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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临时规约示范文本2009

天津市临时规约示范文本2009
天津市临时规约示范文本2009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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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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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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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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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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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6—

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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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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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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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增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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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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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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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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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般规定 组织应建立项目收尾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收尾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项目管理机构应实施下列项目收尾工作: 1.编制项目收尾计划; 2.提出有关收尾管理要求; 3.理顺、终结所涉及的对外关系; 4.执行相关标准与规定; 5.清算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 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原则和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职责分工; 4.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序与时间安排。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行检查,根据规定在监理机构组织下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要求、组织、程序、标准、文档的整理和移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发包人接到工程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中请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书。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移交。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确认。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审查,双方共同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文件: 2.竣工图和工程变更文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代用核准资料; 4.工程计价文件和工程量淸单; 5.双方确认的有关签证和工程索赔资料。 工程移交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竣工决算 发包人应依椐规定编制并实施工程竣工决算。 编工程竣工决算应遵循下列程序: 1.收集、整理有关工程竣工决算依椐; 2.清理账务、债务,结算物资; 3.填写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4.编写工程竣工决算说明书; 5.按规定送审。 工程竣工决算依据应包栝下列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 2.项目总概算书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 3.项目设计文件;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资料: 5.合同文件; 6.工程竣工决算书: 7.设计变更文件及经济签证; 8.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及记录; 9.工程竣工档案资枓; 10.相关项目资料、财务结算及批复文件。 工程竣工决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说明;

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合同标题】业主临时公约 【合同分类】业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 座落位置:____; 物业类型:____; 建筑面积: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 南至:____; 西至:____; 北至:____。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 、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 2.____; 3.____; 4.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拉萨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拉萨市(区、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 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说明 1、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 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管理规约。 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区(县)(路、街)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

2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2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我们都知道,一个工程结束后都会更具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来进行验收,木结构工程也不例外,一般我们是根据最新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来进行质量验收。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2016年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了解最新版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为了加强建筑公司致力的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的规范,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质量的验收,当然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了要执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该适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之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 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榫,并应用U形铁连接。桁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檩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3.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檩应互相拉结。 4.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 5.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檩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埋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

二、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三、螺拴廷接(含受拉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孔经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 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1.1.1 门窗型材、玻璃及玻璃密封材料的品种、类型、规格、等级,门窗的型式、构造、开启方式、性能应能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的方法:观察检查外观质量,检查门窗生产许可证、安装企业资质,检查门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1.1.2 门窗和中空玻璃的抽样复试,其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10522-2007 附录 A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门窗进场复试报告和门窗标识(保温和气密性能等级)。 1.1.3 门窗框与附框、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充饱满,并采用中性硅酮建造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1.1.4 外窗安装完成后的气密性能应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抽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1樘;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的抽查不少于一次,一次不少于3樘。 1.1.5 玻璃(包括采光屋面)的遮阳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1.1.6 外窗遮阳设施的功能及其安装位置、可调节性能应符

合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7 特种门的保温以及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8 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及其各项性能指标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同时在特定部位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进场复试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1.1.9 有遮阳要求的玻璃,其遮阳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玻璃厂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1%并不少于2件(处)。 1.1.10 门窗玻璃的露点温度应低于或等于-40℃。 检验方法:检查复试报告。 1.2一般项目 1.2.1门窗扇和玻璃的密封条、密封胶,其物理性能应能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正确、镶嵌牢固,接头处不得开裂,不得脱槽。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1、新版标准规范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 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 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 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 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 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 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 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9875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4 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一、基本要求 3.0.6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复合设计要求。 二、墙体节能工程 一般要求 4.1.3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用于外墙外保温的胶粘剂、抹面胶浆在材料进场及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后均应进行聚合 物有效成分的现场取样检测。 保温板材保温 Ⅱ主控项目 4.2.12保温板材的施工符合以下要求 1保温板材及保护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及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 的有效粘结面积、拉伸粘接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 的拉伸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当保温板材采用预埋或后锚固件或锚栓固定时,锚固件或锚栓的规格、数量、位置、锚 固深度和拉拔力符合设计及相关现行标准的要求。锚固件及锚栓应进行抗拉承载力现场拉 拔试验。 4.2.13建筑3层及以下采用粘贴饰面砖饰面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应包含耐冻融试验。饰面 砖应做粘接强度拉拔试验。 4.2.14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性能应进行现场检验,建筑物首层墙面应做一组10J级抗冲击性 的现场检验。二层及以上墙面应抽取做3J级抗冲击试验。 保温浆料 Ⅱ主控项目 4.3.8抗裂砂浆应进行耐冻融试验,冻融结果符合天津市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4.3.11保温浆料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材料及保护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隔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 的要求,保温浆料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现场拉拔试验。 4.3.12保温浆料施工应在现场制作同条件养护时间,检测期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 4.3.13建筑3层及以下采用粘贴饰面砖饰面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应包含耐冻融试验。饰面 砖应做粘接强度拉拔试验。 4.3.14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性能应进行现场检验,建筑物首层墙面应做一组10J级抗冲击性 的现场检验。二层及以上墙面应抽取做3J级抗冲击试验。 三、门窗节能工程 6.1.3铝合金门窗至少进行一次隔热型材的横向抗拉和纵向抗剪的抽样检验。 Ⅱ主控项目 6.3.2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遮阳系数、太阳得热系数、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和中 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门窗附框进入工程现场时,应对钢附框、玻璃钢附框的实测壁厚和钢附框镀锌层厚度进行 复检。门窗钢附框、玻璃钢附框的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mm、钢附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55 μm。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喜瑞都 物业类型: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5: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

