地国公民,则法院必定要保护其本国公民的继承权,使作为共同继承人的本国公民能够依法院地国法来继承遗产。

(2)在涉外继承问题上,许多国家采用反致制度,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3)在涉外继承问题上,许多国家还常常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外国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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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6

1

——不适用于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除此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均由该公约调整

——不管继承的准据法所属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只要法院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得适用公约。

2、“同一制”的继承制度

——继承原则上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他在该国已至少居住了五年

——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则受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

死亡时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遗产继承和继承协议的法律。

——明示选择

——选择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全部遗产的继承

4、转致制度

——如果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应适用某一非缔约国法律,而该项国法又指向另一非缔约国法,且该另一非缔约国的冲突法指定适用自己的法律,则最终适用后一非缔约国法律。

5、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根据公约所确定的法律,当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

47

,

48

1

2、保护方法;各成员国国内法和国际协调

3、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每个成员国的国民,无论其是否在另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只要其遵守对该国国民所适用的条件和手续,该国即依法给予其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对于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有法律上认可的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应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从首次向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有关成员国必须承认申请人于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本国提出申请的日期

(3)强制许可原则

是指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或自批准专利之日起满三年(两者取其中期限较长者)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发给强制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实施该专利。

(4 )权利独立原则(专利独立性原则)

指同一发明在不同成员国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独立。各缔约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专利,不受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影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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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国民待遇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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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事代理是领事依职权采取的临时措施,一旦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领

51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核心在于哪国法院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取得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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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属人管辖——以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志而确定的管辖权

3、协议管辖——是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所确定的法院管辖权(书面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一审法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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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通过“禁诉令”来解决管辖权冲突

“未决诉讼”和“禁诉令制度”

3、“一事不再理”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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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自然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法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特殊管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

(1)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

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4)《民法通则》第26—33条关于一些特殊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推定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

1

动的行为。

2、司法协助的内容

狭义的司法协助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包括传询证人和收集证据)。广义的司法协助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包括传询证人和收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交换有关情报

1

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

2、领事途径:请求国法院→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领事→被请求国法院

3:请求国法院→本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

1

2、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履行地国家的法律,不属于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3、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或违背该国的公共秩序

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履行地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诉讼行为

5

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位于境外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将某诉讼事项通知他们的行为。

域外送达的文书包括司法文书(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非诉讼文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

(二)域外送达的方式

1、间接送达——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将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有关机构,由该机构代为送交给位于该国境内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域外间接送达方式(司法协助方式)

(1)通过中央机关送达

(2)通过法院途径送达

(3)通过送达官送达

2、直接送达——指有关国家的法院依据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将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境外的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

直接送达(不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通过领事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向代表机构送达

(5)邮寄送达

1

2、判决是经过合法程序作出的

3、判决已发生效力

4、判决不得违反承认和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

5、判决是合法的(即不是由于欺诈而取得的)

6、承认和执行地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就同一案件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7

(2)仲裁协议书

1

2、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3

1

2、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依据

4、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

5、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合同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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