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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路径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1099718.html, 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路径探析

作者:张刚

来源:《决策探索》2020年第08期

【摘要】乡村社会治理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历史惯性与现实需求使然。但实践中要做到两者并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仍需要不断探索。由于现实中在认识和操作层面仍存在着影响两者相结合的诸多因素,所以需要矫正认识,在法律运行环节实现乡村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德治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振兴战略。但乡村自治的实现需要乡村社会具有较强的道德基础和法治支撑。近年来,乡村道德建设方面的缺失,多因法治威力发挥不足所致。乡村法治建设的成效之所以不明显,道德支撑不够亦是重要原因之一。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必然选择。

一、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现实必然性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内在差异性和优势互补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现实必然性。一方面,治国之精髓在于“法德结合”,这是我国在长期治理国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另一方面,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更具现实必然性。因为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把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道德尤其是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价值认同的总和。二者都能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传统的熟人社会演化而来,在封建君主制社会,乡村社会的治理强调礼制和德治,法律的道德化以及道德的法律化趋势比较明显。以国家法和民间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乡村治理规则,同样也是德法统一的产物。现代乡村治理虽逐渐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但传统的德治成分依然存在,德治的优势依然可以在一定领域内发挥作用。正因如此,在乡村治理中,可以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对于法律无法涵盖或不宜调整的乡村社会关系,可由道德调整。对于道德无法有效规范和调整的乡村社会关系,则由法律介入。对于同一社会关系,当仅由法律或道德单独调整,均无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时,则可以由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因此,乡村社会治理虽然强调法治,但绝不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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