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gb50210最新验收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210最新验收规范 篇一: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xx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00、前言 -------------------------------------------------------0 1、总则 -------------------------------------------------------0 2、术语 -------------------------------------------------------0 3、基本规定 ----------------------------------------------------0

4、抹灰工程 ----------------------------------------------------0 4.1一般规定 -----------------------------------------------0 4.2一般抹灰工程 -------------------------------------------0 4.3装饰抹灰工程 -------------------------------------------0 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0 5、门窗工程 ----------------------------------------------------0 5.1一般规定 -----------------------------------------------0 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0 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0 5.4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0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 29-126-2014 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一、基本要求 3.0.6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复合设计要求。 二、墙体节能工程 4.1一般要求 4.1.3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用于外墙外保温的胶粘剂、抹面胶浆在材料进场及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后均应进行聚合物有效成分的现场取样检测。 4.2保温板材保温 Ⅱ主控项目 4.2.12保温板材的施工符合以下要求 1保温板材及保护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及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有效粘结面积、拉伸粘接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当保温板材采用预埋或后锚固件或锚栓固定时,锚固件或锚栓的规格、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符合设计及相关现行标准的要求。锚固件及锚栓应进行抗 拉承载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3 建筑3层及以下采用粘贴饰面砖饰面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应包含耐 冻融试验。饰面砖应做粘接强度拉拔试验。 4.2.14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性能应进行现场检验,建筑物首层墙面应做一组 10J级抗冲击性的现场检验。二层及以上墙面应抽取做3J级抗冲击试验。 4.3保温浆料 Ⅱ主控项目 4.3.8抗裂砂浆应进行耐冻融试验,冻融结果符合天津市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4.3.11保温浆料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材料及保护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3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隔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保温浆料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现场拉拔试验。 4.3.12 保温浆料施工应在现场制作同条件养护时间,检测期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 4.3.13 建筑3层及以下采用粘贴饰面砖饰面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应包含耐冻融试验。 饰面砖应做粘接强度拉拔试验。 4.3.14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性能应进行现场检验,建筑物首层墙面应做一组 10J级抗冲击性的现场检验。二层及以上墙面应抽取做3J级抗冲击试验。 三、门窗节能工程 6.1.3铝合金门窗至少进行一次隔热型材的横向抗拉和纵向抗剪的抽样检验。 Ⅱ主控项目 6.3.2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遮阳系数、太阳得热系数、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门窗附框进入工程现场时,应对钢附框、玻璃钢附框的实测壁厚和钢附框镀锌层厚度进行复检。门窗钢附框、玻璃钢附框的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mm、钢附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55μm。 四、采暖节能工程 9.3.3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进场时,应对其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进行复检。 五、配电与照明系统 12.2.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应进行光参数、镇流器自身功耗、谐波含量、功效因数。 12.2.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对其截面积、每芯导体 电阻值和绝缘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2.2.3照明开关、插座的规格、型号应复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温升、电器间隙、耐燃 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附表A建筑节能工程用主要材料的见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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